109年臺中市「綠能屋頂全民參與」 區域開發案權利契約書 (標案編號:TEP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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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臺中市「綠能屋頂全民參與」
(標案編號:TEP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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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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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臺中市「綠能屋頂全民參與」
標案編號:TEP003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機關)及獲遴選營運商○○○(以下簡稱廠商),執行「109年臺中市『綠能屋頂全民參與』區域開發案」(標案編號:TEP003)(以下簡稱本案),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契約期間
x契約期間自簽訂日起24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開發權利範圍及期限
除經濟部工業局所轄工業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轄加工出口區及科技部所轄科學工業園區外,本案廠商之開發權利範圍為本市轄內中區、東區、西區、南區、北區、大里區、太平區、清水區、沙鹿區、大甲區、梧棲區、烏日區、大肚區、大雅區、霧峰區、潭子區、龍井區、外埔區、大安區等19區,詳見附件一。
廠商自與機關簽約日起兩年內(○年○月○日至○年○月○日),於前開轄區,如屋頂所有權人有意願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則由廠商負責安裝與維護。兩年期限屆滿,如廠商無行政糾紛或可歸責之情事,且於時限內達到所載之規劃設置容量時,則可向機關再申請展延一年之開發期限,機關得保留准駁之權利。
開發權利
廠商於開發權利範圍內,得統籌辦理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申請設置。廠商所享有之開發權利,不妨礙開發權利範圍內屋頂所有權人選擇自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出租屋頂予廠商以外之其他營運商之權利。
廠商於本契約第四條第二款期限內依「經濟部辦理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申請設置之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依經濟部公告內容加成。
機關應就廠商於開發權利範圍內申請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事宜為必要之行政協助,並於廠商與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之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綠能屋頂申請人)發生申請設置或履約之爭議時,給予必要之協助。
廠商履約義務
廠商應與本案開發權利範圍內之綠能屋頂申請人簽訂「臺中市『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設置租賃契約書)」(附件二),其對綠能屋頂申請人之保障不得低於契約,並應按設置租賃契約書確實履行。
廠商應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3年內(○年○月○日至○年○月○日),依作業要點完成達◎,◎◎◎瓩(即廠商於其投標文件所載之規劃設置容量)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於前項所定期間屆至前檢具規劃設置容量之檢討規劃,向機關提出展延:
於前項所定期間內,依作業要點完成達◎,◎◎◎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因素,致廠商履行前項義務顯有困難且有展延之必要。
機關得於本契約期間內,派員或授權第三方驗證機構查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及運轉情形,廠商應配合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負擔相關查驗費用。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其缺失時,廠商應於期限內改善缺失,並以書面通知機關其改善情形,並於後續設置案依機關之查驗意見辦理。
廠商依作業要點所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附件三)相關規定,並由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領有執業執照之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查驗簽證、開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
廠商應自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日起,將各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電能躉售收入之百分之◎,給付予綠能屋頂申請人作為回饋金。廠商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善盡與綠能屋頂申請人之溝通,履行本契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維運、拆除、清運、處理,以及將綠能屋頂申請人出租標的回復原狀之責,並要求分包廠商遵循本契約之相關規定。
廠商應於本契約期間內,於每月5日前,將綠能屋頂申請人及案件清冊送交機關備查。
綠電發展專戶
廠商應於本契約期間,按依本案申請且實際躉售予台電公司之有效契約容量,自台電公司所給付之電能躉售收入中,提撥百分之零點五至機關設立之綠電發展專戶。
前款款項應依上、下半年分兩期繳納。廠商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分別製作前一年度下半年及該年度上半年應繳納款項之明細表,經會計師簽章後,以書面送達機關。
機關收受前項明細表後,應寄發繳款通知單予廠商。
如廠商與綠能屋頂申請人終止、解除、撤銷或有其他情形致契約失其效力,且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拆除、清運、處理完畢,廠商得於該契約終止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佐證文件送機關予以備查,作為調整本案有效契約容量之依據。其需辦理移轉登記者,應辦理終止、解除、撤銷契約之公證,或依重新簽訂契約當時機關所定最新設置租賃契約書簽訂契約及辦理公證,檢具相關佐證文件送機關備查後,始得向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定申請之受理單位辦理移轉登記。
除廠商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拆除、清運、處理完畢外,廠商依本條第一項所負提撥至綠電發展專戶之義務,不因前項所定情事而消滅,廠商應與受移轉人妥為協議。
違約責任及懲罰性違約金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遭受損害、或因而被訴或被求償者,廠商應賠償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所受之一切賠償(包含但不限於程序費用、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廠商於本契約期間,就其依作業要點申請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之事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廠商未於機關依第五條第三款寄發之繳款通知單所定期日前、提撥足額款項至綠電發展專戶,廠商應額外給付機關依該期尚未給付金額之一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廠商未依其與綠能屋頂申請人所簽署之設置租賃契約書之約定回復原狀者,廠商應給付機關依該設置租賃契約書所載設置容量每瓩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契約終止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繼續履行者,雙方得書面協議終止本契約。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終止本契約:
廠商未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提供綠能屋頂申請人不低於契約之保障,經機關書面通知遲未改善。
機關依第四條第四款以書面通知廠商改善其缺失,廠商遲未改善。
廠商違反本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經機關書面通知而遲未改善。
費率認定時點:機關依前二款規定終止本契約,廠商自契約終止之日起即非本案開發權利範圍之營運商。廠商自契約終止之日起於本案開發權利範圍內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躉購費率以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該年度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所示費率計算,無第三條第二款所訂費率加成規定之適用。
廠商依第五條第一款所負提撥躉售電能收入至綠電發展專戶之義務,不因契約終止或變更而消滅。
履約保證
廠商應於本契約期間內提供規劃設置容量每瓩新臺幣貳仟元之履約保證予機關,以擔保本契約義務之履行。履約保證金計新臺幣 元整。
履約保證之提供方式:
繳納方式:
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
廠商以現金繳納者應在招標文件所訂之繳納xxx,xxxxxxxxxxxxxxx,xx:xxx政府經濟發展局保管款專戶,帳號:278045094063。機關金融帳號,並取具收據聯送機關核對,以憑換領機關正式收據;除現金(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廠商得逕向機關出納單位繳納,由機關發給正式收據。
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
廠商應自行衡酌設定質權之辦理時間,並至少在招標文件所訂之繳納期限前,持機關所訂之定期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向機關申請在該申請書上用印,俟機關蓋妥後,攜帶該申請書逕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設定完妥後,廠商應在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前將定期存款單、定期存款單設定覆函繳納至機關,並由機關發給正式收據。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廠商應自行向銀行申請辦理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信用狀上應以特別條款註明可分批次求償,廠商應在招標文件所訂之繳納期限前將信用狀、空白匯票4張以上及匯票承兌申請書4張以上繳納至機關。並由機關發給正式收據。
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廠商應自行向銀行申請辦理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該保證書應由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銀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在招標文件所訂之繳納期限前繳納至機關,並由機關發給正式收據。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廠商應在招標文件所訂之繳納期限前,與保險公司簽訂履約保證金保單後繳納至機關。並由機關發給正式收據。
廠商應於本契約簽訂前,提供足額之履約保證。廠商原繳納之押標金,得轉為履約保證金,其不足部分廠商應於簽訂本契約前補足,超出之部分則無息發還廠商。
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函應載明:「倘有違反109年臺中市綠能屋頂全民參與區域開發案權利契約書之情事,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金額內,將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至機關所指定之帳戶,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須經過任何法律、仲裁、調解或行政等各項程序。本行對於機關主張絕不提出任何異議或主張抵銷,更絕不主張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等不利機關主張之各項權利。」或類似字樣。
履約保證之扣抵及補足:
廠商因不履行或違反本契約義務致機關受有損害時,機關得向廠商請求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違約金或其他相關費用等本契約所生之債權,機關有權自廠商提供之履約保證予以扣抵。
廠商所提供之履約保證不足清償機關之債權時,應依序抵充違約金(含懲罰性違約金)及其利息、次充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再充其他相關費用。
機關依第一款規定為扣抵後,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之金額。
廠商於所定期間及展延期間,如完工設置容量高於原規劃設置容量,應於完工(取得設備登記函)次日起二十日內補足(每瓩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
廠商應擔保其所提出之履約保證,於本契約期間內足額且有效。廠商未於本契約期間起至機關依本條第五款第五目同意發還為止,提出足額且有效之履約保證者,乙應給付機關依本案有效契約容量每瓩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懲罰性賠償金;機關得優先自履約保證予以抵扣。
履約保證之發還:
廠商得於本契約簽訂日起屆滿三年之三個月內,依實際完工運轉併聯之設置量,向機關申請發還每瓩新臺幣壹仟元履約保證金,並以所繳納履約保證金之25%為上限。
廠商得於本契約簽訂日起屆滿十年之三個月內,依實際完工運轉併聯之設置量,向機關申請發還每瓩新臺幣壹仟元履約保證金,並以所繳納履約保證金之25%為上限。
廠商應於本契約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之一綠能屋頂申請人書面確認文件,向機關申請發還剩餘之履約保證金:
廠商已確實履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拆除、清運、處理等將綠能屋頂申請人出租標的回復原狀之義務。
廠商與綠能屋頂申請人原契約期間屆滿,經綠能屋頂申請人書面同意,另訂租賃契約。
經綠能屋頂申請人書面同意無償受贈於其出租標的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廠商於贈與前並已確實告知應自負後續拆除、清運與處理之責。
廠商未於第(三)目所定期間就設置租賃契約書所載租賃標的回復原狀者,機關得代為履行,其因此所支出支費用得優先自履約保證金扣抵;如扣抵後仍有不足者,機關得向廠商追償。廠商需額外給付機關按因回復原狀支出費用加計一倍計算之懲罰性賠償金。
履約保證之發還方式: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政府法令變更之處理
雙方均應盡力採取各種必要之合理方法,以減輕因政府法令變更所致之損害或避免損害之擴大。
如有政府法令變更之情事,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就下列事項,通知他方回覆:
本契約之開發權利範圍是否應配合變動。
本契約內容是否應配合修改。
本契約相關期日是否應配合展延。
因法令變更所致之損害。
任何一方於收到他方依前項之通知後,雙方應即綜合當時情況加以認定,必要時雙方得另行以書面協議變更本契約之內容。
爭議處理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本契約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經契約雙方合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機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依法律申(聲)請調解。
其他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方式。
本權利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契約生效、變更、修改及權利行使
x契約以契約簽訂日為生效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條款之變更、修改,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簽訂契約變更協議書為之,始生效力。
本契約任何條款或約定如有無效原因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而仍完全有效。該無效之部分,雙方必要時得依本契約原定目的,經雙方同意後變更之。
本契約及附件、本案遴選招標公告、廠商投標計畫書及其於第一階段綜合評選之簡報內容及承諾事項,構成雙方之完整契約,並取代雙方先前所為之承諾。若有不同者,應以本契約為準。
本契約任一方,如於任何時刻未行使其依本契約應享有之權利,不應視為放棄該權利或其他有關之權利,亦不應視為嗣後不得行使此等權利。
x契約一經簽署即對廠商具有合法拘束力,廠商自願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受機關強制執行。
送達地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本契約為通知、申請、寄送文件、資料等,均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並於送達時生效,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
一方之地址如有遷移或改變者,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因一方未通知他方,致他方所寄送之書面文件經拒收或無法送達者,以他方第一次附郵寄送通知之日期,視為一方已合法受領該文件。
x契約書一式七份,正本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五份,由機關留存三份,餘由廠商存執。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x契約未載明之事項,悉依行政程序法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機 關
主辦機關: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廠 商
營 運 商:
統一編號:
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一、109年臺中市「綠能屋頂全民參與」區域營運商遴選案區域資料
(標案編號:TEP003)
標號 |
地區 |
土地面積(km²) |
總戶數(戶) |
平均DMY |
1 |
中區 |
0.8803 |
3,711 |
2.983921743 |
2 |
東區 |
9.2855 |
24,063 |
2.984755808 |
3 |
西區 |
5.7042 |
39,723 |
2.982957719 |
4 |
南區 |
6.8101 |
40,903 |
2.972715038 |
5 |
北區 |
6.9376 |
55,426 |
2.993382133 |
6 |
大里區 |
28.8759 |
60,677 |
2.950772823 |
7 |
太平區 |
120.7473 |
55,759 |
2.743243545 |
8 |
清水區 |
64.1709 |
24,654 |
2.931802921 |
9 |
沙鹿區 |
40.4604 |
24,373 |
2.949546409 |
10 |
大甲區 |
58.5192 |
20,721 |
2.942818743 |
11 |
梧棲區 |
16.6049 |
16,528 |
2.958770717 |
12 |
烏日區 |
43.4032 |
19,765 |
2.957105505 |
13 |
大肚區 |
37.0024 |
14,220 |
2.954347059 |
14 |
大雅區 |
32.4109 |
25,710 |
3.018250361 |
15 |
霧峰區 |
98.0779 |
19,187 |
2.803603979 |
16 |
潭子區 |
25.8497 |
33,867 |
2.964604874 |
17 |
龍井區 |
38.0377 |
17,823 |
2.930391154 |
18 |
外埔區 |
42.4098 |
8,156 |
2.944795358 |
19 |
大安區 |
27.4045 |
4,673 |
2.939778908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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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臺中市「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如招標文件)
附件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
太陽光電模組:廠商實際使用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須全數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公告之設置當年度「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及「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特定規範」,並獲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
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
支撐架結構設計應符合「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規定,惟基本設計風速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以下地區者,須採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之平均風速作為基本設計風速,並考量陣風反應因子(G),且由專業技師分別提供結構計算書與各式連結(Connection)安全檢核文件。
支撐架結構設計應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其中用途係數(I),採I =1.1(含)以上、陣風反應因子(G),採G=1.88(含)以上,作為設計與計算基礎。
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超過0.3公尺(含)以上之系統,單一模組與支撐架正面連結(上扣)及背面連結(下鎖)的固定組件共計須8個點以上。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低於0.3公尺以下之系統,單一模組正面連結(上扣)必須與3根支架組件(位於模組上中下側)連結固定,連結扣件共計須6組以上。
所有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彈簧華司、平板華司等)及扣件材質必須具抗腐蝕能力,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平板華司與彈簧華司等)應為同一材質,可為熱浸鍍鋅或電鍍鋅材質或不銹鋼材質等抗腐蝕材質,並取得抗腐蝕品質測試報告。
每一構件連結螺絲組:包含抗腐蝕螺絲、至少1片彈簧華司、至少2片平板華司、至少1個抗腐蝕六角螺帽以及於六角螺帽上再套上1個抗腐蝕六角蓋型螺帽。
支撐架金屬基材耐腐蝕性能:
腐蝕環境分類須依照ISO 9223 之腐蝕環境分類,並依ISO 9224金屬材質的腐蝕速率進行防蝕設計,惟至少應以中度腐蝕(ISO 9223-C3)等級以上的腐蝕環境設計。
若採用鋼構基材,應為一般結構用鋼材(如ASTM A709、ASTM A36、A572等)或冷軋鋼構材外加表面防蝕處理,或耐候鋼材(如ASTM A588,CNS 4620,JIS G3114等)。鋼構基材表面處理,須以設置地點符合ISO 9223之腐蝕環境分類等級,且至少以中度腐蝕(ISO 9223-C3)等級以上為處理基準,並以20年(含)以上抗腐蝕性能進行表面處理,並由專業機構提出施作說明與品質保證證明。
若採用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其鋁合金材質應為6005T5或6061T5以上等級,並須符合結構安全要求。其表面處理方式採陽極處理厚度14µm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7µm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之表面防蝕處理,除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外的鋁合金板、小配件等之表面處理方式可為陽極處理厚度7µm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7µm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且皆需取得具有TAF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測試合格報告。
太陽光電模組鋁框與鋼構基材接觸位置,應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二者,避免產生電位差腐蝕;螺絲組與太陽光電模組鋁框接觸處之平板華司下方,應再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螺絲組及模組鋁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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