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编号:LBZ-CG-20211123
采购计划备案号:0000-00-000000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农村集中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LBZ-CG-20211123
(服务类)
采 购 人:随县民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随州市城南新区风光大道风光社区四楼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竞争性磋商文件审核表
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贵公司代理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农村集中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经审核符合我单位要求,同意发售。
采 购 人:随县民政局
日 期: 2021 年 11 月 日
目 录
项目概况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农村集中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802室(随州市城南新区风光大道风光社区办公楼四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2月1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项目编号:LBZ-CG-20211123
2、采购计划备案号:0000-00-000000
3、项目名称: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农村集中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159.302万元
6、最高限价:159.302万元
7、采购需求:以2021年11月随县城市低保440户、农村低保7751户、农村分散特困4645户、孤 儿98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69户为基数,开展年度复核。城乡低保、农村分散特困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核查家庭人员基本情况并核算其家庭收入情况,赡、抚、扶养人情况并给出建议;及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三个条件,并给 出建议。以及对2021年11月随县在享受农村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详细内容见磋 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本项目根据区域划分2个包,片区内核查对象的数量见本公告附件:
第1包:随北片区,高城、殷店、草店、小林、淮河、万福店、三里岗、柳林、万和、太白顶、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预算金额62.6130万元。
第2包:随南片区,唐镇、尚市、厉山、xx、安居、新街、环潭、洪山、均川等区域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以及以2021年11月随县在享受特困集中供养对象1764户为基数,开展特困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析老年人的健康状况,预算金额共96.6890万元。
8、合同履行期限: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农村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或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价格扣除后参与评审的扶持政策。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2)供应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组织状态为正常、没有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时间: 2021年11月29日至 2021年12月3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
工作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802室(随州市城南新区风光大道风光社区办公楼四楼)方式: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报名方式:
1、线下报名方式: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获取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获取磋商文件:(1)、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领取;(2)、法定代表
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2、线上报名方式: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可通过银行汇款(汇款截止时间为获取文件截止时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到账信息为准),在汇款附注(备注、附言)中注明“项目名称+报名”字样,并在获取文件截止时间前(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邮件的时间为准)xXXXXX0000@000.xxxxxx
关汇款凭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项目报名表以 获取磋商文件。邮件主题是:“供应商名称(第X包报名)+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农 村集中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项目”。(收款人: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 180501220925000550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滨湖支行)。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竞争性磋商文件以电子格式发送至各供应商填写的邮箱。
3、售价:3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1年12月10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3.地点:随县政府采购中心202室(随县新县城民主路)五、开启
1.时间:2021年12月1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随县政府采购中心202室(随县新县城民主路)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1.本项目相关信息:在湖北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 和“随县人民政府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专题专栏”栏目中“公共资源交易”版块发布; 2.供应商只允许中标其中1个包;
3.为支持扶持中小微企业及推进“政采贷”政策落实,目前随县已开通的“政采贷”银行有 2家,分别是建设银行与邮储银行,联系方式如下:建行随县支行:0722-3338009 15997865850(建设
银行联系方式);邮储银行随县支行:xx 18040678757、xx 18571359698(邮储银行联系方式)。 4.采购人信息名称“随县民政局(录入)”,实际名称应为“随县民政局”,公告系统中的采购
人信息名称选项只有“随县民政局(录入)”而没有“随县民政局”,特此说明。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联系方式:魏凌云 0722-33391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随州市城南新区风光大道风光社区四楼联系方式:xxx、xx 0722-3827388
项目联系人: xxx、xxx、xx电 话:0722-3339130/3827388
附件: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明细
片区 | 农村分散特困人数 | 农村低保户数 | 标准 110元 /人/户 | 城市低保户数 | 孤儿户数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户数 | 标准 100元 /人/户 | ||
第1包 | 随北片区 | 高城 | 165 | 308 | 110元 /人/户 | 5 | 2 | 2 | 100元 /人/户 |
殷店 | 399 | 518 | 12 | 6 | 6 | ||||
草店 | 178 | 326 | 15 | 7 | 5 | ||||
小林 | 127 | 364 | 9 | 6 | 2 | ||||
淮河 | 189 | 309 | 7 | 4 | 3 | ||||
万福店 | 16 | 214 | 37 | 6 | 1 | ||||
三里岗 | 123 | 471 | 19 | 2 | 0 | ||||
柳林 | 132 | 202 | 12 | 3 | 1 | ||||
万和 | 418 | 720 | 36 | 6 | 34 | ||||
太白顶 | 128 | 130 | 8 | 1 | 4 | ||||
经济开发区 | 4 | 12 | 0 | 1 | 1 | ||||
第2包 | 随南片区 | 唐镇 | 477 | 445 | 110元 /人/户 | 19 | 2 | 10 | 100元 /人/户 |
尚市 | 238 | 327 | 5 | 4 | 8 | ||||
xx | 234 | 336 | 88 | 0 | 27 | ||||
xx | 273 | 506 | 10 | 4 | 15 | ||||
安居 | 276 | 420 | 30 | 10 | 9 | ||||
新街 | 165 | 455 | 21 | 3 | 12 | ||||
环潭 | 408 | 441 | 23 | 14 | 10 | ||||
洪山 | 348 | 530 | 42 | 8 | 15 | ||||
均川 | 347 | 717 | 42 | 9 | 4 | ||||
随县区域 | 11月在享受特困集中供养对象1764户 | 90元/户 |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1 | 采购人 | 随县民政局 |
2.2 | 监管部门 | 随县财政局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4 | 项目名称 |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农村集中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
2.6 | 磋商供应商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相关要求 |
2.7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2.8 | 项目地点 | 随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
2.9 | 合同履行期限 |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 农村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
2.10 | 采购需求 | 以2021年11月随县城市低保440户、农村低保7751户、农村分散特困4645户、孤儿98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69户为基数,开展年度复核。城乡低保、农村分散特困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核查家庭人员基本情况并核算其家庭收入情况,赡、抚、扶养人情况并给出建议;及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三个条件,并给出建议。以及对2021年随县农村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详细内容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本项目根据区域划分2个包,片区内核查对象的数量见本公告附件: 第1包:随北片区,高城、殷店、草店、小林、淮河、万福店、三里岗、柳林、万和、太白顶、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2包:随南片区,唐镇、尚市、厉山、xx、安居、新街、环潭、洪山、均川等区域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以及以 2021年11月随县在享受特困集中供养对象1764户为基数,开展特困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析老年人的健康状况。 |
4.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2)支付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服务类收费标准计取。 3)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 5)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滨湖支行账 号:1805 0122 0925 0005 502 其他事项:成交供应商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时需携带以下开票资 料:①开票单位名称;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④单位联系电话;⑤开户行及账号。 |
6.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 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
7.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10.4 | 对多包采购的规定 | 供应商可同时对本采购项目中的2个包进行投标,采购人按下列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 (1)采购人按包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 (2)供应商只允许中标其中1个包。 如果同一供应商在多个包中排序第一,则采购人按包择优选择。 |
10.5 | 成交后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人资质要求:/ |
11.7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一个月后付合同金额的50%,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核查数量xxx款。 |
12.1 | 备选方案 | □接受备选方案 🗹不接受备选方案 |
13.1 | 磋商联合体 | □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
14.1 |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条“申请人资格要求”; 2.须提供的证明文件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中的 《资格审查表》。 |
14.2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 √□无 □有 ;具体为: 。 |
15.1 | 证明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 证明满足磋商文件第五章中商务要求及技术要求的所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
16.1 | 投标(磋商)保证金 (以下统称“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投标保证金。 |
17.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18.1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 | 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所有响应文件概不退还;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是否需要提交响应文件电子版:☑是 □否 |
19.1 | 响应文件的密封 |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在2021年12月10日9:30分前不得启封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第 X 包 供应商名称: |
19.2 | 《报价一览表》 | 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加盖公章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U盘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 |
19.4 | 样品 | 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无。 |
20.1 | 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23.1 | 磋商小组人数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组成。 |
23.2 | 评审专家的产生 | □√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 |
26.3 | 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方式 | □√本项目按照26.3第(1)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本项目按照26.3第(2)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
27.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 商数量 | 本项目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28.2 | 定标原则 | 由采购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出现不同包的评标结果第一名为同一供应商,由采购人自行选择确定各包的成交供应商。 |
28.4 |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 |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 告发布以后即可领取。 |
29.1 | 履约保证金 | □有 √□无 履约担保金额: / 履约担保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29.2 | 合同的签订 | 根据随县财政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即可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成交通知书,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逾期不签合同视为自动放弃。 |
30.1 | 质疑期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我公司项目质疑受理部门为技术部,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31.1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33.1 | 履约验收 |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或者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
九、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服务) | □接受 🗹不接受 |
价格扣除比例 | 🞎工程类 🞎货物类 🗹服务类 提供服务的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对供应商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 6%。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第 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属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于小微企业评审时价格扣除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6 %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 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 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满足本磋商文件第13.1条的规定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满足本磋商文件第10.5条的规定且允许大中型企业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十、其他补充事项 | ||
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本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本磋商文件的近3年为2018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10日;近5年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10日。 2)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1 “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 “项目名称”:本次磋商的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 “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6 “磋商供应商”是指
(1) 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
(3) 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中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2.7“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0“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2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3 “服务”是指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标准收费: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lOO-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l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lOOOO | 0.25% | 0.1% | 0.2% |
lOOOO-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l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5.1 本磋商文件包括:
(1)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供应商须知
(3) 项目采购需求
(4) 合同主要条款
(5)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6) 响应文件的格式
(7) 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如有)
(8) 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如有)
6、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6.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6.4 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
7.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7.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3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8、 语言和计量单位
8.1 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 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9.1 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10.1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4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供应商应当提供分包人名称及其相应资料。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提供分包人名称及其相应资料。
11.1 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
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 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
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但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1.4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7 付款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备选方案
12.1 本项目是否接受备选方案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2.1.1本项目接受备选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
12.1.2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3.1 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告无效。
14.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详见第六章“资格证明文件”。
14.2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 除本须知14.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4.4 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参与磋商供应商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参与磋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15、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1本项目不收投标保证金。
17.1 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计算,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视为无效。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7.3 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18.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电子版(如果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电子版)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和是否需要提供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如果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电子版)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8.2 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8.4 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19.1 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9.2 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U盘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
19.3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9.4 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1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1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
收。
22.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22.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23.1 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 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产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3.4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23.5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4.1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
25.1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6.1 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26.2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3 最后报价
(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服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服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4 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6.5 磋商小组审核完最后报价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6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7.1 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7.2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有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六、成交与签订合同
28.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8.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8.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4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签订合同
29.1 磋商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2 根据随县财政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即可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成交通知书,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逾期不签合同视为自动放弃。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9.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4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质疑和投诉
30.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我公司受理项目质疑部门为技术部,联系人:周春玲,联系电话:0722-3827388。 30.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2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 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 质疑答复人名称;
(6) 答复质疑的日期。
32、投诉
32.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2.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八、履约验收
33.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采购人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或者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
33.2 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33.3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九、政府采购政策
34.1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服务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提供。
34.2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将对供应商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34.3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
[2004]185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进行单独分项报价。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磋商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属于优先采购范
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4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农村集中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2) 服务地点:随州市随县
(3) 预算金额:159.302万元(第1包:62.6130万元;第2包:96.6890万元)
(4) 最高限价:159.302万元(第1包:62.6130万元;第2包:96.6890万元)
(5) 合同履行期限: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农村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6) 采购需求:以2021年11月随县城市低保440户、农村低保7751户、农村分散特困4645户、孤 儿98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69户为基数,开展年度复核。城乡低保、农村分散特困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核查家庭人员基本情况并核算其家庭收入情况,赡、抚、扶养人情况并给出建议;及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三个条件,并给出建议。 以及对2021年随县农村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本项目根据区域划分2个包,片区内核查对象的数量见下表:
第1包:随北片区,高城、殷店、草店、小林、淮河、万福店、三里岗、柳林、万和、太白顶、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预算金额62.6130万元。
第2包:随南片区,唐镇、尚市、厉山、吴山、安居、新街、环潭、洪山、均川等区域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以及以2021年11月随县在享受特困集中供养对象1764户为基数,开展特困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析老年人的健康状况,预算金额96.6890万元。
(7)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明细表,见下表。
片区 | 农村分散特困人数 | 农村低保户数 | 标准 110元 /人/户 | 城市低保户数 | 孤儿户数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户数 | 标准 100元 /人/户 | ||
第1包 | 随北片区 | 高城 | 165 | 308 | 110元 /人/户 | 5 | 2 | 2 | 100元 /人/户 |
殷店 | 399 | 518 | 12 | 6 | 6 | ||||
草店 | 178 | 326 | 15 | 7 | 5 | ||||
小林 | 127 | 364 | 9 | 6 | 2 | ||||
淮河 | 189 | 309 | 7 | 4 | 3 | ||||
万福店 | 16 | 214 | 37 | 6 | 1 | ||||
三里岗 | 123 | 471 | 19 | 2 | 0 | ||||
柳林 | 132 | 202 | 12 | 3 | 1 | ||||
万和 | 418 | 720 | 36 | 6 | 34 | ||||
太白顶 | 128 | 130 | 8 | 1 | 4 | ||||
经济开发区 | 4 | 12 | 0 | 1 | 1 | ||||
第2包 | 随南片区 | 唐镇 | 477 | 445 | 110元 /人/户 | 19 | 2 | 10 | 100元 /人/户 |
尚市 | 238 | 327 | 5 | 4 | 8 | ||||
厉山 | 234 | 336 | 88 | 0 | 27 | ||||
吴山 | 273 | 506 | 10 | 4 | 15 | ||||
安居 | 276 | 420 | 30 | 10 | 9 | ||||
新街 | 165 | 455 | 21 | 3 | 12 | ||||
环潭 | 408 | 441 | 23 | 14 | 10 | ||||
洪山 | 348 | 530 | 42 | 8 | 15 | ||||
均川 | 347 | 717 | 42 | 9 | 4 | ||||
随县区域 | 11月在享受特困集中供养对象1764户 | 90元/户 |
二、项目内容
(一)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项目服务范围及要求
1.服务内容
以2021年 11月随县城市低保440户、农村低保7751户、农村分散特困4645户、孤儿98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69户为基数,开展年度复核。
2.服务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政策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
3.服务要求
(1)核查对象:城乡低保、农村分散特困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核查家庭人员基本情况并核算其家庭收入情况,赡、抚、扶养人情况并给出建议;及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 成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三个条件,并给出建议。
(2)由第三方调查机构安排工作人员组成不少于4个核查组,每组不少于3人,其中核查人员不少于 2人。
(3)第三方机构须具备开展低保、特困家庭入户核查或承接过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经验。
(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程序核查:查看乡镇(街道)的民主评议记录,是否由乡镇一级组织,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人数、成员类别、评议时间、评议程序、评议内容是
否符合要求;查看公示通告原件和公示点公示情况照片,两榜公示期是否满7天,公示内容和公示地点是否符合要求。
(5)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比《低保确认表》,核实对象家庭人口情况、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等是否与申请时声明的情况一致,是否存在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6)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情况调查:依据随县相关部门提供的银行发放回单,查看低保金是否按月发放或划拨到个人账户;是否根据低保、特困对象家庭困难程度按档次发放低保金(比对随县相关部门提供的困难程度划分标准和《低保确认表》)。查看个人账户低保金是否按月领取。如实填写《随县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低保家庭入户核查情况汇总表》。
(7)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通过口头宣教、发放资料等方式,对低保、特困家庭开展一对一的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重点帮助对象了解目前国家在社会救助和脱贫攻坚方面的有关政策,鼓励、协助其结合自身实际将政策利好用善用尽,充分行使获得救助的权利,不断改善生活条件。
(8)特困人员核查:按照特困供养对象必须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要求,通过查看档案资料,入户走访等方式对
在册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全面核查,查看对象是否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分散供养特困对象是否按要求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9)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排查政策资金落实情况,基本生活、就学、医疗保障、监护人监护情况,是否克扣生活费或监护人缺失、歧视、虐待等情况。
(10)按一户一套核查材料的原则提供一套表格、一份工作记录、一组工作照片等资料,并形成一
篇专题调研报告。
4.其他要求
(1)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实施思路和技术路线、保障措施、服务承诺、拟投入的人员等内容。
(2)调查数据的使用:没得到采购人允许,成交供应商绝不允许对外泄露有关调查的材料。调查结果直接供采购人使用,采购人有使用数据的所有权,任何机构以及个人,不能对数据进行任何修改。
(3)按采购人工作安排开展核查工作,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
5.售后服务要求
(1)供应商不得将项目进行分包、转包,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书面请采购人批准;
(2)供应商须选派 1 名专职人员作为项目联系人,同时需要监督管理指导,为采购方提供相关的优质服务;
(3)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应尽快安排核查组开展工作,若在合同有效期内缺岗一星期以上的,经核查将按实际缺岗时间扣除采购方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项目经费;
(4)成交供应商应通过工作简报等多种形式定期向采购方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成交供应商要分类完整保存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文本、照片和音像等资料,每个星期向采购方提交一次。
(5)成交供应商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服务内容的,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给采购
方。
(二)农村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服务范围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以 2021 年11月随县在享受特困集中供养对象1764户为基数,开展特困对象能力评估。二、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所有集中供养对象能力评估数据资料整理统计工作,并写出书面报告。三、服务要求
1、建立高效的专业化的评估团队,深入基层,严格按照流程操作,分析判断老年人的综合健康状
况。
2、评估内容以特困对象的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四个方面进行综合
评估,克服传统评估的单一性和局限性。老年人能力评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老年人能力评估执行标准》[MZ/T039-201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本着以人为本,客观准确,遵循个体差异原则。
3、采用规范化的服务流程,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4、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所有评估对象进行GPS定位数据采集,便于采购人监控入户评估真实性,确
保入户调查率达到100%,为后期采购人组织进行第三方核查服务质量评估提供便利。 5、对评估对象出具评估报告建立档案。
四、其他要求
1、由供应商安排工作人员组成不少于3个评估组,每组不少于 3 人,其中评估人员不少于2 人,供应商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须选派 1 名专职人员作为项目联系人,驻场管理所有入户调查员。
2、供应商应具备老年人能力评估资质,是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医疗机构,评估员应经过教育培训中心学习评估知识技能的专业培训,获得评估员结业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或者具备医学和护理学等相关学历背景,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工作经验。
3、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实施思路和技术路线、质量保障措施、服务承诺、拟投入的人员等内容。
4、评估数据的使用∶未得到采购人允许,中标供应商绝不允许对外泄露有关调查的材料。调查结果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中标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核查结果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公开、转让或对外引用。
5、中标供应商不得将项目进行分包、转包,执行服务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书面请采购人批准。
6、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必须调派合同约定的工作人员开始开展评估工作,合同超过十个工作日还不能开展工作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
7、按采购人工作安排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五、售后服务要求
中标供应商在完成服务工作后,采购人初步验收通过后六个月内,必须派驻现场售后服务人员,接受并记录评估对象的咨询、投诉情况,并组织咨询投诉核实及二次评估核查工作,二次评估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现场售后服务人员人数按每500户派驻一人计算。
合同编号:
合同项目名称:
甲方(委托人):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联系人:
乙方(受托人):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磋商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按照本项目合同文件服务内容与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内容。
2、合同金额: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完成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服务时间: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农村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4、服务地点:随州市随县
5、付款方式:
6、履约保证金:
7、其它:
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2. 本合同书;
3. 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 乙方的本项目响应文件;
5. 本项目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6. 本项目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7. 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1. 权利瑕疵担保
1.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1.2.乙方保证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1.3.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4.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 保密
2.1.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接触、知悉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2.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3. 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之有关规定。
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
4.2.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4.3.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所委托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与委托有关的服务活动负责。
4.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4.6.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
4.7.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酬金总额。但下例情况除外:
4.8.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4.9.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10.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
4.11.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
4.12.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
4.13.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
4.14.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
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有权检查乙方的服务工作质量,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
5.2. 甲方有权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5.3.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 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
5.5. 甲方有权得到合同范围内乙方的服务和其服务成果。乙方提交的全部服务成果及相关资料,所具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
5.6.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
5.7.甲方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
5.8.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
损失。
6. 违约责任
6.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而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5%.
6.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6.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 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为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
6.4.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 6.3 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6.5. 合同履约过程中,若乙方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安排情况自行变动而未经甲方同意的, 6.6.将按照合同 6.3 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提请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 履约验收
8.1.甲方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甲方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甲方或者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
8.2.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8.3.履约验收方案在合同中列明。
9. 合同生效
9.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9.2.合同中有关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等信息均为双方的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等),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
10.合同附件
10.1.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2.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11.合同修改
1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四、合同附件:
签约各方:
甲 方 : 乙 方 :
( 盖 章 ) ( 盖 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经过政府采购政策调整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本项目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法: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推荐。得分相同的,
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如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或是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的能力 |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 | ||
材料。 | ||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 | ||
1 | 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则不提供但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 | |
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 | ||
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 ||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选其 | ||
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2021年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2021年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 ||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 ||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 | ||
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 | ||
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 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3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 供 应 商 在 “ 信 用 中 国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 网站中未被列入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公告之后的查询结果为准。评标当日,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 ||
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 | ||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4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 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或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价格扣除后参与评审的扶持政策。 |
5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供应商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2)供应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https://www.chinanpo.gov.cn)组织状态为正常、没有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须提供证明材料。 |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序号 | 审核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1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2 |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 |
3 | 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 |
4 | 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5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6 | 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的其它条款; | |
7 |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
审核结论: |
说明: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磋商小组决定供应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打“×”。
(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评审项目 | 评审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价格评审 (15分) | 磋商报价 | 15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价格权值= 15 % 备注: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九、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在评审时予以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商务评审 (30分) | 项目负责人 (6分) | 6 | (1)项目负责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得1分; (2)项目负责人须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得2分; (3)项目负责人有项目管理经验(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完成的业绩),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3分; 以上人员须提供2021年近6个月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及相应证件的证明材料,业绩须提供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
项目团队及人员配置 (8分) | 8 | (1)供应商能够同时派出8名以上的入户核查人员(分4个小组,每组核查人员不少于2名)同步开展工作,得4分,每少提供一组人员不得分。 (2)拟派的项目团队(除项目负责人外)每提供一个助理社工师或社工师证得1分,最高得4分; 以上人员须提供供应商为其购买的2021年近6个月内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及相应证件的证明材料。 | |
类似业绩 (9分) | 9 | 供应商2018年12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每提供一个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低保、特困家庭入户核查)的类似项目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须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 |
业主服务 满意度 (5分) | 5 | 供应商2018年12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在行政事业单位类似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期间,获得项目单位对项目完成的情况评议为“达标(满意)”的,每提供一个项目业主书面评价证明的得1分,最多得5分。 须提供证明材料。 | |
荣誉 (2分) | 2 | 供应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或表彰的,每提供1个得1分;获得过市(区)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或表彰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本项最高2分。 须提供证明材料。 |
技术评审 (55分) | 整体服务方案 (15分) | 15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整体实施方案: 对项目情况熟悉、采购需求完全了解、重点难点分析到位、整体务质量全面,工作方法合理,各项措施有效可行、保障有力、流程业,应对措施及解决思路清晰。以上内容完整、准确、全面、适应目实际情况: 方案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 15 分; 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10 分; 方案存在明显缺陷、不可行,得 0 分。 |
项目实施进度与计划措施方案 (10分) | 10 | 供应商有针对本项目的工作流程、进度计划以及实施进度保证措施: 内容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内容基本合理、可行,得7分; 内容存在明显缺陷、不可行,得0分。 |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方案 (10分) | 10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有具体的质量保证保障措施且措施符合实际情况并有具体的相关违约处罚,质量保障措施、违约处罚措施: 内容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 内容基本合理、可行,得7分, 质量保障措施与违约处罚措施承诺仅提供1项得5分没有提供任何措施方案的不得分。 | |
人员配备方案 (10分) | 10 | 供应商拟派的工作组不少于4个核查组,每组不少于3人,其中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提供工作组人员配置方案: 方案详细合理、可行,得10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7分; 有配置方案,人员配置不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2分; 未提供,得 0 分。 | |
服务承诺 (6分) | 6 | 对于保障项目完成时间、质量的主要措施,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担的责任承诺;对于参与本项目的驻场人员在项目未完成时不得变更和撤离的承诺;对服务、保密、廉政、工作时间、人员配备等做出承诺;承诺完善或优异,每提供一个承诺得2分,共6 分。 | |
应急预案 (4分) | 4 | 根据工作服务范围内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定详细的应急服务方案,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措施及合理化建议: 方案全面合理、可行,得4分; 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2分;未提供,得 0 分。 | |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15分商务部分:30分技术部分:55分 |
评审项目 | 评审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价格评审 (15分) | 磋商报价 (15分) | 15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价格权值= 15 % 备注: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九、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在评审时予以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商务评审 (35分) | 项目负责人 (8分) | 8 | (1)项目负责人具有大专学历得1分;本科及以上得2分; (2)项目负责人教育背景是医学或护理学相关专业或社会工作专业得2分; (3)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执业医师或护师证或中级社工师证,得 2分; (4)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 以上人员须提供2021年近6个月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及相应证件的证明材料。 |
项目团队及人员配置 (13分) | 13 | (1)供应商属于医疗机构,得2分; (2)拟派的项目团队有相关的老年人临床实践技能结业证或 《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证,得2分; (3)供应商能够同时派出8名(4组)及以上的入户核查人员 (不少于4个小组,每组不少于3人,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组)同步开展工作,得4分,每少提供一组人员不得分。 (4)供应商能够同时派出6名及以上评估人员(不少于3个评估组,每组不少于3人,评估员不少于2人/组)同步开展工作,得3分,每少提供一组人员不得分;每多提供一组加2分,最多加2分;本项最高5分。(评估员须经过教育培训中心学习评估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培训,获得评估员结业证书或及技能等级证书或具备医学、护理学等相关学历背景) 以上人员须提供供应商为其购买的2021年近6个月内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及相应证书证件的证明材料。 | |
类似业绩 (9分) | 9 | 供应商近3年(2018年12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每提供一个政府购买服务的类似项目业绩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须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
荣誉 (5分) | 5 | 供应商近5年(2016年12月1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或表彰的,每提供1个得1分;获得过市(区)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或表彰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本项最高5分。 须提供证明材料。 | |
技术评审 (50分) | 整体服务方案 (12分) | 12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整体实施方案: 对项目情况熟悉、采购需求完全了解、重点难点分析到位、整体务质量全面,工作方法合理,各项措施有效可行、保障有力、流程业,应对措施及解决思路清晰。以上内容完整、准确、全面、适应目实际情况: 方案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 12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8分; 方案存在明显缺陷、不可行,得 0 分。 |
项目实施进度与计划措施方案 (10分) | 10 | 供应商有针对本项目的工作流程、进度计划以及实施进度保证措施: 内容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内容基本合理、可行,得7分; 内容存在明显缺陷、不可行,得0分。 |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方案 (10分) | 10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有具体的质量保证保障措施且措施符合实际情况并有具体的相关违约处罚,质量保障措施、违约处罚措施: 内容合理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 内容基本合理、可行,得7分, 质量保障措施与违约处罚措施承诺仅提供1项得5分没有提供任何措施方案的不得分。 | |
人员配备方案 (10分) | 10 | 供应商拟派的工作组不少于4个核查组(每组不少于3人,其中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3个评估组(每组不少于3人,其中评估人员不少于2人)提供工作组人员配置方案: 方案详细合理、可行,得10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7分; 有配置方案,人员配置不能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2分; 未提供,得 0 分。 | |
服务承诺 (6分) | 6 | 对于保障项目完成时间、质量的主要措施,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担的责任承诺;对于参与本项目的驻场人员在项目未完成时不得变更和撤离的承诺;对服务、保密、廉政、工作时间、人员配备等做出承诺;承诺完善或优异,每提供一个承诺得2分,共6 分。 |
根据工作服务范围内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定详细的应急服务 | |||
方案,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措施及合理化建议: | |||
应急预案 (2分) | 2 | 方案全面合理、可行,得2分; | |
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1分; | |||
未提供,得 0 分。 | |||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15分商务部分:35分 技术部分:50分 |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封面: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
农村集中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响 应 文 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LBZ-CG-20211123
项目名称: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农村集中特困供养对 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投标内容: 第X包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响应文件对应 页码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则不提供但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 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供应商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2021年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2021年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供应商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 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专家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声明 | |
3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中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公告之后的查询结果为准。评标当日,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 |
4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或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价格扣除后参与评审的扶持政策。 | |
5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供应商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2)供应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https://www.chinanpo.gov.cn)组织状态为正常、没有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评审导航表
评审项目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供应商响应 | 响应文件对应页码 |
报价部分 |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
商务部分 | |||||
技术部分 | |||||
备注:为方便评审,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响应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
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采购服务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
(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提交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档 U 盘 份。
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 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 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 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4. 重要声明: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备注:以上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 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2. 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报价总价(单价总和)为(注明币种, 并用文字大写和数字小写表示的报价总价) 。
3. 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 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
5. 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共 (由供应商填写)个日历
日。
6. 如果我方为成交供应商,承诺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7. 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8.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由供应商填写邮箱) 。
供 应 商:(公章)
通 讯 地 址 :传 真 :
电 话 :
电 子 函 件 :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
兹证明 (姓名)在我单位任 职 务 , 系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性 别 : 年 龄 :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兹授权 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 ) 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人,全 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授权委托代表无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 发 日 期 : 年 月 日
代理人工作单位: 职 务 :
性 别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 |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面) |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反面) |
注:1、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开标并签署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供本授权书。 2、本授权委托书除在标书中外,开标时请另外手持一份参加开标会。
3、标书中的本授权书(授权代表)须与参加开标时的授权代表一致。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内容: 第X包
货币单位:人民币
包号 | 报价(元) | 服务周期 (不同服务期限的请分开写) | 项目负责人 | 备注 |
第 包 | 人民币(小写):¥ 人民币(大写): |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备注:供应商应将《报价一览表》单 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 U盘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单独递交。信封上应写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信封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内容:第X包
序号 | 合同签订时间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总额 | 委托方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备注: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业绩证明资料(须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内容:第X包
序号 | 合同签订时间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总额 | 委托方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备注:供应商如有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管理经验,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的业绩来体现(须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五章《资格审查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内容:第X包
供应商名称 | ||||||
联系地址 | ||||||
企业资质 | ||||||
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 ||||||
资产总额 | 截止上一年度资产总额: | |||||
营业收入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如有):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传 真 : | 电 话 :邮 箱: | ||||
基本账户 | 名 称 : | 账 | 号: |
备注:表格格式供应商可自行调整,但信息不能少。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我方在此郑重承诺,我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以下规定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方保证上述承诺或声明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承诺或声明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在 (项目名称)招投标活动中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我公司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盖章):
年 月 日
(一)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重难点分析;
2、服务内容;
3、服务质量标准;
4、服务验收方案及标准;
5、服务承诺(含处罚措施);
6、人员安排计划;
7、拟投入机械设备(如有);
8、应急措施;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拟投入人员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内容:第X包
序号 | 姓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专业资格 |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工作 | 工作经历 | 类似经验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表后须附拟投入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如有)等证明文件和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有类似经验应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能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无证明材料的内容专家在评审时将不予考虑。
供应商名称:(盖章)
(三)服务质量保证计划
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出详尽的服务质量保证计划和措施。
2、保证服务质量的措施及处罚细则。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四)其它
本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2、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 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 承接企业为
( 企 业 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
日 期:
备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
报。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
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内容:第X包
1) 节能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属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
1 | ||||||||
2 | ||||||||
3 | …… |
2) 环保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1 | |||||||
2 | |||||||
3 | …… |
特别说明: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如为节能环保产品,则应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九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将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未填写本表或未提供有效认证证书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
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
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
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