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 1 号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 C 款条款
国华人寿〔2021〕疾病保险 014 号
国华 1 号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 C 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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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1.号.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C.款.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国华 1 号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 C 款产品提供“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障
👉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受本合同保障的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3
❖ 您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7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赔付… 2.1
❖ 保险条款有关于“恶性肿瘤——重度”的释义,请您留意… 3.1
❖ 发生保险事故您要及时通知我们… 5.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6.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阅 读 指 引(续)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1.号.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C.款.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 5.4 保险金给付
1.1 | 保险期间和不保证续保 | 5.5 诉讼时效 |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6.如何支付保险费 |
1.3 | 保险责任 | 6.1 保险费的支付 |
1.4 | 保障示例 |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3.疾病定义
3.1 恶性肿瘤——重度
4.您与我们的合同
4.1 保险合同构成
4.2 投保条件
4.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投保年龄
8.4 年龄性别错误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职业或工种变更
8.7 联系方式变更
8.8 争议处理
8.9 货币单位
国华 1 号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 C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本保险合同”均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 1 号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C 款合同”。
以下内容是本条款的核心内容,描述了您所能获得的保障内容,请您认真阅读
❶ 我们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时间
1.1 保险期间和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以外的原因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含)重新投保本产品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 保险金:
恶性肿瘤(重度) 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医院2的专科医生3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3.1 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4 保障示例 我们为您举例说明本合同的保障内容,方便您的理解
例子:x先生(30 周岁4)为自己投保了国华 1 号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 C 款,基本保险金额 10
1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其中,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2 医院:指原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3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4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万元,一次性交费 47 元,保险期间 1 年。本例中华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我们为保险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给付如下表所示:
保险金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领取条件 |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华先生 | 10万元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华先生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3.1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不论一种或多种)。 |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❷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哪些情况下我们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 3.1 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2.1 责任免除
单价值9。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重度”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保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 3.1 约定的“恶性肿瘤——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 3.1 约定的“恶 性肿瘤——重度”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的保单价值。
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9 保单价值:也称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价值=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手续费比例为 35%。
❸ 疾病定义:这部分主要讲本合同保障疾病的定义
3.1 恶性肿瘤——重度 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是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本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恶性肿瘤——重度”定义。
“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10(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注: 以下内容是本疾病的专业术语解释,非常重要请您认真阅读 1.ICD-10 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10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TNM 分期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3.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
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I 期 | 任何 | 任何 | 0 |
II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I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II 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III 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I期 | 1 | 0 | 0 |
II 期 | 2~3 | 0 | 0 |
III 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以下内容是我们的标准条款内容,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认真阅读
❹ 您与我们的合同:这部分主要讲保险合同的构成和成立
4.1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
4.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条件 被保险人就是受本合同保障的人,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4.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符合投保条件后,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❺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这部分主要讲发生本合同的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1;
(3)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结论符合“3.1 恶性肿瘤——重度”所列举情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11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主要讲您应当按时缴费
6.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及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需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这部分主要讲解除合同的方式以及相应风险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也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8.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8.4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保单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收
到通知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8.7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8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8.9 货币单位 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