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9-0513)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09-0514)编制。
合同编号: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
甲方(购 电 方):乙方(售 电 方):丙方(输配电方):
说 明
一、本合同参照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09-0513)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09-0514)编制。
二、本合同适用于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三方之间签订的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
三、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开展电能直接交易,均需按每笔交易签订本合同,明确交易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本合同仅包含与直接交易有关的购售电及输配电相关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电力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通过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进行明确。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目 录
第 | 1 章 | 定义和解释 4 |
第 | 2 章 | 三方xx 5 |
第 | 3 章 |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6 |
第 | 4 章 | 交易电量 8 |
第 | 5 章 | 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 9 |
第 | 6 章 | 电能计量 10 |
第 | 7 章 |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11 |
第 | 8 章 | 合同变更和转让 13 |
第 | 9 章 | 合同违约和解除 14 |
第 | 10 章 | 不可抗力 16 |
第 | 11 章 | 争议的解决 17 |
第 | 12 章 | 适用法律 18 |
第 | 13 章 | 合同生效和期限 18 |
第 | 14 章 | 其他 18 |
附件一: 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22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
本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以下条款适用于电力用户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 企业,电力用户编码 ,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甲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受电容量为 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
甲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以下条款适用于发电企业签署
(2)售电方(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
-1-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已取得
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编号: ),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 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 台,分别为 兆瓦(MW) 台
(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以下条款适用于电网企业签署
( 3 ) 输 配 电 方 ( 电 网 经 营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网经营企业电力 业 务 许 可 证 ( 输 电 类 、 供 电 类 )( 许 可 证 编号: ,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2-
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 地区的电网。
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通讯地址:
鉴于:
甲方已和丙方所属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乙方已和丙方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同时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直接交易相关政策,按照浙江省直接交易实施方案和交易规则,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3-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直接交易电量:指甲、乙两方成交并经丙方安全校核后,由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的电量。
1.1.2 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3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4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灾害天气、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三方xx
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xx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5-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
3.1.2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3 根据本合同接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4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 事先向丙方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
3.2.4 按相关规定支付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基本电费、输配电服务费、违约电费、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
3.2.5 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获得甲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信息。
3.3.2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
-6-
法规接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3 根据本合同接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4 按相关规定收取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等相关费用。
3.3.5 与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3.6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 事先向丙方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
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5 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 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2 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基本电费、输配电服务费、违约电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征代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
3.5.3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交易优先级顺序安排输电通道。
3.6 丙方的义务包括:
-7-
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3.6.2 按规定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向甲、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6.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6.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3.6.6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抄录甲方和乙方计量点电量。
3.6.8 根据合同约定代理乙方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并优先于基数电量结算给乙方。
第4章 交易电量
交易期间 | 年 月 日 时 | 分至 年 月 日 时 | 分 | |||||||||
最大电力 | 最小电力 | 平均负荷 | ||||||||||
月份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分月电量 |
4.1 本合同经三方同意,直接交易总电量 (甲方计量点侧 )为 兆瓦时,分月电量和电力等信息如下表(单位:兆瓦、兆瓦时):
4.2 直接交易电量按规定折算后纳入乙方的年度总发电计划,并按月下达执行。
-8-
4.3 如甲乙双方预计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将发生变化,则最迟于当月 20 日之前与丙方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在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月度交易计划滚动调整。
4.5 违约电量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 97%或高于约定的合同电量 103%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第5章 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
5.1 甲方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由基本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电量电价包括直接交易价格、电网电度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价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价标准。
5.2 甲方与乙方商定的直接交易价格为 元/千瓦时
(含税,下同)。
5.3 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电网电度输配电价为 元/千瓦时(合同有效期内,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5.4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执行。
5.5 参与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的电量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尖峰、高峰、低谷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压等级的尖峰、高峰、低谷电价扣除该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电量电价(以平均价计)与该电压等级电度电价的差额确定,具体如下:(合同有效期内,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整,则按新规定
-9-
执行)
尖峰电量电价为: 元/千瓦时。高峰电量电价为: 元/千瓦时。低谷电量电价为: 元/千瓦时。
5.6 直接交易的过网综合线损电量由乙方承担,过网综合线损率按上一年度过网综合线损率确定,具体为 。
5.7 本合同三方同意,在有关辅助服务单独核算政策规定出台之前,由丙方根据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标准的要求,组织辅助服务,甲方、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第6章 电能计量
6.1 直接交易电量计量点分别在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如果甲方仅有部分计量点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则相关计量点列明如下(详见附件 1 图示):
计量点 1: 计量点 2: 计量点 3:
……
6.2 计量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及其校验要求和异常处理办法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6.3 直接交易结算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10-
第7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7.1 直接交易电量按照月结年清的原则,优先于基数电量结算。
7.2 直接交易电量结算
7.2.1 若甲方月度用电量大于等于月度计划直接交易电量,且乙方月度上网电量减去过网综合线损电量后大于等于月度计划直接交易电量,则:
直接交易电量=月度计划直接交易电量
7.2.2 若甲方月度用电量小于月度计划直接交易电量,则:直接交易电量=甲方月度用电量
7.2.3 若乙方月度上网电量减去过网综合线损电量后小于月度计划直接交易电量,则:
直接交易电量=乙方月度上网电量×(1-过网综合线损率)
7.2.4 直接交易电量由尖峰、高峰和低谷电量构成,按甲方实际总用电量的峰谷比进行计算。
7.3 直接交易电费结算
7.3.1 甲方向丙方支付的直接交易电费包括电量电费和基本电费:
甲方支付的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直接交易尖峰电量×尖峰电量电价+直接交易高峰电量×高峰电量电价+直接交易低谷电量×低谷电量电价
甲方支付的直接交易基本电费按浙江省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价标准计算
-11-
7.3.2 丙方和乙方结算的直接交易上网电量电费为:
乙方收取的直接交易上网电量电费=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价格
7.3.3 乙方与丙方进行除直接交易之外的电费结算时,对应的上网电量应扣除乙方结算的直接交易上网电量。
乙方结算的直接交易上网电量=直接交易电量+过网综合线损电量
过网综合线损电量=直接交易电量×过网综合线损率÷(1-过网综合线损率)
7.4 直接交易电量与网供电量共同纳入功率因数电费考核,考核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7.5 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7.5.1 年度直接交易电量为各月度直接交易电量之和。
7.5.2 甲方与丙方年度直接交易电量的清算
当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大于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103%时,高于合同电量 103%的部分视为违约超用电量,由丙方按目录电量电价的 110%销售给甲方。即甲方需向丙方按以下计算公式支付违约超用电费:
违约超用电费=违约超用电量×甲方目录电量电价×110%
7.5.3 乙方与丙方年度直接交易电量的清算
当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小于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97%时,少于合同电量 97%的部分视为违约超发电量,由乙方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 90%销售给丙方。即丙方需向乙方按以下计算公式支付违约超发电费:
-12-
违约超发电费=违约超发电量×乙方核定上网电价×90%
7.5.4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年度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 97%时,甲方应对违约超发电量按 元/千瓦时的标准向乙方进行赔偿。
7.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年度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 97%时,乙方应对违约超发电量按 元/千瓦时的标准向甲方进行赔偿。
7.5.6 由于丙方原因,造成年度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 97%时,丙方应对违约超发电量按 元/千瓦时的标准向甲方、乙方进行赔偿。
7.6 丙方按“月结月清”原则优先与甲方、乙方结算直接交易电费和直接交易输配电费。电量电费结算流程和付款方式按《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7.7 甲方需通过预付费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等乙方和丙方认可的方式,保证直接交易电费的支付。
7.8 若甲方欠直接交易电费,丙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直接交易电费中予以扣除。
第8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8.1 合同变更和修改
8.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8.1.2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如
-13-
果乙方同意削减合同电量,可在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电量削减后,乙方年发电计划容量由政府有权部门按规定调整,如政府有权部门未调整,视为不调整。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超出约定的合同电量,如乙方能满足甲方需求,经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并通过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电量增加后,乙方年发电计划容量由政府有权部门按规定调整,如政府有权部门未调整,视为不调整。
8.1.3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8.2 合同转让
未经其他两方书面同意,并经能源监管机构确认,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第9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9.2 违约的处理原则
9.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4-
9.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9.3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 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均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得到纠正;
(2) 甲方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 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5 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其中任何一
-15-
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该方应赔偿另外两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9.6 甲方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交易资格,丙方有权终止合同,行为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
(二)违规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
(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五)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
9.7 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执行的直接交易电力参照 8.1.2 条处理。
第10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16-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各自所在地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第11章 争议的解决
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三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 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17-
第12章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已与丙方签署《供用电合同》并生效;乙方已与丙方签署《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并生效。
13.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14章 其他
14.1 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 合同附件
-18-
附件一:甲方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仅针对甲方只有部分计量点参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情况)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4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6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为准;均未作出约定的,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
-19-
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协调。
14.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8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9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
送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份;
送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 份。
-20-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21-
附件一:
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甲方侧)
序号 | 变电站(所) 称 | 线路 称 | 电压等级 (kV) | 开关编号 |
1 | ||||
2 | ||||
.... |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