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集成(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太阳能”)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万户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户联”)签署了《鑫阳光产品销售框架合同》,合同金额预计约为人民币 1 亿元,合同期限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双方就公司鑫阳光产品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并网箱等设备材料的供货及售后服务达成合作,万户联向协鑫太阳能采购鑫阳光产品,并负责推广及销售。万户联为汇通达网络...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7-085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参股公司签署经营性关联交易合同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集成(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太阳能”)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万户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户联”)签署了《鑫阳光产品销售框架合同》,合同金额预计约为人民币 1 亿元,合同期限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双方就公司鑫阳光产品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并网箱等设备材料的供货及售后服务达成合作,万户联向协鑫太阳能采购鑫阳光产品,并负责推广及销售。万户联为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达”)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拟借助农村 O2O 电商汇通达的网络平台及全国会员店优势,进行“鑫阳光”光伏户用系统的销售,并分享参股公司的利润分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生育新先生为万户联公司董事。因此,万户联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生育新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PC5NFX1
2、公司名称:万户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xxx
5、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7 年 7 月 7 日
7、注册地:xxxxxxxxxxxxx 000 x X xx二楼
8、主营业务:从事太阳能科技、风能科技、储能科技、分布式能源科技、电力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设备、电力设备设计、安装、维修、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办公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指标:
万户联于 2017 年 7 月刚刚设立,目前尚未有具体财务指标。 10、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万户联为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协鑫集成(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 30%的股份。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买卖双方
买方:万户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协鑫集成(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双方就公司鑫阳光产品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并网箱等设备材料的供货及售后服务达成合作意向,万户联向协鑫太阳能采购鑫阳光产品,并负责推广及销售。
(三)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时间:卖方在收到买方预付款后 30 天内交货;
2.交货地点:江苏、浙江、上海指定仓库;
3.交货方式: 卖方负责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
(四)付款
1.买方在订单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订单总额 30%预付款;
2.买方在交货前支付总订单总额 30%货款,款到分批发货到买方仓库;
3.买方在订单最后一批货到后 90 天内支付订单货款余额;
4.买方可以以电汇或 6 个月承兑方式进行付款;
5.卖方在发货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 17%增值税发票给买方。
(五)违约责任
1.买方逾期付款且逾期超过 15 天的,每迟延 1 天,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延迟付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卖方交货期限相应顺延,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延期付款部分总金额的 30%。如买方逾期付款超过 30 天,卖方有权解除相应订单,因此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还应赔偿损失。
2.卖方逾期提供鑫阳光产品的且逾期超过 15 天的,每迟延 1 天,应自逾期提供鑫阳光产品之日起按延期交货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可抗力或者因买方未及时支付货款等买方原因造成的逾期交货除外,逾期提供鑫阳光产品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延期交货部分总金额的 30%。如卖方逾期提供鑫阳光产品超过 30 天,买方有权解除相应订单,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损失。
3.买方应按双方约定时间接收鑫阳光产品,逾期接收的,每延迟 1 天,应按相应订单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还应支付逾期接收鑫阳光产品期间卖方保管或委托第三方保管的费用;逾期 7 天不接收鑫阳光产品的,视为买方拒绝接收鑫阳光产品,卖方可解除订单,因此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还应赔偿损失。
4.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鑫阳光产品或无正当理由退回鑫阳光产品的,应按相应订单总金额的百分之十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
为避免争议,双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对因违反本合同引起的任何附随的、间接的、特殊的或惩罚性的损失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收入损失、商业机会损失、生产损失、商誉损失,无论索赔的类型如何,也无论一方是否已经被告知该种损失的可能性。
(七)合同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均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生效条件
协议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卖方董事会批准且披露后生效。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x次关联交易为市场公允价格,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x次关联交易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公司通过与汇通达合作,可以充分发挥汇通达的网络渠道及全国会员店优势,以及协鑫在光伏行业的品牌 影响力,优势互补,为公司鑫阳光产品销售注入优势资源,促进公司分布式产品 的销售,推动公司分布式业务的发展。
六、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386.14 万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万户联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开展分布式业务的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以及关联方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对本次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参股公司签署经营性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情况。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