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媒体】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汕尾市https://gdgpo.czt.gd.gov.cn/)的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XX 年。 2022年x月x日
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框架模板,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说明:明确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和依据。如: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1])8 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说明:本制度适用于哪些范围。如: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3.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等。
第三条 【制定原则】
说明:坚持“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确定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说明:成立专门处理政府采购事务的决策组织。
第五条 【确定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的职能】
说明:明确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的职能。特别是明确该机构的审定的职责。
第六条 【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说明:同时还应当明确哪个部门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特别是明确该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核/复核职责。
第七条 【明确采购项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
说明:明确哪个部门具体负责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合同文本等的办理。
第八条 【设立采购员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
说明:设立政府采购专职岗位及其负责的工作内容。
第九条 【设立回避制度及轮岗交流制度】
说明:办理、审核人员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采购需求编制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按规定建立轮岗交流制度。
第三章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第十条 【阐述应贯彻执行主要政策内容】说明:为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应当明确各不同政府采购项目,应该贯彻执行各时期相对应的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主要政策包括:节能和节水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
第十一条 落实机制。
说明:【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意向公开、项目评审等环节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如:1.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比如,非独立预算的学校为政府采购人,其主管预算单位一般是教育局。】要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 6 号)第八条预留比例要求分别确定各项目预留份额,汇总确定本部门总体预留份额;在总体预留份额不变的前提下,各项目实际预留份额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调整。2.价格评审优惠。即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对某类特定供应商的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参与评审的价格,使其报价在与其他供应商报价相比时获得评审优势。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本部门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 6 号)第九条规定幅度确定。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确立采购项目预算及实施计划的审定流程】
说明:明确采购项目预算及实施计划内部审定流程,包括编制、汇总、审核、审定等。
第十三条 【确立变更采购项目预算及计划的审批流程】
说明: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应有明确的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确立采购意向公开原则】
说明: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5 号)规定,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十五条 【明确责任主体及岗位分工】
说明:制定采购需求责任业务部门及责任人,强化采购需求调研论证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明确采购需求调查主要措施及内容】
说明:
(一)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二)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三)采购需求调查内容:
1、产业发展状况,包括该类现有产品的技术水平、工艺水平、
技术路线、兼容性、安全要求,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
2、市场供需情况,包括同类采购项目的历史成交信息,该类产
品的市场价格构成、竞争程度,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交付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等;
3、知识产权归属,采购项目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以及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4、实施环境,包括采购项目实施的社会、经济、人文、自然等环境,和国家有关行业资质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要求;
5、利益相关方需求,可能与采购项目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方及其利益诉求,可能损害供应商权益的机构、人员利益冲突等情形;
6、标准规范,包括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7、其他与采购项目实施有关的事项。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上述第(三)项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上述上述第(三)项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确认和采购计划实施】
说明:(一)预算单位应根据需求调查结果,编制采购预算及其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包括拟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实施采购计划,应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包括合同订立安排和项目采购与资金支付进度、履约验收等合同内容管理安排。
(二)采购人根据其设立的部门的职责范围或成立的专门小组的职责,明确哪个部门或专门小组负责对采购需求进行确认;明确重大采购项目(标准)由领导小组对的采购需求进行集体讨论确认。
第十八条 【审查工作机制】
说明: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明确对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如按实施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采用不同采购方式划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按实施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采购的数量(大小)金额、质量标准要求、时间进度等;
明确制定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具体审批权限和流程。
(三)可明确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审核部门(该部门为本制度确定的审核部门)可提交其聘请的法律顾问对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
第六章 采购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范围】
说明: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与财政性资金一并使用的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确定采购方式】
说明:应当建立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机制。根据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等,依法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法定程序办理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手续;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应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根据项目特点和本单位管理要求选择适宜的交易方式,按规定程序完善交易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说明:严格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严禁将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严禁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禁止将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项目,委托其他代理机构进行代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委托代理机构的选择机制】
说明:预算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机制,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和决策流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定点采购或协议采购等相对应的规定进行。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可以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或可进入电商平台选择定点采购、协议采购等。
第二十三条 【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
说明:(一)明确自行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要严格执行复核机制或执行会商机制;
(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要在采购文件挂网公开前,采购文件要经本单位制度确定的职能部门审定后作出书面确认,确保采购文件全面反映项目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等要求,明确相关主要技术参数范围或质量要求,设置评审标准合法合规;评分标准客观、量化,不能用主观判断或“好、较好或优、良、中、差”设置范围分值,应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可客观判定赋值评分。
第二十四条 【委派采购人代表的确定】
说明:(一)明确每个采购项目,选派采购人代表的决策流程
(二)明确受委派采购人代表的工作职责
如:1、采购人代表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严格执行保密规定;3、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4、应采购人要求,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5、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资料。(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抽取及使用】
说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产生。特殊项目可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一)明确可实施自主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项目范围,如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重大采购项目。(二)明确实施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前置流程: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三)建立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原则;如: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四)建议对自主选定评审专家的监管机制;应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质疑与投诉的处理】
说明:一、采购项目质疑受理与质疑答复流程;发生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三条规定: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二、采购项目投诉的答复与应对流程;根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根据“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说明:“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四、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根据“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紧急采购】说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原则上由采购人自主采购】,涉密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二十八条 采购流程,由业务部门申请首办开始,编制采购需求及采购需求确认、计划备案、采购信息发布、办理委托采购人代表、中标结果确认与结果公示、签订采购合同、办理货款支付、组织项目验收等。
第八章 合同管理与履约验收
第二十九条 【合同类型的选择】
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区分政府采购合同类型,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对于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 30%,在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完成支付。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与执行】
按照执行采用不同采购方式,严格遵守相应合同签订期限。(一)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通过电子卖场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自完成交易活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三)建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进行内部法制审查(明确哪个部门负责),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但不得超过总价的 10%),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公开与备案】
说明: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明确具体单位部门及人员,负责按规定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的公开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 【成立履约验收小组】
成立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履约验收,建议主要由业务部门负责并请相应技术人员(技术复杂的项目)参与组成的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主要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对于工程、技术复杂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使制定验收方案,业务部门出具项目实施过程与项目完成试运行情况书面报告),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合同进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签名确认;公布验收结果、处置验收争议等。
(三)验收员和采购员应当相互分离。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流程】
说明:(一)明确集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流程。一般对实行集中采购项目中,普通政府采购项目,建议按简易验收方式(直接按合同约定)履约验收。对采购金额巨大、技术复杂、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建议制订验收方案进行验收,报履约验收小组组织验收,最终形成验收报告。
(二)建议明确验收前准备工作、实施验收过程、验收结束后各项情况。
第三十四条 【分散采购项目验收流程】
说明:(一)明确分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流程。验收流程建议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使用不同的验收流程。如:(1)达到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起点金额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等情形作一类,按合同约定的进行验收;(2)采购金额巨大(自行定义)或技术复杂采购项目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社会影响大采购项目等情形作一类,可制订详细的《验收方案》,报履约验收小组组织验收,确保验收质量,最终形成验收报告。
特别提出: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二)建议《验收方案》应明确验收前准备工作、组织实施与验收过程、验收结束后各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验收未通过采购项目的处理】
对验收未通过的采购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向单位领导或组织报告,列入采购单位重大事项议题,由领导集体研究作出后续处理决定。
第九章 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媒体】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尾市xxxxx://xxxxx.xxx.xx.xxx.xx/)的媒体上发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七条 【采购文件招标公告内容】
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
说明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并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 0 2 0 年版)>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
本单位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进入开标评标环节,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但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按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等内容。
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规定。包含的内容以及公告期限。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四十条 【按时项目采购财政部政府采购地方信息统计】
采购员,每个季度后3天内,应当严格按财政部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要求,在广东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平台汇总上报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数据,做到准确分类、及时填报、数据真实、全面。
第十章 采购资金支付与保证金退还
第四十一条 【采购资金支付及退还】
说明:(一)明确规定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办理程序与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
(二)明确采购项目申请资金支付应当要准备的手续资料,并区分集中采购项目与分散采购项目(视实际情况设定)。
(三)根据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信用信息管理】
说明:明确落实相关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完善每个采购项目相关信用信息记录网上工作机制。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反馈记录工作,及时在网上完成报告违纪违法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内部监督部门】
说明:设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督部门,加强风险防控,实现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各采购人应强化对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内部检查和业务指导,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立行立改,及时完善相关内控管理措施,并将完善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违法违规问责追责制度】
说明:参加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xx。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一经发现,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采购单位建立对各履行采购岗位上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需求及实施计划、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履约验收过程中的存在失职行为。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执行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
说明:(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执行评价:1、每年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一次评价。如:对本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具有滞后性、是否具有合理性等进行书面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二)确保对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做到查漏补缺,进一步修订完善内控制度。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采购档案管理】
说明:明确采购员负责采购资料的收集、整理,项目验收后的全部资料档案整理并移交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并明确按规定期限保存。采购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申请和回执、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需求、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确认书、投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评审报告)、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如有)、图纸、效果图、光盘、磁盘、开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季度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资料等。
第四十七条 【涉密采购】
说明:涉密采购管理。依法依规建立涉密采购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采购;同时,应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地方信息统计》要求,做好季度、年度相关数据信息统计上报。
第四十八条 x制度未尽事宜,或涉政府采购业务有新政策、制度要求出台,按照适新的原则,调整执行。
第四十九条 x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XX 年。
202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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