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公司、佳驰科技 指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驰有限 指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佳骋电子 指 成都佳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佳驰康电子 指 深圳佳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佳创众合 指 成都佳创众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佳科志新 指 成都佳科志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文琮迎曦 指 重庆文琮迎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为“成都云峰天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变更为现名 源峰磐钰 指 天津源峰磐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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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2)第 215 号
致: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佳驰 科技 | 指 |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佳驰有限 | 指 |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
佳骋电子 | 指 | 成都佳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佳驰康电子 | 指 | 深圳佳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佳创众合 | 指 | 成都佳创众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佳科志新 | 指 | 成都佳科志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xx迎x | 指 | 重庆xx迎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为“成都云峰天 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变更为现名 |
xxxx | 指 | 天津xxxx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高投毅达 | 指 | 江苏高投毅达宁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云峰君融 | 指 | 成都云峰君融新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鼎布罗量 | 指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布罗量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华西金智 | 指 | 成都华西xxx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盈创xx | 指 | 成都盈创德弘航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温氏投资 | 指 |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
xx同驰 | 指 | 九江方信同驰电子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泸州金兰 | 指 | 泸州金兰科技有限公司 |
国家产投 | 指 | 国家XXXX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xxx融 | 指 | 成都xxx融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新瑞元 | 指 | 成都新瑞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xxx | 指 | 成都良知博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xxx | 指 | 共青城x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聚众投资 | 指 | 成都聚众投资有限公司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
《管理办法》 | 指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修正)》 |
《科创板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
《申报及推荐规定》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2021 年 4 月修订)》 |
《公司章程》 | 指 | 于 2021 年 8 月 8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不时修订的《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 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本次发行 上市后实施的《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成都市市监局 | 指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汇 | 指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华西证券 | 指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所/本所律师 | 指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
本次股东大会 | 指 | 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 发行 | 指 |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 |
A 股 | 指 | 每股面值为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 | 指 |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审计报告》 | 指 | 中汇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2373 号《审计报 告》 |
《内控鉴证报告》 | 指 | 中汇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中汇会鉴[2022]2374 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
中国、中国境内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报告期 | 指 |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 |
指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7、本法律意见书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8、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一)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相关决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于2021年4月29日核发的《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制并上市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21]439号),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原则同意发行人上市事宜。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依法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在佳驰有限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成都市市监局于2021年8月1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5677170167Y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清算或予以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和《申报及推荐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一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本次发行时中国证券市场状况,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的询价结果确定,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本次发行的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华西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已经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议事机构,聘任了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运营总监、营销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3、根据中汇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237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华西证券出具的《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科创属性评价指引
(试行)(2021 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申报及推荐规定》等有关规定,发行人所属行业领域及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具有科创属性,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自 2008 年 7 月 18 日依法设立(设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
在 3 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中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汇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发行人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查询,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即从事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研发、制造、测试、销售和服务,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属于其主营业务范围。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中的鼓励类项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说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无犯罪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无犯罪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3 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1、如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不低于 3,000 万元,本
次发行完毕后股本总额将进一步增加,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即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40,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华西证券出具的《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及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发行人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30,759.74 万元,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 53,017.02 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
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规定的条件
1、根据《招股说明书》《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和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从事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研发、制造、测试、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包括电磁功能涂层材料、电磁功能结构件、电磁兼容材料,属于高性能复合材料。由此,发行人所属行业属于“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和发行人说明,公司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最近 3 年研发投入金额为 6,652.72 万元,占发行人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 6.90%,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研发人员合计为 80 人,员工总数为
300 人,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 26.67%,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7 项,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 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85.08%,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 53,017.02 万元,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申报及推荐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系在佳驰有限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的程序、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了全部出资款项,且履行了相应的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及审议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方面的严重缺陷。
综上(一)至(七)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独立经营能力、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上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其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一)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和现有股东均为境内法人、有限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发行人共有 24 名发起人股东,
其中法人股东 5 名、合伙企业股东 12 名、自然人股东 7 名,该等境内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均依法存续,该等自然人股东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的发起人和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已以货币方式足额缴纳出资,且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xxx,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八)国有股东标识情况
2022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具《财政部关于确认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相关事宜的函》(财防函〔2022〕15号),确认国家产投持有发行人348.075万股,持股比例0.9669%,证券账户标注“SS”。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国有股东国家产投已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发行人股东的备案情况
发行人法人、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中,国家产投、海成君融、高投毅达、华西金智、方信同驰、盈创德弘、鼎布罗量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温氏投资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该等股东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系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潜在风险。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对外具有法律效力,除下述事项外,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股权代持
经核查,佳驰有限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该等股权代持关系已经清理完毕。根据相关方的说明、本所律师对代持关系相关各方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各方之间的代持关系已全部解除,不存在一方委托其他任何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亦不存在一方受托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且该等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不存在关于发行人股权的争议或纠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涉的股权代持关系已解除,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2、股东持股问题
(1)邓龙江在电子科技大学的任职情况
根据邓龙江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邓龙江 2000 年 8 月至今
在电子科技大学处担任教授职务,于佳驰有限设立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其先后担任电子科技大学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副院长(2001.11-2009.10)、科技处处长(2009.11-2012.12)、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13.01-2013.11)、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院长(2013.12-2017.06)、校长助理(2015.04-2021.12),前述职务属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职务。
(2)合规性分析
1997 年 3 月 28 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 号),明确: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2010 年 2 月 23 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 修订)》,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010 年 5 月 12 日,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发布《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发布当日实施),明确:直属高校党员领导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另,《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 号)(2011 年 7 月 28 日发布并实施)中对“直属高校校
级党员领导干部”“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的兼职要求进行了明确。该规定将“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纳入“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范围进行管理。
基于上述,邓龙江作为原电子科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于任职期间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与上述规定的要求不符,存在瑕疵;但截至目前,邓龙江已不再担任电子科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且电子科技大学已出具《确认函》,确认电子科技大学知悉并同意邓龙江设立并持有发行人股权事宜。由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邓龙江持有发行人股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查封、保全或者设定质押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与其所开展业务相关的资质。
(二)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业务的情形。
(三)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主营业务始终为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研发、制造、测试、销售和服务;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谢欣桐、邓博文、梁轩瑜。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姚瑶、邓龙江、张东、谢建良、梁迪飞、桑建华、逯东、周廷栋、陈良、饶勇、刘余魏、许成练、卢肖、舒玉良、谢海岩、阙智勇。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邓龙江,其一致行动人中的自然人包括谢建良、梁迪飞、邓博文、梁轩瑜、谢欣桐。
(4)《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属于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2018 年 1 月至今,曾经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曾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的赵春山。
2、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邓龙江,无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主要股东:文琮迎曦、佳创众合、佳科志新、聚众投资;同时,佳创众合、佳科志新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3)除上述外,公司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西安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新华融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成都问则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航空爱老之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云峰天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云峰鹏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云峰广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汇亿诺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庆盈泽赋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君融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迈特航空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君融空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上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六方钰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君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浩峰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茗庄酒业有限公司、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成都蓉享通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重庆聚众壹鑫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基准兴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基准兴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基准方中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基准育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基准方中(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2018 年 1 月至今,曾经为公司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曾经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都密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报告期内已注销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南京九谷农产品有限公司、四川伊乐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华区麦克橡塑材料经营部、成华区化科电子材料经营部、成华区科力金属材料经营部。
(6)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陕西昱琛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为关联销售、关联资金拆借和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销售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资金拆借已全部结清,前述资金拆入时间较短,且不存在资金占用费,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有利;发行人应收关联方款项系基于陕西昱琛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销售行为产生,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系因梁迪飞 2019 年作为发行人总经理为公司经营活动垫付款项而产生;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有关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过股东大会确认,且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确认,针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龙江已出具承诺,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他股东利益。
(五)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内部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上述制度的有效实施能够保证发行人在关联交易中进行公允决策,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经营与发行人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发行人和前述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发行人的有关关联方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有关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拥有 2 家全资子公司佳骋电子、佳驰康电子。
发行人目前拥有1宗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除上述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已通过挂牌竞价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郫都区德源街道寿增村 1 社,寿增村村委”、编号“PGZ 土挂 2022-01(智慧科技园 C 区 27 号)”的工业用地 38.0455 亩,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5 月 5 日与成都市郫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署了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并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支付完毕土地出让金。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该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目前拥有 8 处房产,其中 7 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尚有一处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2008 年 7 月 30 日,佳驰科技与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成都青羊
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厂房买卖合同》,约定佳驰科技以 3,372,950 元的价格
(单价 1,759 元/平)购买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第三号地块,5#-A2 厂房 1F、 2F 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1,927.4 平方米,该厂房用途为生产及办公,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因卖方成都青羊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取得青羊区厂房房屋权属证书,发行人作为买方至今亦未能就该厂房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同时,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开始主要使用上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为主要生产经营厂房,并于 2021 年 11 月起没有使用上述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房屋,公司将根据该房产后续产权取得情况另行确定处置方案。另,根据《审计报告》记载,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房产账面价值为 1,204,383.70 元,占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约 1.13%。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位于青羊区的厂房虽未取得产权证书,但该厂房目前已没有使用,且该等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厂房资产占比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域名
1、商标专用权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拥有 13 项商标专用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商标专用权。
2、专利权
发行人目前拥有 32 项专利权,该等专利情况如下:
(1)原始取得的专利
23 项专利权系以发行人名义原始取得,该等专利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均处于有效期内并已缴纳专利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专利权。
(2)继受取得的专利
8 项专利权系发行人在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从电子科技大学受让取得,具体情形如下:
①继受取得专利的重要性,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联系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发行人自电子科技大学受让上述 8 项专利,主要目的系构建发行人的专利壁垒。该部分专利与发行人现有的产品或服务不存在直接关系,发行人亦未基于继受取得的专利生产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
②继受取得专利的背景、过程,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
2020 年 7 月 15 日,电子科技大学将上述 8 项专利在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公开挂牌转让,转让价格为 330 万元,发行人通过竞价方式竞得前述专利,并与电子科技大学签署《知识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根据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20】第 0263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交
易标的评估值为 330 万元;该 8 项专利摘牌价款为 330 万元;因其中两项专利 Z L201410701577.5 和 ZL201410712933.3 为电子科技大学和佳驰科技所共有,经双方共同协商,以各占 50%的原则,交易完成后总交易价款中应有合计 30 万需分割给知识产权共有方佳驰科技。专利分项值及价款分割比例详见下表:
序 号 | 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原专利权 人 | 分项值(价款) |
1 | 发明专利 | 一种苝系颜料制备方法 | ZL201610182816.X | 电子科技大学 | 40 万元 |
2 | 发明专利 | 一种微波频段电磁 波吸收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477406.3 | 电子科技大学 | 40 万元 |
3 | 发明专利 | 一种基于轧膜工艺的 NFC 磁性基板成型制备方法 | ZL201410701577.5 | 电子科技大学、佳驰科技 | 30 万元(其中电子科技大学占 50%;佳驰 科技占 50%) |
4 | 发明专利 | 复合耐高温吸波涂 层材料及吸波涂层的制备方法 | ZL201010590137.9 | 电 子 科 技大学 | 48 万元 |
5 | 发明专利 | 一种降低NFC 磁性基板翘曲度的方法 | ZL201410712933.3 | 电子科技大学、佳驰科技 | 30 万元(其中电子科技大学占 50%;佳驰 科技占 50%) |
6 | 发明专利 | 在涂有雷达吸波涂层的物体表面加涂红外隐身涂层的方 法 | ZL201410217815.5 | 电子科技大学 | 45 万元 |
7 | 发明专利 | 多层电磁波吸波结 构 | ZL201210184633.3 | 电子科技 大学 | 46 万元 |
8 | 发明专利 | 边缘渐进阻抗加载薄膜及边缘渐进阻 抗加载结构 | ZL201110416778.7 | 电子科技大学 | 51 万元 |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修正)》的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根据
《电子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2018)的规定,“拟交易的科技成果,一般应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也可由办公室组织开展尽职调查,进行价值判断,报请学校审定。科技成果的交易价格采取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
基于此,上述 8 项专利按照评估值定价,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转让,符合法律法规和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关于高校资产转让之规定,发行人继受取得该等专利合法合规。另,经核查,发行人已向电子科技大学支付全部转让款 300 万元,并办理了专利转让登记手续,该部分专利均处于有效期内并已缴纳专利费。此外,电子科技大学亦出具了《确认函》,确认电子科技大学与佳驰科技在知识产权方面不存在纠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继受取得的 8 项专利。
(3)共有专利
经核查,专利号为“ZL201811329104.1”的专利由电子科技大学与公司共同所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项专利与公司产品无直接关系,公司目前未使用该专利,亦未利用该专利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发行人取得该专利共有权合法合规,同时,电子科技大学亦出具了《确认函》,确认电子科技大学与佳驰科技在知识产权方面不存在纠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共有专利。
3、域名
发行人目前拥有 1 项域名,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域名。
(五)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共租赁 35 处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商品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要求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经核查,发行人所租赁的房屋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均未办理租赁备案,存在瑕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房产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并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就发行人租赁房屋未办理备案手续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龙江已承诺,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邓龙江将促使佳驰科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租赁备案,若发行人因此受到损失的,邓龙江将对发行人所受损失足额予以赔偿。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事宜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拥有的在建工程
发行人拥有 2 项在建工程,即: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与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该等在建工程已履行了立项、环保相关的备案、审批程序。
(七)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为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主要包括电脑等设备。该等经营设备为发行人通过购买、自制方式取得,资产权属清晰。
(八)经发行人确认与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上述财产的途径符合法律规定。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以上主要财产均已取得权属证书或相应权属凭证。
(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佳驰科技存在 210 万保函保证金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均未设有质押、抵押等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其他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发行人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系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无分立、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出售的情况;发行人设立以来发生的增资扩股行为,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4 年 5 月,发行人从吕可怡、王静、黄勇志处收购了佳驰康电子 40%股权,该收购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设立及近三年以来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历次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拟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正)》以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规定起草,内容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其所发生的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目前设有三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关于发行人的董事任职需要说明的问题
1、邓龙江
经核查,自 2020 年 3 月至今,邓龙江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七、(二)、2、股东持股问题”部分所述,邓龙江报告期内担任电子科技大学电子科技大学校长助理(2015 年 4 月至 2021 年 12 月),校长助理属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职务。
根据《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规定,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 号)的规定,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
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经核查,电子科技大学 2021 年 4 月 14 日实施的《电子科技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应当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或审批„„企事业单位兼职,报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时,经发行人、邓龙江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电子科技大学官网(网址为:https://www.uestc.edu.cn/),前述规定实施前,电子科技大学未对教职员兼职作出禁止性规定。
基于上述,邓龙江在电子科技大学担任中层领导干部期间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职务,与上述规定的要求不符,存在瑕疵;但截至 2021 年 12 月,邓龙江已不
再担任电子科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且邓龙江已于 2021 年 12 月就其在发行人任职事宜履行完毕电子科技大学的内部审批手续,电子科技大学业已出具《确认函》,确认电子科技大学知悉并同意邓龙江于发行人处任职事宜。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目前,邓龙江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谢建良、梁迪飞
经核查,谢建良、梁迪飞于 2020 年 3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
根据谢建良说明并经核查,2017 年 12 月至今,其在电子科技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担任教授职务;根据梁迪飞说明并经核查,2010 年 6 月至今,其在电子科技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担任研究员职务;谢建良、梁迪飞不属于《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领导干部”。
电子科技大学 2021 年 4 月 14 日实施的《电子科技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应当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或审批„„企事业单位兼职,报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时,经发行人、谢建良、梁迪飞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电子科技大学官网(网址为:https://www.uestc.edu.cn/),前述规定实施前,电子科技大学未对教职员兼职作出禁止性规定。
经核查,谢建良、梁迪飞已于 2021 年 11 月就其在佳驰科技任职事宜履行完毕电子科技大学的内部审批手续,电子科技大学业已出具《确认函》,确认电子科技大学知悉并同意谢建良、梁迪飞于发行人处任职事宜。由此,本所律师认为,谢建良、梁迪飞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张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张东的说明并经核查,张东担任董事兼总经理的四川航空爱老之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目前处于破产程序中。根据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 0193 破 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宣告该公司破产,但未就张东是否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作出认定。
发行人已就上述事项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若发生张东因被认定就该公司破产承担个人责任而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资格的情形,公司将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免去张东董事职务并选举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新董事。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张东若因上述事项不能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所享受的金额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税务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遵守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股东大会批准,且相关投资项目已依法备案,并履行了相应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为主体完成,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编制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重点审阅。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会因上述引用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员工持股计划
佳科志新系发行人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佳科志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佳科志新合伙人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系发行人的员工或董事(其中合伙人赵春山已于 2021
年 11 月退休);佳科志新及其中属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合伙人均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股份减持承诺;佳科志新规范运行,不存在失信记录或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佳科志新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未委托他人管理资产,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佳科志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形如下:
年度 | 类型 | 员工总数 | 实缴人数 | 未缴人数 | 差异原因 |
2019 | 社会保险 | 187 | 184 | 3 | 未转正 2 人;在其他 单位购买社保 1 人 |
住房公积金 | 187 | 184 | 3 | 未转正 2 人;在其他 单位购买公积金 1 人 | |
2020 | 社会保险 | 241 | 233 | 8 | 未转正 8 人 |
住房公积金 | 241 | 230 | 11 | 未转正 8 人;个人要 求暂缓购买 2 人;错 过补缴时间 1 人 | |
2021 | 社会保险 | 300 | 299 | 1 | 12 月入职 1 人,因领 取失业金,导致当月 |
无法缴纳社保 | |||||
住房公积金 | 300 | 300 | 0 | - |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情况,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于 2022 年 1月 4 日先后出具的成劳监证预字[2022]0001 号、成劳监证预字[2022]0002 号《证明》,确认佳骋电子、佳驰科技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被该队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
//rst.sc.gov.cn)、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hrss.sz.gov.cn/)、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cdhrss.chengdu.gov.cn)、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http://www.zzz.gov.cn)、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cdzfgjj. chengdu.gov.cn)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龙江出具了相关《承诺函》,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其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政府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代发行人补缴相关款项;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被员工要求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或使发行人产生其他任何费用或支出的,本人将无条件代发行人支付相应的款项,且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与其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虽存在部分员工未及时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但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劳务外包情况
经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四川昕航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申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成都仟意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珏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
系,发行人外包的工作主要是部分辅助性、非关键性业务环节(如清洁、切割、覆膜等)和安保、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上述劳务公司为独立经营的实体,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劳务公司均取得了劳务外包所需相关资质;发行人与上述劳务公司交易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发行人与上述劳务公司签署的劳务外包合同具备法律效力,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条件,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在向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后,可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均为正本,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签字):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京天股字(2022)第 215-2 号
致: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驰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2)第 215 号《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2)第 215-1 号《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 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因前述《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对新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具体事宜,前述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决议及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清算或予以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申报及推荐规定》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独立经营能力、
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其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基本情况变动如下:
1、温氏投资
温氏投资现持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400572195595Q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的记载,温氏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兴盛五路 268 号 303 房 |
法定代表人 | 赵亮 |
成立日期 | 2011 年 4 月 21 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登记机关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
根据《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http://www.gsxt.gov.cn)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温氏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温氏食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498) | 450,000 | 100.00 | 货币 |
合计 | 450,000 | 100.00 | - |
文琮迎曦现持有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MA61UDFL5H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文琮迎曦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重庆文琮迎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出资额 | 伍千伍百万元整 |
主要经营场所 | 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东路 74 号 2-3-9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成都云峰广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东)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4 月 21 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不含投资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类凭资质许可证经营);企业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 (不含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含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发日期 | 2022 年 9 月 5 日 |
根据《重庆文琮迎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记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文琮迎曦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占合伙份额 的比例(%) | 出资 方式 | 合伙人类型 |
1 | 成都云峰广德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 100 | 1.82 | 货币 | 普通合伙人 |
2 | 聚众投资 | 3,000 | 54.55 | 货币 | 有限合伙人 |
3 | 成都问则灵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 | 2,300 | 41.82 | 货币 | 有限合伙人 |
4 | 工力 | 100 | 1.82 | 货币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5,500 | 100 | - | - |
经核查,2022 年 8 月 3 日,文琮迎曦合伙人成都问则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刘伟签署了《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成都问则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佳驰科技估值 80 亿元为作价依据受让刘伟持有的文琮迎曦 300 万元财产份
额,转让价款为 4,040.80 万元。
3、佳科志新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佳科志新的合伙人李维佳不再担任发行人5G材料事业部部长,其继续担任发行人首席技术官、
资深研发设计师职务。
4、盈创德弘
根据盈创德弘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gs.amac.org.cn)查询,盈创德弘的基金管理人由成都盈创德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爱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爱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登记编号:P1073213)。
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其他股东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邓龙江,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股东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等第三方权利,不存在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持有的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许可、资质和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亦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业务的情形。
(三)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①) | 233,469,090.56 | 530,170,159.39 | 279,185,975.83 | 154,777,189.11 |
营业收入(②) | 233,469,090.56 | 530,170,159.39 | 279,185,975.83 | 154,777,189.11 |
占比(①/②) | 100% | 100% | 100% | 100%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一直合法经营,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发行人亦未从事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产业,以本所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关联自然人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赵春山不再担任发行人监事职务时间超过一年,不再属于关联自然人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没有发生变化。
2、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变化
(1)公司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 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经营范围 |
1 | 成都迈特航空制造有限公司 | 因该 公 司股 本 变 动,发行人监事刘余魏持股比例变更为 3.0382%,其余未发生变化 | 一般项目:紧固件制造;五金产品研发;金属制品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弹簧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密封件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金属材料制造;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紧固件销售;弹簧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密封件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 | 四川上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因该公 司 股 本 变 动,发行人监事刘余魏持股比例变更为 3.7736%,其余未 发生变化 | 一般项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 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 |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 |||
3 | 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注 1 | 因该公 司 股 本 变 动,发行人董事张东之姐夫钟明持股变更为 25.9791%,其余未发生变化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人防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办公服务;物业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4 | 成都泰格尔航天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刘余魏于 2022 年 6 月 25日起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 航天航空飞行器零部件、碳纤维及其他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注 1: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亦为发行人关联方。
(2)曾经为公司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曾经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序 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经营范围 |
发行人董事张东持 | |||
有 15.7480%的合伙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 | ||
重庆盈泽赋通企 | 份额,并曾担任执 | 务,个人商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营 | |
1 | 业管理合伙企业 | 行事务合伙人,于 | 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
(有限合伙) | 2022 年11 月起张东 | 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 |
不再担任该企业执 |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行事务合伙人 |
除上述变动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情况如下:
拆借方向 | 关联方 | 2022 年1-6 月 交易金额 | 2021 年 交易金额 | 2020 年 交易金额 | 2019 年 交易金额 |
拆入 | 梁迪飞 | - | - | 12,879.00 元 | - |
除上述情形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新增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龙江遵守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二)、2、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所述发行人位于“郫都区德源街道寿增村 1 社,寿增村村委”、编号“PGZ 土挂 2022-01(智慧科技园 C 区 27 号)”的 38.0455 亩工业用地,发行人已取得相应《不动产权证书》,根据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该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书证号 | 宗地面积 (㎡) | 权利性质 | 用途 | 坐落 | 终止日期 | 是否设置 抵押 |
1 | 佳驰科技 | 川(2022)郫都区不动产权第 0030056 号 | 25,363.68 | 出让 | 工业用地 | 成都市郫都区德源街道 寿增村 1 社、 寿增村村委 | 2072 年 5 月 16 日 | 否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系其通过挂牌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发行人已支付完毕全部出让金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域名
1、商标专用权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 项商标专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注 册号 | 类号 |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 注册有效期 | 所有 权人 |
1 | 62633350 | 17 | 塑料板;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 | 2022.10.28- 2032.10.27 | 佳驰科技 |
经核查,上述 1 项商标系佳驰科技原始取得,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商标专用权。
2、专利权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发行人新增如下专利权:
序号 | 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专利权人 | 取得方式 | 有效期 (年) |
1 | 实用新型 | 一种泡沫吸波材料倒圆角面加工专用倒 R 角刀 | ZL2021232058980 | 2021.12.20 | 佳驰科技 | 原始取得 | 10 |
2 | 实用新型 | 一种蜂窝吸波材 料深腔侧壁加工铣刀 | ZL2022200216487 | 2022.01.06 | 佳驰科技 | 原始取得 | 10 |
3 | 实用新型 | 一种吸波蜂窝零部件加工用插铣刀 | ZL2022200216542 | 2022.01.06 | 佳驰科技 | 原始取得 | 10 |
4 | 实用 | 一种泡棉吸波材 | ZL2022200216523 | 2022.01.06 | 佳驰 | 原始 | 10 |
新型 | 料加工的振动刀 片 | 科技 | 取得 | ||||
5 | 实用新型 | 一种泡棉吸波材料 3D 专用清角 刀 | ZL2021232058961 | 2021.12.20 | 佳驰科技 | 原始取得 | 10 |
6 | 实用新型 | 一种用于加工吸 波蜂窝材料的造型刀 | ZL202123206741X | 2021.12.20 | 佳驰科技 | 原始取得 | 10 |
7 | 实用新型 | 一种轻质高效复合电磁功能材料用铣削刀具 | ZL2021232067496 | 2021.12.20 | 佳驰科技 | 原始取得 | 10 |
8 | 发明 专利 | 一种紧固件用隐 身贴片装配工装 | ZL2020102744628 | 2020.04.09 | 佳驰 科技 | 原始 取得 | 20 |
9 | 实用新型 | 一种泡沫吸波材料斜面加工专用 倒角刀 | ZL2021232067528 | 2021.12.20 | 佳驰科技 | 原始取得 | 10 |
10 | 实用新型 | 一种自动化制备泡沫吸波材料膜 面保护的装置 | ZL2021223157065 | 2021.09.24 | 佳驰科技 | 原始取得 | 10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1-10 项专利权系发行人原始取得,该等专利已获得知识产权局授权,处于有效期内且缴纳了专利年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
3、域名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情况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坐落 | 房屋权属证号 | 面积(㎡) | 租金 (元/月) | 租期 | 实际用途 |
1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1107 号 | 郫房权证监证字第 0326472 号 | 53.03 | 450 | 2022.07 .04-202 3.07.03 | 员工宿舍 |
2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 | 弘吉雅居 | 51.71 | 450 | 2022.07 | 员工宿舍 |
弘投资有限公司 | 7 栋 1 单 元 1106 号 | .04-202 3.07.03 | ||||||
3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1105 号 | 51.42 | 450 | 2022.07 .04-202 3.07.03 | 员工宿舍 | |
4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1104 号 | 51.42 | 450 | 2022.07 .04-202 3.07.03 | 员工宿舍 | |
5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1103 号 | 51.71 | 450 | 2022.07 .04-202 3.07.03 | 员工宿舍 | |
6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1102 号 | 53.03 | 450 | 2022.07 .04-202 3.07.03 | 员工宿舍 | |
7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 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402 号 | 53.03 | 450 | 2022.06 .08-202 3.06.07 | 员工宿舍 | |
8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 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403 号 | 51.71 | 450 | 2022.06 .08-202 3.06.07 | 员工宿舍 | |
9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 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404 号 | 51.42 | 450 | 2022.06 .08-202 3.06.07 | 员工宿舍 | |
10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 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405 号 | 51.42 | 450 | 2022.06 .08-202 3.06.07 | 员工宿舍 | |
11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 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406 号 | 51.17 | 450 | 2022.06 .08-202 3.06.07 | 员工宿舍 | |
12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 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407 号 | 53.03 | 450 | 2022.06 .08-202 3.06.07 | 员工宿舍 | |
13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 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501 号 | 57.03 | 450 | 2022.06 .08-202 3.06.07 | 员工宿舍 | |
14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 弘投资有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505 号 | 51.45 | 450 | 2022.06 .08-202 3.06.07 | 员工宿舍 |
15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 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602 号 | 53.03 | 450 | 2022.06 .08-202 3.06.07 | 员工宿舍 | |
16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 限公司 | 弘吉雅居 7 栋 1 单 元 603 号 | 51.71 | 450 | 2022.06 .08-202 3.06.07 | 员工宿舍 |
就上述房屋租赁事项,本所律师关注到下述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经核查,发行人所租赁的房屋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屋均未办理租赁备案,存在瑕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房产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并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就发行人租赁房屋未办理备案手续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龙江已承诺,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邓龙江将促使佳驰科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租赁备案,若发行人因此受到损失的,邓龙江将对发行人所受损失足额予以赔偿。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事宜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拥有的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
30日,发行人拥有的在建工程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 在建工程 | 所属公司 | 账面价值(元) | 是否设置抵押 |
1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产 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佳驰科技 | 62,375,689.83 | 否 |
发行人在建工程新增审批手续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十七、(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批准文件”部分所述。
(七)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主要包括电脑等设备。该等经营设备为发行人通过购买、自制方式取得,资产权属清晰。
(八)资产权限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中汇会计师、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均未设有质押、抵押等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如下:
序 号 | 买方 | 卖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 主要产品 | 合同金额(元) | 签署时间 |
1 | KH00109 | 发行人 | 采购商务合同 | 隐身功能涂 层材料 | 146,624,422.93 | 2022.06.16 |
2 | KH00109 | 发行人 | 采购商务合同 | 隐身功能涂 层材料 | 1,496,245,076.85 | 2022.07.25 |
3 | KH00104 | 发行人 | 购销合同 | 隐身功能结 构件 | 49,220,000.00 | 2022.08.24 |
4 |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 | 供货商务协议 | 根据《采购订单》供货 | 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本合同项下订单金额合计为 39,645,811. 24 元 | 2016.04.05 |
2、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元)如下:
序 号 | 买方 | 卖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 主要内容 | 合同金额 (元) | 签署时间 |
1 | 发行人 | TM2 | 采购合同 | 采购原材料 | 925.500.00 | 2022.09.01 |
2 | 发行人 | 采购合同 | 采购原材料 | 972,500.00 | 2022.09.27 | |
3 | 发行人 | 采购合同 | 采购原材料 | 1,467,000.00 | 2022.10.17 | |
4 | 发行人 | 采购合同 | 采购原材料 | 275,250.00 | 2022.11.11 | |
5 | 发行人 | 采购合同 | 采购原材料 | 543,500.00 | 2022.11.16 |
经核查,上述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与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与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发行人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如下:
1、前五名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五名其他应收款的对方当事人、金额及产生原因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对方当事人 | 金额(元) | 产生原因 |
1 | 宋镇江 | 540,000.00 | 员工借款 |
2 | 张国瑞 | 320,000.00 | 员工借款 |
3 |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 186,377.79 | 代收水电费 |
4 | 李维佳 | 60,000.00 | 员工借款 |
5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限公司 | 6,000.00 | 保证金、押金 |
27,000.00 | 保证金、押金 | ||
10,000.00 | 保证金、押金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4 项系公司依
据内部员工福利政策提供给员工的购房借款,合法有效;第 3 项系公司代中建八
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合法有效;第 5 项系公司与成都市润弘投资有限公司因履行《房屋租赁协议》所支付的保证金、押金,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系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2、重要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的对方当事人、金额及产生原因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对方当事人/款项类别 | 金额(元) | 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
1 | 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543,342.82 | 未到期的质保金 |
2 | 美华建设有限公司 | 245,124.26 | 未到期的质保金 |
3 | 湖南省欧华科技有限公司 | 40,800.00 | 未到期的质保金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1-2 项系佳骋电子就现有厂房建
设履行相应工程合同等形成的押金、保证金,合法、有效;上述第 3 项系佳骋电子购买卧式砂磨机形成的押金、保证金,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人认为,上述重要的其他应付款均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共计召开了一次董事会会议和一次监事会会议,未召开过股东大会。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和兼职情况如下:
序 号 | 姓名 | 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 兼(任)职情况 | 职务 |
1 | 姚瑶 | 董事长、行政总监 | 佳骋电子 | 执行董事 |
佳驰康电子 | 执行董事、总经 理 | |||
佳科志新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佳创众合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2 | 陈良 | 总经理、营销总监 | 佳骋电子 | 经理 |
3 | 邓龙江 | 董事 | 电子科技大学 | 教授 |
4 | 张东 | 董事 | 四川新华融通金融服务外包 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成都云峰广德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 理 | |||
四川航空爱老之家养老服务 有限公司 | 董事、总经理 | |||
成都汇亿诺嘉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 | 董事 | |||
珠海云峰天传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珠海云峰鹏翔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成都问则灵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 | 监事 | |||
5 | 谢建良 | 董事 | 电子科技大学 | 教授 |
6 | 梁迪飞 | 董事 | 电子科技大学 | 研究员 |
7 | 桑建华 | 独立董事 | —— | —— |
8 | 周廷栋 | 独立董事 | 西华大学 | 研究员 |
9 | 逯东 | 独立董事 | 西南财经大学 | 教授 |
科创通成都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四川鼎能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 | 董事 |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10 | 刘余魏 | 监事 | 成都君融科技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总经 理 |
成都迈特航空制造有限公司 | 董事 | |||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成都大金航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监事 | |||
四川上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成都君瓷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四川六方钰成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 | 董事 | |||
成都泰格尔航天航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成都君融空天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
11 | 饶勇 | 监事、运营保障部部长 | —— | —— |
12 | 许成练 | 监事会主席、人力资源部 部长 | 佳骋电子 | 监事 |
13 | 卢肖 | 董事会秘书、总经办主 任、证券法务部部长 | —— | —— |
14 | 舒玉良 | 财务总监 | —— | —— |
15 | 谢海岩 | 技术总监 | —— | —— |
16 | 阙智勇 | 运营总监 | —— | —— |
17 | 张宏亮 | 总工程师 | —— | —— |
18 | 宋镇江 | 功能涂层事业部部长、首 席技术官 | —— | —— |
19 | 李维佳 | 首席技术官、资深研发设 计师 | —— | —— |
20 | 张国瑞 | 电磁结构事业部部长、首 席技术官 | —— | —— |
21 | 陈慧 | 高级研发设计师 | —— | —— |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1、根据发行人的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皆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新增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2 年 1 月至 6 月,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新增金额 10 万元以上(包含 10 万元)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年度 | 序号 | 补贴项目/事由 | 补贴对象 | 补贴金额(万元) |
2022 年 1-6 月 | 1 | 国家电磁辐射控制材料技术研究 中心及生产基地项目 | 佳骋电子 | 237.00 |
2 | 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经济 稳定增长 | 佳驰科技 | 12.00 | |
3 | “郫都菁英”人才奖励资金 | 佳驰科技 | 12.00 | |
合计 | 261.0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22 年 1 月至 6 月,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1、佳驰科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
结果告知书》,载明:“经过金三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1 日期间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网址为:http://www.chinata 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址为:https://sichuan.chinatax.gov.c n/)、郫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pidu.gov.cn/)、百度网站
(网址为:https://www.baidu.com/)等网站的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佳驰科技不存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2、佳骋电子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
结果告知书》,载明:“经过金三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1 日期间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网址为:http://www.chinata 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址为:https://sichuan.chinatax.gov.c n/)、郫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pidu.gov.cn/)、百度网站
(网址为:https://www.baidu.com/)等网站的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佳骋电子不存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3、佳驰康电子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的深税违证〔2022〕22140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该局暂未发现佳驰康电子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网址为:http://www.chinata x.gov.cn/)、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址为:https://shenzhen.chinatax.gov. cn/)、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baoan.gov.cn/)、百度网站(网址为:https://www.baidu.com/)等网站的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佳驰康电子不存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上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行。
(三)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未发生变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批准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情况变化如下:
1、2022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取得募投项目“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所涉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属证号:川(2022)郫都区不动产权第 0030056 号)。
2、2022 年 8 月 5 日,发行人取得募投项目“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产制造
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510124202220440 号)。
3、2022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取得募投项目“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产制造
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510124202230740 号)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510124202230741 号)。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进行开工建设,但其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2022 年 12 月 15 日,成都市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载明:该局知悉发行人正在其自有土地上开工建设“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事项,该项目建设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目前佳驰科技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虽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始建设的情形,但主管部门已出具了证明确认目前佳驰科技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因此,前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姚瑶、总经理陈良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问题
1、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说明,2022 年 1 月至 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形如下:
年度 | 类型 | 员工总数(人) | 实缴人数(人) | 未缴人数(人) | 差异原因 |
2022 年 1 月 | 社会保险 | 303 | 303 | 0 | - |
至 6 月 | 住房公积金 | 303 | 303 | 0 | - |
2、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合规情形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佳骋电子社会保险情况,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先后出具的成劳监证预字[2022]1298 号、成劳监证预字
[2022]1302 号《证明》,确认佳驰科技、佳骋电子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被该队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址为:http://www.mohrss.gov.cn)、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址为:http://rst.sc.gov.cn)、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为:htt p://hrss.sz.gov.cn)、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为:http://cdhrss.cheng du.gov.cn)、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址为:http://www.zzz.gov.cn)、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为:http://cdzfgjj.chengdu.gov.cn)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虽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但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的劳务外包
1、劳务外包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外包变动情形如下:
序 号 | 劳务外包公司 | 服务内容 | 服务期限 |
1 | 四川昕航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生产活动中辅助性/一次性的工作 | 2022.08.24 至 2023.08.23 |
2 | 成都申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生产活动中辅助性/一次性的工作 | 2022.08.12 至 2023.08.11 |
3 | 成都仟意劳务有限公司 | 生产活动中辅助性/一次性的工作 | 2022.08.15 至 2023.08.14 |
2、劳务公司相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劳务外包公司基本情况变动如下:
(1)成都申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申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现拥有以下人力资源经营相关资质:
资质名称 | 审批机构 | 文号 | 许可事项 | 有效期 |
成都市高新技 | ||||
劳务派遣经营 许可证 | 术产业开发区 社区发展治理 | 川人社派 201602060020 号 | 劳务派遣 | 2022.08.12-2025.08.11 |
和社会事业局 |
(2)成都仟意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仟意劳务有限公司现持有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于2022年8月5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75946974496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成都仟意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住所 |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 266 号华达商城 10 楼 1008 号 |
法定代表人 | 郭瑞 |
注册资本 | 贰佰万元整 |
成立日期 | 2012 年 5 月 18 日 |
营业期限 | 2012 年 5 月 18 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http://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成都仟意劳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及主要人员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职务 |
1 | 郭瑞 | 180 | 90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 | 陈建均 | 20 | 10 | - |
3 | 郭李明 | - | - | 监事 |
(3)江西珏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http://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西珏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及主要人员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职务 |
1 | 湖北申博人力资源 管理有限公司 | 140 | 70 | - |
2 | 上海申博人力资源 集团有限公司 | 60 | 30 | - |
3 | 邢磊 | - | - | 执行董事 |
4 | 陈鹏飞 | - | - | 监事 |
5 | 朱克伟 | - | - | 总经理 |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签字):
刘 斌
祝 雪 琪
魏 麟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京天股字(2022)第 215-3 号
致: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佳驰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2)第 215 号《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
(2022)第 215-1 号《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2)第 215-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原律师文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7 月 9 日出具上证科审(审核)〔2022〕275号《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且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新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
基于前述,本所现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发行人新期间变化情况等有关事宜出具《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经出具的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原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另有说明,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使用的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意见一、问询函问题 1.关于核心技术
1.1 关于核心技术独立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保荐工作报告:1)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多有在
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电子科大)求学和任职经历,邓龙江曾任电子科大校长助理等职务,目前仍在学校任职;2)公司现有专利 32 项,与公开检索数量
不一致;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7 项,从电子科大受让取得专利 8 项,
转让价款共计 330 万元,与电子科大共同所有专利 1 项,相关专利内容与公司主营业务相似;3)公司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根据公开资料,主要完成单位为电子科大和发行人等。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内(曾)任职电子科大的关键人员在校期间主要职责和研究方向,与公司核心技术的关系;(2)7 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发明专利的具体内容,与公司核心技术、主营业务和产品的对应关系,由此产生的收入规模及其占比;8 项受让取得专利的主要内容,受让目的和背景,受让价款是否公允,结合相关法规说明电子科大转让相应专利应履行的程序及实际情况,8项专利与公司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的关系;双方就 1 项共同所有专利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3)公司是否存在由发行人、董监高、员工研发的其他专利、国防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是否纳入发行人体内;公司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完整,相关发明人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竞业禁止、违反保密协议等情形;(4)所获奖项的授予对象和获奖内容,公司承担的具体角色和主要工作内容,获奖项目所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其在公司业务产品中的应用情况;(5)发行人是否存在与电子科大合作研发、共同承担科研项目等情形,如存在,合作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安排是否符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6)结合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关键参与人员相关经历、与受让取得发明专利的关系等情况,说明公司核心技术是否自主研发,底层技术是否来自电子科大或相关人员在电子科大任职期间的职务或个人发明,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持续研发能力。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依据和理由。请发行人提供自电子科大处受让取得专利时签署的合同文本。
回复:
(一)公司内(曾)任职电子科大的关键人员在校期间主要职责和研究方向,与公司核心技术的关系
根据邓龙江、梁迪飞、谢建良、陈良、谢海岩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核查,公
序号 | 人员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在校期间 | ||
职务 | 主要职责 | 研究方向 | |||
1 | 邓龙江 | 董事(实际控制人) | 教授 | 教学、科研 | 电磁辐射控制材料领域 |
2 | 梁迪飞 | 董事 | 研究员 | 教学、科研 | 新型电磁波吸收剂、吸波 材料及电磁功能复合材料与器件领域 |
3 | 谢建良 | 董事 | 教授 | 教学、科研 | 电磁波吸收材料领域 |
4 | 陈良 | 总经理、营销 总监 | 副教授 | 教学、科研 | 电子材料、磁性材料的优 化设计等 |
5 | 谢海岩 | 技术总监 | 科员 | 负责科研涉及的 后勤管理事项 | - |
司(曾)任职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电子科大”)的关键人员在校期间主要职责和研究方向如下:
1、邓龙江、梁迪飞、谢建良
发行人目前仍在电子科大任职的人员为邓龙江、梁迪飞、谢建良,根据发行人及邓龙江、梁迪飞、谢建良说明,前述三人主要从事的方向为电磁辐射控制材料、电磁波吸收材料等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其研究方向可用于材料、器件、测试等多类细分领域。例如,邓龙江的主要研究方向为电磁辐射控制材料领域,包括片上集成磁光材料、拓扑光子晶体、电磁缺陷修复材料、电磁周期结构材料、新型二维材料、高磁损耗吸波材料等若干细分领域,研究内容具有基础理论性、前瞻性和广泛性。发行人主要产品主要聚焦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细分领域,系以隐身功能涂层、隐身功能结构件为主的 EMMS(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Electronic Magnetic functional Materials and Structures,简称 EMMS】,是指具备控制电磁辐射与散射、力学承载等功能结构一体化特性的材料与结构,广泛应用于武器装备隐身、电子产品电磁兼容等)产品,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属于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细分领域的工程化技术。
发行人设立前,邓龙江、梁迪飞、谢建良均任职于电子科大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从事电磁辐射控制材料等领域相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2008 年,邓龙江、梁迪飞、谢建良基于自身在电磁辐射控制材料的理论研究积累,共同设立了佳驰有限,开展工程化技术研究。
发行人设立之初,邓龙江、梁迪飞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谢建良作为公司监事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前述三人共同为公司研发方向提供指导,为公司的研发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随着业务的持续发展,发行人的组织架构、研发体系日趋成熟,技术研发部门逐步建立,研发团队逐渐组建,发行人具备成熟的研发能力,邓龙江、梁迪飞未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谢建良亦不再担任公司的监事职务。
截至目前,邓龙江、梁迪飞、谢建良均未在发行人处担任除董事、首席科学家外的其他职务,前述三人在校期间主要从事理论性、学术性、前瞻性的基础科学研究,同时作为发行人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并给予战略指导及技术咨询,未参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具体研发工作。
2、陈良、谢海岩
根据陈良、谢海岩说明,陈良曾任电子科大副教授,主要从事电子材料、磁性材料的优化设计等领域的理论研究工作,谢海岩曾任电子科大的科员,主要负责科研涉及的后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试验器件设计、加工组装及调试工作等。在公司任职期间,陈良、谢海岩在发行人处的研究方向或主要职责与公司的 EMMS 产品设计技术等核心技术相关,牵头或参与了发行人多项核心技术的研究工作。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陈良、谢海岩已从电子科大离职,全职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究工作。
(二)7 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发明专利的具体内容,与公司核心技术、主营业务和产品的对应关系,由此产生的收入规模及其占比;8 项受让取得专利的主要内容,受让目的和背景,受让价款是否公允,结合相关法规说明电子科大转让相应专利应履行的程序及实际情况,8 项专利与公司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的关系;双方就 1 项共同所有专利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
1、7 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发明专利的具体内容,与公司核心技术、主营业务和产品的对应关系,由此产生的收入规模及其占比
(1)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发明专利及与核心技术、应用产品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有 8 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其中 1 项为发行
人首次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后获得授权的专利。根据发行人说明,前述专利对应核心技术、应用产品的情况如下:
序 号 | 发明 专利 | 具体内容 | 授权公 告日 | 对应核 心技术 | 对应主 营业务 | 应用 产品 |
一 种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 NFC 磁性基板用水基流延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和一种 NFC 磁性基板,属于近场通讯领域,NFC 磁性基板用水基流延浆料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组成:纳米级铁氧体粉料:25~40:聚丙烯酸:0.1~0.5:聚乙烯醇:0.5~1.5;聚乙二醇:0.3~1.0:聚醚消泡剂:0.3~1.0:水: 8~15。浆料的制备方法包括备料、配制流延浆料和脱泡陈腐。NFC 磁性基板的制备方法包括流延成型和裁切。本发明的 NFC 磁性基板用浆料溶剂水对粉料的湿润性好,具有挥发快、干燥时间短、浆料脱除泡容易、流延膜柔韧性较好、不易开裂、强度高的优点:浆料的制备方法具有制备方便、安全、环保、高效、成本低的特点:采用该浆料制备的磁性基板结构均 匀、强度高、柔韧性好。 | 水系高磁导率超薄磁性基板制备技术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 设计、制造 | |||
NFC 磁 性 | ||||||
基 板 | ||||||
用 水 | ||||||
基 流 | ||||||
1 | 延 浆 料 及 其 制 | 2016.0 1.20 | 电 磁 兼 容材料 | |||
备 方 | ||||||
法 和 | ||||||
一 种 | ||||||
NFC 磁 性 | ||||||
基板 | ||||||
2 | 一 种 流 延 机 附 加 湿 膜 静 态 排 气 装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流延机附加湿膜静态排气装置,它包括流延机(1),流延机 (1)上设置有流延机烘道(2),第一温区烘道(3)内竖直安装有可拆卸隔离板 (4),第一温区烘道(3)顶部安装有第一温区网孔板(5),第一温区网孔板(5)上开设有通风网孔(6),第一温区网孔板(5)上安装有一附加箱体(7),附加箱体(7)顶部设置有抽风口(8),前后两侧面分别设置有一下翻式玻璃自吸窗 (9)和两个可调旋转风门(10)。本发 | 2016.0 8.17 | 多组分耐腐蚀硅胶吸波贴片流延制备技术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 设计、制造 | 电 磁 兼 容材料 |
置 | 明的有益效果是:它具有排气方便、安全、 | |||||
环保、高效、成本低的优点,改善了传统 | ||||||
流延机的干燥瓶颈,使更短的流延机器具 | ||||||
备了更高效的干燥效率,实现了水系配方 | ||||||
在钢带流延机上的高速流延。 | ||||||
3 | 一 种 流 延 机 附 加 高 精 度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流延机附加高精度涂布装置,它包括流延盒(10),流延盒(10)由铺浆流道模块(11)、稳定流道模块(12)和曲面导流流道模块(13)一体成型组成, 它还公布了涂布方法,其步骤依次为溢流 | 2016.0 8.31 | 多组分耐腐蚀硅胶吸波贴片 流延制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 设 计、制 | 电 磁 兼 容材料 |
涂 布 | 垂帘式高精度铺浆、狭缝潜流浆料稳定和 | 备技术 | 造 |
序 号 | 发明 专利 | 具体内容 | 授权公 告日 | 对应核 心技术 | 对应主 营业务 | 应用 产品 |
方 法 | 流延刮刀曲面导流系统。本发明的有益效 | |||||
及 装 | 果是:采用独特的流延盒附加组合装置, | |||||
置 | 解决了高速流延、高粘度、高固相含量的 | |||||
浆料在流延时因层流、层析、流体速度等 | ||||||
现象所造成流延薄膜坯体厚度和均匀性 | ||||||
不一致问题,它适用于多种不同类别流延 | ||||||
机前端流延盒附加改装,适用性强;独特 | ||||||
的流道设计,适用于多种不同的材料,实 | ||||||
现一机多用;同时提高了流延薄膜的速 | ||||||
度、精度,且操作简单、装拆清洗方便。 |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柔性贴片吸波材料的 | 薄型雷达吸波涂料设计和制备 技术、低发射红外涂料设计和制备技术、多频谱兼容功能涂料一体化设计和制备 技术、宽带功能型 XX X 设计与制备 技术 | |||||
制备方法,包括制备吸波涂层涂料和流延 | ||||||
成型,制备吸波涂层涂料包括称量预处 | ||||||
一 种 | 理、预混合、固化和制备吸波涂层。通过 | |||||
柔 性 | 本发明方法制备的柔性贴片吸波材料,最 | 电磁功 | ||||
4 | 贴 片 吸 波 材 料 | 终的产品性能可靠, 质量稳定, 在 8GHz-12GHz 垂直反射率均值在-2dB 以下,减少了杂波对周围电子设备和人员的 | 2020.1 0.20 | 能材料 与结构的 设 | 隐 身 功 能 涂 层 | |
的 制 | 干扰,尤其适用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以 | 计、制 | 材料 | |||
备 方 | 及家用电器;本发明提供的柔性贴片吸波 | 造 | ||||
法 | 材料,可快速修复涂层损伤部位,易粘贴 | |||||
易去除,使用方便快捷,且不影响使用效 | ||||||
果。本发明的制备方法操作简单、制备方 | ||||||
便、成本低、适用于工业化大规模生产。 | ||||||
一 种 | 本发明涉及一种导电胶带接触电阻测试 | 水系高磁导率超薄磁性基板制备技术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 设计、制造 | |||
导 电 | 系统及测试方法,导电胶带接触电阻测试 | |||||
胶 带 | 系统包括测试仪表、测试校准件、测试模 | |||||
5 | 接 触 电 阻 测 试 | 块和挂件模块。测试校准件包括微带传输模块、标准校准件。测试模块外形及结构 尺寸与测试校准件中微带传输模块尺寸 | 2022.0 1.25 | 电 磁 兼 容材料 | ||
系 统 | 相同,具有双端口。在测试模块微带传输 | |||||
及 测 试 方 | 线中的微带线导体上,开矩形槽隙,槽隙 数量为 1 至 10 个,矩形槽隙边缘,具有 |
序 号 | 发明 专利 | 具体内容 | 授权公 告日 | 对应核 心技术 | 对应主 营业务 | 应用 产品 |
法 | 梳状结构。挂件模块为单端口短路模块,短路模块形成高频电感。将待测导电胶带剪切为测试模块矩形槽隙尺寸,或略大于槽隙尺寸,并贴敷至测试模块当中的槽隙中。读取数据进行记录,即可测试导电胶 带的高频接触电阻。 | |||||
6 | 一 种 低 成 本 磁 性 吸 波 防 水 垫 圈 制 备 装 置 及 方法 | 本发明涉及一种低成本磁性吸波防水垫圈制备装置及方法,所述低成本磁性吸波防水垫圈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磁性吸收剂浆料制备;磁性防水胶垫以涂布的方式在基膜表面进行成膜;防水胶垫磁场震荡;防水胶垫高频抖动;防水胶垫热固化反应成型;防水胶垫导入模压机连续冲切成型;最终形成具有电磁波吸收及抗干扰功能的插接件用防水垫圈。本发明具有以下技术效果:1.可实现连续性防水垫圈制备,便于连续生产,降低生产成本;2.功能一体化,通过增加防水垫圈的电磁波吸收功能,在不增加其余空间基础上,降低了插接件处辐射,提高了模组间的抗干扰能力;3.工艺简单,使用设备及工艺均为 通用生产设备及工艺。 | 2022.0 3.08 | 多组分耐腐蚀硅胶吸波贴片流延制备技术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 设计、制造 | 电 磁 兼 容材料 |
7 | 一 种 低 介 电 常 数 柔 性 腻 子 及 其 制 备 方 法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低介电常数柔性腻子及其制备方法,所述腻子由改性聚氨酯树脂、炭黑、吡啶硫酮锌与氧化锌复配溶液、填料、聚丙烯酸酯和多异氰酸酯组成;制备方法包括备料、球磨、一次混合、分散和二次混合。本发明提供的一种低介电常数柔性腻子应用于通信天线用电磁结构材料外表面涂覆使用,具有介电常数低柔韧性高的特性,其介电常数 ε≈1.8,柔韧性可达 10mm,因此,本发明的腻子材料不影响通信天线用对电磁波发射和接收,且腻子膜固化后,长时间使用也不会导致结构接表面出现裂纹甚至开裂的情况。本发明提供的一种低介电常数柔性腻子的制备方法操作简单、制备方便、成本低、 适用于工业化大规模生产。 | 2022.0 5.24 | 高性能多组分复合吸收剂制备技术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 设计、制造 | 隐 身 功 能 涂 层材料、隐 身 功 能 结 构件、电磁 兼 容 材料 |
8 | 一 种 紧 固 件 用 隐 身 | 本发明涉及蜂窝结构件装配工装领域,具体公开了一种紧固件用隐身贴片装配工装,包括推杆、第一套筒、第二套筒、循 环弹簧和压力控制弹簧,所述推杆的一端 | 2022.0 7.01 | 多频谱兼容功能涂料 一体化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 的 设 | 隐 身 功 能 涂 层材料 |
序 号 | 发明 专利 | 具体内容 | 授权公 告日 | 对应核 心技术 | 对应主 营业务 | 应用 产品 |
贴 片 装 配 工装 | 套设有第一套筒,所述推杆的另一端套设有第二套筒,所述的推杆的一端设置有限位部,推杆上套设有循环弹簧,所述的循环弹簧的一端连接推杆的限位部,其另一端固定在第二套筒上;第一套筒与第二套筒之间的推杆上套设有压头,压头与第一套筒之间的推杆上套设有压力控制弹簧,所述的压力控制弹簧的一端与压头连接,其另一端与第一套筒连接;所述推杆远离限位部一端的末端套设有磁铁,且推杆的端部设置有定位杆。本发明的优点是有效保证了产品的装配质量,提高了产品的装 配效率,保障了工艺一致性。 | 设计和制备技术、宽带功能型 XX X 设计与制备技术 | 计、制造 |
(2)产生的收入规模及其占比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2019 年度至 2022 年度,发行人 8 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产生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发明专利产生收入 | 76,897.59 | 53,017.02 | 27,918.60 | 15,477.72 |
主营业务收入 | 76,897.59 | 53,017.02 | 27,918.60 | 15,477.72 |
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2、8 项受让取得专利的主要内容,受让目的和背景,受让价款是否公允,结合相关法规说明电子科大转让相应专利应履行的程序及实际情况,8 项专利与公司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的关系
(1)8 项受让取得专利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8 项受让取得的专利(以下简称“8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专利权人 | 有效期 (年 ) | 主要内容 |
1 | 发 明 | 复合耐高 温吸波涂 | ZL201 01059 | 2010 .12.1 | 佳驰 科技 | 20 | 复合耐高温吸波涂层材料及吸波涂层 的制备方法,属于电子材料技术领域。 |
专利 | 层材料及吸波涂层的制备方法 | 0137.9 | 5 | 本发明的复合耐高温吸波涂层材料由磷酸二氢铝、氧化镁、氧化铝、结晶硅组成,以去离子水为溶剂,各组分按照如下质量百分比混合: 磷酸二氢铝 12.6~18;氧化镁 0.7~1;氧化铝 0.7~1;结晶硅 80~86。本发明的涂层拥有很好的耐热性能,吸波性能优异。 | |||
2 | 发明专利 | 边缘渐进阻抗加载薄膜及边缘渐进阻抗加载结构 | ZL201 11041 6778.7 | 2011 .12.1 4 | 佳驰科技 | 20 | 边缘渐进阻抗加载结构及制备方法,属于电子材料技术领域。本发明在阻抗膜上设置有渐进的周期性方形铝箔贴片和与其互补的渐进周期性孔单元,渐进方形铝箔单元和孔单元边长分别为 a=8mm,b=5mm,c=2mm, 单元间距即周期为L=10mm。本发明在频率、极化方式和方位角变化时能够取得很好的边 缘散射抑制。 |
3 | 发明专利 | 多层电磁波吸波结构 | ZL201 21018 4633.3 | 2012 .06.0 6 | 佳驰科技 | 20 | 多层电磁波吸波结构及制备方法,属于电子材料技术领域。本发明在金属底板上设置有至少两层吸波结构层,所述吸波结构层包括多个相同的吸波单元,每个吸波单元由泡沫层和设置于泡沫材料上的方形电阻膜构成。泡沫层为轻质聚甲基丙烯酰亚胺泡沫材料。本发明工艺简单、可操作性强,成本较低;所用 材料主要为泡沫,因此密度极小。 |
4 | 发明专利 | 在涂有雷达吸波涂层的物体表面加涂红外隐身涂层的方法 | ZL201 41021 7815.5 | 2014 .05.2 2 | 佳驰科技 | 20 | 本发明公开了在涂有雷达吸波涂层的物体表面加涂红外隐身涂层的方法,属于功能材料技术领域。其具体过程为: 1、配制相应的红外隐身涂料各层涂料载体、红外隐身涂料的甲组分、红外隐身涂料的乙组分待用;2、清洁涂有雷达吸波涂层的物体表面;3、将待用的内层涂层载体与甲组分、乙组分混合并搅拌均匀,采用压缩气体的方式喷涂在雷达吸波层表面,干燥;4、同喷涂内层方式一样,依次取待用的涂层载体与甲组分、乙组分混合并搅拌均匀,采用压缩气体的方式进行喷涂,干燥,直至最外层。其优点为:红外发射率可低至 0.25 以下,同时可在 1~18GHz 全频段范围内显著改善涂层的雷达吸波性能, 实现优异的红外/雷达兼容隐身性能。 |
5 | 发 | 一种基于 | ZL201 | 2014 | 佳驰 | 20 | 本发明涉及一种基于轧膜工艺的 NFC |
明专利 | 轧膜工艺的NFC 磁性基板成型制备方法 | 41070 1577.5 | .11.2 8 | 科技 | 磁性基板成型制备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S1、配料:将粉料和黏结剂按照配比混合均匀,形成浆料;S2、混炼:采用三辊混炼机进行混炼;S3、开练:采用两辊开炼机进行开练形成坯料;S4、粗轧:坯料置于粗轧机上,经过折迭、倒向、反复进行粗轧,形成较厚的坯片; S5、中轧:经过两台级联中轧机辊轧; S6、精轧:采用两台两辊轧膜机级联进行精轧;S7、膜切;S8、堆叠:将磁性基板半成品进行筛选,将符合要求的按每 3 张一叠放置于周转箱中,且每层用泡棉隔开。本发明的优点在于:工艺简单、操作简单、制备周期短、制备成本低、工业化生产,为后续 NFC 磁性基 板的烧结工序提供了很好的半成品。 | ||
6 | 发明专利 | 一种降低 NFC 磁性基板翘曲度的方法 | ZL201 41071 2933.3 | 2014 .11.2 8 | 佳驰科技 | 20 | 本发明涉及一种降低 NFC 磁性基板翘曲度的方法,它包括以下步骤:S1.NFC磁性基板固定:选取多片待修复 NFC磁性基板(2),堆叠于基座(1)上,并在待修复 NFC 磁性基板(2)上压覆有重量为 50g~80g 的压板(3),固定; S2.二次热处理抚平:放入到高温隧道烧结窑,升温至 800℃~1100℃,保温 5h~10h,以 100℃/h~200℃/h 的速度降至常温;S3.检测:取出待修复NFC 磁性基板(2),用平整度检测设备测量待修复 NFC 磁性基板(2)的翘曲度,若合格,则得到产品,若不合格,依次重复步骤 S1、S2。本发明的优点在于:工艺简单、成本低、周期短,有效地改 善了NFC 磁性基板不合格品的曲翘度。 |
7 | 发明专利 | 一种微波频段电磁波吸收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 51047 7406.3 | 2015 .08.0 6 | 佳驰科技 | 20 | 本发明属于电子材料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微波频段(0.5GHz~18GHz)电磁波吸波剂及其制备技术。其组成原料为:纯铁、纯铝、纯铬和多晶硅,各原料组分按如下质量百分比互熔:65%≤纯 Fe≤78%,5%≤纯铝≤12%,2%≤纯铬 ≤12%,8%≤多晶硅≤16%,并形成晶粒尺寸在 10-50nm 的纳米晶/非晶双相颗粒。本发明制备的吸收剂在以吸收剂质量百分比为 30%~40%,辅助材料为石蜡,制成电磁波吸收材料时,在 0.5GH z~18GHz 的频段上,磁导率 7≤μ′max≤ |
8,4≤μ″max≤5,工艺简单,操作性强,成本较低,适合批量生产。 | |||||||
8 | 发明专利 | 一种苝系颜料制备方法 | ZL201 61018 2816. X | 2016 .03.2 5 | 佳驰科技 | 20 | 本发明涉及一种苝系颜料的制备方法。本发明通过控制有机溶剂与溶质的反应温度先在 40-60 度预热,让样品充分混合,以反应完全,同时降低了温度的增长速度,减少团聚,利于结晶,同时便于清洗,节约清洗成本;当温度高于 70 度时,反应迅速发生,不利于反应物的充分反应,会导致出现很多未反应的物质,且不利于形成大小均匀的结晶体,会加剧团聚,制备出的产品会很粗,颗粒很大,而且团聚现象发生不利于清洗杂质。本发明提供的苝系颜料制备方法,省去球磨的后处理,环保,经济,且制备的苝系颜料晶粒均一,分散性好,遮盖力强,从而便于直接使用于涂 料中。 |
(2)受让目的和背景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一、(二)、2、(1)8 项受让取得专利的主要内容”部分所述,发行人从电子科大受让的专利主要系围绕电磁吸波领域形成的技术专利。
根据发行人说明,佳驰科技从设立以来一直从事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研发、制造、测试、销售和服务。从设立至今,发行人在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领域投入了长达十数年的工程技术化研究及产品自主研发工作,经多年技术和市场积累,在电磁材料领域累积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专利技术,打破了国外技术封锁。 2019 年进入成熟的产业化运作阶段后,基于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发行人逐步开始在隐身维护领域进行技术布局,考虑进一步增强专利的保护,保证竞争优势,维护发行人的研发成果,因此有意构建一定专利壁垒,而通过购买现有的与公司发展研究方向相关的专利是扩充专利池进而构建专利壁垒最便捷的方式之一。
电子科大上述 8 项专利系电磁吸波相关技术领域,受让上述专利有助于发行
人专利壁垒的构建,遂发行人参与了 8 项专利的竞拍并成功受让该等专利。
(3)受让价款是否公允
经核查,根据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20】第 0263 号
《电子科技大学拟转让知识产权涉及的发明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4 月 30 日,8 项专利的评估值为 330 万元。
2020 年 7 月 15 日,电子科大将上述 8 项专利在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公开
挂牌转让,挂牌价格为 330 万元;2020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与电子科大签署《知识产权交易合同》,该合同约定:8 项专利的摘牌价款为 330 万元;因其中两项专利 ZL201410701577.5 和 ZL201410712933.3 为电子科大和佳驰科技所共有,以各占 50%的原则,交易价款中应有合计 30 万元需分割给知识产权共有方佳驰科技;8 项专利的专利分项值及价款分割比例详见下表:
序 号 | 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原专利权 人 | 分项值(价款) |
1 | 发明专利 | 一种苝系颜料制备方法 | ZL201610182816.X | 电子科大 | 40 万元 |
2 | 发明专利 | 一种微波频段电磁波吸收剂及其制备 方法 | ZL201510477406.3 | 电子科大 | 40 万元 |
3 | 发明专利 | 一种基于轧膜工艺的 NFC 磁性基板成型制备方法 | ZL201410701577.5 | 电子科大、佳驰科技 | 30 万元(其中电子科大占 50%;佳驰科 技占 50%) |
4 | 发明专利 | 复合耐高温吸波涂层材料及吸波涂层 的制备方法 | ZL201010590137.9 | 电子科大 | 48 万元 |
5 | 发明专利 | 一种降低NFC 磁性基板翘曲度的方法 | ZL201410712933.3 | 电子科大、佳驰科技 | 30 万元(其中电子科大占 50%;佳驰科 技占 50%) |
6 | 发明专利 | 在涂有雷达吸波涂层的物体表面加涂红外隐身涂层的方 法 | ZL201410217815.5 | 电子科大 | 45 万元 |
7 | 发明专利 | 多层电磁波吸波结 构 | ZL201210184633.3 | 电子科大 | 46 万元 |
8 | 发明专利 | 边缘渐进阻抗加载薄膜及边缘渐进阻 抗加载结构 | ZL201110416778.7 | 电子科大 | 51 万元 |
如上表所示,佳驰科技受让 8 项专利应向电子科大支付的交易价款为 300
万元(专利摘牌价为 330 万元,其中归属佳驰科技享有的为 30 万元)。经核查,发行人已向电子科大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8 项专利转让作价系根据评估值确定,且该等专利系公开挂牌转让,发行人通过竞拍方式取得该等专利,该等专利作价公允。
(4)结合相关法规说明电子科大转让相应专利应履行的程序及实际情况
①相关规定和电子科大转让相应专利应履行的程序
相关规定及其内容 | 电子科大转让相应专利应履行的程序 | |
规定名称 | 内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 果 转 化 法 (2015 修正)》 | 第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 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 1)可自主决定转让; 2)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技〔2016〕 3 号) | 二、简政放权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 可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 |
《电子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 暂 行 办 法 》 (2018) | 拟交易的科技成果,一般应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也可由办公室组织开展尽职调查,进行价值判断,报请学校审定。科技成果的交易价格采取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 办公室在与成果完成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技术转让、实施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实施分级审批。转让、许可或作价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内的,报请领导小组审批;转让、许可或作价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含)到 300 万元的,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转让、许可或作价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含)的,经领导小组审 议通过后,报请党委常委会审批。 | 1)应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市场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2)转让金额超过人民币300 万元(含)的,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请党委常委会审批。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情况外,电子科大可自主决定转让专利事项,专利转让价格应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采取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其中转让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当通过电子科大党委常委会审批。而发行人受让的上述 8 项专利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情况,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发行人自电子科大受让的 8 项专利,已于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
(网址为:http://cpquery.cnipa.gov.cn)公开披露了专利内容等相关信息并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不属于国家秘密,该等专利未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
②电子科大转让相应专利实际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电子科大转让 8 项专利实际情况如下:
序号 | 程序 | 实际情况 |
1 | 评估 | 就 8 项专利转让事项,电子科大委托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以 2020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 8 项专利进行了评估, 并出具了【2020】第 0263 号《电子科技大学拟转让知识产权涉及的发 明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记载,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8 项专利的评估值为 330 万元,该评估结论使用期为 1 年(自评估基准 日 2020 年 4 月 30 日起算)。 |
2 | 挂牌交易 | 2020 年 7 月 15 日,电子科大将上述 8 项专利在成都知识产权交易 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挂牌起止日为 2020 年 7 月 15 日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挂牌价格为 330 万元。 2020 年 7 月 23 日,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成 2020第 098 号《成交公告》,确认“‘复合耐高温吸波涂层材料及吸波涂层的制备方法’等 8 宗专利权转让”项目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在成都知 识产权交易中心达成交易,受让方为佳驰科技,成交金额为 330 万元。 2020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与电子科大签署《知识产权交易合同》, 就 8 项专利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该合同记载,因其中两项专利 ZL201410701577.5 和 ZL201410712933.3 为电子科大和佳驰科技所共 |
有,经双方共同协商,以各占 50%的原则,交易完成后总交易价款中应有合计 30 万元需分割给知识产权共有方佳驰科技,因此 8 项专利的 交易价款为 300 万元。 2020 年 8 月,发行人向电子科大支付了交易价款 300 万元。 | ||
3 | 审批 | 2020 年 7 月 24 日,电子科大召开 2020 年第十九次党委常委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8 项专利以人民币 300 万元价格通过挂牌交易方式转让给佳驰科技。 同时,电子科大亦出具了《确认函》,确认电子科大与佳驰科技在 知识产权方面不存在纠纷。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电子科大转让 8 项专利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子科大内部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规。
(5)8 项专利与公司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的关系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一、(二)、2、(2)受让目的和背景”所述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受让 8 项专利系为了构建专利壁垒,该等专利不涉及公司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3、双方就 1 项共同所有专利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专利系由电子科技大学独立研发,电子科大在该专利研究中涉及的加工部分使用了发行人的设备进行加工处理,因而电子科大申请该专利时将发行人列为共同权利人,公司与电子科大就该专利之间不存在任何关于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该项专利与公司产品无直接关系,公司目前未使用该专利,亦未利用该专利进行产品研发、生产或提供服务。
同时,电子科大亦出具了《确认函》,确认电子科大与佳驰科技在知识产权方面不存在纠纷。
另,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发行人不存在使用该专利或利用该专利生产产品、提供服务的计划或安排,不会将该专利用于发行人自身生产经营,亦不存在通过上述专利获取收益的计划或安排。
(三)公司是否存在由发行人、董监高、员工研发的其他专利、国防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是否纳入发行人体内;公司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完整,相关发明人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竞业禁止、违反保密协议等情形
1、公司是否存在由发行人、董监高、员工研发的其他专利、国防专利或非
专利技术,是否纳入发行人体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研发人员研发的其他未纳入发行人体系内的专利、国防专利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基于附件一表格所示,由发行人研发的专利不存在未纳入发行人体系内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研发人员存在作为发明人参与了相关专利研发、且该等专利未纳入发行人体系内的情形,根据前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研发人员说明,该等发行人体系外的专利形成原因如下:
(1)发行人董事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一直任职于电子科大,并担任电子科大教授、研究员职务,前述三人参与校内技术理论研究活动、承担科研项目,鉴于相关科研成果主要系执行电子科大相关任务、利用电子科大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研团队以电子科大作为专利权人就前述项目涉及的科研成果申请了相关专利,相关专利权由电子科大享有,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则作为科研团队成员被登记成为相关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陈良、谢海岩曾在电子科大任职
(先后于 2020 年 7 月、2020 年 12 月从电子科大离职),参与校内技术理论研究活动、承担科研项目,鉴于相关科研成果主要系执行电子科大相关任务、利用电子科大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研团队以电子科大作为专利权人就前述项目涉及的科研成果申请了相关专利,相关专利权由电子科大享有,陈良、谢海岩则作为科研团队成员被登记成为相关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3)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宋镇江于 2010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期间在电子科大攻读博士学位,于读书期间自行申请学校科研项目以及参与学校、导师相关项目研究,鉴于相关研究成果主要系利用电子科大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研团队以电子科大作为专利权人就前述项目涉及的科研成果申请了相关专利,相关专利权由电子科大享有,宋镇江作为科研团队成员被登记成为相关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另,宋镇江于 2014 年 7 月至 2020 年 3 月期间任职于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作为该单位员工参与该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工
程学院)研发工作,成为相关专利的发明人,而相关专利作为职务发明由该单位或其合作单位享有;此外,因宋镇江为电子科大专利号为“ZL202110021916.5”的专利研究提供了协助,科研团队将宋镇江列为该项专利发明人之一;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李维佳先后于 2010 年 9 月至 2013 年 10 月、2014
年 9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在电子科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张国瑞于 2013 年
9 月至 2019 年 6 月期间在电子科大攻读博士学位,陈慧于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在电子科大攻读硕士学位,前述三人于读书期间自行申请学校科研项目以及参与学校、导师相关项目研究,作为研发团队成员被登记成为相关专利的发明人之一,鉴于该等研究成果主要系利用电子科大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研团队以电子科大作为专利权人就前述项目涉及的科研成果申请了相关专利,相关专利权由电子科大享有,李维佳、张国瑞、陈慧则作为科研团队成员被登记成为相关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5)核心技术人员阙智勇为电子科大专利号为“ZL201510442911.4”“ZL 201510477120.5 ”“ZL201510477410.X”“ZL201511031970.9 ”“ZL2016102
89081.0 ”“ZL201610049989.4 ”等 6 项专利的研发活动提供了协助,因而申请专利时,电子科大将阙智勇列为发明人之一(因报送名字错误,相关发明人名字登记为“阙志勇”);
(6)发行人研发人员邓昭逸于 2013 年 9 月至 2017 年 7 月期间在常熟理工
学院读书,2017 年 9 月至 2020 年 7 月在四川大学攻读硕士,由于读书期间参与学校、导师相关项目研究,作为团队成员被登记成为相关专利的发明人之一,鉴于该等研究成果主要系利用常熟理工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相关专利权由常熟理工学院享有,邓昭逸作为科研团队成员被登记成为相关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需使用上述未纳入发行人体系内的专利的情况,该等专利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无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研发人员存在参与研发的专利未纳入发行人体系内的情况,但该等情形未损害发行人利益,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公司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完整
(1)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于自主研发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从设立至今,一直致力于电磁功能材料领域技术的研发,通过多年在该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工艺锤炼,取得了包括低频超宽带、多频谱兼容、薄型轻量化在内的多项核心技术,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由发行人自身在其工程技术基础研究、产业化探索等过程中形成的,该等发行人的主要核心技术已申请了专利,其与专利的对应情况如下: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技术简介 | 对应专利 |
1 | 薄型雷达吸波涂料设计和制备技术 | 针对雷达吸波涂料“薄型化”需求,通过设计和工艺的优化,解决薄型涂层的吸波性能难题 | 一种柔性贴片吸波材料的 制备方法* |
一种搅拌轴 | |||
2 | 低发射红外涂料设计和制备技术 | 针对低发射红外涂料性能要求,通过优化配方和工艺,解决了低发射 红外涂料低发射率难题 | 一种柔性贴片吸波材料的制备方法* |
3 | 多频谱兼容功能涂料一体化设计和制备技术 | 针对隐身功能涂层的“多频谱”需求,解决多频谱涂料的兼容性问题 | 一种柔性贴片吸波材料的 制备方法* |
一种紧固件用隐身贴片装 配工装* | |||
一种厚膜材料介电常数的 测量夹具 | |||
4 | 宽带功能型 XXX 设计与制备技术 | 通过贴片多层材料的体系设计与结构设计,实现了宽带隐身贴片的制备 | 一种柔性贴片吸波材料的 制备方法* |
一种紧固件用隐身贴片装 配工装* | |||
一种厚膜材料介电常数的 测量夹具 | |||
5 | 高性能多组分复合吸收剂制备技术 | 吸收剂制备技术,解决了单组分吸收剂谐振特性单一、吸波带宽窄的 技术难题 | 一种低介电常数柔性腻子 及其制备方法* |
一种搅拌轴 | |||
6 | 超宽带非线性梯度渐变吸波蜂窝制备技术 | 该技术实现了超宽带、高吸收非线性梯度渐变的吸波蜂窝材料制备 | 一种用于X 波段 RCS 测试 的低背景双锥台结构支架 |
一种制备匀质泡沫吸波材 料的浸料机 | |||
7 | 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设计技术 | 该技术为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的关键设计技术 | 一种用于X 波段 RCS 测试 的低背景双锥台结构支架 |
一种磨切一体化吸波蜂窝 材料加工盘铣刀 |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技术简介 | 对应专利 |
8 | 高精度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制备技术 | 该技术用于解决隐身功能结构件工艺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技术难题 | 一种限位裁切刀 |
一种磨切一体化吸波蜂窝 材料加工盘铣刀 | |||
一种用于X 波段 RCS 测试 的低背景双锥台结构支架 | |||
一种泡沫吸波材料倒圆角 面加工专用倒 R 角刀 | |||
一种泡沫吸波材料斜面加 工专用倒角刀 | |||
一种轻质高效复合电磁功 能材料用铣削刀具 | |||
一种泡棉吸波材料3D 专用 清角刀 | |||
一种用于加工吸波蜂窝材 料的造型刀 | |||
一种蜂窝吸波材料深腔侧 壁加工铣刀 | |||
一种泡棉吸波材料加工的 振动刀片 | |||
一种吸波蜂窝零部件加工 用插铣刀 | |||
一种自动化制备泡沫吸波 材料膜面保护的装置 | |||
9 | 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测试技术 | 该技术用于解决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的测试难题 | 一种用于X 波段 RCS 测试 的低背景双锥台结构支架 |
一种磨切一体化吸波蜂窝 材料加工盘铣刀 | |||
一种翼面低 RCS 结构件的 测试载体 | |||
10 | 超高磁导率磁性薄膜动态磁取向技术 | 该技术为片状化吸收剂平行取向排布技术,可进一步提升磁性薄膜材料磁导率 | 一种双频段磁性材料吸波 结构 |
一种无线充电用的双层复 合型基板安装结构 | |||
一种用于铁氧体基板转移 的连接架体 | |||
一种信号接收器旋转支架 | |||
一种螺旋天线的支撑结构 | |||
11 | 多组分耐腐蚀硅胶吸 波贴片流延制备技术 | 该技术为硅胶吸波贴片实现大规 模批量卷材制备,实现了硅胶吸波 | 一种流延机附加湿膜静态 排气装置* |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技术简介 | 对应专利 |
贴片在大型设备中的应用 | 一种流延机附加高精度涂 布方法及装置* | ||
一种防腐防漏流延盒 | |||
一种低成本磁性吸波防水 垫圈制备装置及方法* | |||
一体化双组分胶筒 | |||
一种三层涂胶贴合收卷一 体设备 | |||
一种双组分胶筒与单组分胶 筒转换结构 | |||
12 | 水系高磁导率超薄磁性基板制备技术 | 该技术为基于水性浆料体系的高磁导率磁性基板制备技术,实现了安全环保的工艺平台设计 | 一种 NFC 磁性基板用水基流延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和 一种 NFC 磁性基板* |
一种铁氧体基板移动架 | |||
一种导电胶带接触电阻测 试系统及测试方法* | |||
一种铁氧体片材性能检测设 备 |
注:上表中对应专利末尾处带*为发明专利,其余为实用新型专利。
(2)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研发部门、研发人员、研发场所、研发设备
①研发部门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根据职责进一步划分为功能涂层事业部、电磁结构事业部、5G 材料事业部、电磁维护事业部、科技部,该等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部门名称 | 职责 |
功能涂层事业部 | 负责隐身功能涂层材料产品研发及其核心技术研究,确定工艺流程和技 术标准,参与下游客户重大装备的型号跟研项目,根据市场需求开展隐身涂层、电磁缺陷修复材料等产品的研发工作。 |
电磁结构事业部 | 负责隐身功能结构件产品研发及其核心技术研发,确定工艺流程和技术标准,参与下游客户重大装备的型号跟研项目,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泡沫 类材料、蜂窝类材料和吸波部件等产品的研发工作。 |
5G 材料事业部 | 负责电磁兼容材料产品研发及其核心技术研发,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胶板 类材料、天线基板和宽带磁性薄膜等产品的研发工作。 |
电磁维护事业部 | 负责公司新型电磁维护业务相关的技术研发、产品研制工作,配合客户 需求提供定制化研发工作。 |
科技部 | 负责科研管理工作:一是负责研发项目立项,对公司获取的项目进行判 |
断;二是负责研发项目管控,全方面跟进研发项目,定期汇集和通报进 展情况;三是负责专利申请等行政工作。 |
②研发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为 8 人,研发人员合计 109 人,均为发行人的全职员工,未在其他单位任职,且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主要研发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能够保障发行人独立开展研发工作。
③研发场所和研发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技术中心位于发行人拥有不动产权的厂房内【对应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1)郫都区不动产权第 0039195 号】,设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同时,发行人相应研发设备均为发行人通过购买、自制方式取得,资产权属清晰,研发活动不存在对第三方场所和设备的重大依赖。
(3)发行人合法拥有名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九、(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域名”、《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域名”、《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域名”部分所述,发行人合法拥有其名下的商标、专利、域名;同时,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网址为:http://cpquery.cnipa.gov.cn,下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址为:http://wcjs.sbj.cnipa.gov.cn,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为: http://wenshu.court.gov.cn,下同)等网站查询的结果,发行人相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关于发行人知识产权的诉讼或纠纷。
此外,鉴于发行人从电子科大受让了 8 项专利,目前发行人与电子科大共同
享有 1 项专利,且发行人董事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目前在电子科大任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陈良和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谢海岩报告期曾任职于电子科大,电子科大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出具了《确认函》,确认:1)邓龙
江、谢建良、梁迪飞、陈良、谢海岩在电子科大任职期间,佳驰科技申请的相关专利技术并非执行电子科大的任务或者利用电子科大的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或资源完成的,不属于前述人员在电子科大的职务发明,电子科大对该等专利不享有相应知识产权,电子科大对佳驰科技申请、取得该等专利权不存在任何异议;2)陈良、谢海岩已不在电子科大任职,前述人员离职后由佳驰科技进行的发明创造和申请的相关专利技术与电子科大无关,不属于前述人员在电子科大的职务发明,电子科大对佳驰科技申请、取得该等专利权不存在任何异议;3)电子科大与佳驰科技及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陈良、谢海岩等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关于知识产权的诉讼或纠纷。
3、相关发明人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竞业禁止、违反保密协议等情形
(1)发行人现有原始取得专利的相关发明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自行研发、以原始方式取得的专利相关发明人情况如下:
序 号 | 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发明人 |
1 | 发明专利 | 一种NFC 磁性基板用水基流延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和一种NFC 磁性基板 | ZL201410424887.7 | 2014.08.25 | 邓龙江、谢海岩、谢建良、梁迪飞、陈良、张宏亮、阙智勇 |
2 | 发明专利 | 一种流延机附加湿膜静态排气装 置 | ZL201410701599.1 | 2014.11.28 | 邓龙江、谢海岩、谢建良、梁迪飞、张宏亮、 陈良、阙智勇 |
3 | 发明专利 | 一种流延机附加高精度涂布方法 及装置 | ZL201410710692.9 | 2014.11.28 | 邓龙江、谢海岩、谢建良、梁迪飞、张宏亮、 陈良、阙智勇 |
4 | 实用新型 | 一种防腐防漏流延盒 | ZL201520720434.9 | 2015.09.17 | 邓龙江、谢海岩、谢建良、梁迪飞、张宏亮、 陈良、阙智勇 |
5 | 实用新型 | 一种搅拌轴 | ZL201721404598.6 | 2017.10.27 | 邓龙江、王慧、赵春山、梁迪飞、谢海岩、张宏 亮、阙智勇 |
6 | 发明专利 | 一种柔性贴片吸波材料的制备方法 | ZL201810546771.9 | 2018.05.31 | 王慧、谢海岩、张宏亮、陈慧、邓龙江、梁迪飞 |
7 | 实用新型 | 一种用于铁氧体 基板转移的连接架体 | ZL201920692299.X | 2019.05.15 | 王慧、谢海岩、张宏亮阙智勇 |
8 | 实用 新型 | 一种铁氧体基板 移动架 | ZL201920699174.X | 2019.05.15 | 王慧、谢海岩、张宏亮、 阙智勇 |
9 | 实用新型 | 一种信号接收器旋转支架 | ZL201920701113.2 | 2019.05.15 | 王慧、谢海岩、张宏亮、阙智勇 |
10 | 实用 新型 | 一种螺旋天线的 支撑结构 | ZL201920701114.7 | 2019.05.15 | 王慧、谢海岩、张宏亮、 阙智勇 |
11 | 发明 专利 | 一种紧固件用隐 身贴片装配工装 | ZL202010274462.8 | 2020.04.09 | 阙智勇、左超、王慧、 陈慧、唐权 |
12 | 实用新型 | 一种磨切一体化吸波蜂窝材料加工盘铣刀 | ZL202020510764.6 | 2020.04.09 | 阙智勇、左超、王慧、陈慧、唐权 |
13 | 实用新型 | 一种无线充电用的双层复合型基 板安装结构 | ZL202021134660.6 | 2020.06.18 | 李维佳、庞超、王云、谢海岩 |
14 | 实用 新型 | 一种双频段磁性 材料吸波结构 | ZL202021135550.1 | 2020.06.18 | 李维佳、刘倩、谢海岩 |
15 | 实用新型 | 一种厚膜材料介电常数的测量夹 具 | ZL202021135578.5 | 2020.06.18 | 李维佳、陈慧、袁玉灵、谢海岩 |
16 | 实用新型 | 一种⽤于X 波段 RCS 测试的低背景双锥台结构支架 | ZL202121511573.2 | 2021.07.05 | 张国瑞、李国松、庞超、李健骁、周静、谢海岩、张宏亮、陈良 |
17 | 发明专利 | 一种低介电常数柔性腻子及其制 备方法 | ZL202110757575.8 | 2021.07.05 | 宋镇江、张欢、李富国、陈慧、王慧、谢海岩、 张宏亮、陈良 |
18 | 实用新型 | 一种制备匀质泡沫吸波材料的浸 料机 | ZL202122000581.7 | 2021.08.24 | 张国瑞、毛灵波、庞超、王孛、王慧、谢海岩、 张宏亮 |
19 | 实用新型 | 一种限位裁切刀 | ZL202122000585.5 | 2021.08.24 | 宋镇江、李富国、张俊、陈慧、谢海岩、王慧、 张宏亮、陈良 |
20 | 发明专利 | 一种导电胶带接 触电阻测试系统及测试方法 | ZL202111303877.4 | 2021.11.05 | 李维佳、余艳萍、艾之 深、谢海岩、张宏亮、陈良 |
21 | 发明专利 | 一种低成本磁性吸波防水垫圈制备装置及方法 | ZL202111322971.4 | 2021.11.10 | 李维佳、郭仲前、左超、冯新星、陈卓、谢海岩、张宏亮、陈良 |
22 | 实用 新型 | 一种三层涂胶贴 合收卷一体设备 | ZL202122880021.5 | 2021.11.23 | 李维佳、李恒、左超、 李毅、陈学智 |
23 | 实用 新型 | 一体化双组分胶 筒 | ZL202122879286.3 | 2021.11.23 | 李维佳、李恒、左超、 李毅、陈学智 |
24 | 实用新型 | 一种翼面低RCS 结构件的测试载体 | ZL202220140501.X | 2022.01.19 | 郭涛、李国松、周畅、张国瑞 |
25 | 实用新型 | 一种自动化制备 泡沫吸波材料膜面保护的装置 | ZL202122315706.5 | 2021.09.24 | 庞超、毛灵波、王孛、 张国瑞、谢海岩、张宏亮、陈良 |
26 | 实用新型 | 一种泡棉吸波材料 3D 专用清角 刀 | ZL202123205896.1 | 2021.12.20 | 阙智勇、李双全、张贵阳、李定、宋有明 |
27 | 实用新型 | 一种轻质高效复合电磁功能材料 用铣削刀具 | ZL202123206749.6 | 2021.12.20 | 阙智勇、李双全、王子申、李定、张宏亮 |
28 | 实用新型 | 一种泡沫吸波材料斜面加工专用 倒角刀 | ZL202123206752.8 | 2021.12.20 | 阙智勇、李双全、宋有明、陈小蓉、王子申 |
29 | 实用新型 | 一种用于加工吸波蜂窝材料的造 型刀 | ZL202123206741.X | 2021.12.20 | 阙智勇、李双全、杨维维、张宏亮 |
30 | 实用新型 | 一种泡棉吸波材料加工的振动刀片 | ZL202220021652.3 | 2022.01.06 | 阙智勇、李双全、李定、张贵阳 |
31 | 实用新型 | 一种泡沫吸波材 料倒圆角面加工专用倒 R 角刀 | ZL202123205898.0 | 2021.12.20 | 阙智勇、李双全、陈小蓉、宋有明、杨维维 |
32 | 实用新型 | 一种蜂窝吸波材 料深腔侧壁加工铣刀 | ZL202220021648.7 | 2022.01.06 | 阙智勇、李双全、王子申、张贵阳、张宏亮 |
33 | 实用新型 | 一种吸波蜂窝零部件加工用插铣刀 | ZL202220021654.2 | 2022.01.06 | 阙智勇、李双全、杨维维、陈小蓉、张宏亮 |
34 | 实用新型 | 一种双组分胶筒 与单组分胶筒转换结构 | ZL202222995192.7 | 2022.11.10 | 樊玉源、郭仲前、李维佳、谢海岩、张宏亮 |
35 | 实用 新型 | 一种铁氧体片材 性能检测设备 | ZL202223346090.9 | 2022.12.14 | 周正、陈学智、李恒、 李维佳 |
(2)相关发明人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竞业禁止、违反保密协议等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相关发明人的确认并经核查,上述发明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 发明人 |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 是否与其他单 位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 | 是否与其他 单位签署了保密协议 | 备注 |
1 | 邓龙江 | 董事 | 否 | 是 | 电子科大作为保密单位,该等人员在电子科大科研涉密岗位任职,与电子科大签署了《保密协议》,为一般涉密人员;同时,就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在佳驰科技任职事宜,左述三人已履行完毕电子科大的内部审批手续,电子科大业已出具《确认函》,确认电子科大知悉并同意左述人员于发行人处 任职事宜 |
2 | 谢建良 | 董事 | 否 | 是 | |
3 | 梁迪飞 | 董事 | 否 | 是 | |
4 | 陈良 | 总经理兼营 销总监 | 否 | 否 | - |
5 | 谢海岩 | 技术总监 | 否 | 否 | - |
6 | 阙智勇 | 运营总监 | 否 | 否 | - |
7 | 李维佳 | 首席技术官、资深研发设 计师 | 否 | 否 | - |
8 | 张宏亮 | 咨询委主任 | 否 | 否 | - |
9 | 陈慧 | 功能涂层事 业部部长 | 否 | 否 | - |
10 | 张国瑞 | 电磁结构事 业部部长、首席技术官 | 否 | 否 | - |
11 | 宋镇江 | 首席技术官、资深研发设 计师 | 否 | 是 | - |
12 | 王慧 | 高级项目经 理 | 否 | 否 | - |
13 | 左超 | 高级工艺师 | 否 | 否 | - |
14 | 唐权 | 原为助理工 艺师(2022年 2 月离职) | 否 | 否 | - |
15 | 庞超 | 电磁结构事 业部副部长 | 否 | 否 | - |
16 | 王云 | 实习生(2022 年 7 月离职) | 不涉及 | 不涉及 | 系到发行人处实习的实习生 |
17 | 刘倩 | 实习生(2022 | 不涉及 | 不涉及 | 系到发行人处实习的实习生 |
年 7 月离职) | |||||
18 | 袁玉灵 | 实习生(2022 年 7 月离职) | 不涉及 | 不涉及 | 系到发行人处实习的实习生 |
19 | 李国松 | 研发设计师 | 否 | 否 | - |
20 | 李健骁 | 高级研发设 计师 | 否 | 否 | - |
21 | 周静 | 助理工艺师 | 否 | 否 | - |
22 | 张欢 | 助理工艺师 | 否 | 否 | - |
23 | 李富国 | 高级工艺师 | 否 | 否 | - |
24 | 毛灵波 | 助理工艺师 | 否 | 否 | - |
25 | 王孛 | 工艺员 | 否 | 否 | - |
26 | 张俊 | 质量控制经 理 | 否 | 否 | - |
27 | 余艳萍 | 原为设计员 (2022 年 4 月离职) | 否 | 否 | - |
28 | 艾之深 | 原为研发设计师(2021年 12 月离 职) | 否 | 否 | - |
29 | 郭仲前 | 高级研发设 计师 | 否 | 否 | - |
30 | 冯新星 | 工艺师 | 否 | 否 | - |
31 | 陈卓 | 工艺员 | 否 | 否 | - |
32 | 李恒 | 5G 材料事业 部副部长 | 否 | 否 | - |
33 | 李毅 | 助理工艺师 | 否 | 否 | - |
34 | 陈学智 | 助理工艺师 | 否 | 否 | - |
35 | 郭涛 | 研发设计师 | 否 | 是 | |
36 | 周畅 | 保密办主任 | 否 | 否 | - |
37 | 李双全 | CNC 高级工 艺师 | 否 | 否 | - |
38 | 张贵阳 | CNC 工艺员 | 否 | 否 | - |
39 | 李定 | CNC 助理工 艺师 | 否 | 否 | - |
40 | 宋有明 | CNC 工艺员 | 否 | 否 | - |
41 | 王子申 | CNC 高级工 艺师 | 否 | 否 | - |
42 | 陈小蓉 | CNC 助理工 艺师 | 否 | 否 | - |
43 | 杨维维 | CNC 工艺师 | 否 | 否 | - |
44 | 赵春山 | 原动力设备 | 否 | 是 | - |
部部长,已于 2021 年 11 月 退休 | |||||
45 | 周正 | 工艺员 | 否 | 否 | - |
46 | 樊玉源 | 助理工程师 | 否 | 否 | - |
①邓龙江、梁迪飞、谢建良分别于 1990 年、1996 年、1994 年起在电子科大任职,根据邓龙江、梁迪飞、谢建良说明,前述三人未与电子科大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但电子科大作为保密单位,前述三人在电子科大科研涉密岗位任职,与电子科大签署了《保密协议》,为一般涉密人员;同时,前述三人已就在佳驰科技任职事宜履行完毕电子科大的内部审批手续,电子科大业已出具《确认函》,确认电子科大知悉并同意前述三人员于发行人处任职事宜,且确认前述三人在电子科大单位任职期间内佳驰科技申请的相关专利不属于前述三人在电子科大的职务发明,电子科大对该等专利不享有相应知识产权,对佳驰科技申请、取得该等专利权不存在任何异议。
②陈良于 1998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在电子科大任职,谢海岩于 2014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在电子科大任职,前述二人于电子科大离职后专职于发行人处任职。根据陈良、谢海岩说明,陈良、谢海岩未与电子科大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
③李维佳、陈慧、张国瑞、王慧、庞超、李健骁、艾之深、毛灵波、李毅、陈小蓉、杨维维、周正、樊玉源等 13 人,毕业后即在发行人处工作,前述人员与其他单位之间不存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的情况。
④根据阙智勇、左超、张欢、李富国、张俊、冯新星、李恒、周畅、李双全、王子申、张宏亮、李国松、周静、王孛、郭仲前、陈卓、陈学智、张贵阳、李定、宋有明等 20 人出具的情况调查表以及唐权、余艳萍 2 人填写的《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前述人员未与佳驰科技外的其他单位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
⑤ 王云、刘倩、袁玉灵等 3 人系实习生,参与发行人相关专利研发活动时为在校学生,不存在前任职单位。
⑥根据赵春山的说明,赵春山于 2010 年入职发行人担任动力设备部部长职务,主要负责设备管理事项,不属于发行人研发人员,2017 年因其协助发行人
专利研发涉及的设备使用调试等事项,发行人将其作为编号“ZL201721404598.6”的专利的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而赵春山存在与前单位四川温江特种橡胶汽车配件厂签署过保密协议的情形,但赵春山成为发行人专利发明人时该保密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且其前单位已注销。
⑦根据郭涛的说明,其在前单位上海玻璃钢研究院有限公司任职时曾作为涉密人员签署过保密协议,保密期至 2021 年 5 月,其前单位主要从事玻璃品制造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明显差异,其作为发行人员工参与研发工作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
⑧根据宋镇江的说明,其与前单位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签署过保密协议,保密期至 2021 年 5 月,其前单位主要从事电子信息材料及光电技术产品的研发、设计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同,宋镇江确认其作为发行人员工参与研发工作不存在违反前述保密协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自研专利相关发明人中,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与电子科大签署了保密协议,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前述三人不存在违反其与电子科大签署的保密协议的情形;赵春山、郭涛、宋镇江与前任职单位签署了保密协议,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前述三人的前任职单位主要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同,前述三人参与发行人相关研发工作不存在违反其与其他单位签署的保密协议的重大法律风险;其余发明人不存在与前任职单位签署有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的情形。
(四)所获奖项的授予对象和获奖内容,公司承担的具体角色和主要工作内容,获奖项目所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其在公司业务产品中的应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坚持自主创新,长期开展 EMMS 领域的技术研发工作,与电子科大、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天迅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申请的“高磁导率磁性基板关键技术及产业化项目”获 2018 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1、获奖项目的授予对象
序号 | 类别 | 具体授予对象 |
1 | 完成单位 | 电子科大、佳驰科技、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 |
序号 | 类别 | 具体授予对象 |
中天迅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2 | 主要完成人 | 邓龙江、梁迪飞、陈良、李维佳、谢海岩、张宏亮、 阙智勇、李涛、刘华涛、李立忠 |
2、具体获奖内容
序号 | 具体获奖内容 |
1 | 创建了高密度电子集成领域——磁性基板集成应用设计方法,拥有完全自主知 识产权,形成了磁性基板集成应用的理论支撑 |
1.1 | 提出了天线与磁性基板集成设计方法,建立了磁性基板磁参数与天线性能的关 联 |
1.2 | 发明了一类近场天线设计方法,有效减小了基板使用面积及近场天线尺寸,促 进近场通信系统的小型化和薄型化 |
1.3 | 建立了近场天线测试评估系统及方法,解决了该领域测试与评估的技术难题 |
1.4 | 发明了一类可应用于金属外壳的近场天线设计方法,解决了金属外壳对信息传 输屏蔽的难题 |
2 | 发明了长期制约磁性基板领域发展的高磁导率低损耗材料体系与配方,比国际 水平报道值高出 17% |
2.1 | 提出 Co2+畴壁钉扎,调控磁性材料共振峰位置,实现提升共振频率 30MHz, 大幅度降低材料磁损耗 |
2.2 | 基于 Fe2+含量控制,提升材料体系的电阻率从 2×107Ω·cm 至 3×108Ω·cm,进 一步降低材料磁损耗 |
2.3 | 控制磁性基板流延粉体粒度分布,提升材料表面活性能,较传统材料体系降低 了烧结温度 100℃,显著提升基板的磁导率 |
3 | 打破了国际上传统磁性基板制备工艺的技术壁垒,首次建立了全相溶水系流延 和二次回归烧结工艺平台,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了产品批产合格率 |
3.1 | 发明 PVA 与 PEG 融合的配方体系,解决水系流延体系流动性差、强度低的问 题,工艺环保安全 |
3.2 | 发明水系流延专用流延盒及排气设备,优化浆料液面路径及烘道气流热场分布, 实现高固体含量/高速/高精度流延 |
3.3 | 掌握了磁性基板高温蠕变与荷载烧结及基板烧结温度场与磁参数关联的变化规 律,大幅度提升产品的合格率 |
4 | 实现了我国磁性基板完全自主,支撑了我国智能可穿戴电子产品近场天线/无线 充电等前沿领域的新技术研发,引领了行业技术的发展 |
4.1 | 研发了磁性基板嵌入式近场天线方案,支撑华为公司推出国内首部智能手表 Watch II |
4.2 | 研发了分布式磁性基板近场通信天线设计方案,支撑华为公司推出全球首部 AI 智慧手机 Magic |
4.3 | 项目研发磁性基板单天线复用近场通信天线设计方案,应用于魅族系列手机, 突破国外手机金属外壳设计专利,获得中国银联许可认证 |
3、公司承担的具体角色和主要工作内容
(1)工作的创新性
电子基板是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是电子产品“集成化、轻便化、多功能、低成本”的重要技术保障。高磁导率磁性基板是近年来国际上快速发展的一类新型电子基板材料,具有磁导率高、厚度薄、阻抗匹配效果好、易于共形等特点,但我国在该材料领域存在着系统集成能力落后、整体工艺水平落后、磁导率等关键技术指标低的情况。
“高磁导率磁性基板关键技术及产业化项目”首次建立了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磁性基板与天线集成设计方法,首次实现磁性基板水性流延体系工业化生产,突破了磁性基板高磁导率、轻薄化、低成本等关键技术瓶颈,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工作内容
“高磁导率磁性基板关键技术及产业化项目”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工程化研究、产品推广三个项目环节,各环节均有对应的技术难点,由各承研单位进行分工合作,共同攻克不同阶段的技术瓶颈,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参与单位 | 项目环节 | 具体工作内容 |
电子科技大学 | 基础研究 | 负责基础研究与技术指导,研究了高磁导率磁性基板配方及高磁导率低损耗材料配方的实现方法。并通过理论仿真,掌握了近场天线模组评估技术,近场天线抗金属技术,天线模组与金属外壳兼容设计技术 |
佳驰科技 | 工程化研究 | 进行工程化生产,并在行业内首次使用了水系流延方法进行磁性基板批量生产,通过技术创新,使产品翘曲度、烧结成品率等指标有了大幅提高,超过业内平均水平 |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 产品推广 | 负责成果转化及产品推广,推出了多款具有鲜明特色的近场通信智能移动设备,其中联合研发的魅族 Pro5 手机在行业内首次实现非开隙设计金属外壳近场通信功能 |
深圳市中天迅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推广 | 负责成果转化及产品推广,将高磁导率磁性基板材料、高磁导率磁性基板研发的近场通信天线及相关模组,经批量应用在魅族公司产品中,产品性能及稳定性优异 |
(3)公司的主要贡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负责了本次项目的工程化技术验证,主要贡献如下:1)实现了对于高磁导率磁性基板配方的工程化生产;2)在行业内首次使用了水系流延方法进行磁性基板批量生产,发明了 PVA 与 PEG融合的配方体系,解决水系流延体系流动性差、强度低的问题;3)发明水系流延专用流延盒及排气设备,优化浆料液面路径及烘道气流热场分布,实现高固体含量、高速、高精度流延;4)掌握了磁性基板高温蠕变与荷载烧结及基板烧结温度场与磁参数关联的变化规律,大幅度提升产品的合格率。
佳驰科技通过技术创新,打破了国际上传统磁性基板制备工艺的技术壁垒,首次建立了全相溶水系流延和二次回归烧结工艺平台,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使产品翘曲度、烧结成品率等指标有了较大提高,超过了业内平均水平。
4、项目所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其在公司业务产品中的应用情况
序号 | 类型 | 知识产权名称 | 专利号 | 权利 人 | 对应公司产品 |
1 | 发明 专利 | 一种NFC磁性基板用水基流延浆料 及其制备方法和一种NFC磁性基板 | ZL201410424887.7 | 佳驰 科技 | 电磁兼容材料 |
2 | 发明 专利 | 一种流延机附加湿膜静态排气装置 | ZL201410701599.1 | 佳驰 科技 | 电磁兼容材料 |
3 | 发明 专利 | 一种流延机附加高精度涂布方法及 装置 | ZL201410710692.9 | 佳驰 科技 | 电磁兼容材料 |
4 | 发明 专利 | 一种降低NFC磁性基板翘曲度的方 法 | ZL201410712933.3 | 佳驰 科技 | 未应用 |
5 | 发明 专利 | 一种基于轧膜工艺的NFC磁性基板 成型制备方法 | ZL201410701577.5 | 佳驰 科技 | 未应用 |
根据发行人说明,本次项目中所形成的与发行人相关的主要知识产权及其在发行人业务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如下:
经核查,上述专利相关情况如下:
(1)上述第 1-3 项发明专利系以佳驰有限名义原始取得,该等专利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均处于有效期内并已缴纳专利费,且已办理完毕名称变更手续,目前应用于公司电磁兼容材料产品;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一、(二)、2、8 项受让取得专利的主
要内容,受让目的和背景,受让价款是否公允,结合相关法规说明电子科大转让相应专利应履行的程序及实际情况,8 项专利与公司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的关系”所述,上述第 4-5 项发明专利系发行人通过成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竞
价方式从电子科大受让取得。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受让取得该 2 项专利,主要系为构建专利壁垒,该部分专利与发行人现有的产品或服务不存在直接关系,未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与电子科大合作研发、共同承担科研项目等情形,如存在,合作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安排是否符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
1、发行人与电子科大合作研发、共同承担科研项目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五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及前述规定,发行人与电子科大不存在前述规定所述的合作研发情形,即不存在合作研发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发行人与电子科大存在共同承担科研项目的情形,前述共同承担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时间 | 承担单位 | 主管/归口 部门 | 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 识产权归属 |
1 | 电磁辐射控制薄膜材料研究注 1 | 2011 年 6 月至 2013 年 6 月 | 电子科大、发行人 | 四川省科技厅 | 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 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
2 | NFC 天线用基板材料 注 2 | 2012 年 2 至2015 年 2 月 | 发行人、电子科大 | 四川省科技厅 | 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 单位所有,在特定情况 |
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 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 |||||
3 | NFC 天线用电磁 XX材料及设计技术产业化 |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 | 发行人、电子科大 | 四川省科技厅 | 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 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
4 | XX 电磁辐射 XX 材料研制 | 2016 年至 2018 年 | 电子科大、发行人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承研单位各自承担不同的研究任务,就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开展相应研发工作,并就各自的研究成果享有申请专利、使用 和处置的权利 |
5 | XXX 修复 XXX 研制 | 2019 年至 2021 年 | 发行人、 KH012、电子科大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承研单位各自承担不同的研究任务,就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开展相应研发工作,并就各自的研究成果享有申请专利、使用 和处置的权利 |
6 | XX 科研项目 | 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 | 电子科大、发行人、KH012、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承研单位各自承担不同的研究任务,就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开展相应研发工作,并就各自的研究成果享有申请专利、使用 和处置的权利 |
7 | XXX 工程化应用及验证 | 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2 月 | 发行人、电子科大、KH00102 | 中央 XX 发展部 | 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委托方及委托方上级部门有权决定指定单位实施,承研方享有专利申请、使用、转让等 权利 |
8 | 高磁性宽带电磁抑制磁性薄膜研制及产业化 |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 发行人、电子科大 | 四川省科技厅 | 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 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
9 | 连续 XXX结构与 XXX 设计与制备技术 |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 | 电子科大、发行人 | 中央 XX 发展部 | 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委托方及委托方上级部门有权决定指定单位实施,承研方享有 专利申请、使用、转让等 |
权利 | |||||
10 | 磁性氧化物薄膜 | 2019 年 8 月至 2022 年 7 月 | 电子科大、布拉格查理大学、湖南大学、发行人、Crytur 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于电子科技大学,湖南大学和布拉格查理大学 (发行人作为应用参与方之一通过该项目获得项目资金 9 万元,未涉 及项目具体研发工作)) |
11 | 飞行器 XX结构及工程验证 | 2022 年至 2025 年 | 电子科大、发行人 | 中央 XX 发展部 | 研究成果归国家和军队享有,委托方享有成果的无偿使用权,承研方享有成果专利申请、使用、持 有等权利 |
12 | 飞行器多频谱 XX 涂层及应用 | 2022 年至 2025 年 | 电子科大、发行人 | 中央 XX 发展部 | 研究成果归国家和军队享有,委托方享有成果的无偿使用权,承研方享有成果专利申请、使用、持 有等权利 |
注 1、注 2:根据发行人说明,因电子科大在部分研究中使用了发行人的设备,其在上述第 1、2 项项目申请专利号为“ZL201220599031.X”(专利权已终止)、“ZL201220600127.3”
(专利权已终止)、“ZL201410701577.5”“ZL201410712933.3”的专利(后两项专利发行人已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全部权利)时将发行人列为了共同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根据发行人说明,就前述专利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一、(二)、3、双方就 1 项共同所有专利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况”所述专利,发行人与电子科大不存在该规定所述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开发的情形,前述情形不属于委托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 修订)》 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 年 4 月生效)第一条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
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说明,上述共同承担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交付的实物、技术指标及文件、相关知识产权(如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及上述规定,就上表所述发行人承担科研项目的相应研究成果归属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作为承担单位的发行人所有,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2)研究成果归属国家或军队所有,但其中可以申请专利的(科研项目通常将专利申请作为成果考量因素之一),基于专利的公开性和登记主体要件要求,作为承担单位的发行人享有成果专利申请、使用、转让等权利。
基于上述,发行人作为承研单位,根据上表所述就相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或就相应项目研究成果所涉专利拥有申请权及所有权等权利(第 10 项项目基于约定除外),合法、有效。
2、合作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安排是否符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修正)》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电子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2018)》规定:1)“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2)“办公室在与成果完成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技术转让、实施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基于上述,电子科大“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系通过技术转让、实施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发行人于 2020 年受让电子科大 8 项专利,前述专利受让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详情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第一部分“一、(二)、2、8 项受让取得专利的主要内容,受让目的和背景,受让价款是否公允,结合相关法规说明电子科大转让相应专利应履行的程序及实际情况,8 项专利与公司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的关系”部分),符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前述外,就发行人与电子科大共同承担的项目,发行人与电子科大对各自的研究成果享有申请专利、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并不存在电子科大通过技术转让、实施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将其科技成果以发行人平台进行转化的情况,不涉及电子科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安排。
(六)结合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关键参与人员相关经历、与受让取得发明专利的关系等情况,说明公司核心技术是否自主研发,底层技术是否来自电子科大或相关人员在电子科大任职期间的职务或个人发明,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持续研发能力
1、公司核心技术是否自主研发
(1)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
根据发行人说明,2008 年发行人成立后,开始进行 EMMS 领域的工程化技术预研,逐步攻克原辅料选材、成分配比、样品制备等工程技术难点。公司在结合客户需求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工程化、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优化电磁功能材料制备工艺,逐步形成了材料机理、性能设计、体系选型、合成配方、工艺实现等方面的核心技术。
公司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如下: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 | 开始 研发时间 | 技术 形成时间 | 关键参与人员 | 技术来源 |
1 | 薄 型 雷 达吸 波 涂 料设 计 和 制备技术 | 2012 年开始雷达吸波涂料制备技术研究,研发团队通过产品项目研发,逐步掌握并具备雷达吸波涂料设计技术,后续根据客户需求不断优化改进,2017 年自主研发了薄型雷达吸波涂料,建立及掌握了薄型雷达吸波涂料设计和制备技 术,现已批量应用。 | 2012 年 1 月 | 2017 年 8 月 | 张宏亮、阙智勇 | 自主研发 |
2 | 低 发 射 红 外 涂 料 设计 和 制 备 | 2013 年开始低发射红外涂料制备技术研 究,研发团队通过产品项目研发,逐步掌握并具备低发射红外涂料设计技术, | 2013 年 3 月 | 2017 年 8 月 | 张宏亮、阙智勇 | 自主研发 |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 | 开始 研发时间 | 技术 形成时间 | 关键参与人员 | 技术来源 |
技术 | 后续根据客户需求不断优化改进,2017年自主研发了低发射红外涂料,建立及掌握了薄型雷达吸波涂料设计和制备技 术,现已批量应用。 | |||||
3 | 多 频 谱 兼容 功 能 涂料 一 体 化设 计 和 制备技术 | 为了适应将来高技术战争的需要,提高我国国防现代化水平,研发团队于 2017年开始多频谱兼容功能涂料一体化设计和制备技术研究,2019 年开展性能一致性和工艺稳定性研究,推进工程化应用, 2020 年掌握了多频谱兼容功能涂料一体化设计和制备核心技术,兼容可见光/ 红外/雷达,具备小批量生产能力。 | 2017 年 5 月 | 2020 年 12 月 | 张宏亮、陈慧 | 自主研发 |
4 | 宽 带 功 能型 XXX 设计 与 制 备 技术 | 2018 年开始电磁功能结构件制备技术研究,后续通过技术攻关,2020 年形成了宽带功能型 XXX 设计与制备技术,现 已批量应用。 | 2018 年 6 月 | 2020 年 12 月 | 谢海岩、张国瑞 | 自主研发 |
5 | 高 性 能 多组 分 复 合吸 收 剂 制备技术 | 2015 年开始从事简单组分吸收剂的制备技术研究,经过性能优化和改进,2016年开始高性能多组分复合吸收剂制备技术研究,团队于 2021 年掌握高性能多组 分复合吸收剂制备的核心技术。 | 2016 年 8 月 | 2021 年 3 月 | 宋镇江、陈慧 | 自主研发 |
6 | 超 宽 带 非线 性 梯 度渐 变 吸 波蜂 窝 制 备 技术 | 2018 年开始超宽带非线性梯度渐变吸波蜂窝制备技术研究,后续通过技术攻关,加大了对宽频带吸波材料的研究开发力度,2021 年形成了超宽带非线性梯度渐 变吸波蜂窝制备技术。 | 2018 年 8 月 | 2021 年 12 月 | 谢海岩、张国瑞 | 自主研发 |
7 | 低 可 探 测隐 身 功 能结 构 件 设计技术 | 研发团队于 2018 年开始对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全面研究,突破了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电性能、力学性能的仿真计算方法,通过低 RCS 载体设计及加工制造,实现了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设计技术的自主可控,建立了国际 先进的电磁计算仿真平台。 | 2018 年 4 月 | 2021 年 12 月 | 谢海岩、张国瑞 | 自主研发 |
8 | 高 精 度 低可 探 测 隐身 功 能 结构 件 制 备技术 | 研发团队于 2019 年开始高精度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制备技术研究,采用了宽带轻质大吸收率吸波材料,通过低 RCS 载体设计及加工制造,2020 年研制出高性能功能结构一体化吸波部件,解决了制约关键指标实现的关键技术瓶颈,实现在某重大工程上的批量应用, 解决了国防急需。 | 2019 年 1 月 | 2020 年 12 月 | 张国瑞 | 自主研发 |
9 | 低 可 探 测隐 身 功 能结 构 件 测试技术 | 2020 年针对研发的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的电性能、力学性能方面进行测试研究,2021 年建立了国际先进的电磁参数及电磁辐射特性测试平台,掌握了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测试技术,实现 了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电磁参数测 | 2020 年 3 月 | 2021 年 10 月 | 张国瑞 | 自主研发 |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 | 开始 研发时间 | 技术 形成时间 | 关键参与人员 | 技术来源 |
试的自主可控。 | ||||||
10 | 超 高 磁 导率 磁 性 薄膜 动 态 磁取向技术 | 2019 年研发团队通过市场调研,针对市场现有需求,开始研发超高磁导率磁性薄膜,通过对磁性吸波薄膜的周期性调制,使磁性吸波薄膜具有多频段吸收效果,在厚度不变的情况下实现宽频带电磁干扰抑制效果,掌握了超高磁导率磁 性薄膜动态磁取向核心技术。 | 2019 年 2 月 | 2021 年 10 月 | 李维佳 | 自主研发 |
11 | 多 组 分 耐腐 蚀 硅 胶吸 波 贴 片流 延 制 备技术 | 2020 年研发团队针对现有技术硫化生产导致的无法连续生产的缺陷,采用多组分共混后流延成膜,在生产中不再使用昂贵的动态混胶设备,2021 年突破了多组分耐腐蚀硅胶吸波贴片流延制备技 术,显著降低了生产成本。 | 2020 年 1 月 | 2021 年 12 月 | 李维佳 | 自主研发 |
12 | 水 系 高 磁导 率 超 薄磁 性 基 板制备技术 | 2013 年通过系统开展基板制备工艺、天线应用设计、天线及基板测试技术等方面研究,2015 年突破了 NFC 天线对材料的高磁导率、低损耗、薄型化要求的技术难点,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NFC 天线基板材料的工程化制备工艺,构建了 NFC 天线基板材料从研制到生产及应用的完整体系,打破国外该材料 技术垄断,现已批量应用。 | 2013 年 7 月 | 2015 年 12 月 | 张宏亮、阙智勇 | 自主研发 |
(2)关键参与人员经历
序号 | 姓名 | 学历与资质 | 主要任职经历 | 重要科研成果及获 得奖项情况 |
1 | 谢海岩 | 工学博士在读、高级工程师 | 2014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电子科大国家电磁辐射控制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员;2013 年 10 月至 2021 年 7 月先后任佳驰有限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技术总监; 2021 年 8 月至今任佳驰科技技术总监。 | 重要科研成果: 申请超过 20 项发明专利 获得奖项: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2、四川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3、四川电子技术奖二等奖 4、成都市产业生态 圈人才计划 |
2 | 张宏亮 | 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 | 1989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先后任电子工业部国营某厂技术员、技 术部长、总工程师;1999 年 12 月 | 重要科研成果: 申请超过 10 项专 利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关键参与人员经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