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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长生生物 公告编号:2017-058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签订寨卡疫苗技术转让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甲方”)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以下简称“微生物所”或“乙方”)签订《关于研发新型寨卡疫苗技术转让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甲、乙双方就新型寨卡灭活疫苗制备领域开展合作达成意向,公司受让微生物所新型寨卡灭活疫苗制备专有技术。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是国内最大的综合性微生物学研究机构,从事微生物学基础和应用研究。微生物所以微生物资源、微生物生物技术、病原微生物与免疫为主要研究领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目前,微生物所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雄厚基础、强大实力和广泛影响的综合性微生物学研究机构,也是国内学科最齐全的微生物学专业机构。
微生物所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二、协议基本内容
1.技术转让标的及价款。甲方受让乙方新型寨卡灭活疫苗制备专有技术。双方拟定交易对价为人民币 1500 万元,同时在产品上市销售后连续十年内,甲方按约定的产品营业额比例支付提成款。甲方按照里程碑方式分阶段支付给乙方专有技术使用费价款。
2.合作模式。双方确认乙方与甲方的合作为独家排他性合作,乙方不得与第三方就本意向书双方合作涉及的专利申请、技术和商业秘密进行磋商、谈判、达成任何口头、书面的意向性、框架性或正式合作协议。
3.违约条款。本意向书签署后,任何一方实质性的违反本意向书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4.生效、变更、解除。本意向书自双方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对本意向书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意向书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意向书。本意向书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意向书仅表示甲乙双方存在合作意向,双方达成合意应以签署正式技术转让合同为准。本意向协议条款将体现在正式合同中,未尽事宜由正式合同另行约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据世界卫生组织最新报告显示,自 2007 年以来,已经有 40 余个国家和地区报告有寨卡病毒感染病例,由于它可能会导致新生儿小头症,因此越来越受到外界的关注,但目前尚无针对寨卡病毒的有效预防和治疗手段。
本次与微生物所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将有利于加快公司寨卡疫苗的研发进度。若项目能够成功研发并顺利实现成果转化,将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结构,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本次转让价款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对当期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四、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本次意向书的签署不需要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本意向书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风险提示
1.本意向书仅表示甲乙双方存在合作意向,双方达成合意应以签署正式技术转让合同为准。
2.新型寨卡灭活疫苗研发须经历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生产批件审报、审查等过程。产品最终能否开发成功,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该产品也存在按照我国有关法规、政策能否通过政府审批等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即使新型寨卡灭活疫苗研发取得成功获得上市许可,后续商业化推广能否取得预期效益,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项目重大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