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被保险人,投保人与投保人配偶声明与授权
1. 本投保单、与投保单有关的各份问卷及文件、对友邦保险(即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派的体检医生的各项告知与xx确实无 误,且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若不属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无效。
2.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保险条款样本,本人已了解了该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内合同撤销、解除合同、等待期等内容,并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除由贵公司经正式程序修改或批注的内容外,其它任何人的口头及书面xx、报告或合约,贵公司无需负责。
3. 本人授权贵公司从任何内、外科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任何组织单位,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有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资料或索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4. 贵公司须遵守或同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其他要求(以下简称 “报告要求”)。因此,本人/我们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基于上述报告要求将本人/我们的个人信息或资料提供给任何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或第三方。同时,本人/我们同意贵公司持有、使用本人/我们所提供的全部个人资料,并授权贵公司将该个人资料提供及披露予与贵公司有关联的个人或组织或任何被选择的境内外第三方,用以处理本保险申请、提供客户服务及推荐产品和服务或用于公益目的。本人/我们理解该信息或资料包括i)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以下简称“相关方”)的个人信息或资料;ii)保单的相关信息;及iii)相关方所持有的其他保单的相关信息。有关前述信息或资料之披露,可能包含境外之披露。本人/我们理解,若本人/我们不同意披露前述之信息或资料,则贵公司不会向本人/我们销售任何保险产品或提供任何服务。
5. 在投保单个人资料部分填写的国籍信息以外,本人/我们声明,本人/我们并不拥有美国的国籍、永久居留权、绿卡、居留权等使得本人/我们对美国有纳税义务。(备注:如果您开始拥有美国的国籍、永久居留权、绿卡、居留权等使得您对美国有纳税义务,请于相关身份信息更改日起30天内通知我 司。如您已在投保单上告知您的国籍为美国,则本条不适用)
6. 所有一年期及以上的意外或健康险产品,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仍需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示续保,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延续有效。若本人无意续保,应于主合同或附加合同期满日前亲自办理或委托贵公司服务人员办理终止保险费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以终止续保。
7. 本人已知晓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 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当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日数,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
8. 本人已了解如果投保人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60天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9. 如购买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并已提供手机号码,本人同意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或北京保监局指定的信息平台)为本人提供免费的短信提示;(北京地区适用)
10.“投保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的特别声明:本人投保时已了解产品情况,若有以下所述情形之一,本人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①趸交保费超过本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②年期交保费超过本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本人家庭月收入的20%;③保费交费年限与本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④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本人保费预算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