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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招商信诺[2023]医疗保险 015 号
招商信诺附加泰国突发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
⯎ 对于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我们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中字体加黑加粗加下划线显示的部分。 7.8.
⯎ 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4.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 保险条款中的常用术语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构成
2. 合同效力
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3. 投保范围
4. 保险期间
5. 保险责任
6. 基本保险金额
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7. 责任免除
8. 其他免责条款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9.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10. 保险金申领资料
11. 受益人
1
招商信诺附加泰国突发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方”或“本公司”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 ||
1. | 合同构成 | 《招商信诺附加泰国突发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
2. | 合同效力 | 主合同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 任。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
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
3. | 投保范围 |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
4. |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不满一年,我们对首次泰国旅行1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我们对每次泰国旅行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以每次自中国大陆离境2之日起连续不超过 180 天为限。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应不晚于被保险人的实际自中国大陆离境之日。 |
5.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泰国突发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泰国遭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3,并因该突发急性病导致在 医院4住院5治疗,就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在医院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6的医疗费用(以下称“医疗费用”),我们将按以下计算方式给付本项保险金。 |
1 泰国旅行:指被保险人以观光、游览、探亲、访友、商务洽谈、学习培训等为目的,离开中国海关前往泰国,至返回中国海关的旅行,包括其在泰国停留的时间。不包括被保险人往来其日常居住地与日常工作地、移民、 务工及获得或寻找医疗治疗的行为。
2 离境:指被保险人离开某一国家或地区海关。
3 突发急性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当次前往境外地区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并以该突发病症为直接原因 24 小时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病不包括出境前被保险人已被确诊的疾病、正诊治过程中的病症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4 医院:指由执业医生或合法注册护士对被保险人进行日常护理、观察、治疗的医疗机构,并且该医疗机构在
所在地的监管机构注册或登记为提供综合医疗服务或外科医疗服务的合格机构。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
5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临床需要而遵照医嘱办理入、出院手续,留在医院中占有病床并接受治疗的过程,所住
之病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但不包括在门(急)诊观察室、急诊科病房、康复(科)病房、身体检查、家 庭病床及其他非正式病房的治疗。
6 合理且必要: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治疗、服务或药品:(1)对病人疾病或伤害的诊断或治疗是适当的、基本
的;(2)提供安全、充分、适当的诊断和治疗必须的护理,但不超过一定的范围、持续时间或强度、级别;(3)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及与在当地被广泛认可的医疗专业水平一致的治疗;(4)不是主要为病人、家庭、医生或其他提供治疗的人员的舒适和方便而设的项目;(5)不属于对被保险人的学术教育或专业培训的一部分;(6)非试验性或研究性的。
泰国突发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医疗费用 ×70% 本附加合同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泰国突发急性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还需符合补偿原则。即任何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 从其他途径(包括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通过包括我们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获得的所有补偿及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突发急性病 确诊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 如果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的,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最后一次与医院结算费用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给付,另有 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 ||
6.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
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 ||
7.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治疗或被保险人发生下列医疗费用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 四、既往症7。 五、遗传性疾病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 六、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10;非治疗性药品,如免疫刺激剂(包括但不仅限于施保利通,泛福舒,匹多莫德等);疫苗。 七、性病11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献血、捐赠骨髓或任何人体器官、组织;鼾病、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 治疗。 八、耐用医疗设备12的购买或租赁。 九、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及其安装和置换等;各 种康复治疗器械、义齿、义眼、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每次就诊时医生开具 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 |
7 既往症:指在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8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
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0 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花旗参,冬虫夏草,十全大补膏(丸)等滋补类中药,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海马,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等;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包括但不限于鹿茸,胎盘,鞭,尾,筋,骨等,以及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11 性病:指《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12 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颈托、腰托、腹带、轮椅、拐杖、助走器,胰岛素笔式注射器、各种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胰岛素泵、血糖试纸、助听器、负压罐、刮痧板等。
十一、 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 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二、 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 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经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 十三、 任何保健性项目,如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中药熏洗治疗、中药熏药 治疗、药浴;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调查研究为目的治疗,试验性医疗治疗;美容,矫形,非医学必需的激素治疗,营养咨询,丰胸或缩胸治疗,睡眠有关的研究或治疗,变性手术,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健美治疗项目(如营养、减肥、增胖、增高等);戒毒、戒酒、戒烟及其相关治疗; 十四、 各种医疗咨询: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等。 十五、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辅助生育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受精、应用促排卵药、胚胎移植或配子输卵管内移植)、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前辅导课程;孕前优生优育检查。 十六、 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视力矫正手术。 十七、 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 十八、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 的药品或药物。 十九、 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疾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二十、 被保险人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13。 二十一、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4期间就诊或治疗。 二十二、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 限);任何因受酒精、毒品15、管制药物影响或与其有关的并发症导致的治疗。 二十三、 职业病16,因医疗事故17导致伤害。 二十四、 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二十五、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 ||
8.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共 同条款之“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保险事故通知”、“其他核定结果”、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等。 |
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
13 精神和行为障碍:在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归属于精神和行为障碍(编码 F00 至 F99)的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6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17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
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10. | 保险金申领资料 | 一、申领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4)对于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需提供相关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完整的门(急)诊、住院病历; (6)与本次理赔有关的医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医生诊断书,有主持治疗的执业医生或专科医生的签字或印章(正式的医疗诊断章)的医疗记录或医疗手册等; (7)被保险人泰国旅行的护照或其他出入境旅行证件、签证或机票、车船票等; (8)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1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