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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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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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融資租賃安排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交易時段後,承租人與融資人以訂立融資租賃協議之方式協定融資租賃安排,據此,融資人將向承租人購買設備,購買價為人民幣369,000,000元,以便在融資期內將設備租回予承租人,作為代價,承租人須每半年向融資人支付租賃款。
由於融資租賃安排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融資租賃安排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知及發佈規定。
緒言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交易時段後,承租人與融資人以訂立融資租賃協議之方式協定融資租賃安排。融資租賃安排之詳情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訂約方: (i) 融資人作為買方及出租人;及
(ii) 承租人作為賣方及承租人。
標的資產: 設備,將由融資人向承租人購入,再租回予承租人。
購買價及完成: 融資人就購買設備應付承租人之購買價為人民幣
369,000,000元,金額乃由承租人與融資人參考設備賬面值及本集團之融資需求金額後經公平磋商後釐定。該購買價須於以下條件達成後10個營業日內支付:
(a) 於支付購買價時,融資租賃協議及承租人、其聯屬公司或控制人(作為一方)與融資人(作為另一方),或承租人與任何其他第三方之任何其他協議並無遭到違反;
(b) 與融資租賃協議有關之保證文件(定義見下文)及其他法律文件已訂立並生效,且並無嚴重違反保證文件;
(c) 於支付購買價時,財稅或金融政策或政府對金融行業的資金監管措施並無重大變動,而市場融資成本亦無重大增加;
(d) 承租人本身對發電站之投資與購買價之比率不低於融資人可接受之比率;
(e) 融資人已收到融資人接納的一家估值實體就設備編製之估值報告,確認設備估值不低於購買價;及
(f) 融資租賃協議規定之所有其他條件或相關程序已獲達成或履行。
預期購買價將於二零二三年三月支付。
融資期: 自支付購買價的日期起計15年期間。
租賃款及利率: 承租人須於融資期內每半年期末時支付租賃款予融資人。
租賃款總額指購買價另加融資租賃安排產生之利息,其將根據下列適用利率釐定。
租賃款之適用利率為浮動利率,相當於(i)相關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0.05%(於融資期首5年期間);及(ii)相關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0.9%(於融資期其餘10年期間)。融資期首筆半年租賃款之相關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支付購買價前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而其餘半年租賃款之相關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則為支付相應租賃款前公佈的最新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假設於整個融資期內的相關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4.30%(即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宣佈之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則適用利率於整個首5年期間及其餘10年期間因而分別為4.35%及5.20%,則租賃款總額將約為人民幣506,350,000元。
租賃款及適用利率乃由承租人與融資人參考設備融資租賃之現行市場成本經公平磋商後釐定。
保證文件: 本公司、黑龍江順霆及承租人須以融資人為受益人簽立保證文件(「保證文件」),作為承租人妥善履行其於融資租賃協議項下之所有責任之保證。保證文件包括(i)本公司作出之擔保;(ii)承租人就設備提供之抵押;(iii)承租人就其運營發電站產生之電力收入提供之質押;及(iv)黑龍江順霆就其於承租人之所有控股權益提供之質押。保證文件及融資租賃協議對本集團業務運營及管理概無重大不利影響。
保證金: 無。
手續費: 無。
回購權: 於融資期屆滿後,承租人有權以代價人民幣1.00元向融資人回購設備。
進行融資租賃安排之理由及裨益
融資租賃安排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讓本集團可取得其營運所需之財務資源及需要使用之若干設備。董事認為,融資租賃安排之條款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股東之整體利益。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設備之未經審核賬面值約為人民幣348,000,000元。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融資租賃安排項下之交易將不會導致本集團錄得任何出售收益或虧損。
所得款項之擬定用途
x公司將於融資租賃安排下產生約人民幣369,000,000元之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將用作一般營運資金,以為本集團於日常業務過程中之業務營運及活動提供資金,包括購置風力及光伏發電設備以及建設風力及光伏發電站。
關於融資租賃協議訂約方之資料
x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i)投資風電及太陽能項目及(ii)為風力及太陽能發電項目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及綜合解決方案。
承租人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主要於中國從事經營風力發電項目。
融資人為於中國成立之公司,主要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就本公司所知,融資人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擁有,該公司為一家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股份代碼: 601998)。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融資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之第三方。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融資租賃安排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融資租賃安排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知及發佈規定。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及用語具有以下涵義:
「適用百分比率」、 「關連人士」及 「附屬公司」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協合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碼:182),一家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普通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設備」 | 指 | 發電站之若干風電設備(包括風電主機設備及塔筒); |
「融資租賃協議」 | 指 | 承租人與融資人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就融資人向承租人購買設備及承租人向融資人租回設備之融資租賃協議; |
「融資租賃安排」 | 指 | 融資租賃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
「融資期」 | 指 | 承租人將向融資人租賃設備的15年期間; |
「融資人」 | 指 | 中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 |
司; |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黑龍江順霆」 | 指 | 黑龍江順霆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之 |
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租賃款」 | 指 | 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協議於融資期內須就租賃設備向 |
融資人每半年支付之租賃款; | ||
「承租人」 | 指 | 方正縣江灣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之有 |
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 指 |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不時公佈之貸款市場報價利 |
率; | ||
「兆瓦」 | 指 | 兆瓦; |
「發電站」 | 指 | 承租人在xxxxxxxxxxxxx00xxxxx項目;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購買價」 | 指 | 融資人就購買設備應付予承租人之購買價;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
「%」 | 指 | 百分比。 |
代表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協合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xxx
xx,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xxxxx(主席)、xxxxx(副主席)、xx先生(行政總裁)、xxxxx、xx先生及尚佳女士(以上為執行董事),xxxx(為非執行董事),以及xxx先生、方之熙博士、xx女士、xx先生及xxx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