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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含)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可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以下简称“投资负责人”)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证券运营中心负责按照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目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就证券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流程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股东、董事、总裁、副总裁及项目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投资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董事长。
第十六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
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由投资负责人组织实施,并牵头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投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 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 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 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x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x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七条 x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