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
下列公司達成的管制計劃協議: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青山發電有限公司
[ 註: 本管制計劃協議只在英文版本簽署( 亦只有英文版本具法律效力)。此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 並不具法律效力。]
管制計劃協議
x”,x | |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中電”, 為一依照香港法例註册成立及存在的有限公司, | |
青山發電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青電”, 為一依照香港法例註册成立及存在的有限公司 |
( 其後曾修訂) 的各方, 該協議將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屆滿。各方已同意本協議所載的管制計劃的條件,有關管制計劃協議將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開始生效。 | |
各公司承認其有持續責任為香港特别行政區( 下稱 “ 香港”) 發展提供、營運及維持充足與電力有關的設施,並供應電力, 以應付本協議期限內的電力需求。為達到上述目的, 經政府同意, 青電可增加發電容量, 藉以向中電出售電力。各公司經營業務時, 會符合適用的香港法律法規, 並會顧及香港社會在環境及經濟方面的需要。各公司會不斷努力改進其在環保方面的表現, 並推廣善用能源。爲此, 各公司確認政府在以下方面作出的努力: (i) 應對氣候變化及達致減少碳排放的目標; 及 (ii) 減少排放以改善區域空氣素質。就前者而言, 政府通過一系列措施, 包括致力推廣使用更潔淨的能源資源、能源效益和節約能源、進一步發展可再生能源, 以輔助傳統的發電方式, 並提高公衆的認知和參與。各公 司會不斷與政府共同爲此而努力。 |
該企業內的資金, 有權賺取合理利潤; 但作為回報, 政府須獲得有關公司保證, 繼續對消費市民提供足夠應付需求的服務, 並須在電力供應可靠性、對客戶的表現、效率、客戶服務及其他方面維持高效率和質素, 及根據財政及其他因素以合理的最低價格提供服務。 | |
政府在考慮市場是否已經準備妥當及其他有關因素後,在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後可以對電力供應的規管框架引入改變。政府承認, 各公司在管制計劃期内已經及可能作出長遠投資及合約承擔,以應付電力需求。 | |
各方同意本協議將管制及適用於各公司的財政事宜、各公司負責提供、營運及維持其設施和管理電力供應的方式,以及本協議指明的其他事宜,而該等事宜須與電力有關。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各公司和政府所另作安排的與電力外銷有關連或關係的事宜,則不包括在內。 |
預測的基本電費率水平應由定期的發展計劃檢討來決定, 並須獲得行政會議批准。發展計劃檢討應按照第 6 條及附表三 A 部的規定進行。 | |||
基本電費率的調整須根據附表三 B 及 C 部的規定實施。每年的電費檢討應根據附表三 B 部的規定進行。 | |||
根據第 3 條(1) 款(b) 段的要求, 中電可透過基本電費率的定期變動來調整收費。調整的數額將考慮到下文第 (a)、(b)、(c)段以及本條第(1) 款所述情況: | |||
根據第 5 條(3)款及附表三 B 部第 1(a) 分段的規定,中電須透過電費穩定基金的回扣方式,調整收費。 | |||
各公司的股東在任何年度因各公司在與電力有關的聯合經營而獲得的利潤淨額,是第 4 條(2)款訂明的准許利潤減去第 4 條(3) 款(a) 至(d) 段訂明各公司承擔的利息, 以 及受第 4 條(3) 款(e) 至(g) 段訂明的調整後的數額( 如該 |
年度為五年期間的最後一年則根據 4 條(3) 款(e) 至(h) 段),而該等調整與過剩發電容量或與表現有關。 | ||
就第 4 條(1)款規定,在計算某一年度的利潤淨額時,須從該年度的准許利潤中扣除出或作出的調整數額為該年度的: | ||
借入資本的利息扣除, 而有關利息( 若以外幣為單位則根據歷史匯率計算) 已轉化為資本開支或已撥入經營費用總額內。但有關每項貸款所扣除的數額, 不得超過相等於該項未償清貸款本金以年利率 7% 計算的數額; | ||
掉期外幣的借入資本利息扣除, 而有關利息是按掉期匯率和掉期利率計算, 但關於每項掉期外幣貸款所扣除的數額,不得超過相等於該項未償清掉期外幣貸款本金以年利率 7%計算的數額; | ||
相當於根據第 5 條(4) 款的規定而計算的電費穩定基金費用的數額扣除; | ||
客戶按金增加部分的利息扣除, 即該年度中客戶按金的期初結餘與期終結餘的平均數超出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結餘的數額的利息, 而息率最高為每年 7%; | ||
根據附表五第 23 段的規定計算, 該年度的能源效益、減少高峰用電及可再生能源獎勵金額的調整,減去根據附表五第 7.2 段的規定作出該年度的社區節能基金注資, 加上根據附表五第 22 段的規定計算該年度的任何可再生能源證書出售獎勵金額的調 整;及 |
第 25 段的規定計算的五年節約能源獎勵金額及五年可再生能源接駁獎勵金額作出調整。 | |||
在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第 4 條(2) 款下的准許利潤和第 4 條(3) 款(c)段下的電費穩定基金費用, 將分别根據固定資產淨值和電費穩定基金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的期初結餘和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期終結餘的平均數, 按比例以三個月計算。 | |||
已就根據第 4 條(3) 款(a) 及(b)段計算的借入資本利息、根據第 4 條(3) 款(d) 段計算的客戶按金利息、根據第 4 條(3) 款(e) 段作出的過剩發電容量調整及根據第 4 條(3)款(f)及(g)段作出的表現調整而作出調整後的准許利潤(及如該年度為某個五年期間的最後一年, 根據第 4 條(3) 款(h) 段計算的表現調整);及 | |||
依照附表二 F 部規定的管制計劃課稅負擔, | |||
則溢數將撥入電費穩定基金, 或不足之數將從電費穩定基金扣除, 但倘若數額不足, 則撥出的金額不得超過電費穩定基金的結餘。 | |||
費儲備金利率乘以電費穩定基金在該年度的期初和期終結餘平均數的費用, 會貸記入減費儲備金。中電應在該年度完結後的一個月內將減費儲備金於每年度完結時的結餘轉撥至電費穩定基金, 惟於本協議期限內的最後一年完結時的結餘除外,該筆結餘應按照第 5 條(6) 款的規定處理。 | ||
各公司應根據附表三 A 部的規定,向政府提交關於各公司提供和擴展電力供應系統的發展計劃。每份發展計劃均須由行政會議根據附表三的規定審核批准。 | ||
本協議將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實施,除本條(2) 至(4)款另有規定外, 將繼續有效至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下稱“ 期限”)。政府與各公司在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訂立, 其後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和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修訂的管制計劃協議將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停止生效( 下稱“ 舊協議”)。電費穩定基金、減費儲備金和燃料價格調整條款帳按照舊協議而保持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的期終結餘( 如有), 應分別轉撥入電費穩定基金、減費儲備金和燃料價格調整條款帳, 作為它們在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的期初結餘。該等轉撥應清償各公司在舊協議下關於該等賬目截至二零一 八年九月三十日為止的期終結餘的所有責任和負債。關 |
間的核數檢討仍應在該期間完結後三個月內, 根據本協議附表三 D 部的規定進行。 | |||
倘若任何一方認為某項實際或建議的指明市場變化,會導致產生擱淺成本,則各公司應與政府忠誠商討,而各公司應實行政府合理地要求實行的措施,以儘量減低該擱淺成本的數額。 | |||
關於上文第(1) 款提及的措施所不能減少的擱淺成本( 下稱“ 擱淺成本餘款”),各公司應從市場收回,而數額及機制須按第(3) 款的規定和議定實行。在該協議沒有達成的情況下,則須按第 9 條規定實行。 | |||
在一項指明市場變化生效當日不少於三十六個月之前及無論如何在不遲於二零三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應與各公司進行磋商,目的是: | |||
額;及 | |||
在本協議期限內或之後,因本協議或本協議的違反、終止或無效或與此等有關而產生的任何爭議、 爭論或索償, 包括按照第 8 條的規定而決定任何擱淺成本餘款的金額,但不包括因第 4 條(3)款指明的扣減或調整、對基本電費率所作的任何調整或按照附表三而進行的任何檢討或與此有關而產生的任何爭議、爭論或索償,應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及在以下各項的限制下仲裁解決: | |||
《仲裁條例》(第 609 章)附表 2 第 3、4、5、6 及 7 條適用於按照本條而展開的任何仲裁;及 | |||
仲裁程序屬於各方與仲裁員之間的私人和機密事宜。未經參與仲裁每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與仲裁有關的資料。如果屬於下列情況,可以容許作出披露: | |||
令作出的披露; | |||
儘管有上文第(2) 款的規定, 在符合以下各條文為條件下,政府在立法會要求時可以向其披露與各公司的任何爭議的概要,以及仲裁的結果。政府向立法會作出披露前,應通知各公司。各公司如果認為有必要保障若干敏感性質的資料,可以要求政府嚴格按照機密的準則向立法會披露該等敏感資料。如果政府認為有合理原因接納各公司的要求, 政府應向立法會轉達該要求, 請其考慮。 | |||
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均無賦予或宣稱賦予任何第三者任何利益或任何權利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 |||
倘於本協議期限內任何時間有新公司, 按照中電、青電及/ 或其各自關連公司的委託、轉讓、授權或其他方式, 經營電力有關的業務以滿足香港的電力需求, 除非與政府另行議定, 否則中電及/ 或青電( 視情況而定) 應在該新公司開始從事有關業務時, 儘早促使該新公司成為本協議的訂約方, 與各公司受到相同的權利和責任規限, 或由其時本協議的各方共同議定的其 他權利和責任所規限。 |
環境局局長 )
xxx )
在: ) ……………………………..
) xxx
xxx )
在場見證下 )
及董事xxx在場 ) ……………………………..
在: ) xxx
) 主席
xxx ) xxx
在場見證下以契據形式簽署並交付及 ) 董事謹此蓋上中華電力有限公司的公章
及董事xxxx場 ) ……………………………..
在: ) xxxx
) 副主席
xxx ) xxx
在場見證下以契據形式簽署並交付及 ) 董事謹此蓋上青山發電有限公司的公章
附表一
定 義
“五年期間” | |
“關連公司” | |
指各公司中的任何一家的任何母公司、子公司、同集團附屬公司、聯營公司或合資企業( 其定義須遵照香港會計師公會所訂立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 |
任何一年度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 | |
“基本電費率” | |
就任何年度而言, 指中電出售電力予香港境內的客戶之總收入,但不包括回扣和燃料成本帳戶調整,再除以該年度的出售電力度數,以每千瓦小時仙表示的數字。 | |
“履行資產停用責任所需的開支的最貼切估計” | |
指各公司在每年年底履行附表二 G 部提及的責任而估計將合理支付的金額。 | |
“借入資本” | |
指商業票據、供應商信貸、以分期付款條件向香港政府購買批租土地應付的款項、貸款、銀行透支、融資租賃及為固定資產籌措資金而安排的其他借款。 |
“啟用” | |
“各公司” | |
“折舊” | |
“發展計劃” | |
“與電力有關” | |
“過剩發電容量調整” | |
“行政會議” | |
“透過融資租賃而購置的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 |
“固定資產” | |
指各公司與電力有關而在土地、樓宇、廠房和設備方面的投資及轉化為資本開支的整修和改善工程,除根據附表二 A 部所載規定外,亦包括建築期內的資產,暫付款項,運 送中的貨物和資本物料。 |
“燃料價格調整條款帳” | |
指中電所設的一個帳目,透過該帳目可得出政府和各公司所議定的標準燃料成本與各公司的實際燃料成本之間的差異(“燃料成本帳戶調整”),並以回扣或收費方式, 將之轉嫁到客戶身上。 | |
“政府” | |
任何一年度的“中電電費收入毛額” | |
(b) 香港境內客戶於該年度受惠的數額, 該等數額在各公司與政府之間就政府事先所批准電力外銷而不時簽訂的協議中有所訂明, 並按照該( 等) 協議的規定計算; | |
“處理過剩發電容量機制” | |
“固定資產淨值” | |
“利潤淨額” | |
“新公司” | |
“准許利潤” | |
“減費儲備金” | |
某年度的“減費儲備金利率” | |
指 Moneyline Telerate Service 或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於該年度每一曆月首個營業日(周六除外)公布的一個月平均香港銀行同業拆息率(HIBOR)。 | |
“可再生能源系統” | |
指使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水能、潮汐能、浪潮能、地熱能及廢物能(包括土地堆填和污水氣體) 或各公司與政府日後互相議定的常存在及用之不竭(意思是無須擔心儲備耗盡的問題)的其他能源來發電的系統。 | |
“管制計劃” | |
“管制計劃收入淨額” | |
指按照以下方式計算得出的數額:從中電電費收入毛額減去經營費用總額及本協議附表二 F 部所列管制計劃課稅負擔後,加上根據第 4 條(3)款(a)及(b)段計算的借入資本的利息、根據第 4 條(3)款(e) 段作出的過剩發電容量調整、根據第 4 條(3) 款(d)段計算的客戶按金利息和進一步根據第 4 條(3) 款(f) 及(g)段計算得出的金額調整(及(如適用)進一步根據第 4 條(3) 款(h)段計算得出的金額調整)。 |
“指明工序牌照” | |
指政府按照《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 311 章)所發出的關於各公司擁有及營運的發電廠的指明工序牌照。 | |
“擱淺成本” | |
指各公司在管制計劃下因與電力有關的事宜而產生跟作出投資及承擔協議有關的費用(當中包括經政府批准的投資和燃料及電力購買協議的成本): | |
(a) 而該費用因政府, 或根據法庭或法律程序和解要求,對電力供應市場結構作出改變, 而對各公司的任何一家與電力有關的事宜造成重大影響( “ 指明市場變化”),但尚未或將來不能從市場收回; | |
“電費穩定基金” | |
“期限” | |
任何一年度的“經營費用總額” | |
(c) 推廣和實施減少高峰用電、能源效益和節約能源; 以 及推廣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經常開支; | ||
“年度” | ||
(a) 關於二零一八年, 是該年的最後三個月, 即由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開始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及 | ||
附表二
會計政策
應用於本協議書的釋義
所有資本開支皆依照下列日期併入固定資產帳目內。如資產是以外幣購入, 則按交易時的匯率換算,或如有安排以外幣合約付款,則按合約匯率記入帳目內: | |||||
(a)項內者除外) | |||||
根據本附表 E 部第(4)(a) 分段所述的到期利息 | |||||
其他開支項目,例如薪俸、 工資及保險費 | |||||
凡屬未完成的主要建築工程計劃的固定資產,在有關資產負債表內另外列為“興建中的資產”。 | |||||
不包括在上文第(2) 段但為指定資本項目而購置的設備,均列為資本物料,直至安裝為止。 | |||||
就本協議而言, 上述資本物料合計, 將成為固定資產的一部分, 在有關資產負債表上列為“ 等候安裝的設備”。 | |||||
根據本附表 G 部所列的資產停用責任的撥備將不會作爲資本開支入帳。 | |||||
與提議的資本項目有關的項目前期研究和評估產生的資本開支,應記入暫記帳及不會被列入固定資產,直至該項目獲政府批准實施爲止。 | |||||
固定資產的折舊, 按照下文第(2) 段所列的明細表以直線方式入帳。 | |||||
關於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前啓用的固定資產, 其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時的帳面淨值, 根據該固定資產所餘的有效使用期平均攤銷。該固定資產所餘的有效使用期為第(2)(c) 分段所述的按該固定資產啓用月份的首天起計的有效使用期, 減去自其啓用月份的首天起計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時已屆滿的期間。 |
關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或以後啓用的固定資產, 其成本將根據下文第(2)(c) 分段按該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期平均攤銷,由其啟用月份的首天起計。 | |||
100 年 | |||
35 年 | |||
35 年 | |||
60 年 | |||
25 年 | |||
60 年 | |||
45 年 | |||
60 年 | |||
50 年 | |||
25 年 | |||
15 年 | |||
10 年 | |||
(發電機組成部份除外) | 5 年 | ||
5 年 |
上 任 何 延 長 的 使 用期。 | ||||
透過融資租賃而購置的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如果有關租約沒有選購權), 將按直線方式在上文第(2) 段所列租約期或有效使用期內予以折舊,兩者以較短的為準。 | ||||
112 章)規定計算。 | ||||
(1) 按照本協議, 不再用於與電力有關的事宜的固定資產, 應自固定資產淨值的年終結餘中注銷, 並作爲下文第(2) 段所列的固定資產處置來處理。 (2) 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的處置如下: | ||||
(b) 如所得的款額超過原來成本,該超過的款額將作為資本利潤處理,而不會從經營費用總額中扣除。原來成本與帳面淨值之間的差額, 將從經營費用總額中扣除。 | ||||
(3) 如在某一年度内由於固定資產毀壞或損失而接受承保人賠償, 有關賠償的全部金額應從接受該賠償款項的年度的經營費用總額中扣除。 | ||||
入資本及股東墊付款的外匯差額,將暫緩處理,並經由一個暫記帳反映於有關的資產負債表內,亦不成為經營費用總額的一部份。 | |||
當實現時,金融衍生工具公允價值的損益和借入資本及股東墊付款外匯差額,除與本附表 A 部開列的資本開支有關的交易外,將記入經營費用總額或從中扣除,而該暫記帳將作相應調整。 | |||
所有其他未實現或已實現的外匯損益,除與本附表 A 部開列的資本開支有關的交易外, 將作為借項或貸項記入損益帳內, 並成為經營費用總額的一部份。 | |||
付予客戶按金、貸款及銀行透支的利息( 下文第 4(a) 分段所列的利息除外),將記入經營費用總額內。 | |||
除上文第(2) 段許可的情況外, 法定帳目內規定作遞延課稅的所 有其他撥備, 將不記入管制計劃開支內, 以確保不會向客戶收取雙重稅款。 根據上文第(2) 段計算出的遞延課稅項結餘, 應保存於各公司的帳目內,以便結算將來的應課利得稅。 | ||
當各公司因取得或在某段期間使用固定資產於與電力有關的事宜, 爲拆除及移走該固定資產, 及將資產所在的場所恢復原狀而產生費用責任(“資產停用責任”),該費用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 ||
(a) 按上文 B 部第(2)(c) 分段開列, 在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前啓用的有關固定資產的餘下的有效使用期;或 (b) 按上文 B 部第(2)(c) 分段開列, 在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或之後啓用有關固定資產的有效使用期,由該固定資產啓用月份的首日起計算。 | ||
在每一年度完結時,將檢討履行資產停用責任所需的開支的最貼切估計。對資產停用責任的撥備須作的任何更改應相應作爲該檢討期間經營費用總額的一部分。 | ||
為解除資產停用責任而產生的實際開支,應於付款年度在有關的撥備內記帳。因實際支付履行資產停用責任而須作出的必要調整,將計入該付款年度的經營費用總額內。 | ||
於管制計劃管轄的每一年度, 各公司應在有關的財政年度完結後三個月內擬備管制計劃財務報表, 並將其提交給政府。表內須顯示各公司的業績和財政狀况。該等管制計劃財務報表應由 各公司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登記的法定認可會 |
計師( 執業) 進行核數。就管制計劃財務報表進行的核數, 應 就該等管制計劃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已根據本協議的條文妥為編製提出意見, 而各公司應將有關的核數報告提交給政府。 | |
本協議期限內的任何時間, 如果香港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有任何更改而該等會計原則又適用於管制計劃的事務, 各方可以互相議定採納任何該等新的或經修訂的會計原則。否則, 在本協議內說明適用的會計原則將繼續適用。 |
附表三
發展計劃檢討、電費檢討和核數檢討的程序
政府與各公司將在下列時間共同進行發展計劃檢討,以便就中電預測的基本電費率水平達成協議( “ 發展計劃檢 討”): | |||
當各公司為其發電、輸電及配電系統(“ 系統”) 增添主要設備的發展計劃已最後擬定時; | |||
出現下文 B 部第(2)(c) 分段所述情況而有需要進行檢討時, | |||
檢討後該發展計劃應提交行政會議批核。除非政府與各公司另有協定,否則該發展計劃應涵蓋當年度之後最少連續五個年度或本協議餘下的年期,以較短者爲準。 | |||
涵蓋最少之後十年或直至本協議期限屆滿( 以較短者爲準) 的電力需求及銷售模式, 連同本地銷售及向香港境外第三者銷售的明細; |
可替代燃料與能源資源的建議(如有關); | |
新資本的款額( 如有), 包括盈利中保留再作投資的款額,以及爲購置固定資產籌措資金的方法; | |
關於購置發電或其他設備所需已安排或將安排的出口信貸, 或向關連公司借入貸款或其他長期債項等的款額及條款,連同相應的付還本金與利息的款項數額; | |
估計的每年基本電費率的調整, 計算的方法務求能令調整頗平均地分佈在上文第(2)(a) 分段提及的整個期間; | |
估計的燃料成本帳戶調整及估計每個年度的燃料回扣或調整費( 但不應影響各公司為抵銷其所耗燃料的成本變動, 而對燃料價格調整條款帳目作出調整的權利); | |
在檢討期內的每一年度, 根據上文第(a) 至(i) 分段的假設和(j) 分段的計算方法所得的估計管制計劃收入淨額超出准許利潤的溢數,將稱為“預算的電費穩定基金調撥”。這種預算的電費穩定基金調撥, 加上所有其他可用的資金,應隨時足夠支付各公司全部的財務承擔; |
定各公司與關連公司之間的交易費用的基準;及 | |||
政府和各公司應於每個年度十月份進行電費檢討。在該電費檢討內, 如有需要, 政府和各公司應議定在最近一次獲批准的發展計劃內當年度和隨後一個年度關於本附表 A 部第(3)段的主要項目之修訂。就每年的電費檢討而言, 關於當年度的估計會考慮估計的年終電費穩定基金結餘上限, 在隨後的年度作出一次性回扣或電費調整, 使估計結餘減至或低於該上限。該上限爲中電從銷售電力給本港客戶所得的每年總收入( 包括燃料成本帳戶調整但不包括該年度的回扣和調整 費)的 5%。 |
之後的第二個年度( 倘該年度之後的第二個年度仍於本協議期限內)的下列具體項目的預測: | ||
11. 經批准而向香港境內或境外第三方購買電力的數量和成本(不包括政府與各公司議定作為燃料成本一部分所購買的任何電力)。 | ||
如當年度的下一年度的預測基本電費率(“建議基本電費率”)不高於行政會議為該年最近一次獲批准的預測基本電費率 5%, 則除本文第(3) 段另有規定外, 該年度基本電費率調整將按照本部第(1) 段的修訂數字而作出,毋須再由行政會議批准。 |
如建議基本電費率超過本部第(2)(a) 分段所列的限額, 但不超過該限額 5%, 如果行政會議批准, 各公司可實行建議基本電費率,毋須作出發展計劃檢討。 | |||
如建議基本電費率超過本部第(2)(a) 分段所載的限額 5%,將須盡快進行另一次發展計劃檢討。 | |||
如政府和各公司未能就本部第(1) 段所述的修訂達成協議,或根據本部第(2)(b) 或(2)(c) 分段, 該修訂須經行政會議批准,則在各公司認為有需要時,由下個一月一日起,基本電費率可作臨時性調整,但不能高於本部第(2)(a) 分段所列限額。 | |||
各公司將秉承一貫致力增加透明度的做法,向公衆提供必要的補充資料, 在完成每次電費檢討後解釋有關電費調整。政府與各公司應在披露前相互議定向公衆披露的資料内容、範圍和呈報方式。 | |||
在每一次電費檢討中,(各方)同意根據上文 B 部第(2)或(3)段決定的建議基本電費率, 在下個年度的一月一日, 或於各公司與政府諮詢後決定的較後日期實施。倘若決定在較後日期實施,則會調整建議基本電費率, 藉使利潤淨額及該年度的電費穩定基金調撥與電費檢討所計算的數目相同。 | |||
如本協議任何一方書面要求檢討最近一次獲批准的發展計劃的主要成分(詳情見本附表 A 部第(3)段),將就先前最近一次獲批准的發展計劃內涵蓋的當年度和隨後年度的該等成分進行檢討; |
如有需要, 協議修訂先前最近一次獲批准的發展計劃內涵蓋的當年度和餘下各年度而據本附表 A 部第(3)段所載的主要項目; | ||
檢討各公司按照本協議附表四及五範疇內的表現, 其中包括為所呈報表現而作出的解釋和理據, 以及提昇這些範疇表現的改善計劃 (如適用); | ||
(包括適當的個別成本數據) 應由政府與各公司相互議 定。 |
附表四
客戶表現獎勵/罰款
1. 本附表羅列了適用於中電的供電可靠性表現、運作效率表現、客戶
服務表現和恢復供電表現(以上四類表現各為一項“客戶表現類別”)的獎勵及罰款。
2. 在任何一年度每一個客戶表現類別的獎勵調整,乃是按照中電的表現,根據下文第 3 至 10 段的規定計算下表“表現指數”欄內的每項表現指數,相對在“目標”欄內的目標,而在“獎勵調整”欄內所對應的百分率。
類別 | |||
ASAI高於或相等於99.9960% | |||
或相等於 | |||
99.9950% | |||
99.9930% | |||
於99.9920% | |||
接駁及供電表現指數(簡稱 “CSPI”) | CSPI相等於100% | ||
預約項目準時指數(簡稱 “API”) | API高於或相等於99.8% | ||
高於或相等於 99.7% | |||
平均電網供電復電時間(簡稱“平均 GSRT”) | 平均GSRT為65分鐘或以下 | ||
85分鐘 |
3. 於任何一年度中電在“客戶表現類別”的供電可靠性表現,是以中電於該年度所達到的平均服務可用指數(“ASAI”)為量度標準。 ASAI 應根據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SAIDIn
HYn
SAIDIn 指根據下文第 4 段的規定確定的 n 年度的系統平均中斷時間指數,並以時數表達;及
4. 在任何一年度的系統平均中斷時間指數(“SAIDI”),應根據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CIDn 指按以下因素計算確定 n 年度的客戶供電中斷時間總數,並以時數表達:
(ii) 在與上述原則相符的前提下,按 IEEE 1366-2012
標準;及
NCSn 指 n 年度接受供電的客戶總數,計算方式是計算該年度內每一曆月月底香港的中電客戶總數的平均數。
5. 在計算第 4 段的客戶供電中斷時間總數時,不應將以下的客戶供電中斷情況計算在內:
(ii) 該中斷是按有關客戶的要求或獲該客戶同意,為中電所擁有及操作的設備進行提升工程,以供電給該客戶,或是因任何客戶所擁有或操作的設備而造成的;
(iii) 該中斷發生於 IEEE 1366-2012 標準內定義的“主要事件日”。中電應對在主要事件日發生的供電中斷進行分析,並將關於供電中斷的報告及分析的結果提交給政府,以便政府收集有關的資料,按照 IEEE 1366-2012 的標準,決定該日是否主要事件日;或
(iv) 任何其他為提升中電的輸電及配電設施,而經政府批准為公平合理的計劃供電中斷。
6. 於任何一年度中電在“客戶表現類別”的運作效率表現,是以中電於該年度所達到的接駁及供電表現指數(簡稱“CSPI”)為量度標準。 CSPI 應根據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SDCSn
TCSEn
SDCSn 是 n 年度內有關屋宇的滿意裝置檢查已完成但沒有進行電網接駁,因此在該日午夜之前未有提供電力供應的總次數。為此,不應將因下列事項引致未能進行接駁的情況計算:
(i) 客戶或要求接駁電力的準客戶及/或有關屋宇的業主或佔用人要求,或不給予進入或任何必要的同意;
(ii) 惡劣天氣情况,例如 8 號颱風訊號及黑色暴雨警告;
(iv) 中電的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以外的任何人的行為或過失;或
(v) 中電的控制範圍以外,而政府認為公平合理的任何其他事項或情況;及
TCSEn 是 n 年度內完成有關屋宇的滿意裝置檢查的次數。
7. 於任何一年度中電在 “客戶表現類別” 的客戶服務表現,是以中電所達到的預約項目準時指數(簡稱“API”)為量度標準。API 應根據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TKAn TMAn
TKAn 是 n 年度內客戶與中電預約進行裝置檢查,而中電沒有在分配予有關客戶或準客戶的 1.5 小時時段結束前到達有關屋宇的總次數,但不包括有關客戶或準客戶取消預約及因發生上文第 6 段第(ii)、(iii)、(iv)或(v)分段的事項或情況令中電未能準時應約的預約宗數;及
TMAn 是 n 年度內與中電確認進行裝置檢查的總預約宗數。
8. 就本附表而言:
(a) 裝置檢查是中電的客戶或準客戶要求對有關屋宇供電(或更
改現有供電的載荷)後,對該屋宇的固定電力裝置進行檢查,而在上述要求提出時,並無電力接駁至該屋宇(或倘屬更改
現有供電的載荷,沒有足够的電力接駁);及
(b) 滿意裝置檢查是進行裝置檢查而結果是中電同意按要求提供電力供應。
9. 於任何一年度中電在“客戶表現類別”的恢復供電表現,是以中電於該年度所達到的平均電網供電復電時間(“平均GSRT”)為量度標準。平均GSRT應根據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a) 平均GSRTn =
於n年度每次電網供電故障停運的GSRT總和於n年度電網供電故障停運的總次數
GSRT 指每次電網供電故障停運的中斷發生時間至恢復時間(以分鐘計算);
電中斷
中斷發生時間 指以下兩者之較早者:(A)中電偵測到
供電中斷的時間;及(B)中電被通報供電中斷的時間,及
(i) 以中電提供的來源恢復向最後一名受故障停運所影響的客戶供電的時間,或
(ii) 準備好向最後一名受故障停運所影響的客戶恢復供電但因該受影響的客戶要求或不給予進入或任何必要的同意或支持,以致未能進行接駁的時間,或
(iii) 就與中電已事先就恢復供電訂立協議的偏遠地區客戶,按照該協議向受故障停運所影響的最後一名客戶恢復供電的時間。
(b) 就上文(a)分段的公式而言,在釐定電網的供電是否發生故障停運時, 不會考慮在下列情況下向一名客戶之電網供電的任何中斷: -
(i) 該中斷持續少於一分鐘;
(ii) 該中斷是按有關客戶的要求或獲該客戶同意,為中電所擁有及操作的設備進行提升工程,以供電給該客戶,或是因任何客戶所擁有或操作的設備而造成的;或
(iii) 該中斷發生於IEEE 1366-2012標準內定義的“主要事件 日”。中電應對在主要事件日發生的供電中斷進行分析,並將關於供電中斷的報告及分析的結果提交給政府,以 便政府收集有關的資料,按照IEEE 1366-2012的標準, 決定該日是否主要事件日。
10. 對上文第 2 段的列表“目標”欄內說明的表現目標的修訂,應以各公司與政府按照本協議第 7(3)款的規定達成的 協議為準。
11. 如果各公司於任何年度符合或超越第 2 段的列表“目標”欄內說明的任何目標的能力,因政府沒有適時或完全沒有為以下事項給予批准或支持而受到重大限制的話,則該年度其客戶表現獎勵/罰款金額為零:
(a) 裝置新設施或以適當技術改裝現有設施的資本項目,包括批出有關地盤、授予許可或牌照等;
(b) 以達到任何該等目標為目的而合理進行的可行性研究或其他工作;或
(c) 各公司合理進行的其他有關活動,而該等有關活動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或批准。
12. 就任何年度而言,客戶表現獎勵/罰款金額應為下列各數的總和:
(a) 根據第 2 段的規定而計算確定“客戶表現類別”的供電可靠性的獎勵調整;
(b) 根據第 2 段的規定而計算確定“客戶表現類別”的運作效率的獎勵調整;
(c) 根據第 2 段的規定而計算確定“客戶表現類別”的客戶服務的獎勵調整;及
(d) 根據第 2 段的規定而計算確定“客戶表現類別”的恢復供電的獎勵調整,
乘以各公司該年度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總值。至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客戶表現獎勵/罰款金額應根據固定資產淨值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的期初結餘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期末結餘的平均數,按比例以三個月計算。
附表五
能源效益、減少高峰用電、可再生能源、聯網和開放電網研究
能源效益
1. 本附表第2至6段羅列了爲各公司於經審核的節約能源、能源審核、新綠適樓宇基金及五年節約能源的表現(此四類別各爲一項“能源效益表現類別”)而提供的財務獎勵。
最高為第 2 段規定的 0.1% | |
最高為第 4 段規定的 0.04% | |
最高為第 5.4(a)及(b)段規定的 0.02%;及 最高為第 5.4(c)及(d)段規定的 0.1% | |
最高為第 6.1 段規定的 0.1% |
(a) 如果某為一曆年的年度的經審核的節約能源表現(以GWh爲單位來表達)相等於或高於48GWh;及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相等於或高於12GWh,或各公司與政府按照本協議第7(3) 款的規定所議定的其他數字, 爲 0.1%;或
(b) 如果某為一曆年的年度的表現低於48GWh;及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低於12GWh,或各公司與政府按照本協議第7(3)款的規定所議定的其他數字,獎勵百分率將為基於實際達成的數額按目標數額的比例計算。
3. 任何一年度的經審核的節約能源表現,應相等於中電的客戶在該年度裝置的節省能源技術所節省的能源總和(以GWh爲單位來表達),此項節省是以工程設計基準來評估的。此項節省的能源總和應由中電按
照能源審核計劃下進行的能源審核而評估,或由其他獲認可的第三方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根據《 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 ( 第610 章)進行的能源審核而評估、而該等節約能源項目由中電直接推動。就本附表而言,該能源審核計劃是由中電執行的計劃,而該計劃是各公司根據政府機電工程署發出有關能源審核的實務守則和指引,為其工業和商業客戶提供關於他們的能源需求的審核。
(a) 如果中電於某為一曆年的年度按能源審核計劃完成的能源審核的宗數相等於或高於600宗;及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相等於或高於150宗,或各公司與政府按照本協議第7(3)款的規定所議定的其他數字,爲0.04%;或
(b) 如果於某為一曆年的年度完成的能源審核的宗數低於600宗;及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低於 150 宗,或各公司與政府按照本協議第7(3)款的規定所議定的其他數字,獎勵百分率將為基於實際達成的數額按目標數額的比例計算。
5.1 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各公司將設立新綠適樓宇基金,以支持進行改裝或重新校驗工程、實施以“建築物為本”的智能╱資訊科技技術、或其他由政府與各公司議定的改善措施,以提升商用樓宇和非商用樓宇公用地方屋宇設備裝置之能源效益表現或其他可能由政府與各公司議定的用途。在不影響前述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政府與各公司可不時檢討新綠適樓宇基金的目標,而政府與各公司應不時議定新綠適樓宇基金的用途。
5.2 於任何一年度,各公司應向新綠適樓宇基金注入一筆各公司不時與政府議定的金額,該金額應屬經營費用總額的一部分。
5.3 自第 5.1 段指明的新綠適樓宇基金設立之日起至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綠適樓宇基金應由各公司維持和管理。各公司在管理新綠適樓宇基金時,應確保將基金管理產生的費用降至最低,該等管理費用應屬本協議期限内的經營費用總額的一部分。
5.4 任何一年度的新綠適樓宇基金獎勵百分率為下列的總和:
(a) 如果某為一曆年的年度内在新綠適樓宇基金下一些樓宇的已確認工程已經開展(包括但不限於已批出合約或工程已經動工的個案)(“該等樓宇”),該等樓宇的數目相等於或高於400 座;及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相等於或高於100 座,或各公司與政府按照本協議第7(3)款的規定所議定的其他數字,最高為0.02%;或
(b) 如果某為一曆年的年度内該等樓宇的數目低於400 座;及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低於100座,或各公司與政府按照本協議第7(3)款的規定所議定的其他數字,獎勵百分率將為基於實際達成的數額按目標數額的比例計算;及
(c) 如果某為一曆年的年度的新綠適樓宇基金的節約能源表現(以 GWh爲單位來表達)相等於或高於48GWh;及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相等於或高於 12GWh,或各公司與政府按照本協議第7(3)款的規定所議定的其他數字,最高爲0.1%;或
(d) 如果某為一曆年的年度的新綠適樓宇基金的節約能源表現低於 48GWh;及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低於12GWh,或各公司與政府按照本協議第7(3)款的規定所議定的其他數字,獎勵百分率將為基於實際達成的數額按目標數額的比例計算。
5.5 任何一年的新綠適樓宇基金的節約能源,應相等於下列兩項的總和:(A) 新綠適樓宇基金下獲批准的項目在該年度裝置的節省能源技術所節省的能源(以GWh爲單位來表達),此項節省是以工程設計基準來評估的,以及(B) 新綠適樓宇基金下獲批准重新校驗樓宇的已竣工項目預計可節省的能源(以GWh爲單位來表達),有關計算是根據政府機電工程署發出的有關重新校驗的技術指引進行評估。
(a) 如果各公司於某個五年期間達到的五年節約能源表現低於5%但高於或相等於4%,應為0.06%;或
(b) 如果於某個五年期間的五年節約能源表現高於或相等於5%,應為0.1%。
6.2 就每個五年期間而言,五年節約能源表現應為根據下列公式並以持續受益基準計算有關五年期間内各年節省的總電量(以GWh爲單位來表達):
(b) 第5.1至5.5段所指的新綠適樓宇基金的節約能源表現;及
(c) 第7.1段所指的中電社區節約能源基金支持的計劃所節省的能源,
各公司在該五年期間内的本地電力平均每年銷售量(以GWh爲單位來表達),
6.3 為避免疑問起見,在計算五年節約能源表現時,以持續受益基準計算的所節省的總電量(以GWh爲單位來表達)應在每個五年期間開始時重新設定為零。
7.1 中電社區節約能源基金須在不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前設立,初始資金將從舊協議下維持的能源效益基金截至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的期末結餘淨額中撥出。各公司須(以下文第7.2段説明的方式)進一步向中電社區節約能源基金注資,旨在推廣能源效益及節約能源,例如通過協助住宅、工商業客戶以及弱勢客戶╱社群的計劃來提高終端能源效益,將終端使用的電器更換或升級到更節能的電器型號。資金亦可能用來支持其他由政府與各公司議定的計劃,例如綠色樓宇措施;支持使用可再生能源以取代傳統能源供應的計劃;以及支援弱勢社群的計劃。本中電社區節約能源基金下制定的計
劃,以及他們對該基金所達致的節約能源的評估方法,及相應的資金分配方式均應由政府與各公司議定。
7.2 各公司每年應向中電社區節約能源基金注入一筆不可退還的款項
(每次為“社區節能基金注資”),該金額相等於(i)經審核的節約能源表現、(ii)能源審核表現,以及(iii)新綠適樓宇基金表現(統稱為 “ 能源效益獎勵金額” ) 所獲授予的獎勵總額的百分之六十五
(65%)。如果在某一年度沒有能源效益獎勵金額,各公司將無責任就該年度作出任何社區節能基金注資。
7.3 各公司應在不遲於政府確認某一年度的能源效益獎勵金額後的一個月內向中電社區節約能源基金作出社區節能基金注資(如有)。至於在截至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年度作出的社區節能基金注資(如有),在各公司不應保留有關社區節能基金注資的前提下,應由政府與各公司進一步討論和議定。有關討論應在不遲於二零三三年一月一日前啓動。
7.4 對中電社區節約能源基金作出社區節能基金注資後,電費不應受到任何影響。在不影響上述的一般性情況下,各公司不應將社區節能基金注資包括在經營費用總額内。
7.5 自第7.1段指明的中電社區節約能源基金設立之日起至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電社區節約能源基金應由各公司維持和管理。各公司在管理中電社區節約能源基金時,應確保將基金管理產生的費用降至最低,該等管理費用應屬本協議期限内的經營費用總額的一部分。至於應如何處理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中電社區節約能源基金的任何可用結餘,在有關結餘不會退還予各公司的前提下,應由政府與各公司進一步討論和議定。有關討論應在不遲於二零三三年一月一日前啓動。
8.1 在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貸款基金期間”),各公司應設立一貸款基金(“節約能源貸款基金”),爲各公司的非政府客戶(“借款人”)提供貸款,以落實在能源審核計劃或新綠適樓宇基金下的能源審核中所界定的節約能源措施。各公司應在貸款基金期間内每一歷年提供港幣二千五百萬元的本金金額,以供借款人在節約能源貸款基金下提取款項作上述用途。貸款基金期間提供的本金總額於任何時間不應超過港幣一億二千五百萬元。
8.2 在舊協議下維持的節約能源貸款基金應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終止,而各公司在該基金下的未償還本金總額連同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未償付的所有相關責任和債務一併被調撥,以構成新的節約能源貸款基金的一部分。
8.3 於貸款基金期間内,各公司可安排銀行以貸款人身份為借款人提供節約能源貸款基金下的商業貸款,這樣,各公司本身毋須提供資金。各公司應向借款人補償該等貸款產生的及已支付予銀行的利息。在本協議繼續有效的情況下,該等補償的金額被視爲經營費用總額。
8.4 政府與各公司應於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至少十二個月啓動專項討論,討論範圍可能包括各公司於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就營運和管理節約能源貸款基金而需要追討的款項、已經產生或將會產生的損失及╱或開支,包括(a)各公司因上述第8.3段所述的利息付款而於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可能補償予借款人的所有金額;(b)如果各公司以貸款人身份提供貸款予借款人,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產生的任何壞賬,即各公司在貸款基金期間提供予借款人的貸款的未償還本金金額;以及(c)各公司於二零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就節約能源貸款基金的一般行政事宜(為履行各公司因補償上述第8.3段下的利息責任而所需的費用),以及追討和執行各公司於貸款基金期間以貸款人身份在節約能源貸款基金下提供貸款而產生的行政及律師費用。
8.5 各公司須設立一教育基金,在經營費用總額中每年撥出港幣一千萬元,進行能源效益及推廣活動,該教育基金的管理由各公司執行並由持份者的代表參與。
8.6 新綠適樓宇基金、中電社區節約能源基金、節約能源貸款基金及教育基金的管理程序須由政府與各公司議定。
減少高峰用電
9 任何年度(就量度減少高峰用電表現及計算減少高峰用電獎勵之目的而言,僅指任何曆年)的減少高峰用電獎勵百分率,是下表右欄所顯
示與左欄減少高峰用電表現對應的數字。各公司於任何一年所達到的減少高峰用電表現應按照第9段及第10段的規定而計算確定。
勵百分率 | |
10 任何為一曆年的年度的減少高峰用電表現,應按照於該年度(i)在沒有進行減少高峰用電活動的情況下該年度被視為已發生的高峰電量需求與(ii)在進行減少高峰用電活動的情況下該年度的實際高峰電量需求兩者之間的差額(以兆瓦表達)計算,而:
(a) 一項減少高峰用電活動所達到的電量需求減量,應為於相關期間參與全自動減少高峰用電計劃或協議式減少高峰用電計劃的客戶所實現及被該計劃記錄之電量需求減量的總和;及
(b) 每一名參與的客戶所實現的電量需求減量,應為(如為正數) (A)於有關活動當日前十個非活動日中,該客戶需求量最高的三日的平均需求量的正常化基準(於同一期間);與(B)於相關期間客戶的實際需求量兩者之間的差額。
可再生能源
11.1 各公司在與政府磋商及經考慮所生產的能源的環境效益、成本、對電費的影響、時間性、可靠性及電力質量特性後,將設立如上網電價等的適當機制,以於香港推廣及發展可再生能源。
11.2 根據上文第11.1段,上網電價計劃的詳細安排將由政府與各公司不時議定(“上網電價計劃”)。
11.3 於任何一年度,上網電價的成本減去出售可再生能源證書(於下文第14段所述)之所得收益,將構成各公司根據本協議於該年度的燃料成本的一部分。
11.4 各公司與政府將不時檢討上網電價計劃及其他於其時實行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機制以及它們對中電客戶在電費方面的影響。
12. 在上網電價計劃條款的限制下,中電將於本協議期限內購買由其任何安裝了根據上網電價計劃條款界定為合資格參與上網電價計劃的嵌入式可再生能源系統(“可再生能源參與系統”)的客戶所生產的電力。可再生能源參與系統其中將包括已接駁至中電電網及發電容量最多達1兆瓦的可再生能源系統。此外,因應個別情況,經政府與各公司同意及在考慮安全及技術標準以及對各公司及中電的其他客戶的影響後,亦可考慮將安裝了發電容量超出1兆瓦的嵌入式可再生能源系統的客戶納入上網電價計劃。
13 在上網電價計劃條款的限制下,中電於本協議期限內將就可再生能源參與系統所生產的每一度電支付上網電價。可再生能源參與系統所在地之實際用電(無論是由嵌入式可再生能源系統所產生或由中電電網所供應)將按照其當前的電費率由中電徵收。
14 中電將引入有關出售可再生能源證書(“可再生能源證書”)的安排,旨在容許客戶購買代表由中電所購買或生產的本地生產可再生能源的證書。可再生能源證書計劃的詳細安排將由政府與各公司不時議定。
15.1 各公司會為小型嵌入式可再生能源系統按照合理條款於香港提供標準化併網安排(包括提供後備供電)。“小型嵌入式可再生能源系統”是指最高發電容量為200千瓦或以下(或政府與各公司議定的發電容量),而不超出該小型嵌入式可再生能源系統所安裝的處所的電力需求的系統。
15.2 因應個別情況,經考慮嵌入式可再生能源系統的安全及技術標準以及有關併網對中電的電力系統及對中電的其他客戶可能造成的任何影響後,安裝了非上述第15.1段所涵蓋的小型嵌入式可再生能源系統的嵌入式可再生能源系統的中電客戶可按照合理條款獲准併網。
15.3 所有併網安排須受適用的技術及安全標準(包括政府機電工程署最新發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與電網接駁技術指引》內規定的技術及安全要求)限制。
16 任何一年度的可再生能源獎勵百分率,是根據下文第17段的規定計算確定各公司於該年度達到的可再生能源表現,而在下表右欄以百分率顯示的對應數字。
率 | |
17 任何一年度的可再生能源表現,是於該年度可再生能源系統(不包括由政府直接擁有的系統)在中電所服務的地區的總發電量(以千瓦時表達)對比各公司在香港的總發電量(以千瓦時表達)之比例按百分率表達。
18 任何為一曆年的年度的可再生能源接駁獎勵百分率,是根據下文第 19段的規定計算確定各公司於該年度達到的可再生能源接駁表現,而在下表右欄所顯示的對應數字。至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可再生能源接駁表現將按比例以三個月計算。
百分率 | ||
個但少於120個;及於 | ||
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 | ||
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 ||
三十一日年度新接駁 | ||
的系統相等於或多於 15個但少於30個;或 | ||
系統相等於或多於120 | ||
個;及於二零一八年 | ||
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八 | ||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 | ||
度新接駁的系統相等 於或多於30個; | ||
生能源系統數目: | 定期發電的系統相等 於或多於120個 ;及於 | |
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 | ||
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 ||
三十一日年度新接駁 | ||
並定期發電的系統相 等於或多於30個 |
19 任何一年度的可再生能源接駁表現以下列兩者為量度標準:
(a) 於該年度接駁至中電電網的新可再生能源系統的數目;及
20 就每個五年期間而言,如果在某個五年期間新接駁並定期發電的可再生能源系統超過750個,適用的額外五年可再生能源接駁獎勵百分率將為0.01%。
21. 為避免疑問起見,為了確定額外五年可再生能源接駁獎勵百分率 0.01%是否適用之目的,在每個五年期間開始時接駁的可再生能源系統數目將重設為零。
22 任何一年度的可再生能源證書出售獎勵金額,是根據第14段的規定於該年度中電向客戶出售可再生能源證書所產生的總收入的百分之十(10%)。
能源效益、減少高峰用電及可再生能源獎勵金額
23 就任何一年度而言,能源效益、減少高峰用電及可再生能源獎勵金額是下列各數的總和:-
(a) 根據上文第2段的規定而計算確定,該年度經審核的節約能源獎勵百分率;
(b) 根據上文第4段的規定而計算確定,該年度的能源審核獎勵百分率;
(c) 根據上文第5.4段的規定而計算確定,該年度的新綠適樓宇基金獎勵百分率;
(d) 根據上文第9段的規定而計算確定,該年度(為一個曆年)的減少高峰用電獎勵百分率;
(e) 根據上文第16段的規定而計算確定,該年度的可再生能源獎勵百分率;及
(f) 根據上文第18段的規定而計算確定,該年度的可再生能源接駁獎勵百分率,
再乘以各公司該年度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總值。至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能源效益及可再生能源獎勵金額(即第23(a)、(b)、(c)、(e)及(f)段項下的總和)應根據固定資產淨值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的期初結餘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期末結餘的平均數,按比例以三個月計算。
24 就任何一年度而言,該年度的可再生能源證書出售獎勵金額應根據上文第22段的規定而計算確定。
25 就每個五年期間而言,五年能源節約獎勵金額及五年可再生能源接駁獎勵金額是下列各數的總和:-
(a) 根據上文第6.1至6.3段的規定而計算確定,該五年期間的五年能源節約獎勵百分率;及
(b) 根據上文第20及21段的規定而計算確定,該五年期間的五年可再生能源接駁獎勵百分率;
再乘以各公司於該五年期間最後一年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總值。聯網研究
26 各公司將與政府合作,在考慮技術可行性、對整體供電表現的影響
(包括安全性、可靠性、電費及環保表現、電力系統的效益、對消費者的成本及利益,以及對各公司的影響)後,為考慮加強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聯網以及香港現有電網之間聯網的詳細安排進行研究(“聯網研究”)。
27 於本協議期限內,各公司將與政府合作,因應聯網研究的結果以及在 全面考慮安全性、可靠性、技術可行性及環保表現、電力系統的效益、對消費者的成本及利益、在未來對規管框架可能作出的更改以及對各 公司的影響後,就向第三方開放電網的可行性進行研究。
附表六
處理過剩發電容量機制
1. 過剩發電容量測試
(1) 過剩發電容量測試適用於將增設的每個發電機組(“增設機組”)。增設機組包括安裝新發電機組或為現有發電機組增加發電容量,但不包括任何可再生能源系統的發電容量,或爲使各公司符合有關所規定的減少空氣污染排放目標,包括“指明工序牌照”內規定的排放要求及/或政府就減少香港碳排放的目標,而裝置的任何新的燃氣聯合循環發電機組。
(2) 每個增設機組須在啟用的年度接受全面測試,這個測試包括過剩發電容量界限測試和備用容量測試(“兩項測試”)。如未能通過該兩項測試,便須在其後每個年度再接受全面測試,直至通過該兩項測試的任何一項為止。增設機組如在啟用的年度或之後任何時間通過該兩項測試的任何一項,以後便無須再接受測試。
(3) 就全面測試而言,可再生能源系統的容量不屬於總裝機容量的其中一部分。
(i) 這項測試採用過剩發電容量界限喪失負荷概率
( 界限喪失負荷概率) 作為準則, 細節在下列第
4 部分詳述。該概率根據增設機組啟用年度內本地實際最高電力需求量加上 4% 寬限定額,及該年度電力需求量最高時的裝機容量( 不包括增設機組的發電容量) 計算出來。
( i i ) 如果增設機組在啟用年度的界限喪失負荷概率 相等於或高於計劃裝置機組時所採用的設定喪失負荷概率(“ 設定概率”)( 目前是每年 0.5 天) ,增設機組便可通過過剩發電容量界限測試。
( i i i ) 如果界限喪失負荷概率低於設定概率, 增設機 組便不能通過過剩發電容量界限測試。增設機 組如同時未能通過備用容量測試,便須在下年 度,即第二個年度,再次接受全面測試。第二 次測試採用的界限喪失負荷概率,是根據第二 個年度實際最高電力需求量的 104% ,以及在 首年度電力需求量最高時的裝機容量( 不包括增設機組的發電容量) 而得出。如果第二個年 度的界限喪失負荷概率仍然低於設定概率, 增 設機組便不能通過第二次過剩發電容量界限測 試。增設機組如須在其後的年度接受全面測試, 則過剩發電容量界限測試所採用的原則將與上 述的相同。
(b) 備用容量測試
如果在增設機組啟用前,各公司可用的備用容量超出其系統內兩個最大的發電機組(機組數目須按政府與各公司日後進行檢討和同意而調整)的容量加上運轉儲備的要求,增設機組便不能通過備用容量測試。
(5) 增設機組如連續兩年不能通過上述的過剩發電容量界限測試和備用容量測試,則第 2 部分所載的過剩發電容量調整便會由第二個年度開始,從每年的准許利潤中扣除,直至(但不包括)增設機組通過兩項測試任何一項的年度為止。
2. 准許利潤的扣除
(1) 由增設機組未能通過過剩發電容量界限測試和備用容量測試兩項測試的第二個年度起,根據本協議第 4(2)款計算准許利潤時,增設機組的部分成本原則上不會作為固定資產計算,直至(但不包括)增設機組通過該兩項測試的任何一項的年度為止。為避免疑問起見,換言之,雖然增設機組的成本仍會全數列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內,但其中一部分卻不會為股東賺取利潤淨額,直至增設機組通過上述兩項測試的任何一項為止。
(2) 第 2(1) 段提及的部分成本, 是指產生過剩發電容量的增設機組整體機電設備成本1 的 100%, 加上截至( 但不包括) 啟用當日的期間所負上增設機組機電設備的最後 100% 成本的資本化利息2 ,減去須扣除過剩發電容量調整的年度內累計至該年度終結為止的折舊。這筆成本在此稱為“過剩發電容量開支”。
(3) 對於每個須扣除准許利潤的年度,(本協議第 4(3)(e)款提及的)過剩發電容量調整將按以下公式計算:
= 准許利潤調整,減去
與過剩發電容量開支有關的容許利息支出
而
准許利潤調整
= 8% x 過剩發電容量開支年初及年終結餘平均值容許利息支出
= 與增設機組機電設備成本總額有關的借入資本加權平均利率(年利率上限為 7%) x 過剩發電容量開支年初及年終結餘平均值。
(4) 增設機組啟用後,有關的利息、折舊及所有其他經營費用均視為經營費用總額的一部分。
(5) 倘有任何其他電力供應商獲許對在中電現時的任何供電範圍的用戶供應電力,本附表及本協議第 4 和第 5 款內列明的處理過剩發電容量機制將停止生效,之後准許利潤中不得扣除過剩發電容量調整(如有)。
3. 延期方案
(1) 日後每個增設機組的實際安裝日期會視乎負荷增長而定。各公司在即將就購置於原定時間啟用,以應付預期的電力需求增長的增設機組的合約作出確實承諾之前,會根據最新的電力需求預測與政府磋商,以評估實際的安裝和啟用時間表。
1 機電設備成本是指那些只與所增設機組有關的機電構件成本,包括實地安裝構件的成本,但地盤平整、土木和建造工程、超過一個機組共用的廠房裝備和服務、工程管理和融資成本,均不包括在內。
2 資本化利息金額是增設機組在截至但不包括投產當日期間負上的機電設備成本的最後100%的累
計平均值,與增設機組整體機電設備成本相關借貸加權平均利率的積,乘以前述100%機電設備成本期的日數,除以365。
(2) 各公司就購置增設機組機電設備的合約作出確實承諾之後,只要能夠向政府證明消費者因延期安裝增設機組而要承擔的整體成本淨現值,低於按原定的裝機時間表並計算過剩發電容量調整在內的整體成本淨現值,亦可延期安裝增設機組。
(3) 用於計算淨現值的成本項目包括所有與延期安裝增設機組有關的項目和股東回報。所用的折現率與最近期獲批的發展計劃所採用的相同。
4. 機制所採用的參數和假定
(1)(a)本機制會採用下述參數:
= 須進行過剩發電容量界限測試年度內的本地實際最高電力需求量的 104% , 以及增設機組啟用年度內電力需求量最高時的裝機容量( 不包括增設機組的發電容量) 所得出的喪失負荷概率 3 。
= 各公司的系統內兩個最大發電機組的容量( 機組數目將按政府與各公司日後進行檢討和同意而調整) ,加上運轉儲備的要求。
= 引致過剩發電容量的增設機組整體機電設備成本的 100% ,加上截至( 但不包括) 啟用當日的期間所負上增設發電機組機電設備的最後 100% 的成本的資本化利息, 減去須扣除過剩發電容量調整的年度內累計至該年度終結為止的折舊。
3 喪失負荷概率界定為以每年的日數或時數計算發電系統未能應付需求的概率。這概率是用來衡量發電系統的安全和可靠程度,任何年度的喪失負荷概率是導致運行容量4少於該年度某個小時或某天的最高電力需求量的機組停運的所有組合概率總和。
4 運行容量界定為所有可用的發電機組5的發電容量總和,減去所有意外停運的可用發電機組的發電
容量總和。
5 可用發電機組界定為已投入服務、尚未報廢以及未因進行預期維修保養而停止運作的發電機組。
(1)(b)採用的財政假定如下:
=與最近期商定的發展計劃所採用的折現率相同。准許回報率:8%
(2) 過剩發電容量界限測試計算界限喪失荷負概率會採用下述技術性假定:
採用兩區式喪失荷負概率模擬,但不包括中國內地系統的影響。該模擬應考慮到以下參數。該模擬會是政府與各公司會在發展計劃檢討期間商定所採用的模擬。 | |
安裝計劃的假定。 | |
(100+4)%。 | |
o 採用經批准的發展計劃內用於制訂發電機組安裝計劃的假定。 | |
o 系統的發電機組實際數目,但不包括增設機組數目。 | |
o 採用經批准的發展計劃內用於制訂發電機組安裝計劃的假定。 | |
o 同上。 |
o 同上。 | |
o 同上。 | |
o 同上。 | |
o 同上。 |
在各公司現有的系統結構中,應用於備用容量測試之備用容量如下:
量 | 大亞灣核電廠的一台 984 兆瓦發電機組之中電 所佔的 70%輸出量 | |
690 兆瓦 | ||
1,575 兆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