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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宠物运输保险条款(20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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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合同的投保人是宠物所有人或货运代理公司,被保险人是宠物所有人。保险标的
第三条 x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运输途中的宠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意外死亡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或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
(二)托运人责任;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保险标的本身患疾病或自身存在健康问题;
(五)保险标的怀仔、防疫注射或接种;
(六)保险标的因传染病、患病,经管理当局命令屠杀;
(七)保险标的因缺乏饲料而致的死亡;
(八)保险标的被禁止进口或出口;
(九)保险标的出生未满 6 个月;
(十)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相关利益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十一)保险标的放置在无人看管场所发生的损失;
(十二)因航班延误、变更或取消导致的损失;
(十三)承运人拒绝运输的小动物品种;
(十四)实际承运当日,运输途中任何航点温度(最低或最高)在摄氏零下 12 度(含)以下或摄氏 30 度(含)以上时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 x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宠物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运至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为止;但如运至目的地后未立即卸离运输工具,最长的保险责任期限从抵达目的地当日起算,至次日 24 时止。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照保险标的死亡时的市场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单一保险标的赔偿限额不超过每一运输工具所载宠物保险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投保人、被保险人等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
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运抵保险xxx的目的地后,被保险人须及时提货并应做到:
(一)如发现保险标的死亡,应立即向保险单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当地无保险人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可聘请当地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二)如发现保险标的的死亡涉及承运人或有关第三方的责任,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向承运人或有关第三方索赔。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提单、发票正本或副本;
(二)承运人及相关方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死亡证明;
(三)如涉及承运人责任或其它第三方责任,须提供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证明和资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一)保险标的意外死亡时以市场公允价值或实际价值为依据的死亡赔偿金,不包含医药费等间接费用;
(二)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金额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后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1、宠物:家庭饲养的观赏小动物,仅限于狗、猫、鸟。
2、正常运输:飞机运输,可扩展登机前和下机后同城短途公路接送(汽车运输)。
3、意外死亡: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造成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