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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2010]医疗保险 116 号
招商信诺附加五年住院手术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 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6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60 天之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和症状才属于保障疾病;但因为意外伤害住院施行手术不受 60 天的限制。 3.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手术,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8、12.
4. 请您留意自动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续保日前通知我方。 9.
5.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住院”、“手术”、“保障疾病”等的定义和范围)的详细解释。 19.
6. 请您留意合同约定的住院手术保险金给付比例。 附表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
9. 续保条件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本合同效力恢复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 索赔
13. 诉讼时效
14. 保险金申请
15. 保险金给付
16. 其它核定结果
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 释义
附表
招商信诺附加五年住院手术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19.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 19.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年龄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如属续保,则被保险人的续保年龄最高可至 60 周岁。
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见 19.3)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 19.4)住院(见 19.5)施行手术(见 19.6),或被保险人因本合同规定的保障疾病(见 19.7)住院施行手术,我方将按照《住院手术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列明的该手术项目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手术保险金。
住院手术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6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60 天之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和症状才属于保障疾病。
二、被保险人入住医院(见 19.8)之日必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三、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年度(见 19.9)内多次住院施行手术,或一次住院施行多次手术,住院手术保险金可累计给付,但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住院手术保险金额。
四、被保险人同一次手术涉及多个手术项目时,不累计给付,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手术项目的住院手术保险金。
五、对任何在《住院手术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没有列明的手术项目,我方将根据手术所属科别或手术部位参照此表中的相近项目确定手术给付比例。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手术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 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之前已存在的病症(见 19.10),遗传性疾病(见 19.11),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见 19.12),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绝育手术,
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
七、例行身体检查,任何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任 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疗养,休养,
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19.13)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
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十一、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
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十二、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19.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9.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9.16)的机动车;
十三、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 何体育竞赛;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
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六、战争(见 19.17)、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 19.18)及任 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19.19)。
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 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手术的,我方不支付住院手术保险金,合同
维持有效。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交费方式分为年交、月交。具体的交费方式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见 19.20) 或到期日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19.21),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 19.22)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
9. 续保条件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日,也即本合同的续保日(见 19.23)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
在每一个续保日前,我方将向您方发出自动续保通知,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续保日前通知我方。
续保费率标准因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而不同,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续保费率标准确定。
10. 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见 19.24)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恢复效力。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需一并申请恢复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则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方将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本合同也
须一并解除。
12.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没有续保;
四、投保人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五、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第六章 索赔
13. 诉讼时效 受益人(见 19.25)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4.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领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4)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5)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
件。
二、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
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5. 保险金给付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16. 其它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17. 欠交保险费的
处理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要求您方先予支付所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或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9.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19.1 公司、我方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9.2 您方 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9.3 意外事故 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19.4 意外伤害 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19.5 住院 指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由于保障疾病的发生而遵照医嘱办理入、出院手续,留在医院中占有病床并接受超过 24 个小时以上的连续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但不包括在门(急)诊观察室、急诊科病房、康复(科) 病房、家庭病床及其他非正式病房的治疗。
19.6 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保障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医生为被保险人施行消毒、麻醉处理,并利用医疗器械为病人进行身体检查,或进行人体组织的切开、切除、缝合等治疗。
19.7 保障疾病 指本合同生效日期起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注生效日期(见 19.26)起 60 天之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不包括合同生效前未治愈的慢性病,也不包 括合同生效后复发的疾病。疾病和症状出现的时间,以致病因素首次引起被保险人主观不适、异常感觉、机能变化、身体损害或组织器官病态改变的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已寻求医护意见或已进行检查治疗)。
19.8 医院 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
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x 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一、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二、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三、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机构
19.9 保单年度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期 24 时起至下一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日期的 24 时止的期间,或自保单周年日 24 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止的期间,如果该月份无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生效日期的对应
日。
19.10 之前已存在的
病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的 24 时前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注生效日期的 24时前(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身体不适或已呈现的异常体征,或被诊断、治疗的疾病,或已遭受的身体残疾和损伤。
19.11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9.1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9.1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见 19.27)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9.1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9.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9.1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9.17 战争 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19.18 恐怖主义 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
19.19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方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9.20 保险费到期日 指投保人应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的日期。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对于除了年交方式之外的交费方式,如果在任何的月份,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到期日。
19.21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9.22 生效日期 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
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19.23 续保日 保险期间届满时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续保日。
19.24 利息 按欠交保险费的经过天数和借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借款利率由我方每半年公
布一次。
19.25 受益人 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9.26 批注生效日期 指您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我方审核批准后在批注上所注明的该变更生效的起始年月日。批注中所包含的变更将自批注生效日期的 24 时起开始产生效力。
19.27 医生 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 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附表
住院手术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科别 | 手术项目 | 给付 比例 | 手术项目 | 给付比 例 |
神经外科 | 三脑室脑膜瘤切除 | 100% | 开放性脑损伤清创术 | 50% |
中颅窝脑膜瘤切除 | 100% | 脑脓肿切除 | 50% | |
后颅窝脑膜瘤切除 | 75% | 脊髓脓肿引流 | 30% | |
听神经瘤切除 | 100% | 开颅血肿清除术 | 50% | |
显微手术:肿瘤切除术 | 75% | 脑室钻孔引流术 | 30% | |
脊髓内肿瘤切除 | 75% | 脑脊膜膨出修补 | 50% | |
颅骨肿瘤切除 | 20% | 脑叶切除术 | 30% | |
颅骨病灶清除 | 20% | 癫痫病灶切除 | 50% | |
凹陷性颅骨骨折复位 | 30% | 大脑中动脉瘤切除(夹闭) | 75% | |
头皮癌广泛性切除+皮瓣转移+植皮 | 75% | |||
胸心外科 | 主动脉瓣替换术 | 100% | 心脏肿瘤切除术 | 100% |
心脏瓣膜狭窄球囊成形术(多瓣) | 75% | 支气管瘘修补术 | 30% | |
二尖瓣狭窄直视分离术 | 50% | 肺叶切除 | 30% | |
胸主动脉瘤切除与人造血管移植术 | 100% | 肺癌根治术 | 100% | |
全肺静脉畸形引流心内矫正术 | 75% | 肺移植术 | 100% | |
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矫正术 | 100% | 食管癌根治术 | 75% | |
肺动脉栓塞栓子摘除术 | 50% | 胸膜内胸廓成形术 | 30% | |
冠状动脉搭桥术 | 75% | 胸壁冷性脓肿病灶清除术 | 10% | |
心脏外伤修补术 | 30% | 胸腔闭式引流 | 5% | |
心脏移植术 | 100% | 剖胸探查 | 30% | |
纵隔肿瘤切除术 | 50% | 胸膜切除术 | 20% | |
血管外科 | 股-髂动脉旁路术 | 30% | 下肢深静脉血栓摘除术 | 30% |
腋股动脉旁路术 | 50% | 动脉瘤(锁骨下/股动脉等)切除术>6CM | 50% | |
股-胫/腓动脉原位大隐静脉旁路移植术 | 30% | 后天性动-静脉瘘切除术 | 30% | |
大隐静脉结扎、剥脱术 | 10% | 大网膜移植术 | 50% | |
普通外科 | 全胃切除 | 50% | 肝外伤缝合术 | 30% |
胃癌根治术 | 75% | 肝三叶切除 | 75% | |
胃幽门成形 | 30% | 肝叶、肝段切除+肝胆管空肠吻合 | 50% | |
高选择性胃迷走神经切断术 | 30% | 肝门部胆管癌“U”型管引流术 | 30% | |
胃或肠造瘘关闭 | 30% | 肝移植术 | 100% | |
胰十二指肠切除(胰头癌根治术) | 75% | 肝脓肿穿刺引流术 | 10% | |
结肠息肉切除 | 30% | 胆囊切除 | 30% | |
胆管十二指肠吻合 | 30% | 胆囊癌根治术 | 50% | |
直肠癌肛门重建 | 75% | 异体脾移植 | 20% | |
复杂肠粘连松解 | 30% | 全脾切除 | 30% | |
肠部分切除 | 30% | 腹股沟斜疝修补 | 20% | |
结肠癌根治术 | 50% | 胰岛细胞瘤切除术 | 30% | |
腹会阴肛门成形术 | 30% | 腹膜后肿瘤切除 | 50% | |
盆腔脓肿引流 | 10% | 剖腹探查(包括活检、胃、肠修补、造瘘) | 20% |
阑尾切除 | 20% | 环痔切除 | 20% | |||
甲状腺癌+颈清扫术 | 50% | 乳癌根治术 | 50% | |||
胰腺移植术 | 100% | 门腔静脉分流及复杂门体断流术 | 50% | |||
甲状腺肿物切除 | 20% | 清创缝合术 | 5% | |||
泌尿外科 | 全膀胱切除回肠代膀胱 | 50% | 自体肾移植 | 50% | ||
膀胱部分切除输尿管移植 | 30% | 异体肾移植 | 75% | |||
膀胱切开取石 | 20% | 肾癌根治术 | 50% | |||
外伤性膀胱修补术 | 20% | 全肾切除 | 30% | |||
前列腺激光切除术 | 30% | 肾盂整形 | 30% | |||
前列腺癌根治术 | 50% | 复杂性肾结石切开取石 | 30% | |||
经尿道前列腺电切割术(TURP) | 50% | 肾盂镜下取石 | 30% | |||
输尿管镜下取石 | 50% | 阴囊阴茎全切术 | 30% | |||
输尿管整形 | 30% | 睾丸癌根治术 | 50% | |||
尿道成形+膀胱造瘘术 | 30% | 腹股沟淋巴清扫 | 30% | |||
尿道扩张 | 5% | 精索囊肿摘除术 | 20% | |||
尿道狭窄修复术 | 20% | 睾丸附睾切除 | 30% | |||
精索静脉曲张高位结扎术 | 10% | 肾上腺肿瘤摘除术 | 50% | |||
妇产科 | 子宫癌根治术 | 100% | 残角子宫切除 | 30% | ||
全宫切除 | 50% | 外阴癌根治术 | 75% | |||
复杂膀胱阴道瘘修补 | 30% | 尿、粪瘘修补术 | 50% | |||
子宫脱垂修复术 | 10% | 卵巢癌根治术 | 100% | |||
外阴广泛切除术 | 30% | 子宫肌瘤摘除术 | 20% | |||
宫颈锥形切除 | 10% | 卵巢楔形切除 | 20% | |||
附件切除(卵巢囊肿摘除) | 20% | 子宫穿孔修补 | 20% | |||
阴道壁囊肿切除 | 10% | 输卵管通气、通液术 | 10% | |||
盆腔粘连松解术 | 20% | 诊断性刮宫术 | 10% | |||
骨科 | 侧弯脊椎 Dayer’s 器械矫形内固定植骨融合术 | 50% | 四肢长骨加压钢板或髓内钉取出术 | 30% | ||
侧弯脊椎后路植骨融合术 | 30% | 膝关节矫正截骨术 | 30% | |||
后路颈椎椎板单边开窗减压术 | 50% | 脊椎侧弯畸形肋骨矫形切骨术 | 30% | |||
前路椎间盘切除融合 | 75% | 脊椎滑脱后路椎板减压横突融合脊髓探查 | 50% | |||
骶椎肿瘤前/后路切除术 | 100% | 胸腰椎前/后路肿瘤切除重建 | 100% | |||
股骨头再造术 | 30% | 髋关节融合术 | 30% | |||
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 50% | 断掌再植术 | 75% | |||
四肢截肢术 | 30% | 断指再植 | 30% | |||
人工椎体置换术 | 50% | 骨髓移植术 | 50% | |||
人工半骨盆置换术 | 100% | 供体取骨髓 | 10% | |||
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 50% | 拇指外翻矫形术 | 20% | |||
股骨颈骨折套简钢板螺钉固定 | 50% | 骨髓炎病灶清除术、填塞术、植骨术 | 20% | |||
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 20% | 骨肿瘤切除术 | 30% | |||
肩胛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 30% | 钢板螺钉内固定 | 20% | |||
膝关节镜检+镜下半月板切除术 | 50% | 骨活检术 | 10% | |||
半月板切除术 | 30% | 石膏托(含复位术在内) | 5% | |||
髌骨部分切除+韧带修补术 | 20% | 清创缝合术:>10cmⅹ10cm | 10% | |||
腱鞘囊肿切除术 | 5% | 骨牵引术 | 10% |
脊椎骨折内固定术 | 30% | 骨囊肿切除术 | 10% | |||
断指残端修补术 | 20% | |||||
烧伤科 | 上/下肢切削痂植皮(不含手部) | 30% | 手部切痂植大张皮 | 30% | ||
腹部切痂植皮 | 30% | 烧伤创面自异体微粒皮覆盖术:上肢 | 30% | |||
背部切痂植皮 | 30% | 颈部切削痂植皮 | 30% | |||
全面部切痂植皮 | 50% | 清创术 | 5% | |||
烧伤削痂覆盖导体皮:上肢 | 20% | 烧伤头皮缺损头皮扩张术 | 20% | |||
整形外科 | 疤痕切除+植皮术:>10cm*10cm | 50% | (神经纤维瘤)血管瘤切除术+修复术:>6cm | 30% | ||
乳房再造术:肌皮瓣转移法 | 30% | 褥疮修复术 | 30% | |||
肛门功能重建术 | 30% | 胸、腹壁缺损修复术 | 30% | |||
拇指功能重建术 | 30% | 血管、神经、肌腱损伤探查吻合术 | 20% | |||
眼科 | 白内障摘除术加人工晶体植入术 | 30% | 睫状体肿瘤摘除 | 50% | ||
虹膜肿瘤切除术或瞳孔成形术 | 30% | 眼睑肿瘤切除 | 10% | |||
眶缘切开肿瘤摘除:深部或后部 | 30% | 睫状体分离术 | 20% | |||
全睑重建术(激光辅助) | 50% | 前房重建术(四联手术中包括玻璃体切割) | 50% | |||
双行睫毛囊剔除加局部冷冻 | 30% | 广泛睑球粘连分离加异体移植 | 50% | |||
眼内视网膜激光凝固术 | 30% | 玻璃体切割术+视网膜 | 75% | |||
巩膜扣带术 | 30% | 眼内异物磁吸术(不包括前房异物) | 30% | |||
角膜、结膜异物摘除 | 5% | 泪囊结膜吻合术 | 30% | |||
抗青光眼手术(包括滤过术小梁切除等) | 20% | 泪道再造插管 | 20% | |||
xx虹膜切除术 | 20% | 化学伤前房冲洗+结膜下冲洗术 | 10% | |||
眼球摘除(包括眶内容物挖除)义眼座植入术 | 20% | 全结膜囊移植术 | 50% | |||
眶内容物挖除+植皮术 | 30% | 睑板腺囊肿切除术 | 10% | |||
玻璃体切割术:前段 | 10% | 翼状胬肉切除术 | 20% | |||
睫状血管结扎术 | 10% | |||||
角膜移植术 | 50% | |||||
耳鼻喉科 | 中耳癌根治术 | 75% | 鼻咽癌根治术 | 75% | ||
外耳道异物取出术 | 5% | 全喉切除+喉重建术 | 75% | |||
外耳道闭锁成形术 | 20% | 间接喉镜活检术 | 10% | |||
鼓室成形术: I 型 | 10% | 声带息肉摘除术 | 10% | |||
电子耳蜗植入术 | 100% | 声带外移术 | 20% | |||
鼻腔血管瘤切除 | 20% | 扁桃腺摘除 | 10% | |||
额窦骨瘤摘除术 | 20% | 咽腭成形术 | 30% | |||
鼻中隔脓肿、血肿切开引流术 | 5% | 食道顺行扩张术 | 10% | |||
鼻中隔矫正术 | 20% | 气管、支气管异物取出 | 30% | |||
下鼻甲部分切除 | 5% | 三叉神经减压术 | 30% | |||
激光鼻泪管复通术 | 30% | 口腔内肿瘤切除 | 30% | |||
上颌窦癌扩大根治术 | 75% | 前颅窝开颅术 | 100% | |||
气管切开 | 5% | 鼻窦开放术 | 10% | |||
食道异物取出术 | 5% | |||||
颌面外科 | 上颌骨一侧切除+植皮 | 50% | 牙龈癌联合根治术 | 50% | ||
上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固定 | 20% | 颊癌切除 | 75% | |||
牙槽骨骨折复位固定术 | 10% | 颊癌黏膜联合根治术 | 100% | |||
腮腺混合瘤切除 | 30% | 唇癌切除+整形 | 50% |
颌颈部淋巴瘤切除 | 30% | 口腔癌根治术 | 100% | |||
颞颌关节强直关节成形术 | 100% | 颜面皮肤癌切除(包整形) | 75% | |||
口咽前庭瘘修补术 | 20% | 舌癌口底联合根治 | 50% | |||
牙龈瘤切除三牙位(部分骨切除) | 20% | 舌良性肿瘤切除 | 20% | |||
介入手术治疗 | 主动脉成形术 | 100% | CT 引导下经皮药物注射治疗 | 30% | ||
肾动脉支架成形术 | 75% | CT 引导下穿刺活检术 | 30% | |||
肾静脉肾素测定 | 20% | 电视下腰椎间盘脱出切割抽吸治疗术(PLD) | 30% | |||
经皮冠状动脉成形术 | 100% | 电视下各种穿刺活检术 | 10% | |||
冠脉支架植入术 | 100% | 经皮穿刺腹腔内脓肿引流术 | 20% | |||
全脑血管溶栓术 | 50% | 经皮肝穿胆道引流术 | 20% | |||
主肺动脉侧支堵闭术 | 100% | 胆道梗阻性黄疸内支架治疗及内引流术 | 100% | |||
心内膜活检钳取术 | 50% | 气管内球囊扩张术 | 30% | |||
经股动脉插管椎动脉造影术 | 30% | 气管内激光消融术 | 50% | |||
其它血管导管检查术 | 50% | 前列腺肥大尿道球囊成形术 | 10% | |||
冠脉造影检查 | 50% | |||||
小手术 | 体表肿瘤切除术:>8cm | 10% | 痔切除术 | 10% | ||
肿物活检术 | 5% | 肛瘘切开挂线 | 5% | |||
静脉切开术 | 5% | 乳腺切除术 | 10% | |||
体表脓肿切开引流术 | 5% | |||||
其他穿刺 | 中心静脉穿刺测压 | 5% | 骨穿刺 | 5% | ||
胸腔穿刺 | 5% | 肾穿刺 | 5% | |||
心包穿刺 | 5% | 膀胱或股动脉、静脉穿刺 | 5% | |||
肝穿刺 | 5% | 颅内穿刺 | 5% | |||
腹腔穿刺 | 5% | 硬脑膜下穿刺 | 5% | |||
腰穿刺(脊髓穿刺) | 5% | 小脑延髓池穿刺 | 5% | |||
内窥镜检查 | 纤维超声内镜+钳除息肉、取活检或肺泡灌洗 | 30% | 电子超声内镜 | 30% | ||
纤维支气管镜检查+钳除息肉、取活检或肺泡灌洗 | 10% | 脑室镜下手术 | 50% | |||
胸腔镜检查 | 5% | 纤维鼻咽镜 | 10% | |||
气囊贲门扩张术 | 10% | 纤维腹腔镜检查 | 10% | |||
胃镜检查 | 5% | 腹腔镜下手术 | 50% | |||
胃镜下止血术 | 10% | 电子内窥肠镜检查 | 10% | |||
食道静脉曲张硬化剂治疗 | 10% | 肠镜下结肠造瘘术 | 30% | |||
纤维胆道镜检查 | 5% | 纤维膀胱镜检查 | 5% | |||
纤维胆道镜取石术 | 20% | 胃造瘘术 | 20% | |||
内镜下胆总管、胰管取石术 | 20% | 胸腔镜下手术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