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II型)认证合同 项目名称: 环境标志(II型)认证
合同登记编号:
环境标志(II型)认证合同
项目名称: 环境标志(II型)认证
委托方(甲方):
认证方(乙方):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获证后三年有效期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甲方向乙方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申请环境标志产品(Ⅱ型)认证内容和范围
甲方申请认证的自我环境声明适用的产品名称:
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名称:
生产者(制造商)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地址:
注:只适用该地址生产的产品
拟声明内容见认证申请书。最终确定的声明内容以获批有效认证证书为准。
二、双方权利与责任
(一)甲 方
申请
甲方自愿向乙方提出认证申请,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受理评审。
缴费
甲方在收到乙方认证受理通知和认证合同后,应及时签订认证合同,按时足额交纳认证周期内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检查
6.1甲方须接受乙方按照认证规则、程序实施的检查及在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包括:文件和记录,访问相关设备、场所、区域、人员以及分包方。
6.2 甲方为乙方开展检查做出所有必要的安排,包括检查文件;现场检查接触的所有产品、过程、区域、记录及人员提供条件。
6.3 甲方须提供真实、充分、完整、有效的信息和记录。
6.4甲方应根据年度监督安排,接受乙方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证书和标识使用
7.1 如通过认证,甲方获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认证产品始终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在收到乙方整改通知时须采取适当的整改措施。
7.2甲方有权在产品认证范围及证书有效期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识,获证产品使用应满足乙方《Ⅱ型环境标志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甲方在使用认证证书及标识时,不能通过模糊或暗示等误导的方式夸大认证范围。甲方只能在认证证书中生产地址生产的认证产品上加施标志,且不得转让使用,不得许可其它企业使用。
7.3 甲方在认证证书暂停期内,应停止相关认证资质的宣传及证书和标识的使用:
其他
8.1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产品适用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责任按照更改后的认证规则或适用标准对获证产品进行调整,并满足认证要求。乙方有权安排检查工作以验证有效性,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评价、检查,检测费及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8.2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获证产品质量标准及影响自我环境声明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发生变化,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3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报乙方:
1)发生与认证结果有关的顾客投诉;
2)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产品配方发生变更;
3)获证产品生产工艺发生变更;
4)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层(如主要管理、决策后技术人员变更)发生变更;
5)生产场地发生变更;
6)甲方、申请者、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
7)甲方、申请者、生产企业质量和环保管控制度发生可能影响认证结果的重要变更;
8)甲方、申请者、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事故/事件。
上述情况发生后,乙方有权视情增加监督检查次数或采取其他验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评价、检查,检测费及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乙方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处罚,以及因此所产生的其他后果,包括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8.5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如要求变更其认证证书的范围,应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由乙方按有关认证规则决定采取验证措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8.6甲方因故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注册资格时,乙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在收到暂停或注销、撤销证书的通知后,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并停止所有相关宣传活动。
8.7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当及时修改所有宣传材料匹配缩小后的认证范围。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甲方应至少在证书到期前六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乙 方
乙方应按认证规则、程序的要求,及时对甲方的认证申请范围、场所实施检查,与甲方协商合理安排检查等工作。
乙方应就每次现场检查人员和时间做出妥善安排,并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甲方。
当甲方经评价符合获准认证的条件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向甲方合理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公开性文件。
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当向其他机构(如行政/司法机关)公开保密信息时,应通知甲方。
当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验证甲方是否符合新的要求;
当甲方有顾客投诉或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组织机构和管理层(如主要管理、决策后技术人员变更)、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质量和环保管控制度发生重要变更,且经乙方验证不能满足认证要求时,乙方有权对认证证书做出暂停/撤销的处理。
乙方的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员行为准则,认真公正地履行检查职责。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
泄露给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第三方,但下述情况除外:
(1)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信息;
(2)甲方已公开的资料、信息等;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如因甲方原因逾期不能开展年度监督,乙方有权对甲方持有的证书做出暂停、撤销处理。
当甲方由于获证产品有缺陷或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严重冒用、误用证书及标识情况,被乙方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时,乙方有向相关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及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乙方有权就甲方错误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行为采取措施,如要求甲方采取纠正措施;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等。
甲方产品通过认证后,乙方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风 险
甲方通过认证的产品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将承担被暂停或被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检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检查费或当次监督检查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四、费 用
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初次□再认证认证费合计 (大写),其中申请费 ¥ 元,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元,第一年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认证检查费¥ 元。费用为含税价,税率6%。
认证费应于本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一个认证周期内乙方至少监督两次,每12个月1次,有异常情况时(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环境安全事故等)将增加监督频次。甲方每次支付监督检查费合计 元,甲方须在每次监督检查的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由于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认证要求或认证规则变更,甲方出现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化与变更,约定的重大事故/事件、重大投诉等,导致乙方需要进行额外验证、评价、检查工作的,其费用(如检查费、检验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乙方检查人员的食、宿、行等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或实报实销。
乙方免费将获证企业相关获证信息在乙方网站上进行公告,甲方如有其它宣传活动意向需要乙方提供协助的,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乙方有权决定相关获证信息、证书暂停、注销或撤销信息的公示平台,以及有权决定上述信息是否在其它媒体平台上公开。
如在检查进程中发现足以导致不推荐注册的严重不符合时,乙方应向甲方通报理由,由双方协商确定后续的处理措施(如重新修改检查计划,改变声明内容或终止检查等),确定相关费用并由甲方承担。
如甲方在现场检查结束后6个月内未能配合乙方对其严重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实施验证,则本次检查失效,乙方需重新策划实施现场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合同终止、解除及违约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甲方在认证过程中不能及时交纳认证/监督和/或检验费用,不能按时接受年度监督时,乙方将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认证实施规则,以及乙方《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消/注销认证资格管理程序》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包括暂停后续工作或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资格,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纳认证费后乙方可开展后续认证活动。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实施现场检查前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实施现场检查的,甲方应支付乙方为本次现场检查安排时已发生的申请费及检查安排费用共计5000元。
乙方已实施现场检查,由于甲方认证方面原因(如不具备相关认证条件、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等)或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经甲方申请,乙方退还甲方未发生的认证费用,包括审定与注册费 3000 元(仅初次项目包括此项)、当年年金 5000 元,以及未发生的检查费 (未检查人日数×3000 元/人日)。
乙方已完成技术评定,结论为“不推荐”的,经甲方申请,乙方退回甲方未发生的认证费用,包括审定与注册费 3000 元(仅初次项目包括此项)和当年年金 5000 元。
六、不可抗力条款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社会性突发事件、政策变化、行政命令或行政干预等。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延迟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如果不可抗力时间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合同履行的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另一方合同即解除。
七、通知和送达
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关于合同约定事项变更的通知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文件、通知的送达须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或传真等书面形式发至本合同签章页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一般工作沟通交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传达。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3日后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传真发出之日视为送达,电子邮件、微信方式传达的,以成功发出电子邮件、微信之日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信息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发生的5日之内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联系不畅其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一方承担,另一方按原地址发送的通知、函件的均视为有效送达;双方之间以单位名义互发的正式通知或往来函件应当加盖单位的公章。
八、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因解决双方争议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查询费、文印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九、其 它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代 表 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通讯地址: 邮 编:
认证方(乙方):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联系人: 耿 直
咨询事业部电话: 000-00000000 传 真: 010-59205999
咨询事业部调度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 传 真:010-59205999
咨询事业部年检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 再认证电话: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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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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