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石油大学后备师资培养协议书
甲方: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乙方现就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乙方(后备师资人选):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选拔乙方为甲方后备师资进行培养事宜,达成如下意向:
第一条 甲方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后备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办法》(中石大人[2012]48号)为依据,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需要,选拔乙方为 20 年度后备师资培养计划入选者,作为甲方后
备师资进行培养。
第二条 乙方在留学期间(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期限要求,下同),自行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代理手续,代理手续按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甲方承担的义务:
1、为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咨询,帮助和支持乙方获取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格,项目资助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方便。
3、乙方在留学期间,甲方委托学院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加强与乙方的联系,掌握乙方的学习进展和生活情况。
4、乙方留学取得博士学位回国后,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年度招聘计划的安排,经招聘考核合格并录用后方可入校工作。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乙方取得“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资格后,须按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邀请函中要求按时到校学习。
2、乙方在留学期间:应努力学习,定期向学院汇报学习进展情况,保证按期顺利完成学业;真正发挥纽带作用,积极促进国内外导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后继的公派研究生做好联系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管理规定。
3、乙方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后,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按期回国,经甲方综合评价合格后,按甲方招聘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入校手续,并与甲方签订工作协议。
第五条 乙方系甲方非在职人员,在未与甲方签订工作协议前不享受甲方教职工的相关待遇。
第六条 乙方在留学期间,如变更留学身份、留学期限,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甲方协商。如乙方获得博士学位后未能回甲方工作,可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与甲方开展科研合作,为甲方在人才引进、科学研究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
第七条 乙方如未能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按时派出,或乙方在获得博士学位后未选择到甲方工作,或经综合评价
未被甲方聘用,本意向书将自动终止。
第八条 x意向书未尽事宜,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与乙方签订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执行。
第九条 x意向书一式叁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学院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签约各方均有履行本意向书的义务。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学校: 学院(院长):
年 月 日(盖章) 年 月 日(学院盖章)
乙方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