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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损失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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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x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关系:
(一)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二)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三)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四)本附加险合同的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第三条 x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x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在保险xxx的区域范围内使用主险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标的”)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雇员、操作人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作业对象的损坏;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间接损失;
(六)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七)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x附加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单中同时载明了每次事故免赔额和每次事故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每次事故免赔额和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x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日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次日零时开始(以保险人的批注或批xxx的日期为准),本附加险合同的止期日与主险合同的止期日相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损失清单、事故证明;
(四)第三者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第三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书或裁决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xxx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一次或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xxx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赔偿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短期费率表第十九条 短期费率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释义
第二十条 x附加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第三者】:指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以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保险标的操作人员。
【直接损毁】:保险设备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