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房屋坐落 面积 (平方米) 金额(元) (日租金)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望江国际中心2(A)幢8-11层 5,210.6 14,589.68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望江国际中心2(A)幢7层 1,302.65 3,647.42 浙江亚厦机电有限公司 望江国际中心2(A)幢13层 1,302.78 3,647.784 浙江未来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望江国际中心2(A)幢12层 1,302.78 3,647.784
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6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x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名称 | 房屋坐落 | 面积 (平方米) | 金额(元) (日租金)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望江国际中心2(A)幢8-11层 | 5,210.6 | 14,589.68 |
xxxxxxxxxx | xxxxxx0(X)x0x | 1,302.65 | 3,647.42 |
xxxxxxxxxx | xxxxxx0(X)x00x | 1,302.78 | 3,647.784 |
浙江未来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望江国际中心2(A)幢12层 | 1,302.78 | 3,647.784 |
2015年2月13日,经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亚厦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别以2.8元/平方米/日的价格向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xxx、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7-13层建筑面积共计9,118.81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租期为二十四个月,租赁期限为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金额合计1,863.89万元,具体如下表:
现根据公司下属孙公司深圳市炫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孙公司”或“炫维网络”)业务发展需要,拟取消上述由公司子公司浙江未来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加电子商务”)与关联方签署的协议,其余保持不变
(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浙江亚厦机电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协议不变)。并由公司xxx与关联方重新签署租赁协议。2015年4月2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
同意公司孙公司以2.8元/平方米/日的价格向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xxx、xxx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12层建筑面积共计 1,302.78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金额合计239.29万元。
此次交易对手方xxx、xxx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此次交易对手方xxx、xxx系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董事xxx、xxx、xxx、xxx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并放弃了表决权,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此次交易对手方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xxx、xxx。
2、关联关系说明
此次交易对手方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实际控制人xxx、xxx,截至目前,xxxx有公司104,638,371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1.73%;xxx持有公司60,166,911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74%;xxx、xxx还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亚厦控股持有公司296,314,20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3.22%;xxx、xxx夫妇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先生目前担任亚厦控股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此次交易对手方xxx、xxx系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炫维网络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租赁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不存在对公司正常使用上述物业产生影响的不利因素。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此次公司向xxx、xxx租赁的物业基本情况如下:房屋所有权人:xxx、xxx
房屋坐落:xxxxxxxxxxxxxxxx0(X)x00x
xxxx:1,302.78平方米设计用途:非住宅
四、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x次变更协议签署主体主要系以下原因:
1、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原协议由公司子公司未来加电子商务与关联方签署的协议,协议产生的租金由子公司承担,为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中止未来加电子商务与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改为由公司xxx炫维网络与关联方签署协议。
2、炫维网络开展日常经营办公的需要。炫维网络是一家致力互联网家装业务的国家xx技术企业,该公司根据业务开拓需要招聘了较多工作人员,需要新增一定的办公面积。此次关联人出租的办公场所面积为 1,302.78 平方米,能满足孙公司对租赁面积的需求,且地理位置满足公司总体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房屋租赁楼层为望江国际中心 12 层,含税租金 2.8 元/平方米/日,且已包含办公家俱,交易价格符合xx同类型办公场所租赁价格,符合公允原则。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炫维网络于2015年4月17日与xxx、xxx签署了《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xxx、xxx夫妇自愿将坐落在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12层(总建筑面积为1302.78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2、该房屋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房屋交付给乙方后所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需如期缴纳,若由乙方延期付款的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3、该房屋含税租金按2.8元/平方米/日计算,即日租金为3647.784元,租金按日租金×实际天数计算。
4、付款方式:
从2015年4月27日起,租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开始后的3日内,乙方将当季度租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壹天,则乙方需按当月月租金的5%支付滞纳
金给甲方。
5、租赁期内,如遇乙方变更公司名称情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xxx向xxx、xxx租赁上述位于杭州市区的物业作为办公场所,是为了保障孙公司正常办公使用。xxx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保证公司正常开展业务有积极作用,此次交易以同类房屋报价为参考,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司名称 | 房屋坐落 | 面积 (平方米) | 金额(元) (日租金)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望江国际中心2(A)幢8-11层 | 5,210.6 | 14,589.68 |
xxxxxxxxxx | xxxxxx0(X)x0x | 1,302.65 | 3,647.42 |
xxxxxxxxxx | xxxxxx0(X)x00x | 1,302.78 | 3,647.784 |
浙江未来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望江国际中心2(A)幢12层 | 1,302.78 | 3,647.784 |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方尚有房屋租赁协议在履行之中,租赁期限为 24个月,租赁期限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1日止,租赁金额合计1,863.89万元(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7-13层建筑面积共计9,118.81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具体详见下表:
其中,废止未来加电子商务与关联方签署的协议,其余保持不变(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浙江亚厦机电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协议不变)。
八、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4月2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同意公司xxx以2.8元/平方米/日的价格向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xxx、xxx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12层建筑面积共计1,302.78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租期为二十四个月,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金额合计239.29 万元。xxx、xxx、xxx、xxxxx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2、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孙公司拟向公司股东xxx、丁欣欣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12层建筑面积1,302.78平方米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价格2.8元/平方米/日,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保障xxx正常办公使用。公司董事会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xxx、xxx租赁房屋用于办公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x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孙公司正常办公使用。同时公司本次租赁房产的价格是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本次交易价格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xxx、xxx、xxx、xxxxx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孙公司分别以2.8元/平方米/日的价格向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xxx、xxx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12层建筑面积1,302.78平方米的 物业用于日常办公,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
3、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xxx、xxx租赁其位于xxxxxxxxxxxxxxxx0(X)x00xxx,x为了保障公司孙公司正常办公使用,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孙公司分别以2.8元/平方米/日的价格向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xxx、xxx租赁其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望江国际中心2(A)幢12层建筑面积1,302.78平方米 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系正常商业行为,是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为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定价原则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年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6、《房屋租赁合同》。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