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 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2024 年职工通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名称)
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采购代理机构: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第五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4NCZ000480
2.项目名称: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 2024 年职工通勤服务采购项目
3.项目编号:D6400-20240322000003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元):871200.00
6.最高限价(如有):871200.0 元
7.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 2024 年职工通勤服务 ;
服务内容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 2024 年职工通勤服务采购项目 ;
8.合同履行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4-03-22 至 2024-03-3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24: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持本企业 CA 认证锁登陆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该交易管理平台系统实行CA 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系统实行 CA 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办理 CA 锁业务请咨询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 0000000000 按 1 键咨询,有关CA 锁业务及平台操作事宜,请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电话:0000-0000000。
售价: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4-02 14:30(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
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投标使用网上电子标形式,请下载招标文件后使用新点投标
文件制作软件(宁夏版)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 该交易管理平台系统实行CA 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如投标供应商现有 CA 锁软硬件未升级到最新版本,请及时将软硬件升级更新至最新版本。
2.参加投标者,请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 CA 锁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不要拔锁,按系统提示即可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3.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收。
4.供应商开标现场须随身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所用的 CA 锁,用于现场投标文件的解密。
5.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建议各供应商在磋商现场自行携带电脑并做好网络连接,以便二轮报价。
注: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政府采购网、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请各投标人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 “澄清/变更”公告栏。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后果自行承担。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联系人:xx
地址: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宁钢大道与乌玛高速交汇处中卫北收费站内
联系方式:095539190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xx
地址:xxxxxxxxxxx 0 xxx 0X-0 x营业房联系方式:09515112357
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
2024-03-22
序号 | 内容 |
1 | 项目名称: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 2024 年职工通勤服务采购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
2 | 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联系人:xx 地 址: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宁钢大道与乌玛高速交汇处中卫北收费站内 电 话:09553919008 |
3 | 采购代理机构: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 xxx 0X-0 x营业房项目负责人:xx 电话:00000000000 |
本表是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4 |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证明材料):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注:1.3、1.5、1.6 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请参照宁财(采 )发【2021 】22 号文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2、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在“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5 |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如产品制造商不全等),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xx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
6 | 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 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 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 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 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企业分支机构 |
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 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 | |
7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 |
8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
9 | 项目预算金额:871200.0 元;最高限价:871200.0 元(如有) |
10 | 报价方式 :☑总价 □单价 □费率 □折扣 |
11 | 投标保证金:0 元 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351 号),对在我区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且信用等级为 A 级的投标供应商,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时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展示的 A 级信用等级截图作为信用保证证明;未参与我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在宁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等级可视为 A 级,享受免收投标保证金政策。信用等级为 A 级以下的投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应当以下列方式缴纳:1.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2.鼓励使用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系统电子保函(保单),如使用线下投标保函须在投标文件(电子)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函纸质原件递交至开标现场,并将投标保函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中。(注:保函有效期应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或长于投标有效期,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12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是☑否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相关要求:若有将在相关网站发布 |
公告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
13 | 磋商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自然日(日历日) |
14 | 响应文件(电子/纸质)提交截止时间:2024-04-02 14:30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加 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宁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
15 | 磋商时间:2024-04-02 14:30 磋商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xxxxxxxxxx 00 xxxxxxxX x 0 x) |
16 | 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数量:3 |
17 | 采购人是否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 本项目磋商小组由 3 人组成,其中评委专家 2 人,评委专家从专 家库内随机抽取,采购方评委 1 人。 |
18 | 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是□否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5%(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前 5 个自然(日历)日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1、银行汇票;2、银行保函或者担保公司 保函;3、保兑支票 |
19 | 是否收取招标代理费:☑是□否 是否由成交供应商缴纳招标代理费:☑是□否 招标代理费:中标服务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加法计算后的 7.7 折 金额(计算金额的 77%)计取收取。即:中标金额在 100万元以下,代理招标费率 1.5%;中标金额在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之间,代理招标费率 0.8%;中标金额在 500 万元 至 1000 万元之间,代理招标费率 0.45%;中标金额在 1000万元至 5000 万元之间,代理招标费率 0.25%。整体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以计算后的 7.7 折金额(计算金额的 77%)收取;中标金额计算单位为人民币。 收取形式:中标服务费只收现金或转帐。中标服务费缴纳账户:帐户名称: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 6405011232000000006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府支行 收取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同时 |
20 | 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一次性提出质疑。 |
21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 发〔2021〕10 号)要求,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办理融资业务。具体融资事宜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系统查询办理。 |
22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告:①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宁夏政府采购服务平台上公 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
其他补充事项: | |
1 | 投标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中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 3.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4.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5. 资格承诺函(格式后附); 6. 投标人须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xx函》 (格式后附);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提供以上证明文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拒绝其投标。 |
2 | 本项目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业 暂定付款方式如下:以实际通勤天数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季度结算支付。为保障通行正常,甲方每季度初预支付本季度费用,并 |
结算上季度预付费用与实际发生费用的差额。甲方在每季度初 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预支付本季度费用给乙方,乙方在每季度度初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有效发票,因乙方未按期提供发票导致甲方未及时付款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每季度结束 10 日内将用车记录与甲方核对,用以下季度初结算本季 费用。 | |
3 | 投标文件: ① 电子投标文件:见本须知下一条。 ② 纸质投标文件:本次投标须在开标现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四份,投标供应商应将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直接双面打印生成纸质投标文件,采用胶印装订成册,密封递交(仅用于采购人存档用,评审以上传的电子版响应文件为主)。 电子开评标 (一) 电子投标文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含商务标及技术标。 2、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 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使用国泰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宁夏版) 编制,电子投标模式操作步骤详见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相关操作流程文件,使用国泰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宁夏版)专用工具生成有 NXTF 以及nNXTF 两种后缀形式的文件(包含商务标及技术标)。其中,NXTF 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的电子版文件,须上传至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的宁夏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标时携带生成投标文件的 CA 锁用于 标书解密。nNXTF 后缀形式的文件是未加密投标文件,须以 U 盘 |
形式在开标现场提供。 具体生成投标文件的方法及电子签名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中操作手册区的“宁夏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手册下载”。 电子标书未加密投标文件(nNXTF)作为备用投标文件,上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用: (1)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供应商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2)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供应商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3、各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前应及时关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变更公告”栏及系统内 “澄清和修改”栏及系统内“查看回复”栏,及时查看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 4、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时间: 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网上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进行上传递交。 5、开标解密: 开标时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进行: 投标供应商开标现场须随身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所用的 CA 锁及笔记本电脑,用于现场投标文件的解密和二次报价。在开标时间截止前到达开标室并签到。 6、该交易管理平台系统实行 CA 锁认证安全登录管理,报名前须办理 CA 锁及电子签章(含公章及法人章)。办理 CA 锁业务及 CA 锁升级更新等事宜请咨询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系 |
电话:0000000000 按 1 键咨询,办理地点:xxxxxxxxxx X x 000 x。 7、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必须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业务】-【上传投标文件】 菜单进行投标文件的上传。 (二)无效投标情形: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NXTF)及电子标书备份文件(nNXTF)和纸质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及递交。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及递交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2、开标时投标供应商未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所用的 CA 锁,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3、因投标供应商 CA 锁保管不当、硬件老化、电器性能不稳定、 软硬件未及时更新等自身问题导致现场不能正常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 |
4 | / |
(一)总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磋商供应商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1.3 磋商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潜在磋商供应商:以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供应商及其响应的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4.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
1.4.2 以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4.3 符合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1.4.4 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制造,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5 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5.1 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响应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
1.5.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须知 1.4.1 的规定。
1.5.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5.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响应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
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响应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的内容提交。
1.5.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的,共同响应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响应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5.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响应,否则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响应的,其相关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7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8 其他响应无效情形:无。
1.9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9.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1.9.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1.9.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1.9.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9.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9.6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资金来源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3.投标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费用。
(二)磋商文件
4.磋商文件构成
4.1 磋商邀请
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 供应商须知
4.4 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4.5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4.6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4.7 响应文件格式
5.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5.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5.2 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
5.3 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澄清公告或修改内容并自行下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5.4 其他:无
6.响应截止时间的顺延
6.1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而准备或因其他原因,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响应截止时间。顺延变更公告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
6.2 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本项目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的变更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7.其他事项
7.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8.响应范围及文字、计量单位要求
8.1 供应商应当对磋商文件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部分内容,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8.2 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服务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3 响应文件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专有名词须加注中文解释),并采用通用的图形符号,不得出现与常规书写格式不符的内容。
8.4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成交后,其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0.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0.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 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3 除本须知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0.4 其他:无
11.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1.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技术文件。
11.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1.3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磋商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2.投标报价
12.1 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所有响应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2.2 供应商应在价格明细表上标明响应服务及相关货物、工程(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3.响应保证金
13.1 保证金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数额及缴纳形式。
13.2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及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3.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
13.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3.4.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3.4.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3.4.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之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3.4.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3.4.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响应有效期
14.1 响应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
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4.2 因特殊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原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供应商也可以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5.响应文件的制作
15.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
15.2 响应文件需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磋
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和盖章的响应文件,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5.3 其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响应文件的制作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并递交。响应
文件应当用不能被他人知悉或更换响应文件内容的方式密封。
16.2 纸质响应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响应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6.3 电子响应文件密封和递交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响应截止
17.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
件递交到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7.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响应截止时间后送达响应文件。
17.3 其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8.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响应文件。
18.2 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申请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
签署、密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撤回的,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提出申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9.磋商小组
(五)磋商程序
19.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确定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
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0.磋商代表
20.1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
21.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1.1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2.磋商
22.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
其他信息。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2.3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由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2.4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2.5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2.6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应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给所有磋商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3.最后报价
23.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文件。
23.2 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3.3 磋商小组审核完最终报价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3.5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相关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按照相关价格扣除规定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执行。
23.6 落实其他政府采购政策条款,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符合性审查
24.1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24.1.1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4.1.2 未满足响应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
24.1.3 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
24.1.4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4.1.5 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
24.1.6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其他响应无效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保密要求
26.1 磋商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6.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从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7.1 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7.2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有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六)确定成交 28.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8.1 除磋商小组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外,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9.确定成交候选人和成交供应商
29.1 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在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9.2 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采购人书面授权磋商小组按照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发出成交通知书
在响应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合同及履约验收
31.签订合同
31.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1.3 如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须按响应函内容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1.4 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成交无效或成交结果无效情形时,且合格的供应商数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成交候选人另行
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履约保证金
如果需要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3.履约验收
按照宁财规发〔2022〕10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 理暂行办法》执行
34.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是否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及招标代理费标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35.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
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以在取得成交通知书后,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系统”,向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融资服务。
(八)质疑和投诉
36.质疑
36.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所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依法提出质疑。
36.3 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次数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超出法定质疑期提交的质疑将被拒绝。
36.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
37.投诉
37.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7.2 投诉供应商应在法定投诉期内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网”“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提出投诉。
一、商务部分
采购标的的时间:2024 年 3 月中旬地点:宁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日
地点(范围):按招标文件规定线路运营,如采购方通勤线路调整,按协商调整后的路线执行。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以实际通勤天数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季度结算支付。为保障通行正常,甲方每季度初预支付本季度费用,并结算上季度预付费用与实际发生费用的差额。甲方在每季度初 10 日内
以银行转账方式预支付本季度费用给乙方,乙方在每季度度初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有效发票,因乙方未按期提供发票导致甲方未及时付款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每季度结束 10 日内将用车记录与甲方核对,用以下季度初结算本季费用。
培训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完善的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包含培训内容、培训课时等。
二、技术部分 1、标的清单
采购人按照实际需求在 2024 年提供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职工通勤服务。标的名称: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 2024 年职工通勤服务采购项目,预算:871200.00 元。
2、标的详细参数:一、通勤线路运行
(一)中卫市区至中卫北收费站 1、里程:单程 25 公里
2、乘车人员:执法三大队职工及协管人员
3、乘车人数:12 人(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测算)
4、承运车辆:14 座及以上中巴车一辆
5、运行线路:中卫北收费站—中卫市区
6、运营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7、发车频次: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日往返 1 次
8、运行时间:
(1)7 时从中卫汽车站出发,8 时 30 分到中卫北收费站。
(2)18 时从中卫北收费站出发,18 时 30 分到中卫汽车站。
(二)中宁-中卫北-中卫收费站-甘塘收费站 1、里程:单程 160 公里
2、乘车人员:执法一大队职工及协管人员
3、乘车人数:8 人(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测算)
4、承运车辆:9 座及以上中巴车 1 辆
5、运行线路:中宁汽车站—甘塘收费站
6、运营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7、发车频次:每周往返 4 次,共 8 趟。
8、运行时间:
每周一、二、三、五,早上 6 时 30 分从中宁汽车站出发 7 时到达中卫收费站站,7 时 30 分到达中卫北收费,8 时 30 分到达甘塘收费站; 18 时 00 分从甘塘出发,19 时 00 分到达中卫北收费,19 时 30 分到达中卫收费站,20 时 30 分到达中宁汽车站。
(三)中卫至中宁至执法六大队(桃山)、执法七大队(同心)、执法执法八大队(海原)
1、里程:单程 190 公里
2、乘车人员:执法六大队、执法七大队职工及协管人员
3、乘车人数:6 人(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测算)
4、承运车辆:7 座及以上商务车 1 辆
5、运行线路:中卫—福银高速—执法六大队(桃山收费站)—执法七大队(同心收费站)—执法八大队(海原)
6、运营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7、发车频次:每周往返 2 次,共 4 趟。
8、运行时间:
(1)每周一和周四早晨中卫汽车站 6 点发车,6 点 35 分到中宁汽车站,7 点 35 分到达桃山收费站,8 点到达同心收费站,8 点 30 分到达海原执法大队。
(2)每周三和周五 18 点从海原出发,18 点 40 分到达同心收费站,
19 点 05 分到达桃山收费站,19 点 45 到达中宁汽车站,20 点 15 分到达中卫汽车站。
(四)中卫至兴仁
1、里程:单程 130 公里
2、乘车人员:执法四大队、执法六大队职工及协管人员
3、乘车人数:4 人(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测算)
4、承运车辆:5 座轿车 1 辆
5、运行线路:中卫市—执法四大队(兴仁);
6、运营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7、发车频次:每周一、二、五往返 3 次,共 6 趟。
8、运行时间:
每周一 7 时从中卫汽车站出发,8 时 30 分到兴仁(执法四大队);每
周二于 16 时前到兴仁,16 时返回,18 时到中卫汽车站;每周五 7时从中卫汽车站出发,8 时 30 分到兴仁;16 时从兴仁返回,18 时到中卫汽车站。
(五)中xxx仁
1、里程:单程 90 公里
2、乘车人员:执法四大队、执法六大队职工及协管人员
3、乘车人数:4 人(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测算)
4、承运车辆:5 座轿车 1 辆
5、运行线路:中宁—桃山收费站-执法四大队(兴仁)
6、运营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7、发车频次:每周一、二、五往返 3 次,共 6 趟。
8、运行时间:
每周一 6 时 30 分从中宁汽车站出发,7 时到桃山(执法六大队),8
时 30 分到达兴仁,8 时 30 分从兴仁返回,10 时到达桃山,11 时 30分到中宁汽车站;每周二于 16 时前到兴仁,16 时返回,18 时到中宁汽车站;周五 6 时 30 分从中宁汽车站出发,7 时到桃山(执法六大队),8 时 30 分到达兴仁,18 时从兴仁返回,19 时 30 分到桃山,20时到中宁汽车站。
(六)海原至海兴
1、里程:单程 55 公里
2、乘车人员:执法八大队、执法九大队职工及协管人员
3、乘车人数:6 人(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测算)
4、承运车辆:5 座轿车 1 辆
5、运行线路:海原汽车站—执法八大队(海原)—寨海高速—执法九大队(海兴)
6、运营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7、发车频次:每周一、三、四、五往返 4 次,共 8 趟。
8、运行时间:
每周一、四 7 时从海原汽车站出发,8 时 30 分到海兴;每周三、五于 18 时前到海兴,18 时返回,19 时到海原汽车站。
(七)同心至海兴
1、里程:单程 80 公里
2、乘车人员:执法九大队职工及协管人员
3、乘车人数:4 人(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测算)
4、承运车辆:5 座轿车 1 辆
5、运行线路:同心—海兴
6、运营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7、发车频次:每周一、三、五往返 3 次,共 6 趟。
8、运行时间:
每周一 7 时从同心汽车站出发,8 时 30 分到海兴;每周三于 18 时前到海兴,18 时返回,19 时到同心汽车站;每周五 7 时从同心汽车站出发,8 时 30 分到海兴;18 时从海兴返回,19 时到同心汽车站。二、通勤服务车辆管理
按照方案中所列路线,由中标单位对投入营运车辆统一管理。
1、通勤车辆所属公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负责对营运车辆的安全例检、营运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分局职工需求,及时安排调整通勤车辆运行线路与时间,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做进一步优化调整。
2、所提供的的通勤服务用车必须符合合同所列车辆使用年限和等级,车辆保险按要求投保并处于有效期内。车辆内外整洁、设施设备完好。定期进行车辆安全例检、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牌证齐全有效、状况良好。
3、通勤服务车辆必须遵守通勤营运线路、时间,不得延误、擅自改变营运路线。如遇天气、泥石流、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需改变营运线路时,必须提前沟通分局按协调后的路线运行。如遇车辆故障需更换车辆时,必须经分局同意并就近选择证牌齐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进行接驳运输。
4、通勤任务执行结束后,对车辆进行检查、做好内部清洁,按公司制定地点停放车辆,关闭车辆门窗、电源,保障车辆停放安全。
三、驾驶员管理
1、通勤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所属公司培训合格,取得公司准驾资格方可驾驶车辆。熟知车辆性能,具有一定的驾驶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2、所驾通勤车辆必须按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不得搭载与通勤无关人员乘车,不得出现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情况。
四、安全保障
1.为保障乘车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乘坐通勤车或其他通勤方式的乘车人提供至少每人为 200 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和乘客意外险。
2.通勤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运输标准,车辆技术等级一级,车型舒适,干净整洁,各类保险、资质证件齐全有效。
3.通勤车辆驾驶员不得超速、超员运行。乘车人员不得随身携带营运客车禁止的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乘车,并配合驾驶员工作,全程系好安全带。
4.通勤车必须按照既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误点、绕行、私拉无关人员,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5.通勤车辆不得带病上路,通勤途中发生故障,不能尽快排除的,供应商应及时启动应急措施,调派同类型备用车辆转运,保证职工安全准点到达目的地。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分局职工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6.因雪天路滑、泥石流、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道路封堵,供应商可改道行驶或提请分局协调相关单位提供通行便利。
7.因恶劣天气导致通勤车辆停驶,供应商应调用高性能车辆急送上班人员到单位保畅。
五、费用支付
(一)通勤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驾驶员使用费、食宿费、差旅费、交通费(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保险费等)、餐费、车辆损耗费、车辆维修费、车辆租赁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费及所有本项目可能产生的服务费。分局将不承担其他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费用开支。
(二)由于天气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通勤的,当天费用不予结算,最终的结算费用以实际通勤天数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结算支付。
六、其他要求
1.如我单位通勤线路调整,务必调整车型及司机满足我方需求。
2.投标人须按照采购需求中各线路要求,在投标文件中以表格(格式见附件)对各个通勤线路做单趟投标报价,次数按服务期自行核算。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法: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推荐。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二、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有效、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
明材料。
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二)符合性检查:根据磋商文件要求 1.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进行检查。
2.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
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详细评审。
(三)资格审标准
资格审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需提供的资料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投标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投标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投标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2 | 授权委托书 | 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4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5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6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 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记录 | ||
7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 | 按须知前附表要求。 |
8 | 投标保证金 | 按须知前附表要求。 |
9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须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10 | 本项目的其他资格要求 | 投标人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注: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四)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核内容 |
1 |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2 |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3 | 磋商有效期未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
4 | 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5 | 响应文件未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6 | 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 |
7 | 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一致的情况; |
8 | 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转入同一保证金账号的情况; |
9 | 不满足合同履行期限 |
三、评审因素和指标
服务类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 |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权重 | 评分标准 |
1 | 投标报价 | 10.0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注: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2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10.0 | 内容包含各项服务承诺,主要包括:违约经济处罚措施,xx交通出行、保密协议、增值服务等,承诺内容详尽、合理、服务体系完善的得 10 分;承诺内容 完整、服务体系较完善的得 8 分;承诺 内容完整、服务体系欠缺的得 6 分;承 诺内容简略、服务体系欠缺的得 4 分;未提供不得分。 |
3 | 应急方案 | 10.0 | 如出现车辆故障、出现交通事故等采取的应急措施方案。内容详尽、合理、体系完善的得 10 分;内容完整、体系较完 善的得 8 分;内容完整、体系欠缺的得 6 分;内容简略、服务体系欠缺的得 4分;未提供不得分。 |
4 | 服务方案及流程 | 10.0 | 服务方案内容包含整个组织架构,内容科学完整并具有较强可行性,机构内部分工合理明确、岗位及其职责清晰、工作有计划、有监督、有检查、完全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10 分;组织架构完善、内容完整、具有可行性,内部分工明确、岗位职责清晰,基本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得 8 分;组织架构合理、内容简略、岗 位职责划分不清晰的得 6 分;组织架构一般、内容简略、岗位职责划分不清晰的得 4 分;未提供不得分。 |
5 | 人员岗位职责内部管理制度 | 10.0 | 内容包含人员配备,主要包括拟派人员组织架构、主要负责人员信息、驾驶员信息等,人员配备齐全、安排合理、架构完善、团队成员经验丰富、项目实施过程中具较强应对性的得 10 分;人员配备合理、架构完善、团队成员经 验一般、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一定应对性的得 8 分;人员配备合理、团队成员经验较少的得 6 分;人员配备不合理、团队成员 |
经验较少的得 4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6 | 安全经营制度和措施 | 10.0 | 内容包含安全管理、运作流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且内容详尽、合理、针对性强的得 10 分;内容完整、具有针对 性的得 8 分;内容完整、针对性较差的 得 6 分;内容不完整、针对性较差的得 4 分;未提供不得分。 |
7 | 类似业绩 | 5.0 | 近 3 年(2021 年 3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提供类似服务业绩。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 1 分,最 多得 5 分。 注:投标人业绩须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 (包括合同首页、关键内容页、双方盖章页)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8 | 企业车辆 | 15.0 | 供应商自有车辆不足 10 辆(含)的不得分,拥有自有车辆数量:11-14(含)辆的得 5 分;15-19(含)辆的得 10 分; 20 辆(含)以上的得 15 分。如提供车辆为租赁车辆,数量按照 50%计算。 注: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扫 描件,自有车辆提供有效期内的行驶证,租赁车辆提供合作运输协议。提供材料不能有效证明为自有车辆的一律按照租赁车辆计算。 |
9 | 供应商安全管理能力 | 5.0 | 1.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3 分; 2.供应商拟派本项目通勤车驾驶员具有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交警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未发生“同等”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证明,得 2 分; |
10 | 应急及替换车辆 | 10.0 | 1.每具备一个自有固定场所的应急突发替换车辆场所得 2 分,满分为 6 分; 2.每具备一个委托专业单位或企业进行应急突发情 况替换车辆服务的替换车辆场所得 2 分,满分为 4 分。 注: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扫描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委托单位的资质证书等。 |
11 | 通勤车辆保险保证措施 | 5.0 | 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供应商承诺成交后额外为本次政府采购提供服务的车 |
辆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100 万元得 2 分; 保额 100 万元以上的得 5 分,保额低于 100 万元不得分。 注: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或保险单。 |
(一)合同类型
□买卖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合同
□其他:
选择合同类型的理由:本项目采购标的内容为交通运输通勤服务,合同类型为服务委托合同
(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要求:
□固定单价,要求:
□成本补偿,要求:
□绩效激励,要求:
选择定价方式的理由:由供应商提供通勤运输,根据实现项目服务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
(三)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 2024 年职工通勤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方: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以下简称甲方)服务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包租乙方车辆,乙方提供车辆及驾驶员承接甲方人员上下班通勤运输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甲方包租乙方车况良好、营运资质有效、保险齐全、车型为高级以上的通勤客车,用于接送甲方职工上下班。行驶路线、发车时间及趟次(往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执行。乙方所提供通勤车辆应符合甲方乘坐人数要求,并确保安全优质服务。
二、开行线路、运行时间及方式
(一)中卫市区至中卫北收费站
1、里程:单程 25 公里
2、乘车人员:执法三大队职工及协管人员
3、乘车人数:12 人(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测算)
4、承运车辆:14 座及以上中巴车一辆
5、运行线路:中卫北收费站—中卫市区
6、运营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7、发车频次: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日往返 1 次
8、运行时间:
(1)7 时从中卫汽车站出发,8 时 30 分到中卫北收费站。
(2)18 时从中卫北收费站出发,18 时 30 分到中卫汽车站。
(二)中宁-中卫北-中卫收费站-甘塘收费站
1、里程:单程 160 公里
2、乘车人员:执法一大队职工及协管人员
3、乘车人数:8 人(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测算)
4、承运车辆:9 座及以上中巴车 1 辆
5、运行线路:中宁汽车站—甘塘收费站
6、运营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7、发车频次:每周往返 4 次,共 8 趟。
8、运行时间:
每周一、二、三、五,早上 6 时 30 分从中宁汽车站出发 7 时到达中卫收费站站,7 时 30 分到达中卫北收费,8 时 30 分到达甘塘收费站;18 时 00 分从甘塘出发,19 时 00 分到达中卫北收费,19 时 30 分到达中卫收费站,20 时 30 分到达中宁汽车站。
(三)中卫至中宁至执法六大队(桃山)、执法七大队(同心)、执法执法八大队(海原)
1、里程:单程 190 公里
2、乘车人员:执法六大队、执法七大队职工及协管人员
3、乘车人数:6 人(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测算)
4、承运车辆:7 座及以上商务车 1 辆
5、运行线路:中卫—福银高速—执法六大队(桃山收费站)—执法七大队(同心收费站)
—执法八大队(海原)
6、运营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7、发车频次:每周往返 2 次,共 4 趟。
8、运行时间:
(1)每周一和周四早晨中卫汽车站 6 点发车,6 点 35 分到中宁汽车站,7 点 35 分到达桃山收费站,8 点到达同心收费站,8 点 30 分到达海原执法大队。
(2)每周三和周五 18 点从海原出发,18 点 40 分到达同心收费站,19 点 05 分到达桃山收费站,19 点 45 到达中宁汽车站,20 点 15 分到达中卫汽车站。
(四)中卫至兴仁(执法四大队)
1、里程:单程 130 公里
2、乘车人员:执法四大队、执法六大队职工及协管人员
3、乘车人数:4 人(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测算)
4、承运车辆:5 座轿车 1 辆
5、运行线路:中卫市—执法四大队(兴仁);
6、运营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7、发车频次:每周一、二、五往返 3 次,共 6 趟。
8、运行时间:
每周一 7 时从中卫汽车站出发,8 时 30 分到兴仁(执法四大队);每周二于 16 时前到兴仁,
16 时返回,18 时到中卫汽车站;每周五 7 时从中卫汽车站出发,8 时 30 分到兴仁;16 时从兴仁返回,18 时到中卫汽车站。
(五)中xxx仁(执法四大队)
1、里程:单程 90 公里
2、乘车人员:执法四大队、执法六大队职工及协管人员
3、乘车人数:4 人(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测算)
4、承运车辆:5 座轿车 1 辆
5、运行线路:中宁—桃山收费站-执法四大队(兴仁)
6、运营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7、发车频次:每周一、二、五往返 3 次,共 6 趟。
8、运行时间:
每周一 6 时 30 分从中宁汽车站出发,7 时到桃山(执法六大队),8 时 30 分到达兴仁,8 时 30 分从兴仁返回,10 时到达桃山,11 时 30 分到中宁汽车站;每周二于 16 时前到兴仁,16时返回,18 时到中宁汽车站;周五 6 时 30 分从中宁汽车站出发,7 时到桃山(执法六大队), 8 时 30 分到达兴仁,18 时从兴仁返回,19 时 30 分到桃山,20 时到中宁汽车站。
(六)海原至海兴(执法九大队)
1、里程:单程 55 公里
2、乘车人员:执法八大队、执法九大队职工及协管人员
3、乘车人数:6 人(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测算)
4、承运车辆:5 座轿车 1 辆
5、运行线路:海原汽车站—执法八大队(海原)—寨海高速—执法九大队(海兴)
6、运营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7、发车频次:每周一、三、四、五往返 4 次,共 8 趟。
8、运行时间:
每周一、四 7 时从海原汽车站出发,8 时 30 分到海兴;每周三、五于 18 时前到海兴,18时返回,19 时到海原汽车站。
(七)同心至海兴(执法九大队)
1、里程:单程 80 公里
2、乘车人员:执法九大队职工及协管人员
3、乘车人数:4 人(根据实际乘车人数测算)
4、承运车辆:5 座轿车 1 辆
5、运行线路:同心—海兴
6、运营期限: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6 日
7、发车频次:每周一、三、五往返 3 次,共 6 趟。
8、运行时间:
每周一 7 时从同心汽车站出发,8 时 30 分到海兴;每周三于 18 时前到海兴,18 时返回,
19 时到同心汽车站;每周五 7 时从同心汽车站出发,8 时 30 分到海兴;18 时从海兴返回,
19 时到同心汽车站。三、乙方承诺
(一)为保障乘车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对乘坐通勤车或其他通勤方式的所有乘车人提供至少每人为 200 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和乘客意外险。
(二)乙方提供的所有车型必须保证入户时间在两年内、已行驶公里在 10 万以内,车况良
好。通勤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运输标准,车辆技术等级一级。车型舒适高档,干净整洁,各类保险、资质证件齐全有效。驾驶员经验丰富,具有驾驶通勤客车所必须的驾驶资格,安全行驶 30 万公里以上,驾龄 5 年以上,并熟悉中卫市高速线路,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三)通勤车辆驾驶员不得超速、超员运行。乘车人员不得随身携带营运客车禁止的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乘车,并配合驾驶员工作,全程系好安全带。
(四)通勤车必须按照既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误点、绕行、私拉无关人员,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五)通勤车辆不得带病上路,通勤途中发生故障,不能尽快排除的,乙方应及时启动应急措施,调派同类型车辆转运,保证职工安全准点到达目的地。因xxxx造成甲方职工的人身、财产损害的, 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因雪天路滑、泥石流、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道路封堵,乙方可改道行驶或提请甲方协调相关单位提供通行便利。
(七)因恶劣天气导致通勤车辆停驶,乙方应调用高性能车辆急送上班人员到单位保畅。四、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五、履约验收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公司资质、通勤车型、保险单、服务质量、驾驶员资格资质、行车安全等在每季度结算前进行履约验收,在验收合格后进行费用的结算。如当季度验收为不合格,则扣除每季度结算费用的 1%。
六、费用及结算方式
1、本合同总费用: 元整(大写:元整)
2、结算方式
以实际通勤天数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季度结算支付。甲方每季度初预支付本季度费用,并结算上季度预付费用与实际发生费用的差额。甲方在每季度初 10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预支付
本季度费用给乙方,乙方在每季度度初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有效发票,因乙
方未按期提供发票导致甲方未及时付款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每季度结束 10 日内将终点站所在执法大队负责人签字的车辆实际运行登记表与甲方核对,用以下季度初结算本季费用。
七、特殊约定
甲方因恶劣天气、工作要求等原因临时使用通勤车的,乙方需按照甲方需求提供服务。
由于疫情、天气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进行通勤的,当天费用不予结算,最终的结算费用以每季度实际通勤天数进行结算支付。
如甲方通勤人员或线路调整,乙方务必调整车型及司机满足我方需求。八、 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甲方的合理化建议乙方应当服从。
乙方由于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导致通勤途中发生抛锚,或同一辆车一周内屡次发生故障,导致运营车辆不符合甲方使用标准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同类型良好的运营车辆。
甲方需保证员工准时到达乘车地点,不耽误乙方运营车辆行程。 甲方及其员工不得要求乙方驾驶员搭载本单位员工以外人员乘车。
甲方及其员工不得要求乙方运营车辆驾驶员超速、超员运行,不得随身携带营运客车禁止的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乘车,并配合驾驶员工作,全程系好安全带。
甲方有权每季度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乙方服务出具书面的当季考核结果,当季考核不合格时,甲方有权扣除当季费用的 20%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乙方累计 3 次季度考核不合格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相关
费用按照实际提供服务由双方核对后结清。九、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对违反乘车秩序、违反安全驾驶的甲方员工或其他无关人员进行拒载。对于无理谩骂或殴打驾驶员者,上报甲方给予处罚。
乙方所提供运营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运输标准,车型舒适高档,干净整洁,各类保险、资质证件齐全有效。驾驶员经验丰富,具有驾驶通勤客车所必须的驾驶资格,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乙方必须按照既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误点、绕行、私拉无关人员,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乙方运营车辆通勤途中发生故障,不能尽快排除的,应及时启动应急措施,调派同类型车辆转运甲方职工,保证甲方职工安全准点到达目的地,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职工安全到达目的地,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职工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雪天路滑、泥石流、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道路封堵,乙方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改道行驶。
因恶劣天气导致营运车辆停驶,乙方应与甲方及时沟通,调用其它小型轿车或越野车承运部分急需到岗职工上班交接工作。
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人受害或遭受损失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处理的,甲乙方均有权向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 甲方持肆份、乙方持二份。
十二、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和附件的内容已充分知悉和理解。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地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地址:
目 录
一、封面 二、响应函
三、响应一览表
四、响应价格明细表
五、评审因素和内容响应详情六、资格证明文件
七、符合性审查响应详情八、类似业绩
九、企业车辆
十、供应商安全管理能力十一、应急及替换车辆 十二、服务方案及流程
十三、人员岗位职责内部管理制度十四、通勤车辆保险保证措施
十五、安全经营制度和措施
十六、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十七、应急方案
封面
服务类政府采购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编号:
标段(包号):
响应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一、响应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本人,以下统称我方)自愿参加(项目名称、采购计划编号)的响应,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授权(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响应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二、我方愿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服务和相关配套的货物(工程),我方投标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我方愿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货物和相关服务。三、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有),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
对这方面有不明、误解的权利。
四、我方已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纸质版文件 份,电子版(NXTF)文件 份,电子版(nNXTF)文件 份。
五、我方承诺:自磋商响应截止时间至本项目发布成交公告为止,撤销响应的、或者成交后不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成交后不按照本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招标代理费的,我方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不低于磋商响应保证金的金额)。
六、我方愿意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所有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七、一旦我方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项目,并交付采购人验收。
供应商: (盖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邮编:
日期:
二、响应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标段(包号) | |
响应价格 (首次报价) | 人民币小写(元): (项目报价方式为总价招标的填写此栏) |
人民币大写: (项目报价方式为总价招标的同时填写此栏) | |
单价: (元) (项目报价方式为单价招标的填写此栏) | |
费率: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的 %(项目报价方式为费率招标的填写此栏) | |
折扣: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的 折(项目报价方式为折扣招标的填写此栏) | |
合同履行期限 | |
响应有效期 |
供应商: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项目名称 | 实现自动获取 |
项目编号 | 实现自动获取 |
标段(包号) | |
响应价格 (最终报价) | 人民币小写(元): (项目报价方式为总价招标的填写此栏) |
人民币大写: (项目报价方式为总价招标的同时填写此栏) | |
单价: (元) (项目报价方式为单价招标的填写此栏) | |
费率: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下浮 %(项目报价方式为费率招标的填写此栏) | |
折扣: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折(项目报价方式为折扣招标的填写此栏) | |
合同履行期限 | |
响应有效期 |
注:本表为磋商后最终报价表,响应文件中无须填写。供应商: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三、响应价格明细表
首次响应报价明细
序号 | 名称 | 服务内容 | 单价(元)/费率(%)/折扣(折) | 数量 | 总价(元) | 中小 企业(中型/小型/微型)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
合计 |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序号 | 名称 | 服务内容 | 单价(元)/费率(%)/折扣(折) | 数量 | 总价(元) | 中小 企业(中型/小型/微型)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
合计 |
注:本表为供应商依据最终成交价格修正后的报价明细,响应文件中无须填写。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四、评审因素和内容响应详情
序号 | 商务条款 |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 响应文件响应 | 偏离情况 | 备注 |
商务条款要求 | 商务条款响应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 | … | … | … |
注:如响应内容较多可在表格中填写基本响应内容,在本表后附件中上传详细响应内容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佐证材料或供应商自行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扫描件。
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二)技术要求响应表
序号 | 标的名称 |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 响应文件响应情况 | 偏离情况 | 备注 (页码) |
技术、参数指标要求 | 技术、参数指标响应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 … | … | … | … |
注:如响应内容较多可在表格中填写基本响应内容,在本表后附件中上传详细响应内容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佐证材料或供应商自行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扫描件。
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五、资格证明文件
如投标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 | |
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 | |
照”或“营业执照”;如是事业单位,应提供 |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 | 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 |
任的能力 | 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是 |
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 | |
执照”;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 | |
明。 |
(二)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法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明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姓名)现任(投标供应商名称)、(担任)职务,为法定代表人(企
业或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可以只附身份证,不填写本表。
附: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身份证正面
身份证反面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书声明:(投标供应商名称)的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就(采购项目名称)、(标段)项目投标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注:自然人投标的或法定代表人投标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
身份证正面
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承诺如下:
我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说明: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供应商承诺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
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承诺如下:
我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承诺如下:
我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的良好记录。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说明: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供应商承诺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
提供书面承诺或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承诺如下:
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
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投标供应商: (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说明: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承诺书)
(七)保证金相关证明
1.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A 级以下的供应商须提供: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标段中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 方式按采购文件规定缴纳。
详见附件:保证金缴纳(提供)证明。
该项目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未能及时到账的责任,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附件:
保证金缴纳证明
投标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2.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A 级的供应商须提供: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信用等级为 A 级,详见以下截图。(截图日期:招标文件发放期限截止之日至开标之日内)
投标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3. 未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参与宁夏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提供:
未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参与宁夏政府采购活动的声明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属于未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参 与宁夏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
特此声明。
投标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八)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 位名称)的(项目名称)(标段)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 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1,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2,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注 1:应填写服务提供单位。
注 2:投标文件项目所属行业应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相一致。
注 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声明函为资格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依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及本声明函内容进行价格扣除。
1 投标人需按提供的标的分别填写,未按规定填写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2011 年 6 月 18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 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 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 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贵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注 1:应填写服务提供单位。
注 2: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须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
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注 1:应填写服务提供单位。注 2:非监狱企业无须填写。
(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六、符合性审查响应详情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郑重声明,我单位与 组建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各方未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如有虚假,我方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注:不接受联合体磋商项目及非联合体供应商无须填写。
(二)供应商关联性企业说明
1、与供应商存在关联企业明细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
2 | ||
… |
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注: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时,应据实填写 1 明细表。
2、声明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郑重声明,我单位不存在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其他相关单位,如有虚假,我方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注:与供应商无关联企业情形的须提供 2 声明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声明如下:
我单位没有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声明如下:
我单位首轮报价为 ,未超过本项目预算价(最高限价) 。
我公司所报的最终价格明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我公司响应文件中无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
若我单位以上声明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声明如下:
我单位响应文件中附加条件如下: 1、
2、
3、
...
若我单位以上声明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注 1:响应文件中无附加条件的无须填写。
注 2:供应商应谨慎在响应文件中提出附加条件,如提出的附加条件采购人无法接受,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注:本模块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其他(未提供即认定为无效响应)的条款。
七、类似业绩
提供合同原件扫描件(包括合同首页、关键内容页、双方盖章页)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八、企业车辆
(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扫描件,自有车辆提供有效期内的行驶证,租赁车辆提供合作运输协议。提供材料不能有效证明为自有车辆的一律按照租赁车辆计算)
九、供应商安全管理能力
(按评标准内容提供材料)
十、应急及替换车辆
(按评标准内容提供材料)
十一、服务方案及流程
(格式自拟)
十二、人员岗位职责内部管理制度
(格式自拟)
十三、通勤车辆保险保证措施
(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或保险单)
十四、安全经营制度和措施
(格式自拟)
十五、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格式自拟)
十六、应急方案
(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