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類:■一般垃圾(D-1801)□廢紙混合物(D-0699)□廢布(D-0803) ■廢塑膠混合物(D-0299)■廢木材混合物(D-0799)
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合約書
壹、事業廢棄物種類及數量如下【不包含廚餘及資源回收品】:
一、種類:■一般垃圾(D-1801)□廢紙混合物(D-0699)□廢布(D-0803)
■廢塑膠混合物(D-0299)■廢木材混合物(D-0799)
□廢木材棧板(D-0701)□廢橡膠混合物(D-0399)二、數量:每月約 7.5 噸。
三、性質:固態貳、工作範圍:
垃圾清運:甲方應自行將廢棄物分類並裝置於符合法規之適宜設施標準場所,集中放置,由乙方提供運輸車輛運至■南區資源回收廠■岡山垃圾焚化廠■仁武垃圾焚化廠處理。
運輸工具:XXXXXXXXXXXXXXXXXXXX(如遇清除許可證變更,車輛請依最新許可證所示)。
參、最低收集頻率、時間:【依甲方通知】D-0799、【每日清除一次】D-1801、D-0299。肆、清運地點:高雄巿xxxxxx 000 x。
伍、垃圾清理費用:1.■清除處理費每(■月□噸□袋)新台幣×××××××元。
乙方並提供 6 座□240□360□660■1000 公升子桶。
□清運費每(□車次□噸)新台幣:×××××××元。
□處理費依□南區資源回收廠□岡山垃圾焚化廠□仁武垃圾焚化廠公告價格實支實付,並以該廠過磅單為請款依據。
2.若因垃圾量、焚化廠處理費、政府法令、或其它相關費用提高而造成乙方成本增加,乙方得檢具相關文件向甲方進行費用之調整,並經甲、乙雙方協議同意後調整。
3.以上單價(□未含■含)5%營業稅;如需變更為二聯式發票,金額將為×××××××××元(含稅)。
陸、責任分界點:運送廢棄物之車輛xxxxxxx,xxxxxxxxx,x方應依環保相關法令規定,將廢棄物運至■南區資源回收廠■岡山垃圾焚化廠■仁武垃圾焚化廠處理,清運過程中如有違法情事,其責任概由乙方承受且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但如甲方交由乙方代處理之廢棄物與原成分分析內容不符,並經查證確實者,其相關責任則應歸屬甲方。
柒、契約期間:本契約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南 區)
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岡山廠)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仁武廠)
捌、甲、乙中任一方如遭法院宣告破產、倒閉、停業或無故停止營運一個月以上時,其他一方得終止本契約行為,對於尚未清理完畢之廢棄物則依環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x、本契約內容經甲、乙雙方認可簽署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其他承諾說明或內容修改,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並於修正之條款簽署者,均不生效力。
拾、本契約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拾壹、乙方駕駛及其他隨車人員或副手對突發事件應採下列應變措施:
1.行車途中廢棄物若有飛散、濺落、溢漏立即停靠路邊,放置三角警告標誌,若情況輕微則協同副手或駕駛本人立即查出污染源,以隨車準備之相關工具清理之,若情
況嚴重立即通知最近之消防或警察單位協助理,並通知乙方及甲方。
2.若車輛於行車途中發生翻覆或故障,應立即通知附近警察單位及乙方,俾便儘速前往協助處理,並通知甲方。
3.駕駛或隨車工作人員若中途身體不適或因故受傷不克執行清運,立即通知附近醫院及告知乙方,俾便派員接替相關之清運任務,並通知甲方。
拾貳、違規責任: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一規定,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依舊無法完成契約所規定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拾參、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拾肆、附則之效力:本契約所有之附則皆視為契約之一部份,效力與契約本文相同,如附件內容與契約本文互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附則:
一、乙方人員進入甲方廠內作業時應遵守甲方廠區內各項規定。
二、乙方為依法合格處理本契約事業廢棄物之廠商,已獲許可證字號:
1.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字號:高市府環廢管字第×××××××××號。(如遇清除許可證變更,許可證號請依最新許可證為主)
2.處理處置場所:■南區資源回收廠■岡山垃圾焚化廠■仁武垃圾焚化廠。
3.甲方如配合環保主管機關填報資料,如有涉及廢棄物清理資料時,乙方需配合並協助提供。
三、每次載運後乙方需檢附處理(置)場(廠)入廠憑證,並於次月五日前開立統一發票向甲方結帳請款,甲方需以發票日(□10□20■30)日內到期支票或電匯方式支付,若甲方有延遲付款一個月以上之情事,乙方有權停止清運甲方委託之廢棄物且本合約自動終止。
四、甲方於必要時可隨時要求跟車,乙方需無條件配合,否則甲方得拒絕付款並解除或終止契約,絕無異議。
五、本契約期滿後若經雙方無異議並有繼續合作之意思表示時,需另訂定新契約。又乙方之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未通過且無法提出預計通過時程之相關證明時,如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契約效力自動終止,並由甲方沒收履約保證金。本契約開始執行期間內,乙方應完成下列服務項目:申請函申請、合約報備等主要相關文件。本清運業務,不包含天然、人為及其他非常態性之災害所產生垃圾,如需清運將另行議價。
六、乙方提供予甲方使用之子桶及鎖組(含爾後甲方如需增加子桶及鎖組),甲方需負妥善保管之責,如遺失或損毀,則依約賠償。
子桶:【1000 公升】每座 10000 元;【660 公升】每座 8000 元;【360 公升】每座 6000 元。鎖組:【鎖頭】每個 100 元;【鑰匙】每把 50 元。
七、甲方如需辦理清除處理費停徵或退費業務,甲方提供資料以利文書作業進行,辦理停徵期間如被相關單位徵收費用或因甲方資料提供不全(包括水號不齊全等其他資料),造成辦理時間過長,甲方不得向乙方申請自訂約日起之求償。如中途無故解約,且已辦理清除處理費停徵,本公司將於終止合作關係後辦理恢復清除處理費之徵收。如甲方無法自行提供辦理之自來水水單,需自行向自來水公司申請,相關費用由乙方來函向甲方索取。
立契約人
甲 負地 | 責 | 方:華儲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人:分公司總經理 xxx 址:xxxxxxxxx000x | |
x | x | x | x:70763557 |
連 | 絡 | 電 | 話:00-0000000#0000 |
聯 | 絡 | 人:xxx |
x | x: | ||
負 | 責 | 人: | |
地 | 址: | ||
清除許可證字號: | |||
許 | 可 | 期 | 限: |
統 | 一 | 編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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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 絡 | 電 |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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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