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津貼及服務協議1
救濟及援助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服務營辦者的補充救濟服務所提供的一系列救濟服務,能完善及補足目前由社會福利署
(社署)在本地社區提供的救濟服務。目的及目標
救濟服務的目的是為有迫切需要實物援助的天災的災民及其他有需要人士提供救援物資,以協助他們渡過最危急的時期。
服務性質
作為由社署提供的緊急救濟服務的補充服務,服務營辦者會向天災的災民派發應急衣物,亦會向其他有需要人士派發日常必需品,例如毛氈、毛巾、洗頭水、牙膏、水杯和拖鞋等。
服務對象
不論是服務營辦者主動提供的服務,還是應社署在緊急情況下要求而提供的服務, 服務對象均包括:
⚫ 天災的災民,例如火災、水災、山泥傾瀉、颱風、暴雨、塌屋、沉船、海難等,以及因樓宇成為危樓而遭發出封閉令以致被着令撤離家園的受影響人士
⚫ 其他有需要人士,例如露宿者、剛出院的病人、住院的病人及難民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服務量
提供服務的次數取決於發生天災及有需要人士提出要求的次數而定。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在收到緊急救濟服務轉介起計 24 小時內完 成服務的比率 | 100%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轉介機構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的補充緊急救濟 服務的整體滿意率。[註 1] | 80% |
2 | 轉介機構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的救援物資(包 括應急衣物及基本個人用品)的滿意率。[註 2] | 80% |
主要統計數據(僅供參考)
⚫ 派發次數
⚫ 受惠人數
⚫ 派發的應急衣物和日常必需品數目基本服務規定
保持備用物資的存貨量:2,000 份衣服包、1,200 件毛衣、200 張毛氈、200 個枕頭、2,000條毛巾、500 枝牙膏、500 枝牙刷和 500 份洗頭水。
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V 資助基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所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每當社署接到緊急救濟服務的要求時,如需補充救濟服務,則須於 24 小時內通知服
務營辦者。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及支援員工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保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 費(如有的話 )。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 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
《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如適用),以及個別服務的相關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 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現時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 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 (如有的話 )。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 ,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註釋:
註 1 | (i) 服務成效標準 1 適用於轉介機構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的補充緊急救濟服務 的整體滿意度,而成效評估將根據轉介機構在意見調查問卷提供的回覆作出計算。 (ii) 計算轉介機構的整體滿意率: | ||
= | 已轉介補充緊急救濟服務的機構並對服務表示滿意的數目 | x 100% | |
由轉介機構填妥的意見調查問卷總數 |
* 收集到的意見調查問卷回覆不能少於該報告年度三月底前補充緊急救濟服務轉介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註 2 | (i) 服務成效標準 2 適用於轉介機構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的救援物資(包括 應急衣物及基本個人用品)的滿意度,而成效評估將根據轉介機構在意見調查問卷提供的回覆作出計算。 | |
(ii) 計算轉介機構的整體滿意率: | ||
已轉介救援物資服務的機構並對救援物資表示滿意的數目 | ||
= | x 100% | |
由轉介機構填妥的意見調查問卷總數 |
* 收集到的意見調查問卷回覆不能少於該報告年度三月底前補充緊急救濟服務轉介總數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