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题 内容 1 信托计划名称 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 2 信托目的 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目的是将委托人暂时闲置的现金资产集合起来,受 托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将其运用于“现金增利投资运作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投资于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投资及其他中、短期金融工具,争取实现委托人的投资收益。 3 信托期限 本信托计划为永续存续,仅当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本信托可提前终止 4 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适用于下述第(2)款约定:(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现❹增利集合资❹信托计划 资❹信托合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特别提示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接受信托公司
推介、正式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告知内容:
1、现阶段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仍属私募性质,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应仔细阅读信托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委托人参与信托计划应当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及能力水平,对信托产品风险做出独立判断。
2、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3、集合信托的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合理的事项内和不损害对其他受益人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
4、商业银行代理信托公司收付信托资金,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的责任,商业银行不对信托计划推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商业银行不承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5、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注意:以往国家为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但是,根据国务院《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规定, 2004 年 9 月 30 日以后发生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不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
6、委托人在接受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发现有不规范的推介行为,可直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 000-00000000。
重要提示: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受托人自本信托发行之日起 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自签署《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并首笔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资金专户之日起加入本信托并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之前应充分阅读本合同及本信托相关法律文件,其加入本信托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上述法律文件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成为本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第一部分 商务条款
序号 | 标题 | 内容 |
1 | 信托计划名称 | 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本信托计划) |
2 | 信托目的 | x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目的是将委托人暂时闲置的现金资产集合起来,受托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将其运用于“现金增利投资运作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投资于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投资及其他中、短期金融工 具,争取实现委托人的投资收益。 |
3 | 信托期限 | x信托计划为永续存续,仅当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本信托可提 前终止 |
4 | 推介期 | x信托计划的推介期适用于下述第(2)款约定: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推介期) (2)本产品不设推介期。 |
5 | 本信托计划成立日 | 本信托计划成立条件适用于下述第(1)款约定: (1)本信托计划在同时满足以下 A 和B 两个条件后,受托人可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 A.推介期满,信托资金划入信托专户; B.推介期满,签订信托合同的委托人数目不少于 2 个(含)。 (2)有一个委托人加入本计划,受托人即可宣布本计划成立。 |
6 | 开放日 | 本信托计划开放日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日期,本计划开放日为每周二(若非为工作日的,则应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 日)。 |
7 | 信托资金账户 | 1、信托资金募集户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浦电路支行 户 名: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 31001527400050011436 2、委托人应在签署“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或“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 的当日交付信托资金。 |
8 | 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 定向加入“现金增利投资运作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运作计划”), 该投资运作计划投资于流动性良好、信用风险低、价格波动幅度低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以及其他中、短期金融工具。 |
9 | 保管人 | 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市分行为信托财产保管人。为了维护全体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托人可以变更信托财产保管人。 | |
10 | 认购/申购费 | 免费 | |
11 | 赎回费 (受托人有权免除) | 持有信托单位不满 1 个月赎回的 | 0.15% |
持有信托单位满足 1 个月但不满 3 个月赎回的 | 0.10% | ||
持有信托单位 3 个月及以上赎回的 | 免费 | ||
12 | 投资偏离度预警线 | 0.50%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及之后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
1.2 本信托计划:指依据本合同设立的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3 投资运作计划:指现金增利投资运作信托计划。
1.4 信托文件:包括《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xx书》、《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清算申购申请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1.5 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6 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为依本合同约定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并缴付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受益人为依本合同约定享有受益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即为本信托计划受益人。
1.7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8 信托计划财产总额:是指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各类资产总和。
1.9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T 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是按照 T 日信托计划财产的总额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1.10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每 1 元信托资金代表一个信托单位。
1.10.1 T 类信托单位:T 类信托单位由受托人指定的特定机构及个人投资者,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流动性
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于本信托计划资金与拟投资的信托计划之间资金差额的补充;或
2)用于开放日发生赎回但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资金时的补充。
T 类信托单位委托人(受益人)基于上述目的申购/赎回信托单位的,可在任一工作日进行申购和赎回,不受开放日限制,不收取任何手续费,赎回时也不受数量和持有期限上的限制。申购/赎回原则参见第 6.2条。
1.11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
1.12 万份信托净收益:指开放日每万份信托单位净收益,精确至小数点后第四位。
1.13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
1.14 清算申购:是指委托人以其所持有的本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清算权益(包括本金、未兑付收益和募集期利息等)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1.15 红利申购:是指委托人以其所持有的本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红利,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行为。本合同中的“红利”,特指本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在运行期间分配的信托收益。
1.16 赎回认购:是指在受托人新发行信托产品的推介期内,委托人赎回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后认购受托人新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1.17 投资转换:是指本受托人旗下的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转换为本受托人管理的另一只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1.18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的银行、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均正常营业日。
1.19 开放日: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日期。
2. 信托计划成立的一般约定
2.1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在信托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按照每 1 元认购一个信托单位的方式转增该委托人的信托单位份额。此后,开放日加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在加入次日确认份额,按照每万份信托净收益计算收益;
2.2 如果信托计划未能成立的,受托人将在推介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
2.3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信托计划的推介,但受托人未对推介成功与否做出任何xx或承诺。
3. 委托人资格和资金合法性要求
3.1 委托人资格
3.1.1 委托人保证其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的相应风险;
3.1.2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以及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计划中出资金额在 300 万以下的自然人人数最高不超过
50 人(含)。
3.2 资金合法性要求
3.2.1 委托人保证其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 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1)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2)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3)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2.3 委托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其他事项的决定是在其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的。
4.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
4.1 管理原则
4.1.1 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1.2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4.1.3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设立银行专用账户,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以及其他信托(计划)资产分别管理;
4.1.4 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以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财产分别记账。
4.2 管理方式
4.2.1 受托人设立募集户并为本信托计划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募集户银行划款费用和银行账户管理费等费用由募集期利息收入覆盖,若有余归受托人所有,若不足由受托人承担。
4.2.2 在本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定向流入投资运作计划,受托人仅对投资运作计划进行估值,不对本信托计划单独进行估值。委托人知悉受托人这一管理方式,并予以认可。
5. 信托计划财产运用
5.1 投资目标
在力争资金安全和适宜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5.2 投资范围
x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定向加入投资运作计划,该投资运作计划投资于流动性良好、信用风险低、价格波动幅度低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以及其他中、短期金融工具。
5.3 投资禁止行为
x信托计划除定向加入投资运作计划外,不作其他投资用途。
5.4 业绩比较基准
5.4.1 本信托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5.4.2 受托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5.5 预警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于每个工作日估算万份信托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设置预警线。计算方法如下:
1、投资偏离度预警线(KJ)=0.50% ;
5.6 风险收益特征
x信托计划在本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中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
6. 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6.1 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方式
6.1.1 委托人可以在推介期及开放日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可以在开放日赎回信托单位,T 类信托单位可在任意工作日申购赎回。
6.1.2 受托人有权暂停申购/赎回,亦有权提高开放频率。受托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暂停赎回的原因。
6.1.3 受托人有权根据计划管理需要增设开放日。(开放日之外的申购应为无效申购)
6.2 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原则
6.2.1 “确定价”原则,本信托计划下信托单位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0000 元。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均以 1.00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6.2.2 “金额认购、份额赎回”原则,即认购/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6.2.3 委托人首次认购或首次申购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20 万元(含),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追加申购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由代理客户服务机构代为推介、代理收付的,认购起点可能高于 20 万元(含),具体金额以代理收付机构或代销机构宣布的为准。
6.2.4 委托人可申请赎回其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但每次申请部分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 5 万份,且每次赎回后信托单位最低保留份数为5 万份,否则默认全额赎回。T 类信托单位赎回不受本款规定限制。
6.2.5 委托人全部赎回信托单位时,受托人自动将委托人的当前未结转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委托人。委托人部分赎回信托单位时,其账户内的信托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信托收益为负,则部分赎回后的信托单位需足以弥补其待结转的负损益;如不足或等于待结转的负损益,视同全额赎回并结算待结转的负损益。
6.3 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流程
6.3.1 委托人认购/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应于开放日 11:30 前到受托人办公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推介机构办理手续。受托人有权开放委托人以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申购或者赎回信托单位,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6.3.2 委托人认购或首次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时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一式两联;
(2)《认购风险xx书》一式两联;
(3)委托人身份证(机构委托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
(4)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专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5)如果认购/首次申购金额不足人民币 100 万元,委托人须提供资产证明。
6.3.3 委托人追加申购或赎回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时须需签署和提交以下文件:
(1)《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二份;
(2)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专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6.3.4 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时,受托人应指示信托保管人于 T+1 日之内将赎回款项从信托保管专户划出,划往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于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等交易对手资金划付、交易、清算等电子系统技术障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付、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的情况导致的延误除外)。
6.4 认购/申购及赎回费
6.4.1 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无须缴纳认购/申购费。
6.4.2 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时,须缴纳赎回费。
委托人实际获得的赎回资金及需缴纳的赎回费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受益人有效赎回信托单位份数×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受托人浮动管理费);赎回费=受益人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委托人实际获得的赎回资金=赎回金额-赎回费。
其中,委托人在赎回信托单位时,按先进先出、按费率分别核算原则计算赎回费。委托人赎回金额及赎回费采用截尾法计算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尾差计入信托计划财产。赎回资金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费归受托人所有,受托人有权免除委托人的赎回费用。
6.5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6.5.1 在单个开放日中,投资运作计划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信托单位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投资运作计划发生了巨额赎回。
6.5.2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投资运作计划财产的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1)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投资运作计划财产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投资运作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投资运作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受托人可在接受处理的赎回份额中选择对赎回认购新产品的赎回部分和投资转换赎回部分进行全额赎回。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顺延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顺延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顺延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6.5.3 投资运作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的,受托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无法足额支付的,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报告委托人。
6.6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投资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6.6.1 出现如下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
(1)不可抗力;
(2)信托资产规模过大,使受托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信托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委托人的利益;
(3)当受托人认为暂停申购有利于维护委托人/受益人利益;
(4)受托人、保管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受托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委托人。
6.6.2 出现下列情形,受托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无法正常运作;
(2)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信托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3)受托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信托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6.6.3 信托暂停申购、赎回,投资转换的,受托人应及时在受托人网站进行公告。
6.7 强制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受托人有权增设特殊开放期,并对届时存在的信托单位实施强制赎回,赎回原则参见第 6.2 条。该等情况下,受托人不得收取赎回费。
(1)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交易规则的变化,导致本信托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的;
(2)投资运作计划项下信托资金过大或者过小,受托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信托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3)受托人、保管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4)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5)受托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强制赎回信托单位将能更好维护受益人利益的。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的,本信托终止。
7. 信托转换
信托转换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申请,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旗下不同信托产品之间重新分配的行为。信托转换包括四个业务类型:赎回认购、清算申购、红利申购和投资转换。本信托暂时不开放清算申购、红利申购和投资转换,只开放赎回认购功能。受托人有权决定开放其他业务类型的时间,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7.1 赎回认购
7.1.1 如果委托人赎回全部信托单位认购新产品,其账户内待结转的信托收益在赎回认购完成后兑付至受益人银行账户。如待结转的信托收益为负,则在赎回金额中结算待结转的负损益。
7.1.2 如果由于赎回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失败导致认购新产品的资金没有及时到账,或赎回金额不足认购资金,委托人须在受托人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认购资金,否则认购新产品的行为将视作失效,受托人退还已经收取的委托人现金认购资金及募集期利息。
7.1.3 委托人赎回认购时,须缴纳新产品的认购费(若有)。每个新产品的认购费用详见新产品信托合同。
7.1.4 赎回认购的原则为:(1)完全满足新产品的认购规则;(2)赎回认购时,不受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留份额的限制。
7.1.5 委托人办理赎回认购时,应于签署新产品的信托合同时办理赎回认购手续。
7.2 清算申购
7.2.1 如果由于本计划暂停开放、不满足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条件等原因造成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失败,将导致清算申购失败,受托人将直接进行清算兑付,委托人为本次清算申购签署的申购申请做无效处理。
7.2.2 清算申购的原则为:(1)清算申购时,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或申购过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需满足本信托计划追加申购的条件;(2)清算申购时,如果委托人没有申购或认购过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需满足本信托计划首次申购的条件。
7.2.3 委托人办理清算申购时,应于所持有的其他信托计划清算日-1个工作日 15:00 之前到受托人处办理清算申购手续。
7.2.4 清算申购完成后,受托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清算报告》和本信托计划的《份额确认书》。
7.3 红利申购
7.3.1 如果由于本计划暂停开放、不满足首次申购或追加申购条件等原因造成申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失败,将导致红利申购失败,受托人将直接进行收益兑付,委托人为本次红利申购签署的申购申请做无效处理。
7.3.2 红利申购的原则为:(1)红利申购时,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或申购过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需满足本信托计划追加申购的条件;(2)红利申购时,如果委托人没有申购或认购过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需满足本信托计划首次申购的条件。
7.3.3 委托人办理红利申购时,应于所持有的其他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日-1个工作日 15:00 之前到受托人处办理红利申购手续。
7.3.4 红利申购完成后,受托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分配报告》和本信托计划的《份额确认书》。
7.4 投资转换
7.4.1 在委托人全部转出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信托收益将一起转出。在委托人部分转出信托单位时,其账户内的信托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信托收益为负,则投资转换后的信托单位需足以弥补其待结转的负损益;如不足或等于待结转的负损益,视同全额投资转换并结算待结转的负损益。
7.4.2 委托人办理投资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信托计划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信托计划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7.4.3 投资转换的原则为:(1)完全满足转出方信托计划赎回规则;(2)完全满足转入方信托计划的申购或追加申购条件。
7.4.4 委托人在开放日进行信托转换时,应于 T 日 15:00 之前到受托人处办理投资转换手续。
7.4.5 投资转换费由转出方信托计划的赎回费加上申购费补差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信托计划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和转出方信托计划的赎回费率而定。信托转换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7.4.6 投资转换完成后,受托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投资转换报告》。
7.5 信托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认购和投资转换具有更高的优先级。发生巨额赎回并进行部分赎回处理时,受托人将在当日首先完成全部赎回认购和投资转换业务处理,之后再对赎回申请进行部分赎回处理。
8.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
x信托计划定向投资于投资运作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不承担任何费用。按规定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均由投资运作计划承担(参见《现金增利投资运作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 5 条)。
9. 信托计划资产的估值
x信托计划每万份信托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与投资运作计划相等。鉴于此,为避免重复估值,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估值,只对投资运作计划进行估值(参见《现金增利投资运作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 6 条)。
10. 信托利益与分配
x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来源于投资运作计划。
10.1信托计划收益的构成
信托计划收益包括:投资运作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贷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10.2信托净收益
信托计划净收益为信托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信托净收益不保证为正。
10.3信托收益分配原则
10.3.1 当日申购的信托单位不享有当日信托计划分配权益,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信托单位享有当日信托计划分配权益,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分配权益。
10.3.2 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按日分配,按月结转。每日实现收益在下一工作日进行分配,计入投资人的当前未结转收益中,并计入下一工作日的分配基数,在会计处理上本信托计划分配给投资人的收益每日结转成实收信托。每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未结转收益至委托人账户,若委托人账户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收益,则该委托人账户的本计划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委托人账户的本计划份额体现为减少。
10.3.3 当日应付收益=(当日持有份额+当前未结转收益)×当日每万份收益/10000。如当日应付收益大于零,为个人账户应付收益记正收益;如当日应付收益小于零,为个人账户应付收益记负收益;如当日应付收益等于零,则不记收益。应付收益按截尾法计算,计算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如计算结果为正,则小数点后第三位截除;如为负,则小数点后第三位非零即入。
10.3.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受益权的转让、质押与继承
11.1 本信托不允许进行受益权的赠与和质押。
11.2 经受托人同意后,受益人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但不得分割转让。
11.2.1 受让信托单位的人,必须是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不得向自然人进行拆分转让;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1.2.2 转让人与受让人自行确定具体转让价格,并自行处理资金交割事宜。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应持认购(申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受益权转让协议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1.2.3 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转让信托单位面值的 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受托人有权免除转让手续费。
11.3 信托受益权继承时,继承人应提交下列资料:法定继承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法定继承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公证或工商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2.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1 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2.1.2 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信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12.1.3 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已就签署行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12.1.4 保证其加入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12.1.5 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2.2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2.2.1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
12.2.2 在信托期间,按合同约定查询信托资金的运作收益情况,了解信托管理情况;
12.2.3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继承,但须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受益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2.2.4 不得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12.2.5 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2.3 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12.3.1 权利
12.3.1.1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12.3.1.2 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处置账户内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的权利;
12.3.1.3 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管理费;
12.3.1.4 按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并进行投资运作;
12.3.1.5 信托计划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3.2 义务
12.3.2.1 受托人有根据本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12.3.2.2 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财产;
12.3.2.3 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12.3.2.4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12.3.2.5 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准确、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12.3.2.6 定期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3.2.7 信托计划文件及信托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3.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13.1 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x.xxx)上公告;
(2)电子邮件;
(3)短信;
(4)信函(包括以平信、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寄送的书面文本);
(5)传真;
(6)全体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13.2 信息披露内容
13.2.1 本信托于每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经保管人复核后的上一工作日每万份信托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合并的每万份信托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信托七日年化收益率={ - 1 } ×100%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 i=1,2 ……7 )的每万份信托净收益。
13.2.2 暂停公告每万份信托净收益和信托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出现信托(投资运作计划)暂停估值的情况;
(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13.2.3 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经保管人复核后的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万份信托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书面材料。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计划财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说明,并在每个自然季首月向委托人披露上一季的管理报告;应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要求向其披露信托计划上一工作日的每万份信托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2.4 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
13.2.5 当发生下列事项时,受托人应最迟在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1)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原则、赎回认购原则、清算申购原则、红利申购原则和投资转换原则;
(2)更换保管人;
(3)发生巨额赎回,并采用部分赎回法处理。
13.2.6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于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3.2.7 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14. 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4.1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当出现下列事项时,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已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受托人;
(3)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4)提高受托人的收费标准;
(5)变更收益分配方式;
(6)变更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7)受托人认为必要时;
(8)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4.2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4.3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4.4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通讯表决时,5 个工作日内容不回复视为同意;
14.5 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的,需携带受益人的书面委托证明及双方的有效证件。
14.6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4.7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5.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清算与财产归属
15.1 信托计划的变更
15.1.1 由于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未能预见和涵盖的情况发生(如法律法规变动或市场制度变革等),将对信托计划产生重大影响,信托计划必须作相应完善或修正时,受托人可以提出《信托计划修改建议》;
15.1.2 受益人同意受托人通过信函方式通知全体受益人;在受托人邮寄《信托计划修改建议》(时间以邮戳为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受益人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
15.1.3 当占受益人信托资金 50%(含)以上的受益人同意,《信托计划修改建议》生效。
15.2 信托计划的终止
15.2.1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5.2.1.1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15.2.1.2 全体受益人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且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连续一年为零,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信托计划;
15.2.1.3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15.2.1.4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15.2.1.5 若受托人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条提出的《信托计划修改建议》未能生效,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
15.2.1.6 如果本信托存续期间监管部门允许本信托不受 50 份合同的限制,受托人有权将本信托计划转入新的信托计划,受益人的累计收益结转为信托份额后一并转入新信托计划。受益人对此表示认可;
15.2.1.7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况;
15.2.1.8 合同规定的其它提前终止的情形。
15.2.2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将导致本信托合同的变更、终止,但本信托合同如因委托人不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等原因而变更、终止并不导致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
15.3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5.3.1 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算、确认和分配;
15.3.2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为本信托的清算期,信托计划财产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承担。全体受益人在此约定,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15.3.3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6. 新受托人的选任
x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由于公司终止、解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等原因依法终止其职责,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由受托人在终止履行受托人职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17. 风险揭示与承担
17.1 风险揭示
17.1.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会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信托收益而产生风险。
17.1.2 利率风险
由于短期金融工具对利率变动相对敏感,因此央行利率政策的变化将直接对本信托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市场的短期利率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17.1.3 信用风险
指信托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信托所投资短期债券或理财产品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信托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17.1.4 流动性风险
主要指短期金融工具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和信托资产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前者源于我国短期资金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导致流动性较差;后者则是信托财产可能存在的变现障碍,比如将信托资产配置在回购协议上之后,将导致该部分信托资产流动性的丧失。
17.1.5 积极管理风险
在信托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受托人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信托的收益水平。同时,受托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受托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率造成影响。
17.1.6 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在信托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17.1.7 特别提示风险
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因特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因特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因特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在因特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3)在因特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得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因特网上发布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滞后,与真实情况不完全同步;
(5)因特网上发布的各种证券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被恶意误导;
(6)因特网上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17.1.8 其他风险
(1)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身在本信托计划中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损失或价格剧烈波动从而不能及时完成止损变现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所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2)由于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等机构资金划付、交易、清算等电子系统技术障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付、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等结果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17.2 风险控制措施
17.2.1 利率风险的控制
加强对宏观经济走势和利率趋势的研究,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的缩短投资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的加大投资组合的久期等。
17.2.2 政策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将密切跟踪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并结合债券市场走势和资金市场状况,合理进行投资管理。
17.2.3 信用风险的控制
x信托在货币市场进行常规的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和交易额度等进行限制。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债权类资产时,必须选择信用增级措施强的产品投资。
17.2.4 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合理安排投资组合,并利用数量工具对委托人的预期现金流进行测算,以确保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在预期流动性问题出现前,尽可能的提前变现非现金资产。
17.2.5 操作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制订的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有效地降低信托计划的操作风险。
17.3 风险承担
17.3.1 受托人会恪尽职守,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通过风险防范措施来控制上述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管理没有风险。
17.3.2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7.3.3 受托人违背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8. 合同整体性
18.1 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xx书、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赎回认购申请书、清算申购申请书等组成完整的信托文件;本合同没有规定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为补充;本
合同与相关文件出现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18.2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构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订本合同,应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进行(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19. 通知与受益人账户
19.1 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19.2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持有效证明文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0 日内以通知受托人,通知最迟不晚于信托终止前两日送达受托人。
19.3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将信托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如果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变更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其开立的新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并持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否则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法划付信托利益的责任和风险。
19.4 受托人可以本合同第 13.1 条约定的一种或几种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托相关事宜(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19.5 因各委托人、各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化或银行账户变化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0.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20.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义务,或一方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0.2 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受托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全体受益人承担;
20.3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1. 其他事项
21.1 合同生效
(1)委托人签署本信托的《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后由受托人签章,且缴付信托资金即视同签署本合同。本合同自委托人缴付的首笔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资金专户之日起生效。《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一经签署, 即构成对本合同各方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方按照本合同及其他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2)《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一式两联,委托人执一联,受托人执一联,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果委托人全额赎回/转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并且连续三年内没有追加申购,受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21.2本合同附件
x信托的《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xx书》、《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赎回认购申请书》、《清算申购申请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1.3整体合同
(1)xxx的《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xx书》、《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
《赎回认购申请书》、《清算申购申请书》(合称“相关文件”)与本合同组成信托文件,成为整体合同。本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以相关文件为准,如果本合同与相关文件出现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日常置于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http:// xxx.xxxxxxxxxxx.xxx)。
21.4工作日顺延
如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开放日、信托计划财产清算与分配日等为非工作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1.5 税收
各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
21.6审计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约定,本信托计划财产无需年度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21.5 标题
x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实质条款的限制。
在认购本信托时,各当事人对本合同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xx书》、《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赎回认购申请书》、《清算申购申请书》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且一致的理解。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之客户信息及签署页)
委托人(受益人)信息:名称: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人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手机: 传真:
委托人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万元(小写金额: 万元)对应认购信托单位(大写): 万份(小写: 万份)
[所填信托资金如与实际缴款不一致的,以实际缴付的金额为准]
信托利益分配银行账户,请预留建设银行账户(非定期存折或可无息透支的贷记卡):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卡、借记卡等。若受益人预留账户为非建设银行账户,则赎回款项到账时间将可能晚于 T+1 日。]
委托人(受益人)签署: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 名称及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其他组织)名称及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于
受托人信息及签署:
名称及章: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经理: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客服电话:40088-40098 客服传真:021-68778501、68778508(财富中心)网址:xxx.xxxxxxxxxxx.xxx
年 月 日于上海
[注]上述委托人信息详见《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❹增利集合资❹信托计划
计划说明书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是于 1998 年 6 月 5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银复(1998)158 号文《关于舟山市信托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现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购并原舟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经过更名、迁址、增资扩股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3 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复(2007)144 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的批复》首家获准变更公司名称、业务范围并领取新的金融许可证。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 亿元(其中美元 1,500 万元),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浙江省舟山市财政局分别持有 98%、2%股份。华宝信托始终注重稳健经营,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资产质量良好,成立以来连续 14 年盈利。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9 楼客服电话:40088-40098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一)名称和类型
名称: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类型: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管理方式的集合资金信托。
(二)投资范围
x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定向加入现金增利投资运作计划,该投资运作计划投资于流动性良好、信用风险低、价格波动幅度低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以及其他中、短期金融工具。
三、信托合同摘要
(一)信托计划相关主体
1、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指合格投资者。
2、受托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保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信托计划成立日
本信托计划成立条件适用于下述第 (1) 款约定:
(1)本信托计划在同时满足以下 A 和 B 两个条件后,受托人可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 A.推介期满,信托资金划入信托专户;
B.推介期满,签订信托合同的委托人数目不少于 2 个(含)。
(2)有一个委托人加入本计划,受托人即可宣布本计划成立。
(三)信托计划开放日
本信托计划开放日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日期,本计划开放日为每周二(若非为工作日的,则应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四)信托计划封闭期
x计划的封闭期适用下列第 (2) 款约定。委托人可以在封闭期内申购信托单位,但不可以在封闭期内赎回信托单位。
(1) 本信托计划封闭期为信托计划成立后 15 天。
(2) 本信托计划不设封闭期。
(五)信托计划止损线和预警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于每个工作日估算万份信托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设置预警线。计算方法如下:
1、投资偏离度预警线(KJ)=0.50%;
(六)产品相关费率
x信托计划定向投资于现金增利投资运作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不承担任何费用。按规定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均由现金增利投资运作计划承担。
详见信托合同。
(七)投资管理方式
全体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表全体委托人进行投资管理运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
详见信托合同。
(八)信托财产估值
x信托计划每万份信托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与投资运作计划相等。鉴于此,为避免重复估值,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估值,只对投资运作计划进行估值
详见信托合同。
(九)终止和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的条件
(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2)全体受益人申请赎回全部信托份额,且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连续一年为零;
(3)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4)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5)若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通用条款提出的《信托计划修改建议》未能生效,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
(6)如果本信托存续期间监管部门允许本信托不受 50 份合同的限制,受托人有权将本信托计划转入新的信托计划,受益人的累计收益结转为信托份额后一并转入新信托计划。受益人对此表示认可;
(7)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要求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况;
(8)合同规定的其它提前终止的情形。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将导致本信托合同的变更、终止,但本信托合同如因委托人不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等原因而变更、终止并不导致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
2、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
益人。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为本信托的清算期,计划财产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不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归受托人所有。信托全体受益人在此约定,由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3)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收益分配
x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按日分配,按月结转。每日实现收益在下一工作日进行分配,,每月 15 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未结转收益至委托人账户,若委托人账户的累计未结转收益为正收益,则该委托人账户的本计划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委托人账户的本计划份额体现为减少。
详见信托合同。
(十一)信息披露 1、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
(1)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xx.xxx)上公告;
(2)电子邮件;
(3)短信;
(4)信函(包括以平信、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寄送的书面文本);
(5)传真;
(6)全体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2、披露内容
(1)本信托于每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经保管人复核后的上一工作日每万份信托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合并的每万份信托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暂停公告每万份信托净收益和信托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 出现信托(投资运作计划)暂停估值的情况;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经保管人复核后的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万份信托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书面材料。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计划财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说明,并在每个自然季首月向委托人披露上一季的管理报告;应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要求向其披露信托计划上一工作日的每万份信托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编制信托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并以书面信函方式报告受益人;
(5)当发生下列事项时,受托人应最迟在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 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原则、赎回认购原则、清算申购原则、红利申购原则和投资转换原则;
◼ 更换保管人;
◼ 发生巨额赎回,并采用部分赎回法处理。详见信托合同。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期限、信托单位
(一)推介日期
x信托计划的推介期适用于下述第(2)款约定: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推介期) (2)本产品不设推介期。
(二)期限
x信托计划为永续存续,仅当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本信托才予以终止。
(三)信托单位
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每 1 元信托资金为 1 份信托单位。万份信托净收益指开放日每万份信托单位净收益,精确至小数点后第四位。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
五、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须是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指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二)受益人要求
x信托计划成立时为自益信托,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三)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推介期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委托人在开放日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资金到账次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委托人首次认购或首次申购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20 万元(含),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追
加申购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委托人可申请赎回其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但每次申请部分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不得低于 5 万份,且
每次赎回后信托单位最低保留份数为 5 万份,否则默认全额赎回。
当日认购的信托单位不享有当日计划分配权益,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计划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信托单位享有当日计划分配权益,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计划分配权益。
详见信托合同。
七、信托转换
信托转换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申请,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旗下不同信托产品之间重新分配的行为。
信托转换包括四个业务类型:赎回认购、清算申购、红利申购和投资转换。详见信托合同。
x、信托执行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受托人拟指派xx先生担任本信托计划信托执行经理。xx,工学学士,9 年证券从业经历。于 2003
年 3 月加入xxxx责任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2004 年 1 月加入平安保险资产营运中心,主要负责债券交易业务,2005 年 2 月加入上投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2008 年 3 月加入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先后担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主要负责公司旗下所有基金固定收益业务的投资,管理的账户及本人获得“2006 年货币市场基金金牛奖”和“2003-2004 年度全国银行间优秀交易员”的荣誉。2011加入华宝信托,信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负责固定收益投资管理业务。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项条件均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风险警示内容
(一)风险揭示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会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信托收益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由于短期金融工具对利率变动相对敏感,因此央行利率政策的变化将直接对本信托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市场的短期利率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对信托收益产生影响。
3、信用风险
指信托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信托所投资短期债券或理财产品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信托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4、流动性风险
主要指短期金融工具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和信托资产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前者源于我国短期资金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导致流动性较差;后者则是信托财产可能存在的变现障碍,比如将信托资产配置在回购协议上之后,将导致该部分信托资产流动性的丧失。
5、积极管理风险
在信托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受托人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信托的收益水平。同时,受托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受托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率造成影响。
6、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在信托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7、特别风险提示
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因特网是全球性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因特网上传输的途径是不完全确定的。因特网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在因特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但他们并不一定能够了解该数据的真实内容;
(3)在因特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它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得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因特网上发布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可能滞后,与真实情况不完全同步;
(5)因特网上发布的各种证券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被恶意误导;
(6)因特网上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8、其他风险
(1)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身在本信托计划中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损失或价格剧烈波动从而不能及时完成止损变现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所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2)由于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等机构资金划付、交易、清算等电子系统技术障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付、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等结果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利率风险的控制
加强对宏观经济走势和利率趋势的研究,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的缩短投资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
下降时适当的加大投资组合的久期等。 2、政策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将密切跟踪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并结合债券市场走势和资金市场状况,合理进行投资管理。
3、信用风险的控制
x信托在货币市场进行常规的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和交易额度等进行限制。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债权类资产时,必须选择信用增级措施强的产品投资。
4、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合理安排投资组合,并利用数量工具对委托人的预期现金流进行测算,以确保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在预期流动性问题出现前,尽可能的提前变现非现金资产。
5、操作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制订的严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有效地降低信托计划的操作风险。
(三)风险承担
受托人会恪尽职守,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则,通过风险防范措施来控制上述风险对信托计划财产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管理没有风险。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十一、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x说明书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销售通知或者购买产品的诱导,也不构成任何要约或承诺,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以签署的信托合同为准。本说明书最终解释权归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❹增利集合资❹信托计划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认购风险xx书
在您决定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参与资金信托之前,请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本风险xx书和其他有关信息,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您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尽管受托人xxxxx,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计划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没有风险,委托人须知x并愿意承担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等。
第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 一
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 联
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您在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
受
信托投资风险。您参与资金信托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明您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可能带来的风 托
人
险,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联
-- -
- - -
- - -
- - --
本人作为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文件,表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
《风险xx书》和其他有关信息,且受托人已就上述文件进行充分、完整、并无任何遗漏或误解的说明, 本人对所有条款无异议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认购风险xx书一式两联,受托人、委托人各执壹联。
委托人(受益人)签章:
20 年 月 日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❹增利集合资❹信托计划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认购风险xx书
在您决定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参与资金信托之前,请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本风险xx书和其他有关信息,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您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尽管受托人xxxxx,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计划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没有风险,委托人须知x并愿意承担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 第
二
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 联
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您在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
信托投资风险。您参与资金信托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明您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可能带来的风 委
托
险,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人
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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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文件,表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
《风险xx书》和其他有关信息,且受托人已就上述文件进行充分、完整、并无任何遗漏或误解的说明, 本人对所有条款无异议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认购风险xx书一式两联,受托人、委托人各执壹联。
委托人(受益人)签章:
20 年 月 日
现❹增利集合资❹信托计划
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
重要提示:
在签署本申请书前,请您仔细阅读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信托合同》以及《计划说明书》。上述信托文件置 于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http:// xxx.xxxxxxxxxxx.xxx)。
您签署本申请书并缴付信托资金即视同签署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信托合同》,表明您已承认和接受上述信 托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受托人并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资金募集户信息: | ||||||||||||||||
户名: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浦电路支行 | 账号: 31001527400050011436 | ||||||||||||||
合同编号 | 2013999999 | — | 信托计划期数 | 第( )期 | ||||||||||||
委托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军人证 | □护照 | □其他 | ||||||||||||
证件号码 | ||||||||||||||||
认购份额 | (大写)人民币 | (小写) | 亿 | 千 | 百 | 十 | x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开户银行 | 银行 | □上海分行 支行 | |||||||||||||
□(其他地区) 分行 支行 | ||||||||||||||||
户名 | 银行帐号 | |||||||||||||||
赎回费 | □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为 | □不收取赎回费 |
表格填写提示:所填信托资金如与实际缴款不一致的,以实际缴付的金额为准。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卡、借记卡等。若受益人预留账户为非建设银行账户,则赎回款项到账时间将可能晚于 T+1 日。
委托人(受益人)签署:
□(自然人) 签字/章: 第
一联
□(法人/其他组织) 名称及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负责人:
年 月 日于 受
托
受托人信息及签署: 人
联
名称及章: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经理: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客服电话:40088-40098 客服传真:021-68778501、68778508(财富中心)
现❹增利集合资❹信托计划
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
重要提示:
在签署本申请书前,请您仔细阅读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信托合同》以及《计划说明书》。上述信托文件置于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http:// xxx.xxxxxxxxxxx.xxx)。
信托资金募集户信息: | ||||||||||||||||
户名: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浦电路支行 | 账号: 31001527400050011436 | ||||||||||||||
合同编号 | 2013999999 | — | 信托计划期数 | 第( )期 | ||||||||||||
委托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证件名称 | □身份证 | □军人证 | □护照 | □其他 | ||||||||||||
证件号码 | ||||||||||||||||
认购份额 | (大写)人民币 | (小写) | 亿 | 千 | 百 | 十 | x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开户银行 | 银行 | □上海分行 支行 | |||||||||||||
□(其他地区) 分行 支行 | ||||||||||||||||
户名 | 银行帐号 | |||||||||||||||
赎回费 | □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为 | □不收取赎回费 |
您签署本申请书并缴付信托资金即视同签署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信托合同》,表明您已承认和接受上述信托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受托人并不保证最低收益。
表格填写提示:所填信托资金如与实际缴款不一致的,以实际缴付的金额为准。受益人在信托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个人账户不得为定期存折或可以无息透支的贷记卡,建议预留活期或定活两便存折、储蓄卡、借记卡等。若受益人预留账户为非建设银行账户,则赎回款项到账时间将可能晚于 T+1 日。
委托人(受益人)签署:
□(自然人) 签字/章: 第
二联
□(法人/其他组织) 名称及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负责人:
年 月 日于 委
托
受托人信息及签署: 人
联
名称及章: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经理: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客服电话:40088-40098 客服传真:021-68778501、68778508(财富中心)
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计划期数 | 第( )期 | 合同编号 | 2013999999 | — | |||
业务类型 | 申购信托单位 | 赎回信托单位 | 撤单 | ||||
委托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号码 | □□□□□□□□□□□□□□□□□□ | ||||||
委托人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 |||||
赎回信托单位份数 | 申购资金金额 | ||||||
大写: | 万份 | 大写: | 万元 | ||||
小写: | 万份 | ||||||
是否全额赎回 | 部分赎回 | 全额赎回 | 小写: | _ | 万元 | ||
未赎回信托单位的处理 | 顺延赎回 | 取消赎回 |
信托资金募集户信息: | ||
户名: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浦电路支行 | 账号:31001527400050011436 |
本人同意:
1、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按照《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提交申请
确认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申购的信托单位。 第
一
2、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按照《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提交申请 联
确认日的信托单位净值折算为赎回金额。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名称及公章: 受托
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 联
(说明:委托人/受益人需填写本表一式两联,由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各执一联。若联系地址与上次不同,则以本次填写的地址为准。)
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计划期数 | 第( )期 | 合同编号 | 2013999999 | — | |||
业务类型 | 申购信托单位 | 赎回信托单位 | 撤单 | ||||
委托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号码 | □□□□□□□□□□□□□□□□□□ | ||||||
委托人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 |||||
赎回信托单位份数 | 申购资金金额 | ||||||
大写: | 万份 | 大写: | 万元 | ||||
小写: | 万份 | ||||||
是否全额赎回 | 部分赎回 | 全额赎回 | 小写: | _ | 万元 | ||
未赎回信托单位的处理 | 顺延赎回 | 取消赎回 |
信托资金募集户信息: | ||
户名: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开户行: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浦电路支行 | 账号:31001527400050011436 |
本人同意:
1、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按照《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提交申请 第
确认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申购的信托单位。 二
联
2、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按照《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提交申请确认日的信托单位净值折算为赎回金额。
委托人(受益人):
委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名称及公章: 托
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 联
(说明:委托人/受益人需填写本表一式两联,由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各执一联。若联系地址与上次不同,则以本次填写的地址为准。)
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赎回认购申请书
提示:本申请书仅供客户赎回现金增利信托单位后认购受托人新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之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计划期数 | 第( )期 | 合同编号 | ||
业务类型 | 赎回认购 | |||
委托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
认购信托计划名称 | ||||
认购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号 | ||||
认购信托单位份额 | 大写: 万份(小写: 万份) | |||
认购申购资金金额 | 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 |||
委托人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 ||
备注 |
本人同意:
1、申请赎回认购的资金金额按照拟认购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以本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所对应的信托资金全额计入。
2、赎回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将按照拟认购信托(计划)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以提交申请确认日后 第
一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计算认购的信托单位。如认购失败,受托人将返还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所对 联
应的信托资金,本人为本次赎回认购签署的申请书做无效处理。委托人(受益人):
托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名称及公章: 受
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 联
(说明:委托人/受益人需填写本表一式两联,由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各执一联。若联系地址与上次不同,则以本次填写的地址为准。)
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赎回认购申请书
提示:本申请书仅供客户赎回现金增利信托单位后认购受托人新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之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计划期数 | 第( )期 | 合同编号 | |||
业务类型 | 赎回认购 | ||||
委托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
认购信托计划名称 | |||||
认购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号 | |||||
认购信托单位份额 | 大写: 万份(小写: 万份) | ||||
认购资金金额 | 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 ||||
委托人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 |||
备注 |
本人同意:
1、申请赎回认购的资金金额按照拟认购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以本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所对应的信托资金全额计入。
2、赎回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将按照拟认购信托(计划)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以提交申请确认日后 第
二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计算认购的信托单位。如认购失败,受托人将返还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所对 联
应的信托资金,本人为本次赎回认购签署的申请书做无效处理。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名称及公章: 委
托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 人联
(说明:委托人/受益人需填写本表一式两联,由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各执一联。若联系地址与上次不同,则以本次填写的地址为准。)
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申购申请书
提示:本申请书仅供客户将已认购的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于到期清算后直接申购现金增利信托单位之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计划期数 | 第( )期 | 合同编号 | ||
业务类型 | 清算申购 | |||
委托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
合同编号 | ||||
清算信托计划名称 | ||||
清算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号 | ||||
清算信托单位份额 | 大写: 万份(小写: 万份) | |||
清算申购资金金额 | 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 |||
委托人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 ||
备注 |
本人同意:
1、申请清算申购的资金金额按照清算信托计划《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本人所持有信托单位份额以清算权益全额计入。
2、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按照《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提交申请 第
一
确认日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申购的信托单位。如申购失败,受托人将直接进行清算兑付, 联
委托人为本次清算申购签署的申购申请做无效处理。委托人(受益人):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名称及公章: 受
托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 人联
(说明:委托人/受益人需填写本表一式两联,由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各执一联。若联系地址与上次不同,则以本次填写的地址为准。)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3. 委托人(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在应于所持有的其他信托计划清算日-1 个工作日 15:00 之前,以受托人认可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4. 具体清算申购的要求及程序以《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为准。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申购申请书
提示:本申请书仅供客户将已认购的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于到期清算后直接申购现金增利信托单位之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计划期数 | 第( )期 | 合同编号 | ||
业务类型 | 清算申购 | |||
委托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
合同编号 | ||||
清算信托计划名称 | ||||
清算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编号 | ||||
清算信托单位份额 | 大写: 万份(小写: 万份) | |||
清算申购资金金额 | 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 |||
委托人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 ||
备注 |
本人同意:
1、申请清算申购的资金金额按照清算信托计划《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本人所持有信托单位份额以清算权益全额计入。
二
2、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按照《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提交申请 第确认日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申购的信托单位。如申购失败,受托人将直接进行清算兑付, 联委托人为本次清算申购签署的申购申请做无效处理。
委托人(受益人):
委
□(自然人) 签字/章: □(法人)名称及公章: 托
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 联
(说明:委托人/受益人需填写本表一式两联,由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各执一联。若联系地址与上次不同,则以本次填写的地址为准。)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1. 委托人(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在应于所持有的其他信托计划清算日-1 个工作日 15:00 之前,以受托人认可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2. 具体清算申购的要求及程序以《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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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须知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关注现金增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请您在购买本信托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1. 本信托合同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受托人自本信托发行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委托人自签署《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并首笔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资金专户之日起加入本信托并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之前应充分阅读本信托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其加入本信托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上述法律文件的承认和接受。
2. 委托人签署本信托的《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并缴付信托资金即视同签署信托合同。信托合同自委托 人缴付的首笔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资金专户之日起生效。《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一经签署,即构成对信托合同各方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方按照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在认购本信托时,合同当事人对xx合同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xx书》、《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书》、《赎回认购申请书》、《清算申购申请书》的所有条款已 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且一致的理解。
4. 本信托的《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xx书》、《认购/首次申购申请书》、《追加申购与赎回申请 书》、《赎回认购申请书》、《清算申购申请书》(合称“相关文件”)均为信托合同的附件,与本信托的信托合同组成信托文件,成为整体合同。
5. 信 托 合 同 及 《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 日 常 置 于 受 托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和 公 司 网 站 ( http:// x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