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交銀國際基金
說明書
2022 年 3 月
投資者之重要資料
x說明書包含有關交銀國際基金的資料,交銀國際基金乃根據交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以基金經理身份與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受託人」)以受託人身份於 2010 年 10 月 27 日訂立並經不時修訂的信託契約,並按香港法例成立的傘子單位信託基金。
基金經理願就本說明書於刊發之日所載資料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其深知及確信,並無遺漏其他事實,以致本說明書的任何xx有所誤導。然而,派發本說明書或提呈發售或發行單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有關本說明書所載資料於該日之後任何時間仍屬正確的xx。本說明書將會不時更新。有意申購單位之人士應向基金經理查詢本說明書有否刊發任何補充文件或新版的說明書。
本說明書必須與本基金的最新年度報告及賬目(如有)及任何其後中期報告一併派發。單位僅按本說明書及(如適用)上述年度報告及賬目及中期報告所載的資料提呈發售。若任何交易商、銷售員或其他人士提供或作出本說明書並未刊載的任何資料或xx,均應當作未經認可,故此不應加以倚賴。
本基金及其各個成分基金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得證監會認可。證監會認可不代表證監會對計劃給予推薦或背書,亦不代表其對計劃的商業價值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此並不意指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亦不指就計劃對任何特定投資者或類別投資者的適合性作出背書。
本基金並無辦理任何手續,以獲准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提呈發售單位或派發本說明書。故此,在未經認可發售或招攬認購的司法管轄區內或任何情況下,本說明書不得用以作為發售或招攬認購單位的用途。
特別在以下情況:
(a) 本基金的單位並未根據 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登記。除不違反該證券法的交易外,本基金的單位不得直接或間接在美國或其任何屬土、屬地或歸其司法管轄地方或為美國人(詳見該證券法規例 S 的釋義)的利益提呈或發售;及
(b) 本基金並未亦將不會根據 1940 年美國投資公司法(經修訂)登記。
有意申請單位之人士,必須自行瞭解本身註冊成立、公民身份、居住地或居籍所在國家
/地區的法例對認購、持有或處置單位而可能面對的(a) 稅務影響,(b) 法律規定及 (c)任何外匯限制或外匯管制規定。
查詢及投訴
如閣下對閣下於成分基金的投資有任何查詢或投訴,請聯絡基金經理的投訴專員(地址載於本說明書「行政管理」部分),或致電(000) 0000-0000 或傳真至 (000) 0000-0000聯絡。
基金經理將盡快以書面方式回覆任何查詢或投訴,並在任何情況下由接獲有關查詢或投訴之日起計 14 日內回覆。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者應注意其投資可能虧損。概不保證將會達致有關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者應在作出投資決定前參閱本說明書,尤其是「風險因素」一節。
重要提示 - 如閣下對本說明書的內容有任何疑問,閣下應尋求獨立專業財務意見。
目錄
標題 頁次
行政管理
基金經理 交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xxxxxx 00 x 萬宜大廈 9 樓 | |
受託人🖃登記處 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xx xx xxxx 000 x xxxxxx 1 樓 | 基金經理董事 xx樺xx |
核數師 x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15 號 置地廣場公爵大廈 21 樓 | 基金經理律師的近律師行 香港 中環 遮打道 18 號歷山大廈 5 樓 |
釋義
x說明書所用的釋義詞語,應具以下涵義:
「會計日期」 指每年的 12 月 31 日或基金經理不時就任何成分基金指定並通知受託人及該成分基金的單位持有人的每年其他日期
「會計期間」 指由有關成分基金成立日期或有關成分基金的會計日期後一日起計,直至該成分基金的下一個會計日期止期間
「A 股」 指於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發行,以人民幣買賣,並可供國內(中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及獲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投資的股份
「認可經銷商」 指任何受基金經理委任向有意投資者分銷若干或所有成分基金的單位之人士
「B 股」 指於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發行,以外幣買賣,並可供國內
(中國)投資者及外國投資者投資的股份
「營業日」 指香港銀行的一般銀行業務營業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基金經理及受託人不時同意的其他日子,惟若由於懸掛 8 號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其他類似事件,致令香港銀行的營業時間 縮短,則該日不當作營業日,除非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另有決定者,則作別論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連人士」 就基金經理而言,指:
(a) 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基金經理普通股股本 20%或以上或可直接或間接行使基金經理表決權總數 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公司或基金;或
(b)由符合(a)段所載一項或兩項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公司或基金;或
(c) 任何與基金經理同屬一個集團的成員;或
(d) 基金經理或上文(a)、(b)或 (c) 段所載的任何關連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級人員
「交易日」 指有關成分基金附錄所述的日子
「截止交易時間」 指有關成分基金附錄所載於有關交易日的時間,或基金經理不時在受託人的批准下可決定的該等其他營業日
「說明書」 指本說明書,包括不時經修訂、更新或補充的各附錄
「本基金」 指交銀國際基金
「政府證券及其他 指某政府發行的投資或保證清還本金及利息的投資,或該政府
公共證券」 的公共或地區主管當局或其他多邊機構發行的任何固定利息投資
「香港」 指xxxxxxxxx
「xx」 xxx,xx法定貨幣
「H 股」 指於中國註冊成立並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發行的股份
「發行價」 指每一成分基金之每單位發行價格,更多詳情載於「購買單位」一節
「中國大陸」或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此文件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
「中國」 台灣
「基金經理」 指交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資產淨值」 指下文標題為「估值」一節所簡述根據信託契約所規定計算的基金、成分基金或單位(視乎文意所指而定)的資產淨值
「中國人民銀行」 指中國人民銀行
「QFII」 指根據有關中國監管規定(經不時修訂)批准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贖回價」 指將予贖回的單位價格,更多詳情載於標題為「贖回單位」一節
「登記處」 指作為本基金的登記處之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反向回購交易」 指成分基金從銷售及回購交易的交易對手購買證券,並同意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售回該等證券的交易
「人民幣」 指中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
「RQFII」 指根據有關中國監管規定(經不時修訂)批准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銷售及回購交易」 指成分基金將其證券出售給反向回購交易的交易對手,並同意在未來按約定價格和融資成本購回該等證券的交易
「國稅局」 指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證券融資交易」 指證券借貸交易、銷售及回購交易及反向回購交易的統稱
「證券借貸交易」 指成分基金按約定費用將其證券借給證券借入的交易對手的交易
「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上交所」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成分基金」 指本基金的成分基金
「具規模的金融機構」具有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經不時修訂)給予的相同涵義
「深交所」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信託契約」 指基金經理與受託人於 2010 年 10 月 27 日為成立本基金而訂立並經不時修訂的信託契約
「受託人」 指作為本基金受託人之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單位」 指成分基金的一個單位
「單位持有人」 指任何登記成為單位持有人之人士
「美元」 指美國法定貨幣
「估值日」 指有關成分基金附錄所述的日子。
「估值時間」 指有關成分基金附錄所述計算資產淨值的有關估值日之時間
引言
交銀國際基金為一個根據信託契約成立並受香港法例規管的單位信託基金。所有單位持有人均有權因信託契約而受益、受其約束並被視為已知悉信託契約的條文。
交銀國際基金是一個傘子單位信託基金,現時發售三個成分基金-交銀國際龍騰核心增長基金、環球戰略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和交銀國際中國動力基金。基金經理可於將來再設立其他成分基金。投資者應聯絡基金經理以取得有關可供認購成分基金的最新發售文件。
本基金可就每一成分基金發行多個單位類別,而基金經理則可全權酌情決定於將來為任何成分基金設立額外單位類別。成分基金資產是獨立於其他已發行成分基金的資產予以投資及管理。成分基金及/或現正提呈發售的新單位類別或相關單位類別的詳情載於本說明書的附錄。
每個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主要風險以及其他重要資料已載於本說明書成分基金的附錄。
有關交銀國際龍騰核心增長基金的資料(包括其投資目標),投資者應參閱附錄一。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有關本成分基金的投資決定前,亦應參閱本說明書主要部分中標題為「風險因素」一節所載的相關一般風險因素(第 33 頁),以及附錄一中「特殊風險因素」一節
所載適用於該成分基金的特殊風險因素(第 51 頁)。
有關環球戰略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的資料(包括其投資目標),投資者應參閱附錄二。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有關本成分基金的投資決定前,亦應參閱本說明書主要部分中標題為「風險因素」一節所載的相關一般風險因素(第 33 頁),以及附錄二中「特殊風險因素」一節
所載適用於該成分基金的特殊風險因素(第 58 頁)。
有關交銀國際中國動力基金的資料(包括其投資目標),投資者應參閱附錄三。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有關本成分基金的投資決定前,亦應參閱本說明書主要部分中標題為「風險因素」一節所載的相關一般風險因素(第 33 頁),以及附錄三中「特殊風險因素」一節所載
適用於該成分基金的特殊風險因素(第 72 頁)。
基金管理
基金經理
x基金的基金經理為交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交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尋求為單位信託基金及高淨值客戶和機構客戶提供優質投資服務。基金經理為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是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投資銀行和證券旗艦。
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前身交通證券有限公司,經xxxxxx、xxxxxxx,xxxxxxxx,x 1999 年 9 月在香港正式開業。
根據交通銀行集團綜合經營和戰略轉型的需要,2007 年初交通證券有限公司重組為交銀國際集團,仍然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擁有。交銀國際下設交銀國際(亞洲)有限公司、交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和交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全資子公司。
基金經理於 2007 年 5 月成立,並獲發牌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 部項下第 1 類(證
券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基金經理負責本基金資產的管理。基金經理可為指定成分基金委任副基金經理或投資顧問,惟須取得證監會的事前批准。如基金經理已將投資管理職務轉授予第三方,基金經理將確保會對受權代表的勝任能力進行持續監督及定期監察。儘管投資管理職務或會轉授予副基金經理或投資顧問,但本基金及/ 或指定成分基金的投資管理及管理公司於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項下的責任最終將繼續由基金經理負責。該等副基金經理及投資顧問的酬金將由基金經理承擔。
基金經理各董事的簡歷如下﹕
xxx女士
席女士自 2017 年 7 月起擔任交銀國際副首席執行官及執行委員會委員。她同時於交銀
國際多個附屬公司擔任董事。席女士於 2005 年 8 月加入交銀國際集團,並擔任多個
職位。席女士自 2005 年至 2007 年擔任董事🖃中國銷售部主管,自 2007 年至 2009
年擔任執行董事🖃中國銷售部主管,自 2009 年至 2013 年擔任董事總經理🖃證券銷售
部主管,自 2013 年至 2015 年擔任董事總經理🖃機構及證券業務部主管,自 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7 月擔任交銀國際證券董事總經理🖃總經理。在 2005 年 8 月加入本集團前,席女士擔任工商東亞證券有限公司中國銷售部聯席董事。
席女士於 1995 年 7 月畢業於中國復旦大學,獲得經濟學學士學位,並於 2012 年 6 月
自上海交通大學獲得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席女士自 2020 年 3 月起獲委任為香港中資基金業協會副會長。
xx先生
xx先生 2002 年加入資產管理行業,2002 至 2007 年於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基金經理。2008 年加入交銀國際,同年負責籌建交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
交銀國際的資產管理部門。x先生為荷蘭鹿特丹商學院金融管理碩士。
受託人🖃登記處
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交行信託」)已獲委任為本基金的受託人🖃登記處。交行信託為一家在香港註冊的信託公司。根據信託契約,受託人負責穩妥保管本基金的資產,並應按照信託契約的條文保管或控制構成各成分基金資產的一部分的所有投資、現金及其他資產,並以信託形式代有關成分基金的單位持有人持有,而且在法律所准許的範圍內,該等投資、現金及可註冊資產應以受託人名義或按受託人的指示註冊。所有該等投資、現金及其他資產應按受託人就提供妥善保管而言屬適當的方式處理。若然成分基金的任何投資或其他資產在性質上無法保管,受託人應在其賬簿內妥善地將該等投資或資產記錄於成分基金的名下。受託人亦有責任監察基金經理須遵照信託契約的規定。作為本基金的登記處,交行信託負責存置單位持有人名冊。
交行信託是一家於 1981 年在香港創立的信託公司,並為一家符合香港法例第 29 章《受託人條例》涵義的註冊信託公司。交行信託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一間根據香港法例第 155 章銀行業條例第 16 條獲發牌照的銀行。
認可經銷商
基金經理可委任一個或多個認可經銷商,代表基金經理分銷一個或多個成分基金的單位,並接收單位認購、贖回及/或轉換申請表格。
單位類別
每個成分基金可提呈發售不同類別的單位。雖然可歸屬予某一成分基金每一單位類別的資產將會成為一項單一集合資產,每一單位類別將會有不同的收費結構,因此可歸屬予某一成分基金每一單位類別的資產淨值將會不同。此外,每一單位類別的最低初次及其後認購金額、持有金額及最低贖回及轉換金額可能各有不同。有關可供認購之單位類別及適用的最低金額,投資者應參閱有關附錄。基金經理可酌情同意接受就若干類別低於適用的最低金額的認購、贖回及轉換申請。
交易日及截止交易時間
基金經理可不時經受託人批准後一般地或就任何特定的司法管轄區決定單位在交易日或其他營業日可不時出售的時間,在此之前收到的認購、贖回或轉換指示,將在某一交易日處理。各成分基金的交易日及有關截止交易時間載於有關附錄。
認可經銷商可訂明不同的接受認購、贖回或轉換單位指示的截止交易時間。投資者應留意認可經銷商的有關安排。
購買單位
初次發售
單位初次發售詳情載於有關成分基金的附錄。
其後認購
在初次發售期結束後,單位將以現行每單位發行價發行。任何交易日的發行價將為有關成分基金於相關交易日的估值時間的資產淨值,除以當時已發行的單位數目,下調至 3個小數位。任何數字調整額,將為有關成分基金的利益而予以保留。在計算發行價時,基金經理可能徵收附加費,以補償估值有關成分基金資產時所依據的價格與購入該等資產的總成本(包括其他相關開支,如稅項、政府費用、經紀佣金等)之間的差額。
除非成分基金的附錄另有披露,否則基金經理於截止交易時間前接獲及接納的某一成分基金的任何單位類別的認購申請(連同已結清認購款項)將於該交易日處理。於有關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後接獲的申請將延至下一個交易日處理。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是否接納於截止交易時間後接獲的申請及/或認購申請款項。
單位不得在任何暫停釐定與某一成分基金的單位類別有關的資產淨值的期間內發行(詳情請參閱下文標題為「估值」一節下「暫停計算資產淨值」的部分)。
申請手續
投資者如欲購買單位,應填妥申請表格(「申請表格」,可向基金經理或認可經銷商索取),並將申請表格正本交回基金經理或認可經銷商 (有關詳情載於申請表格)。
一般而言,結清款項必須於發行單位的有關交易日或之前收訖,申請才會於該交易日獲接納。儘管有前文所載,成分基金可在收訖認購款項前,信賴所接獲的認購指示,並根據該等指示向投資者發行單位及投資預期的認購金額。若款項未能在相關交易日後 3 個營業日(或基金經理於接獲申請時決定並通知有關申請人的該等其他日期)內清付,則基金經理保留取消交易的權利。在該情況下,投資者或須清償在發行價與註銷有關單位時的價格之間的差價,以及適當的註銷費用及收費。
投資者亦可以傳真方式發出申請表格,惟正本必須隨後盡快寄出。投資者應注意,如彼等選擇以傳真方式發出申請表格,則彼等須自行承擔未能接獲該等申請的風險。投資者應注意,本基金、成分基金、基金經理、受託人及彼等的相關代理及受權代表概不就因
未能接獲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任何認購申請或該等申請表格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就任何對真誠地相信因有適當的獲授權人士發出該等傳真指示而辦理的任何手續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即使發出該傳真的人士所產生的傳真發出報告披露已發出有關傳真亦不屬例外。因此,投資者應為其自身利益而向基金經理確認其已成功接獲認購申請。
每位獲受理申請的申請人,將會獲發確認所購單位詳情的成交單據,惟將不會獲發證明書。
基金經理有權酌情決定就每單位發行價徵收最高達 5%的認購費,目前的費率載於各成分基金的相關附錄。基金經理可保留有關收費,亦可將全部或部分認購費(及所收取的任何其他費用)再發給或付給基金經理可能絕對酌情決定的中介人或其他人士。基金經理在一般或特定情況下亦有酌情權豁免全部或部分有關任何認購單位的認購費。
最低投資限額
適用於各成分基金的各單位類別的最低初次認購、最低持有、最低其後認購及最低贖回金額的詳情載於相關附錄。
基金經理在一般或特定情況下均有酌情權豁免、更改或接納較上述金額為低的金額。
付款程序
認購款項一般以相關附錄披露的有關基本貨幣支付。在受託人的同意下,可為申請人作出安排,以其他主要貨幣支付單位的認購款項,惟須受適用外匯限制之規限。在該情況下,貨幣匯兌費用及任何匯率風險概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或須就該等貨幣匯兌向受託人支付手續費。
所有款項應以支票、直接轉賬、電匯或銀行匯票支付。支票及銀行匯票應劃線註明「只准存入收款人賬戶及不得轉讓」,支票抬頭為「Bank of Communications Trustee Limited - IFS Clients A/C」,並註明將認購的成分基金的名稱,並隨申請表格一併遞交。以支票方式付款,將相當可能會延遲取得結清款項的時間,在支票結算完成之前,單位一般將不會被發行。將認購款項撥付成分基金的任何費用,將由申請人支付。
有關付款方法的詳情載於申請表格。
所有申請款項必須源自一個以申請人名義持有的戶口。第三方付款概不接受。
任何款項均不應支付予並非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 部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 1 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任何香港中介人。
一般規定
所有所持單位將以記名方式登記,並不會發出證明書。單位的擁有權將以名列單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為憑證。因此,單位持有人應知悉確保將登記資料的任何變動通知基金經理及受託人的重要性。
本基金可發行下調至最接近 3 個小數位的零碎單位。零碎單位之有關申請款項將由有關成分基金保留。基金經理保留權利拒絕任何全部或部分申請。如申請被拒,則申請款項將不計利息以郵寄支票方式退還給申請人或以電匯方式(或以基金經理決定的該等其他方式)轉賬至款項源自的銀行賬戶,有關風險及開支概由申請人承擔。任何單位不得登記超過四位聯名持有人。
贖回單位
贖回手續
如單位持有人擬贖回所持單位,可於任何交易日在相關附錄所界定的有關成分基金截止交易時間之前,將贖回要求遞交基金經理或認可經銷商辦理有關手續。除非有關成分基金的附錄另有訂明,否則在截止交易時間後接獲的贖回要求將結轉至下一個交易日處理,惟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是否接納遲交贖回要求,惟該遲交贖回要求須於相關交易日的估值時間之前接獲。
部份贖回可能會受相關附錄所披露或基金經理可在一般或特定情況下不時釐定的某一成分基金的各單位類別的任何最低贖回金額影響。
如贖回要求將導致單位持有人所持類別單位的價值少於某一成分基金的相關附錄所載的該類別的最低持有額,則基金經理可將該要求視為就該單位持有人所持類別的所有單位而作出。基金經理在一般或特定情況下,有酌情權豁免最低單位持有額的規定。
贖回要求可以書面方式發出(及如以傳真發出,正本必須隨後以郵寄方式盡快寄出),該項要求必須註明 (i) 成分基金名稱及將予贖回的單位數目、(ii)將予贖回的有關類別單位、
(iii) 登記持有人姓名/名稱;及(iv) 支付贖回款項的指示。請參閱贖回表格所載詳情。投資者應注意,如彼等選擇以傳真方式發出贖回要求,則彼等須自行承擔未能接獲該等要求或要求模糊不清的風險。投資者應注意,本基金、成分基金、基金經理、受託人及彼等的有關代理及受權代表概不就因未能接獲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任何贖回要求或該等要求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就任何對真誠地相信因有適當的獲授權人士發出該等傳真指示而辦理的任何手續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即使發出該傳真的人士所產生的傳真發出報告披露已發出有關傳真亦不屬例外。因此,投資者應為其自身利益而向基金經理確認其已成功接獲認購申請。
一旦發出贖回要求,在未經基金經理的同意下,不可予以撤回。
贖回款項之付款方法
任何交易日的贖回價,應為該交易日估值時間的有關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除以當時已發行單位數目所得的每單位價格(下調至 3 個小數位)。任何數字調整額將由有關成分基金保留。有關價格將由基金經理以有關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計算及以該基本貨幣報價,或以其酌情決定(須已預先通知受託人)的其他貨幣計算及報價(須按基金經理於估值時間計算資產淨值所用的相同匯率,將有關價格換算成該等其他貨幣的等值款項)。在計算贖回價時,基金經理可能實施扣減,以補償估值有關成分基金資產時所依據的價格與出售該等資產時可能獲得的淨款項之間的差額,以及彌補有關開支如稅項、政府費用、經紀佣金等。
基金經理有權收取贖回費,最多為將予贖回的有關類別單位的贖回價之 4%。贖回費(如有)已載於相關附錄。基金經理可於任何日子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向不同單位持有人收取不同贖回費(惟須在准許限額之內)。
根據上文各段,贖回任何單位而須付給單位持有人的款項,應為每單位的贖回價,減除任何贖回費,以及與此有關的數字調整額。上述有關贖回任何單位的數字調整額,應由有關成分基金保留。贖回費將由基金經理保留自用,歸其所有。
贖回款項將不會付給任何贖回單位的單位持有人,直至 (a) (除非獲得受託人另行同意)收到單位持有人簽妥的贖回要求(按規定的格式)正本,及 (b) (若以電匯支付贖回款項),單位持有人(或每名聯名單位持有人)的簽署獲核實並令受託人滿意為止。
如發生以下情況,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可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向單位持有人支付贖回款項,該等情況包括︰(i) 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懷疑或知悉向該單位持有人支付任何贖回款項或會導致任何人士在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違規或違反任何反清洗黑錢法例或導致任何人士於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違反其他法例或規例,或有關拒絕乃被視為必要或適當行為,以確保本基金、基金經理、受託人或其其他服務供應商遵照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該等法例或規例;或 (ii) 贖回單位持有人在準備任何受託人及/或基金經理或彼等各自的正式授權代理就身份核證目的所要求的資料或文件時,出現延誤或失誤。
如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延遲收訖有關成分基金的投資變現款項以應付贖回要求,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可延遲須就贖回單位而支付的部分相關款項。如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法例規定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應從應付予單位持有人的任何贖回金額中作出預扣,該預扣金額應從本應向該人士支付的贖回金額中扣除。如有關成分基金作出重大部分投資的市場乃受該等法律或監管規定(如外幣管制)所規限,以致無法支付該等金額,則可延遲付款,惟延長的付款時段應反映根據有關市場的特殊情況所需的額外時間。
若已根據上述的規定並提供有關賬戶資料,贖回款項一般於有關交易日後 5 個營業日
(或有關成分基金的附錄指明的其他日期)內,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會在有關交易日後一個曆月內或基金經理收妥正式贖回申請表格之後的一個曆月內(取較後者),以有關成分基金之基本貨幣直接轉賬或電匯支付。除非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另行同意,否則贖回款項只會支付予進行贖回的單位持有人名下的銀行賬戶。若單位持有人未能提供有關賬戶資料,贖回款項通常將以有關成分基金之基本貨幣以支票付予申請贖回之單位持有人(或如屬聯名單位持有人,則支付予所有單位持有人或有關單位持有人在申請及/或贖回表格上指明的排名首位的單位持有人),並寄往登記處紀錄內最後所知的地址,有關風險概由該單位持有人承擔。
在受託人或基金經理的同意下,如單位持有人提出要求,可以單位基本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贖回款項,惟須受適用的外匯限制規限,有關支出由該單位持有人承擔。在該情況下,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應以其不時決定的貨幣匯率計算。基金經理、受託人或其各自的代理或受權代表概不就任何人士因上述貨幣匯兌而蒙受的任何損失向任何單位持有人負責。
信託契約亦規定贖回款項可以實物形式支付,惟須有有關單位持有人同意。
概不接納涉及向第三者付款的贖回要求,除非已取得受託人批准或已提供受託人可能要求的額外證明文件則例外。如要求將贖回款項支付予登記單位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或以電匯方式匯至某銀行賬戶,單位持有人或(如屬聯名單位持有人)各單位持有人於該贖回要求的簽署須獲核實並令受託人滿意。
付款時所招致的銀行收費(如有)將由單位持有人承擔,並將在贖回款項中作出相應扣除。
成分基金的轉換
單位持有人有權向基金經理或認可經銷商發出書面通知,將與某一成分基金有關的任何類別的全部或部分單位,轉換成另一成分基金的單位,惟須受基金經理與受託人商討後可能施加的限制之規限。若轉換要求會導致有關單位持有人持有少於相關附錄所規定的有關單位類別的最低持有額,或根據相關附錄,有關單位持有人不准持有該成分基金的單位,則有關轉換要求將不會執行。除非基金經理另行同意,否則某一類別的單位只可轉換為另一成分基金中同一類別的單位。
在暫停計算任何有關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的任何期間內,不得轉換單位。
於某一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之前收到的轉換要求將於該交易日辦理。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概毋須就未收到某一轉換要求或在收到轉換要求前作出任何修正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對任何單位持有人負責。未經基金經理的同意前,不可撤回轉換通知。
與某一成分基金(「原有成分基金」)有關的全部或任何部份單位轉換為與另一成分基金 (「新成分基金」)有關的單位所依據的轉換比率,將根據下列方程式釐定﹕
N = (E x R x F)
S + SF
當中︰
N 指將予發行的新成分基金的有關類別的單位數目。 E 指將予兌換的原有成分基金的有關類別的單位數目。
F 指經理為相關交易日釐定的貨幣兌換因數,相當於原有成分基金的有關單位類別的基本貨幣及新成分基金的有關單位類別的基本貨幣之間的實際匯率。
R 指適用於相關交易日的原有成分基金的有關類別每單位贖回價,減去基金經理徵收的任何贖回費。
S 指適用於新成分基金的交易日或緊接相關交易日的新成分基金的有關類別的每單位發行價,惟若新成分基金單位的發行受發行前所定的任何條件規限,則 S 應為適用於在新成分基金符合該等條件時或之後的首個交易日的新成分基金的有關類別的每單位發行價。
SF 指每單位轉換費 (如有)。
基金經理有權就轉換單位徵收轉換費,最高為新成分基金的單位發行價之 1%,而現行的費率載於相關附錄。
視乎成分基金的估值時間及匯入轉換金額的所需時間而定,投資轉換為新成分基金的日子或會遲於原有成分基金的投資被轉換的日子或發出轉換指示的日子。
如果在計算原有成分基金的每單位贖回價之時至進行任何將原有成分基金的資金轉入新成分基金的必要轉讓之時的期間的任何時候,原有成分基金進行投資或通常進行買賣的貨幣貶值或降值,則基金經理可視乎該貶值或降值的影響,按其認為適當的做法減少原有成分基金的每單位贖回價,而因轉換而產生的新成分基金單位的數目將被重新計算,猶如減少後的贖回價為原有成分基金的單位於有關交易日的指定贖回價。
贖回及轉換限制
基金經理可於任何暫停釐定有關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期間,暫停贖回或轉換單位或延遲支付贖回款項(詳見標題為「估值」一節下「暫停計算資產淨值」的部分)。
任何單位持有人可在宣佈暫停釐定有關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後及在取消有關暫停前的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方式向基金經理或認可經銷商撤回任何贖回該類別單位的要求。
基於保障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在諮詢受託人後,基金經理有權將在任何交易日贖回成分基金的單位數目(不論透過售予基金經理或註銷單位)限制於有關成分基金已發行單位總額之 10%。屆時,有關限額將按比例分配,致使已於該交易日有效要求贖回相同成分基金的單位的所有有關成分基金的單位持有人將贖回相同比例的該成分基金的單位。儘管有上述限制,但倘若(i) 要求贖回的總額不多於成分基金的任何類別已發行單位總額之 1% 及(ii) 在諮詢受託人後,如基金經理認為應用上述限制將對有關單位持有人造成不適當的繁苛或不公平,則可將單位持有悉數贖回。未能贖回的任何單位(指如非有此規定,便即可贖回的單位)將按照相同限額結轉贖回,並將於下一個緊接交易日及所有隨後交易日獲優先贖回(就此而言,基金經理具有相同權力),直至原有要求已悉數贖回為止。如按此規定結轉贖回要求,基金經理須於該交易日後 7 天內通知有關單位持有人。
基金經理不認可與市場選時交易有關的做法,並在其懷疑單位持有人利用該等做法時,保留權利拒絕受理該單位持有人所作出的任何認購或轉換單位申請,並採取所需措施以保障成分基金的單位持有人。
市場選時交易可被視為單位持有人透過利用釐定有關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方法的時差及/或瑕疵或不足之處,有系統地在短時間內認購及贖回或轉換單位的一種套戥方法。
估值
每一成分基金的淨資產值,將會按照信託契約,於每個估值時間釐定。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應為根據信託契約條文對該成分基金的資產進行估值,並根據信託契約條文扣減該成分基金應佔的負債。信託契約規定(其中包括)如下:
(a) 除屬於(b)段適用的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或商品,以及下文(f)段另有規定外,有關投資如於任何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市場或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掛牌、上市或買賣,其價值應參照估值時間之時或緊接估值時間之前該項投資於主要證券市場的最後買入價計算,惟倘基金經理酌情認為在主要證券市場以外的證券市場的價格,在所有情況下可為任何該等投資提供較公平的價值標準,則基金經理可採用該等價格。於釐定有關價格時,基金經理及受託人有權使用及倚賴其不時決定的資料來源或多個來源所提供的電子價格資料(可毋須作出核證),縱使所採用的價格並非最後買入價格;
(b) 除下文(c)及(f)段另有規定,於任何集體投資計劃的每項權益之價值,應為同日的每單位或股份資產淨值,或如該集體投資計劃並非於同日估值,則有關價值應為
估值時間之時或緊接估值時間之前,該集體投資計劃的每單位或股份的最後公佈資產淨值(如可提供)或(如未能提供)有關單位或股份的最後公佈贖回或買入價;
(c) 若未能提供上文(b)段規定的資產淨值、買入價及賣出價或報價,應按基金經理在受託人批准下不時決定的方式釐定有關投資的價值;
(d) 任何並非在市場上掛牌、上市或一般買賣的投資的價值,應相等於成分基金購入有關投資項目所用款項的初次價值(在每種情況下,均包括印花稅、佣金及其他購入支出),惟基金經理在獲得受託人批准後,並根據受託人的要求,可安排由受託人所核准的具備對該項投資進行估值的資格的專業人士作出價值重估;
(e) 現金、存款及類似投資,應按其面值(連同累算利息)估值,除非基金經理認為須作出調整以反映其價值者,則作別論;
(f) 儘管有前文所載,倘基金經理在考慮有關情況下,認為須調整任何投資的價值,或須使用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有關投資項目的公平價值,則在獲得受託人同意後,基金經理可作出有關調整或准許使用其他估值方法;
[如因投資並無市值或基金經理合理地認為價格不可靠或最近期可得價格未能反映有關成分基金預期在即時出售投資時可取得的價格,則基金經理在諮詢受託人後,可按其認為反映投資在當前情況的公平和合理的價格進行估值。]
(g) 以成分基金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價值(不論是借款或其他負債、投資或現金的價值),須按基金經理或受託人經考慮有關任何溢價或折讓及匯兌費用的情況後認為適當的匯率(不論官方或其他匯率)兌換為基本貨幣。
(h) 凡委聘第三方對成分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基金經理須以合理的謹慎、技能和勤勉盡責的態度,揀選、委任及持續監察該第三方,以確保該實體具備恰當且與該成分基金的估值政策及程序相稱的知識、經驗及資源水平。基金經理應對該第三方的估值活動進行持續監督及定期檢討。
如果在釐定單位/股份的價格時出錯,便應盡快加以糾正,以及採取任何必要的行動,以避免進一步出錯。受託人應及時獲知會任何錯誤定價。
如果有關錯誤導致成分基金的價格偏離其每單位資產淨值達 0.5%或以上,或任何錯誤若個別來說佔成分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或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 0.5%以下,但同時或重覆發生而合計佔成分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或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 0.5%或以上,便應即時向受託人及證監會匯報有關錯誤。
受上文所提及的任何錯誤定價影響的單位持有人(不論是認購或贖回及包括前單位持有
人)應獲賠償所蒙受的損失。凡個人單位持有人所蒙受的損失(不論是認購或贖回)總額超過 100 港元或基金經理所決定的較少金額,單位持有人應以基金經理所決定及受託人所批准的方式獲得賠償。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
在發生以下情況的整個或部分期間內,基金經理在諮詢受託人及考慮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後,可宣佈暫停釐定某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
(a) 一般買賣有關成分基金重大投資部分的任何商品市場或證券市場停市、受限制買賣或暫停買賣,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視乎情況而定)一般用作確定投資價格、有關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每單位發行價或贖回價的工具發生故障;或
(b) 基於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經理在諮詢受託人後認為不能合理地、盡速地或公平地確定基金經理為該成分基金持有或訂立的投資之價格;或
(c) 基金經理在諮詢受託人後認為沒有合理的可行方法變現為該成分基金持有或訂立的任何投資,或不可能在沒有嚴重損害有關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變現有關投資;或
(d) 變現或支付該成分基金的投資、或發行或贖回成分基金有關類別單位所涉匯款或匯出款項發生延誤、或基金經理在諮詢受託人後認為不能以正常匯率迅速匯出資金﹔或
(e) 通常用以確定該成分基金的任何投資或其他資產的價值或該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每單位發行價或贖回價的通訊系統及/或工具出現故障,或基金經理在諮詢受託人後認為基於任何原因無法合理或公平地確定該成分基金的任何投資或其他資產的價值或該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每單位發行價或贖回價,或無法盡速或以準確方式確定;或
(f) 基金經理在諮詢受託人後認為須按法例或適用的法律程序的規定作出有關暫停;或
(g) 成分基金投資於一個或多個集合投資計劃,且有關集合投資計劃的權益贖回被暫停或限制;或
(h) 基金經理、受託人或任何彼等與該成分基金的營運有關的受權代表的業務運作基於或因瘟疫、戰爭、恐怖活動、叛亂、革命、暴亂、騷亂、罷工或天災而受到重大中斷或結束;或
(i) 單位持有人或基金經理已決定或發出通知終止成分基金。
暫停計算估值事宜應於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不會為有關成分基金釐定資產淨值,直至基金經理宣佈暫停事宜結束為止;惟在 (i) 產生暫停事宜的狀況不再存在,及 (ii) 不存在其他可導致暫停事宜的情況後的首個營業日,暫停事宜均須終止。
當基金經理宣佈該等暫停事宜,基金經理須於宣佈後即時通知證監會,並即時於《香港經濟日報》及《英文虎報》刊登通告及於暫停期間內每月至少一次在該等報章刊登通告。
於暫停期間,不得發行、贖回或轉換有關成分基金的任何單位。
投資與借款限制
信託契約列出基金經理購入若干投資的限制及禁制。除非各成分基金的附錄另有披露,並獲證監會同意,否則每一成分基金受以下主要投資限制所規限:
(a) 成分基金如果透過以下方式投資於任何單一實體或就任何單一實體承擔風險,則有關成分基金所作的投資或所承擔的風險的總值(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除外),不可超逾有關成分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
(i) 對該實體發行的證券作出投資;
(ii) 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實體承擔的風險;及
(iii) 因與該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交易對手風險淨額。
為免生疑問,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第(a)及(aa)分段及標題為「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分節下第(4)(c)段所列明關乎交易對手的規限及限制將不適用於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結算所擔當中央交易對手的交易所上進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每日以市價計算,並至少須每日按規定補足保證金。
本(a)分段下的規定亦將適用於標題為「抵押品」分節下第(1)(e)及(1)(j)分段的情況。
(aa) 除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第(a)分段及標題為「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分節下第 (4)(c)段另有規定外,成分基金如果透過以下方式投資於同一個集團內的實體或就同一個集團內的實體承擔風險,則有關成分基金所作的投資或所承擔的風險的總值,不可超逾有關成分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20%:
7.1A
(i) 對該實體發行的證券作出投資;
(ii) 透過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就該實體承擔的風險;及
(iii) 因與該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交易對手風險淨額。
就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第(aa)及(ab)分段而言,「同一集團內的實體」一般被視為按照國際認可會計準則擬備綜合財務報表而被納入同一集團內的實體。
本(aa)分段下的規定亦將適用於標題為「抵押品」分節下第(1)(e)及(1)(j)分段的情況。
(ab) 成分基金如果將現金存放於同一集團內一個或多於一個實體,則該等現金存款的價值不可超逾有關成分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20%。在下列情況下,可超逾該 20%上限:
(i) 在成分基金推出前及其後一段合理期間內和直至首次認購款額全數獲投資為止所持有的現金;或
(ii) 在成分基金合併或終止前將投資項目變現所得的現金,而在此情況下將現金存款存放在多個金融機構將不符合投資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 認購所收取且有待投資的現金款額及持有作解決贖回及其他付款責任的 現金,而將現金存款存放在多個金融機構會對成分基金造成沉重的負擔,及該現金存款的安排不會影響投資者的權益。
,
就本(ab)分段而言,「現金存款」泛指可應要求隨時付還或成分基金有權提取且與提供財產或服務無關的存款。
(b) 成分基金不得持有由任何單一實體所發行的任何普通股的 10% (當與所有其他成分基金的持有量合計時);
(c) 成分基金所持有的於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市場或開放予國際公眾人士及該等證券有進行定期交易的其他有組織的證券市場上市、掛牌或買賣的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或工具所佔比例,不得超過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的 15%;
(d) (i)其他屬非合資格計劃(釋義見《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或「守則」)及未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管理基金」)的股份或單位所佔比例不得超過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的 10%;(ii)屬合資格計劃(釋義見守則)或證監會認可計劃的管理基金的股份或單位所佔比例不得超過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的 30%;惟﹕
Note (1) to 7.1B
(1) 不可投資於其投資目標乃主要投資於本章節所禁止的任何投資之管理基金﹔
(2) 倘該管理基金的投資目標為主要投資於本章節所限制的投資項目,則該等投資不得違反有關限制﹔
(3) 管理基金的目標不可是主要投資於其他管理基金;
(4) 凡管理基金由基金經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管理,則就管理基金而徵收的初次費用及贖回費須全部加以寬免;及
(5) 基金經理或代表有關成分基金或基金經理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按該管理基金或其基金經理所徵收的費用或收費收取回佣,或就對該管理基金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為免生疑問,成分基金可投資於根據守則第 8 章獲證監會認可的管理基金(守則第 8.7 節所述的對沖基金除外)、合資格計劃(獲證監會就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第(d)(ii)分段的目的而批准)(而該計劃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並無超逾其總資產淨值的 100%),以及符合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第(d)分段註釋(B)所載的規定及遵從第(d)(i)和(d)(ii)分段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此外:
(A) 除非守則另有規定,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第(a)、(aa)、(b)及(c)分段的分布要求並不適用於成分基金在其他管理基金的投資。
(B) 除非成分基金的附錄另有披露,如成分基金所投資的交易所買賣基金(i)獲證監會按守則第 8.6 或 8.10 節認可;或(ii)在開放予公眾人士的國際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名義上市不予接納)及進行定期交易,以及:
- 其主要目標是要跟蹤、模擬或對應某項符合守則第 8.6 節所載的適用規定的金融指數或基準;或
- 其投資目標、政策、相關投資及產品特點大致上與守則第 8.10 節所列的一致或相若,
將被當作及視為上市證券(就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第(d)分段而言及在其規限下)。儘管有前段所述,成分基金投資於上述交易所買賣基金須遵從本
7.11B,
Note (3)
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第(c)分段,以及成分基金投資於上述交易所買賣基金所須符合的相關投資限額,應予貫徹地採用。
(C) 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第(a)、(aa)及(b)分段的規定適用於對上市房地產基金作出的投資,而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第(c)及(d)分段則分別適用於對屬於公司或集體投資計劃形式的非上市房地產基金作出的投資。
(D) 成分基金如投資於以指數為本的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第(a)、(aa)、(ab)及(e)分段所列明的投資規限或限制而言,無須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合併計算,前提是有關指數已符合守則第 8.6(e)條。
(e) 儘管上文第(a)、(aa)及(b)分段另有規定,成分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不多於 30%投資於同一發行類別的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之上;及
(f) 除上文第(e)分段另有規定外,成分基金可將其全部資產投資於最少 6 種不同發行類別的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之上;及
(g) 如果成分基金的名稱顯示某個特定目標、投資策略、地區或市場,則成分基金在一般市況下最少須將其資產淨值的 70%,投資於可反映成分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標、投資策略、地區或市場的證券及其他投資項目之上。
如果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以不同條件發行(例如還款期、利率、保證人身分或其他條件有所不同),則即使該等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由同一人發行,仍會被視為不同的發行類別。
基金經理不得代表任何成分基金進行下列各項:
(i) 如基金經理的任何董事或高級人員個別擁有任何公司或實體的任何類別的證券,而其票面值又超逾該類別全數已發行證券的票面總值的 1/2%,或基金經理的董事或高級人員合共擁有的該類別證券,其票面值超逾全數已發行證券的票面總值的5%,則基金經理不可代表任何成分基金投資於上述公司或實體的該類別證券;
(ii) 投資於任何類型的房地產(包括建築物)或房地產權益(包括房地產的期權或權利,惟不包括房地產公司的股份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權益);
(iii) 如果沽空證券會引致該成分基金有責任交付價值超逾其資產淨值 10%的證券
(而就此而言,擬沽空的證券在准許進行沽空活動的市場必須有活躍交易),則基金經理不可代表任何成分基金進行沽空活動;
(iv) 進行任何無貨或無擔保賣空;
(v) 除非證監會經考慮有關實物商品的流動性及(如有必要)是否設有充分及適當的額外保障措施後按個別情況給予批准,否則不可投資於實物商品;
(vi) 除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第(c)分段另有規定外,從成分基金中作出貸款,惟在收購投資項目或作出存款而可能構成借款的情況除外。為免生疑問,符合本節
「投資與借款限制」下標題為「證券融資交易」分節所列規定的反向回購交易,不受前述限制的規限;
(vii) 除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第(c)分段另有規定外,就借款承擔債務、進行擔保、背書票據,或直接地或或然地為任何人的責任或債項承擔責任或因與任何人的責任或債項有關連而承擔責任。為免生疑問,符合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標題為「證券融資交易」分節所列規定的反向回購交易,不受前述限制的規限;
(viii) 購買任何可能使成分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資產或從事任何可能使成分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交易。為免生疑問,成分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責任必須只限於其在成分基金的投資額;或
(ix) 使用成分基金的任何部分購入當時並未繳付或部分繳付且即將作出催繳款項通知的任何投資,但催繳款項可由屬於該成分基金一部分的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全數清繳者則除外,而在此情況下,該等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的數額並不屬於為遵照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標題為「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分節第(5)及(6)段而作分開存放,用以覆蓋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產生的未來或或然承諾,而且如未獲得受託人同意,將無權使用有關成分基金的任何部分購入受託人認為可能令受託人牽涉任何(或然或其他)責任的任何其他投資。
除非下文或相關附錄另有披露,否則基金經理可借取款項購入投資、贖回單位或支付與有關成分基金有關的開支,惟款額以成分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10%為限。就此而言,背對背式貸款並不計為借款。成分基金的資產可抵押或質押作為任何該等借款的抵押,適用範圍與任何該等借款相同。
為免生疑問,就上述借款限制而言,證券借貸交易或回購交易並不屬於借款,故不受上述借款限制規限。
如有違反上文載述的投資與借款限制,基金經理應顧及單位持有人的利益,以在合理期間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糾正有關情況作為首要目標。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1) 成分基金可為對沖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1)段而言,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準則,一般會被視作為了對沖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並不是要賺取任何投資回報;
(b) 其目的純粹是為了限制、抵銷或消除被對沖的投資可能產生的虧損或風險;
(c) 該等工具與被對沖的投資雖然未必參照同一相關資產,但應參照同一資產類別,並在風險及回報方面有高度密切的關係,且涉及相反的持倉;及
(d) 在正常市況下,其與被對沖投資的價格變動呈高度的負向關係。
如基金經理認為有需要,應在適當考慮費用、開支及成本後調整或重新定位對沖安排,以便有關成分基金能夠在受壓或極端市況下仍能達致其對沖目標。
(2) 成分基金亦可為非對沖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投資目的」),但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承擔淨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不得超逾該成分基金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 50%。為免生疑問,根據本「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分節下第(1)段為對沖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會產生任何剩餘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該等工具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將不會計入本(2)段所述的 50%限額。
7.26
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應根據守則及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和指引(可不時予以更新)計算出來。在計算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時,須將成分基金為投資目的而取得的 金融衍生工具換算成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對應持倉,而在計算時須考 慮相關資產的當前市值、交易對手風險、未來市場動向及可供變現持倉的時間。
(3) 除本「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分節下第(2)及(4)段另有規定外,成分基金可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但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風險承擔,連同成分基金的其他投資,合共不可超逾標題為「投資與借款限制」分節下第(a)、(aa)、(ab)、(d)、 (e)、(f)及(ii)分段所列明適用於該等相關資產及投資的相應投資規限或限制。
(4) 成分基金應投資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或在場外買賣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的條文:
(a) 相關資產只可包含成分基金根據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可投資的公司股份、債務證券、貨幣市場工具、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股份、存放於具規模的財務機構的存款、政府證券及其他公共證券、高流動性實物商品(包括黃金、白銀、鉑金及原油)、金融指數、利率、匯率、貨幣或獲證監會接納的其他資產類別;
(b) 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對手或其保證人是具規模的財務機構或獲證監會接納的該等其他實體;
(c) 除本節「投資與借款限制」下第(a)及(aa)分段另有規定外,成分基金與單一實體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交易對手風險淨額不可超逾其最近期可得資產淨值的10%,惟成分基金就場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承擔的風險可透過成分基金所收取的抵押品(如適用)而獲得調低,並應參照抵押品的價值及與該交易對手訂立的場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計算差額後所得的正價值(如適用)來計算;及
7.28(a)
7.27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須每日以市價計算,並須由獨立於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的估值代理人、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或以上各方的代理人及獲轉授投資職能者(視屬何情況而定)透過不時設立的措施,定期進行可靠及可予核實的估值。成分基金應可自行隨時按公平價值將金融衍生工具沽售、變現或以抵銷交易進行平倉。此外,估值代理人應具備足夠資源獨立地按市價估值,並定期核實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結果。
(5) 成分基金無論何時都應能夠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論是為對沖或投資目的)下產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責任。基金經理應在其風險管理過程中進行監察,確保就成分基金進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續地獲充分的資產覆蓋。就本(5)段而言,用作覆蓋成分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產生的付款及交付責任的資產,應不受任何留置權及產權負擔規限、不應包括任何現金或近似現金的資產以用作應催繳通知繳付任何證券的未繳款,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途。
(6) 除上文第(5)段另有規定外,如成分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產生未來承諾或或然承諾,便應按以下方式為該交易作出資產覆蓋:
7.32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會或可由成分基金酌情決定以現金交收,成分基金無論何時都應持有可在短時間內變現的充足資產,以供履行付款責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將需要或可由交易對手酌情決定以實物交付相關資產,成分基金無論何時都應持有數量充足的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基 金經理如認為相關資產具有流動性並可予買賣,則成分基金可持有數量充 足的其他替代資產以作資產覆蓋之用,但該等替代資產須可隨時輕易地轉 換為相關資產,以供履行交付責任,惟成分基金應採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適 當情況下施加扣減,以確保所持有的該等替代資產足以供其履行未來責任。
(7) 本「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分節下第(1)至(6)段的規定應適用於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說明書而言,「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內置於另一證券(即主體合約)的金融衍生工具。
證券融資交易
(1) 成分基金可從事證券借貸交易或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統稱「證券融資交易」),但從事有關交易必須符合該成分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且所涉及的風險已獲妥善紓減及處理,而且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應為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金融機構。
7.31
(2) 成分基金應就其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取得至少相當於交易對手風險承擔額的 100%抵押,以確保不會因該等交易產生無抵押交易對手風險承擔。
(3) 所有因證券融資交易而產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間接開支(作為就證券融資交易所提供的服務支付合理及正常補償)後,應退還予成分基金。
(4) 成分基金應只在證券融資交易的條款賦予成分基金權力能夠隨時收回證券融資交易所涉及的證券或全數現金(視屬何情況而定),或終止其所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方可訂立該等證券融資交易。
基金經理目前無意為任何成分基金訂立證券融資交易。若有關意向有所更改,將事先尋求證監會的批准並給予單位持有人最少一個月事先通知。說明書將作出相應更新。
抵押品
(1) 為限制「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分節第(4)(c)分段及標題為「證券融資交易」分節第 (2)段所述就各交易對手承擔的風險,成分基金可向有關交易對手收取抵押品,但抵押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a) 流動性-抵押品必須具備充足的流動性及可予充分買賣,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穩健價格迅速售出。抵押品應通常在具備深度、流通量高並享有定價透明度的市場上買賣;
(b) 估值-應採用獨立定價來源每日以市價計算抵押品的價值;
(c) 信貸質素-抵押品必須具備高信貸質素,並且當抵押品或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發行人的信貸質素惡化至某個程度以致會損害到抵押品的成效時,該資產應即時予以替換;
(d) 扣減-應對抵押品施加審慎的扣減政策;
(e) 多元化-抵押品必須適當地多元化,避免將所承擔的風險集中於任何單一實體及/或同一集團內的實體。在遵從標題為「投資與借款限制」一節第 (a)、(aa)、(ab)、(d)、(e)、(f)及(ii)分段所列明的投資規限及限制時,應計及成分基金就抵押品的發行人所承擔的風險;
7.36
7.33
7.34
7.35
(f) 關連性-抵押品價值不應與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或發行人的信用或與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的信用有任何重大關連,以致損害抵押品的成效。就此而言,由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或發行人,或由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或其任何相關實體發行的證券,都不應用作抵押品;
(g) 管理運作及法律風險-基金經理必須具備適當的系統、運作能力及專業法律知識,以便妥善管理抵押品;
(h) 獨立保管-抵押品必須由受託人或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持有;
(i) 強制執行-受託人無須對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或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進一步追索,即可隨時取用或執行抵押品;
(j) 抵押品再投資-為有關成分基金收取的抵押品的任何再投資須受以下規定所規限:
(i)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僅可再被投資於短期存款、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及根據守則第8.2節獲認可的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金,並須符合守則第7章所列明適用於有關投資或所承擔風險的相應投資規限或限制。就此而言,貨幣市場工具指通常在貨幣市場上交易的證券,例如政府票據、存款證、商業票據、短期票據及銀行承兌匯票等。在評估貨幣市場工具是否屬優質時,最低限度必須考慮有關貨幣市場工具的信貸質素及流通情況;
(ii) 所收取的非現金抵押品不可出售、再作投資或質押;
(iii) 來自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的資產投資組合須符合守則第8.2(f)及8.2(n)條的規定;
(iv)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不得進一步用作進行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v) 當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再被投資於其他投資項目時,有關投資項目不得涉及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k) 抵押品不應受到居先的產權負擔所規限;及
(l) 抵押品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包括 (i) 分派金額主要來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資工具的結構性產品;(ii) 由特別目的投資機構、特別投資公司或類似實體發行的證券;(iii) 證券化產品;或(iv) 非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證券融資交易政策摘要
本節載列的證券融資交易政策摘要僅適用於可能參與證券融資交易的成分基金。
證券融資交易只可根據正常市場做法進行,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成分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且所涉及的風險已獲妥善紓減及處理。
證券融資交易
在證券借貸交易下,成分基金按約定費用將其證券借給證券借入的交易對手,而交易對手承諾在未來指定日期或有關成分基金要求時將退還同等證券。預期成分基金可保留其在已借出證券的實益擁有權,包括投票權及利息或其他分派的權利,並一般將有權重獲已借出證券的記錄擁有權,以行使該等實益權利。
在銷售及回購交易下,成分基金向反向回購交易的交易對手出售證券,並同意在未來指定日期按約定價格和融資成本回購證券。若成分基金訂立須向交易對手出售證券的銷售及回購交易,其將基於參與有關交易而招致融資成本,而該成本將支付予有關交易對手。
在反向回購交易下,成分基金從銷售及回購交易的交易對手購買證券,並同意在未來指定日期按約定價格向交易對手售回該等證券。
成分基金必須有權隨時終止證券融資交易及要求退還所有已借出證券或現金全額(視屬何情況而定)。
收益及開支
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所有收益(已扣除作為就證券融資交易提供服務的合理和正常補償的直接及間接開支)應交還有關成分基金。該等直接及間接開支應包括由各方(例如託管銀行、國際結算組織或操作或管理該等交易的代理人)徵收的任何費用,以及應付予不時受聘於有關成分基金的證券借貸代理人之費用和開支。受聘於有關成分基金的任何證券借貸代理人之該等費用和開支將按正常商業利率計算,並將由聘用有關各方的有關成分基金承擔。有關成分基金可能因訂立銷售及回購交易而招致利息開支,該等開支將由成分基金與其交易對手根據多項因素協定,例如相關資產的信貸質素和到期日、交易對手的信貸評級、當前利率、銷售及回購協議的條款等。
C2(a)
有關該等交易的詳情,包括在交易下產生的收益,以及獲支付與該等交易有關的直接和間接營運開支和費用的實體,應於有關成分基金的年度及中期財務報告披露。
合資格交易對手
請參閱「抵押品估值及管理政策」一節了解進一步詳情。
抵押品
成分基金應就其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取得至少相當於交易對手風險承擔額的 100%抵押,以確保不會因該等交易產生無抵押交易對手風險承擔。
請參閱「抵押品估值及管理政策」一節了解進一步詳情。
證券融資交易的最高及預期水平
成分基金資產佔證券融資交易的最高及預期水平,載於有關成分基金的附錄。
可用於證券融資交易的資產類別
可用於證券融資交易的資產類別包括股本證券、固定收益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貨幣市場工具及現金。該等資產的使用須受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所規限。
關連人士安排
基金經理目前無意就成分基金與或透過基金經理或受託人的關連人士進行任何證券融資交易,包括回購交易。
保管安排
已收資產
成分基金根據產權轉讓安排收取的資產(包括任何抵押品)應由受託人或代理行持有。
所提供資產
由交易對手根據產權轉讓安排提供的資產(包括任何抵押品)應不再屬於成分基金。根據產權轉讓安排以外的方式提供予交易對手的資產(包括任何抵押品)應由受託人或代理行持有(可能包括有關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當交易對手行使重用權利時,該等資產將不會由受託人或代理行保管,而該交易對手可按其絕對酌情權使用有關資產。
抵押品估值及管理政策
基金經理就為成分基金訂立的證券融資交易及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收取的抵押品實施抵押品管理政策。
成分基金可向證券融資交易或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對手收取抵押品,以減低其交易對手風險承擔,惟須受上文「抵押品」一節下適用於抵押品的投資限制及規定所規限。
抵押品的性質及質素
成分基金可從交易對手收取現金及非現金抵押品。現金抵押品可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貨幣市場工具。非現金抵押品可包括政府或企業債券,不論是投資級別/非投資級別、長/短期債券、在任何受規管市場上市或買賣。
挑選交易對手的準則
基金經理已訂有挑選交易對手的政策及控制措施,以管理證券融資交易及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對手的信貸及結算風險,包括考慮多項因素(其中包括):特定法律實體的基本信用(例如擁有權結構、財政實力)和商譽,以及建議交易活動的性質和結構、交易對手的外部信貸評級、適用於有關交易對手的監管監督、交易對手的來源地及交易對手的法定身份。基金經理亦就信用額度及交易金額訂有控制措施。
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必須為持續地受到審慎規管及監督的金融機構。
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對手將為具有法人特徵且通常位於經合組織司法管轄區(但亦可位於該等司法管轄區以外的地區)並受監管機構持續監督的實體。
基金經理將就證券融資交易及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尋求指定最低信貸評級為 A-或以上
(xx或標準普爾的評級,或認可信貨評級機構的任何其他同等評級)的交易對手。基金經理亦將監察及定期檢討交易對手在特定市場的能力和實力(如透過參考交易對手的市場份額)。
抵押品估值
基金經理亦已設立抵押品估值系統,以監察提供予交易對手的證券抵押品的價值變動。已收抵押品採用[獨立定價來源]每日以市價進行估值。倘證券融資交易的任何一方對另一方釐定的證券抵押品價值提出異議,則證券抵押品將經預先指定的第三方(如保管人)估值。
抵押品的強制執行
抵押品(可能被抵銷或對銷(如適用))應可由基金經理/成分基金在無須對交易對手進一步追索下,即可隨時全面強制執行。
扣減政策
已落實附有適當文件的扣減政策,詳述就成分基金已收取的各個資產類別所制定的政策,以減低交易對手風險承擔。扣減是一項應用於抵押品資產價值的折讓,以反映其估值或流動性狀況可能隨著時間下跌的事實。適用於已提供抵押品的扣減政策將按交易對手基礎磋商,而且視乎有關成分基金的已收資產類別而有所不同。扣減將在經適當考慮受壓的期間及市場波動後,按照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所涉及的市場風險來釐定,藉以涵蓋為了將交易平倉而進行變賣時抵押品價值可能出現的最高預期跌幅。在擬訂扣減政策時,應顧及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所出現的價格波動,以及抵押品的其他具體特點,包括(除其他特點外)資產類別、發行人的信用、剩餘期限、價格敏感度、授予選擇權、預計在受壓期間的流動性、外匯影響,以及被接納為抵押品的證券與有關交易涉及的證券之間的關連性。
各資產類別的適用扣減安排的進一步詳情可向基金經理索取。
抵押品的多元化及關連性
抵押品必須為充分多元化。成分基金對抵押品發行人的風險承擔將根據「投資與借款限制」一節所載的就同一個集團內的單一及/或多個實體所承擔風險的有關限制進行監察。
已收抵押品必須由獨立於有關交易對手的實體發行。
現金抵押品的再投資政策
成分基金不可出售、質押或再投資其任何已收的非現金抵押品。
C2A(f)
C2A(h)
除上文「抵押品」分節適用於抵押品的限制另有規定外,成分基金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可再被投資於短期存款、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及根據守則第 8.2 節獲認可的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金。
成分基金最多 100%的已收現金抵押品可再被投資。
就以從證券融資交易取得的現金購入的證券而言,成分基金不會將其用作另一項證券融資交易的抵押品,以取得更多現金。
抵押品的保管
由成分基金按產權轉讓基礎(不論就證券融資交易或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而言)從交易對手收取的任何非現金資產應由受託人或其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持有。若不存在產權轉讓,則此項並不適用,在該情況下,抵押品將由與抵押品提供者無關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
根據守則附錄 E 所規定,各成分基金的抵押品持倉描述將於其中期及年度財務報告披露。
由成分基金按產權轉讓基礎提供的資產應不再屬於成分基金。交易對手可按其絕對酌情權使用有關資產。按產權轉讓以外的基礎提供予交易對手的資產應由受託人或其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持有。
流動性風險管理
基金經理制定了流動性風險的管理政策,以便其識別、監察及管理成分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及確保各成分基金的投資的流動概況將有助成分基金遵守贖回要求的責任。上述政策加上基金經理的流動性管理工具,亦旨在達致公平對待單位持有人,及在大規模贖回的情況下,保障其餘單位持有人的利益。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職能將由管理高層負責監督。季度風險管理報告亦應包含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容。成分基金的日常流動性風險管理,是由基金經理的流動性風險職能負責,其職能上獨立於組合投資職能,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職能由風險管理部主管負責督導。與流動性風險相關事宜的例外情況將直接上報至管理高層。
基金經理將定期評估各成分基金資產在現時及將來可能出現的市場狀況下的流動性。其中,對於高回報或無評級債務證券及新興市場資產,基金經理擬維持包含不同流動程度的多元化投資組合,並避免集中投資於任何一種投資,特別是流動性較低的投 資。基金經理也可能設定各成分基金可持有個別投資的內部上限。
基金經理也可能與有關成分基金的分銷商及主要投資者定期溝通,以接收關於投資者概況的最新消息及他們的過去及預期贖回模式。透過此等溝通,基金經理可以更好地評估預期有關成分基金將來的贖回情況(尤其是大規模的贖回)。
基金經理可使用一系列的定量指標及定質因素,來評估成分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包括以下各項:
• 證券的交投量及成交額;
• (如價格由市場決定)發行規模及基金經理計劃投資於當中的發行比例;
• 收購或出售證券的成本及時間;
• 過往買賣價紀錄的獨立分析,或可顯示證券的相對流動性及市場能力;及
• 買賣有關證券的中介人及莊家質素及數量。
在適用情況下,基金經理會將各成分基金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不同類別。例如,投資於債券的成分基金,債券的流動性將分為三個類別:(1) 高度流動債券;(2) 中度流動債券;及 (3) 較低流動債券。
基金經理亦會持續對各成分基金進行流動性壓力測試,一般情況下會每月進行,但在市場狀況不利或有大量贖回請求的期間,如有需要,則會每日進行壓力測試。
基金經理可能採用以下工具來管理流動性風險:
- 經受託人批准,基金經理可將有關成分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的贖回單位數目,限制在有關成分基金已發行單位總數的 10%,惟須符合標題為「轉換成分基金」一節下
「贖回及轉換限制」的部分內的條件。倘設定了上述限制,單位持有人在任何一個交易日完全按其意願贖回所有單位的能力將受到限制;
- 在標題為「估值」一節下「暫停計算資產淨值」的部分列明的特殊情況下,基金經理可以暫停贖回。在該暫停期間,單位持有人將不能贖回其在有關成分基金中的投資;及
- 在計算發行價及贖回價時,基金經理可實施附加費(見「購買單位──其後認購」)或作出扣減(見「贖回單位──贖回款項之付款方法」),以保障其餘單位持有人的利益。
- 基金經理與成分基金的主要投資者(即持有有關成分基金資產淨值超過 20%的投資者)已達成共識,該等主要投資者在作出大量贖回(即淨贖回金額超過有關成分
基金資產淨值 10%)之前,應給予基金經理一星期事先通知,以確保基金經理能夠有序地處理贖回請求。
實際上,基金經理在使用任何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前會諮詢受託人。投資者應注意,該等工具未必能有效管理流動性及贖回風險。
風險因素
投資者應在投資於任何成分基金前,先考慮下列風險及相關附錄所載的與任何特定成分基金有關的任何額外風險。投資者應注意,投資與否仍留待投資者自行決定。投資者如對自身是否適合投資某成分基金存在疑問,應諮詢獨立專業人士的意見。
每一成分基金都會受制於市場波動及各項投資的內在風險。任何成分基金的單位價格及由此產生的收入既可升亦可跌。
(i) 一般投資風險-投資組合內的各成分基金的價值可能會因下列主要風險因素而下跌,因而造成閣下在成分基金中的投資虧損。並無保證可獲付還本金。
(ii) 中國市場風險
投資於中國市場須承受投資於新興市場一般須承受的風險及有關中國市場的特定風險。
經濟、社會及政治風險
自1978 年以來,中國政府已實施強調權力下放及利用市場力量的經濟改革措施,逐步從以往的計劃經濟體系轉型。然而,許多經濟措施均處於試驗性階段或史無前例,仍須接受調整及修正。中國的政治、社會或經濟政策的任何重大轉變均可能對在中國市場的投資造成負面影響。
監管風險
中國資本市場及合股公司的監管及法律架構的發展可能不如該等已發展國家般完善。中國的會計標準及慣例可能與國際會計標準有重大差異。中國證券市場的結算及交收系統可能並未接受完善測試,可能承受較高的誤差或欠效率風險。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
投資者可透過中國 A 股、B 股及 H 股投資於中國公司的股本權益。由於與發展較成熟的市場相比,該等證券的數目及其綜合總市值相對較小,因此投資於該等證券或須承受更大的價格波動性及較低流動性。
貨幣風險
中國政府對貨幣兌換及人民幣匯率變動的管制亦會對中國公司的營運及財務業績造成不利影響。
稅務風險
投資者應知悉,中國稅務法例可能影響可從本公司投資產生的收入金額,以及可從本公司投資獲返還的資本金額。稅務法律亦將繼續更改,並可能有沖突和含糊之處。
(iii) 新興市場風險 - 成分基金可投資被視為是新興市場的國家。由於新興市場傾向比已發展市場波動,在新興市場的任何持股均承受較高的市場風險。成分基金的資產可能投資於某些尚未完全開發的新興國家的證券市場,在某些情況下,可導致潛在流動性不足。亦有可能發生國有化、徵用或没收稅項、外匯管制、政治變動、政府規例、社會不穩或外交發展事件,可能對新興市場的經濟或成分基金投資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而投資於資本市場較小的國家之風險,如有限流動性、價格波動性、外資限制、停市及資本調回,以及與新興經濟有關的風險,包括法律及稅務風險、結算風險、託管風險、貨幣風險/管制、高通脹率及利率,以及政治及經濟不明朗因素。
成分基金可能投資的某些國家適用的會計、核數及財務報告標準、慣例及披露規定可能與已發展國家適用的有所差異,例如︰投資者可得的資料較少,且該等資料可能過時。
(iv) 貨幣風險 - 成分基金的相關投資可能以其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此外,任何類別的單位亦可能以成分基金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該等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因此可能受到該等貨與成分基金基本貨幣之間的不利匯率波動以及外匯管制的任何變化所影響。
(v) 利率風險 - 利率變動或會對證券的價值及一般金融市場造成影響。債務證券(例如債券)較易受利率波動影響,其價值亦可能會在利率變動時下跌。一般而言,債務證券的價格會在利率下滑時上升,並在利率上升時下跌。較長期的債務證券普遍對利率變動較為敏感。
(vi) 信貸風險 - 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的不利變動或會令證券的信貸質素下降,導致較大的證券價格波動。證券或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下降亦可能對證券的流動性造成影響,令其更難以出售。成分基金的投資亦須承受發行人或不能就其發行的證券付款的風險。
(vii) 場外交易市場風險 - 場外交易市場(一般會買賣多種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市場)所受的政府監管及交易監督,較有組織交易所少。此外,給予某些有組織交易所參與者的很多保障,例如交易結算所的表現保證未必可提供予於場外交易市場進行的交易。因此,在場外交易市場訂立交易的成分基金將
須承受其直接交易對手將不履行其於該等交易項下的責任,及該成分基金將須蒙受虧損的風險。
此外,於場外交易市場進行買賣的若干投資工具(如特設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流動性可能不足。流動性相對較低的投資市場相比流動性較高的投資市場較為波動。
(viii) 集中風險 - 若干成分基金只投資於一個特定的國家/地區/行業。雖然以持股的數目計每一成分基金的投資組合將會相當分散,但投資者應注意,該等成分基金很可能比有廣泛基礎的基金(例如:環球或地區性股票基金)更為波動,因為它們較易受其各自的國家的不利條件影響而導致的價值波動。
(ix) 對沖風險 - 基金經理獲批准(但並非必須)使用對沖技術來試圖抵銷市場風險,但並無保證對沖技術將取得預期效果。
(x) 流動性風險 - 成分基金投資的若干市場或會較全球領先股票市場缺乏流動性及較為反覆,其可能導致於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波動。若干證券可能難以或無法出售,這或會影響成分基金以其內在價值購入或處置該等證券的能力。
(xi) 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風險 - 成分基金可投資於衍生工具(如期權、期貨及可轉讓證券),及預託證券、參與權及可能透過其他與證券或指數表現掛鈎的投資工具,如參與票據、股票掉期及股票掛鈎票據等,上述產品可統稱為「結構性產品」。如該等工具並無交投活躍的市場,於該等工具的投資或會缺乏流動性。該等工具性質複雜,因此,存在定價錯誤或不恰當估值之風險,而此等工具有可能不一定經常可完全追蹤其原設定追蹤的證券、利率或指數的價值。不恰當估值可導致須向交易對手支付較高款額或有關成分基金的價值損失。該等工具亦將須承受無力清償債務或發行人或交易對手失責的風險。此外,與基金直接投資於類似資產相比,透過結構性產品進行投資或會攤薄該等成分基金的投資表現。此外,由於很多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較訂立交易時已付或已存放的款項承受較多市場風險,市場出現相對較小的不利變動,不單可導致損失全部投資,亦可能使成分基金產生超過原來投資金額的虧損。
(xii) 交易對手風險 - 交易對手風險包括交易對手或第三方將不會履行其對成分基金的責任的風險。成分基金在對如債券、期貨及期權等作出投資時,或須承受交易對手風險。如交易對手違約,且成分基金被拒絕行使其與投資組合投資有關的權利,則成分基金的價值可能下滑並招致與證券附帶的權利有關的費用。
(xiii) 信貸評級風險 - 成分基金可投資於已獲信貸評級機構給予至少達投資級別的信貸評級的證券。投資者應注意,由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評級受到限制,亦不時刻保證抵押品及/或發行人的信貸能力。信貸評級機構或許未能及時修改信貸評級以反映發行人目前的財務狀況。
(xiv) 信貸評級下調風險 - 成分基金所持的證券可能會受到信貸評級下調的影響。在證券或與證券有關的發行人的信貸評級被調低時,成分基金於該證券的投資價值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視乎相關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基金經理有可能無法成功出售評級正被下調的證券。在投資評級被降低至低於投資級別證券時,成分基金亦將須承受以下段落概述的低於投資級別證券的風險。
(xv) 低於投資級別及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風險–成分基金可能投資於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如該信貸評級由國際認可的信貸評級機構指定/評定)或獲內地信貸評級機構評為 BB+級或以下的級別(如該信貸評級由中國信貸評級機構指定/評定)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投資者應注意,相對於較高級別的證券,該等證券一般流動性較低、波動較大,而且損失本金及利息的風險更高。
(xvi) 終止風險 - 在若干情況下,成分基金或會被終止,該等情況概述於下文「本基金或任何成分基金之終止」一節。如成分基金被終止,該成分基金須向單位持有人按比例分派彼等於成分基金資產的權益。在銷售或分派時,或未能完全達致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而有關成分基金持有的若干投資的價值將低於購入該等投資的初始費用,以致單位持有人蒙受虧損。此外,任何與有關成分基金相關的未全數攤銷組織開支(例如成立費用) 將於該時候從成分基金的資產中扣除。
(xvii) 限制市場風險 - 成分基金可能投資於對境外擁有或持有投資實施約束或限制的 司法權區(包括中國)的證券。在該等情況下,成分基金可能須對相關市場作直接或間接投資。不論屬哪種情況,由於在基金資金匯返、買賣限制、不利稅務待 遇、較高佣金費用、監管申報規定方面的限制及依賴當地保管人及服務提供者等因素,法律及監管的限制或約束可能會對該等投資的流動性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xviii) 保管風險 - 成分基金可能為妥善保管有關市場的資產而在當地市場委任保管人或分保管人。倘成分基金投資於保管及/或結算系統尚未完善的市場,成分基金的資產可能承受保管風險。倘保管人或分保管人清盤、破產或無力償還,成分基金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收回其資產。在法律追溯應用、欺詐或不當登記所有權等情況下,成分基金資金甚至無法悉數收回其資產。成分基金在該等市場進行及持有投資所承擔的成本一般高於在有組織證券市場所承擔者。
(xix) 估值風險 - 對成分基金的投資進行的估值可能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斷,而獨立的定價資料未必時刻能提供。假如該等估值被證明為不正確,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xx) 《1986 年美國國稅法典》第 1471-1474 章《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實施的規則(經不時修訂)(俗稱「美國 FATCA」),旨在打擊在非美國(即外國)實體
(在 FATCA 中被定義為「外國金融機構」,例如成分基金或其他專業管理的外國投資基金)中持有財務利益的美國納稅人逃稅的問題。實際上,FATCA 規定外國金融機構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協議,據此,外國金融機構同意識別就美國 FATCA 而言屬美國人士(按照美國稅務法所指)的直接或間接擁有人,並向美國國稅局匯報關於該等美國人士擁有人的資料。
由 2014 年 7 月 1 日起,一般而言,沒有簽訂外國金融機構協議、亦非在美國 FATCA 下獲豁免的外國金融機構,會就其源自美國的所有「可預扣付款」(包括股息、利息及若干衍生性付款)被徵收 30%的懲罰性預扣稅。此外,由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總收益(例如股票的銷售收益及產生債務責任的美國來源股息
或利息)將被視為「可預扣付款」。預期由 2019 年 1 月 1 日或美國聯邦公報定義「轉手付款」一詞的最終規例的公布日期(如較後)起,若干歸因於須根據美國 FATCA 作出預扣的款項的非美國來源付款(稱為「轉手付款」,有待定義)亦可能須根據美國 FATCA 作出預扣。
香港政府於 2014 年 11 月 13 日與美國簽訂了實施美國 FATCA 的政府間協議,採納「範本 2」政府間協議安排。根據「範本 2」政府間協議,沒有另行獲得豁免的香港的外國金融機構(例如本基金及成分基金)須與美國國稅局訂立外國金融機構協議、向美國國稅局註冊及遵守外國金融機構協議的條款。
由於香港與美國已簽訂政府間協議,遵守外國金融機構協議的香港外國金融機構
(例如本基金及成分基金)(i) 將一般不受上述 30%預扣稅所規限;及 (ii) 無須就向不合作帳戶持有人支付的款項預扣稅款( 即帳戶持有人不同意向美國 FATCA 匯報及向美國國稅局作出披露的帳戶)或關閉不合作帳戶(前提是已向美國國稅局匯報該等不合作帳戶的持有人資料),但可被要求就向不遵守規定的外國金融機構支付的款項預扣稅款。
每個成分基金均已向美國國稅局註冊為在「範本 2」政府間協議的司法管轄區的匯報外國金融機構,因此屬於 FATCA 的規管範圍。為保障單位持有人不受任何懲罰性預扣所影響,所有成分基金均願意遵守 FATCA 規定。
各成分基金將盡力符合美國 FATCA 及外國金融機構協議實施的規定,以避免任何預扣稅項。假如任何成分基金未能遵守美國 FATCA 或外國金融機構協議實施的規定,並由於不遵守規定而令其投資被預扣美國稅,本基金或該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該成分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
假如單位持有人是指定美國人士(見美國 FATCA 定義)或非分紅外國金融機構及/或沒有提供被要求的資料、同意作出報告及/或提供文件,不論這是否實際導致本基金或有關成分基金不符合法規,或導致本基金或有關成分基金面臨根據美國 FATCA 被預扣稅項的風險,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或他們的任何獲授權人士(適用法律或規例所准許者)可自行決定代表本基金或每個有關成分基金保留權利,採取任何行動及/或要求所有補救方法,包括但不限於:(i)(在遵守香港適用法律或規例的前提下)向美國國稅局匯報關於上述單位持有人的有關資料;(ii) 在適用法律及規例許可的範圍內,從上述單位持有人的贖回所得款項或其他獲分配款項中,預扣或扣減任何合理的金額;(iii) 視為已向上述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贖回其於有關成分基金內的所有單位;及/或 (iv) 對上述單位持有人採取法律行動,以追討本基金或有關成分基金因上述預扣稅而蒙受的損失。基金經理在採取上述任何行動或要求上述任何補救方法時,必須真誠行事,並基於合理理據及符合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
每名單位持有人及潛在投資者應就美國 FATCA 對其稅務狀況及其於本基金及成分基金中的投資的潛在影響,以及美國FATCA 對本基金及成分基金的潛在影響,各自應徵詢稅務顧問的意見。
(xxi) 與抵押品管理及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相關的風險
在成分基金向有關交易對手提供抵押品的情況,若交易對手無力償債,有關成分基金可能須承受無法收取退還的抵押品之風險,或若有關交易對手的債權人可取得抵押品,則抵押品可能需時退還。
在銷售及回購交易下,有關成分基金仍然保留已出售予交易對手的證券之經濟風險及回報,因此,若其必須按預先約定的價格從交易對手回購該等證券,而該預先約定的價格高於回購證券當時的價值,則須承擔市場風險。若成分基金選擇將銷售及回購交易下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再投資,亦須承擔該等投資所產生的市場風險。
鑑於以上因素,投資於任何成分基金應被視作為長期性質。成分基金因此只適合可以承擔所涉及風險的投資者。
有關成分基金的任何額外風險,投資者應參閱有關附錄。
支出與收費
管理費
基金經理有權自每一成分基金徵收管理費,將每日累算並應按月後付,該費用為成分基金的各單位類別於每一估值日的資產淨值百分比,費率載於有關成分基金的附錄,最高管理費為每年 1.5%。
基金經理應向其委任的任何副投資經理及投資顧問支付有關費用。任何該等副投資經理及投資顧問將不會從任何成分基金直接收取任何酬金。
如管理費由現有水平上調至信託契據批准的最高水平(即每年 1.75%),單位持有人須獲發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前通知。任何將管理費上調至超過信託契據批准的最高水平(即每年 1.75%)的建議,將須經單位持有人以特別決議案通過,並須經證監會的事前批准。
受託人費用
受託人有權徵收受託人費用,該費用將以有關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為基礎,並按成分基金的相關附錄所載的費率自每一成分基金資產中支付,最高受託人費用為每年 0.35%及/或受託人與基金經理協定的最低年費。受託人費用將每日累算並按月後付。
C2A(k)
如受託人作為任何成分基金的登記處,其有權按相關附錄所披露的自有關成分基金的資產中徵收年度維持費用。
如受託人費用由現有水平上調至信託契據批准的最高水平(即每年 1%),單位持有人須獲發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前通知。任何將受託人費用上調至超過信託契據批准的最高水平(即每年 1%)的建議,將須經單位持有人以特別決議案通過,並須經證監會的事前批准。
成立費用
在本說明書日期,本基金及成分基金(即交銀國際龍騰核心增長基金、環球戰略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及交銀國際中國動力基金)的成立費用已完全攤分。
成立其後的成分基金所產生的成立費用及款項將該等費用及款項所涉的成分基金承擔,並將在五個會計期間(或基金經理所決定並經核數師批准的該等其他期間)內予以攤銷。
一般費用
每一成分基金將承擔信託契約所載並直接歸屬予成分基金的費用。如該等費用並不直接歸屬予成分基金,則該等費用將按其各自於所有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的比例作出分配。
每一成分基金將須承擔下列費用 (a) 所有印花稅及其他徵費、稅項、政府收費、經紀費用、佣金、匯兌費用及佣金、銀行收費、過戶費及支出、登記費用及支出、受託人、保管人或分保管人的交易費用及委託代表費用及支出、收款費用及支出、保險及證券費用以及任何其他應就購入、持有及變現任何投資或其他財產或任何現金、存款或貸款支付的費用、收費或支出(包括申索或收取與其有關的收入或其他權利,並包括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或任何關連人士在提供服務或進行交易時所徵收或招致的任何費用及支出);(b) 核數師及登記處的費用及支出;(c) 受託人就對成分基金的資產或其任何部分進行估值、計算成分基金的單位的發行及贖回價格及備擬財務報表所徵收的費用;(d) 基金經理或受託人所招致的有關成分基金的所有法律收費;(e) 受託人在全面及專門履行其職務時所招致的支出; (f)備擬信託契約的補充契約的支出或其附帶支出;(g) 舉行單位持有人會議並向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的支出;(h) 為成分基金單位於任何證券交易所或由基金經理挑選並獲受託人認可的交易所取得及保持上市及/或取得及保持成分基金的任何認可或批准或遵照任何承諾或就有關上市、認可或批准訂立的協議或監管有關上市、認可或批准的任何規則的費用及支出;及 (i) 在不損害上述規則的一般性的情況下,公佈成分基金單位的發行及贖回價格所招致的所有費用、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文備擬、印刷及派發所有報表、賬目及報告的所有費用(包括核數師費用及受託人費用)、備擬及印刷任何說明書的支出,以及任何其他基金經理在諮詢受託人後認為因遵照或與任何法例或規例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監管機構的指令(不論具法律效力與否)有關的任何變更或引入,或因遵照與單位信託基金有關的任何守則的條文所招致的支出。
在本基金及該等成分基金獲證監會認可的期間,將不得向該等獲認可的成分基金徵收任何廣告或宣傳支出。
現金回佣與非金錢利益
基金經理、任何副基金經理或彼等任何關連人士,不得就將成分基金的交易交由經紀或交易商進行而向該等經紀或交易商保留現金或其他回佣,惟若貨品及服務(非金錢利益)對單位持有人有明顯利益,而執行交易乃符合最佳執行標準,以及經紀費率不超過向機構提供全套服務一般收取的經紀費率,則可保留該等貨品及服務(非金錢利益)。向任何該等經紀或交易商收取的該等現金佣金或回佣應為有關成分基金收取。有關基金經理、任何副基金經理的任何該等佣金政策及做法,包括彼等曾經收取的貨品及服務將於有關成分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報告及賬目披露。非金錢利益的安排並非與該經紀或交易商進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在與該等與基金經理或任何副基金經理或受託人/保管人或彼等的關連人士有關連的經紀或交易商進行交易時,基金經理必須確保交易符合以下要求:
(a) 有關交易應按公平原則進行;
(b) 基金經理須以應有的謹慎態度甄選經紀或交易商,確保他們在當時的情況下具備合適的資格;
(c) 有關交易的執行須符合適用的最佳執行準則;
(d) 就某項交易付予任何該等經紀或交易商的費用或佣金,不得超過同等規模及性質的交易按當前市價應付的費用或佣金;
(e) 基金經理須監察此等交易,以確保履行本身的責任;及
(f) 有關成分基金的年報須披露此等交易的性質及有關經紀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總額及其他可量化利益。
由及代表成分基金進行的所有交易必須按公平原則及在符合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下進行。
基金經理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保留權利,若與其他人士訂有安排,而根據該項安排,上述人士將不時向基金經理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提供或代為覓得貨品、服務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顧問服務、配備專門軟件的電腦硬件,又或研究服務及量度業績表現工具等),則基金經理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仍可與該人士或其代理人進行交易,惟(a)提供該等貨品、服務或利益必須在合理情況下預計在整體上對有關成分基金有利,並(b)在向有關成分基金提供服務時有助有關成分基金、基金經理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改善其表現。有關成分基金、基金經理或其任何關連人士概不會就該等貨品、服務或利益作
出任何直接支付,但基金經理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只須承諾與該人士進行業務往來。為免存疑,該等貨品及服務並不包括旅遊、住宿、娛樂、一般行政貨品或服務、一般辦公室設備或處所、會籍費、員工薪酬或直接支付的款項。
若組成有關成分基金的資產一部分的現金存放於受託人/保管人、基金經理、任何副基金經理或彼等任何關連人士(須為獲發牌接受存款的機構)時,該等現金存款必須以符合單位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並顧及當時在業務的通常及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按公平交易原則就相似類型、規模及期限的存款所議定的商業利率。
若有關成分基金根據「借款限制」一節所載的借款限制向受託人、保管人、基金經理或此等公司的任何關連人士借款,就借款收取的利息及費用不得高於類似貸款的當前商業利率。
稅項
各有意持有本基金單位的人士,必須自行瞭解其公民身份、居住地及居籍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對單位持有人購入、持有及贖回單位的適用稅項,並(如適用)尋求有關稅務的專業意見。
香港
在本基金及其任何成分基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得證監會認可期間內,根據香港現有法律及慣例:
(a) 預期本基金及成分基金毋須就其任何認可活動繳納香港稅項。
(b) 單位持有人毋須就任何獲認可的成分基金所分派的股息或其他收入或因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成分基金單位所得的任何資本增值繳納香港任何稅項,但如上列交易構成在香港經營貿易、專業或業務,則有可能需繳付香港利得稅。
如以終結單位方式銷售或轉讓單位,或該等單位乃向基金經理銷售或轉讓,而基金經理在隨後兩個月內再出售該等單位,則毋須支付香港印花稅。
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
《2016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修訂條例》)已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生效。這是在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標準(「交換標準」)(又稱為共同匯報標準) 的立法框架。根據交換標準,在香港的金融機構須收集關於在該金融機構持有帳戶的非香港稅務居民的資料,並將該等資料提交給香港稅務局,再由稅務局與該帳戶持有人居住地的司法管轄區交換資料。一般而言,稅務資料只會與跟香港簽訂了主管當局協議的司法管轄區交換稅務資料;然而,本基金、成分基金、基金經理、受託人及/或其代理人可進一步收集關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居民的資料。
本基金及分基金須遵守香港實施的交換標準的規定,換言之,本基金、各成分基金、基金經理、受託人及/或其代理人須收集並向稅務局提供關於單位持有人及潛在投資者的有關稅務資料。
香港實施的交換標準規則要求本基金及成分基金作出包括以下事情:(i) 向稅務局註冊本基金為「申報金融機構」;(ii) 對其帳戶(即單位持有人)進行盡職審查,以識別當中有沒有任何帳戶為交換標準之目的被視為「須申報帳戶」;及 (iii) 向稅務局匯報該等須申報帳戶的資料。稅務局應每年將其收到的匯報資料,轉交予跟香港簽訂了主管當局協議的有關司法管轄區(即「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的政府部門。概括而言,交換標準預期香港的金融機構匯報:(i) 身為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的個人或實體;及
(ii) 受到身為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個人所控制的若干實體。根據《修訂條例》,單位持有人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其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地址、稅務居住地、納稅人編號、帳戶詳情、帳戶結餘/價值以及收入或出售或贖回所得款項,均可匯報予稅務局,然後與有關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的政府部門交換。
單位持有人投資於及/或持續投資於本基金及有關成分基金,即確認他們可被要求向本基金、有關成分基金、基金經理、本基金及成分基金的受託人及/或代理人提供額外資料,以使本基金及有關成分基金能夠遵守交換標準。稅務局可將單位持有人的資料(及
/或實益擁有人、受益人、非自然人的單位持有人的直接或間接股東或與之有聯繫的其他人士)傳遞至須申報司法管轄區的當局。
每名單位持有人及潛在投資者均應就交換標準對其在本基金或有關成分基金現時或擬作的投資所帶來的行政及實質影響,各自應徵詢專業顧問的意見。
報告與賬目
x基金的財政年度將於每年 12 月 31 日終結,首個財政年度為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日止年度。基金經理將促使盡快向單位持有人提供年報及經審核賬目 (僅提供英文文本)的印刷及電子版副本,惟在任何情況下,須於本基金的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供。
基金經理亦會促使於每年 6 月 30 日後兩個月內提供未經審核半年度報告(只提供英文
版本)。首份中期報告將就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止 6 個月期間刊發。
本基金的經審核年度報告及未經審核半年度報告的印刷版副本,將可於標題為「行政管理」一節所列的基金經理地址索取。
電子版副本將可於 xxx.xxxxxxxxxx.xxx 查閱。請注意,該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
基金經理將在上述期間內刊發經審核年度報告及未經審核半年度報告之時或之前通知單位持有人可獲提供該等報告的印刷版及電子版副本 (即是,就經審核年度報告而言,由該
報告涵蓋的財政期間結束後四個月內﹔就未經審核半年報告而言,由該報告涵蓋的財政期間結束後兩個內)。倘若基金經理未來決定只限提供財務報告的印刷版或電子版副本,將會向投資者發出一個月的事前通知。
收入分派
除非有關附錄中另有載述,否則基金經理不擬作出任何收入分配。
誠如有關附錄所述,就中期會計期間或會計期間宣佈的分派(如有),將根據有關單位類別的單位持有人,於有關該中期會計期間或會計期間(視乎情況而定)的記錄日期所持有的單位數目,按比例分派予彼等。為免存疑,只有於記錄日期名列單位持有人名冊的單位持有人,才符合資格獲得就有關中期會計期間或會計期間 (視乎情況而定)宣佈的分派。
任何分派將以有關類別的基本貨幣直接轉賬至適當的銀行賬戶或以支票方式(或基金經理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 寄給單位持有人,郵遞風險概由單位持有人承擔。任何於六年後並未領取的分派,將予沒收,並歸為有關成分基金的資產一部份。
表決權利
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可召開單位持有人會議,而持有已發行單位總值 10%或以上的單位持有人,亦可要求召開有關會議。如召開會議,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 21 天的通知書。
如有代表當時已發行單位 10%的單位持有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構成有關會議的法定人數,如屬通過特別決議的會議,則屬例外。擬通過特別決議的會議,如有代表當時已發行單位 25%或以上的單位持有人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構成法定人數。如於會議指定舉行時間後半小時內未能達到法定人數,有關會議應延至不少於 15 天後舉行。如屬須另發通知書的延會,則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單位持有人,將構成延會的法定人數。在以舉手方式表決中,親自出席或由代表代為出席的單位持有人,每人應有一票;在以投票表決方式中,親自出席或委任代表或由代表代為出席的單位持有人,每人就其為持有人的每一單位應有一票。如屬聯名單位持有人,則由其於單位持有人名冊上的排名次序以排名較先者的投票將獲接受,如此類推。會議主席或一名或以上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單位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刊登價格
每個估值日各個成分基金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將可於 xxx.xxxxxxxxxx.xxx 網上查閱
。請注意,該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
單位轉讓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單位轉讓須由轉讓人及受讓人簽署(或如屬法人團體,則須代表轉讓人及受讓人簽署及由彼等蓋印)一般格式的書面文據進行。在受讓人的名稱載入單位持有人登記冊內成為有關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前,轉讓人仍將被視為所轉讓單位的單位持有人。
每份轉讓文據只可處理單一類別的單位。如果轉讓任何單位會引致轉讓人或受讓人持有的單位價值低於相關附錄所載有關單位類別的最低持有額(如有),則不得進行該項轉讓。
強制贖回或轉讓單位
如基金經理或受託人留意到持有該等單位的單位持有人﹕(a) 違反任何國家、任何政府機構或單位上市所在的任何證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規定;或 (b) 在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認為可能導致本基金及/或任何成分基金就該單位類別產生其原應不會產生的任何稅務責任或蒙受其原應不會蒙受的任何其他罰金之情況(不論直接或間接影響該等單位持有人,及不論是單獨或聯同與任何其他人士(有關連或無關連)之情況或基金經理或受託人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情況),則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可要求單位持有人轉讓單位持有人的單位,或根據信託契約贖回該等單位。
信託契約
x基金乃根據交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基金經理身份與交通銀行信託有限公司以受託人身份於 2010 年 10 月 27 日訂立的信託契約,依照香港法例成立。
信託契約載有關於若干情況下雙方獲得彌償及解除其各自責任的條文。為免生疑問,受託人或基金經理(視情況而定)不會被豁免承擔其因違反與信託契據所規定的職責有關的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而基於任何法律規則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單位持有人及有意申請者應查閱信託契約的有關條款。
單位持有人可向基金經理索取信託契約(連同任何補充契約)的副本,惟需支付合理費用,亦可於正常辦公時間,在基金經理或受託人的辦事處免費查閱。
本基金或任何成分基金之終止
x基金自信託契約日期起計,有效期為 80 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種方式終止為止。受託人可於以下情況以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終止本基金,惟受託人須證實其認為所提議之終止乃基於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
(a) 倘基金經理進行清盤,或已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資產,且於 60 日內並未解除有關職務﹔或
(b) 倘受託人認為基金經理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滿履行其職務或受託人認為基金經理將作出會為基金帶來不利名聲或損害單位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或
(c) 倘通過的任何法例令本基金成為非法,或受託人認為繼續運作本基金並不切實可行或明智﹔
(d) 於基金經理離任後 30 日內,而尚未委任新的基金經理﹔或
(e) 於受託人發出有關擬退任的通知後 6 個月內並無委任新的受託人。
倘發生下列情況,基金經理透過發出書面通知,可終止本基金及/或任何成分基金或成分基金的單位類別﹕
(a) 就本基金而言,於任何日期,本基金已發行的所有單位的資產淨值總額少於 10,000,000 港元,或就成分基金而言,本基金有關已發行類別的單位的資產淨值總額少於 10,000,000 港元 (或附錄所披露的其他金額)。
(b) 基金經理認為繼續營運成分基金及/或成分基金的任何類別單位並不切實可行或明智 (視乎情況而定) (包括但不限於營運成分基金不再經濟可行的情況)﹔或
(c) 通過的任何法例令本基金成為非法,或基金經理在諮詢有關監管機構(香港證監會)後認為繼續運作本基金或成分基金並不切實可行或明智﹔
如以通知作出終止,將須給予單位持有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
再者,成分基金或成分基金類別可由成分基金單位持有人或相關類別單位持有人(視乎情況而定)通過特別決議案的方式予以終止,而終止將於特別決議案所規定的該日期發生。
本基金、成分基金或單位類別(視屬何情況而定)終止後任何未領取的所得款項或由受託人持有的其他現金可在應支付有關款項或金額之日起計 12 個月屆滿時向法庭繳存,惟受託人有權從中扣除作出有關付款可能產生的任何開支。
反清洗黑錢規例
作為基金經理/受託人防止清洗黑錢的責任,基金經理/受託人可能要求詳細核實投資者身份及支付申請款項的來源。視乎每項申請的情況而定,如有以下情況,將毋須進行詳細核實工作:
(a) 申請人使用以其名義在認可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付款;或
(b) 透過認可中介機構作出的申請。
如上文提述的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處於獲承認設有充分反清洗黑錢規例的國家/地區,此等例外情況方屬適用。然而,基金經理及受託人保留權利,可要求核實申請人身份及款項來源所需的資料。倘申請人延遲或未能出示核實用途所需的任何資料,基金經理或受託人可拒絕受理申請及有關認購款項,並倘單位申請人延遲或未能出示核實身份或資金來源所需的任何資料,基金經理可拒絕支付任何贖回款項。
利益衝突
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可不時出任基於或涉及具有與任何成分基金類似投資目標的其他基金及客戶的受託人、行政管理人、登記處、基金經理、保管人、投資經理、投資顧問、代表或其他職位。因此,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可能在經營業務的過程中與本基金產生利益衝突。在該情況下,基金經理及受託人均須時刻考慮其對本基金承擔的責任,並盡力確保以公平方式解決有關衝突。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經理須確保公平分配所有投資機會。
美國FATCA 或其他適用法例的合規證明書
每名單位持有人 (i) 均會(在受託人或基金經理要求下)被要求提供任何表格、證明書或受託人或基金經理合理要求的其他資料,令本基金或某個成分基金能夠:(A) 避免在本基金及有關成分基金接收款項的任何司法管轄區被預扣(包括但不限於美國 FATCA規定的任何預扣稅)或符合減低預扣費率的資格(或減輕後備預扣);及/或 (B) 符合美國稅務法及據其頒布的美國國庫規例下的申報或其他責任,或符合與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與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財稅部門訂立的任何協議下的任何責任;(ii) 均會按上述表格、證明書或其他資料的條款及其後修訂或當其不再準確時,更新或替代該等表格、證明書或其他資料;及 (iii) 將遵守由美國、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在交換標準下)實施的任何其他匯報責任,包括未來立法或未來適用法例可能實施的任何匯報責任。
向稅務部門披露資料的權力
在香港的適用法例及規例的規限下,本基金、有關成分基金、受託人或基金經理或他們的任何獲授權人士(適用法律或規例所准許者)可被要求向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政府機關、監管部門或財稅部門(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國稅局及香港稅務局)匯報或披露關於單位持有人的若干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單位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納稅人編號(如有),及關於單位持有人所持投資的若干資料、帳戶結餘/價值,及收入或出售或贖回所得款項,以令本基金或有關成分基金能夠符合任何適用法律或規例或與稅務部門訂立的任何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交換標準或美國 FATCA 下的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協議)。
投資者應參閱「風險因素」一節下的「(xix)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部分,有關遵守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規定的披露事宜。
個人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68 章)(《私隱條例》),受託人、管理人或他們各自的任何獲轉授權人(各自稱為一名「資料使用者」)僅可為了收集本基金及成分基金個別投資者的個人資料的目的,而收集、持有及使用該等個人資料,並須遵守《私隱條例》列明的個人資料保護原則及規定(經不時修訂),以及不時管限在香港使用個人資料的所有其他適用規例及規則。因此,各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他們收集、持有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受到保護,不被未經授權或意外的存取、處理、刪除或被用作其他用途。
備查文件
下列文件之副本可於一般辦公時間在基金經理或受託人的辦事處免費查閱,而其副本可在支付合理費用後向基金經理索取(但下文 (c) 段所述本基金的最新財務報告印刷本,將應單位持有人的要求而免費提供)﹕
(a) 信託契約,以及任何補充契約﹔
(b) 所有重大合約 (於相關附錄註明)﹔及
(c) 本基金的最新財務報告。
網上資料
基金經理將會在其網站 xxx.xxxxxxxxxx.xxx 提供以下資料﹕
(a) 本說明書連同任何附錄 (不時經修訂及補充)﹔
(b) 各成分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
(c) 有關本基金或成分基金的通函、通知及公告﹔
(d) 本基金的最新經審核年報及未經審核半年度報告﹔及
(e) 各成分基金的最新資產淨值。請注意,該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
附錄一
交銀國際龍騰核心增長基金基本貨幣
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為港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成分基金透過將其最新資產淨值至少 70%投資於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及在大中華地區 (包括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及台灣)持有一定權益的 H 股、紅籌1及其他公司,尋求長期資本增值。成分基金目標將其最新資產淨值的 20% 至 70% 投資於 H 股及紅籌,惟基金經理可依據現行市況定期檢討及修改有關比例。如基金經理認為 H 股及紅籌的經濟指標、市場流動性或企業基本因素大幅下滑,其將以上述的較低投資比例分配投資於 H股及紅籌。相反,如基金經理預期 H 股及紅籌的整
體基本因素有任何改善,或其已調整風險回報潛力較其他可投資證券的為高,則將以較高投資比例分配投資於 H 股及紅籌。 成分基金的其餘股票倉盤 (預期將佔成分基金最新可採用之資產淨值的 30% 至 80%之內) 將分配到其他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非 H 股及紅籌)。
成分基金無意集中投資於特定行業或領域,並可按基金經理認為適合的比例投資於由任何市場規模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基金經理最多可每日重新配置成分基金的投資組合。
成分基金的其餘資產(不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30%)可包括港元或美元的現金、存款及債務證券(視適當情況)。本基金對成分基金下的債務證券的信貸評級並無要求。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為管理現金流,成分基金可暫時投資高達 100% 於流動資產,例如存款、國庫券、存款證、短期商業票據。
1「紅籌」指在中國境外註冊成立並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受中國公司控制的公司。
然而,成分基金不會將超過 10% 的資產淨值投資於由單一主權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部門)發行及/或擔保的低於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
成分基金不會投資於任何中國 A 股或 B 股或 A 股連接產品。此外,成分基金不會投資於結構性產品作為其投資目標的一部分。
成分基金不會使用衍生工具作任何目的。
如上述投資目標及政策有任何變更,基金經理將向投資者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前通知
(或證監會可能不時同意的該等其他通知期)。
特殊風險因素
除了本說明書正文「風險因素」一節列明的風險因素(尤其是「一般投資風險」、「貨幣風險」、「利率風險」、「信貸風險」、「交易對手風險」、「中國市場風險」、「新興市場風險」、「集中風險」、「流動風險」、「信貸評級風險」、「信貸評級下調風險」、「低於投資級別及未獲評級的證券風險」及「估值風險」)外,投資者應注意,成分基金還涉及以下特定風險:
股票市場風險:成分基金在股本證券的投資將須承受一般市場風險,其價值可因各種因素而波動,例如投資氣氛、政治及經濟條件的改變,及與發行人有關的特定因素。
集中風險:成分基金主要投資於在大中華地區持有一定權益並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之證券。因此,成分基金的投資集中於大中華地區。與採用較多元化投資組合的基金相比,成分基金的價值可能較為波動。成分基金可能較易受到以下因素影響:影響大中華市場的不利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動性、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
中國及新興市場風險:由於成分基金集中投資於大中華地區,成分基金須承擔與投資於新興市場有關的一般風險以及投資於中國市場的特定風險,該等風險或會令成分基金承擔較高的流動性、貨幣、波動性、政治及經濟不確定因素、結算、託管、法律及稅務風險。
債務證券風險:由於成分基金根據其投資政策獲准持有債務證券,成分基金亦可能承受與債務證券的信貸評級相關的風險、評級下調風險及與投資於低於投資級別及未獲評級證券相關的風險。投資者應知悉,信貸評級並受到限制,亦不時刻保證抵押品及/或發行人的信貸能力。信貸評級機構或許未能及時修改信貸評級以反映發行人的目前財務狀況。此外,證券可能被調低評級,可能負面影響成分基金於該證券的投資價值。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證券亦附帶較高的信貸、流動性及波動性風險。
與低市值/中型市值公司有關的風險:低市值/中型市值公司的股票的流動性可能較低,一般而言,與市值較大的公司相比較,其價格更易受到不利經濟形勢的影響。
最低投資限額
最低初次認購額 | 10,000 港元 |
最低其後認購金額 | 2,000 港元 |
最低持股量 | 1,000 個單位 |
最低贖回額 | 200 個單位 |
費用及收費
應由單位持有人支付 | |
認購費 (佔發行價百分比) | 最多為 5% |
贖回費 (佔贖回價百分比) | 最多為 4% |
轉換費 (佔將轉入的相關成分基金的 發行價百分比) | 最多為 1% |
應由成分基金支付 | |
管理費 (佔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百分比) | 每年 1.5% |
受託人費用 (佔成分基金資產淨值值百分 比) | 每年 0.30%至 0.35%,或須就該成分基金支付最低年費 350,000 港元 4。受託人不會另行收 取年度維持費用。 |
4 根據上文「支出與收費 – 受託人費用」一節,適用的受託人費用乃就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徵收。受託人費用的實際費率乃按一個遞減比例(介乎每年0.30%至0.35%)計算,起初按每年 0.35%計算,之後遞減計算。
成立費用
在本說明書日期,成立交銀國際基金及交銀國際龍騰核心增長基金 (首個成分基金) 的費用已完全攤分。
交易日
各營業日
截止交易時間
相關交易日下午五時正。認可經銷商可訂明不同的接受認購、贖回或轉換單位指示的截止交易時間。投資者應留意認可經銷商的有關安排。
認購、贖回及轉換單位
有關認購、贖回及轉換程序的詳情,請參閱說明書的主要部分中標題為「購買單位」、
「贖回單位」及「成分基金的轉換」所載的主要內容。
分派
概不會作出任何分派。
估值
估值日將為交易日,而估值時間為最後相關市場於各交易日營業時間結束時。
附錄二
環球戰略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基本貨幣
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為美元。
投資目標及政策
投資目標
成分基金透過投資於可帶來穩定收入的新興市場國家固定收益證券的分散投資組合,尋求長期資本增值。
投資政策
成分基金透過將其資產淨值至少 75%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如巴西、中國、墨西哥、土耳其、俄羅斯、南非及印尼等等)的政府及企業及/或國際機構發行並以美元、歐元或相關新興市場當地貨幣計值的固定收益證券(如政府和企業債券、商業票據及存款證)分散投資組合,尋求達致其投資目標。在前述固定收益證券分散投資組合中,大部分是各國政府、半主權信用主體及/或國際機構發行的固定收益證券,小部分成分基金資產則投資於企業債券。
中國市場投資方面,成分基金會透過投資於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發行及分銷的固定收益
(包括點心債券,即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發行但以人民幣計值的債券)證券獲取回報。成分基金不會投資於中國大陸境內發行及分銷且以人民幣計值的任何固定收益證券。
成分基金亦會將其最多 25%的資產投資於美國或西歐政府、企業及/或國際機構發行的固定收益證券(如政府和企業債券、商業票據及存款證)。當投資於上述國家的總額達至其資產淨值的 25%後,成分基金將不會進一步投資於非新興市場國家。
成分基金可以將不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40%的資產投資於低於投資級別(即被穆迪評為 Ba1 或以下,或被標準普爾評為 BB+或以下,或認可信貸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或未獲評級的固定收益證券。就成分基金而言,「未獲評級」證券被定義為證券本身、其發行人及其擔保人均沒有信貸評級的證券。
此外,成分基金僅會將不超過 1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信貸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單一國家(就此而言,單一國家包括國家、其政府、該國家的公共或當地機構或國營行業)發行或擔保的證券。
基金經理在投資成分基金的資產時無意集中投資於特定行業或領域。
成分基金投資於具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例如非優先高級債務工具、在非香港司法管轄區實行金融穩定理事會《總吸收虧損能力細則清單》機制下發行的債務工具、銀行資本應急可換股債券(如次級債券及額外的一級債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30%。此等工具可能須在發生觸發事件時應急減值或應急轉換為普通股。
成分基金僅會為對沖目的而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遠期貨幣、期貨、期權及掉期)(「衍生工具」)。成分基金可能同時持有非美元計值固定收益證券及非美元計值貨幣盤。因此,非美元計值固定收益證券及非美元計值貨幣的波動可能對成分基金的美元計值回報造成影響。基金經理可酌情決定對沖全部或部分貨幣風險。
成分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可高達其資產淨值的 50%。
基金經理現時擬在下文「回購交易」一節的規限下,就成分基金進行回購交易。
成分基金不會出於對沖或非對沖目的而投資於任何結構性存款或產品。成分基金亦不會投資於股票及/或可換股債券,惟上文所述的銀行資本應急可換股債券除外。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為管理現金流,成分基金可暫時投資高達 100%於流動性資產,例如存款、國庫券、存款證、短期商業票據。
投資策略
成分基金透過嚴格選擇國家、策略性分配資產及優化投資組合,尋求最大的已調整風險回報。成分基金的整個投資過程將會在各種定性分析框架及定量分析模型的輔助下進行。
嚴格選擇國家
在開始進行投資時,基金經理首先分析全球經濟狀況,以獲得了解金融市場主調的線索,如結構性經濟和市場趨勢、國內生產總值和通脹預測、財政和貨幣政策、經濟長期變化
(即長期的基本因素變化,如人口結構變化等)、金融市場範式轉變(如供應和投資者行為模式的變化等)等。在此基礎上,基金經理將按資產類別和地區分別評估其對新興市場造成的影響,並與此同時對個別市場的技術條件進行評估。
在選擇投資國家及確定其投資比重時,基金經理將考慮下列標準:
• 市場資本及流動性
• 公營機構的融資能力
• 私營機構的融資能力
• 財政狀況及外債
• 貿易競爭力及收支xx
• 銀行業的整體財務穩定性
策略性分配資產
基金經理將按照金融市場主調及所選國家,根據期限、信貸、匯率等多種因素分配資產。
• 期限策略-成分基金將根據對全球宏觀經濟周期和貨幣政策的預期,調整投資組合的期限風險。例如,倘預期某國的利率下降,則成分基金將延長該國家相關投資組合的平均期限,進一步獲取收益率下降可能帶來的資本增值,反之亦然。
• 信貸策略-基金經理將根據其對各發行人的信貸評級變化(如適用)的預期,調整成分基金於不同發行人所發行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的分配。
• 匯率策略-基金經理將物色以相關匯率被低估的外國貨幣計值的固定收益證券。
基金經理會尋求將成分基金資產分配至具有期限、信貸、收益率曲線結構、波動性、流動性及貨幣風險等多元化特徵的固定收益證券。
優化投資組合
基金經理在構建成分基金投資組合時,將以疊加結構策略(即專注於被低估資產而避開被高估資產)進一步優化投資組合。基金經理將選擇優質證券,以增加成分基金的投資回報及提升其穩定性。
投資與借款限制
成分基金須遵守說明書主要部分所載一般投資與借款限制。
回購交易
基金經理可代表成分基金進行回購交易,以創造更多收益,回購交易金額最多可達與成分基金合計後的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 25%。
就成分基金而言,回購交易指成分基金出售證券(如債券)以換取現金,同時同意在預定未來日期按預定價格向交易對手購回證券的交易。回購交易在經濟意義上與有抵押貸款相似,即成分基金的交易對手接受證券作為借出現金予成分基金的抵押品。
基金經理有意出售證券,以換取相等於提供予交易對手證券市值的現金。基金經理將密切監控回購交易所得現金,該等現金將用於流動性管理、再投資及對沖用途。如果成分基金所得現金將用於再投資,則該等現金的再投資必須符合成分基金的以下投資目標和投資限制:
(i) 金融機構存款;
(ii) 政府、半主權信用主體及/或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固定收益證券;
(iii) 貨幣市場工具;或
(iv) 評級為 AA 以上或同等級別(穆迪或標準普爾的評級,或認可信貸評級機構的任何其他同等評級)的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經理現時不擬就成分基金進行任何反向回購交易。
特殊風險因素
除說明書主要部分標題為「風險因素」一節項下所載風險因素(特別是「一般投資風險」、
「新興市場風險」、「貨幣風險」、「利率風險」、「信貸風險」、「集中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低於投資級別及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風險」、「信貸評級風險」、「信貸評級下調風險」和「估值風險」各節)所述風險外,投資者亦應注意,成分基金還須承受下列特殊風險:
• 新興市場風險:成分基金將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因此,成分基金須承受與投資於新興市場有關的一般風險,該等風險或會令成分基金承受新興市場在流動性、貨幣、波動性、政治及經濟不明朗因素、結算、託管、法律及稅務方面的較高風險。
• 發行人/交易對手信貸風險: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須承受發行人交易對手風險,即發行人可能無法或不願如期支付本金及/或利息。成分基金投資的某些固定收益證券可能未獲評級。一般而言,信貸評級較低或未獲評級的固定收益證券更易受發行人信貸風險影響。請參閱說明書主要部分「低於投資級別及未獲評級的證券風險」一節所載風險因素。在發行人違約或其信貸評級被調低時,成分基金的價值會受到不利影響,投資者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由於發行人可能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及受外國法律規管,成分基金在強制執行其對該等發行人的權利時亦可能遇到困難或延誤。
• 點心債券(即在中國內地境外發行但以人民幣計值的債券)市場風險:點心債券市場仍是相對規模較小的市場,波動較大而流動性較低。如有有關監管機構頒布新的規則,以限制發行人透過發行債券籌集人民幣資金的能力及/或逆轉或暫停開放離岸人民幣,點心債券市場的營運者以及新發行可能被中斷,造成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
• 與投資於具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有關的風險:具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是一項混合資本證券,在發行人的資本降至若干水平時被用來吸收虧損,須承擔高於傳統債務工具的風險,因為若發生預設事件(亦稱為觸發事件,例如發行人瀕臨或陷入不可持續經營狀況或發行人的資本比率降至特定水平時),具吸收虧損特點的債
務工具將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份(因發行公司的財務狀況轉差可能會以折讓價格進行),或導致投資本金及/或累計利息永久性地被減值至零,因而令所投資的本金額可能成為永久或暫時的虧損。觸發事件在發行人的控制範圍之外,而且複雜及難以預測。
當啟動觸發事件時,整體資產類別的價格可能會受影響及波動。具吸收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亦可能承受流動性風險、估值風險及行業集中風險。
應急可換股債券屬高風險及高度複雜的工具。若發生觸發事件,應急可換股債券可能轉換為發行人的股份(可能會以折讓價格進行)或永久性地被減值至零。應急可換股債券的息票由發行人酌情支付,並可能不時被發行人基於任何原因暫停或延後並持續任何期間。
成分基金可投資於高級非優先債務。儘管此等工具的等級一般高於次級債務,其可能在發生觸發事件時被減值,而且不再屬於發行人的債權人排名等級制度。這可能導致損失全數已投資本金。
• 主權風險:成分基金可能投資於政府、半主權信用主體及/或國際機構發行的固定收益證券,因此可能面臨該等政府、半主權信用主體及/或國際機構的政治、社會及經濟風險及信貸風險。在不利情況下,主權發行人未必能夠或願意償還到期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成分基金參與該等債務的重組。若主權債務發行人違約,成分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成分基金可能在沒有任何破產程序的情況下,未能向違約政府或國際機構強制執行其全部或部分權利。
• 回購交易風險:
基金經理可能為成分基金訂立回購交易。
市場風險及交易對手風險
就存置於交易對手的抵押品而言,成分基金可能承受由於抵押品的價值上漲而導致抵押品價值高於原先所得現金的風險,其原因包括所存置抵押品價值高於所得現金、抵押品市價上升或抵押品發行人的信貸評級上升。雖然抵押品的增值風險(抵押品每日按市價計值)可通過向交易對手發出強制追加保證金而獲得充分保障,但投資者必須注意,如果該等交易的交易對手無力清償債務或拒絕履行其交還相關證券的責任,則成分基金將延遲收回其證券抵押品,並可能蒙受資本損失。
成分基金提供予交易對手的抵押品通常經交易對手及/或成分基金每日按市價計值,倘任何一方對另一方釐定的證券抵押品價值提出異議,則證券抵押品將經預先指定的第三方代理估值。值得注意的是,通常交易對手在回購交易中承受較成分基金更高的風險(如成分基金未能在預定未來日期向交易對手購回證券的風險)。倘不利市場變動或抵押品的信貸評級下調等因素導致存置於交易對手的抵押品貶值幅度超過交易對手預定的門檻,則成分基金可能需要透過更換抵押品或提供保證金
以補足差價。在這樣的情況下,儘管成分基金或須提供保證金以維持有關交易,成分基金有權在任何時間終止交易,以避免支付任何保證金或承受更多風險。
再投資風險
在成分基金的適用限制規限下,回購交易所得現金可重新投資於證券。基金經理有意透過現金再投資為成分基金賺取額外收入,但成分基金可能損失部分或全部再投資金額。
• 衍生工具風險:成分基金可以為對沖目的而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與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風險包括交易對手/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估值風險、波動性風險及場外交易風險。金融衍生工具的槓桿元素/成分可導致損失顯著高於成分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額。涉足金融衍生工具或會導致成分基金須承擔蒙受重大損失的較高風險。金融衍生工具風險可導致成分基金承受更高的重大虧損風險。另外,亦不保證對沖技術將取得預期效果。
• 成分基金投資策略風險:成分基金的投資策略(即嚴格挑選國家、策略性的資產分配及優化投資組合建構的投資過程)未必能在所有情況及市場條件下達致所想的結果。
• 人民幣貨幣及兌換風險:人民幣目前並非可自由兌換的貨幣,須受外匯管制政策及限制所規限。
非以人民幣為基礎貨幣的投資者將承受匯兌風險,且無法保證人民幣兌換成投資者的基本貨幣(如港元)的價值將不會貶值。人民幣如有貶值,可能對投資者於成分基金的投資價值構成不利影響。
發售類別
以下類別單位可在香港發售:
類別 | 類別貨幣 | |||
港元 | 美元 | |||
累積 | 分派 | 累積 | 分派 | |
R 類 | Y | Y | Y | Y |
I 類 | Y | N | Y | N |
A 類 | Y | N | Y | N |
「累積」指累積收入的類別,「分派」指可能分派收入的類別。詳情請參閱下文「分派」一節。
Y=發售
N=並無發售
最低投資限額
類別 | ||||||||
R 類 | I 類 | A 類 | ||||||
港元 | 美元 | 港元 | 美元 | 港元 | 美元 | |||
累 積 | 分 派 | 累 積 | 分 派 | 累積 | 累積 | 累積 | 累積 | |
最低初次認購額 | 20,000 港 元 | 3,000 美 元 | 4,000,000 港元 | 500,000 美 元 | 78,000,000 港元 | 10,000,000 美元 | ||
最低其後認購金額 | 10,000 港 元 | 2,000 美 元 | 50,000 港 元 | 10,000 美 元 | 1,000,000 港 元 | 100,000 美 元 | ||
最低持股量 (累計最少 價值單位數量) | 20,000 港 元 | 3,000 美 元 | 800,000 港元 | 100,000 美 元 | 8,000,000 港 元 | 1,000,000 美元 | ||
最低贖回額 (累計最少 價值單位數量) | 10,000 港 元 | 2,000 美 元 | 10,000 港 元 | 2,000 美元 | 10,000 港元 | 2,000 美元 |
費用及收費
應由單位持有人支付 | |
認購費 (佔發行價百分比) | R 類港元(累積)及 R 類港元(分派):最多為 5% R 類美元(累積)及 R 類美元(分派):最多為 5% I 類港元(累積): 最多為 2% I 類美元(累積): 最多為 2% A 類港元(累積): 零 A 類美元(累積): 零 |
贖回費 (佔贖回價百分比) | 所有類別:零 |
轉換費 (佔轉換單位的相關新成分基金單位發行價百分比) | 所有類別:最多為 1% |
應由成分基金支付 | |
管理費 (佔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百分比) | R 類港元(累積)及 R 類港元(分派): 每年 1.25% R 類美元(累積)及 R 類美元(分派): 每年 1.25% I 類港元(累積): 每年 0.80% I 類美元(累積): 每年 0.80% A 類港元(累積): 每年 0.60% A 類美元(累積): 每年 0.60% |
受託人費用 (佔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百分比) | 所有類別:每年 0.125%至 0.15%,惟該成分基金每月最低費用為 40,000 港元。5受託人不會另 行收取年度維持費用。 |
5根據說明書主要部分「支出與收費–受託人費用」一節,適用的受託人費用乃就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徵收。受託人費用的實際費率乃按一個遞減比例(介乎每年 0.125%至 0.15%)計算,起初按每年 0.15%計算,之後遞減計算。
成立費用
在本證明書日期,成立環球戰略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的費用完全攤分。
交易日
各營業日
截止交易時間
相關交易日下午五時正。認可經銷商可訂明不同的接受認購、贖回或轉換單位指示的截止交易時間。投資者應留意認可經銷商的有關安排。
認購、贖回及轉換單位
除非獲得受託人另行同意,否則認購款項應以上文披露的相關類別類別貨幣支付。有關認購、贖回及轉換程序的詳情,請參閱說明書的主要部分中標題為「購買單位」、「贖回單位」及「成分基金的轉換」所載的主要內容。
分派
就 R 類港元(分派)及 R 類美元(分派)而言,股息(如宣派)將每半年(即各年 6 月及 12 月)宣派。基金經理現時的意向是僅分派成分基金的收入淨額(扣除開支後的收入)。基金經理不會以成分基金的資本進行分派。
其他類別將不獲分派。
估值
估值日將為交易日,而估值時間為最後相關市場於各交易日營業時間結束時。
就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估值而言,儘管說明書第 14 及 15 頁標題為「估值」一節有所規定,但有關投資如在任何股票交易所、場外交易市場或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掛牌、上市或買賣(不計在集體投資計劃及商品的權益),其價值應參照在估值時間之時或緊接估值時間之前該項投資在主要證券市場的最後市場中間價計算,惟倘基金經理酌情認為主要證券市場以外證券市場的價格,在所有情況下均可為任何該等投資提供更加公平的價格標準,則基金可採用該等價格;且基金經理及信託人在釐定價格時,有權使用及依據其不時決定的其他資料來源所提供的電子報價(但毋須核實),即使所採用的價格並非最後市場中間價。
附錄三
交銀國際中國動力基金
定義
x附錄三所用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香港及中國營業日」 指香港或中國的銀行營業的日子,或基金經理及受託
人不時議定的其他一個或多個日子。
「中國證券」 指 RQFII 不時獲准投資的人民幣金融工具,同時,可包括(i)於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不包括中國 B股);(ii)於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iii)於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可換股債券;(iv)證券投資基金;(v)於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證;(vi)銀行同業債券;(vii)股指期貨及(viii)獲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其他當局不時就 RQFII 計劃允許的任何其他金融工具
「RQFII 保管人」 指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RQFII 持有人」 指交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其 RQFII 持有人的
身份)
「國家外匯管理局」 指國家外匯管理局
「成分基金」 指交銀國際中國動力基金
「城投債」 指地方政府融資工具在中國交易所買賣債券市場及銀行同業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務工具。該等地方政府融資工具是由地方政府及/或其附屬機構設立、為公益性投資或基建項目籌集資金的獨立法律實體。
基本貨幣
成分基金的基本貨幣是人民幣。
投資目標及政策
投資目標
成分基金主要透過基金經理的 RQFII 資格投資於中國公司 A 股,致力為投資者實現資本增值。
投資政策
成分基金透過將其資產淨值 70%至 95%投資於在中國證券市場(目前為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中國公司 A 股,及/或在中國境內直接透過基金經理的 RQFII 資格發行或分銷並在銀行同業債券市場及/或交易所債券市場買賣的可換股債券,尋求達致其投資目標。
成分基金亦可將其資產淨值 5%至 30%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值或結算並於銀行同業債券市場及/或交易所債券市場買賣的固定收益證券,包括由政府、半政府組織、金融機構以及其他法團於中國境內發行或分銷的債券,例如政府債券及票據、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融資券。成分基金最多 25%的資產淨值可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持有。
除非本說明書另有指明,基金經理在投資成分基金的資產時無意集中投資於特定行業或領域。成分基金可按基金經理認為合適的資產比例投資於任何市場規模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市場崩潰或重大危機),為管理現金流,成分基金可暫時投資高達 100%於流動性資產,例如存款、國庫券、存款證、短期商業票據。
成分基金將僅投資於被穆迪評為 Baa3 或以上,或被標準普爾評為 BBB-或以上,或被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評為 A-或以上,或被獲得可信貸評級機構或本地主要信貸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的固定收益證券,或具有相關信貸評級的發行人發行的固定收益證券。成分基金不會投資於不符合前述標準的固定收益證券。倘固定收益證券或其發行人的評級被調低,則成分基金可能持有評級或發行人評級為 BB+或以下或未獲本地主要信貸評級機構評級的固定收益證券,惟成分基金於此類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不得超過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 30%。為免生疑問,基金經理將首先考慮固定收益證券本身的信貸評級,且僅在固定收益證券並無評級時,基金經理方會考慮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而該信貸評級將成為固定收益證券的隱含評級(如適用)。就成分基金而言,「未獲評級」證券被定義為證券本身及其發行人均沒有信貸評級的證券。
成分基金參考投資分配如下:
投資類別 | 佔成分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僅供參考) |
中國公司 A 股及/或可換股債券 | 70-95% |
以人民幣計值及結算的固定收益證券 | 5-30% |
人民幣現金 | 0-25% |
成分基金不會投資於在中國境外發行或分銷的股票及/或債務證券。成分基金不會投資於任何市政債券或城投債。
基金經理現時不擬就成分基金訂立證券融資交易。於訂立任何該等交易前,基金經理將尋求證監會事先批准,並向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通知,而本說明書亦會相應更新。
成分基金不會出於對沖或非對沖目的而投資於任何衍生工具、結構性存款、結構性產品或資產抵押證券(包括按揭證券及資產抵押短期融資券)。
成分基金不會使用衍生工具作任何目的。
投資策略
基金經理已制訂以下權益證券投資策略、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策略及可換股債券投資策略,以達成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
權益證券投資策略
基金經理力求投資於預期將在中國經濟發展中迅速增長的行業,並於該等行業選擇個別股票。
• 行業選擇
基金經理將會研究整體宏觀經濟及所個別行業的前景及市場估值,以評估各行業的投資價值。在此基礎上,基金經理將參各行業在整體市場中的市值,確定有關行業,並調整成分基金於該等行業的投資分配。
• 投資組合構建
投資組合乃透過結合自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的分析而構建。基金經理將尋求投資於具內在優勢及潛力的股票。基金經理將利用其研究資源分析公司在不同方面的基本狀況,包括其競爭優勢、市場地位、增長前景、收益質素及企業管治結構。
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策略
當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值及結算的固定收益證券時,基金經理將根據中長期利率趨勢進行分析,同時亦會分析宏觀經濟、貨幣及財政市場環境,以及不同類別固定收益證券的相關預期收益率、流動性及信貸風險。基金經理力求在考慮固定收益證券的信貸質素後,選擇流動性高、風險水平合理且收益率相對較高的固定收益證券。預期在選擇各固定收益證券時將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但不僅限於利率預測、收益率曲線結構及期限,詳述如下:
• 利率預測
基金經理將專注於根據宏觀經濟、貨幣及財政市場環境,分析利率變動並作出預測。
• 收益率曲線結構
基金經理將發展各類固定收益工具的預期收益率曲線模型,並透過利用該等模型進行估值,釐定價格變動趨勢。基金經理將根據預測收益率、流動性、風險及回報分析以及固定收益估值原則選擇固定收益工具,構建投資組合。
• 期限
基金經理將分析固定收益證券期限及價格波動的量化關係,並根據其預測的利率週期,調整固定收益投資組合的期限風險。
可換股債券投資策略
可換股債券將根據上文所述的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策略選擇。當可換股債券到期轉換為權益投資時,基金經理將考慮有關可換股債券的預期回報及流動性,以決定是否出售可換股債券,於轉換後出售權益投資,或繼續持有所轉換的權益投資。
投資與借款限制
成分基金須遵循說明書主要部分所載的一般投資與借款限制。
RQFII 保管人
由於成分基金透過 RQFII 投資於中國境內發行的中國A 股及固定收益工具,有關 RQFII
須根據有關法律及規例在中國委任一名保管人保管資產。
根據信託契據,受託人可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受託人的關連人士)擔任代表、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或聯合保管人,並可授權任何該等保管人或聯合保管人在受託人並無書面異議的情況下委任分保管人,並於受託人事先書面許可後委任 XXXXX 保管人(前述各代表、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或聯合保管人及分保管人均為「代理行」)。受託人(A)於選擇、委任及檢查獲委任保管及/或妥善保管組成本基金的任何投資、資產或其他財產的代理行時須採取合理的謹慎、技能及盡職審查;及(B)信納該等留任的代理行仍繼
續具備適當資格及勝任能力為基金或成分基金提供相關服務。倘(A)及(B)項所載的受託人責任已解除,則受託人概不就任何不屬受託人關連人士的代理行的任何行為、遺漏、無力償債、清盤或破產承擔責任。倘任何代理行為受託人的關連人士,則受託人仍須就代理行的任何行為或遺漏承擔責任,猶如該等行為或遺漏是受託人的行為或遺漏一般。
就此而言,基金經理連同受託人已委任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匯豐中國」)作為成分基金所持投資的 RQFII 保管人。就本文件而言,「代理行」包括 RQFII 保管人,而 RQFII 保管人並非受託人的關連人士。
RQFII 保管人將獲委任成分基金位於中國的資產的保管人。
匯豐中國於 2007 年 4 月 2 日開始營運正式開業,總行設於上海,是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全資擁有的外商獨資銀行,其前身是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的原中國內地分支機構。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於 1865 年在香港及上海成立,是匯豐集團的創始成員和集團在亞太地區的旗艦,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大的本地註冊銀行及三家發鈔銀行之一。匯豐集團乃世界規模最大的銀行及金融服務機構之一,在世界 80 個國家和地區設有約
6,900 個分支機構。目前,匯豐中國擁有 150 間分行,按分行數目計被視為中國拓展最快的外資銀行。
匯豐中國擁有一支強大且經驗豐富的團隊,為外國機構投資者提供全面的保管服務,包括 B 股、QFII、RQFII 及中國銀行同業債券市場(「銀行同業債券市場」)計劃,在跨境保管業務方面維持領先地位。
匯豐中國是首間在中國銀行同業債券市場展開債券結算代理業務的外資銀行,亦是首間
RQFII 外資保管銀行。
RQFII 保管人有權按成分基金資產淨值 0.10%的年率收取 RQFII 保管人費用,保管人費用應以成分基金資產支付,於每個估值日計算,並於每月的次月支付。RQFII 保管人有權獲成分基金償付於其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所招致的任何墊付開支。
中國 A 股市場及固定收益證券市場概覽
中國 A 股市場及中國固定收益證券市場概覽請參閱附件 A。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根據中國現行 RQFII 規例,有意直接投資於xxxxxxxx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申請 RQFII 牌照。RQFII 持有人(即基金經理)已在中國獲得 RQFII 牌照。目前,成分基金擬利用 RQFII 持有人(即基金經理)的 RQFII 牌照,投資於在中國內地發行的人民幣計值固定收益證券、中國 A 股及其他獲准許投資。
RQFII 制度由中國內地監管當局(即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中國人民銀行)制訂的規則及規例監管。該等規則及規例可不時修訂,包括(但不限於):
(i)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並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
(ii) 中國證監會頒佈並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的「關於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
(iii) 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於 2020 年 5 月 7 日頒佈並自 2020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及
(iv) 相關當局發佈的任何其他適用規例。
RQFII 持有人及受託人已根據相關法律及規例委任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作為RQFII
證券的 RQFII 保管人。
於中國境內發行的人民幣計值固定收益證券、中國 A 股及其他獲准許投資等證券將由 RQFII 保管人根據中國規例,透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中國法律可能許可或要求的名義持有。
投資者應注意「特殊風險因素」一節「RQFII 風險」、「RQFII 規則應用」、「存放於 RQFII 保管人的現金」及「中國經紀人風險」分節所述的風險因素。基金經理已獲得中國法律顧問的意見,表示就中國法律而言:
(a) 根據中國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基金經理(作為 RQFII 持有人)及成分基金須聯名於有關存管處開立證券賬戶及於 RQFII 保管人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分別稱為「證券賬戶」及「現金賬戶」),唯一受益人及使用人為成分基金,並已取得中國所有主管當局的批准;
(b) 於證券賬戶持有/記入證券賬戶的資產(i)屬成分基金單獨所有,且(ii)與基金經理
(作為 RQFII 持有人)、RQFII 保管人及任何中國經紀人的專有資產,以及基金經理(作為 RQFII 持有人)、RQFII 保管人及任何中國經紀人的其他客戶的資產分離及互相獨立;
(c) 於現金賬戶持有/記入現金賬戶的資產(i)成為 RQFII 保管人應付成分基金的無抵押債項,且(ii)與基金經理(作為 RQFII 持有人)及任何中國經紀人的專有資產,以及基金經理(作為 RQFII 持有人)及任何中國經紀人的客戶的資產分離及互相獨立;
(d) 受託人(為及代表成分基金)是唯一對成分基金證券及現金賬戶中的資產擁有有效申索的實體;
(e) 倘基金經理(作為 RQFII 持有人)或任何中國經紀人清盤,則成分基金的證券賬戶及現金賬戶包含的資產並不構成基金經理(作為 RQFII 持有人)或該中國經紀人於中國清盤的清盤資產的一部分;及
(f) 倘 RQFII 保管人清盤,則(i)成分基金的證券賬戶內並不構成 RQFII 保管人於中國清盤的清盤資產的一部分;及(ii)成分基金現金賬戶包含的資產會構成 RQFII 保管人於中國清盤的清盤資產的一部分,而成分基金會成為存於現金賬戶的款項的無抵押債權人。
此外,受託人已作適當安排以確保:
(i) 受託人保管或控制成分基金的資產(包括存於證券賬戶及存於在 RQFII 保管人開立的現金賬戶的資產),並為單位持有人持有該等資產;
(ii) 受託人將成分基金的資產(包括存於證券賬戶及存於在 RQFII 保管人開立的現金賬戶的資產)登記為按受託人的指示而持有;及
(iii) RQFII 保管人將遵照受託人的指示,且除適用規例另有規定外,僅按有關指示行事。
基金經理(作為向成分基金提供其 RQFII 資格的 RQFII 持有人)將負責確保所有交易及買賣均根據信託契據(如適用)及適用於 RQFII 持有人的有關法律及規例進行。若出現任何利益衝突,基金經理將考慮其在此情況下對成分基金的義務,並將盡力確保以公平且符合單位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解決該等衝突。
中國稅項撥備
更多有關中國稅項及相關風險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風險因素標題為「特殊風險因素」一節「中國稅務風險考慮因素」分節。
於 2014 年 11 月 14 日,中國財政部、國稅局及中國證監會發出財稅 [2014] 79 號「關於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4] 79 號通知」)。根據財稅 [2014] 79 號通知,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對於在中國沒有設立機構或地點的 QFII 或 RQFII,或在中國設立了機構或地點、但其在中國取得的收入與該機構並無有效關連的 QFII 或 RQFII,其源於買賣中國 A 股而實現的資本增益將獲豁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因此,由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直至另行通知,成分基金將不會就源於成分基金透過基金經理的 RQFII 資格進行中國 A 股買賣所取得的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增益而作出任何稅項撥備。
於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中國財政部、國稅局及中國證監會發出財稅[2018]108 號「關於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8 號通知」)。根據財稅[2018]108 號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對境外機構從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其他附加稅。
在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間,將不會就從中國取得的債券息票利息收入作出稅項撥備。
就基金經理代表成分基金透過基金經理的 RQFII 資格購買的中國固定收益證券,基金經理不會就成分基金自成立以來源於買賣中國固定收益證券所取得的已實現及未實現資金增益而作出任何稅項撥備。
當有明確評稅或頒佈明確評稅規則的主管當局刊發公佈或規例時,任何超出成分基金招致或預期招致的稅務責任的預扣金額將退回,並轉至成分基金帳戶,構成成分基金資產的一部分。倘撥備不足以支付實際稅務責任,則會從成分基金的資產扣除差額,因而會對成分基金的資產價值產生不利影響。成分基金作出的稅項撥備額將於本基金及/或成分基金的年報中披露。
基金經理將持續評估稅務撥備,如果中國稅務政策有所更改,基金經理可決定就任何未來的潛在稅務責任進行撥備。
特殊風險因素
除說明書主要部分「風險因素」一節所載風險因素(特別是標題為「一般投資風險」、
「新興市場風險」、「貨幣風險」、「利率風險」、「信貸風險」、「集中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信貸評級風險」、「信貸評級下調風險」和「估值風險」等風險))所述風險外,投資者亦應注意,成分基金須承受下列特殊風險:
• 中國市場風險
單一國家投資風險:只要成分基金主要投資於在中國發行的證券,則會承受中國市場的內在風險及額外的集中風險。成分基金的價值可能較易受到以下因素影響:影響中國市場的不利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動性、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請參閱說明書主要部分「中國市場風險」一節及「集中風險」一節所述的風險因素。
與依賴中國證券市場買賣有關的風險:中國 A 股及/或固定收益證券買賣市場有無流動性,可能取決於有關證券有無供應及需求。若有關證券的買賣市場有限或並不存在,成分基金可購買/出售該等證券的價格以及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不利影響。投資者應注意,中國 A 股於上交所及深交所買賣,該等交易所處於發展階段,與發展較成熟的市場相比,市值及交易量均較小。中國 A 股市場、銀行同業債券市場及/或交易所債券交易市場可能比發展較成熟的市場波幅更大,更不穩定(例如因特定股票暫停買賣或政府干預的風險所致)。該等市場波幅大,結算困難,可能會導致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大幅波動,從而會影響成分基金的價值。
• RQFII 風險:成分基金並非 RQFII,但可使用 RQFII 的資格直接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值的固定收益證券、中國 A 股或其他獲准許投資。成分基金亦可利用 RQDII 持有人(即基金經理)的 RQFII 資格,直接投資於 RQFII 獲准的證券投資項目。與 RQFII 制度有關的風險如下:
與RQFII 資格有關的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RQFII 資格可能會被暫停或撤銷,倘出現此等情況,成分基金可能被要求出售其持有證券,從而對其表現產生不利影響。
投資者應注意,因匯返規定或有關法律或規例的不利變動之故,無法保證 RQFII將繼續維持其 RQFII 資格或贖回要求會獲及時處理,或任何主要營運者或人士(包括 RQFII 保管人/中國經紀)不會破產/違約及/或被取消履行其責任的資格(包括執行或交收任何交易或轉移款項或證券)。該等限制可能會分別引致申請被拒絕及成分基金暫停交易。在極端情況下,由於投資能力有限,成分基金可能會蒙受重大虧損,或由於 RQFII 投資限制、中國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及/或交易的執行或結算出現延誤或中斷,以致可能無法完全執行或達致其投資目標或策略。
匯返及流動風險
此外,中國政府對 RQFII 施加的若干限制可能會對成分基金的流動性及表現產生不利影響。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管及監控 RQFII 參與者自中國匯出資金。目前 RQFII就開放式 RQFII 基金(例如成分基金)匯返人民幣並無鎖定期、事先批准或其他限制,但會進行真實性及合規審核,且 RQFII 保管人將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匯入及匯返月度報告。然而,無法保證日後中國法律及規例不會變更或不會施加匯返限制。倘所投資資本及淨利潤的匯返受任何限制,可能會影響成分基金滿足單位持有人的贖回要求的能力。此外,由於 RQFII 保管人會審核每次匯返是否真實及合規,匯返可能會延遲,倘不符合 RQFII 規例,甚至會被 RQFII 保管人拒絕。在此情況下,預期贖回款項將於有關資金匯返完成後,在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予贖回單位持有人。請注意,完成相關匯返的實際時間不受基金經理控制。
• RQFII 規則的適用: RQFII 規例的適用情況可能會視乎中國相關當局的解釋而定。倘相關規則有任何變更,可能會對投資者在成分基金的投資產生不利影響。於最壞情況下,倘因相關規則的適用發生變動,以致營運成分基金屬不合法或不可行,則基金經理可決定終止該成分基金。
現行 RQFII 法律、規則及規例可能會變更,並可追溯生效。此外,無法保證有關 RQFII 的法例、規則及規例不會被廢除。成分基金透過 RQFII 投資於中國市場,該等變更可能會對成分基金產生不利影響。
• 人民幣匯率風險:自 2005 年起,人民幣匯率不再與美元聯繫。人民幣現已轉為採取有管理的浮動匯率機制,以市場供求為基礎,並以一籃子外幣為參考。人民幣在銀行同業外匯市場兌其他主要貨幣的每日交易價格,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匯率中間價內上下窄幅浮動。由於匯率主要根據市場力量釐定,因此人民幣兌包
括美元及港幣在內的其他貨幣的匯率容易受外部因素影響而變動。請注意,由於受中國政府的外匯管制政策規限,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人民幣加速升值的可能性不可排除。另一方面,無法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倘人民幣貶值,則會對投資於有關成分基金的投資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倘投資者的基礎貨幣不是人民幣,則可能會受到人民幣匯率變動的不利影響。
成分基金以人民幣計值。無法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倘人民幣貶值,投資者的投資將會受到不利影響。倘投資者將港元或任何其他貨幣兌換為人民幣以投資於成分基金,其後再將人民幣贖回所得款項重新兌換為港元或任何其他貨幣,倘人民幣兌港元或其他有關貨幣貶值,則投資者可能會蒙受損失。
此外,中國政府對人民幣匯出中國施加的限制可能會限制香港人民幣市場的深度,並減低有關成分基金的流動性。中國政府可能改變其外匯管制及資金匯返限制的政策,成分基金或投資者的持倉可能會因而受到不利影響。
• 人民幣貨幣風險:由於受中國政府施加的外匯管制政策規限及匯返限制,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對貨幣兌換和人民幣匯率變動實施管制可能會對中國公司的營運及財務業績產生不利影響。由於成分基金的資產投資於中國,將會承受中國政府對匯返資金或其他資產實施政策或限制的風險,因而限製成分基金向投資者付款的能力。若日後有關政策發生變動,成分基金或投資者的持倉可能會因而受到不利影響。
• 貨幣兌換風險:倘一名投資者認購以非人民幣貨幣計值的單位,基金經理在以適用的匯率及在適用的差價內進行投資前,會將其認購轉換為人民幣。倘投資者贖回以非人民幣貨幣計值的單位,基金經理將出售成分基金中以人民幣計值的投資,並以適用的匯率及在適用的差價內,將所得款項轉換為該非人民幣貨幣。
由於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貨幣兌換亦受到人民幣在有關時間的供應所限制(即在大規模認購非人民幣類別的情況下,可能沒有充足的人民幣可供兌換)。倘基金經理認為沒有充足的人民幣可供兌換,基金經理擁有絕對酌情權,可拒絕任何以非人民幣貨幣資金提出的申請(如該申請與人民幣類別有關)。在贖回的情況下,貨幣兌換同樣受制於成分基金將以人民幣計值的所得款項兌換為非人民幣貨幣的能力,這可能影響成分基金處理單位持有人的贖回要求的能力,或會延遲支付贖回所得款項。
在計算非人民幣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時,基金經理會採用離岸人民幣匯率(即在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市場匯率)。離岸人民幣匯率可能高於或低於在中國的非離岸人民幣匯率(即人民幣匯率),買賣差價可能甚大,因此可能招致重大的交易費用,而投資於以非人民幣貨幣計值的類別單位可能蒙受損失。
• 存於RQFII 保管人的現金:投資者應注意,存於成分基金在 RQFII 保管人開立的現金賬戶的現金不會分離,但會成為 RQFII 保管人應付成分基金(作為存款人)
的債項。該等現金將與屬於 RQFII 保管人其他客戶的現金一同存放。倘 RQFII 保管人破產或清盤,成分基金將不會就存於該現金賬戶的現金享有專有權利,而成分基金會成為無抵押債權人,與 RQFII 保管人的所有其他無抵押債權人享同等地位。成分基金在追討有關債項時或會經歷困難及/或延誤,或不能悉數甚至不能收回款項,在此情況下,成分基金將會蒙受損失。
• 涉及低市值/中市值公司的風險:低市值/中市值公司的股票可能流動較低,在經濟發展不利的情況下,股價一般亦比高市值公司的股價較為波動。
• 中國稅務風險考慮因素:
企業所得稅
倘成分基金被視為中國稅務居民,則須按其全球總收益的25%的稅率繳付中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倘成分基金被視為非中國稅務居民但於中國有常設機構,則常設機構所得利潤須按25%的稅率繳付中國企業所得稅。倘成分基金投資於中國證券,非為稅務居民中國居民,亦無常設機構,則就其源於中國的收益,可能須在中國繳付預扣企業所得稅。
基金經理擬採用的管理及運作本基金及成分基金的方式,以使本基金及成分基金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不被視為中國稅務居民或被視為非中國稅務居民但於中國有常設機構,但並不保證能奏效。
(i) 股息及利息
除非在現行中國稅務法律及規例或有關的稅務條約下有特定的豁免或扣減,否則在中國沒有常設機構的非中國稅務居民,須就其直接源自中國取得的被動收入支付預扣所得稅,稅率一般為 10%。在中國證券的投資可能產生源自中國的被動收入(例如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因此,成分基金一般須就其收到來自其中國證券投資的任何現金股息、分派及利息,支付 10%的預扣所得稅。
就利息而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源自國務院主管金融部門所發行的政府債券及
/或經國務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獲豁免支付中國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8]108 號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對境外機構從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中國企業所得稅。
(ii) 資本增益
透過 RQFII 買賣 A 股所得的資本增益
根據財稅 [2014] 79 號通知,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對於在中國沒有設立機構或地點的 QFII 或 RQFII,或在中國設立了機構或地點、但其在中國取得的收入
與該機構並無有效關連的 QFII 或 RQFII,其源於買賣中國 A 股而實現的資本增益將獲豁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買賣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資本收益
就 RQFII 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出售中國固定收益證券所得收益的稅項,尚未公佈特定管轄規則。根據中國稅務機關的口頭說明,外國投資者投資於中國固定收益證券變現所得的收益屬非中國來源收入,因此不應繳納中國預扣所得稅。然而,中國稅務機關並未發佈任何書面的稅務規例以確認上述解釋。實際上,中國稅務機關並不曾就外國投資者買賣固定收益證券變現所得的資本收益徵收中國預扣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4]79 號通知及上述中國稅務機關對於買賣中國固定收益證券變現所得資本收益的中國預扣所得稅可能徵收情況的解釋,基金經理將不會就透過 RQFII 買賣中國 A 股及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未變現及已變現資本收益總額作出任何中國預扣所得稅撥備。若上述暫免徵稅被撤銷或若中國稅務機關更改其解釋,基金經理保留權利就買賣中國權益投資(包括中國 A 股)所得的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收益總額作出中國預扣所得稅撥備。
增值稅及其他附加稅項
根據於 2016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財稅[2016]36 號通知(「36 號通知」),除獲特定豁免者外,納稅人透過(i)買賣可售證券及(ii)利息收入變現的收益一般須按 6%的稅率繳納中國增值稅。
根據 36 號通知及財稅[2016]70 號通知,QFII 及 RQFII 買賣中國證券變現的收益獲豁免徵收中國增值稅。此外,36 號通知亦訂明,來自中國政府債券或地方政府債券的息票利息收入及存款利息收入獲豁免徵收中國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8]108 號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對境外機構從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中國增值稅。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除卻(i)來自財政部發行的中國 政府債券或核准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收入及(ii)來自中國固定收益工具的利息收入,從中國固定收益工具取得的利息收入嚴格來說須繳納 6%的增值稅。
源自中國權益投資的股息收入或盈利分派均未納入增值稅的應課稅範圍。
倘增值稅適用,亦會有其他地方附加稅項(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及地方教育附加費等),可高達應付增值稅的 12%。
• 與中小企業板(「中小板」)及/或創業板相關的風險:成分基金可能透過深港通計劃投資於及/或涉足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投資於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可能導致成分基金及其投資者蒙受重大虧損。以下額外風險將適用:
(i) 股價波動較大-中小板及/或創業板的上市公司通常屬新興性質,經營規模較小。因此,與在深交所主板(「主板」)上市的公司相比,該等公司的股價及流動性波動較大,且面臨更高的風險,換手率亦更高。
(ii) 估值過高風險-中小板及/或創業板上市的股票估值可能過高,而該極高估值可能無法持續。由於流通股較少,股價可能更易被操控。
(iii) 監管差異-與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有關的規則及規例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可能不及主板及中小板的有關規則及規例嚴格。
(iv) 除牌風險-在中小板及/或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發生除牌可能更為普遍及迅速。倘若成分基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對成分基金構成不利影響。
印花稅
根據中國法律,印花稅一般在簽訂及接收《中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的所有應課稅文件時適用。於中國內地簽訂或接收若干文件於時須按 0.1%的稅率支付印花稅,該等文件包括於中國證券交易所買賣的中國 A 股及 B 股的出售合約。就出售中國 A 股及 B 股的合約而言,現時對賣方而非買方徵收印花稅。
一般事項
中國的稅務規則及慣例可能會變更。中國的稅務機關可能會改變其對中國企業所得税法條文的理解及解釋。鑒於存在不確定因素,基金經理保留權利就成分基金的任何潛在稅務責任作出撥備。鑒於中國適用稅法存在不確定因素,且該等法律有可能變更並追溯徵收稅項,基金經理作出的任何稅務撥備可能超過或不足以支付就中國證券的收益而實際應承擔的中國稅務責任。因此,視乎有關資本收益的最終稅務責任、撥備水平及投資者何時自有關成分基金認購及/或贖回其基金單位,投資者可能受惠或蒙受損失。
倘國家稅務總局徵收的實際適用稅率高於基金經理所計提撥備的稅率而導致稅項撥備金額不足,則投資者應注意成分基金最終將須承擔額外的稅務責任,故相關成分基金資產淨值損失的金額可能超過稅項撥備金額。在該情況下,屆時現有的及新的單位持有人將有所損失。另一方面,倘國家稅務總局徵收的實際適用稅率低於基金經理計提撥備的稅率而導致稅項撥備金額過多,則在國家稅務總局就此作出裁決、決定或指引前贖回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將會承擔基金經理超額撥備所造成的損失,故將蒙受損失。在該情況下,倘稅項撥備與按較低稅率計算的實際稅務責任的差額可撥回予成分基金的帳目作為其資產,則屆時現有的及新的單位持有人可能受惠。儘管有上述規定,將任何超額撥備退還成分基金帳目前已贖回成分基金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將不享有或獲得任何權利就超額撥備的任何部分提出申索。
近年來,中國政府已施行多項稅務改革政策,現行稅務法律及規例日後可能會修改或修訂。中國現行稅務法律、規例及實務可能會變動並追溯生效,倘有任何該
等變動,均會對有關成分基金的資產價值產生不利影響。此外,無法保證目前提供予外國公司的稅務優惠(如適用)不會被廢止,亦無法保證現行稅務法律及規例日後不會修改或修訂。倘稅務政策有任何變動,可能會減少成分基金於中國投資的公司的稅後利潤,從而減少單位的收益及/或價值。
單位持有人應自行就其在成分基金的投資的稅務狀況尋求稅務意見。
• 與中國A 股有關的風險
中國股市高市場波動性及潛在結算困難亦可能導致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的價格出現大幅波動,因而可能對成分基金的價值構成不利影響。
與股票證券有關的風險:成分基金可能投資於中國 A 股。投資於權益證券承受市場風險。有關證券的價格可能會大幅波動,且相關投資價值或會受各項不明朗因素影響,該等因素包括投資情緒、國際、政治及經濟發展、地區或全球經濟不穩、政府政策改變、特定事宜因素或貨幣及利率波動。在股票市場下滑時,其波動性可能上升。在該等情況下,市場價格可能長時期與理性分析或期望不符,並可能因短期因素、反投機措施或其他因素而受大額資金的流向影響。倘成分基金投資的權益證券市值下跌,成分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投資者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
與中國A 股市場暫停買賣有關的風險:中國的證券交易所通常有權暫停或限制在有關交易所買賣的任何證券的買賣;倘暫停買賣,則基金經理無法平倉,並可能因此令成分基金蒙受損失。在此情況下,成分基金單位的買賣可能會暫停,而贖回所得款項的支付可能延遲
• 發行人/交易對手信貸風險: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須承受發行人交易對手風險,即發行人可能無法或不願如期支付本金及/或利息。在發行人違約或其信貸評級被調低時,成分基金投資組合的估值可能變得更困難,而成分基金的價值會受到不利影響,投資者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由於發行人可能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及受外國法律規管,成分基金在強制執行其對該等發行人的權利時亦可能遇到困難或延誤。
投資者應注意說明書主要部分標題為「風險因素」一節「信貸評級下調風險」分節所述的風險因素下所載的信貸評級限制。此外,成分基金可能投資於中國當地評級機構給予信貸評級的證券。然而,該等機構所使用的評級標準及方法可能有別於大部分知名國際信貸評級機構所採用者。因此,該等評級制度未必可提供同等的標準以與獲國際信貸評級機構評級的證券進行比較。
以人民幣計值的固定收益證券以無抵押及無抵押品的方式發行,並將與相關發行人的其他無抵押負債具有同等地位。因此,倘若發行人破產,發行人資產清盤的所得款項將於所有有擔保申索權獲全數清償後方會支付予固定收益證券持有人。因此,成分基金作為無抵押債權人,全面承受其交易對手的信貸/無力償債風險。
• 信貸評級並非唯一選擇標準的風險:固定收益證券或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並非成分基金進行投資的唯一選擇標準。因此,投資者應注意,即使成分基金目前投資的所有固定收益證券或其發行人的被穆迪評為 Baa3 或以上,或被標準普爾評為 BBB-或以上,或被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評為 A-或以上,或獲得認可信貸評級機構或本地主要信貸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亦無法保證(a)該等固定收益證券或其發行人將繼續保持相關評級,及/或(b)該等固定收益證券或其發行人將繼續獲得評級。此外,基金經理有可能全權酌情決定出售評級(或其發行人的評級)降至低於上述評級的固定收益證券。基金經理將考慮多種因素,包括有關固定收益證券的流動性及到期日,以及於有關時間市場對有關固定收益證券的情緒,以決定出售評級或發行人評級降至低於上述評級的固定收益證券是否(及何時)符合成分基金的財務利益。
• 信貸評級機構風險:中國的信貸評級制度及中國所採用的評級方法可能有別於其他市場所採用者。中國大陸評級機構所給予的信貸評級因而未必可直接與其他國際評級機構所給予的信貸評級進行比較。
• 交易對手及結算風險: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將使成分基金承受交易對手違約的風險。在中國銀行同業債券市場或交易所買賣債券市場買賣的固定收益證券可能承受交易對手風險,儘管中央結算系統令該風險有所緩解。另一方面,在銀行同業債券市場進行的交易由交易對手雙方透過交易系統議價,其交易對手風險程度或會較高。與成分基金訂立交易的交易對手或未能透過交付相關證券或支付有關價值,履行其結算交易的義務。
銀行同業債券市場有多種不同的交易結算方法,例如交易對手於收到成分基金的付款後交付證券;成分基金於交易對手交付證券後付款;或各方同時交付證券及付款。儘管基金管理可盡力磋商對成分基金有利的條款(例如要求同時交付證券及付款),但無法保證可消除結算風險。倘其交易對手不履行其在某項交易下的義務,成分基金將蒙受損失。
成分基金可透過交易所市場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而所有債券交易將透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結算。中國結算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註冊,並在中國有關當局的監督下營運。
中國結算已設立指定託管賬戶,用於在結算前存放將交付予收取方參與者的證券或應付交付方參與者的資金。倘參與者未能支付任何應付中國結算的款項,中國結算有權使用來自以下來源的可動用資金支付任何應付中國結算的款項:(i)違約參與者所提供的現金抵押品,(ii)於聯合擔保基金中所持由違約參與者出資的現金,或(iii)銷售證券產生的現金。違約方須承擔因銷售證券而產生的開支及任何差價。
倘參與者未能交付證券,中國結算有權延遲向交付方參與者付款,直至未履行義務獲履行為止。此外,中國結算可使用來自以下來源的全部或任何證券(代替交
付義務的相關證券)履行該參與者對中國結算的義務及負債:(i)違約方提供的證券;(ii)使用指定託管賬戶內的資金購買的證券;或(iii)中國結算可從其他替代來源獲取的證券。
儘管中國結算有意分別向付方參與者付款及向取方參與者交付證券,但倘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付款或交付義務,則可能會導致延遲。
•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以人民幣計值的固定收益證券市場現正處於發展階段,其市值及交易量可能小於發展較成熟的市場。以人民幣計值的固定收益證券市場因交易量小,導致市場大幅波動且可能缺乏流動性,可能會導致在該等市場上交易的固定收益證券價格大幅波動,並可能影響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波幅。
成分基金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未必在定期進行買賣的股票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即使固定收益證券上市,該等證券的市場可能不活躍,交易量亦可能較小。倘無 活躍次級市場,成分基金可能需要持有固定收益證券直至到期日為止。倘收到大 量贖回要求,成分基金可能需要按大幅折讓變賣其投資以滿足該等要求,而成分 基金在買賣該等證券時可能會蒙受損失。
買賣固定收益證券的價格或會因多種因素(包括現行利率)影響而可能高於或低於首次認購價。此外,成分基金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的買賣差價可能會相當大,因該成分基金可能產生重大買賣成本,甚至可能在出售該等投資時蒙受損失。
• 中國的經紀人風險:交易的執行及結算或任何資金轉賬或證券過戶可能由 RQFII委任的經紀人(「中國經紀人」)及/或 RQFII 保管人執行。倘中國經紀人及/或 RQFII 保管人失責、破產或被取消資格,則成分基金承受可能會蒙受損失的風險。在此情況下,成分基金在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進行任何資金轉賬或證券過戶時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在適用的中國法例及規例規限下,基金經理將作出安排以確保中國經紀人及 RQFII 保管人制定適當的程序妥善保管成分基金的資產。
在選擇中國經紀人時,RQXXX x有人將考慮多個因素,例如佣金收費率的競爭力、相關買賣盤的規模及執行準則等。倘 RQFII 持有人認為適當,則有可能委任單一中國經紀人,而成分基金支付的佣金未必是市場上的最低水平。
• 固定收益證券的估值風險:固定收益證券的價值可能會受到市況轉變或其他影響到估值的重大市場事件所影響。舉例而言,倘若發行人的評級被調低,相關固定收益證券的價值可能會急跌。
尤其是,由評級較低的公司或金融機構發行且評級較低或未獲評級公司債或短期融資券的價值會受投資者的看法影響。當經濟狀況看來惡化或當發行人發生不利事件時,由評級較低的公司或金融機構發行且評級較低或未獲評級的公司債或短期融資券的市值可能會因投資者對信貸質素的憂慮加深及對有關質素的看法而下跌。
• 可換股債券:成分基金可能投資於可換股債券。可換股債券是債務與股票的組合,其持有人可於指定的未來日期將其轉換為發行債券的公司的股份或股票。於轉換前,可換股債券具有不可轉換固定收益證券的一般特點,當利率上升時,可換股債券的市值會下跌,而當利率下跌時,可換股債券的市值則上升。然而,雖然可換股債券的利息或股息收益率往往低於較質素相若的不可轉換固定收益證券,但可換股債券可令成分基金受惠於相關股票的市場價格上升,因此可換股債券的價格通常會隨相關股票的價格波動。因此,投資者應瞭解,可換股債券的波幅將大於純粹債券投資,資本損失的風險較高,但有機會賺取較高回報。
投資於可換股債券承受與同類直接債券投資相關的相同利率風險、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及預付款風險。
• 其他風險:投資於成分基金將須承受適用於權益證券及固定收益證券的風險,包括發行人的信貸風險及利率風險。此外,投資者應注意適用於成分基金的相關中國稅務風險考慮因素。
尤其是,中國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及調控(包括其貨幣及財政政策)將對中國資本市場構成重大影響。倘利率政策等財政政策發生變動,可能會對成分基金所持固定收益證券的定價造成不利影響。成分基金的回報將因而受到不利影響。
發售類別
以下類別單位可在香港發售:
類別 | 類別貨幣 | |
R 類 | 人民幣 | 港幣 |
I 類 | 人民幣 | 港幣 |
最低投資限額
類別 | R 類 | I 類 | ||
貨幣 | 人民幣 | 港幣 | 人民幣 | 港幣 |
最低初次認購額 | 人民幣 10,000 元 | 港幣 10,000 元 | 人民幣 1,000,000 元 | 港幣 1,000,000 元 |
最低其後認購金額 | 人民幣 5,000 元 | 港幣 5,000 元 | 人民幣 200,000 元 | 港幣 200,000 元 |
最低持股量 (累計最少價值單位數量) | 人民幣 5,000 元 | 港幣 5,000 元 | 人民幣 500,000 元 | 港幣 500,000 元 |
最低贖回額 (累計最少價值單位數量) | 人民幣 2,000 元 | 港幣 2,000 元 | 人民幣 100,000 元 | 港幣 100,000 元 |
費用及收費
應由單位持有人支付 | |
認購費 (佔發行價百分比) | 所有類別:最多為 3% |
贖回費 (佔贖回價百分比) | 所有類別:零 |
轉換費 (佔轉換單位的相關新成分基金單位發行價百分比) | 所有類別:最多為 1% |
應由成分基金支付 | |
管理費 (佔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百分比) | R 類:每年 1.5% I 類:每年 1.2% |
受託人費用 (佔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百分比) | 所有類別:最多為每年 1%,現行費率為每年 0.11%,惟該成分基金的每月最低費用為人民幣 62,000 元 |
RQFII 保管人費用 (佔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百分比) | 所有類別:每年 0.10% |
成立費用
成分基金的成立費用約為 450,000 港元,由成分基金承擔,並將攤分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交易日
香港及中國的各營業日。
為免生疑問,倘原定交易日由於意外情況(例如懸掛八號風球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而不屬香港及中國營業日,則交易日將順延至緊隨於原定交易日之後的香港及中國營業日。
截止交易時間
相關交易日下午五時正。認可經銷商可訂明不同的接受認購、贖回或轉換單位指示的截止交易時間。投資者應留意認可經銷商的有關安排。
認購、贖回及轉換單位
除非獲得受託人另行同意,否則認購款項應以上文披露的相關類別的類別貨幣支付。有關認購、贖回及轉換程序的詳情,請參閱說明書的主要部分中標題為「購買單位」、「贖回單位」及「成分基金的轉換」所載的主要內容。
分派
股息(如宣派)將每年(即各年 12 月)以有關類別的類別貨幣分派。基金經理現時的意向是僅分派成分基金的收入淨額(扣除開支後的收入)。基金經理不會以成分基金的資本進行分派。
估值
估值日將為交易日,而估值時間為最後相關市場於各交易日營業時間結束時。
就成分基金淨資產值的估值而言,儘管有說明書第 14 至 15 頁標題為「估值」一節的xx,對於在任何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報價、上市或買賣的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及商品的權益除外),價值應參照估值時間之時或緊接估值時間之前該等投資於主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的最後可知收市價計算,對於在任何場外交易市場報價、上市或買賣
的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及商品的權益除外),價值應參照估值時間之時或緊接估值時間之前該等投資於主要場外交易市場的最後可知市場價格中位數計算,惟倘基金經理酌情認為在主要證券市場以外的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市場或證券市場(「證券市場」)的價格,在所有情況下可為任何該等投資提供更公平的價值標準,則基金經理可採用該等價格。於釐定有關價格時,基金經理及受託人有權使用及依賴其不時決定的一個或多個資料來源所提供的電子價格資料(可毋須作出核證),縱使所採用的價格並非最後可知收市價或市場價格中位數(視情況而定)。
備查文件
請參閱說明書主要部分「備查文件」。與成分基金有關的重大合約如下:
— 基金經理(作為 RQFII 持有人)與 RQFII 保管人訂立的 RQFII 保管人協議;及
— 基金經理(作為 RQFII 持有人)、受託人及 XXXXX 持有人訂立的參與協議。
附件A
(A) 中國 A 股市場概覽中國內地的證券交易所
中國內地有兩間證券交易所,分別位於上海及深圳。上交所成立於 1990 年 11 月 26 日,
同年 12 月 19 日開始交易。深交所成立於 1990 年 12 月 1 日。兩間交易所均由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其主要職能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監管會員及上市公司;管理及披露市場資料。
上交所市場交易採用電子交易平台。所有交易所買賣證券的買賣均須提交予撮合系統,撮合系統按照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撮合買賣盤。上交所的新一代交易系統的最高買賣盤處理能力達到 80,000 筆/秒,系統日雙邊成交容量不低於 1.2 億筆,相當
於單個市場人民幣 1.2 萬億元的日成交規模,並且具備平行擴展能力。
深交所以建設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為使命,全力支持中國中小企業發展,推進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實施。2004 年 5 月,深交所正式推出中小企業板;2006 年 1 月,深交所啟動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驗計劃;2009 年 10 月,深交所正式啟動創業板。經過多年發展,深交所已基本建立一個由上述市場板塊及系統構成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架構。
經過多年持續發展,這兩間交易所已在上市產品及數量方面取得輝煌成就。現時,上市產品包括:中國 A 股、中國 B 股、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及債券。目前,上交所及深交所均有認股權證、指數期貨及固定收益產品等衍生工具上市。
各證券交易所的監管機構為其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董事及非會員董事組成。交易所最高決策機構為會員大會,而理事會負責決定交易所業務事宜。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並擁有以下權力:
• 召開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案;
• 制定、修訂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
• 審批其行政總裁提交的整體工作計劃、預算方案及決算草案;
• 批准會員入會及批准對員會的制裁;
• 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內部架構;
• 會員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力。
中國 A 股市場的發展
於上世紀 80 年代,由於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大量公眾資本,政府施行採用股份制的試驗改革計劃,並率先於上海、深圳及數個其他城市啟動。改革開放後,中國首隻股票「上海飛樂音響」於 1984 年 11 月誕生。
此後,於 1990 年,上交所與深交所正式開業,標誌著中國證券市場正式踏上快速發展的道路。中國 A 股市場於 1990 年 12 月 19 日及 1990 年 12 月 1 日分別於上交所與深交所正式開始運作。起初,A 股僅限於國內投資者買賣,而中國 B 股則可供國內(自 2001 年起)及外國投資者買賣。然而,於 2002 年 12 月施行多項改革後,外國投資者現獲准根據 2003 年推出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計劃及 2011 年推出的 RQFII 計劃買賣中國A 股(有若干限制)。
經過多年發展,中國 A 股市場現已成為全球其中一個具影響力的市場。中國 A 股市場的參與者包括散戶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上市公司。於 2019 年 5 月 31 日,兩大證券
交易所的股票市價總值高達為人民幣 52.3 萬億元,流通市值已達人民幣 42.9 萬億元。
(B) 固定收益證券市場概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是機構投資者的批發市場,由xxxxxxxx;(xx)xxxxxxx,xxx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為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投資者而設。然而,目前銀行場外交易市場的規模及交易量遠小於銀行同業債券市場及交易所債券市場。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結算公司」)是所有流通人民幣債券的中央保管人。交易所債券市場採用兩級保管制度,中央結算公司是一級保管人,中國結算是二級保管人。
下表載列中國不同債券市場的主要特點。
銀行同業債券市場 | 交易所債券市場 | |
規模 | 2017 年佔全部債券交易的 74.29% (資料來源: 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 2017 年佔全部債券交易的 25.71% (資料來源: 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
所買賣產品的主要類別 | 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短期融資 券、中期票據、資產抵押證 券、熊貓債券(即國際金融機構於中國境內發行的人民幣計 值債券) | 國庫債券、政府債券、上市公司債、企業債、可換股債券及資產抵押證券 |
銀行同業債券市場 | 交易所債券市場 | |
主要市場參與者 | 機構投資者(例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及信託投資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RQFII | 個人及非銀行機構(例如保險公司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 |
買賣及結算機制 | 實行雙邊議價成交,逐筆結算;交收週期:T+0 或 T+1 | 集中撮合交易,淨額結算;交收週期:T+1 |
監管機構 | 中國人民銀行 | 中國證監會 |
交易對手 | 買賣交易對手 | 中國結算作為上交所及深交所一切證券交易的中央交易對手 |
中央結算實體(如有) | 中央結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視證券類別而定 | 中國結算 |
市場流動性 | 高 | 中或低 |
相關風險 | 交易對手風險 債券發行人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 (詳情請參閱本附件「特殊風險因素」一節的「交易對手及結算風險」、「債券發行人/交易對手信貸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風險因素。) | 交易對手風險 債券發行人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 (詳情請參閱本附件「特殊風險因素」一節的「交易對手及結算風險」、「債券發行人/交易對手信貸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風險因素。) |
最低評級規定(如有) | 無最低評級規定 | 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 RQFII 可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平台,須為 AA 級;對於電子 交易平台,並無最低評級規定 |
下表載列一般類別固定收益證券及其發行人。
債務證券 | 發行人 |
中央銀行票據 | 中國人民銀行 |
政府債券、國庫債券 | 財政部 |
政策性銀行債 | 三間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中國進出口銀行) |
企業債 | 企業(多數為國有企業) |
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 | 非金融企業 |
公司債 | 公司 |
中國信貸評級機構
部分國際評級機構(例如穆迪、標準普爾及惠譽)為中國國庫債券及以外幣計值的非國庫債券評級。
中國國內主要的評級機構包括:
• 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
• 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xx的合夥企業);
• 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
• 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xx的合夥企業);及
• 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國內評級機構主要向公開上市及銀行同業市場債券提供信貸評級服務。國內評級機構對評級的定義及評級方式各不相同。
就交易所債券市場而言,中國證監會及其機構依法監管證券評級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已就銀行同業債券市場的信貸評估機構認證發佈指引摘要。其他國際評級機構在評級時則採用定量法及定性法。該等信貸評級視乎信貸評級機構對發行人履行其還款義務的可能性的評估而定。有別於國際評級機構,國內的評級機構可能會考慮更多因素,例如有關公司對中國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重要性及政府可能提供的支援。評級資料及報告可於相關評級機構及其他金融數據供應商的網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