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 LIVE CO., LTD.。
必應創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總 則
公司章程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必應創造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B'IN LIVE CO., LTD.。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CC0112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2. E601020 電器安裝業
3. 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4.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5. E801010 室內裝潢業
6. EZ99990 其他工程業
7.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8.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9.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10. F213010 電器零售業
11. 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12.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13.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14. F601010 智慧財產權業
15.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16.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17. 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18.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19. I599990 其他設計業
20. IZ12010 人力派遣業
21. 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
22. J304010 圖書出版業
23. J305010 有聲出版業
24. J401010 電影片製作業
25. J601010 藝文服務業
26. J602010 演藝活動業
27. J603010 音樂展演空間業
28. JA02010 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29. JB01010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30. JE01010 租賃業
31.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中華民國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領域外適當之地點,設立分公司。
第四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條:本公司轉投資,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訂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並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辦理。
第六條:本公司因經營或業務,經董事會決議得對外背書保證,其作業依照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第七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億元整,分為伍仟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前項資本總額中保留xx萬股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使用,並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如欲撤銷公開發行時,除須董事會通過並應提報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申請之,且於興櫃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本條文。
第八條: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以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三條所限制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後,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時,應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九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編列號碼,載明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各款事項,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關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第十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自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十一條:本公司辦理股東之股務相關作業,除法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悉依公司法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十二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十三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
本公司公開發行後,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上項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第十四條:本公司各股東除有法令規定之股份受限制或無表決權之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六條:本公司於股票上市(櫃)期間召開股東會時,應將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列為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式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第十七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八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九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且董事不以具備股東身份為要件。
本公司於股票上市(櫃)期間,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董事席次中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之五分之一。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依證劵交易法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劵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之職權。
審計委員會成員、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另訂之。
本公司得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其他功能性委員會。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二十條:刪除。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
會。但每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獨立董事委託代理出席,其受託代理出席者,仍以獨立董事為限,一般董事不可受獨立董事之委託代理出席。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如遇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之召集方式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等方式為之。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畫面為之,則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一之一條: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得視實際需要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於任期中為全體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全體董事執行或監督公司業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車馬費,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 計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表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前項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就餘額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純益,應先
(一)提繳稅款、
(二)撥補以往虧損、
(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五)年度決算純益扣除前述(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就其可分配盈餘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獲利情形、資本及財務結構、未來營運需求、累積盈餘及法定公積、市場競爭狀況等因素,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為健全本公司之財務結構,及兼顧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係採取股利xx政策,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 10%為股東股息及紅利,惟股利之分配應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 10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