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 号)同意注册,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28 元,募集资金
证券代码:301229 证券简称:纽泰格 公告编号:2023-035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公司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信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江苏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xx”)、国信证券、募集资金开户及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同时,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近日公司对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注销手续。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 号)同意注册,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28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 405,60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5,925,693.28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319,674,306.7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2〕56 号)。
二、募集资金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 2023 年 4 月 5 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2023 年4 月 5 日余额 | 备注 |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营业部 | 32050172863609 988888 | 0.17 | 本次注销 |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营业 部 | 10200188000888 888 | 0 | 本次注销 |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 | 40232010015968 8888 | 0 | 本次注销 |
江苏纽泰格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淮安健康路支行 | 554747555888 | 3,090.84 | 首次公开发行超额募集资金户 |
江苏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 支行 | 32050172713609 688888 | 2,241.88 | 江苏xx汽车铝铸零部件新产品 开发生产项目 |
江苏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营业部 | 10200188000666 666 | 226.33 | 江苏xx年加工 4,000 万套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注 1] |
江苏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健康路支 行 | 553477866999 | 856.87 | 江苏xx年产 1,000 套模具生产 项目 |
江苏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 | 492379009999 | 0 | 滤清器机加工产线建设项目[注2] |
合 计 | 6,416.09 |
注 1:该专户中包含七天通知存款托管户 176.25 万元。
注 2: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xxxx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及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2023 年4 月 5 日余额 | 备注 |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营业部 | 32050172863609 988888 | 0.17 | 办理销户中 |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营业 部 | 10200188000888 888 | 0 | 2023 年 2 月 21 日已销户 |
江苏纽泰格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阴支行 | 40232010015968 8888 | 0 | 2023 年 3 月 21 日已销户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上述部分专户的注销手续,尚未完成注销手续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后续将转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超额募集资金户。公司已将该事项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时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xxxx作为甲方,上述开户银行分别作为乙方,国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不得转入其他资金,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企业银行、企业APP、公司卡等自助渠道功能,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得签订代扣、不允许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多级现金池等系统可以自动扣划或划转的业务。
除账户开户费、销户费、账户管理费和银行结算手续费可以由乙方从专户直接扣收外,任何人使用专户中的资金,必须由甲方事先通过邮件形式向乙方发
送划款指令及相关附件与证明材料,经乙方审核无误后方能划款,具体甲、乙双方将另行签署备忘录以细化募集资金监管相关操作流程。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水兵、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证明》。特此公告。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