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國公民、美國居民、有美國居留權者、依美國法令組織成立之公司、美國境內之外國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任何其他美國人士(依據 1933 年美國證券法 S 規則的解釋),或任何公司係由一位或多位美國公民、居民、有美國居留權者,或符合美國人身分定義之個人,直接或間接擁有 10%(含)以上所有權,或該公司之合夥人、管 理成員、常務董事或其他具公司決策權者有符合美國人身分定義者之情形,或就投資產品取得之任何獲利應適用美國稅法課稅者,均不得承作任何本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