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保寿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保险事故通知
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豁免保险费申请
4.3 保险费的豁免
2. 您获得的保障 4.4 豁免保险费申请时效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2.3 责任免除 5.1 投保范围
3.您的义务和权利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3.1 保险费的交纳 | 6.1 | 全残 |
3.2 合同解除 | 6.2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3.3 效力终止 | 6.3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4 | 现金价值 | |
6.5 | 手续费 | |
6.6 | 不可抗力 | |
6.7 | 我们认可的医院 | |
6.8 | 周岁 |
条款特别提示
x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投保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2
⯎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退保 3.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3.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人保寿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本附加合同的英文代码为 PBR。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全残豁免保险费
x投保人身故,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日以后到期的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全残(见 6.1),我们豁免投保人全残发生日以后到期的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交保险费。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投保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4)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6.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6.3);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6.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 6.5)后退还保险费。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x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4.1 保险事故通知
4.2 豁免保险费申请
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
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4.3 保险费的豁免
4.4 豁免保险费申请时效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 (见 6.6)导致的延迟除外。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请递交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6.7)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
(4)如投保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投保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请递交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
(2)如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生还后 30
天内补交我们已豁免的保险费。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5.1 投保范围 凡年满 20 周岁(见 6.8)至 50 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 全残 x附加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6.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投保人全残发生时间。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4 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5 手续费 指本附加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依据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3 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
6.6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7 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6.8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条款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