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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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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33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京天股字(2022)第 215-6 号
致: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佳驰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2)第 215 号《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
(2022)第 215-1 号《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2)第 215-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天股字(2022)第 215-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京天股字(2022)第 215-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京天股字(2022)第 215-5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原律师文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
鉴于《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新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基于前述,本所现根据发行人新期间变化情况等有关事宜出具《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经出具的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原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另有说明,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使用的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2023 年度年报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2024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延长<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延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期限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期限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在原有基础上(原有效期限为:2022 年 3 月 3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0 日)延
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5 年 3 月 30 日。
经核查发行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表决票及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决议和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此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经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54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清算或予以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汇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24]1885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以律师行业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断,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根据华西证券出具的《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及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发行人 2023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52,270.68 万元,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 98,084.30 万
元,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符合《科创板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规定的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和发行人说明,公司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为 16,370.38 万元,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
7.18%,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数为 418 人,其中研发人员为
135 人,研发人员占比为 32.30%,符合《申报及推荐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公司应用于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10 项;
(4)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36.0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 98,084.30 万元。
除上述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首发注册办法》《申报及推荐规定》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在独立经营能力、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均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其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1、xx迎曦
经核查,xx迎x因经营范围变更新取得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MA61UDFL5H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xx迎x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重庆xx迎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场所 | xxxxxxxxxxxxx 00 x 2-3-9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成都云峰广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xx) |
出资额 | 伍仟xx万元整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4 月 21 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不含投资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类凭资质许可证经营),企业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
2、国家产投
根据《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的查询结果,国家产投于 2023 年 9 月就其股东变更、股东认缴出资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家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800,000 | 15.69 |
2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0 | 9.80 |
3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0 | 9.80 |
4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400,000 | 7.84 |
5 |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400,000 | 7.84 |
6 | 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 400,000 | 7.84 |
7 |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00,000 | 5.88 |
8 | 北京翠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 | 5.88 |
9 | 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0.10 |
10 |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 | 1.96 |
11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 | 1.96 |
12 |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95,000 | 5.78 |
13 |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0 | 1.96 |
14 |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 | 1.96 |
15 |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 | 1.96 |
16 |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0,000 | 1.57 |
17 | 交银国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75,000 | 1.47 |
18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 | 0.98 |
19 |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 | 0.98 |
20 | 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50,000 | 0.98 |
21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 | 0.98 |
22 |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50,000 | 0.98 |
23 |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 | 0.98 |
24 | 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 | 0.98 |
25 | 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 | 0.98 |
26 |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 50,000 | 0.98 |
27 | 长江创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50,000 | 0.98 |
28 | 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 | 0.59 |
29 | 广东xx电子有限公司 | 10,000 | 0.20 |
30 | 惠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00 | 0.10 |
合计 | 5,100,000.00 | 100.00 |
(二)现有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xxx,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股东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等第三方权利,不存在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业务许可、资质和证书
2024 年 1 月 10 日,佳骋电子取得成都市郫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 JY35101240090896(1-1)《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 2029 年 1 月 9 日。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持有的业务许可、资质和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亦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业务的情形。
(三)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主营业务收入(①) | 980,843,034.40 | 768,975,881.90 | 530,170,159.39 |
营业收入(②) | 980,843,034.40 | 768,975,881.90 | 530,170,159.39 |
占比(①/②) | 100% | 100% | 100%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一直合法经营,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发行人亦未从事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产业,以本所律师具有的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关联自然人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未发生变化。
2、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变化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 名关联法人,该等关联法人情况如下:
序 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经营范围 |
民用航空器等维修,航空科技领域的技术开 | |||
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机械 | |||
设备(除特种设备)的维修、安装、设计、 | |||
租赁,航空器部件及附件、机械设备及配件、 | |||
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 | |||
1 | 上海昭宏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xxx担任副董事长职务 | 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系统、电子产品的开发、研 制、生产、制造,工业自动化设备生产和制 |
造、工业机器人组装,工业自动化科技专业 | |||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 |||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 |||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 |||
营活动】 |
另,发行人董事xx持股 25%并担任董事兼总经理的四川航空爱老之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注销。
除上述变动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 采购产品 | 2023 年度 |
成都泰格尔航天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测试服务 | 69,579.23 |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基于自身需求向成都泰格尔航天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测试服务,采购价格系双方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该交易已经发行人总经理审批,符合《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房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1、2023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就其位于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第三号地块,5#-A2 厂房 1F、2F 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1,927.4 平方米),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文家街道办事处签署了《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模具园搬迁补偿协议》,约定:文家街道办事处对发行人位于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
(西区)模具园三区房号 5#-A2-1、2F 建筑面积为 1,972.37 平方米的厂房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及奖励费用款项合计为 12,557,634.54 元。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发行人已按照《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模具园搬迁补偿协议》完成腾退工作,将该房产交付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文家街道办事处,且已收到拆迁补偿及奖励费用 12,557,634.54 元。由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前述房产不再享有不动产权利。
除上述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域名
1、专利权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发行人新增如下专利权:
序 号 | 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专利 权人 | 取得 方式 | 有效期 (年) |
1 | 实用 新型 | 一种复合材料连 接件结构 | ZL202321501931.0 | 2023 年 6 月 13 日 | 佳驰 科技 | 原始 取得 | 10 |
2 | 发明专利 | 一种无乙醇体系下二氧化硅包覆 羰基铁粉的方法 | ZL202111394392.0 | 2021 年11 月 23 日 | 佳驰科技 | 原始取得 | 20 |
3 | 实用新型 | 一种用于电波暗室的高性能吸波尖锥 | ZL202320278813.1 | 2023 年 2 月 21 日 | 佳驰科技 | 原始取得 | 10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3 项专利权系以发行人名义原始取得,该等专利已获得知识产权局授权,处于有效期内且缴纳了专利年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
除上述情形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域名未发生其他变动。
(五)发行人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情况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序 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坐落 | 房屋权 属证号 | 面积(㎡) | 租金(元 /月) | 租期 | 实际 用途 |
1 | 佳驰科技 | 科大智谷 (xx)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 x “xxx”X0x 00 x 0000 x | 沈房权证中心字第 N060819 206 号 | 156 | 5,200 | 2023.12.20-2 024.12.19 | 办公 |
2 | 佳驰科 | 成都市润弘 | 弘福逸居 1 栋 | 郫房权证 | 57.32 | 700 | 2023.10.16-2 | 员工 |
技 | 投资有限公 司 | 2 单元 308 号 | 监证字第 0528689 号 | 025.10.15 | 宿舍 | |||
3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 投资有限公司 | 弘福逸居 1 栋 2 单元 1004 号 | 51.68 | 700 | 2023.10.16-2 025.10.15 | 员工宿舍 | |
4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限公 司 | 弘福逸居 1 栋 2 单元 1005 号 | 51.68 | 700 | 2023.12.13-2 025.12.12 | 员工宿舍 | |
5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 投资有限公司 | 弘福逸居 3 栋 2 单元 701 号 | 57.32 | 700 | 2023.12.13-2 025.12.12 | 员工宿舍 | |
6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 投资有限公司 | 弘福逸居 3 栋 2 单元 708 号 | 郫房权证监证字第 0384545 号 | 57.32 | 700 | 2023.11.23-2 025.11.22 | 员工宿舍 |
7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限公 司 | 弘福逸居 3 栋 2 单元 805 号 | 51.68 | 700 | 2023.11.23-2 025.11.22 | 员工宿舍 | |
8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 投资有限公司 | 弘福逸居 3 栋 2 单元 806 号 | 51.97 | 700 | 2023.11.23-2 025.11.22 | 员工宿舍 | |
9 | 佳驰科技 | 成都市润弘投资有限公 司 | 弘福逸居 3 栋 2 单元 807 号 | 53.30 | 700 | 2023.11.23-2 025.11.22 | 员工宿舍 |
就上述房屋租赁事项,本所律师关注到下述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经核查,发行人所租赁的房屋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屋均未办理租赁备案,存在瑕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房产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并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就发行人租赁房屋未办理备案手续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已承诺,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xxx将促使佳驰科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租赁备案,若发行人因此受到损失的,xxxx对发行人所受损失足额予以赔偿。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事宜不会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拥有的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在建工程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 在建工程 | 所属公司 | 账面价值(元) | 是否设置抵押 |
1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产 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佳驰科技 | 119,887,195.05 | 否 |
2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研发 中心 | 佳骋电子 | 11,320.75 | 否 |
(七)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主要包括电脑等设备)。该等经营设备为发行人通过购买、自制方式取得,资产权属清晰。
(八)资产权限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中汇会计师、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均未设有质押、抵押等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变动情况如下:
序 号 | 买方 | 卖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 主要产品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署时间 |
1 | 深圳市飞 荣达科技股份有限 | 佳驰科技 | 供货商务协议 | 根据《采购订单》供货 | 截至 2024 年 3 月 10 日,本合同项下订单金 | 2016.04.05 |
序 号 | 买方 | 卖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 主要产品 | 合同金额(万元) | 签署时间 |
公司 | 额合计为 4,895.56 | |||||
2 | KH00212 | 佳驰 科技 | 购销合同 | 隐身功能结 构件 | 3,212.50 | 2023.11.16 |
3 | KH00104 | 佳驰 科技 | 物资采购合同 | 隐身功能结 构件 | 最高不超过 6,688.00 | 2023.12.29 |
4 | KH00212 | 佳驰 科技 | 购销合同 | 隐身功能结 构件 | 3,212.50 | 2023.12.27 |
5 | KH00212 | 佳驰 科技 | 购销合同 | 隐身功能结 构件 | 3,645.60 | 2023.12.26 |
2、采购合同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元)如下:
序 号 | 买方 | 卖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 主要内容 | 合同金额(元) | 签署时间 |
1 | 佳驰科技 | TM2 | 采购合同 | 采购原材料 | 755,400.00 | 2024.01.23 |
1,148,850.00 | 2024.01.18 | |||||
1,523,400.00 | 2024.01.22 | |||||
1,526,400.00 | 2024.01.23 | |||||
763,500.00 | 2024.02.05 | |||||
1,141,200.00 | 2024.02.06 | |||||
1,135,800.00 | 2024.02.07 |
3、建设工程相关合同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合同金额超过 500 万元)如下:
序 号 | 买方 | 卖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 主要内容 | 合同金额(元) | 签署时 间 |
1 | 佳驰科技 |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二期装饰装修、B-3 号生产厂房幕墙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二期装饰装修、B-3 号生产厂房幕墙工程 及附属工程 | 106,737,968.50 | 2023.10 |
经核查,上述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与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与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八、(二)关联交易”部分所述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发行人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如下:
1、前五名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五名其他应收款的对方当事人、金额及产生原因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对方当事人 | 金额(元) | 产生原因 |
1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文家街 道办事处 | 6,278,817.27 | 拆迁赔偿款 |
2 | 宋镇江 | 480,000.00 | 员工借款 |
3 | xxx | 280,000.00 | 员工借款 |
4 |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 193,294.72 | 代收电费 |
5 | 中航国际金网(北京)科技有 限公司 | 60,000.00 | 保证金、押金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1 项系公司基于《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模具园搬迁补偿协议》应收取的拆迁补偿款,合法有效,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收讫全部拆迁补偿款及奖励费用 12,557,634.54 元;上述第 2 项以及第 3 项系公司依据内部员工福利政策提供给员
工的购房借款,合法有效;第 4 项系因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生产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在公司土地上开展建设施工活动由公司代为支付的水电费,合法有效;第 5 项系公司参与业务招标向中航国际金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押金,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系因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2、重要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账龄超
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的对方当事人、金额及产生原因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对方当事人/款项类别 | 金额(元) | 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
1 | 美华建设有限公司 | 245,124.26 | 未到期的质保金 |
2 | xxx | 200,000.00 | 待付补助款 |
3 | 宋镇江 | 185,000.00 | 待付补助款 |
4 | 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88,208.60 | 未到期的质保金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1 项以及第 4 项系佳骋电子就现
有厂房建设履行相应工程合同等形成的保证金,合法、有效;上述第 2 项、第 3项系发行人应向xxx、宋镇江支付的“成都市产业生态圈人才计划”和“x漂计划”创新人才的补助款,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要的其他应付款均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九、(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部分所述房屋拆迁事项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修订情况如下:
2024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将董事会人数由 8 人修
改为 7 人。前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xxxx 2024 年 2 月 4 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其辞职后,公
司董事会董事为 7 名(未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5 名),与该时点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约定不符。根据公司说明,基于保障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有利于董事会形成有效决策等方面考量,公司将董事会董事人数调整为 7 名,不再就此进行董事补选。
就公司董事会人数变更事项,公司先后于 2024 年 2 月 5 日、2024 年 2 月 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议案》《关于修改<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将《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董事会成员由 8 名董事组成”更
改为“董事会成员由 7 名董事组成”。
经核查,修改后发行人董事会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其他变动。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董事会人数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修改后的《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股东大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其他议事规则未发生变动。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计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会议、5 次董事会会议。
(四)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兼职情
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兼职变动情况如下:
1、2024 年 2 月 4 日,xxxx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申请,表明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并向公司申请辞去公司首席科学家职务,由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x在发行人处任职。
2、发行人监事xxxx担任上海昭宏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3、发行人独立董事xxx担任深圳爱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除上述情形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和兼职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动。
(二)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除xxx、xxx辞职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均系发行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比例为 16.6%(2/12),相对较小,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团队相对稳定。由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
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该等变化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皆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新增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金额 10 万元以上(包含 10 万元)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年度 | 序号 | 补贴项目/事由 | 补贴对象 | 补贴金额(元) |
2023 年度 | 1 | 飞行器 XX 结构及工程验证 | 佳驰科技 | 1,000,000.00 |
2 | 雷达传感器 XX 技术 | 佳驰科技 | 700,000.00 | |
3 | 飞行器多频谱 XX 涂层及应用 | 佳驰科技 | 400,000.00 | |
4 |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改制奖励 | 佳驰科技 | 2,000,000.00 | |
5 | 高特性微波暗室吸波材料研制 | 佳驰科技 | 1,000,000.00 | |
6 | XXXX 多功能蒙皮材料研制及应 用考核 | 佳驰科技 | 2,008,000.00 | |
7 | 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 佳驰科技 | 378,000.00 | |
8 | 用人主体积极引才补贴 | 佳驰科技 | 270,000.00 | |
9 | 研发准备x | xx科技 | 210,900.00 | |
10 | 鼓励工业企业稳产 | 佳驰科技 | 200,000.00 | |
11 | 行波 XX 电磁辐射 XX 材料研制 | 佳驰科技 | 760,000.00 | |
12 | “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完成上市辅 导并验收合格”补助 | 佳驰科技 | 1,000,000.00 |
13 | “郫都区 JMRH 产业扶持”补助 | 佳驰科技 | 1,076,000.00 | |
14 | 小巨人企业奖励 | 佳驰科技 | 500,000.00 | |
15 | XXX 修复 XXX 研制 | 佳驰科技 | 8,190,000.00 | |
16 | XX 科研项目 | 佳驰科技 | 1,400,000.00 | |
合计 | 21,092,900.0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1、佳驰科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对佳驰科技出具
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佳驰科技“在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网址为:xxxx://xxx.xxxxxxx x.xxx.xx/)、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n/)、郫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百度网站
(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的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佳驰科技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2、佳骋电子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
结果告知书》,载明:“经过金三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在 2023 年 7 月
0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网址为:xxxx://xxx.xxxxxxx x.xxx.xx/)、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n/)、郫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百度网站
(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的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佳骋电子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3、佳驰康电子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的深税违证〔2023〕1056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载明:“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网址为:xxxx://xxx.xxxxxxx x.xxx.xx/)、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x/)、百度网站(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等网站的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佳驰康电子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上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守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未发生变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批准文件
根据公司说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审批程序的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xx、总经理xx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问题
1、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说明,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形如下:
年度 | 类型 | 员工总数(人) | 实缴人数(人) | 未缴人数(人) | 差异原因 |
2023 年度 | 社会保险 | 418 | 418 | 0 | - |
住房公积金 | 418 | 418 | 0 | - |
2、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合规情形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佳骋电子社会保险情况,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先后出具的成劳监证预字第[2024]0015 号、成劳监证预字第
[2024]0016 号《证明》,确认佳驰科技、佳骋电子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被该队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xx)、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址为:xxxx://xxxx.xx.xxx.xx)、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址为:h ttp://xxx.xx.xxx.xx)、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为:xxxx://xxxx.xx.xxx.x n)、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劳务外包
1、劳务外包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劳务外包情况如下:
序 号 | 劳务外包公司 | 服务内容 | 服务期限 |
1 | 四川锦诚宏泰劳务有限公司 | 生产活动中辅助性/一次性的工作 | 2023.11.20 至 2024.11.19 |
2、劳务公司相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外包公司基本情况变动如下:
(1)九江xx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九江xx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江xx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职务 |
1 | 苏州xx玛服务外 包股份有限公司 | 180 | 90 | - |
2 | xx | 20 | 10 | - |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九江xx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现拥有以下人力资源经营相关资质:
资质名称 | 审批机构 | 文号/证书编号 | 许可事项 | 有效期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德安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 | 36042620261022030 | 劳务派遣 | 2023.10.23 至 2026.10.22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 | (赣)人服证字[2020]第 0209000723 号 | 职业中介服务 | 2021.07.12 至 2023.10.26 |
(2)四川锦诚宏泰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锦诚宏泰劳务有限公司现持有成都市金牛区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12月 1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6MA68HKFF0K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四川锦诚宏泰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住所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668 号 1 栋 1 单元 23 楼 2316、2317 号 |
法定代表人 | 叶泽刚 |
成立日期 | 2021 年 2 月 1 日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勘察;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 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品牌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门窗销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
根据《四川锦诚宏泰劳务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http://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锦诚宏泰劳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及主要人员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职务 |
1 | 叶泽刚 | 500 | 100 | 执行董事、经理 |
2 | 彭毅 | - | - | 监事 |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四川锦诚宏泰劳务有限公司现拥有以下人力资源经营相关资质:
资质名称 | 审批机构 | 文号/证书编号 | 许可事项 | 有效期 |
劳务派遣经营许 | 成都市金牛区行 | 川人社派 | 劳务派遣 | 2021.3.18 至 |
可证 | 政审批局 | 202102030018 号 | 2024.3.17 |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成都市金牛区行政审批局 | (川)人服证字 (2021)第 0107000813 号 | 职业中介服务 | 2022.3.31 至 2027.3.30 |
除上述情形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劳务外包公司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上述劳务公司为独立经营的实体,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劳务公司均取得了劳务外包所需相关资质;发行人与上述劳务公司交易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发行人与上述劳务公司签署的劳务外包合同具备法律效力,不存在重大风险。
(三)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未发生变动,发行人
员工持股平台规范运行。
(四)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已由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盖章或签字,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提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等规定的要求。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安全生产
2024 年 1 月 11 日,成都市郫都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载明: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佳驰科技及佳骋电子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该单位行政处罚。
经核查,根据佳驰康电子的信用报告,佳驰康电子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址为: https://www.mem.gov.cn/)、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网址为:https://yjt.sc.gov.cn/)、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网址为:http://yjglj.chengdu.gov.cn/)、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网址为:http://yjgl.gd.gov.cn)、深圳市应急管理局(网址为:http://yjgl.sz.gov.cn/)等网站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佳驰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回复更新
一、《问询函》之“1.1 关于核心技术独立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1 之(一)“公司内(曾)任职电子科大的关键人员在校期间主要职责和研究方向,与公司核心技术的关系”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序号 | 人员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在校期间 | ||
职务 | 主要职责 | 研究方向 | |||
1 | 邓龙江 | 原董事、首席科学家,目前未在发行人 处任职 | 教授 | 教学、科研 | 电磁辐射控制材料领域 |
2 | 梁迪飞 | 董事 | 研究员 | 教学、科研 | 新型电磁波吸收剂、吸波材料及电磁功能复合材 料与器件领域 |
3 | 谢建良 | 董事 | 教授 | 教学、科研 | 电磁波吸收材料领域 |
4 | 陈良 | 总经理、营销 总监 | 副教授 | 教学、科研 | 电子材料、磁性材料的优 化设计等 |
5 | 谢海岩 | 技术总监 | 科员 | 负责科研涉及的 后勤管理事项 | - |
„„
截至目前,邓龙江未在发行人处任职,梁迪飞、谢建良均未在发行人处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前述三人在校期间主要从事理论性、学术性、前瞻性的基础科学研究,能够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并给予战略指导及技术咨询,未参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具体研发工作。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1 之(二)“1、7 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发明专利的具体内容,与公司核心技术、主营业务和产品的对应关系,由此产生的收入规模及其占比”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形成主营业务收入发明专利及与核心技术、应用产品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共有 10 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
发明专利,其中 3 项为发行人首次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后获得授权的专利。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发明专利对应核心技术、应用产品的情况如下:
序 号 | 发明 专利 | 具体内容 | 授权公 告日 | 对应核 心技术 | 对应主 营业务 | 应用 产品 |
一 种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 NFC 磁性基板用水基流延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和一种 NFC 磁性基板,属于近场通讯领域,NFC 磁性基板用水基流延浆料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组成:纳米级铁氧体粉料:25~40:聚丙烯酸:0.1~0.5:聚乙烯醇:0.5~1.5;聚乙二醇:0.3~1.0:聚醚消泡剂:0.3~1.0:水: 8~15。浆料的制备方法包括备料、配制流延浆料和脱泡陈腐。NFC 磁性基板的制备方法包括流延成型和裁切。本发明的 NFC 磁性基板用浆料溶剂水对粉料的湿润性好,具有挥发快、干燥时间短、浆料脱除泡容易、流延膜柔韧性较好、不易开裂、强度高的优点:浆料的制备方法具有制备方便、安全、环保、高效、成本低的特点:采用该浆料制备的磁性基板结构均 匀、强度高、柔韧性好。 | 水系高磁导率超薄磁性基板制备技术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 设计、制造 | |||
NFC 磁 性 | ||||||
基 板 | ||||||
用 水 | ||||||
基 流 | ||||||
1 | 延 浆 料 及 其 制 | 2016.0 1.20 | 电 磁 兼 容材料 | |||
备 方 | ||||||
法 和 | ||||||
一 种 | ||||||
NFC 磁 性 | ||||||
基板 | ||||||
2 | 一 种 流 延 机 附 加 湿 膜 静 态 排 气 装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流延机附加湿膜静态排气装置,它包括流延机(1),流延机 (1)上设置有流延机烘道(2),第一温区烘道(3)内竖直安装有可拆卸隔离板 (4),第一温区烘道(3)顶部安装有第一温区网孔板(5),第一温区网孔板(5)上开设有通风网孔(6),第一温区网孔板(5)上安装有一附加箱体(7),附加箱体(7)顶部设置有抽风口(8),前后两侧面分别设置有一下翻式玻璃自吸窗 (9)和两个可调旋转风门(10)。本发 | 2016.0 8.17 | 多组分耐腐蚀硅胶吸波贴片流延制备技术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 设计、制造 | 电 磁 兼 容材料 |
置 | 明的有益效果是:它具有排气方便、安全、 | |||||
环保、高效、成本低的优点,改善了传统 | ||||||
流延机的干燥瓶颈,使更短的流延机器具 | ||||||
备了更高效的干燥效率,实现了水系配方 | ||||||
在钢带流延机上的高速流延。 | ||||||
3 | 一 种 流 延 机 附 加 高 精 度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流延机附加高精度涂布装置,它包括流延盒(10),流延盒(10)由铺浆流道模块(11)、稳定流道模块(12)和曲面导流流道模块(13)一体成型组成, 它还公布了涂布方法,其步骤依次为溢流 | 2016.0 8.31 | 多组分耐腐蚀硅胶吸波贴片 流延制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 设 计、制 | 电 磁 兼 容材料 |
涂 布 | 垂帘式高精度铺浆、狭缝潜流浆料稳定和 | 备技术 | 造 |
序 号 | 发明 专利 | 具体内容 | 授权公 告日 | 对应核 心技术 | 对应主 营业务 | 应用 产品 |
方 法 | 流延刮刀曲面导流系统。本发明的有益效 | |||||
及 装 | 果是:采用独特的流延盒附加组合装置, | |||||
置 | 解决了高速流延、高粘度、高固相含量的 | |||||
浆料在流延时因层流、层析、流体速度等 | ||||||
现象所造成流延薄膜坯体厚度和均匀性 | ||||||
不一致问题,它适用于多种不同类别流延 | ||||||
机前端流延盒附加改装,适用性强;独特 | ||||||
的流道设计,适用于多种不同的材料,实 | ||||||
现一机多用;同时提高了流延薄膜的速 | ||||||
度、精度,且操作简单、装拆清洗方便。 |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柔性贴片吸波材料的 | 薄型雷达吸波涂料设计和制备 技术、低发射红外涂料设计和制备技术、多频谱兼容功能涂料一体化设计和制备 技术、宽带功能型 XX X 设计与制备 技术 | |||||
制备方法,包括制备吸波涂层涂料和流延 | ||||||
成型,制备吸波涂层涂料包括称量预处 | ||||||
一 种 | 理、预混合、固化和制备吸波涂层。通过 | |||||
柔 性 | 本发明方法制备的柔性贴片吸波材料,最 | 电磁功 | ||||
4 | 贴 片 吸 波 材 料 | 终的产品性能可靠, 质量稳定, 在 8GHz-12GHz 垂直反射率均值在-2dB 以下,减少了杂波对周围电子设备和人员的 | 2020.1 0.20 | 能材料与结构 的 设 | 隐 身 功 能 涂 层 | |
的 制 | 干扰,尤其适用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以 | 计、制 | 材料 | |||
备 方 | 及家用电器;本发明提供的柔性贴片吸波 | 造 | ||||
法 | 材料,可快速修复涂层损伤部位,易粘贴 | |||||
易去除,使用方便快捷,且不影响使用效 | ||||||
果。本发明的制备方法操作简单、制备方 | ||||||
便、成本低、适用于工业化大规模生产。 | ||||||
一 种 | 本发明涉及一种导电胶带接触电阻测试 | 水系高磁导率超薄磁性基板制备技术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 设计、制造 | |||
导 电 | 系统及测试方法,导电胶带接触电阻测试 | |||||
胶 带 | 系统包括测试仪表、测试校准件、测试模 | |||||
5 | 接 触 电 阻 测 试 | 块和挂件模块。测试校准件包括微带传输模块、标准校准件。测试模块外形及结构 尺寸与测试校准件中微带传输模块尺寸 | 2022.0 1.25 | 电 磁 兼 容材料 | ||
系 统 | 相同,具有双端口。在测试模块微带传输 | |||||
及 测 试 方 | 线中的微带线导体上,开矩形槽隙,槽隙 数量为 1 至 10 个,矩形槽隙边缘,具有 |
序 号 | 发明 专利 | 具体内容 | 授权公 告日 | 对应核 心技术 | 对应主 营业务 | 应用 产品 |
法 | 梳状结构。挂件模块为单端口短路模块,短路模块形成高频电感。将待测导电胶带剪切为测试模块矩形槽隙尺寸,或略大于槽隙尺寸,并贴敷至测试模块当中的槽隙中。读取数据进行记录,即可测试导电胶 带的高频接触电阻。 | |||||
6 | 一 种 低 成 本 磁 性 吸 波 防 水 垫 圈 制 备 装 置 及 方法 | 本发明涉及一种低成本磁性吸波防水垫圈制备装置及方法,所述低成本磁性吸波防水垫圈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磁性吸收剂浆料制备;磁性防水胶垫以涂布的方式在基膜表面进行成膜;防水胶垫磁场震荡;防水胶垫高频抖动;防水胶垫热固化反应成型;防水胶垫导入模压机连续冲切成型;最终形成具有电磁波吸收及抗干扰功能的插接件用防水垫圈。本发明具有以下技术效果:1.可实现连续性防水垫圈制备,便于连续生产,降低生产成本;2.功能一体化,通过增加防水垫圈的电磁波吸收功能,在不增加其余空间基础上,降低了插接件处辐射,提高了模组间的抗干扰能力;3.工艺简单,使用设备及工艺均为 通用生产设备及工艺。 | 2022.0 3.08 | 多组分耐腐蚀硅胶吸波贴片流延制备技术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 设计、制造 | 电 磁 兼 容材料 |
7 | 一 种 低 介 电 常 数 柔 性 腻 子 及 其 制 备 方 法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低介电常数柔性腻子及其制备方法,所述腻子由改性聚氨酯树脂、炭黑、吡啶硫酮锌与氧化锌复配溶液、填料、聚丙烯酸酯和多异氰酸酯组成;制备方法包括备料、球磨、一次混合、分散和二次混合。本发明提供的一种低介电常数柔性腻子应用于通信天线用电磁结构材料外表面涂覆使用,具有介电常数低柔韧性高的特性,其介电常数 ε≈1.8,柔韧性可达 10mm,因此,本发明的腻子材料不影响通信天线用对电磁波发射和接收,且腻子膜固化后,长时间使用也不会导致结构接表面出现裂纹甚至开裂的情况。本发明提供的一种低介电常数柔性腻子的制备方法操作简单、制备方便、成本低、 适用于工业化大规模生产。 | 2022.0 5.24 | 高性能多组分复合吸收剂制备技术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 设计、制造 | 隐 身 功 能 涂 层材料、隐 身 功 能 结 构件、电磁 兼 容 材料 |
8 | 一 种 紧 固 件 用 隐 身 | 本发明涉及蜂窝结构件装配工装领域,具体公开了一种紧固件用隐身贴片装配工装,包括推杆、第一套筒、第二套筒、循 环弹簧和压力控制弹簧,所述推杆的一端 | 2022.0 7.01 | 多频谱兼容功能涂料 一体化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 的 设 | 隐 身 功 能 涂 层材料 |
序 号 | 发明 专利 | 具体内容 | 授权公 告日 | 对应核 心技术 | 对应主 营业务 | 应用 产品 |
贴 片 装 配 工装 | 套设有第一套筒,所述推杆的另一端套设有第二套筒,所述的推杆的一端设置有限位部,推杆上套设有循环弹簧,所述的循环弹簧的一端连接推杆的限位部,其另一端固定在第二套筒上;第一套筒与第二套筒之间的推杆上套设有压头,压头与第一套筒之间的推杆上套设有压力控制弹簧,所述的压力控制弹簧的一端与压头连接,其另一端与第一套筒连接;所述推杆远离限位部一端的末端套设有磁铁,且推杆的端部设置有定位杆。本发明的优点是有效保证了产品的装配质量,提高了产品的装 配效率,保障了工艺一致性。 | 设计和制备技术、宽带功能型 XX X 设计与制备技术 | 计、制造 | |||
9 | 一 种 匀 制 导 电 泡 沫 的 制作 方 法 | 本发明涉及吸波泡沫技术领域,特别是一种匀制导电泡沫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1、配制浆料:用聚氨酯、吸波填料、水和其他助剂按比例混合,分散、过滤,得到浆料;S2、浸料:将泡沫完全浸入浸料池中,让泡沫饱和的吸收浆料;S3、甩干:将浸泡饱和的泡沫置于离心设备内进行离心甩干;S4、烘烤:甩干后的泡沫,放在可翻转的链式烘炉中进行烘烤,达到干燥状态;S5、裁切。本发明的优点在于:经浸料池将泡沫浸泡饱和,再用离心设备将浸泡饱和的泡沫甩干,将多余的浆料由泡沫的内侧到外侧流动,使得吸波泡沫的浆料含量更均匀,再进行旋转烘烤,保证了浆料避免重力作用而自然沉降,最终整个泡沫在烘烤过程中的吸波填料均匀的 分布在整个泡沫中。 | 2023.0 7.25 | 高精度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制备 技术、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测试技术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 设计、制造 | 隐 身 功 能 结 构件 |
1 0 | 一种无乙醇体系下二氧化硅包覆羰基铁粉的方法 |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无乙醇体系下二氧化硅包覆羰基铁粉的方法,属于粉末冶金制备磁性功能材料技术领域。该方法在无乙醇体系下,利用氨水催化前驱体正硅酸乙酯水解为二氧化硅,在室温条件下就能实现对羰基铁粉原位二氧化硅的包覆,由于是无乙醇体系,降低了生产成本、简化了生产工艺,且不存在潜在的生产安全风险,适用于工业化大规模生产;本发明方法制备的包覆粉体显著提高了羰基铁粉的耐腐蚀能力和分散性,并且可以按照实 际需要通过调整包覆层厚度来调节上述 | 2024.0 1.05 | 多频谱兼容功能涂料一体化设计和制备技术 | 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 设计、制造 | 隐 身 功 能 涂 层材料 |
序 号 | 发明 专利 | 具体内容 | 授权公 告日 | 对应核 心技术 | 对应主 营业务 | 应用 产品 |
性能。 |
(2)产生的收入规模及其占比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2019 年至 2023 年,发行人 10 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产生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 年度 | 2022 年度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发明专利产生 收入 | 98,084.30 | 76,897.59 | 53,017.02 | 27,918.60 | 15,477.72 |
主营业务收入 | 98,084.30 | 76,897.59 | 53,017.02 | 27,918.60 | 15,477.72 |
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1 之(三)“1、公司是否存在由发行人、董监高、员工研发的其他专利、国防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是否纳入发行人体内”的部分新增如下内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研发人员研发的其他未纳入发行人体系内的专利、国防专利新增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同时,发行人原董事邓龙江已于 2024 年 2 月 4 日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且未在发行人处继续担任其他职务。
基于附件一表格所示,发行人新增主要研发人员黄玲存在作为发明人参与了相关专利研发、且该等专利未纳入发行人体系内的情形,根据黄玲说明,该等发行人体系外的专利形成原因如下:
发行人研发人员黄玲 2020 年 9 月至 2023 年 6 月期间在北京化工大学攻读硕士,于读书期间参与学校、导师相关项目研究,鉴于相关研究成果主要系利用北京化工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研团队以北京化工大学作为专利权人就前述项目涉及的科研成果申请了相关专利,相关专利权由北京化工大学享有,黄玲作为科研团队成员被登记成为相关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1 之(三)“2、公司
知识产权权属是否清晰完整”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于自主研发
发行人的主要核心技术已申请了专利,其与专利的对应情况如下: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技术简介 | 对应专利 |
1 | 薄型雷达吸波涂料设计和制备技术 | 针对雷达吸波涂料“薄型化”需求,通过设计和工艺的优化,解决薄型涂层的吸波性能难题 | 一种柔性贴片吸波材料的 制备方法* |
一种搅拌轴 | |||
2 | 低发射红外涂料设计和制备技术 | 针对低发射红外涂料性能要求,通过优化配方和工艺,解决了低发射 红外涂料低发射率难题 | 一种柔性贴片吸波材料的制备方法* |
3 | 多频谱兼容功能涂料一体化设计和制备技术 | 针对隐身功能涂层的“多频谱”需求,解决多频谱涂料的兼容性问题 | 一种柔性贴片吸波材料的 制备方法* |
一种紧固件用隐身贴片装 配工装* | |||
一种厚膜材料介电常数的 测量夹具 | |||
一种无乙醇体系下二氧化硅 包覆羰基铁粉的方法 | |||
4 | 宽带功能型 XXX 设计与制备技术 | 通过贴片多层材料的体系设计与结构设计,实现了宽带隐身贴片的制备 | 一种柔性贴片吸波材料的 制备方法* |
一种紧固件用隐身贴片装 配工装* | |||
一种厚膜材料介电常数的 测量夹具 | |||
5 | 高性能多组分复合吸收剂制备技术 | 吸收剂制备技术,解决了单组分吸收剂谐振特性单一、吸波带宽窄的技术难题 | 一种低介电常数柔性腻子 及其制备方法* |
一种搅拌轴 | |||
6 | 超宽带非线性梯度渐变吸波蜂窝制备技术 | 该技术实现了超宽带、高吸收非线性梯度渐变的吸波蜂窝材料制备 | 一种用于X 波段 RCS 测试 的低背景双锥台结构支架 |
一种制备匀质泡沫吸波材 料的浸料机 | |||
一种蜂窝夹层复合材料生 产用的限位工装 | |||
一种泡棉吸波材料专用薄 壁立铣刀 | |||
7 | 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设计技术 | 该技术为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的关键设计技术 | 一种用于X 波段 RCS 测试 的低背景双锥台结构支架 |
一种磨切一体化吸波蜂窝 材料加工盘铣刀 |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技术简介 | 对应专利 |
8 | 高精度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制备技术 | 该技术用于解决隐身功能结构件工艺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技术难题 | 一种限位裁切刀 |
一种磨切一体化吸波蜂窝 材料加工盘铣刀 | |||
一种蜂窝长齿专用铣刀 | |||
一种硬质泡棉吸波材料专用 切割的振动锯片 | |||
一种加工泡棉吸波材料复杂 型面专用铣刀 | |||
一种泡棉吸波材料专用清直 角的振动刀片 | |||
一种泡棉吸波材料加工的快 速定位的振动刀片 | |||
一种专用夹层蜂窝专用铣刀 | |||
一种用于X 波段 RCS 测试 的低背景双锥台结构支架 | |||
一种泡沫吸波材料倒圆角 面加工专用倒 R 角刀 | |||
一种泡沫吸波材料斜面加 工专用倒角刀 | |||
一种轻质高效复合电磁功 能材料用铣削刀具 | |||
一种泡棉吸波材料3D 专用 清角刀 | |||
一种用于加工吸波蜂窝材 料的造型刀 | |||
一种蜂窝吸波材料深腔侧 壁加工铣刀 | |||
一种泡棉吸波材料加工的 振动刀片 | |||
一种吸波蜂窝零部件加工 用插铣刀 | |||
一种自动化制备泡沫吸波 材料膜面保护的装置 | |||
一种泡棉吸波材料专用薄 壁立铣刀 | |||
一种匀制导电泡沫的制作 方法* | |||
一种复合材料连接件结构* | |||
9 | 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 构件测试技术 | 该技术用于解决低可探测隐身功 能结构件的测试难题 | 一种用于X 波段 RCS 测试 的低背景双锥台结构支架 |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技术简介 | 对应专利 |
一种磨切一体化吸波蜂窝 材料加工盘铣刀 | |||
一种翼面低 RCS 结构件的 测试载体 | |||
一种匀制导电泡沫的制作 方法* | |||
10 | 超高磁导率磁性薄膜动态磁取向技术 | 该技术为片状化吸收剂平行取向排布技术,可进一步提升磁性薄膜材料磁导率 | 一种双频段磁性材料吸波 结构 |
一种无线充电用的双层复 合型基板安装结构 | |||
一种用于铁氧体基板转移 的连接架体 | |||
一种信号接收器旋转支架 | |||
一种螺旋天线的支撑结构 | |||
11 | 多组分耐腐蚀硅胶吸波贴片流延制备技术 | 该技术为硅胶吸波贴片实现大规模批量卷材制备,实现了硅胶吸波贴片在大型设备中的应用 | 一种流延机附加湿膜静态 排气装置* |
一种流延机附加高精度涂 布方法及装置* | |||
一种防腐防漏流延盒 | |||
一种低成本磁性吸波防水 垫圈制备装置及方法* | |||
一体化双组分胶筒 | |||
一种三层涂胶贴合收卷一 体设备 | |||
一种双组分胶筒与单组分胶 筒转换结构 | |||
12 | 水系高磁导率超薄磁性基板制备技术 | 该技术为基于水性浆料体系的高磁导率磁性基板制备技术,实现了安全环保的工艺平台设计 | 一种 NFC 磁性基板用水基流延浆料及其制备方法和 一种 NFC 磁性基板* |
一种铁氧体基板移动架 | |||
一种导电胶带接触电阻测 试系统及测试方法* | |||
一种铁氧体片材性能检测设 备 |
注:上表中对应专利末尾处带*为发明专利,其余为实用新型专利。
(2)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研发部门、研发人员、研发场所、研发设备
②研发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为 8 人,研发人员合计 135 人,均为发行人的全职员工,未在其他单位任职,且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主要研发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能够保障发行人独立开展研发工作。
(3)发行人合法拥有名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此外,鉴于发行人从电子科大受让了 8 项专利,目前发行人与电子科大共同
享有 1 项专利,且发行人原董事邓龙江、董事谢建良和梁迪飞目前在电子科大任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陈良和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谢海岩报告期曾任职于电子科大,电子科大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出具了《确认函》,确认:1)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陈良、谢海岩在电子科大任职期间,佳驰科技申请的相关专利技术并非执行电子科大的任务或者利用电子科大的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或资源完成的,不属于前述人员在电子科大的职务发明,电子科大对该等专利不享有相应知识产权,电子科大对佳驰科技申请、取得该等专利权不存在任何异议;2)陈良、谢海岩已不在电子科大任职,前述人员离职后由佳驰科技进行的发明创造和申请的相关专利技术与电子科大无关,不属于前述人员在电子科大的职务发明,电子科大对佳驰科技申请、取得该等专利权不存在任何异议;3)电子科大与佳驰科技及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陈良、谢海岩等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或潜在纠纷。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1 之(三)“3、相关发明人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竞业禁止、违反保密协议等情形”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发行人现有原始取得专利的相关发明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自行研发、以原始方式取得的专利的相关发明人情况如下:
序 号 | 类型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发明人 |
1 | 实用 新型 | 一种新型暗室吸 波尖锥的制备方 | ZL202320278813.1 | 2023.2.21 | 张辉彬;聂隽;毛博; 李维佳;阙智勇;张宏 |
法 | 亮 | ||||
2 | 实用 新型 | 一种复合材料连 接件结构 | ZL2023215019310 | 2023.06.13 | 王孛、郭涛、杨斌、周 静、张国瑞 |
3 | 发明专利 | 一种无乙醇体系 下二氧化硅包覆羰基铁粉的方法 | ZL202111394392 | 2021.11.24 | 宋镇江、张鑫、陈慧、 李富国、王慧、李维佳、谢海岩、张宏亮、陈良 |
序号 | 发明人 |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 是否与其他单位签署 了竞业限制协议 | 是否与其他单位签 署了保密协议 |
1 | 张辉彬 | 总工助理兼5G 材料事业 部部长 | 否 | 否 |
2 | 聂隽 | 高级研发设计师(已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离职) | 是 | 否 |
3 | 毛博 | 电磁研发设计师 | 否 | 否 |
4 | 杨斌 | 复材助理工艺师 | 是 | 否 |
5 | 张鑫 | 功能涂层事业部副部长 | 否 | 否 |
(2)相关发明人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竞业禁止、违反保密协议等情形上述新增发明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①根据张辉彬填写的《研发人员情况调查表》,其未与佳驰科技外的其他单位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
②根据聂隽填写的《研发人员情况调查表》,其与前任职单位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其在中兴通讯担任产品经理职务,负责无线接入网络产品的投标和配置等工作,未参与研发活动,其未违反所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发行人说明,聂隽自 2021 年 4 月至 2024
年 2 月期间(已于 2024 年 2 月 6 日离职)在发行人处主要从事隐身材料的研发,与其在中兴通讯工作内容有较大差异,同时,聂隽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发行人未收到中兴通讯关于聂隽竞业限制的相关通知。因此,聂隽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业务的情形。
③根据杨斌填写的《研发人员情况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杨斌与前任职单位四川迪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阳新材料”)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杨斌在迪阳新材料任职期间主要参与电力行业防火防爆保护装置的研发活动,而其在发行人处主要参与隐身材料的研发活动,迪阳新材料与发行人的主营产品及应用领域存在较大差异,且根据杨斌说明,其于 2021 年 8 月离职后,
迪阳新材料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杨斌对前单位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④根据毛博、张鑫填写的《研发人员情况调查表》,前述 2 人毕业后即在发行人处工作,前述人员与其他单位之间不存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自研专利新增发明人中聂隽、杨斌存在与前任职单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但前述二人在发行人处的工作内容与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且杨斌前任职单位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前述二人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新增发明人不存在与前任职单位签署有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的情形。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1 之(六)“3、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持续研发能力”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具备独立研发团队
公司凝聚了一支在国内 EMMS 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专业人才队伍。公司的技术专家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且长期从事该领域研究,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工程化经验。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 135 人,研发人员占比超过 32%,已完全建成具备独立研发能力的研发团队。
(3)取得了一系列研发成果
基于长期的自主研发,公司形成了一系列的研发成果,取得了 12 项核心技术,19 项发明专利,先后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1 项、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1 项、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1 项、国防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1
项、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1 项,连续被航空工业集团某单位认定为“金牌供应商”。
二、《问询函》之“1.2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2 之(一)“结合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的任职经历、研究成果、对公司研发及生产经营发挥的具体作用,说明未将该三人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该三人未在发行人处领
薪的原因,是否存在以其他形式领取补贴”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未将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因
(1)任职经历
根据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核查,前述三人的主要任职经历如下:
①邓龙江:1990 年 5 月至 1997 年 4 月任电子科大材料学院教师;1997 年 5
月至 2001 年 10 月任电子科大信息材料工程学院副院长;2001 年 11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电子科大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副院长;2009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电子科大科技处处长;2013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电子科大科学技术发
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电子科大科学技术发展研
究院院长;2015 年 4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电子科大校长助理;2000 年 8 月至今
任电子科大教授;2008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兼任佳驰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佳驰有限监事;2020 年 3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佳驰有限
董事、首席科学家;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2 月 4 日任佳驰科技董事、首席科学
家;2024 年 2 月 4 日至今,未在佳驰科技任职。
(3)对公司研发及生产经营发挥的具体作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邓龙江、梁迪飞、谢建良对公司研发及生产经营发挥的具体作用如下:
佳驰有限设立以来,邓龙江、梁迪飞、谢建良负责对公司研发方向提供指导,为公司的研发体系的形成奠定基础。随着业务的持续发展,公司的组织架构、研发体系日趋成熟,逐步建立了成熟的研发能力。邓龙江、梁迪飞也相继于公司离职。截至目前,邓龙江未在公司任职,而梁迪飞、谢建良均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仅作为公司股东或董事为公司的研发方向给予战略指导及技术咨询,均未参与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
2、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原因,是否存在以其他形式领取补贴
自 2020 年 4 月至今,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均未于发行人处担任除董事、
首席科学家外的其他具体职务(2024 年 2 月 4 日至今,邓龙江未于发行人任职),
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研发工作,因此未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亦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董事津贴或其他形式的补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至 2020 年 3 月,邓龙江、谢建良、
梁迪飞存在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情况,但 2020 年 4 月至今,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未再以任何形式领取薪酬或补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2 之(一)“部分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曾)兼职、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电子科大是否为有权确认主体”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曾)任职电子科大的情况
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设立至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中,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陈良、谢海岩存在(曾)在电子科大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 年份 | 月份 | 在发行 人处任职情况 | 在电子科大任职情况 | 是否属 于领导干部 | 直接 持股情况 | 间接 持股情况 | 委托 持股情况 |
邓龙江 | 2008 | 7 至 12 月 | 执行董事、经理 | 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院副院长、教授 | 是 | 45.00 % | - | - |
2009 | 1 至 10 月 | |||||||
11 至 12 月 | 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处处长、教授 | |||||||
2010 | 1 至 12 月 | |||||||
2011 | 1 至 12 月 | |||||||
2012 | 1 至 12 月 | |||||||
2013 | 1 至 5 月 | 电子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 ||||||
6 至 7 月 | 监事 |
8 至 11 月 | 20.00 % | 25.00 % | ||||||
12 月 | 电子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 | |||||||
2014 | 1 至 12 月 | |||||||
2015 | 1 至 3 月 | |||||||
4 至 12 月 | 电子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院长、校长助理、教授 | |||||||
2016 | 1 至 11 月 | 无 | ||||||
12 月 | 18.18 %(由邓龙江配偶文利持股) | 22.72 % | ||||||
2017 | 1 至 6 月 | |||||||
7 至 12 月 | 电子科技大学校长助理、教授 | 21.00 % | 19.91 % | |||||
2018 | 1 至 2 月 | |||||||
3 至 12 月 | 18.71 % | 17.74 % | ||||||
2019 | 1 至 12 月 | |||||||
2020 | 1 至 3 月 | 33.77 % | 2.67% | |||||
4 至 7 月 | 董事、首席科学家 | 24.16 % | ||||||
8 月 | 22.38 % | 2.48% | ||||||
9 至 12 月 | 22.38 % | - | ||||||
2021 | 1 至 12 月 | |||||||
2022 | 1 至 12 月 | 教授 | 否 | |||||
2023 | 1 至 12 月 | |||||||
2024 | 1 月 | |||||||
2024 | 2 月 | 无 |
2、部分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曾)兼职、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2)部分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曾)持有公司股份的合规性
②邓龙江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合规性
基于上述,邓龙江担任党政领导干部期间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与上述规定的要求不符,但其持股事项已经有权部门确认,且邓龙江于 2022 年 1 月起已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其持有佳驰科技股权未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由此,本所律师认为,邓龙江持有发行人股权事宜已经有权部门确认,不会对其股东资格构成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构成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部分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曾)兼职的合规性
②邓龙江于发行人处兼职的合规性
„„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部分第“十四、(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兼职情况”部分所述,邓龙江已于 2024 年 2
月 4 日辞去发行人董事、首席科学家的职务,且未在发行人处担任其他职务。
基于上述,邓龙江担任党政领导干部期间于发行人处任职,与上述规定的要求不符,但其兼职事项已经有权部门确认,且邓龙江于 2022 年 1 月起已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其在发行人处兼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由此,本所律师认为,邓龙江曾在发行人处兼职事宜已经有权部门确认,不会对其股东资格构成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构成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电子科技大学是否为有权确认主体
(2)邓龙江曾任电子科大中层领导干部涉及的投资兼职事项取得了单位党委的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共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系邓龙江投资、任职事宜的有权确认部门,邓龙江目前持有发行人股权、曾在发行人处兼职事宜已经有权部门同意,其持有发行人股权、曾在发行人处兼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问询函》之“2.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2 之(一)“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相关权利义务安排、协议有效期、是否存在提前解除条款等,说明是否存在影响一致行动关系的其他安排并分析论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2、说明是否存在影响一致行动关系的其他安排并分析论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
(2)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
如上表所述,2020 年 1 月至今,邓龙江一直为佳驰科技第一大股东,其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实际控制公司股权比例一直在 70%以上。而根据邓龙江、谢建良、梁迪飞、邓博文、谢欣桐、梁轩瑜、佳创众合、佳科志新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该协议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且各方未于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协议其他方发出终止/解除协议书面通知的,协议自动续期 5 年。由此,邓龙江在该协议有效期间,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可支配佳驰科技超过 70%的股权。
根据《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分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普通决议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每一份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而邓龙江可实际支配佳驰科技超过 70%的股权,可以对佳驰科技股东大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并通过股东大会影响董事任免(现任 7 名董事中 5 名由邓龙江推荐的人员担任)进而对佳驰科技董事会产生实质影响。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2 之(二)“3、公司设立以来股权演变过程及日常运作机制、邓龙江持股情况及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发挥的具体作用、最近两年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情况、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董监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等,说明邓龙江是否能实际控制公司,是否与谢建良、梁迪飞构成共同控制,目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3)邓龙江持股情况及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发挥的具体作用
②邓龙江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发挥的具体作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邓龙江确认,邓龙江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如下:
A. 邓龙江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能实际控制发行人超过 70%的股权,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产生决定性影响,亦对发行人董事、监事的任免起着决定性作用;
B. 邓龙江可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可影响其他 4 名非独立董事中的 3 名(谢建良、梁迪飞、姚瑶)于董事会的表决意见,从而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需经董事会决策的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产生决定性影响,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具有重要影响;
C. 邓龙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会与公司管理团队、研发团队进行前瞻性交流,结合学术前沿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对公司研发团队的研发方向给予建议,保持公司科研敏锐度与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公司对电磁功能材料与结构的需求趋势的把握,提升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
(4)最近两年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情况、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董监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等
①最近两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情况
A、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届次 | 召开/决定 时间 | 股东(大)会议案 | 邓龙江 的意见 | 一致行动 人意见 | 表决 结果 |
届次 | 召开/决定 时间 | 股东(大)会议案 | 邓龙江 的意见 | 一致行动 人意见 | 表决 结果 |
股东会 | 2020.03.11 | 《关于公司不再设执行董事改设董 事会并选举董事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股东会 | 2020.04.07 | 《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等 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股东会 | 2020.05.19 | 《关于 2019 年公司经营总结报告的 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股东会 | 2020.08.17 |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等 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股东会 | 2020.08.18 | 《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等 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股东会 | 2021.04.09 | 《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等 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股东会 | 2021.04.13 | 《关于公司 2020 年工作报告及 2021 年经营方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股东会 | 2021.07.03 | 《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股东会 | 2021.07.21 | 《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 2021.08.08 |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的报告》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 | 2022.03.31 |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2022 年 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 2022.03.31 | 1、《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2、《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 进行确认的议案》 | 回避 | 回避 | 通过 | ||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 | 2022.06.11 |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 | 2023.06.26 |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2024 年 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 2024.02.2 0 | 《关于延长<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2)董事会/执行董事表决情况
届次 | 召开/决定时间 | 董事会议案 | 邓龙江的意见 | 担任董事/执行董事的一致行 动人意见 | 表决结果 |
执行董事 决定 | 2020.01.09 | 《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 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董事会 | 2020.03.11 | 《关于选举姚瑶为公司董事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届次 | 召开/决定时间 | 董事会议案 | 邓龙江的意见 | 担任董事/执行 董事的一致行动人意见 | 表决结果 |
会董事长的议案》等议案 | |||||
董事会 | 2020.03.22 | 《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 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董事会 | 2020.04.20 | 《关于 2020 年公司年度任务 目标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董事会 | 2020.04.29 | 《关于 2019 年公司经营总结 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董事会 | 2020.07.21 |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 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董事会 | 2020.07.29 | 《关于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 权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董事会 | 2020.08.25 | 《关于确定公司股改基准日 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董事会 | 2021.02.02 | 《关于总经理汇报 2021 年经 营目标等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董事会 | 2021.03.25 | 《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 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董事会 | 2021.03.28 | 《关于公司 2020 年工作报告 及 2021 年经营方针的议案》 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董事会 | 2021.06.18 | 《关于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公司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董事会 | 2021.07.06 | 《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董事会 | 2021.07.24 |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 作的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 | 2021.08.08 | 《关于选举姚瑶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等议 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22.01.22 | 《关于公司 2022 年经营计划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 | 2022.03.10 |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 2022.03.15 | 1、《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2、《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关 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 | 回避 | 回避 | 通过 | ||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 | 2022.05.26 | 《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 事会第六 | 2022.11.25 | 《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 1-6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届次 | 召开/决定时间 | 董事会议案 | 邓龙江的意见 | 担任董事/执行 董事的一致行动人意见 | 表决结果 |
次会议 | |||||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 | 2023.01.17 | 《关于 2022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 | 2023.02.22 | 《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 | 2023.05.04 | 《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 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 | 2023.05.12 |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2023.05.31 |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 | 2023.08.11 | 《关于审议2023 年1-6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2023.09.15 | 《关于同意对外报出公司 2020 年-2023 年6 月30 日审计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 | 2023.9.23 | 《关于审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2023.11.10 | 《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 1-9月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2024.01.31 | 《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案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 | 2024.02.05 | 《关于补选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等议案 | - | 同意 | 通过 |
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2024.03.12 | 《关于同意对外报出公司 2021 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案 | - | 同意 | 通过 |
②董监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 月至今,发行人董监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如下:
A、董事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时间 | 执行董事/董事 | 提名人 | 邓龙江的 意见 | 一致行动人意见 | 表决结果 |
2020.01.01 至 2020.03.10 | 姚瑶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2020.03.11 至 2021.08.07 | 姚瑶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邓龙江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梁迪飞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谢建良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张东 | 文琮迎曦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2021.08.08 至 2024.02.04 | 姚瑶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邓龙江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梁迪飞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谢建良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张东 | 文琮迎曦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桑建华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周廷栋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逯东 | 文琮迎曦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2024.02.05 至今 | 姚瑶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梁迪飞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谢建良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张东 | 文琮迎曦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桑建华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周廷栋 | 邓龙江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
逯东 | 文琮迎曦 | 同意 | 同意 | 通过 |
基于上述,邓龙江提名了发行人 3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结果均与邓龙江意见相符,本所律师认为,邓龙江实际可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决定性作用。
(5)邓龙江是否能实际控制公司,是否与谢建良、梁迪飞构成共同控制,目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邓龙江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与谢建良、梁迪
飞不构成共同控制,具体原因如下:
„„
③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公司未设置董事会,执行董事为邓龙江外甥
女姚瑶,2021 年至 2024 年 2 月 4 日,邓龙江一直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且根据公
司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约定,邓龙江推荐了公司 7 名董事中的 3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能够通过自身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产生实质影响,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起着重大的作用;而谢建良、梁迪飞目前仅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且前述二人于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以邓龙江的意见为准。
„„
四、《问询函》之“14.2 关于房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4.2 之(二)“暂停使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下一步处置计划”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2、下一步处置计划
2023 年 11 月 27 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文家街道办事处与发行人签署了《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模具园搬迁补偿协议》,约定:对发行人位于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模具园三区房号 5#-A2-1、2F 建筑面积为 1,972.37 平方米的厂房进行拆迁, 拆迁补偿款及奖励费用为 12,557,634.54 元,截至目前,发行人已收讫前述款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完成对该房屋的处置。
五、《上市委问询问题》之“问题一、关于核心技术”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委问询问题》审核问询问题一之(一)“2、自主开展技术研发”的部分内容更新如下:
1、核心技术形成过程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研发开 始时间 | 研发完 成时间 | 立项起因 | 研发方向 | 需求方 | 合作方 | 研发应用及技术 完善过程 | 研发资金 来源 | 专利技术 权属 |
通过设计吸收剂、粘结剂、涂 | ||||||||||
料助剂等组分的配方,改进涂 | 不断优化涂层材料厚度, | |||||||||
1 | 薄型雷达吸波涂料设计和制 备技术 | 2012.01 | 2017.08 | 装备对隐身涂层材料的轻量化提出了 进一步降低要求 | 层材料的制备工艺工序,结合特殊的施工工艺设计,在保持 优良力学性能的基础上,大幅 | KH00101 | 无 | 陆续应用于涂层材料 A1、 A4、A8、A21 等多款定型 的隐身功能涂层材料产 | 自筹资金 | 已取得 2 项专利授权 |
减少涂层材料的厚度,实现涂 | 品 | |||||||||
层薄型化 | ||||||||||
针对低发射红外涂 | 通过设计材料体系的填料、颜料、粘结剂、助剂等组分的配方,进一步改进制备工艺设计,在保持优良力学性能的基础上,实现红外涂层材料的低 发射率 | 在材料体系方面进行完善,逐步改进了浆料制备工艺,陆续应用于涂层材料 A3、A5、A22、A26、 A41 等多款定型的隐身功 能涂层材料产品 | ||||||||
2 | 低发射红外涂料设计和制备 技术 | 2013.03 | 2017.08 | 料性能要求,通过优化配方和工艺,解决 低发射红外涂料发 | KH00101 | 无 | 自筹资金 | 已取得 1 项专利授权 | ||
射率较高的问题 | ||||||||||
基于材料组分配比及体系的 | 在材料配方上进行了优 | |||||||||
多频谱兼容功 | 针对隐身功能涂层 | 一体化设计,通过设计填料、 | 化处理,逐步调整材料结 | |||||||
3 | 能涂料一体化 设计和制备技术 | 2017.05 | 2020.12 | 的“多频谱”需求, 解决多频谱涂料的兼容性问题 | 粘结剂、助剂等组分的配方和 制备工艺,结合电磁场的仿真设计,实现具备多频谱吸波性 | KH00101 | 无 | 构,陆续应用于涂层材料 A22、A41、A7 等多款定型的隐身功能涂层材料 | 自筹资金 | 已取得 4 项 专利授权 |
能的功能涂料制备 | 产品 |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研发开 始时间 | 研发完 成时间 | 立项起因 | 研发方向 | 需求方 | 合作方 | 研发应用及技术 完善过程 | 研发资金 来源 | 专利技术 权属 |
在材料配方上进行优化 | ||||||||||
4 | 宽 带 功 能 型 XXX 设计与制备技术 | 2018.06 | 2020.12 | 用于研制具有宽带隐身功能的隐身贴片制备技术 | 通过改进填料、粘结剂、助剂等组分的配方,优化制备工艺,制备具有红外、雷达等波段隐身效果的隐身贴片材料 | KH00101 | 无 | 处理,兼具了红外雷达波段吸波特性,逐步改善材料形态,陆续应用于涂层材料 A6、A9、A22 等多 款定型的隐身功能涂层 | 自筹资金 | 已取得 3 项专利授权 |
材料产品 | ||||||||||
基于对吸收剂、分散剂、改性 | 不断优化吸收剂配方,使 | |||||||||
5 | 高性能多组分复合吸收剂制备技术 | 2016.08 | 2021.03 | 解决单组分吸收剂谐振特性单一、吸波带宽窄的技术难题 | 剂等成分的几何形貌、极化特性等影响因素分析,通过优化物理混合、分散等工艺参数,提高复合吸收剂电磁参数的 频响特性 | KH00101 | 无 | 其可适用于不同环境,陆续应用于涂层材料 A1、 A4、A6、A13、A10,结构材料 B1 等多款定型产 品 | 自筹资金 | 已取得 2 项专利授权 |
6 | 超宽带非线性梯度渐变吸波蜂窝制备技术 | 2018.08 | 2021.12 | 该技术用于实现超宽带、高吸收非线性梯度渐变的吸波蜂窝材料的制备 | 该技术以芳纶蜂窝为基体材料,采用自研高性能多组分复合吸收剂,结合自动化制备系统,研制高低频兼顾的超宽带、高吸收非线性梯度渐变吸 波蜂窝材料 | KH00101、 KH00209 | 无 | 不断优化材料制备工艺,逐步实现自动化工艺,陆续应用于结构材料 B1、 B38 等多款定型的隐身功能结构件产品 | 自筹资金 | 已取得 4 项 专利授权 |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研发开 始时间 | 研发完 成时间 | 立项起因 | 研发方向 | 需求方 | 合作方 | 研发应用及技术 完善过程 | 研发资金 来源 | 专利技术 权属 |
基于对探测信号在武器装备 | 通过电磁仿真技术不断 | |||||||||
7 | 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设计技术 | 2018.04 | 2021.12 | 该技术主要用于研制具有低可探测性能的隐身功能结构件产品 | 上散射特性的研究分析,针对不同频段、不同极化状态的探测信号,有效抑制结构表面行波散射、边缘绕射和镜面散射 等,建立低可探测电磁模型, | KH00101、 KH00209 | 无 | 优化材料设计制备工艺,逐步改善复合成型及表处理,陆续应用于结构材料 B6、B13、B14 等多款 定型的隐身功能结构件 | 自筹资金 | 已取得 2 项专利授权 |
提升研发效率,缩短研制周期 | 产品 | |||||||||
通过突破大尺寸薄膜材料制 | 通过电磁仿真技术不断 | |||||||||
8 | 高精度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制备技术 | 2019.01 | 2020.12 | 该技术用于解决隐身功能结构件工艺一致性和稳定性的 技术难题 | 备工艺、超宽带吸波蜂窝材料的梯度匹配设计、异形复合材料高精度加工等关键技术,研 制出高精度低可探测隐身功 | KH00101、 KH00209 | 无 | 优化材料体系,逐步改善高精度加工技术,陆续应用于结构材料 B5、B3 等 多款定型的隐身功能结 | 自筹资金 | 已取得 21项专利授权 |
能结构件 | 构件产品 | |||||||||
9 | 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测试技术 | 2020.03 | 2021.10 | 该技术用于解决低可探测隐身功能结构件的测试难题 | 通过设计测试载体、修复部件和载体连接处的电磁缺陷,降低测试载体对测试结果的影响,以保证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KH00101、 KH00209 | 无 | 通过不断优化结构件体系,逐步改善电性能测试技术,陆续应用于结构材料 B3、B6、B14 等多款定型的隐身功能结构件 产品 | 自筹资金 | 已取得 4 项 专利授权 |
序号 | 核心技术名称 | 研发开 始时间 | 研发完 成时间 | 立项起因 | 研发方向 | 需求方 | 合作方 | 研发应用及技术 完善过程 | 研发资金 来源 | 专利技术 权属 |
持续优化流延工艺,逐步 | ||||||||||
10 | 超高磁导率磁性薄膜动态磁取向技术 | 2019.02 | 2021.10 | 该技术主要用于解决磁性薄膜材料存在磁导率低的问题 | 该技术通过动态磁取向技术的开发,提升磁性薄膜材料磁导率 | 华为、 OPPO、安费诺、中冀联合等 | 无 | 改善磁性材料动态磁取向,陆续应用于电磁兼容材料 C10、C310、C17、 C173、C152 等多款定型 产品 | 自筹资金 | 已取得 5 项专利授权 |
11 | 多组分耐腐蚀硅胶吸波贴片流延制备技术 | 2020.01 | 2021.12 | 该技术主要用于实现硅胶吸波贴片的大规模批量生产 | 通过优化产品配方和制备工艺,实现硅胶吸波贴片的大规模批量卷材制备 | 华为、 OPPO、安费诺、中冀联合等 | 无 | 持续优化流延工艺,逐步改善硅胶类吸波贴片制备工艺,陆续应用于电磁兼容材料C14、C86、C527 等多款定型产品 | 自筹资金 | 已取得 7 项专利授权 |
12 | 水系高磁导率超薄磁性基板制备技术 | 2013.07 | 2015.12 | 该技术用于解决水性浆料体系的高磁导率磁性基板的安全环保生产和国产 化问题 | 通过研发高磁导率磁性基板关键材料,打破国外的技术垄断,实现高磁导率磁性基板的国产化替代 | 华为、 OPPO、安费诺等 | 无 | 持续优化流延工艺,逐步改善磁性材料动态磁取向,陆续应用于电磁兼容材料C284、C154、C148、 C115 等多款定型产品 | 自筹资金 | 已取得 4 项专利授权 |
(1)人员
公司在邓院士的带领下,凝聚了一支在国内 EMMS 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专业人才队伍。公司的技术专家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且长期从事该领域研究,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研究和工程化经验。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 135 人,研发人员占比超过 32%,是公司技术研发的坚实基础。
(2)设备
公司核心技术研发过程中需要的设备主要为测试平台、数控机床、仿真计算平台、矢量网络分析仪等科研设备,相关设备均为自有设备。
公司重视科研能力的建设,建立了 1MHz~50GHz 吸波材料电磁参数测试平台、100MHz~50GHz 吸波材料反射率测试平台、吸波材料屏蔽系数测试平台、吸波材料插入损耗测试平台等,具备从设计到测试的系统性材料设计能力。此外,公司陆续建立科研与生产平台。截至 2023 年末,公司固定资产 19,736.85 万元,
拥有研发中心、厂房等房屋建筑物 4 万余平方米,形成了强大的技术研发基础。
3、自主研发能力强
公司在邓龙江院士的带领下,凝聚了一支在国内 EMMS 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专业人才队伍,承接了国家级、省部级 EMMS 领域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突破了 EMMS 产品的“薄型化”和“超宽带”等关键技术瓶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签字):
刘 斌
祝 雪 琪
魏 麟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研发人员研发的其他未纳入发行人体系内的专利、国防专利新增情况
1、专利
序 号 | 涉及的董监高或核心 技术人员 | 专利名称 | 专利 类型 | 专利号 | 所有权人 | 发明人 | 申请日 | 权属状态 |
1 | 原董事:邓龙江 | 兼具选择性吸收及波束异向反射功能的红外电 磁周期结构 | 发明专利 | ZL202210004728.6 | 电子科大 | 周佩珩,刘彦宁,王茂人,李文新,张丽,邓 龙江 | 2022.01.05 | 专利权有效 |
2 | 原董事:邓龙江董事:梁迪飞 | 一种基于相位相消的 RCS 减缩二面角结构及 其设计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210669151.0 | 电子科大 | 陈海燕,何清婷,严颖煜,邓龙江,周佩珩, 梁迪飞,谢建良,张丽 | 2022.06.14 | 专利权有效 |
3 | 原董事:邓龙江 | 一种基于分子间作用的 低介电氰酸酯树脂及其制备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210398265.6 | 电子科大 | 楚合涛,陈瀚,邓龙江,张林博 | 2022.04.15 | 专利权有效 |
4 | 原董事:邓龙江董事:梁迪飞 | 一种环保暗室吸波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 | 发明专利 | ZL202210966730.1 | 电子科大 | 韩天成,邱日全,尹良 君,闫建璋,梁迪飞,邓龙江 | 2022.08.12 | 专利权有效 |
5 | 董事:梁迪飞 核心技术人员:李维佳 | 一种胶板类吸波材料等 效电磁参数的推演计算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111292101.7 | 电子科大 | 梁迪飞,曾子桁,李维佳,刑正维,刘川,刘倩 | 2021.11.03 | 专利权有效 |
6 | 董事:梁迪飞 | 一种应用于 3D 打印丝材 的电磁参数调控方法 | 发明 专利 | ZL202210752334.9 | 电子科大 | 梁迪飞,曾子桁,胡永 康,任威豪,刘倩,王云 | 2022.06.28 | 专利权有效 |
7 | 原董事:邓龙江 | 一种耐高温多壳层 TAC 基吸收剂及其制备方法 | 发明 专利 | ZL202211685859.1 | 电子科大 | 陆海鹏,王蕾,郭阳, 张丽,邓龙江 | 2022.12.26 | 专利权有效 |
8 | 原董事:邓龙江 | 一种具有双层导电网络的超疏水导电无纺布的 制备方法和应用 | 发明专利 | ZL202211483973.6 | 电子科大 | 杨光,杨文豪,邓龙江 | 2022.11.24 | 专利权有效 |
9 | 原董事:邓龙江 | 铵盐-石墨烯复合激发剂掺杂的钢渣材料及制备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210973714.5 | 电子科大/中科合肥智慧农业协同创新 研究院 | 尹良君,邢雪静,罗瑞,闫建璋,吕厚霖,慕春 红,张林博,韩天成, 邓龙江 | 2022.08.15 | 专利权有效 |
10 | 原董事:邓龙江 | 一种疏水红外低发射镜面低反射材料及其制备 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210659856.4 | 电子科大 | 张丽,李淼,张敏,殷 举航,周佩珩,翁小龙, 陈海燕,邓龙江 | 2022.06.13 | 专利权有效 |
11 | 原董事:邓龙江 | 一种准确测量辐射温度的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2210104811.0 | 电子科大 | 邓龙江,娄来浩,胡远航,周佩珩,刘彦宁,谢秦栋,王茂人,李文 新 | 2022.01.18 | 专利权有效 |
12 | 主要研发人员:张辉彬 | 增强型吸波材料结构体 | 实用新型 | ZL201821885071.4 | 深圳唯创微波技术 有限公司 | 刘列,于伟,漆一宏、张辉彬,莫智广 | 2018.11.15 | 专利权有效 |
13 | 主要研发人员:黄玲 | 一种改善高模量碳纤维复合材料界面性能的方 法 | 发明专利 | ZL202110622506.6 | 北京化工大学 | 张学军,黄玲,田艳红,董玉双 | 2021.06.04 | 专利权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