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莱西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依据莱西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三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由莱西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共建中科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城镇化发展研究中心暨莱西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其中中科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城镇化发展研究中心为中科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二级非法人机构,莱西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为市科工信局管理的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采取“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开展工作。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产业应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与技术培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推广及科技孵化。根据三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研究院由中科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负责管理运营,莱西市人民政府提供 2000 万元专项经费(以下简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研究院的研发和运营。
一、总则
第一条 管理和使用好专项经费,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依据《战略合作协议》及有关财政资金项目管理的法规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用于支持研究院的研发和运营,主要用于新能源、新材料、食品、保健品、航空技术、现代农业等领域的xx技术研究、项目孵化及日常运营。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分为三类,其一为运营费,主要用于研究院的人员费用及日常支出;其二为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新能源、新材料、食品、保健品、航空技术、现代农业等领域的xx技术研究开发,系统集成与产品开发;其三为平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创业团队研发平台的建设。
(一) 运营费采用预算制,原则上不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 20%,研究院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预算,拨付的专项经费按照预算实施。
(二) 资助经费和平台建设经费坚持“资源统筹、风险决策、动态优化、协议约束”的项目遴选与管理机制,面向中科院相关院所与高校、企业研发平台和各类新型研发组织公开征集已经或正在中试、具备转化条件的高、精、尖科研技术项目。
1、 资助经费。资助经费设立重点项目、普通项目两类,资助期一般不超过 2 年,对某些创新领域有重要产业化或应用前景的项目以及创新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科技人才连续给予资助。其中重点项目是指资助合同金额超过 30 万人民币的项目,普通
项目是指 30 万以下的项目。
2、 平台经费。研发平台采用“风险共单,合作共建”的方式建设,专项经费提供不低于 100 万元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购买设备等,5 年内申请人原值回购,申请人在未回购前,专项经费所形成的资产由研究院独资成立的平台运营公司管理。
第四条 资助性经费的运营管理机构为研究院;平台经费的
运营管理机构为研究院独资成立的平台运营公司。
二、组织与资金管理
第五条 资助经费和平台建设经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主席由研究院一位副理事长兼任,投委会委员由研究院聘请的专家组成。研究院及其平台运营公司负责经费管理与运营日常事务。
资助经费根据研究院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不定期的接收申报人的申请,由研究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研究院结合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的意见予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由投委会主席或投委会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平台建设经费根据研究院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不定期的接收申报人的申请,由研究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研究院结合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的意见予以审核,由投委会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第六条 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按照“成熟一个,资助一个”的方式,由研究院提出申请并组织召开投委会会议,由投委会决定。
(一) 投委会人数不低于 5 人(包括主席 1 人,政府相关
部门 1 人,财务专家 1 人,风控专家 1 人,行业专家 1 人),其
中投委会主席拥有 2 票表决权和否决权,其他投委会成员拥有 1票表决权。
(二)投委会议事时实行表决制,在做出相关决定时,需要
经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表决权数通过且投委会主席没有否决的情况下方可有效。
第七条 经费运行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受中科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莱西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莱西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资助性项目分类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经费资助项目重点涵盖以下范畴:
(一)结合莱西市xx技术行业发展的条件、资源和需求,围绕新能源、新材料、食品、保健品、航空技术、现代农业等产业,具备产业化或应用前景的中试及应用技术研究。
(二)探索新方法、新方向的应用技术研究。开拓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新的技术方向,促进新兴、替代等创新型应用研究。
(三)有利于促进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跨地区的系统集成研究合作,特别是与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企业研发平台合作进行的系统集成研究。
(四)有利于解决行业企业产品换代、性能升级、成本降低等的院校与企业的定向合作研究项目。
第九条 申请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是国内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联合开拓创新。
(二)有雄厚的工作基础,负责人为研究员、教授或教授级高工,所属单位具备一流的研究条件和手段。
(三)申请项目符合莱西市产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成果产出目标,成果产出有非常好的应用前景,具备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能够带动莱西市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创新项目已经基本上通过第三方基金公司的认可。
(五)鼓励科研人员创业申报。
第十条 申请普通项目用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在行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具有一定的团队基础作为项目依托。
(二) 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突破的应用技术研究。负责人为研究员、教授或教授级高工。
(三) 申请项目符合莱西市产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成果产出目标,成果产出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具备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四)创新项目已经基本上通过第三方基金公司的认可。
(五)鼓励科研人员创业申报。
四、平台建设项目分类及条件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方向
(一)结合莱西市xx技术行业发展的条件、资源和需求,围绕新能源、新材料、食品、保健品、航空技术、现代农业等产业,具备产业化或应用前景的产业技术研究平台。
(二)有利于促进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跨地区的系统集成研究合作,特别是与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企业研发平台合
作进行的系统集成研究。
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团队具有雄厚的工作基础,团队核心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
(二)创新平台建设方向符合莱西市产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成果产出目标,成果产出有非常好的应用前景,具备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能够带动莱西市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创新团队已经具备创业的条件,创业项目已经基本上通过基金公司的认可。
五、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责权明确、产权明晰、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由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按照项目实施情况分次拨付。资助经费拨付至研究院或获准资助者所在单位,由承担项目任务的项目组支配使用。研究院或项目使用单位单独设立账套,专款专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平台建设项目经费由平台运营公司根据平台建设需要情况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如计
算、测试、分析费,完成本项目所必需的调研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实验材料费,如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仪器设备费,如必备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和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加工费以及协作费、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 平台建设经费使用原则上为固定资产的采购及建设,固定资产的采购及建设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编报资助项目决算表和经费明细表,由研究院组织进行专业审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六、申请原则与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资助性项目及平台建设项目按照成熟一个资助一个的原则,并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投资额度。
第十九条 研究院根据莱西市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出资人及投委会提出的重点方向,编制项目申请指导意见书。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项目实行自然人或法人单位自由申报。申请者可按照自愿原则联合申报,根据申报要求报送研究院。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对申请者和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根据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创新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提交投委会决策。
第二十三条 对于普通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并经研究院审
核通过后,投委会主席可根据情况直接确定是否给予项目立项,资助合同签订和资金拨付;对于重大项目,研究院必须提交投委会并按照第六条规定对项目进行表决后办理立项、合同签订和资金拨付。对于立项的项目需同时报备莱西市财政局和指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根据将拟资助项目反馈所在单位和申请人,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确定项目任务和目标,以
《经费项目资助款项拨付单》为凭拨付相应款项给项目资助对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协合同书》是资助双方重要的法律关系文件,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是项目实施过程以及项目结题的重要依据。
七、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对资助项目及平台建设项目进行过程管理与监控。项目承担人应主动配合项目经理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资助性项目管理。
(一)项目经理不定期安排项目巡视计划,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和交流。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的,应重新报送研究院重新确立项目协议或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的使用情况填写《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进展报告》,并送研究院,本报告作为下轮次拨款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提交结题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正式提交研究院。结题材料包括:
(1)《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2)专项经费资助项目需标注“莱西市中科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字样的论文、著作等有关资料;
(3)资助项目决算表。
(五)提交结题材料后,由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评议包括项目合同的整体执行情况及成果产出目标的实现情况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资助项目暂不予结题,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六)对研究有特色的结题项目,成果产出明显或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经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推荐,研究院组织专家评议认可后,视情况在下年度给予连续资助。
(七)依据项目尽职调查中确定的拖延或中止的项目,以及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将停拨剩余经费,视情况予以撤销课题,收回原拨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投资,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据合同承担责任。
对于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项目进
展报告》,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限一年以内)。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研究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平台项目管理。
(一)项目经理根据平台建设进度,按照约定及时与研究院协调平台建设费用的支出,并对平台建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与协调。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的,应重新报送研究院重新确立项目协议或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三)平台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根据经费的使用情况填写
《平台建设项目进展报告》,并送研究院。
(四)平台建设完成后,项目经理需协助创新团队开展相关创新创业相关服务工作,为创新团队创业提供相关支持,同时对平台运营公司的投入及应获取的收益进行监管。
(五)创新团队成立创业公司后,项目经理需积极协调创业公司与研究院,落实平台建设投入部分的原值回购,实现平台运营公司投入资产的保值目标。若创新团队不能成立创业公司或成立创业公司失败,项目经理将及时将平台运营公司投入资产回收,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八、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研究院将协
助创新团队开展相关产业化工作,引入战略资本,推动创新团队创业。
第三十条 平台建设完成后获取的相关成果的无形资产通过技术交易、技术入股或进入产业化阶段取得收益的,平台运营公司按照相应取得分配利益用于经费存续的重要来源。
第三十一条 经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经费项目的专利申请和成果鉴定。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 x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莱西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莱西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