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P 生意助理的条款及细则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ERP 生意助理的条款及细则
ERP 生意助理的条款及细则
1 应用
下列所载的条款及细则(下称「本条款及细则」﹚适用于由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地的分 行和办事处、其继承人及受让人﹚向其客户﹙下称「客户」﹚提供的本服务﹙定 义见下文﹚。客户如使用或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表示客户同意受本条款及细则约束。
2 适用条款
2.1 客户使用由银行提供之本服务,均受本条款及细则规管。
2.2 客户使用本服务时,以下各项(统称「相关条款及细则」)适用:
(a) 户口及有关服务的条款和条件(企业客户)(「户口条款」)(如适用);
(b) 网上银行服务的条款及条件;
(c) 个人资料收集及私隐政策声明(「私隐政策」);
(d) 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客户通告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通告」);及
(e) 就客户于银行持有的户口及/或其他有关服务而言适用于户口及有关服务的所有其他适用协议、条款及细则(经不时修订及/或补充)。
2.3 本条款及细则与相关条款及细则如有任何不一致,就本服务而言,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
3 定义及释义
3.1 定义
在本条款及细则中:
「认证方法」指银行就客户接入 ERP 平台(根据第 6 条完成注册后)及透过 ERP
平台提供数据或指示而不时指定及批准的任何身份验证方法。
「被授权人士」指「主用户」或「授权用户」,身份均为客户授权的各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彼等可代表其本人向银行提供数据或指示,以及就 ERP 平台的使用 或操作履行任何其他行动、酌情权或责任。
「机关」指任何监管、行政、政府、准政府、执法或监督部门、法院或审裁处。
「银行知识产权」指银行就 ERP 平台的使用向客户提供的任何软件、文件、数据或其他数据所附带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
「营业日」指银行于香港一般营业并且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或其继承人
/受让人)进行银行同业结算及交收资金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建行(亚洲)集团」一并或分别指银行、其联属公司、控股公司、附属公司、联营实体及其任何分行及办事处,而「建行(亚洲)集团成员」具有相同含义。
「客户信息」指客户根据服务向银行提供的任何数据或数据,包括进货订单、退货订单、盘点、收款单及付款单。
「授权用户」具有第 8 条所赋予的含义。
「ERP 平台」指银行的 ERP 生意助理,一个由银行提供,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网上服务平台,或银行不时指定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其他电子平台。
「不可抗力事件」指银行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事件,包括:(a)火灾、水灾、地震、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事件;(b)罢工或其他劳工纠纷;(c)战争、暴动、恐怖主义或 骚动;(d)任何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e)任何机关对法律或任何其他法令的变更; (f)任何电讯、电力或其他公共设施故障、中断或干扰;(g)任何计算机系统(包括 任何支付系统或 ERP 平台)出现技术性故障、中断、损坏或干扰;及(h)任何第三 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出现任何故障、中断或干扰。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图表」指银行就作数据分析服务目的而可供查阅的任何报告、图表或图解。
「间接损失」指任何间接或从属损失(包括利润或预期储蓄损失、商业机会损失、商誉或声誉损失、业务中断、未经授权存取数据或数据丢失、经济损失或任何特殊、间接或从属损害),以及因任何该等损失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成本。
「知识产权权利」指与任何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权利,包括版权及邻接权、发明
(包括专利及专利申请)、注册及未注册商标、机密数据(包括商业机密及专业技术)、数据库及电路设计、以及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知识活动所产生的所有其他权利。
「法律」指任何机关、政府机构(包括税务机关)、结算或交收银行或交易所, 或行业或自律规管团体(不论是否在香港)颁布的任何适用法律、条例或法院命令,或任何规则、指示、指引、守则、通知或限制(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银行、建行(亚洲)集团或客户须不时受其规限或预期须予遵守,并且在本条款及细则项 下义务适用的范围内。
「许可」具有第 5 条所赋予的含义。
「损失」指任何损坏、损失、责任、费用及开支(包括以足额弥偿为基准的法律费用及税项)、延误或减值。
「网上企业银行服务」指银行根据户口条款 B 部第 12 条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产品及服务。
「密码」指秘密及任意的字符串(包括数字、字母或两者的组合),作为该任意字符串持有人的一种验证取得或授权的机制。
「个人资料」指《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界定的「个人资料」 。
「平台数据」指记录、图表及/或银行在服务中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数据。
「主用户」具有第 8 条所赋予的含义。
「记录」指银行产生的记录,当中载列进货订单、退货订单、盘点、收款单及付款单(视情况而定)及/或在服务项下可于 ERP 平台取得的任何其他数据。
「服务」具有第 4.1 条所赋予的含义。
「第三方服务」具有第 9.7 条所赋予的含义。
3.2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a) 凡提述任何文件均包括其不时以任何形式作出的修订、扩展、更新、更替及/或补充;
(b) 一名人士包括个人、法团、公司、合伙、独资经营、信托、主权体或机构、政府或市政府机构、多边机构或组织,或未注册成立的团体;
(c) 单数词之含义包括复数词,反之亦然,而单一性别之词语亦包含所有性别;
(d) 每一条文的标题是为方便阅读内容而加入,在解释本条款及细则时须不予理会;
(e) 无论何时当「包括」一词被使用时,另一词「但不限于」须视作紧接着
「包括」一词出现;及
(f) 条文或附件是指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文或附件。
4 服务范围
4.1 银行可全权酌情决定不时提供下列服务(「服务」),以便客户:
(a) 透过提供相关记录,管理和记录进货订单或退货订单及与供货商订立的有关合约;
(b) 透过提供相关记录,管理和记录来自其客户的进货订单或退货订单;
(c) 透过提供相关记录,建立及记录网上仓库的库存;
(d) 透过提供相关记录,管理及记录其业务的现金流量,例如销售总额及进货数据、服务收费、办公室开支、雇员薪金,及/或与业务有关的其他现金流量资料;
(e) 透过整合客户提供的有关数据为图表,可取用与其业务表现有关的统计记录及财务数据(「数据分析服务」);
(f) 在一个可透过ERP 平台接达的第三方平台取用一般税务数据(在大湾区);及
(g) 银行不时按其全权酌情决定所指明的其他服务。
4.2 记录和图表将以银行按其绝对酌情决定为适合的格式存取或取用。
4.3 服务将透过 ERP 平台或银行不时指明的其他电子方式在网上提供。
4.4 银行有权在无须给予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不时为服务引入新的功能,或变更、暂停或撤销服务的任何现有功能,包括下列各项:
(a) 可使用服务的平台;及
(b) 服务可用情况或用途的任何限制、条件、程序或规格。
5 使用许可
5.1 根据本条款及细则,银行授予客户(及各被授权人士)在银行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期间一项有限制、可撤回、不可转让、不可转授及非独家许可(「许可」),以接入和使用:
(a) ERP 平台;及
(b) 记录和图表,
惟严格用于客户内部业务。
5.2 ERP 平台、记录和图表将一直属于银行的独有专属财产或任何银行第三方供货商
(如适用)的独有专属财产。本条款及细则概无条文列明将 ERP 平台、记录、图表或任何有关文件的所有权或拥有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转让予客户。
5.3 银行拥有绝对酌情权更新、替换或修改 ERP 平台、记录和图表。ERP 平台、记录和图表的任何升级、替换或修改将视作按许可的相同条款及细则向客户授出许可。
5.4 客户承诺:
(a) ERP 平台、记录和图表仅用于根据本条款及细则使用服务;
(b) 遵照银行给予客户的事先通知行事,不会有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导致银行违反银行对任何第三方供货商的责任(如适用);
(c) 向银行支付银行不时规定有关许可的任何租金、维修及保养费用;
(d) 不会使用 ERP 平台、记录或图表修改、利用或制作衍生作品;
(e) 不会遮盖、更改或移除ERP 平台、记录或图表上载列的任何版权或其他专利通告;
(f) 不会复制、再分发或公开展示任何记录或图表(不论作商业或非商业用途);及
(g) 不会在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任何记录或图表转移或复制至任何其他媒体或其他单元格式。
6 服务的登记和使用
6.1 为符合使用服务的资格,客户须为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的现有用户。
6.2 为了启动和使用服务,客户须遵守银行不时规定的登记程序及要求,包括下列各项:
(a) 自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平台转移至 ERP 平台后,即开始透过 ERP 平台开始登记程序;
(b) 填写银行不时规定格式的有关表格,并提供相关数据;
(c) 确认客户接受本条款及细则及相关条款及细则(包括户口条款 B 部第 12条、使用条款及私隐声明),包括但不限于以银行可能认为合适的方式及途径提供的各最新版本;及
(d) 设立操作账户,以授权有关授权用户接入和使用 ERP 平台。
6.3 银行保留决定是否接受客户有关本服务的登记的唯一专属权利,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
6.4 客户同意银行可不时按其登记电话号码向其发出推送通知或讯息,作核实及登记以及与其使用服务相关的用途。
6.5 客户成功登记服务后,可使用认证方法接入 ERP 平台。
7 接入 ERP 平台
7.1 客户使用 ERP 平台时,应严格按照银行不时对客户使用 ERP 平台施加或规定的任何指示、指引及/或限制,遵守规格及操作要求。
7.2 客户须取得、维持、保管、更新及营运使用 ERP 平台所需要的所有技术、系统、硬件、软件及其他设施,并由客户自行承担费用及开支。客户同意,倘若客户因其未能取得、维持、保管、更新及营运有关技术、系统、硬件、软件及其他设施而无法使用或接入 ERP 平台,银行概无须就此负责或承担责任。客户须确保其已获得适当许可以使用有关软件、设备、装置、设施、系统及链接,而有关软件、设备、装置、设施、系统及链接的使用将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士的知识产权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7.3 客户提供予银行的任何数据或指示在银行系统实际收到时方为有效。
7.4 客户同意及确认电子服务会因各种原因出现中断、无法获取或安全漏洞,且服务仅按「现况」及「现有」基准提供。
7.5 客户有责任确保其已制定充分的应急计划,从而在服务运作受到干扰或出现异常延迟的情况下,能够透过其他途径处理业务。客户须独自承担决定使用服务的全部风险。
7.6 银行有权按其绝对酌情决定于任何时间更新、维护及/或修改 ERP 平台。在不影响本条款及细则任何其他条文的前提下,银行无须就基于(其中包括)下列一个或多个原因客户无法使用服务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a) 银行已预定的更新、维修、改进或纠错计划;
(b) 就该等银行合理认为不可耽搁至预定检修时间再处理的重大问题(如 ERP
平台安全已经或将会或即将受到威胁)而言,银行已作的维修处理;或
(c) 服务因客户所用软件而遭受干扰或损害。
8 授权
8.1 客户必须促使仅被授权人士有权透过 ERP 平台取得服务及知悉 ERP 平台的认证方法。
8.2 客户同意及确认:
(a) 只有一名由客户就银行的网上企业银行服务指定的最初主要用户(「主用户」)方可代表客户在 ERP 平台登记服务及管理账户;
(b) ERP 平台的账户登入名称,一经主用户代表客户登记,即不可更改;及
(c) ERP 平台的主用户获授权代表客户:
(i) 在 ERP 平台上设立及修改客户的账户;
(ii) 委任及修改操作员(「授权用户」)在其授权范围内使用主用户设定的认证方法代表客户接入及操作 ERP 平台;
(iii) 根据银行规定的限制作出可由主用户完成的任何改变;及
(iv) 根据本条款及细则终止服务。
8.3 客户须透过 ERP 平台提交相关资料,通知银行各被授权人士接入及操作 ERP 平台的授权界定范围及限制。
8.4 倘若被授权人士出现任何变动,客户须立即透过银行的指定渠道通知银行。客户须按银行要求提供被授权人士变更的数据。任何有关变更须待银行提供书面同意及批准后,方可生效。于银行处理被授权人士变更请求期间,客户仍须对该期间提供予银行的所有数据和指示负责。
8.5 客户在透过 ERP 平台向银行发送数据或指示前,须一直负责取得及遵守其所有内部授权。除了检查用于发送指令的登录凭据外,银行概无责任监察或核实客户是否遵循上述授权,并且概无责任核实被授权人士的身份或授权。
8.6 客户同意,使用任何认证方法的人士(不论使用是否已获授权)透过 ERP 平台给予银行的所有数据及指示将被银行倚赖或按此行事,并且不可撤回,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银行概无责任核实发送指示人士的身份或其真实性,银行亦无责任核实该指示是否在发送指示的被授权人士的授权范围内。
8.7 客户确认,透过 ERP 平台向银行发送的所有数据及指示均已获其正式委任的被授权人士授权,因此,客户同意受其透过 ERP 平台向银行发送的所有数据及指示所约束,并就此承担责任。
9 客户的确认
客户确认并同意:
9.1 (银行施加限制的酌情权)银行保留唯一专属权利,随时就服务施加其认为属适当的任何要求或限制;
9.2 (ERP 平台的功能性)
(a) 对于 ERP 平台及/或服务的准确性、功能性或表现,银行概不作出任何担保、声明或保证,并且概不就任何条件、保证(包括适销性、可作某一用途的合适性、准确性及并无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任何保证)、可能适用于服务的声明或其他条款(不论明示或暗示)承担责任;
(b) ERP 平台并非为满足客户的个人需要及要求而开发。客户本身有责任确保
ERP 平台的设施及功能符合其本身的要求;及
(c) 在任何适用法律的规限下,银行并不担保、声明或保证:
(i) 服务(包括 ERP 平台)将为:
(A) 不受干扰或随时均可提供;或
(B) 概不附带可能对客户的硬件、软件或设备(包括任何电子装置或任何就服务传输、储存或处理的数据)构成不利影响的任何误差、病毒或其他破坏性质;或
(ii) ERP 平台包括或提供银行刊发的文件并无详细列明的任何功能;
9.3 (客户信息的错误、遗漏或差异)
(a) 银行概无义务核实或查证任何客户信息的真实、正确或完整性。客户须全权负责核实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及
(b) 倘若客户发现客户信息有任何错误、遗漏或差异,客户须尽快书面通知银行,但于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有关客户信息提供予银行后的七个营业日。为免生疑,倘若银行并无收到客户的任何错误或差异书面报告,客户信息将被视为正确,而客户将被视为已放弃就客户信息向银行提出任何反对或寻求任何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
9.4 (酌情拒绝指示)
在下列情况下,倘若银行全权酌情认为属适合,其有权拒绝执行全部或任何部分客户指示而无须预先通知客户,亦无须就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a) 客户违反其于本条款及细则项下作出的任何承诺;或
(b) 执行指示(或指示的任何部分)将抵触银行的内部政策或任何适用法律。
9.5 (平台资料)
(a) 平台数据仅提供予客户作一般参考用途。任何平台资料概不得被视为可被倚赖的专业意见;
(b) 平台数据由银行根据客户信息编制或产生。银行并不担保任何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及可倚赖性;
(c) 客户须负责平台数据的妥善使用、安全保管及安全;及
(d) 倘若客户发现平台资料有任何错误、遗漏或差异,客户须尽快书面通知银行,但于任何情况下不迟于银行发布有关平台资料后的七个营业日。为免生疑,倘若银行并无收到客户的任何错误或差异书面报告,平台数据将被视为正确,而客户将被视为已放弃就平台资料向银行提出任何反对或寻求任何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
9.6 (数据分析服务)
就数据分析服务而言:
(a) 图表将仅会展示以银行信纳的方式提供的数据;及
(b) 倘若客户并无向银行提供任何有关数据,或数据的任何部分基于任何理由不完整或无法阅读,银行有绝对酌情权不将有关数据包括于图表之内;
9.7 (第三方资料)
(a) 银行可在提供服务时使用任何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服务及支持(「第三方服务」)。ERP 平台可提供对由银行以外人士编制及/或发出的资料或材料(「第三方数据」)的存取,并可以任
何形式、媒介或途径提供藉该等第三方数据编撰的内容。第三方数据及/或第三方服务可在 ERP 平台提供或透过 ERP 平台取用。
(b) 对于可就ERP 平台使用或展示的任何第三方服务及第三方数据的准确性、 功能性或表现,银行概不作出任何担保、声明或保证。客户确认及同意在 使用第三方服务时其权利及义务均受有关第三方施加的条款及政策所规限,并且不可撤回地放弃因透过ERP 平台取用任何第三方服务或第三方数据而 可能招致或产生的任何损失而对银行提出的任何申索;及
(c) 银行:
(i) 不会调查、核实、监控或同意透过第三方数据提供的内容、准确性、完整性、适时性、表达意见或观点,以及其他链接;
(ii) 并非客户与第三方服务的第三方供货商之间的任何订约安排(如有)的一方,并且不得被视为同意、推荐、担保或介绍该等第三方服务;及
(iii) 明确地表示概不就有关 ERP 平台上发现的第三方资料及/或第三方服务的任何缺陷、错误、遗漏、不完善、过失、失误、无法取得、不准确、未能采取行动、违反法律和法规,或未经许可或不合法活动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责任;及
9.8 (时间为重要因素)有关本条款及细则提述的所有日期及期间,时间为重要因素。
10 客户的声明及承诺
10.1 客户向银行保证及声明:
(a) 倘若客户为一间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其已根据注册成立或设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正式注册成立或设立及有效存在;
(b) 其具有拥有其财产和资产,开展其业务,及使用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服务的完整权力、权限、授权及法律权利,并且已经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包括任何适用的公司行动)及获得许可,以授权接受及履行本条款及细则;
(c) 客户对本条款及细则的接纳、履行其在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任何义务,及其行使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任何权利概不会:
(i) 与适用于客户的任何适用法律、判决、命令、授权、协议或义务有冲突或导致其违反或出现违反;
(ii) (如适用)违反其章程文件的任何条款;或
(iii) 导致其或其董事(如适用)超出权力限制;
(d) 其已就达成其使用 ERP 平台的决定进行本身的风险评估。
10.2 本第 10 条载列的声明及保证被视为在每次使用服务时重复,并将于本条款及细则终止后仍然有效。
10.3 客户承诺:
(a) 确保提供予银行的所有数据均准确完整,以符合银行不时指定的形式及方式上载或提交;
(b) 确保指示遵守银行不时规定的限额(如有);
(c) 不时审阅客户信息及平台数据,并根据第 9.3(b)及 9.5(d)条(视情况而定)通知银行任何错误、遗漏或差异;
(d) 就ERP 平台的运作、使用及审查制定及遵守适当的内部管理规则,包括有关其内部职责划分及任何审核数据的管理;
(e) 监控 ERP 平台及认证方法的使用;
(f)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系统配备适当软件以接入及操作ERP 平台,并确保其用作接入及操作ERP 平台的所有系统受到保护,以防止病毒入侵及未经授权存取;
(g) 确保其系统(包括保安措施)遵守且一直遵守银行不时规定的所有系统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系统测试要求、系统规范要求、系统升级及更新,以及硬件及软件要求);
(h) 不制作或上载可能干扰或中断ERP 平台或银行系统的包含病毒、xxx木马、蠕虫、定时炸弹或其他有害程序的任何内容或材料;
(i) 不得使用服务以上载或储存有关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或提供客户根据任何法律或合约或受信关系无权提供的任何内容(例如专有及机密数据);
(j) 全权负责其业务及其他活动,以及其对有关法律、税务及规管要求的履行与遵守,并独自承担责任;
(k) 不会将本服务作任何非法用途,亦不会用作本条款及细则预期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及
(l) 不以任何非法或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放贷、制裁、反洗钱和赌博法律法规)的方式使用服务,或有意允许任何其他人士出于任何非法目的或活动使用服务。
10.4 在不限制第 17.1 条的一般性的情况下,若银行全权酌情认为客户已违反其于第
10.3 条项下作出的任何承诺,银行有权随时(无须给予客户任何通知或理由)暂停或终止客户使用服务(全部或部分)及╱或不予批准或拒绝透过本服务执行任何指示。
11 安全
11.1 客户的安全责任
(a) 客户承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其本身的安全程序及其与ERP 平台的联机完整及妥善运行,包括其本身为防止向银行传输欺诈、未经授权或不正确数据或指示而实施的内部风险控制。客户承诺制定充足的控制措施,以监察主用户的行为及 ERP 平台的使用,以及确保仅限获客户授权使用 ERP平台的人士方可存取 ERP 平台。
(b) 客户确认,其须全权负责保护其使用ERP 平台所需的任何机密数据、软件及系统的安全。
(c) 倘客户因未能维持充足的安全措施而产生任何损失,银行概不负责。
11.2 认证方法的安全
(a) 客户承诺维持并促使其各被授权人士维持认证方法各成分或部分的安全性及保密性。
(b) 倘若认证方法涉及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任何实物装置,则有关装置仍属银行财产。客户须于银行要求时立即向银行归还有关实物装置。
(c) 客户承诺确保其本身及其各被授权人士:
(i) 不会向其他人士披露认证方法;
(ii) 在输入或提供密码或认证方法时,不会允许任何其他人士看见密码的任何部分或认证方法的其他成分或部分;
(iii) 不会在未尽力合理掩饰的情况下记录任何密码或认证方法的其他成分或部分,特别是不会将其记录在容易丢失、遭窃或滥用的任何计算机、装置或认证方法所随附的或在其附近的任何装置或物品内;
(iv) 删除或销毁与认证方法有关的任何通讯,惟有关通讯已使用一致同意的加密方法进行加密则除外;
(v) 不会使用容易与客户关联,或已用作获取 ERP 平台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密码或认证方法的其他成分或部分;及
(vi) 遵守银行不时就密码及认证方法其他成分或部分发布的安全指引,并按银行要求进行任何安全检查。
(d) 倘若知悉或怀疑:
(i) 认证方法可能丢失或遭窃;
(ii) 认证方法的安全性受到威胁;
(iii) 其他人士获知密码或认证方法其他成分或部分;
(iv) 其他人士已未经客户授权使用认证方法;或
(v) 认证方法及/或 ERP 平台的使用有任何不正常情况,则客户应立即:
(A) 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
(B)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变更密码或受威胁认证方法的其他成分或部分;
(C) 停止使用受威胁的认证方法,直至其完成有关变更为止;及
(D) 协助银行解决任何相关问题及/或进行事故调查(如银行要求)。
倘若客户未能在合理地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银行报告该等事件,或曾欺诈或疏忽地行事,客户将对涉及使用ERP 平台及认证方法的该等指令及该等指令所产生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损失负责。
(e) 客户同意,倘若银行认为认证方法受到威胁或遭不当使用,银行可随时采 取其认为属必要的任何行动(包括注销、限制或暂停客户接入ERP 平台)。倘若银行已根据本条采取行动,其将于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客户,惟 银行无须于采取有关行动前通知客户。
(f) 于接获客户的书面请求后,银行会于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注销认证方法。
12 资料
12.1 客户同意及确认,银行的私隐政策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通告以及户口条款A 部分第 10 条(数据提供)(各经银行不时修订)将适用于由客户提供的所有数据及个人资料(「客户数据」)。
12.2 客户确认收到私隐政策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通告的文本。客户于就服务向银行提供任何个人资料前,应细阅私隐政策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通告的条款。
12.3 除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通告所载的目的及受让人之外,银行、建行(亚洲)集团 成员或其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可能会收集、使用、处理、披露、转移及保留客户资料,或转交予其他建行(亚洲)集团成员或向银行提供服务或支持的任何其他人士(包 括代理人、承包商及就服务提供服务或支持的第三方服务供货商)(位于香港或其 他地区)作其他用途,包括:
(a) 核实或查证用于使用服务的客户数据(包括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并进行与已知欺诈交易数据库(由银行或第三方管有)比对的匹配程序;
(b) 管理客户的户口;
(c) 提供、维持及运作服务,并为或就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或服务;
(d) 处理或应对与服务有关的任何查询、投诉或服务支持请求或就此与客户沟通;
(e) 预防、甄别或调查欺诈或其他非法活动;
(f) 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向客户发送与服务有关的直接营销材料,以及直接推销银行或任何建行(亚洲)集团成员的服务及产品(已清楚说明仅供客户使用);
(g) 透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或分析,包括数据分析;及
(h) 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其他相关预期目的。
12.4 倘若任何客户数据报含任何知识产权权利,客户授予银行一项永久、不可撤回、免专利费、可转授特许、可转让的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及修订客户数据,藉以:
(a) 向客户及各被授权人士提供服务;
(b) 确保服务及 ERP 平台的完整性及安全性;
(c) 改善服务及 ERP 平台的提供;及
(d) 开发与服务有关的新产品或服务(未必可在 ERP 平台上提供)。
12.5 除了第 12.4 条授予的许可之外,客户同意银行可在客户或被授权人士均无法自产生的数据(「匿名数据」)被识别出或合理地被认出的情况下修改客户数据并根
据客户数据创建新数据。银行因此可以操控、处理、处置、复制、分发及永久保留该等匿名资料作法律准许的任何用途,而无须另行通知客户。为清晰起见,匿名资料可用作统计分析、与其他资料汇总、提供予第三方(包括以换取付款或给予银行的其他商业利益)、设定基准、刊发及透过小工具向 ERP 平台的任何用户(包括与客户无关的用户)展示。
13 费用及收费
13.1 银行有权就服务的使用及许可收取或更改费用。银行会就新征收费用或任何费用调整给予客户事先通知。若银行于该等新征收费用或费用调整生效日期前未有收到客户终止服务的通知,则客户须支付该等费用。
13.2 客户授权银行按银行不时厘定的费率从客户名下的银行户口扣除客户应就服务及许可支付的费用及收费。有关费用及收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退还,包括因银行过失外的任何理由而无法执行任何指示。
13.3 客户可能需要支付第三方费用。
14 知识产权权利
14.1 除另行指定外,银行及/或其特许人拥有关于 ERP 平台、任何其他软件及 ERP 平台所用系统的所有数据、数据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HTML、图像、文本、录音、录像、白皮书、新闻稿、数据表、产品描述、软件及其他内容)的所有银行知识产权(统称「银行内容」)。
14.2 银行授予客户一项非专属、不可转让、不可转授的特许使用权(直至客户使用 ERP 平台的权利终止为止),仅以本条款及细则准许的方法使用银行知识产权。倘若银行授予来自第三方的任何银行知识产权的特许使用权,而该特许使用权终止或届满,银行将通知客户该终止或届满,客户一经收到银行通知,须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的银行知识产权,不得延误。客户同意不得移除、更改或遮盖任何银行知识产权或银行内容内包含或随附的任何版权、商标、服务标记或其他所有权告示。
14.3 客户不得:
(a) 就银行知识产权或银行内容进行解编、反向组译、倒序制造、修改、提升、改编、翻译、转售、分销、授予特许使用权、转授特许使用权、转让或复 制、移除任何版权或所有权告示;
(b) 作出任何干扰、干预或不利地影响任何银行知识产权或银行内容的任何事情;或
(c) 使用银行知识产权或银行内容开发其他软件或计算机应用系统或工具。
14.4 倘若 ERP 平台包括准许用户张贴内容、图像、声音档案、文本、原始码或其他材料或作品,目的是让其他用户观看(「贴文」)的功能,客户谨此授予银行一项永久、不可撤回、可转让、免专利费、全球性的非专属权利及许可,包括向第三方转授特许使用权的权利,以自客户贴文使用、复制、公开展示、公开表演、制作衍生作品及分发客户贴文的权利,以作与 ERP 平台有关的任何用途,而无须取得客户或其他人士的任何同意、向其发出通知及/或作出补偿。此外,客户谨此不可撤回地向银行作出声明及保证:
(a) 客户拥有一切所需要的权力、授权、权利、所有权及许可,以授予银行上述权利及许可;
(b) 客户在ERP 平台张贴、提交及展示客户贴文,以及银行行使上述许可并不及不会:(1)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政府规例,或从事将会引起民事责任的行为;或(2)侵犯其他人士的任何发表权或侵犯其私隐,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知识产权权利;及
(c) 客户不会使用 ERP 平台张贴:
(i) 任何附有版权或由第三方拥有的商业秘密或材料,除非客户已取得拥有人准许客户将其张贴的有效许可;及/或
(ii) 侵犯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其他人士的私隐权或发表权的任何材料。
14.5 客户确认,倘若客户违反本第 14 条,银行可终止客户对 ERP 平台的取用。
15 银行的责任及免责声明
15.1 银行及建行(亚洲)集团成员对于因下列各项引致的任何延误、错误、遗漏或损失
(无论如何引起)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a) 客户不当使用服务,或客户未能遵守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
(b) 客户的系统不可用、中断、故障或错误;
(c) 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出现任何机械故障、失灵、中断(无论如何引起)或性能不完善;
(d) 任何第三方有关ERP 平台、任何第三方服务或其持续维护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
(e) 客户、其供货商、顾客、其指定收件人及/或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争议;或
(f) 超出银行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其他原因。
15.2 倘若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因或就下列(或其中任何一项)情况而招致或蒙受任何损失,银行或任何建行(亚洲)集团成员均无须负责(下文第 15.3 条所载者除外):
(a) 根据客户信息编制的平台资料内载列的任何数据的不准确或完整性;
(b) 倘若客户不遵守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部分,以及银行可能推荐的任何其他安全措施 ,保密数据的任何未获授权披露或使用;
(c) 平台数据的任何遗漏、错误或错误xx;
(d) 客户或任何其他方对平台数据的使用或倚赖;
(e) 取用及使用服务,不论是否经客户授权;
(f) 透过使用服务取用任何数据,不论是否经客户授权;
(g) 服务的延迟提供或中断;
(h) 因任何计算机或电子系统或设备的错误、故障或失灵而未能或延误执行任何指示;
(i) 就客户数据(包括保密数据及个人资料)、软件、装置或其他设备因客户使用服务而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
(j) 在任何系统、设备或仪器传送或储存有关客户或服务的任何数据及数据,包括银行与客户之间透过其传送平台数据的任何装置、设备、电讯公司、中介机构的数据或数据的任何披露或泄漏。
15.3 倘若证实上文第 15.2 条所列情况是由于(i)银行;(ii)任何建行(亚洲)集团成员; (iii)上述(i)或(ii)的任何代理;或(iv)上述(i)、(ii)或(iii)的任何职员或雇员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责所引致,则银行会就下列两项中较低者负责:
(a) 直接及纯粹因该等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责令客户招致或蒙受的直接及合理可预见的任何损失;及
(b) 银行所收到相关交易的服务金额。
15.4 在任何情况下,倘若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就银行提供、未能提供或延迟提供服务而引致任何间接损失,(i) 银行;(ii)任何建行(亚洲)集团成员;(iii)上述(i)或(ii)的任何代理人;或(iv)上述(i)、(ii)或(iii)的任何职员或雇员均无就此须负责。
16 客户的责任及弥偿
16.1 客户须就因或有关下列(或其中任何一项)情况所引致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及负责(第 15.3 或 16.2 条所载者除外):
(a) 取用及使用服务,不论是否经客户授权; 及
(b) 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透过使用服务取用任何数据,不论是否经客户授权;
16.2 。受限于上文第 11 及 12 条项下客户的责任,及倘若银行合理地认为客户并无严重疏忽、欺诈或过失,客户无须就由下列情况引致的损失负责:
(a) 银行用于服务的系统出现故障;
(b) 银行的人为过失或系统失灵;或
(c) 因(1)银行;(2)银行的任何代理人;或(3)上述(1)或(2)的任何职员或雇员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责而导致的错误。
16.3 就因或有关下列(或其中任何一种)情况而引致(i)银行;(ii) 任何建行(亚洲)集 团成员;(iii)上述(i)及(ii)各自的代理人;及(iv) 上述(i)、(ii)或(iii)各自的职员或雇员 可能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法律行动、诉讼及索偿(不论由银行或该等人士提出,或对 银行或该等人士提出),及所有损失、损害及合理的成本及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客户均须对银行及该等人士作出弥偿及偿还(第 16.2 条所载者除外):
(a) 客户使用或银行提供服务;
(b) 客户未能就 ERP 平台及服务采取银行可能建议的保安防范措施;
(c) 银行就客户根据本条款及细则支付或应付的任何税项;
(d) 第三方指称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权利(包括版权、商标及专利权)的任何申索,倘若指称侵犯生自:
(i) 客户与任何并非由银行提供的任何软件一同使用 ERP 平台;
(ii) 客户并非以本条款及细则项下的方式或目的使用 ERP 平台;
(iii) 客户修改或变更 ERP 平台的任何方面;或
(iv) 客户使用 ERP 平台所产生的任何传送;
(e) 银行保留或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下的权利或行使有关权力;及
(f) 客户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包括任何承诺、保证或声明,
惟若有关法律行动、诉讼、索偿、损失、损害或金额经证实乃完全由于银行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责所直接引致并且属合理可预见则除外。
16.4 上文第 16.3 条内的弥偿于服务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17 暂停、终止或注销
17.1 在不损害银行于上文第 10.4 条项下的权利的情况下,银行有绝对酌情权在有或没有预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于任何时间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无论全部或部分)而银行不需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士承担因终止服务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
17.2 客户明白及同意若客户连续十二个月没有使用服务,银行有权但无义务通知客户终止本服务,而银行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内保留所有因向客户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纪录。
17.3 客户可透过 ERP 平台要求银行终止服务。倘若以此方式终止本服务,银行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及收费概不退还予客户。
17.4 客户或银行概不就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承担责任。倘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银行可全权酌情决定未经事先通知而立即注销、限制或暂停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或接入 ERP 平台。
17.5 即使在本服务暂停或终止之后,客户仍有责任履行及遵守在暂停或终止前已产生或累计的客户的责任及债务。本条款及细则中属持续性质的条文(包括银行的免责声明、责任限制及客户对银行的弥偿)于有关暂停或终止后仍继续适用。
18 第三方权利
除银行和客户及第 16.3 条所述人士以外,任何第三方均不能根据《合约﹙第三者
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 章)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条文的任何部分,或享有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下的利益。《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的应用谨此明确豁除。
19 修订
银行可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法,在向客户发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修订或变更本条款及细则。如客户于有关修改或变更生效日期当日或其后继续使用服务或接入 ERP 平台,则该等修改或修订被视作对客户有约束力。
20 管辖法律及及准据文本
20.1 本条款及细则之英文本为准据文本,中英文本文义若有分歧,须以英文本为准。
20.2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管辖,并应按其诠释。客户在此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性司法管辖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