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12-20221013-1037
项目编号:SHXM-12-20221013-1037
单一来源
采 购 文 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地 址:鹤庆路 801 号
集中采购机构: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闵行区秀文路 600 号 712-716 室
目 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相关审批程序核准,现就下列项目向包 1: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行单一来源采购:
一、项目编号:SHXM-12-20221013-1037
二、采购内容及数量
包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元) | 简要规格描述或包基本概况 介绍 | 最高限价 (元) | 备注 | |
1 |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电子病历升级改造项目 | 1 | 2860000.00 | 本次电子 病历升级 改造项目 的主要建 设内容含 升级改造、新建系统 两个部分。通过升级 改造,实现医院信息 系统诊疗 服务环节 全覆盖,发挥临床诊 疗辅助决 策支持功 能,不断推 进医院信 | 2860000.00 |
息系统的整合和互 联互通。 |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电子病历升级改造项目资格审查要求包 1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时间和地点:时间:2022-10-21 09:30:00
地点:闵行区秀文路 600 号主楼 333 会议室。
供应商应准时派全权代表出席(全权代表应当是供应商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
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获取:
供应商报名后自行下载(xxxx://xxx.xxxx.xx.xxx.xx/)。六、报名方式:
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报名。
七、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供应商应于 将保证金以网银、汇票、电汇、转帐支票方式(不接受以现金支票、现金及个人转账方式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若以电汇、网银方式交纳的,请将电汇底单、网银电脑打印凭证写上所投项目名称、编号、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
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及 要 求 |
1 | 项目名称及数量:详见《单一来源采购邀请》 |
2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 |
3 | 转包与分包:否;联合投标:不允许。 |
4 | 演示时间:不进行演示 |
5 |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份数: (1)电子版投标文件按电子投标相关要求提供; (2) 纸质文件两份,为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打印版;备注:第(2)条不作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 |
6 | 采购结果公示: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中心将于2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向成交供应商 发出成交通知书。 |
7 | 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
8 | 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自行支付),详见各标项的资信及商务要求表。 |
9 | 解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 中心。 |
一、总 则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为了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中心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采购方式。
(一)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本次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所叙述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二)定义
1.“采购机构”系指组织本次采购的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
2.“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中心提交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的单位。
3.“采购人” 系指委托采购中心采购本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4.“产品”系指供应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5.“服务”系指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6.“项目”系指供应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谈判费用
3.1 无论采购结果如何,响应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费用。
(四)采购文件的说明
4.1 采购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协商程序、技术规格及要求和合同条款(格式)。
4.2 本采购文件的组成: 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内容
第四章 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
4.3 采购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4.3.1 响应人对采购文件如有疑点,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送达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将收到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逾期的澄清要求一律不予作答。
4.3.2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依据响应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得采购文件的响应人,对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作收到回函确认。
4.3.3 修改文件将构成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对响应人有约束力。 (五)响应文件的编制
5.1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5.1.1 响应人与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就有关采购的所有书面来往函电均使用简体中文书写,且使用 A4 纸格式。
5.1.2 本采购文件所叙述的时间、价格,若无特殊说明均以北京时间和人民币作考量。
5.1.3 凡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中,需要投标人提供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包括图片格式),外部的证明资料无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5.2 响应文件的构成
5.2.1 响应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要求有页码及目录:
商务部分:
(1) 响应函
(2) 响应人声明函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 报价一览表
(5) 各分项报价一览表、详细货物(服务)一览表
(6) 廉政承诺书
(7) 响应人身份证明
(8)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9) 中小企业声明函(xx)
(1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证明资料(若有)
(11) 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2) 商务条款偏离表
(13)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的信用记录结果
(14)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15) 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响应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技术部分:
(1)对本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
(2)工艺说明、质量指标及材料选型说明
(3)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等保证措施
(4)验收方案
(5)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
(6)履行合同所配备的管理、技术人员清单
(7)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或证书(若有)
(8)质量保证书(若有)、节能产品承诺书 (若有)
(9)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响应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响应文件装帧要求
纸质版响应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响应文件的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
5.3 响应文件的份数
5.3.1 见本采购文件前附表的要求。 6.响应有效期
6.1 采购文件确定的响应有效期为 90 天,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始计。
6.2 在特殊情况下,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可以书面通知已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人延长应谈有效期, 响应人收到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延期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作书面回函确认。
6.3 延长响应有效期内,本项目采购当事人受响应有效期限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响应有效期。
(六)无效标的情形
在采购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供应商最终报价超出预算的;
2、最终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
3、供应商未能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
4、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有重大偏离的;
5、采购响应文件未有效授权;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七)协商与成交
9.协商程序
9.1 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按本采购文件载明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与响应人进行协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
9.2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10.成交
10.1 根据协商情况记录确认成交供应商后,由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0.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1.签订合同
11.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合同。
11.2 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协商情况记录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
(八)其他要求或说明
12.1 本采购文件的约束条件与采购人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中法律有效期同时截止。
12.2 响应人在获得采购文件并进行协商后,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本采购文件所有条款的约束。
12.3 本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从管理信息系统向临床信息系统过渡的目标,需要在医院建设直接为临床服务的信息系统,要将“减少医疗错误,提高患者就医的安全性”加强医疗服务支持作为系统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与之相配套,自 2010 年以来国家xx委、上海xx委相继下达了以下重要通知和要求:2010 年 12 月年国家xx委下达《电子病历应用系统功能规范(试行)》通知。2011 年 10 月国家xx委下达《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通知。2108 年国家xx委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 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 号),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xx委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2019 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了 2020 年上海市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四级的标准。
我院于 2019 年 6 月通过了电子病历的分级评测 4 级评测。通过这次评测,对标电子病历分级评价标准,达到了实现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T 通过上一轮 4 级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让我们对电子病历评级标准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接下来我们将把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做为下一步医院信息化建设的目标。通过本次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整体业务系统达到电子病历分级评测 5 级水平。
2019 年,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明确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情况纳入考核之中。2019
年,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平均水平为 3 级,2020 年全国的平均水平接近 4 级。
因此,本次电子病历升级改造,达到 5 级水平也是迫在眉睫。 2、项目概况
1)建设内容概述:
根据医院应用架构、业务流程、技术架构的现状分析及电子病历升级自评的结果情况,以符合五级电子病历应用水平为目的进行系统升级。兼顾解决目前医院信息系统主要面临三大问题:应用系统功能完善、数据整合利用、流程优化。
2)建设目标
⚫ 根据国卫办医发〔2018〕20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建设医院信息平台,使分布在不
同部门的不同信息系统由分散到整合再到嵌合融合,逐步解决信息孤岛、信息烟囱问题,最终形成基于平台的整体统一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由院内统一信息门户登入,能按照权限调阅相关诊疗环节的信息。
⚫ 发挥临床诊疗决策支持功能。通过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将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和用药指南等嵌入信息系统,提高临床诊疗规范化水平。
⚫ 实现诊疗服务环节全覆盖。在住院病历、医嘱等系统基础上,优先将电子病历的信息化向住院、门诊、药剂、护理、麻醉手术、影像、检验、病理等各诊疗环节拓展,全面提升临床诊疗工作的信息化程度。
⚫ 加强诊疗权限管理。将医师、护士、医师处方权、手术级别权限、抗菌药物、特殊药物处方权限等信息纳入电子病历信息系统,进行后台控制。同时,对医务人员登录电子病历信息系统记录、查阅、修改病历信息等实现分类设置权限,防止出现超权限诊疗行为。
⚫ 建立医院质量控制平台,确立质控节点和方法,基本实现全流程医疗质量控制。 3)建设周期
x次招标系统的建设周期为合同签订后 5 个月内完成。要求在合同签订 1 个月后进场环境
搭建调试,合同签订 3 个月后开始逐步系统上线试运行,至 5 个月时完成。
4)建设标准
(1) 《“健康上海 2030”规划纲要》,上海市政府,2018 年;
(2)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方法及标准》,国家xx委,2018 年;
(3) 《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xx委医管局,2018 年;
(4) 《上海市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xx委
2019 年 ;
(5)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 年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 5)建设原则
(1) 本次升级改造不采取推翻重建的方式,实现对既有 IT 投资的保护和利用;在不影响原有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完善原有的系统功能,并新建部分功能模块,达到国
家五级电子评测要求。
(2) 选择当前较为先进的技术路线,确保建设方案可完全落地,最大程度降低投资风险。
(3) 确保系统建设的易用性和良好的用户体验,基本不改变用户的操作习惯,保证电子病历数据的连续性、应用的稳定性,最大程度的减少对临床业务的影响。
3、现有系统情况
五院经过十多年的信息化建设,已陆续建成涵盖主要临床、医技和后勤部门的基础业务类系统和应用模块,基础业务应用的覆盖度相对完整,下表为五院现有信息系统一览表。
序号 | 系统 | 厂商 |
1 | 挂号收费系统 |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2 | 药房信息系统 |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3 | 入出院管理系统 |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4 | 门诊医生工作站 |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5 | 住院医生工作站 |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6 | 护士工作站 |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7 | 护理工作站 |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8 | 移动护理工作站 |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9 | 补液室管理系统 |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10 | 检验信息系统 |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11 | 血库信息系统 |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12 | 超声管理系统 | 上海青蓝有限责任公司 |
13 | 内窥科室管理系统 | 上海青蓝有限责任公司 |
14 | PACS 影像诊断系统 | xx东软软件有限公司 |
15 | 病理管理系统 | 无锡朗珈软件有限公司 |
16 | 心电、电生理 | 北京麦迪xx科技有限公司 |
17 | 手术室信息系统 |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18 | 麻醉信息系统 | 北京xxx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9 | 门诊前置审方系统 | 上海市医浦技有限公司 |
20 | 门诊叫号系统 | 上海思创电子有限公司 |
21 | 血糖信息系统 | 北京华益精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22 | 智慧医疗管理平台 | 巴斯光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23 | 门诊预约系统 | 上海祥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4 | 医技预约系统 | 上海祥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5 | 绩效管理信息系统 | 上海xx布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6 | 院感管理信息系统 | 上海泽信软件有限公司 |
27 | 急诊管理信息系统 | 上海米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8 | 植入物管理信息系统 | 上海红会技有限公司 |
29 | 病案首页管理系统 |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0 | 病案数字化处理系统 | 上海联众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
可见,五院信息系统目前主要由 30 个业务系统或模块组成。应用系统的覆盖面相对完整,但数据采集的质量有待提高,面向临床的流程整合类应用通过点对点接口也大部分实现,但基于流程节点的各类医疗质量、临床知识库、电子签名等管控机制却未纳入接口设计和实现,使现有临床核心业务功能尚未全部符合xx委电子病历升级的要求,存在一系列缺陷。
数据集成类应用缺口较大,无法满足公立医院改革形势下不断发展的运营管理统计上报和决策辅助需求,导致面向运营管理、临床与科研决策支持的集成化信息利用缺口较大,跨部门、跨系统的数据分析利用比较困难。
二、系统设计总则
1、易用性
软件系统应考虑实用性与先进性相结合,要体现易于理解掌握、操作简单、提示清晰、逻辑性强,直观xx、帮助信息丰富等特点,并针对医院输入项目的特点对输入顺序专门定制,保证操作人员以最快速度和最少的击键次数完成工作。
2、安全性
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
✓ 数据级系统安全:数据库设计时应阐明用何种方式保证系统安全。
✓ 应用级安全(工作站的权限验证):操作员是否有权使用某系统,应用操作系统权限;系统具有抵御外界环境和人为操作失误的能力:有足够的防护措施,防止非法用户侵入;保证不因操作人员的误操作导致系统的崩溃等。
✓ 操作员的权限验证:系统管理应能根据员工的职务和所承担的工作进行角色划分,通过角色划分进行权限分配,当操作人员超越权限进行登录时,系统应能拒绝并记录在系统日志中。
✓ 系统级安全:投标人应能有完整的系统安全管理措施。
✓ 备份与恢复:对存储的数据,应有冗余保护措施,保证用户数据的随时可提取性,对于容错及冗余都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机制。
✓ 审计功能:系统提供访问控制,确保临床业务数据不造泄露,每项操作均有痕迹。系统对于管理员的不当操作应予记录,未经授权,不可关闭系统的审计功能。
✓ 密码增加强度认证规则,初始密码不能登录;密码增加有效期,过期不能登录;多次登录失败要求锁定账号,管理员可以解锁;管理员可以重置密码,系统的权限修改需要记录日志以供查找。
3、灵活性、维护性
系统可根据医院的具体工作流程定制、重组和改造,并为医院提供定制和改造的客户化工具。为适应以后的发展,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可裁减性、可扩充性和可移植性;系统的安装卸载简单方便,可管理性、可维护性强;软件设计模块化、组件化,并提供配置模块和客户化工具。
4、先进性
采用业界先进、成熟的软件开发技术和系统结构,面向对象的设计方法,可视化的、面向对象的开发工具。
5、一体化
以用户为中心,以应用数据整合为目标,规划技术方案,实现相关数据一体化。 6、标准化
系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符合各级卫生健康委、医保部门等相关要求。 7、合规化
功能涉及到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法律、法规。因此,该系统首先必须保证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一致,并能满足各级医疗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信息的要求,须上报的统计报表与现规定一致,必须符合各上级部门医疗规范要求及病历质控的要求。
8、系统的容错性
系统应具备一定的容错性,对于用户误操作(例如填写特殊的错误病案信息、医嘱使用剂量、医嘱流转时间等)能够提供自动提示功能。
9、系统可维护性
要求系统中病人流转、知识库调用、质控警示这些主要功能都记录操作日志(至少保留最近 6 个月之内的操作日志),在遇到错误的时候可以通过异常查询定位操作日志;要求提供客户端系统自动升级功能,提高维护效率。
三、系统总体技术及性能要求 1、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1)应充分考虑医疗卫生行业体制改革的变化需求,必须适应临床业务的特点及医护人员的操作习惯,具备可持续扩展的能力,并满足个性化需求。
2)系统应以客户服务为导向,面向医务人员、面向管理人员、面向病人,不能因为强调某一方面的需求而忽略其它相关方面的需求,从行业总体上、发展上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3)系统在开发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以后的可扩充性。要求系统提供足够的手段进行功能的调整和扩充。只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可以简单的加入和减少系统的模块,通过软件的修补、替换完成系统的升级和更新换代。
5)软件易安装、易学习、易理解;软件具有可配置能力,例如显示界面、显示格式、报表格式等可以调整;用户界面友好、各种提示信息准确,术语规范。
6)软件对各种误操作和不合理操作具有屏蔽和示警能力,能屏蔽用户操作错误,输入数据时能进行有效性检查;具有失效恢复能力及容错性,故障可追溯。
7)系统具有操作授权及权限控制,防止非法侵入;提供运行日志管理及审计功能;具备数据备份及数据恢复能力,数据安全可靠。
2、系统总体技术要求
1)本次建设的新增或者改造成果应确保与五院现有业务流程兼容,解决全院临床业务数据的可获得性、继承性、完整性,必须保证已有病人诊疗信息的延续性、一致性。
2)对所存储的数据,应有异地热备份保护措施,对于容错及冗余都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机制来保证临床诊疗数据的安全,所采用的机制应与五院现有的数据存储方案兼容。
3)本次建设涉及到的系统所产生的数据应满足医院统一维护管理的需要并能融入五院所需的医疗业务数据集中存储体系。
4)系统应采用三层技术架构。
5)本次建设基本不改变现有医生、护士、财务、药剂、检验等信息系统的操作习惯。
3、系统总体数据要求
1)数据安全
系统应提供完善的用户权限数据访问体系,应提供数据库备份和异机备份与恢复等方面提供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
2)数据输入
提供数据输入准确、快速、完整性的操作手段,实现应用系统一次性输入数据技术。并具有标准术语参照和常用术语模板。
3)数据共享
必须提供数据共享功能,即系统级数据共享、子系统级数据共享。 4)数据备份
具备数据备份功能,可分为自动定时备份、程序设定备份和手工操作备份。 4、系统总体接口要求
x次建设完成后,临床信息系统可通过 WEB Service 方式实现与护士站、药品、检验、检查、手术、病理、治疗、CDSS、医疗质控等相关系统和模块所必需的输入和输出数据接口,为医院的其它应用如医保、统计信息中心等提供临床系统数据接口。
5、系统总体性能要求
在系统设计和开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系统当前和将来可能承受的工作量,使系统的处理能力和响应时间能够满足用户对信息处理的需求。
系统实施完成后,现有系统的所有操作性能不能有明显降低,医嘱界面操作性能降低小于 3
秒,报告界面操作性能降低小于 5 秒,图像调阅界面操作性能降低小于 5 秒。 1)终端用户界面操作要求
要求系统各种功能操作嵌套菜单及界面对话框不要超过 3 级,方便用户操作,操作员日常
操作响应速度应在 2-3 秒内。
电子医嘱系统单病区批量发送医嘱时,200 条医嘱,用时小于 10 秒。电子医嘱系统按首拼码查询时,项目显示时间小于 2 秒。
医疗质量监控系统查询一个月范围内数据,用时小于 10 秒。 2)系统的可运行性、可恢复性
应具有稳定的运行性能,同时提供完善的备份措施,在中间件或服务系统出现问题时提供快速的可恢复性(中间件或服务系统恢复时间<30 分钟)。各一线工作站高峰期相关查询操作时最大等待时间<20 秒。
四、项目建设需求
1. 升级改造模块:
1) 病历文书的升级改造:
(1) 升级医生工作站电子病历系统,采用新的电子病历编辑器书写病历文书,可自定义病历结构与格式,实现结构化病历的书写和存储,可按照病历的结构化项目进行检索。
(2) 对全院近 200 份病历模板进行升级替换。
(3) 提供可视化病历模板维护工具,智能化的编辑、统计以及各种评估表的量表计算,实现图片插入功能。
(4) 支持病历修改痕迹的追溯,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时效性、关联性实时进行质量控制。
2) 门诊医师工作站的升级改造:
(1) 具有针对病人诊断、性别、历史处方、过敏史等进行合理用药、配伍禁忌、给药途径等综合自动检查功能并给出提示。
(2)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同级别的医生维护不同级别的抗菌药物开立权限。抗菌药物开立权限维护后,门诊医师在门诊医生工作站可根据维护的权限开立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如果越级开立抗菌药物,系统会给出相应的提示。
(3) 在门诊医生工作站给患者下达诊断后,系统需调用上海市 CDC 统一传染病上报接口。若符合填报要求,系统会自动弹出传报卡,门诊医师填报后,由防保科进行审核上报。
(4) 门诊医生站提供病历检索功能,可按权限进行门诊病历内容检索。
(5) 实现患者病历、处方和检查报告等数据一体化管理。
(6) 系统自动记录并保留门诊医师提交病历后的操作日志,并保留修改记录、修改痕迹,可进行对比查看修改人、修改时间、修改内容。
(7) 门诊医师在查看检验结果时,检验指标的参考值可以根据患者的性别、年龄、诊断、生理指标等,给出对应的参考值范围,并进行提示。
(8) 门诊医师在查看检验结果时,可根据检验指标的历史结果绘制趋势图。
(9) 当检验、检查结果出现危急值时,审核后,系统推送提醒至开单医生,开单医生在接收到危急值后,确认并处理。
(10) 门诊医师在查看检查报告时,可以查看检查报告上相关参考值的参考范围及正常、异常标识。
3) 住院医生工作站的升级改造:
(1) 从病房医师开立医嘱到护士审核、各部门执行,形成完整的闭环管理。
(2)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住院医师在住院医生工作站可根据维护的权限开立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如果越级开立抗菌药物,系统会给出相应的提示。
(3) 当病房医师在住院医生工作站完成传染病上报。
(4) 病房医师在查看检验结果时,检验指标的参考值可以根据患者的性别、年龄、诊断、生理周期对应的参考值范围,给出相应的判断并用上下箭头进行提示。
(5) 病房医师在查看检验结果时,可根据检验指标的多次检验结果绘制趋势图,查看检验指标的变化。
(6) 当检验、检查结果出现危急值时,审核后,危急值信息发送给临床,临床通过系统进行处理,实现危急值的闭环管理。
(7) 病房医师在查看检查报告时,可以查看检查报告上相关参考值的参考范围及正常、异常标识。
4) 护士工作站、护理工作站的升级改造:
(1) 医生新开、停止医嘱时,护士站会立刻弹窗,提醒护士患者医嘱发生变化,护士看到提醒会及时处理。
(2) 医院对护理记录和体征记录进行统一数据管理,各系统可通过患者 360 视图进行查看。
(3) 病房护士通过 PDA 完成床旁体征数据记录、实时记录医嘱执行、护理评估和处置措施。
(4) 护士在制定护理计划时,根据护理评估结果,可以选择事先维护好的护理措施模板,制定护理计划,根据护理计划执行情况,产生护理记录数据。
(5) 护士为患者进行评估时,可以查看患者既往就诊时的病历、检查、检验结果等,供评估时参考。
5) 检验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1) 医生工作站、检验管理系统、护理系统都采用统一的检验标本字典。标本采集记录纳入全院统一的医疗数据管理体系。
(2) 医师开立检验项目时,根据知识库自动匹配检验标本,提示标本采集要求。检验科在接收样本时,可通过扫描样本条码识别样本类型。全流程防止标本出现差错。
(3) 检验科在接收标本时如果发现标本不合格,对不合格标本进行登记,然后通过系统发送信息给护士工作站。
(4) 检验科每天对检验质量进行质控,有实验室内质控记录。
(5) 检验技师在审核报告时能够同时查看到患者的历史检验结果作为参考。
6) 药房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1) 门诊医师开立处方后,合理用药知识库自动对医师开立的处方进行合理性检查校验,系统会将不合理的处方提示医生。对于“警告”级别的不合理处方,临床药师通过前置审方系统给予干预。
(2) 从药品入库到患者领用,系统都有完整的药品管理记录,对精麻、贵重药品实行精细化管理。支持药品分级管理,如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肿瘤药物的分级管理等。
(3) 临床药师可以按一定规则进行处方抽查,并对抽查后的处方进行点评,并在
系统中有详细记录。医生可以在医生工作站查看处方点评结果。药师可以在药师工作站查看历史点评记录。
(4) 在药品单品上有条码机读标识,且单次药包装上有二维码机读标识(条码)。
(5) 临床药师可以按一定规则进行药疗医嘱抽查,并对抽查后的医嘱进行点评,有详细记录。在系统中可查看、导出不合理用药记录。
7) 输血科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1) 输血科管理系统根据住院患者、手术患者的血型分布情况、当前用血和历史用血记录,智能提示当前需要准备的各类血液数量。
(2) 医生在开立输血申请时,系统会对该患者是否已签订输血知情同意书进行校验,并通过校验结果进行相关提醒。
(3) 输血申请单、输血过程记录、输血不良反应等医疗文书统一存储于电子病历系统中。输血科可通过输血工作站查看病人输血申请和病人的诊疗病历,并可查看病人输血过程的记录。
(4) 输血科可通过输血科管理系统查看病人的临床医疗数据、检查报告、检验结果等。
8) 病历质量控制系统的升级改造:
(1) 质控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不同的专科或诊断维护差别化的质控规则,并可对其进行病历质控。
(2) 病历质控系统能够对病历内容时间限制类、必填项缺陷的规则进行自动判断,将生成的缺陷内容记录到质控系统中,可提供质控管理部门,通过事中质控
(病历模板的设定)和事后质控(质控规则的提示)实现对病历的质控。
(3) 质控管理部门可通过病历质控系统将病历缺陷内容反馈给病房医师。病房医师根据具体病历缺陷修改完善病历,并回复质控管理部门。
(4) 病案首页提交时,按照 HQMS 和国家病案首页质控要求,对自动提取项目进行校验。病案管理人员可以对病案质控结果进行查看。
(5) 对所有电子病历数据具有完善的分级访问控制,能够指定访问者及访问时间
范围。
9) 统一身份认证的升级改造:
(1) 门诊医师、病房医师、住院护士、检查医师、检验技师等在登录应用系统时,需登录统一工作平台,通过单点登录的方式,进入具有相应权限的系统。
2. 新建模块:
1) 临床辅助医疗决策支持(CDSS):临床知识库是用于临床知识管理的一种特殊数据库,用于临床知识的采集、组织和提取。临床知识库可以主动为医生提供提醒、提示和警告,也可以被动地供医生查询和检索。可以有效地减少医疗差错,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为医院节省大量的成本。本次建设的 CDSS 系统包括的具体功能描述如下:
(1) 有可联合利用病人在两个以上系统的数据进行检查与提示的知识库
(2) 全院具备统一的知识库体系,不同科室、不同系统调用的相同知识逻辑的结果相同。
(3) 与电子病历、HIS 系统进行前端功能接口对接,支持各类主流开发框架及开发语言,对接方式支持:客户端、dll、jssdk 等,实现功能实时触发,数据实时采集。
(4) 提供各数据采集集成方式,原始数据视图接口,集成平台接口,数据中心接口。
(5) 支持增量数据采集:支持采用定时任务的采集方式增数据采集与汇集量采集临床数据,且不影响业务系统;
(6) 支持实时数据的采集:支持使用数据实时采集方式采集数据,对业务系统数据库性能无影响;支持数据集成过程监控与管理。
(7) 支持多种采集任务的时间配置,通过对任务时间的配置,实现定时任务自由配置的效果。
(8) 支持通过多种方式(关键字、标题首字母)检索知识库内容,涉及疾病知识、检验检查知识、评估表、药品说明书等知识内容。
(9) 疾病知识库能够提供疾病的详细知识内容,应包含疾病定义、病因、病理、临床表现、检查、并发症、诊断、鉴别诊断、治疗、预防的详细知识库内容,为医生的继续学习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10) 知识库能够提供疾病的处置建议,其中内容应包含:治疗原则、非药物治疗、合并症治疗的三项内容。
(11) 知识库能够提供疾病的用药、检验、检查建议,应包含疾病分型以及不同分型详细的药物治疗建议。
(12) 支持医院自行知识维护,至少应包含:
(13) 支持的知识类型:文献、评估表、疾病详情、患者指导、处置建议、用药建议、检查建议、药品说明书、出院指导、检验检查、护理说明、手术说明等内容的自行维护。
(14) 知识编辑:支持关联多个诊断,可标注关键词、文章摘要。可建立多级目录,对正文内容支持图文混合编辑。支持上传图片、PDF 文档。支持备注多个知识来源。
2) 康复管理系统:本次建设后应可实现康复治疗过程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做到每一个环节有序、无疏漏、可监控;标准化的康复过程,将每一个过程明确化,精细化,确保治疗过程的精准;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康复病历报告的便捷录入,将填写报告的时间更多的用来对患者疗效跟踪,更好的提升患者就医满意度,提升服务质量。形成完整的康复病历档案,包括患者的基础病历、治疗评估结果、治疗记录、康复小结等,为整个治疗过程提供数据参考,同时为后续数据分析、创新治疗提供更多的数据基础。
(1) 康复会诊,住院各病区对康复科会诊申请,经过康复医生会诊接收及康复会诊后,支持查询对应的康复会诊信息及会诊记录。
(2) 会诊患者,针对康复会诊患者统一管理,包括患者基础信息、临床数据调阅。
(3) 患者卡片,针对康复科自主病区的患者统一管理,包括患者基础信息、临床数据调阅。
(4) 康复医嘱,可查询全院住院患者的康复治疗医嘱信息,包括会诊患者、康复
病区患者,且及时跟踪医嘱状态信息。
(5) 评估管理,针对康复患者进行康复评估管理,支持调阅患者历史评估记录。
(6) 治疗登记,根据患者康复治疗医嘱信息,提供治疗师针对康复患者进行康复项目治疗执行登记。
(7) 费用登记,根据患者康复治疗医嘱信息,提供治疗师针对康复患者进行康复项目治疗执行登记。
(8) 费用记录,支持对患者的费用记录进行统一查询与跟踪。
(9) 治疗记录,支持对患者的治疗记录统一管理,可对治疗过程中的各种不良情况进行登记。
(10) 费用记录,支持对患者的费用记录进行统一查询与跟踪。
(11) 康复小结,支持对患者的费用记录进行统一查询与跟踪。
(12) 康复进程,针对患者标准的康复过程,跟踪每个过程的完成进度。
(13) 康复病历,针对每个康复患者的病历信息书写,支持病历打印。
(14) 临床数据调阅,集成院内 HIS 系统,针对康复过程关注的临床数据进行调阅
(15) 患者 360,支持无缝对接院内患者数据浏览平台,自动定位患者的当次就诊信息。
(16) 康复病历支持按照康复病历维度,针对所有康复患者进行数据查询。
(17) 评估记录支持按照指定条件,查询全院康复患者的评估记录信息。
(18) 费用记录支持按照指定条件,查询全院康复患者的费用记录信息。
(19) 治疗记录支持按照指定条件,查询全院康复患者的治疗记录信息。
(20) 小结记录支持按照指定条件,查询全院康复患者的康复小结记录信息。
(21) 出院患者支持按照指定条件,查询全院已出院的康复患者信息。
(22) 工作量统计支持以治疗师维度,按照指定条件查询对应治疗师的工作量。
(23) 就诊记录集成各类型的康复科门诊,支持所有患者的门诊就诊记录查询。
(24) 治疗处方集成患者康复门诊的治疗处方信息,支持对处方信息记录查询。
(25) 治疗登记根据门诊康复治疗处方信息,提供治疗师针对康复患者进行康复项目治疗执行登记、取消执行等。
(26) 治疗退单针对门诊患者康复治疗处方,进行退单申请操作。
(27) 评估管理针对康复患者进行康复评估管理,支持调阅患者历史评估记录。
(28) 治疗记录支持对患者的治疗记录统一管理,可对治疗过程中的各种不良情况进行登记。
(29) 康复小结患者每个治疗疗程结束后,需要给患者做对应的康复小结。
(30) 康复病历针对每个康复患者的病历信息书写,支持病历打印。
(31) 工作量统计支持以治疗师维度,按照指定条件查询对应治疗师的工作量。
(32) 病区管理针对全院康复病区进行统一管理,可针对病区进行独立维护
(33) 项目字典可针对康复治疗项目字典进行信息维护
(34) 医师管理针对康复科所有医生、治疗师进行统一管理,可对医师进行独立授权
(35) 量表管理针对康复过程中,需要进行评定的量表进行统一管理
(36) 用户管理针对可访问系统的用户进行统一管理,包括账号、密码、角色等
(37) 角色管理针对康复科所有的康复医务角色进行管理,包括对角色权限管理
(38) 权限字典针对系统所有需要进行权限控制的功能进行权限注册。
(39) 与 HIS、CIS、集成平台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3、五级电子病历测评申报相关
配合医院完成国家xx委医院管理研究五级电子病历评测网上申报工作,提供系统实证截图材料以及数据质量脚本,以及现场测评准备工作。
五、系统实施需求
1、投标人应根据采购要求提供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2、本次采购全部内容需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5 个月内完成,合同签订 1 个月后进场环境搭建调试,合同
签订 3 个月后开始系统上线试运行, 合同签订 5 个月后开始系统正式运行。中标单位在签署合同后必须确保在承诺工期内完成采购内容。投标人在中标后,应认真组织好技术及管理队伍,做好工作计划并提出长期维护、服务以及今后技术支持的措施、计划和承诺。
3、项目人员要求:为完成本项目,投标人应组建工作小组,主要人员应具备 3 年以上标准化电子病历系统集成从业经验,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安排的人员,需为公司的正式职员。
4、项目实施保障要求
投标人必须提供完整的项目保障实施方案,描述项目的实施过程,提出需采取的确保整个项目实施正常有序的措施和办法。
5、项目管理要求
(1)项目管理首先要建立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机制和实施办法。投标人必须提供实施本项目的完整的项目管理方案,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2)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要体现本项目建设的特点。
(3)必须高度重视对过程的管理控制,高度重视对各类文档的管理,必须建立中间环节和文档的内部测试审核制度。
(4)在项目管理方案中,应充分体现投标人在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对该项目管理的设想和具体方法,以下内容必须涉及:项目组;项目经理,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织结构;项目组成员除基本信息外,必须说明专业背景,相关资质和专长;组织管理(与系统集成环节相关);项目计划(与项目整体管理相关);
6、项目测试要求:在系统集成完成后,中标单位应与采购人一起根据测试方案共同完成测试、验收和上线工作并签署验收报告。项目测试包括三个方面:软件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投标人必须制定软件测试计划、软件测试说明、软件测试记录、软件测试报告,及时修正软件测试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7、项目验收标准及要求:项目验收前必须完成本次采购全部内容。项目成果文档的提交包括但不限于:
(1)需求分析报告
(2)概要设计说明书
(3)详细设计说明书
(4)程序安装维护手册
(7)软件使用操作手册
(8)软件维护手册
(9)系统上线实施手册
(10)系统测试计划
(11)系统测试报告
(12)其他与本系统开发相关的各类文档。
上述文件需符合国家标准,提供纸质件和电子文档。
8、培训要求:投标人须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目的、培训时间安排、人数、次数、培训组织方式等。并派出用户认可的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及辅导人员提供相关的各类培训,使采购方人员可以独立操作并完成一般故障处理、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出培训内容和计划,具体培训地点和人次由招标方与投标人协商。
9、售后服务要求:本次采购的五院电子病历升级改造系统应提供至少 1 年的免费维护期,在免费维护期内对标书约定的系统软件功能进行医院个性化需求的修改、升级、改造、补充和完善,同时必须能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新标准规范要求。项目验收通过日为免费维护起始日。提供及时便捷的本地化服务,要求 7×24 小时响应、电话免费咨询服务,提供应急策
略,同时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 2 小时。投标人必须就免费维护期内以及免费维护期结束后分别提供详细的以及技术支持和服务方案(包括跟踪运行维护期的服务方式、范围和软件升级方案)。
10、项目报价要求:投标人必须对以上全部采购内容及相关服务进行报价,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请各投标人考虑采购文件要求综合报价,报价中应包含软件开发测试直至验收合格、免费维护费用、相关培训等伴随服务等全部明细内容,中标后不再调整。
11、质保期要求:一年。
12、付款方式:预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第二笔付款:在系统上线并通过第三方测评机构的软件测评和安全测评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
总金额的 45%。验收款:在通过国家电子病历 5 级测评并完成系统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
付合同总金额的 20%。质保款:在最终用户验收通过 1 年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或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货物或服务的内容、要求、质量等按采购文件要求及投标承诺执行。
2. 合同价格、履约地点和履约期限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履约地点
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执行。
2.3 履约期限
履约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货物或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货物或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货物或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或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或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货物或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货物或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货物或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采购文件未约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7.2.2 付款条件: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执行。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货物或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内容、或者货物或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货物或服务,其支付的货物或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货物或服务质量或延误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货物或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货物或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货物或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货物或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货物或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货物或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履约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约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履约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履约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货物或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货物或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或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货物或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本项不适用)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货物或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货物或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需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1.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将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方案和响应。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适用法律等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如发现响应人及其响应文件不符合本采购文件要求的,其响应文件将不列入评审范围。
2.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将按照前款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3.单一来源采购人员根据协商情况,在保证合理的成交价格及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确认成交。
4.如果单一来源采购人员认为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人提供非合理的成交价格及采购项目质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则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可对本次采购进行否决。
附件 1 MCGS1001
1 响 应 函
致:采购人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货物及服务的采购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响应人(响应人名称)提交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按照电子采购平台规定提交。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审阅、正确理解了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完全接受且执行采购文件中规定响应人所履行的各项义务。
2.我方对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及服务报价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人民币(元) 整。 3.我方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响应有效期为 90 天。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6.我方承诺与买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
7. 我方同意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询问或质疑。我方已经充分行使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和澄清的权利,因此我方承诺不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8. 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响应人全称: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响应人签署日期:
响应人公章:
附件 2 MCGS1002
2 响应人声明函
(公司名称)参加本(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在此xxxxx、 本公司不存在下列各项情形:
1. 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直接或间接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附属机构;
2. 与采购方或采购代理方存在隶属关系;
3. 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 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
5.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6.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7.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8. 被责令停业;
9.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10. 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并在处罚有效期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二、 采购文件的疑点及异议
x公司仔细阅读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包括补充文件,以下同)所有条款,认为本采购文件要求明确,同时未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响应人或者响应人的倾向性、排他性条款。本公司对本采购文件所有条款没有疑点及异议。
三、 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x公司仔细审核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及准备递交的响应文件,认为本响应文件已不存在任何疏漏和偏差,实质性响应了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本公司不会就采购文件是否存在非实质性响应内容而声明本公司响应文件应该被废标,并以此依据提出质疑或投诉。
本公司认可采购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合同前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的补充文件、合同后按时间排序的符合法规的补充文件均为合同的强制性附件,合同文本及补充协议与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有冲突的,以成交人的响应文件相关承诺为准。
不论响应文件和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对采购文件中与合同相关条款作修改、遗漏、补充、变更或否决,本公司认可采购文件中与合同相关条款始终为合同履行全过程具有不可更改,强制约束的条款。
四、 项目主要工作人员
1. 本公司委派□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姓名),全权代表本公司参加采购流程环节的事务工作,详见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 本公司若成交,将派遣☑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姓名)负责本项目的履约工作。
响应人名称(响应人章)日期:
附件 3 MCGS1003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地址)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被授权人的姓
名、职务)代表本公司为本公司的合法和全权代表人,就(项目名称)项目谈判(报价)、合同
谈判和执行、完成的全过程,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有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响应人名称(公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反面
附件 4 MCGS1004
4 报价一览表
服务内容 | 是否响应采购文件约定的服务期限 | 是否响应采购文件约定的质保期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附件 5 MCGS1005
5 廉政承诺书
兹我单位于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前作如下xxxx:
我单位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闵行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制度,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次序,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恪守公平竞争原则,认真负责、诚实守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工作,不为谋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采购(招标)单位和个人、评标委员会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和为其购置与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钱物,或者邀请其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诚信履行合同,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采购(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作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以及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验收、质量问题处理、售后服务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若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接受闵行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造成采购(招标)单位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日期:
附件 6 MCGS1006
(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此函)
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附件 7 MCGS1007
7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 8 MCGS1008
8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
备注: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
备注: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 9 MCGS1009
9 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在参加本次投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我公司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承诺单位(公章):日期:
附件 10
10 各分项货物、服务报价一览表
(响应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编制表格)
响应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 分项名称 | 综合单价(元) | 小计(元) | 偏离程度 | 证明材料 |
* | * | ||||
* | * | ||||
* | * |
我们承诺本表中技术规格偏离的内容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之处,并且愿意承担因不满足此承诺而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注:1、本表请按照采购文件设备清单参数要求逐条编制。
2、偏离程度请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字样。
3、证明资料请填写“见响应文件第*页”字样,具体证明材料例如:图片、厂家说明书。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附件 11
11 详细货物、服务情况一览表
(响应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编制表格)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货物、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货物的品牌 型号规格等 | 详细说明 | 备注 |
(货物)交货期:合同签定之日起 个日历日(工作日),质保期 月。 (服务)服务期: |
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附件 12
12 技术响应/偏离表
(响应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编制表格)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 包 | 响应的产品、 服务名称 | 采购文件的货 物或服务要求 | 投标货物参数或投标 服务的内容 | 正偏离还是 负偏离 | 偏离详细说明 |
注:响应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与采购文件的技术部分的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偏离表中。
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附件 13
13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响应人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采购文件条目号 | 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响应人资格要求 | ||||
…… | ||||
…… | ||||
…… | ||||
无效标条款 1 | ||||
无效标条款 2 | ||||
…… | ||||
…… | ||||
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附件 14
14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响应人名称: 项目编号:
姓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职务 | ||||
最高学历毕业院校时间 和专业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联系方式 | |||||
执业资格及 获得年限 | 技术职称及 获得年限 | 学位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工作单位 | 所属部门 | 担任职务 | 证明人 | 联系电话 | ||
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附件 15
15 针对本项目拟委派所有人员情况表
响应人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职 称等级 | 从事专业 | 成功案例项目 | x项目 中职务 |
项目负责人 | ||||||||
其他人 员 | ||||||||
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附件 16
16 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声明
1. 名称及其他情况
1) 服务提供者名称:
2) 地址: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主管部门:
5) 企业性质:
6) 职员人数:
(a) 一般工人:
(b) 技术人员:
7)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c) 固定资产:
(i) 原值:
(ii) 净值:
(d) 流动资金:
(e) 长期负债:
(f) 短期负债:
(g) 资金来源:
(i) 自有资金:
(ii) 银行贷款:
(h) 资金类型:
(i) 生产资金:
(ii) 非生产资金:
2. 服务提供者提供此类服务的历史(年数)
3. 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总额
4. 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银行名称 地址
5. 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 服务提供者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的职务: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公章:
附件 17
17 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内容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5.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7.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9.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10.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11.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12.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13.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造成损害的;
14.恶意哄抬或压低价格的;
15.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同期市场平均价的;
16.单项合同毛利率上限超过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毛利率上限的
(特指公务外出(国外)定点服务项目);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相关规定的;
1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9.区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若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有以上不良行为的,将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 18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9 〕 36 号) , 制定本规定。
二、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 小型、 微型三种类型, 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 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 林、 牧、 渔业, 工业( 包括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xxx),xxx,xxx,xxx,x x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
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 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 作,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 农、 林、 牧、 渔业。 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 建筑业。 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 批发业。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 零售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 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 仓储业。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 邮政业。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 住宿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 餐饮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 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 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