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种 全水分Mt,ar 灰分Ad 挥发分Var 硫St.d 粒度mm 热值(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 煤灰熔融性软化温度(st)℃
燃 煤 采 购 合 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上海市虹口区
甲方:国家电投集团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诚信、公平、公正原则,就动力煤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煤种及标准
煤种 |
全水分Mt,ar |
灰分Ad |
挥发分Var |
硫St.d |
粒度mm |
热值(低位发热量)Xxxx.xx kcal/kg |
煤灰熔融性软化温度(st)℃ |
动力煤 |
≦7% |
≦25% |
≥20% |
≤1% |
≤200 |
5500 |
≥1350℃ |
第二条: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
第三条:供应数量及价格
收到基低位基准热值5500kcal/kg,供应数量X吨,含税到厂基础价X元/吨(中标价)。
第四条: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
4.1交货地点: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镇南镇同心村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收货人”)氧化铝厂现场指定地点。
4.2运输方式:汽车运输或铁路加汽车联运方式运输到厂,如采用平板车运输的,须征得收货人同意后方可进厂。
第五条:指标奖罚
指标种类 |
指标范围 |
价格浮动 |
热值 kcal/Kg |
合同期内加权:热值≥5500 |
以5500kcal/Kg为基准,每升高1kcal/Kg,单价增加(中标价÷5500)。 |
合同期内加权:5400≤热值<5500 |
以5500kcal/Kg为基准,每降低1kcal/Kg,单价扣减(中标价÷5500)*1.5。 |
|
合同期内加权:5300≤热值<5400 |
以5500kcal/Kg为基准,每降低1kcal/Kg,单价扣减(中标价÷5500)*2。 |
|
合同期内加权:5200≤热值<5300 |
以5500kcal/Kg为基准,每降低1kcal/Kg,单价扣减(中标价÷5500)×2.5。 |
|
<5200 |
单批次不参与合同期内加权,按到厂价25元/吨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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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含量% |
合同期内加权:1<St.d≤1.2 |
以1%为基数,每增加0.01%,单价扣减0.3元。 |
合同期内加权:1.2<St.d≤1.4 |
以1%为基数,每增加0.01%,单价扣减0.3*2元。 |
|
合同期内加权:1.4<St.d≤1.5 |
以1%为基数,每增加0.01%,单价扣减0.3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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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样:St.d>1.5% |
单批次不参与合同期内加权,以1%为基准,每升高0.01%,单价扣减0.3 *6元。 |
|
水份% |
7%<Mt,ar≤10%时 |
对超标部分的水分进行单倍重量扣罚。 |
>10%时 |
对超标部分的水分进行双倍重量扣罚。 |
|
灰熔点温度 |
<1350℃时 |
每降低10℃,扣5元/吨结算。 |
℃ |
第六条:数量及质量验收
6.1 数量确认:以收货人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计量设备检斤数量为结算依据,净重单位为吨,数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2质量检验:按商品煤采样、制样和化验国家标准执行。每车1采,采用绳结布采样点,布点原则按收货人取样管理办法执行。取样时按同一代码供应商每五车或五车以内(由需方根据代码内的煤炭差异决定)随机组样。同一组样中车辆重量上下极限偏差不超过10吨。对于重量明显偏差(偏重或偏轻)的单独组样。当月内同一辆车辆的毛重相差极限(最大量与最小量)不得超过10%,否则每发生一次扣罚违约金2000元/吨。同一辆车的皮重与历史皮重相差超过0.8吨时(为皮重异常),如车辆皮重发生变化,应提前向需方报备,否则每发生一次皮重异常扣罚违约金500元/吨。
6.3质量争议: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的(水分不复检)在得到质检结果2日内向收货人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收货人交纳复检费200元/样,热量只复检干基。收货人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后,以收货人封存的副样为准,对异常化验结果的副样进行复检,并按照收货人相关制度办理。
第七条:合同兑现率约定
7.1履约保证金:乙方需在签订合同前缴纳30万元(叁拾万元)履约保证金至甲方账户,合同签订后若乙方无故不履约,甲方有权扣除该履约保证金。合同执行期满,乙方实际供应量达到合同约定量,履约保证金转入下次合同使用,或申请返还。
7.2兑现率考核
供应量兑现率 |
未完成量扣罚 |
其他说明 |
大于等于合同量90% |
不扣罚 |
1.未完成量=合同量-实收供应量。 2.当本合同结算金额小于本合同未完成量扣罚金额时,扣除乙方本合同全部结算金额,不再追加扣罚。 3.甲方原因通知乙方停止供煤造成乙方未完成当月合同量,结算时不予扣罚。欠量部分是否还需要交货,由甲方决定。 |
小于合同量90%,大于等于60% |
每吨按照合同基础价的5%扣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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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合同量60%,大于等于30% |
每吨按照合同基础价的10%扣罚。 |
|
小于合同量30% |
每吨按照合同基础价的15%扣罚。 |
八、其他考核
8.1在接卸表观验收过程中,发现明显人为分装、铺底、夹层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单车混装(明显块、球、粉混装,质量差异较大的混装),若乙方所装煤炭前后、上下、左右有明显差异的等问题,收货人通知乙方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到现场确认,收货人单批次全部扣除,直接停止供煤,终止合同,取消其供应资格,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视为认同收货人处理结果,收货人做好相关资料留存。
8.2 禁止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单车混装(明显块、球、粉混装,质量差异较大的混装),若乙方所装煤炭前后、上下、左右有明显差异的,一经查实,视为弄虚作假,对该部分不予结算,同时对乙方给与不低于30万元(视对收货人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处罚)处罚,罚款从月度结算费用中扣除。
8.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铁路延时、人工卸车、二次倒运及卸车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3在接卸验收过程中,当检查发现煤炭颗粒度不满足合同要求,启用国标3mm 筛子进行确定,混煤要求过筛率小于70±5%、原煤及中煤要求过筛率小于50±5%,按照合同基准要求,每升高2%,扣除0.2 吨/车。
8.4在接卸表观验收过程中,发现明显人为分装、铺底、夹层等质量异常车辆,甲方通知乙方法人或授权委托人1小时之内到现场确认并共同进行人工抽查异常煤样,若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视为认同接卸单位处理结果,接卸验收单位做好相关资料留存,直至结算完成;针对煤质异常车辆,按以下扣罚条款执行,抽检发现对比热值差(对比热值差=人工采样低位发热量-人工抽查异常煤样低位发热量)300千卡/千克<对比热值差<500千卡/千克范围内,扣除煤质异常车辆10吨/车;500千卡/千克≤对比热值差<700千卡/千克范围内,扣除煤质异常车辆20吨/车;对比热值差≥700千卡/千克,煤质异常车辆整车扣除,并有权停止供应商供煤及终止合同,发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在表观接卸验收过程中未发现分装、铺底、夹层等异常时,甲方日常单方面人工抽检仅作为内部管理参考,不作为处罚依据;日常抽检结果异常的供应商,甲方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有针对性的加大表观验收抽检力度。
8.5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供煤,如乙方所供煤炭中含有钢筋、钢管等金属杂质,长度20cm以下(非尖锐物),按每块1000元进行处罚,长度大于等于20cm(包含小于20cm的尖锐物),按每块5000元进行处罚;如夹杂其他泥土、木块、石块、砖头、瓦块、废塑料袋、篷布、垃圾等杂质时,当杂质个数在30个之内,扣罚300元/个;杂质个数超过30个时,收货人通知乙方到现场确认,如杂质个数超过30个时,此车煤炭按25元/吨结算。如不能按块数确认杂质的,按杂质比例进行相应吨数扣重,若杂质不超过2%,按照此车净重的2%扣重;若杂质在2%-10%之间,按照该车净重的4%-20%扣重;若杂质超10%,该车煤炭按25元/吨结算。对于可能会对收货人生产造成影响的货物,收货人有权拒收,并责令乙方进行整改,由此造成未完成合同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8.6 煤炭粒度以收货人现场检验结果为准,如果发现粒度超过200mm的块状物,扣罚200元/块。粒度超过200mm的块状物块数超过30块,该车煤炭按25元/吨结算。
8.7乙方运煤车辆过磅进厂后,必须将煤卸到收货人指定收煤场地。无论检测结果是否为合格煤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拉出,凡强行拉出者视为违约,乙方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
8.8 乙方运输司机进入收货人厂区内必须遵守收货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现场人员安全,若造成人员伤害和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供煤车辆的卸车工作由乙方自行组织,期间乙方人员、车辆进厂至出厂所发生的相关车辆及人身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8.9乙方运输车辆驶入收货人厂区道路车速不得超过厂区内的限速标准,进入过磅区域和收货场地的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严格按厂区内道路交通标识行驶,凡被现场人员抓到或监控视频拍到不按规定行驶的情况,扣罚1000元/次。
8.10乙方负责货物、承运车辆以及相关人员的保险费用,并承担在货物运输、卸车、空返等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及安全风险。
8.11车辆进厂前,应将水箱的水放完,掀开篷布去水,遇下雨天则需要在过完重车后及时盖上篷布。如发现车辆进厂后,发现水箱放水现象,扣罚 5000元/次,并将该车纳入收货人进厂车辆黑名单。
8.12自重车过磅后,应按现场指挥依次排队等候卸车,禁止私自下车,在现场随意走动、扎堆。凡被现场管理人员抓到者,扣罚1000元/次。
8.13卸车后依次序有序回皮,禁止车辆在厂内逗留或司机下车扎堆。凡被现场管理人员发现,扣罚1000元/次。
8.14所有运输车辆在进入厂区前必须装有倒车提醒装置和合格的声光报警器,否则不允许进厂;凡租借厂区内的声光报警灯一次,扣罚200元;如进厂后私自关闭声光报警灯或未正常使用声光报警灯,凡被现场管理人员抓到者,扣罚 1000元/次。
8.15所有进厂车辆必须按照交管要求在车尾部贴上反光条,未按要求贴反光条,扣罚1000元/次。
8.16所有车辆进入厂区内必须服从管理,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的,扣罚1000元/次。
8.17禁止车辆所装货物超出车箱四面挡板的高度,一经发现,考核所在单位1000元/次。所有运煤车辆不得出现洒、漏料现象,禁止因装货过满导致物料撒在路上的现象发生,凡是发生撒料的现象,由该车司机清扫干净;如不自觉进行清扫的,第一次扣罚1000元,第二次扣罚5000元,并将该车纳入收货人进厂车辆黑名单。
8.18严禁超载车辆进厂,各供应单位装车时应严格控制装车重量,确保车辆过磅不超载,过磅时一旦出现超载情况,第一时间联系供销中心相关人员处理,严禁私自将物料卸在道路上、道路边、或转到其他车上,否则扣罚5000元/车,并将该车纳入遵义公司进厂车辆黑名单。
8.19双方合同签订时,乙方必须保证在甲方有合同履约保证金30万元(结算时一并退还或约定转为下一批次履约保证金)。乙方承诺本次供应煤炭货源真实,否则视为违约,扣除全部保证金。
8.20车辆进场过磅如出现超重导致地磅无法准确称重,运输车辆需进行卸载处理,严禁私自撬磅,一经发现,考核10000元/次。
8.20乙方运煤车辆或运煤司机其他违反入厂煤接卸验收导则事项,按照《燃煤入厂接卸验收考核细则》执行。
九、合同结算及付款方式
9.1结算单价(含税价)=含税到厂基础价X元/吨±指标考核,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一票制结算。煤炭结算数量及热值统计以到厂交货地时间为准。结算时指标及完成量及其他考核按本合同条款计算,所有考核累加计算。(结算数量、热值统计以及结算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9.2先货后款,根据收货人最终的结算清单双方出具结算单,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国家当期发布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额全额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收货人相应货款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完成付款。
9.3付款方式:半年期银行承兑支付。
9.4乙方如需现汇支付,按半年贴息率1.8%计算费用(∑甲方实际支付的每笔现汇×1.8%)。贴息率如遇较大调整,双方协商后再行约定。
9.5 因乙方未开具合法有效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可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欠税、失联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的,甲方有权利向乙方请求赔偿此部分税款损失。
十、双方责任
10.1中标通知书下发后,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向甲方供应煤炭,每日将发运计划上报甲方,甲方根据生产需求情况进行调整,最终确定发运计划,乙方严格执行。
10.2 乙方不得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若经甲方证实乙方有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的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供煤,终止合同,取消供应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3 甲方应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如乙方对甲方过磅数量的准确性产生疑问,可以请国家计量监督机构对磅秤进行检验鉴定,如误差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及时进行调整。
10.4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结算和付款。
10.5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遇不可抗力应及时通知对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及纠纷解决方式
11.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凡与本合同相关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如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事宜
12.1 本合同需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合法印章后方可生效。
12.2 本合同乙方不得用于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保理融资等业务。
12.3甲方收件地址:xxx 13916457002xxxxxx000xxxxxxx00x。
12.4合同期内如遇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或函。
12.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
12.6 本合同所有解释权归甲方。
12.7本合同附件《保廉协议》和《车辆运输安全协议》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12.8本合同所有解释权归甲方。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国家电投集团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地 址:xxxxxx000xxxxxxx00x |
地 址: |
电话/传真:000-00000000 |
电话/传真: |
联系人: |
联系人: |
邮 编:200080 |
邮 编: |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
开户行: |
帐 号: 3100 1501 2000 5001 2291 |
帐 号: |
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50014781X |
社会信用代码: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国家电投集团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保 廉 协 议
甲方:国家电投集团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强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xx纪律,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
1.1不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电子红包等。
1.2不利用工作之便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1.3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1.4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让其从事与业务合同有关的经济活动。
1.5不利用工作之便向乙方透露商业秘密,收受回扣。
1.6不参加由乙方提供的高档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活动。
第二条:乙方责任
2.1不以任何名义向甲方人员赠送钱物。
2.2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2.3不以任何名义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档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活动。
2.4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特定关系人安排从事经营管理业务的具体工作。
2.5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损害甲方利益。
2.6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人员打听、了解关于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
第三条: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3.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规定。
3.2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约定,自觉按合同履行。
3.3双方业务活动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在非公务场合谈业务,不一对一谈业务,不以任何名义互相宴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公司利益。
3.4分别对双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xx教育。
3.5互相监督,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时,可向双方监督部门举报(甲方举报电话000-00000000,邮箱: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的,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终止合同;列入“失信黑名单”,取消乙方进入甲方市场的资格;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名誉影响的,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甲方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协议随项目商务合同一并签订。
第六条:本协议不因主合同履行完毕而失效,一旦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可随时向乙方追责。
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因本协议的履行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一律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国家电投集团铝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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