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夏航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304,070,293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3,500万元。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64,673,90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2-093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62 号)的核准,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夏航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304,070,293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3,500万元。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64,673,90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34,999,935.2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25,562,099.36 元(含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2,409,437,835.8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1 月 04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2]第 ZK10390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近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贵阳瑞北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以下简 称“乙方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3”,
“乙方1”、“乙方2”与“乙方3”统称为“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序 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存放金额(单 位:元) |
1 |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 | 76320180802155555 | 1,191,937,835.84 |
2 |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 分行 | 31260101040010770 | 1,217,500,000.00 |
3 | 华夏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贵阳瑞 北支行 | 521000104013000514254 | 0.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交通银行贵阳瑞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效力终止。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贵阳瑞北支行);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K10390 号)。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