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01.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
附件 4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限制类和规范类两大类别 27 个附加险条款,其中限制类
附加条款 16 个,规范类附加条款 12 个。一、限制类
X01.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
2.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毁坏;
3.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
4.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X02.产品保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由于产品整体或部分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X03.产品召回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产品召回、修理、改变、更换或退货方面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X04.污染绝对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1.完全或部分因实际、推定或可能发生的污染物或污染源的排放、散发、渗漏、流动、释放或流出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费用、成本、损失、责任或义务。
2.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成本或费用:
(1)政府当局要求、指示或命令被保险人或其它方进行测试、监控、清理、移除、收容、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源,或以其它方式回应或评估污染源所造成的影响。
(2)由政府当局或其代表或其它方针对因上述第(1)条引起的损失提出的索赔或诉讼。无论因该种风险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是否属产品完工风险涉及范围,均可适用本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所称污染源是指一种或多种固态、液态、气态或热态的刺激物或污染物、烟、水雾、煤灰、浓烟,包括烟雾、水汽、油烟、有害气、酸、碱、化学物和废弃物。废
弃物包括将要再利用、修理或回收的物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X05.惩罚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的罚款、处罚金、处罚性或惩罚性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X06.铅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因有毒铅物品、含铅的产品、材料或物质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坏、费用、成本、损失、责任或义务(建议改为:费用、损失和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各种形态的铅,包括但不限于固态、液态、气态和烟态。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X07.硅土或类似粉尘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完全或部分由于实际、推定、可能或怀疑吸入、摄取硅土或类似粉尘导致的人身伤害。
2.完全或部分由于实际、推定、可能或怀疑接触、暴露于、存在或表现为硅土或类似粉尘导致的财产损失。
3.完全或部分由于降低、测试、监测、清除、移动、容纳、处置、解毒、中和、补救、处理或任何被保险人或其它方回应、评估硅土或类似粉尘导致的任何损失、成本和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所称硅土系指二氧化硅(体现为晶体、非晶体或杂质)、硅土微粒、硅土粉尘或硅土化合物。
本附加险条款所称硅土相关粉尘系指硅土和其它粉尘、微粒的混合物或组合体。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X08.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承担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产生、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无论该原因是单独发生还是同时或以任何次序与其他原因共同发生:
1、战争、侵犯、外敌行为、敌对或类似战争的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比例或数量已达到起义程度的国内骚乱、军事篡权;或
2、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3、本保险也不承担因控制、预防、镇压或其它与上述 1 和 2 相关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产生、引起或关联的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恐怖主义行为系指一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或暴力和/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可由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实施,可能是独自实施也可能是代表或与任何组
织或政府有关,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意图影响政府和/或使公众恐慌)。
若保险人因本附加险条款而主张本保险不承担任何相关的损失、损害、成本或费用,则由被保险人承担证明相反情形的举证责任。
若本附加险条款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能执行,其他部分的约定将仍然有效。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X09.真菌、霉和霉菌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1、因存在、吸入或暴露于任何真菌和/或孢子而产生、引起、导致、促使或关联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医疗支出、个人和广告侵害;或
2、任何因消除、减轻、补救、抑制、解毒、中和、监测、移动、处理而产生的成本或费用,或任何调查、评估真菌或孢子的存在或影响的义务;或
3、与上述 1 和 2 相关的、应偿还或与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分担的任何义务。无论上
述 1 和 2 所指原因是单独发生还是同时或以任何次序与其他原因共同发生。本附加险条款所指“真菌”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或类型的霉菌、霉、蘑菇、酵母或生物污染物。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孢子”包括但不限于由真菌产生、散发或引起的任何物质。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X10.石棉绝对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适用于也不承担:
由任何形式或数量的石棉直接或间接产生、引起、导致、归因或加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及由此引起的一起或多起索赔,被保险人实际或推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X11.功效风险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对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或由(为)其完成的工程未能达到其功效或使用目的所致的索赔或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X12.电磁场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任何直接或间接因磁电力、电磁场或射线等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X13.橡胶过敏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承担由于橡胶产品或含有橡胶成分的产品所造成的个人人身损害的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X14.间接损失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X15.雇主责任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职工就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身体损害、恶心、疾病、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休克、精神伤痛或精神损害,包括由于以上种种原因造成的任何时间的死亡而提出的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X16.核能责任除外条款
不管在此保单里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此保险被认定为从属于如下核能责任除外条款:
(一)此保险不适用也不承担:
1.任何责任保险项下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1)至于此保单下的被保险方,也是指由核能责任保险协会、相互原子能责任保险商、加拿大原子能保险协会、以及他们任何一个继承者签发的保单下的被保险方;或可能指只适用于超越责任限度而起终止作用的任何此保单项下的被保险方。
(2)由核材料的有害物质产生的。至于任何个人或机构,依据 1954 年的原子能法令或其中的任何法律修正案,都被要求维持财政保护。至于被保险方,如果未被签发保单,根据由美国或其中的任何代理机构一起参加订立的协议,和任何个人或机构一起都可以有资格向美国或其中的任何代理机构得到补偿。
2.在任何医疗支付保险下,由任何个人或机构操作核设施所引起的以及核材料的有害物质所引起的身体伤害所产生的费用。
3.在任何责任保险下,由核材料的有害物质所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1)核材料是在被保险方或代表被保险方拥有或操作的任何核设施中产生的,或从某些地方排放或分散出来的。
(2)在废燃料或废物被被保险方或代表被保险方的一方所持有、搬运、使用、加工、储藏、运输、或处理时,含有核材料。
(3)和任何核设施的计划、建设、维修、操作以及使用有关的被保险方的服务、材料、零配件或设备的分配所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但是如果此设施位于美国或加拿大,此除外条款仅适用于由此设施引起的财产损失以及因此的任何财产。
(二)批单里使用的术语解释
有害物质包括放射性的,有毒的,或爆炸物。核材料是指源材料、特殊核材料、或附属材料。在 1954 年的原子能法令中或其中的法律修正案里,都有源材料、特殊核材料、和附属材料的解释。废燃料是指被用在核反应堆或被暴露在核反应堆辐射下的任何燃料元素或燃料组成部分,固体或液体的。废物是指任何含有附属材料而不是尾料的废材料,或指由铀或钍提炼或浓缩加工而产生的废物,其中任何一种加工主要是作为源材料的成分;以及任何个人或机构操作核设施(有长两段的定义)所产生的废物。
核设施的定义: 1.任何核反应堆
2.被设计用来分离铀或环的同位素设施,加工或利用废燃料的设施,以及搬运、加工、或包装废物的设备或装置
3.任何被用作加工、制造、或炼制特殊核材料的设备或装置,如果在任何时候,在这种设备或装置放置的地方,在被保险人保管的这种核材料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 25 克的环或铀 233,或其中的任何组成,或 250 克的铀 235。
4.任何被用作储藏或处理废物的建筑物、盆地、洞、房屋以及其他地方,包括前面描述的任何东西所放置的地方,在这个地方所进行的所有操作,以及所有用做这些操作的房屋等。
核反应堆是指在一个自给连锁反应中被设计用作支持核裂变或自制大量临界核裂变材料的设备。
财产损失包括所有形式的财产辐射污染。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规范类
G01.30 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解除,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G02.60 日通知取消保单条款(客户通知立即取消保单)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任何时候保险人希望取消保单,则需提前 60 天通知到被保险人(情况允许的话)或如任何时候被保险人需取消保险终止保险责任,通知保险公司后即时可生效,则保单可终止,且保险公司就从取消保险之日起计算未尽期限之保费按比例退还被保险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G03.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1)投保人应按全部应收保险费的 %在保险单约定的期限内预付给保险人,全部应收保险费是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预计在本保险期间内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下称预计发生额)的基础上计算得出。
(2)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的声明,并且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险,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3)保险人有权在本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最新的关于上述实际发生额的数据记录并有权进行核实。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G04.保险期内保险费不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内对于保险费不作调整,但被保险人应该确保保险单生效日的预计产品销售金额和预计产品销售产量是真实合理的。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G05.过往 3 年内索赔事故保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xx在保险单生效期起的过往三年没有发生或者报告的保险索赔事故。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G06.成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限内受到索赔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保险人其将有可能受到索赔,则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再受到的同样原因引起的索赔,将视同一次事故处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G07.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1、本附加险仅在下列条件下适用于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由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必须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任一被保险人提出全部索赔;
(2)任何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对事故的发生都不知情或不能合理预见。 2、本附加险中,“任何索赔”和“全部索赔”含义如下:
(1)任何个人或组织寻求损失补偿的“任何索赔”,在任一被保险人或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以先收到为准),视为该索赔已经提出;
(2)同一个人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人身伤害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3)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财产损失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G08.维持追索权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G09.指定公估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双方同意的具有专业资质的保险公估人调查和检验本保单项下发生的损失。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G10.索赔期限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仅对本保险期满后_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G11.纯财务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负责赔偿财务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所指“财务损失”是指除被保险人外的其他方在营业过程中所遭受的金钱损失、费用损失,且这些损失是因销售、供应被保险人的产品所导致。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G12.附加被保险人——指定经销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有关“被保险人”的条款部分经修正后,指定(以下指定)经销商(以下称“经销商”)被包含在“被保险人”中,但仅限于该经销商日常业务中对列明投保产品(以下指定)的分销与销售,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1、本附加险在以下条件下不适用:
(1)未经指定被保险人授权而由经销商作出的明确承诺;
(2)由以下情况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a.由经销商故意造成的对产品的物理或化学性能的改变;
b.对产品的重新包装,除非是由于对产品的检验、演示、检测或者受生产厂家指示而更换部分产品部件而打开产品包装然后用原来的包装箱进行包装;
c.在产品的分销或销售过程中,经销商未能作出其同意或承诺在其日常经营中对产品进行的检验、调整、检测或服务;
d.经指定被保险人分销或销售的产品被经销商加注标签或重新标记或被经销商用作其它东西或物质的包装物、部件、成分。
2、本附加险不适用为指定被保险人提供该产品或该产品的任何成分、该产品的附属部件或产品包装物的个人或组织。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