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0686-224002420695N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多导睡眠呼吸监测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686-224002420695N
采 购 人:北京市垂xx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 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1.项目编号:0686-224002420695N
2.项目名称:多导睡眠呼吸监测仪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项目预算金额:14 万元
5.采购需求:多导睡眠检测仪一套(详见谈判文件第四章);
6.合同履行期限: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是 ☑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 □否;(仅当项目涉及银行、保险、 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接受分支机构参与)
3.2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3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3.3.1 若投标人为代理商,且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则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3.2 若投标人为制造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经营许可证;
3.3.3 投标人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所投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人所投产品如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书面声明;
1.时间:2022 年 5 月 20 日 16 点 30 分起至 2022 年 5 月 24 日,每天上午 8 点 30
分 16 点 3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邮箱购买
3.方式:银行 APP 支付或网上汇款转账。供应商通过网上购买文件,请将标书款汇至谈判文件(谈判公告)中的汇款账户,并在汇款成功后,将电子汇款单发送邮件到邮箱 xxxxxxx@xxxxx.xxx,同时注明需购买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电子邮箱。汇款并发送邮件后收到 xxxxxxx@xxxxx.xxx 自动回复的邮件即报名成功,请在购买谈判文件截止时间前发送邮件,逾期不再准予报名。
注意事项:
报名购买文件时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文件,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提供公司注册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4.售价:500 元,谈判文件售后不退,未购买文件不得参加响应。
递交时间:2022 年 5 月 25 日 11 点 00 分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 11 点 30 分(北京时
间)。
截止时间:2022 年 5 月 25 日 11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x 0 x,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每家供应商只能
派 1 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谈判会议,参加谈判人员进场须提供本人 24 小时内有效的核酸阴性证明+全程疫苗接种证明,健康宝及行程码必须为绿色安全码,否则不允许进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温馨提示:建议参加谈判的被授权代表前一天完成核酸检测,避免弹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广发银行北京京广支行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
名称: 北京市垂xx医院
地址: xxxxxxxxxxx 0 x联系方式:010-677527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 0 x联系方式:010-85343388
项目联系人:xxx、x x电 话:010-8534338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本资料表中(含技术附件)加“★”号的条目为强制性要求。“★”号条目内容若有缺失或者无效,将导致响应视为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该“★”若加在标题处,则该标题下所有涵盖内容均为强制性要求,若加在正文段落处,则该段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多导睡眠监测仪 | 工业 |
谈判文件带有“★”符号的或者标明必须满足的条款均为重要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对这些主要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的任何偏离将视为无效响应。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2.2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3.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9.2 | 报价 | 报价的特殊规定: 。 ■无 □有,具体情形: |
10.1 | 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2,800.00 元。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开户名(全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北京京广支行 银行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 特别提示: 1、如供应商采用汇款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须使用供应商单位账户一次性汇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并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及送达。 2、采用支票形式的,供应商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投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标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 4-5 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供 应商的第 12.3 条相关规定处理。。 | ||
10.7.5 |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 | |
11.1 | 响应有效期 |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
19.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采购人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 |
22.5 | 分包 |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
23.1.1 | 询问 | |
23.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 0 x 000 x |
24.1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及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的规定进行计算; 缴纳时间: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 缴纳形式:应当以支票、汇票、现金、电汇等形式支付 |
其他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1 份;副本:2 份;电子文档:1 份,电子文档应包含①加盖公章的正本扫描件,PDF 格式;电子版投标文件命名为公司名称,如 xxx 公司。电子文档须保存在 U 盘并且单独密封。②如供应商为中小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电子版 1 份(彩色加盖公章 PDF扫描件,与投标文件电子版保存在同一 U 盘中)③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提供开票信息(格式见附件)。 |
供应商须知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3.1 进口产品
3.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
3.1.2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3.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2.1 中小企业定义:
3.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3.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
(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3.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3.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3.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3.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3.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3.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3.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3.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3.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如涉及)。
3.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3.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
〔2021〕19 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3.5 正版软件
3.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 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3.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3.6 信息安全产品
3.6.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
(2009 年第 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
3.7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3.7.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4 响应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竞争性谈判响应有关的费用,无论响应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5 谈判文件构成
5.1 谈判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否则响应无效。
6.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6.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6.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7 响应范围、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响应语言
7.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7.2 除谈判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响应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 响应文件构成
8.1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8.2 对于谈判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
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谈判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8.3 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8.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xx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8.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9 报价
9.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9.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9.2.1 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9.2.2 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
9.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9.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0 保证金
10.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
10.2 交纳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0.3 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
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0.4 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0.5 联合体响应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谈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10.6.2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0.6.3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
10.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保证金:
10.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0.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0.7.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0.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0.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响应有效期
11.1 响应文件应在本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谈判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2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2.1 供应商应当准备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和电子版 1 份(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12.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者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需签字的地方签字并逐页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2.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2.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3 响应文件的提交
13.2 为方便核查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应当将“谈判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 “谈判保证金”字样,单独递交(如涉及)。
13.3 在第 13.1 款、第 13.2 款规定的及其他有关包装袋/箱上均应当:
13.3.1 所有包装袋/箱应清楚标明递交至谈判公告中指明的递交地址。
13.3.2 注明谈判公告中指明的服务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和“在(递交截止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4.3.3 在包装袋/箱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响应文件。 14 提交响应截止时间
14.1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响应文件递交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递交地点应当是谈判公告中规定的地址。
14.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当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4.3 拒收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逾期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
15.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xx、密封后,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5.2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5.3 从递交文件截止期至供应商在响应书格式中确定的响应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销其响应,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还。
15 响应文件的开启
15.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谈判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5.2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5.3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根据《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市属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采购流程指南的通知》,如因客观情况不足 3 家的,由医院集体决定后继续采购活动。本项目具体规则为当供应商数量≤2 家时,则按照谈判文件对供应商的要求进行评审并根据综合得分排名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对本项目进行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为一家时,可继续进行采购活动,按照谈判文件对供应商的要求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与评审,并形成书面
记录。不足 3 家的理由及后续采购活动应形成书面记录。
15.4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6 谈判小组
16.1 谈判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谈判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6.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7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17.1 见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18 确定成交供应商
19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19.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 终止
20.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0.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0.1.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但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情形除外。
21 签订合同
21.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1.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1.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1.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1.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2 询问与质疑
22.1 询问
22.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2.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2.2 质疑
22.2.1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2.2.3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22.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2.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代理费
23.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谈判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 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 提供原件的清晰复印件 |
1-2 | 供应商资格声 明书 | 提供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 书》。 | 格式见《响应文 件格式》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3 | 供应商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 录。 |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2 | 落实政府采购 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2-1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 1、供应商单独参与谈判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 1 或注 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如谈判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 1 或注 2 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注 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 3:非中小企业提供《非中小企业声明函》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2-2 |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 |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 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2-3 |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 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提供证明的清晰复印件 |
3 | 本项目的特定 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3-1 | 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响应,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 1-1、1-2 的证明文件。 3、本表序号 3-2 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供应商不得为 联合体。 | 提供《联合协议》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3-2 | 其他特定资格 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提供证明的清 晰复印件 |
4 | 保证金 | 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保证金。 |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2 | 响应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
3 | 响应报价 | 响应报价未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
4 | 报价唯一性 | 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投标有效期 |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谈判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 |
6 | 签署、盖章 | 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7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 |
8 | ★号条款响应 | 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 |
9 | 分包承担主体资质(如有) | 分包承担主体具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清晰复印件(如有); |
10 | 分包意向协议 (如有) | 按谈判文件规定签订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如有) |
11 | 报价的修正(如有) |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
12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 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13 | 进口产品 (如有) | 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供应商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的; |
14 | 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 | 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电子件: 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 |
15 | 公平竞争 | 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 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
16 | 串通投标 | 判定标准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存在下列行为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 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17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18 | 其他无效情形 |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2 谈判、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2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谈判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谈判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谈判进度另行通知。
2.7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谈判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谈判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 3.2.2-3.2.5 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
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3.3.10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3.3.11 其 他 为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实 施 的 优 先 采 购 ( 如 涉 及 ):
。
4 谈判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谈判文件★号条款或谈判文件技术指标超出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 。
5 评定成交的标准与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5.1 谈判小组将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如有按本章节进行算术修正或政策调整的,以修正或调整后的最后报价计算)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5.2 谈判小组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6 报告违法行为
6.1 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一)采购标的的数量 、名称:多导睡眠监测仪仪 1 台
(二)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1.交货期:签订合同后 30 天内完成送货、安装及调试。
2.交货地点: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地点。
二、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效率要求
1.投标人应有能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和提供技术保障。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应设有专业的售后服务维修机构,有充足的零件储备和能力相当的技术服务人员,并保证投标产品停产后 8 年的备件供应。投标时须提供有关其投标产品专业的售后服务机构的信息,包括售后服务机构名称、服务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零备件的储备等,说明投标人与该售后服务机构的关系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合作协议等。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售后维修及服务包括所有投标产品及配件,并含第三方产品,同时投标人应定期对所有投标产品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2.投标人发运货物时,每台设备要提供一整套中文的技术资料,包括安装、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保养手册、电路图、零配件清单等,这些资料费应包括在投标报价内。如果采购人确认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投标人需保证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 7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采购人。
3.投标人应在保证在接到采购人通知的 7 天内,自付费用在采购人指定所在地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直到该产品的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投标人技术人员的费用,如:差旅费、住宿费等应计入投标报价。投标人安装人员应自备必要的专用工具、量具及调试用的材料等。
4.投标人应负责投标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维修和配件供应,投标人售后服务维修机构应备有所购货物及时维修所需的关键零部件。
5.投标人应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提供投标货物专用的软件和相应数据库资料的免费升级服务。(如果有)
6. 在合同执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投标人应保证在收到要求提供维修服务的通知后 2 小时内给予反馈,24 小时内派合格的技术人员赴现场提供免费服务,解决问题。如
不能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予以修复,投标人应保证免费提供同类备用设备,供采购人使用。
(二)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期限要求
1.质量保证期: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为不少于 5 年。
(下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三、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1. 投标人应保证在发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投标人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2. 货物运抵采购项目(标的)交付的地点后,采购人将在 7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对货物的数量、外观、质量、安全、功能及性能等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依据为采购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验收小组将根据验收情况制作验收备忘录并签署验收意见。
3.投标人应负责使所供计量仪器通过计量部门的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运费)。若需要,应在检测期间提供备用仪器,以便不影响采购人的使用。
四、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
多导睡眠监测仪
一、技术参数
1 | 放大器 |
1.1 | 通道数:29 通道,至少包括脑心电(EEG、EOG、ECG,共 5 导)、体位、呼吸机输出的 CPAP 压力(11 导)、口鼻气流(热敏式和压力式可同时监测)、血氧饱和度、脉率、脉搏波、胸腹呼吸运动 (2 导)、鼾声(压力式、麦克式)、体位、PTT 等 |
1.2 | 共模抑制比≥80dB |
1.3 | 输入阻抗≥10MΩ |
1.4 | 采样频率≥1000Hz |
2 | 记录盒 |
2.1 | 重量≥150g,可固定于呼吸带上使用 |
2.2 | 电源:电池,可连续工作≥10 小时 |
2.3 | 监测通道:≥29 通道,至少包括心电 5 导,呼吸机输出的 CPAP压力,热敏式口鼻气流、血氧饱和度、脉率、脉搏波、PTT、收缩压、舒张压、麦克风式鼾声和压力式鼾声等。(核实这是记录 盒的功能吗) |
2.4 | 可进行穿戴式便携监测。 |
2.5 | 数据传输方式:有线、蓝牙、SD 卡。 |
3 | 数据分析软件功能 |
3.1 | 全中文操作界面,图形化数据采集协议,可生成全中文分析报告 |
3.2 | APP 程序可通过蓝牙与 iPad 相连接实现信号的实时无线传输 |
3.3 | 具备实时数字阻抗监测功能,可提示通道状态 |
3.4 | 用户可自定义选择需要显示的波形信号,并可快速查看所有通道的实时波形 |
3.5 | 睡眠软件符合最新的 AASM 标准,可实现睡眠呼吸监测、常规多导睡眠监测、睡眠科研等多层次应用 |
3.6 | 同时具备 AHI 和 RDI(包括 AHI、RERA 和气流受限等不确定呼吸事件)指标 |
3.7 | 高频信号(包括 EEG,ECG,EMG,EOG)与低频信号(包括血氧、 鼻气流、体位等)可自定义信号采样率并同屏显示 |
3.8 | 可对不同信号自定义设置高通滤波、低通滤波、工作频率 |
3.9 | 可通过设置信号开始帧与结束帧自定义自动分析的范围 |
3.10 | 软件可以色标标记睡眠各期纺锤波 Spindles、K 复合波、Delta 波,REM 期的反相眼球运动等,医生可自由定义分析标准 |
3.11 | 具备睡眠分期、微觉醒事件、周期性腿动、PTT、呼吸事件、心律失常、ST 段、心率变异性、氧减事件、心血管事件、睡眠微 结构、体位、鼾声事件等事件分析功能 |
3.12 | 自定义腿动事件分析可设置灵敏度、单次腿动最短持续时间、单次、腿动最长持续时间、PLMS 最短时间间隔、PLMS 最长时间 间隔和 PLMS 所含最少腿动次数 |
3.13 | ECG 心电分析功能: |
3.13.1 | 可完成心电数据统计及分析,包含 QRS 复合波的分类、心率失常的检测和分类、呼吸暂停和低通气发生时的心率失常事件统计、ST 段和正常 R-R 间期趋势图、心率变异性分析等 |
3.13.2 | 可自定义设置心动过速阈值、心动过缓阈值、宽复合波心电过速阈值、窄复合波心电过速阈值 |
3.14 | 可自定义标记事件标签及颜色 |
3.15 | 压力滴定 |
3.15.1 | 内置无线呼吸机压力滴定界面,具备全模式滴定功能,在滴定过程中完成单、双水平模式随意切换 |
3.15.2 | 可同时控制呼吸机参数 CPAP、IPAP、EPAP、I SENSE、E SENSE、 Rise Time、RR、E\I、Ti min/Ti max、VT、leak,通过潮气量、吸气时间等设置,完成对睡眠呼吸暂停及其他复杂重叠病人的 压力滴定治疗。 |
3.16 | 可进行多发小睡实验(MSLT) |
3.17 | 采集时具备血氧过低、脉率异常等可声光报警功能 |
3.18 | 可自由定义患者报告样式,包括语言、样式、不同事件分析、趋势图组合等 |
3.19 | 可生成 EDF 格式报告 |
4 | 工作站 |
3.1 | CPU:i5 或以上性能 |
3.2 | 内存≥4G;硬盘≥1T |
3.3 | 彩色液晶显示器≥21 英寸 |
3.4 | 打印机:黑白激光打印机 |
二、主要配置:
1、放大器及配套传感器:1 套
2、记录盒和配套传感器:1 套
3、工作站:1 套
4、数据分析软件:1 套三、售后服务
1、睡眠监测主机及重要部件质保期为该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 5 年。
2、技术培训: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免费在设备安装现场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的现场培训,使买方的技术人员能熟练独立工作,软件终生免费升级;
3、设备使用期间,提供正规零部件。
4、对睡眠监测主机及重要组件实行终身维修,质保期内主机及重要组件在正常 使用情况下如有损坏,对损坏部件进行免费更换或维修。
5、质保期满后,对设备提供良好的定期保养维护和修理,零部件损坏,均按照最优惠的价格来收取材料费;
6、提供原厂备件≥8 年。
7、在接到故障通知后2 小时内应答,设备出现故障10小时内做出必要响应,12个小时不能解决问题,提供替代机。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采购合同书
买方: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方, 职务:院长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南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电话:67752781 授权代表:夏文斌
卖方:***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地址:
注册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
授权代表: 职务: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名: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卖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并在本合同期间内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并具有本合同项下所售产品合法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卖方所售产品的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全部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同时卖方承诺具备全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关于销售、安装调试、售后维护等履行本合同的国家、政府、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法许可及批准资质证件。
2、本合同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向卖方购买设备及其软件、配件设施,以便于增强买方的硬件设备条件,卖方保证该设备达到国家和地方等规定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准及约定的要求,同时获得卖方售后及时、有效的维修保养、人员技术培训等各种服务,使该医疗器械能够正常稳定安全使用,达到本合同的目的。
3、卖方保证其委派到买方的安装调试人员具备相应的合法有效资质和能力,其提供的产品和配件、材料、配料是具有合法的生产(进口)许可,是由经批准的合法生产
(进口)及经营机构生产(进口)经营的合格原装正品,权利和质量无瑕疵,且符合消防、环保、强制认证以及其他要求的相关规定。
4、卖方向买方提供上述其承诺或保证事项的完整的资质许可及批准文件、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卖方主体公章,卖方保证其提供的各种证件和资料全部真实有效,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能力及丰富经验,无违法及不良诚信记录,能够实现买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约定和买方的要求。
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自愿友好协商,买方和卖方就本合同下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产品”或“设备”、“货物”)买卖、免费安装调试、售后维保、技术培训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价款
序号 | 货物名称 | 商标品牌 | 型号和规 格 | 配套产品 | 单价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 | 原产地 | 价格(人民币/元) |
1 | |||||||||
总价(人民币): 元整 |
注:设备的配置清单见附件一。附件一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附件一之记载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各种技术指标和设备特点的介绍,详细技术参数、功能参数、详细配置清单等材料。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条件
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元整,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款、配套产品及配件费、包装费、运输保险费、运输费、仓储费、装卸费、安装及相关材料费、调试费、软件费、检验费、卖方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所需费用、售后维护保养、维修、更换配件(保修期内)费、人工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全部费用,买方此外不再向卖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买方按照以下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1、付款方式: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后,采购人支付中标人合同总价 70%的预付款;货到指定现场并
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中标人合同总价 30%余款。
2、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70%的货款,即**元人民币;
3、在设备到货并运至本合同约定地点、同时进行安装调试达到能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双方签
署《安装调试验收单》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30%余款,即**元人民币。
4、卖方将产品运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双方授权指定人员在
《产品交付验收单》上签字买方接收前,产品的风险及所有权均转移至卖方;买方支付第一期合同款后,在卖方将产品运送至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同时双方授权指定人员在《产品交付验收单》上签字买方接收后,产品的风险及所有权均转移至买方。
5、抗辩、款项抵销: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各种权利存在瑕疵及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要求,或卖方存在违约,或设备、配套设施及软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及买方要求,或卖方未及时开具相应的国家正式税务发票,或卖方的陈述、承诺、保证不真实或有隐瞒,或卖方因履行本合同侵犯了买方权利,或卖方侵犯了他人人身及财产、知识产权等权利及与他人有纠纷致买方受到牵连等,买方有权暂缓支付合同款,待卖方纠正违约行为、纠纷处理完毕并按约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后,再根据卖方实际履行情况支付相应合同款。同时,如卖方应支付买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款项,则买方有权直接从
应付卖方的合同款中直接扣除予以抵销,此时卖方仍应按照抵扣前的数额向买方交付正式税务发票,而且在卖方未向买方支付完其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款项前,不得要求买方支付本合同的款项。
第三条 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1、设备、配套设施、配件、软件及其包装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按双方约定标准、国家各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相关的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产品正常使用性能要求标准执行,标准不一致时适用高标准;凡属于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供货单位必须提供计量局出具的检测报告书。产品属于强制认证产品,卖方还应取得并向买方提供强制认证证书。同时,卖方保证其提供到买方的产品及其配套设备、软件均能够相匹配,经安装调试后均能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和使用,不会存在损伤患者或其他安全事故等情况。
2、卖方必须提供完好、全新、未曾使用过、依法取得国家注册证、经国家权威部门检测合格的原厂正品原包装设备及配套设施、配件、软件,不存在组装、拼装及假冒伪劣的情况,并且卖方应保证其为买方提供的设备及其零部件、软件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权利、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可能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及权利。如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鉴证费、取证费、赔偿款、补偿款、罚款、罚金等)支出均由卖方承担,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同时买方有独立应诉权,并有权单方因此解除本合同。
3、在中国境内,设备必须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卖方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需要与本合同约定的相一致。
4、卖方还需提供第三方提供的原产地证明、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原厂产品检验合格证、商检证明、强制检验合格证书、强制认证证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相关认证证书和授权等证明本合同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全部材料。
5、 产品注册证号:**,卖方应提供有效的产品注册证、进口报检合格证、进口许可证、卖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作为本合同附件。
6、 产品质量保证期(如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最高期限,则应以该最高期限为准)为**年,自安装调试验收后次日开始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该设备质量
问题和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卖方最终承担,同时还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3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顺利履行合同买方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的相关损失。
7、如本合同项下需应用相关材料、耗材等,则卖方应当以一般市场价格提供,买方也可以在一般市场上购买而并非必须到卖方处购买,从市场上购买的相关材料和耗材能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设备。卖方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耗材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准,符合企业及通常标准和买方要求,保证本合同项下设备的正常安全稳定运行和使用。
第四条 包装、运输
1、卖方负责包装设备,并承担包装费用。任何由于包装原因导致的损失由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也由卖方承担,并且买方有权拒收包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
2、卖方负责运输设备,并承担相关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3、设备送达约定地点后,必须由双方授权指定的人员共同进行开箱验收,验收设备的品牌、数量、外观、规格、配套设备及软件等并经初步调试运行的,双方签署《产品交付验收单》和《安装调试验收单》,但该产品交付验收单和安装调试验收单并不代表设备内在质量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如在产品使用后发现质量存在问题或有隐蔽瑕疵,卖方仍需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交付条件
1、交货时间:卖方在签订合同生效后**日内向买方一次性交付本合同项下的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件、软件等所有产品。如果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最后交付期限为该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交货地点:设备交付地点在买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南街 2 号即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买方指定位置。
3、卖方应在设备交付的同时交付能保证设备正常操作和使用的操作手册等必要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购置设备发票等原始单据;
2)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装机软件及其说明书;
3)中、英文操作手册、完整的维修手册(纸质版本及/或电子版本。包括电路原理图、工厂设置的各项密码等);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进口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完整合法的进口报关手续资料;
5)计量局出具的检测报告书,设备原产地证明、原厂产品检验合格证、商检证明、强制认证证书、强制检验合格报告、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相关认证证书等;
6)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详细列出供货设备的配置清单、易损易耗部件、消耗品或消耗材料,并真实报出每一配置、易损易耗部件、消耗品或消耗材料的规格、型号、设备编号和价格,否则买方有权拒绝验收。若交货时卖方不能提交相关文件或提交的文件与附件一描述不相符,买方有权拒收设备,所产生的风险与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交付
1、在设备交付前 3 个工作日内,卖方授权指派人员应通知买方授权指定人员做好接收准备。
2、设备交付时,买方授权指定人员和卖方授权指派人员均应在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3、设备由卖方运输至交付地点,设备交付后,买方授权指定人员和卖方授权指派人员对产品外观验收后,双方共同签署《产品交付验收单》,一式三份,买方两份,卖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检验
买方与卖方应在设备交付后 3 个工作日内共同对设备进行拆包检验,以检验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外观、新旧程度、技术文件等产品表面情况(以上统称“设备状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根据检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经检验,设备状况及表面情况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授权指定人员和卖方授权指派人员应共同签署《产品检验清单》,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经检验,设备状况及表面情况不符合合同约定及买方要求的,卖方应予以更换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新更换的设备提供到买方交货地点验收,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存在延期则按照延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设备瑕疵情况和补救措施应由买方授权指定人
员和卖方授权指派人员在共同签署的检验清单中注明。
第八条 安装条件
1、为保证设备在交付后可以正常安装、调试和使用,买方应保证安装场地及供电等安装条件符合卖方安装要求(见附件二),卖方应在交付时一次性告知买方安装使用该设备的客观条件,若因卖方告知有误或有遗漏导致安装场地不合格,则相关责任全部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还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安装延误的违约责任。
2、如果买方未按照卖方必要的合理的要求提供安装条件,则卖方有权拒绝安装。若因此导致安装调试推迟的,则买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3、买方安装条件不符合约定但仍坚持进行安装调试的,买方应向卖方出具书面文件,由此导致的责任均由买方承担。
第九条 安装调试
1、卖方在检验合格且安装条件准备完毕、接到买方安装通知后的 5 日内对设备进行
安装调试至正常安全稳定运行及使用,安装调试应最迟在 5 日内完成,同时卖方所派工程师与买方有关人员必须共同在场才能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2、设备的安装调试由设备生产厂家技术工程师免费负责,买方负责配合、协调工作,卖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
3.安装调试完成后,设备生产厂家技术工程师负责对买方的直接使用者进行免费的现场培训,并达到买方人员能够掌握正常操作,买卖双方共同对设备安装调试及卖方培训效果进行验收,并由设备生产厂家技术工程师、卖方授权指派人员和买方授权指定人员共同签署《安装调试验收单》,一式三份,设备生产厂家及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买方不予支付设备款。
第十条 保修期
1、设备整机的原厂免费保修期为设备安装调试合格且设备生产厂家技术工程师、买方授权指定人员及卖方授权指派人员共同签署《安装调试验收》后**个月,并提供设备整机原厂保修(包含附件),同时保证备件 10 年供应。免费保修期内设备发生故障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及买方要求,卖方及原厂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立即故障响应,并在**小时
内(节假日 24 小时)赶到设备所在现场进行维修,卖方及原厂应在到达现场后的**小
时之内维修成功,如 24 小时内未能修复正常,则返厂维修,我公司提供备品使用,直到故障产品修复返回正常使用。否则买方可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修复,因此支出的委托维修等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予以抵销,超过质保金部分则卖方应另行向买方支付。
2、卖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设备年开机率达到 95%以上(以连续 365 天计算),故障率低于 5%(即不超过 18 天/年)。故障时间超过上述规定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设备每超出规定时间一天则违约金数额为 3000 元,按照实际超出时间天数计算,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相关损失,相关损失按如下标准计算:以超出天数按日常平均检查患者数量和收费价格进行计算赔偿;或以每超出规定时间一天,按照上年度日均使用相类似的设备检查患者数量和收费价格为标准进行计算赔偿。
3、保修期内,卖方因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更换配件等费用,包括卖方及原厂工作人员因此产生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自己承担。
4、保修期内,卖方负责每年对设备(主机及附件)进行质控和保养,(具体详见附件四售后服务承诺书)并将相关记录提交至买方设备管理部进行备案。
5、免费保修期满后,卖方及原厂的义务:
1)保修期后的设备维修只计零配件成本费,免收工时费、维修费、保养费等费用;
2)设备的使用期限为**年,卖方及原厂在设备的使用期限内,继续为买方提供设备、系统的维修和零配件的供应,设备出现故障或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和买方要求后,卖方及原厂应 4 小时内(节假日 24 小时)赴买方现场维修,故障排除、买方验收合格后支付零配件费用,在买方支付费用前由卖方开具国家正式税务发票,但是卖方开具发票和买方接收发票、入账抵扣税务以及支付等事项并不能证明买方认可该付款项目及其数额和产品服务质量,相关事项仍应根据履行事实据实认定;
3)在免费保修期满后,买方有权委托卖方及原厂提供维修等服务,也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维修等服务,但是如果买方委托卖方及原厂提供维修等服务,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前提下,则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4)卖方及原厂提供免费终身维修。如卖方不再提供维修服务而需更换维修单位,卖方及原厂应获得买方书面同意,并向买方提供新维修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维修方式、维修价格及主要不保修易损件的品种价格;如有特殊耗材,应提供耗材品种及价格,
并注明对买方的优惠政策。
6、如果软件升级卖方及原厂应告知买方并免费提供设备的软件升级,升级后的软件性能和条件不能低于原有的软件。
第十一条 技术培训
卖方应协同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共同负责对买方的相关人员进行为期叁日的免费技术培训。保修期内为买方免费提供设备使用培训。
第十二条 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货的,自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 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之日止;逾期 30 天仍不能交付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3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则卖方还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合同顺利履行买方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等全部损失。 2、设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调试合格的或卖方及原厂未进行安装的,则每逾期一
天,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 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安装调试符合本合同约定之日止;逾期 30 天仍不能安装调试合格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3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则卖方还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合同顺利履行买方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等全部损失。
3、如果卖方向买方交付的设备数量、质量、规格、配置、技术要求等各项指标及要求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如买方同意使用的,则按质论价,如买方不能使用,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卖方负责更换,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卖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卖方不能更换或者更换 1 次的设备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30%的违约金,买方有权不再购买本合同产品,并有权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第三方购买本合同项下设备相同或类似的设备,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设备款并对购买此类设备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价款费用负责。因上述原因造成交货延误的,自本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卖方还仍按每拖延一天以合同总价款的 0.5 %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4、设备使用后,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任何事故损失或第三方损害的,均由卖方承担
相应责任,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须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因此而负担的一切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判决或协商达成的赔偿款等相关费用)或支付买方合同总价款 30%的违约金。
5、卖方未能按约定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4 小时内(节假日 24 小时)到买方现场进行
维修,则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损失,并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拖延 3 小时 500 元为标准,按实际拖延时间计算。如果经催告后,72 小时内卖方仍未到现场进行维修,则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但因此发生的维修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0000 元,上述费用可从其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予以抵销,而且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
6、卖方每次维修后必须使设备达到正常安全稳定使用且符合本合同约定和买方要求,如果经维修后仍达不到正常安全稳定使用标准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如果经累计 3 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稳定安全运行使用或故障仍然存在及出现,则买方有权不再支付余下设备款(质保金),且那么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免费更换新产品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上述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买方请第三方维修或更换产品发生的各种相关费用,买方均可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予以抵销。同时如果产品经第三方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则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更换产品时,卖方应将新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在 10 日内送至本合同交货地点由买方重新验收,更换后的产品保修期、质保期仍重新计算。如果卖方拒绝更换产品或者更换的产品仍无法正常使用,则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卖方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设备款,同时有权要求卖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30%的违约金。
7、卖方委派的授权代表、授权指派人员或售后服务电话不可变更、不可撤销,若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卖方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将变更后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买方,若因此发生买方无法联络卖方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设备等,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并支付买方违约金,每拖延一天则违约金为 1000 元,按照实际拖延天数计算。
8、卖方派到买方的人员在买方场所或运输途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或意外事故以及卖方工作人员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情况时,相关的责任及费用最终全部由卖方承担,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9、如果卖方及技术人员不具备销售、安装调试及售后维护本合同项下设备的资质或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丧失上述资质,则买方有权单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30%的违约金。
10、卖方应提供产品制造商对其的授权委托书,卖方与买方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对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制造商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况及以上卖方出现违约责任,则应由卖方和厂家连带对买方承担责任,向买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
11、本合同对违约及其责任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除此以外如果卖方还有其他违约行为或虚假陈述,经买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人民币 10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还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可选择或决定解除效力的范围、是否溯及既往及时间。
12、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履行,否则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同时还有权要求卖方支付买方合同总价款 30% 的违约金,而且卖方仍需对本合同设备的质量问题以及全部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与受托人或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13、卖方及原厂派驻到买方的工作人员与卖方及原厂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与买方没有任何关系,卖方及原厂派驻到买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等费用全部由卖方及原厂承担并支付,买方不支付任何费用;若卖方及原厂派驻到买方的工作人员与卖方及原厂发生劳动或劳务以及其他纠纷,应由其内部解决,与买方无关,同时不得延误对买方设备的维护工作,否则应按相应的违约条款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卖方应将买方所有的本合同项下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及设置参数全部提供给买方,不得设置任何技术壁垒或障碍,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30%的违约金。
15、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不足以弥补对方的各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守约方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以及取证发生的费用),则违约方还应再赔偿对方的损失。
16、如果卖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存在违法、违约、违规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等行为,被媒体以及其他传播途径曝光或被社会关注,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买方的声誉、名誉和社会评价下降可能时,那么买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支付买方本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并通过相同或类似媒体及传播途径在相同或与影响相当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澄清事实并恢复买方的声誉、名誉和社会评价,有关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同时因
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的损失和第三人的损失及卖方自己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和负责,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约定延期付款的,卖方应予以两次书面提醒,每次提醒时间间隔不少于一周,若买方仍未支付的,则自第二次提醒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每延期一日,买方按照拖欠金额的 0.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甲方购置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或第三方来源但没有实际拨付到甲方账户的除外。
2、买方违反约定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1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已收取的款项不再退还。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若超过 30 日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洪水、火灾、台风、战争、法律变更、紧急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及有关政策等。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 2 日内以传真、电报等形式通知另
一方,并于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向另一方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对方审阅确认。由于有关部门的原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待有关部门出示后另行补交。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买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附件共四个,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主体公章后生效。
买方(盖章):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卖方(盖章):
买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产品配置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型号 | 备注 |
1 | 逐项填写 | |||
2 | ||||
3 | ||||
4 | ||||
5 |
买方(盖章):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卖方(盖章):
买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卖方对本合同项下设备的安装要求,包括卖方提供专用工具清单无
附件三: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廉洁协议书
合同单位(甲方):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合同单位(乙方):
为加强医院经营管理服务中廉洁建设,规范甲、乙双方的各项行为,防止发生各种商业贿赂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甲、乙方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行为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国家及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各行业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采购项目合同文件,自觉严格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向对方提供或接受对方各种形式的贿赂,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违约行为的,有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在合同履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及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其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贵重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将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介绍到乙方单位并参与同甲方项目购置合同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的领导及其所有的工作人员应与甲方及业务联系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规定,保证所供产品和服务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确保产品服务质量合格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或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贵重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其他形式的贿赂。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根据情况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且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则乙方应再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第五条: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所签订合同的附件,与甲乙双方所签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双方所签订合同及权利义务全部履行终止时止。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由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或部门各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乙方单位: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谈判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谈判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供应商名称: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响应中,我单位承诺: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
供应商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单位负责人姓名 | |
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 |
供应商的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备注: |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 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 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3、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供应商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4、如无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适用:
供应商名称 | |
单位负责人姓名 | |
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 |
供应商的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备注: |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 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 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3、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供应商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4、如无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三、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适用:
供应商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控股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 |
非控股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备注: |
注: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 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 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3、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供应商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4、如无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非必须提供;当小微企业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
(4)其它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后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谈判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谈判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谈判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谈判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非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及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2-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实质性格式)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包(填写包号)的响应。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勾选)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该采购包预算金额的 比例(%)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 |||||
… | ||||||
合计: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仅在供应商“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填写,非因“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进行的分包请按照《拟分包情况说明(类型二)》要求填写。
(2)如本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电子件,否则响应无效。
(3)供应商与上述拟分包承担主体签署的《分包意向协议》后附。
附:分包意向协议(实质性格式)
甲方(供应商):
乙方(拟分包单位):
甲方承诺,一旦在 (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为: )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
1.分包内容: 。
2.分包金额: ,该金额占该采购包预算总金额的比例为 %。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的电子件,否则响应无效。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3.1 若投标人为代理商,且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则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3.2 若投标人为制造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经营许可证;
3.3.3 投标人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所投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人所投产品如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书面声明;
联合协议
、 及 就“ (项目名称)”
包采购项目的响应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 牵头, 、 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采购项目的响应工作。
二、 为本次响应的牵头人,联合体以牵头人的名义参加响应,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 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谈判文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 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
五、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六、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七、 负责 (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八、 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 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
合体成员分别列明):
(1)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2)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九、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 其他约定(如有): 。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不得分别签署协议书。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响应。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自愿参与响应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谈判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 。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谈判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一览表
(格式示例:适用于投报总价的项目)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 | |
大写 | 小写 |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分项报价表
(格式示例一,适用于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 生产厂家 | 产地 | 规格、型 号 | 单价 (元) | 数量 | 合价(元) |
1 | 主设备/系统 及标准附件 | ||||||
1.1 | …… | ||||||
1.2 | …… | ||||||
2 | 备品备件 | ||||||
3 | 专用工具 | ||||||
4 | 安装、调试、 检验 | ||||||
5 | 培训 | ||||||
6 | 售后服务 | ||||||
7 | 其他 | ||||||
8 | 至最终目的地 运保费 | ||||||
总价(元) |
(格式示例二,适用于多种设备报价)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 生产厂家 | 产地 | 品牌、规格、 型号 | 单价 (元) | 数 量 | 合价 (元) |
1 | |||||||
2 | |||||||
3 | |||||||
4 | |||||||
… | |||||||
总价(元) |
(格式示例三,适用于服务类项目)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1 | ||||
2 | ||||
3 | … | |||
总价(元) |
(工程类项目,放置未标价工程量清单)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 □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 | |||||
序号 | 谈判文件条目号 (页码) | 谈判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 说明 |
注:
1. 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2.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谈判文件条目号(页码) | 谈判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 说明 |
注:
1. 对谈判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响应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包(填写包号)的响应。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勾选)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响应报价的比例(%) |
1 | □小微企业 □其他类型 | |||||
2 | □小微企业 □其他类型 | |||||
… | ||||||
合计: |
注:
1.本表仅在供应商非因“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分包时填写;供应商“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请按照《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要求填写。
2.如本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电子件,否则响应无效。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2 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3 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谈判后提交,响应文件无需提供)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 | 其他声明 | |
大写 | 小写 |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4 最后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谈判后提交,响应文件无需提供)
最后分项报价表
(格式示例一,适用于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 生产厂家 | 产地 | 规格、型 号 | 单价 (元) | 数量 | 合价(元) |
1 | 主设备/系统 及标准附件 | ||||||
1.1 | …… | ||||||
1.2 | …… | ||||||
2 | 备品备件 | ||||||
3 | 专用工具 | ||||||
4 | 安装、调试、 检验 | ||||||
5 | 培训 | ||||||
6 | 售后服务 | ||||||
7 | 其他 | ||||||
8 | 至最终目的地 运保费 | ||||||
总价(元) |
(格式示例二,适用于多种设备报价)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 生产厂家 | 产地 | 品牌、规格、 型号 | 单价 (元) | 数 量 | 合价 (元) |
1 | |||||||
2 | |||||||
3 | |||||||
4 | |||||||
… | |||||||
总价(元) |
(格式示例三,适用于服务类项目)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1 | ||||
2 | ||||
3 | … | |||
总价(元) |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16 增值税专票开票信息
中标服务费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将开票信息单独密封提交,注明增值税专票开票信息(见下表)。如不提供视为开具普票。
增值税专票开票信息 | |
单位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单位地址、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供应商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17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致: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中若中标,我们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当交纳的中标服务费用。
收费标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
特此承诺!
承诺方名称:
承诺方公章: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传: 邮编:
日期:
18 供应商无关联关系书面承诺函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单位郑重承诺: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未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否则我方自动放弃参加本项目所涉及的投标权利。
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可查。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