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89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400,916,38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 2020-064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89 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400,916,38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7.46 元,共计募集人民币 7,0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33,912,197.7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66,087,802.21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010025 号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
述开户行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分别签署了《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本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市分行 | 35201560001913990000 | 972,314,576.5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 1811023819200088131 | 1,500,000,000.0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632122614 | 500,000,00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592906785510306 | 500,000,000.0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15785888888838 | 400,000,000.0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 129920100100357675 | 500,000,000.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 支行 | 40303001040999999 | 200,000,000.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 行 | 13551901040015127 | 300,000,000.00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里支行 | 00000000000000 | 400,000,000.00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0000019350819012 | 500,000,000.0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3550000001010836 | 100,000,000.00 |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上述开户行
xx: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乙方半导体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一期)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xx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及乙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xx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xx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xx。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xx出具对账单或未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xx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xx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xx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xx提醒后而甲方、乙方未作纠正的,xx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郑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xx督导期结束
之日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