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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商業總會 104 年 7 月 20 日研擬版本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5 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號公告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號公告修正( 年 月 日生效)
契約審閱權
x契約及簽約注意事項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消費者)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甲方(消費者): (簽章)
乙方(業 者): (簽章)
婚紗攝影(禮服租用及拍照)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
立契約人 消費者: (以下簡稱甲方)業 者: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婚紗攝影(禮服租用及拍照)事宜,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約
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下:
第一條 契約之範圍
甲方與乙方應就本契約附件之約定事項詳為記載,其所載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並確實履行。
本契約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元(含稅),雙方除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增收其他費用。
雙方約定下列事項付款方式及日期如下:
一、□定金: 元(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日期: 年 月 日。
□不收定金。
二、選定拍照禮服及安排拍照日期: 元(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三十);日期: 年 月 日。
三、拍照付款: 元(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日期: 年 月 日。四、看樣、挑片、排版付款: 元;日期: 年 月 日。
五、取件(相片): 元;日期: 年 月 日。
六、付清尾款(取結婚禮服): 元(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應向甲方說明其服務項目及內容,並應出示相關樣品或圖片,供甲方確認。 乙方違反前列各項約定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金額及自給付日
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二條 契約審閱權
x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乙方無法證明已將契約交予甲方審閱期間者,甲方得主
張本契約不生效力,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金額及自給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三條 瑕疵擔保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或通常之品質。
第四條 債務不履行之處理原則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乙方免給付之義務,甲方亦免除給付價金義務。
契約全部不能履行、或雖非全部不能履行,但其履行對甲方無實益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但乙方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契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延續。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遲延給付者,乙方不負延遲責任。
第五條 選定照片之瑕疵修補義務
照片經甲方挑片確定後,因製作有瑕疵者,甲方得定不得逾三十日之期限,請求乙方重新製作或修補。
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重新製作或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甲方得請求已付金額一倍之損害賠償。
第六條 消費者之解約權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甲方如能證明所受損害超過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消費者之協力義務及業者解約權
甲方於約定之化妝、試穿、攝影、外景拍攝等期日內,應配合乙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甲方不於第一項期日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應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於第二項期限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八條 外景之危險負擔
出外景時之天候,與雙方所約定(□晴天 □陰天 □雨天 □藍天白雲天
□其他: ,可複選)不符致無法完成拍攝工作時,應由雙方約定:□另擇期拍攝;□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其他 。
前項約定另擇期拍攝者,如約定日期已完成造型、化妝者,雙方約定另擇期拍攝:□不需收取任何費用;□需收取造型、化妝等費用 元。
第九條 選片、照片之受領、受領遲延
甲方應於約定之選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選擇樣片(包含毛片、數位攝影之電子檔
案),於約定之取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取回照片。甲方不於約定之期日選擇樣片、校稿、定稿或取回照片者,乙方應以書面定一個月之期限,催告甲方選擇樣片或取回照片。
甲方不於第一項催告期限內,選擇樣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自該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負其責任;經乙方保管六個月後得請求保管之必要費用,並銷毀毛片或照片,終止本契約。
第十條 消費者終止契約之責任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契約終止前,乙方已依第一條所約定付款方式並提供服務者外,得請求契約餘額 %(不得高於契約總金額之百分之十)損害賠償,但乙方如能證明所受損害超過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著作權歸屬、交付及銷毀義務
經甲方選定之樣片(包含底片、毛片、數位攝影之電子檔案),其著作人之歸屬:
□甲方;□乙方。由xxxx著作財產權者,甲方得利用該著作。
乙方應將甲方選定之樣片及照片同時交付予甲方;未經甲方選定之其他樣片,乙方不得使用於其他用途。
有下列情形者,乙方應銷毀毛片或照片:
□未經甲方選定之毛片、樣片。
□契約履行完畢者。
□有第九條第二項之情形者。
第十二條 著作權
依前條約定由甲方取得著作人者,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為其他之使用或利用。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屬故意所致者應支付甲方契約總金額五倍之賠償金額,屬重大過失者應支付甲方契約總金額三倍之賠償金額。但甲方如能證明所受損害超過該金額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消費安全之確保
乙方應確保其為履行契約所提供之衣物、工具或場所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十四條 禮服之租用、押金及賠償
租用每件禮服之押金:□含契約總金額內不另收取;□ 元(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
租用之禮服無毀損、滅失情形或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毀損、滅失者,乙方應無息返還收受之押金;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有毀損、滅失情形者,乙方之求償金額以押金為限。但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押金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無條件解約
乙方應依契約附件說明提供甲方於該區不加價挑選禮服,且不得巧立名目另行加價。若有巧立名目另行加價情事,甲方得無條件解除契約,其退費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契約轉讓
甲方得將本契約附件轉讓予第三人,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第三人承受契約而增加費用,乙方得請求其支付;如減少費用,甲方不得請求返還。
第十七條 專業攝影師或造型師變更之無條件解約權
甲方如支付指定費用並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時,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不得任意更換該被指定人員。
第一項指定人員離職或調職致無法提供服務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重新選定。甲方不願重新選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沒收定金或請求賠償任何費用。
乙方可就甲方指定人員增加收取一定金額之指定費用。但因第二項情形甲方不願重新選定時,乙方就增加收取之指定費用應加倍返還。
第十八條 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九條 補充規定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
第二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x契約正本貳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契約書。
附件:婚紗攝影服務項目
一、婚紗照拍攝部分。
二、結婚用品及禮服租用部分。 三、加購訂婚日/結婚日攝影部分。
立契約人:
甲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非必填):住居所:
E-mail :電 話:
乙 方: (簽章)
負責人: (簽章)
統一編號(公司/商號)/身分證字號(非必填):營業所:
E- mail:
網 址:xxxx://xxx.x 話:
傳 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婚紗攝影服務項目
顧客姓名: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服務人員:門市服務人員: _;禮服服務人員: _;攝 影 師:____ ;化 妝 師: _ _。
一、婚紗照拍攝部分:
婚紗照拍攝,日期: 年 月 日。
(一)攝影師:□指定(1.攝影師姓名: );□不指定。
( 2.攝影師姓名: ) ( 3.攝影師姓名: )
(二)攝影組數:底片 組;選定 組;選定部分之樣片(包含底片、毛片、數位攝影之電子檔案),其著作人之歸屬:□甲方;□乙方;未經選擇之其他樣片,原則上予以銷毀,另有約定者,則依其約定。嗣後加選,每組 元。
(三)選片日期: 年 月 日
(四)取片日期(選片時再行約定): 年 月 日
(五)攝影地點:□棚內攝影,攝影地點: 。
□外景攝影,攝影地點: 。
(六)自拍之約定:□同意自拍:
□不另收費。
□另收費用: 元。
□不同意自拍。
(七)車輛提供:□是,車型與年份: 。
□否。
(八)乙方負責投保意外險:□是 ;□否。
(九)相本:□是,樣式: , 數量: 本,規格: 。
□否。
相框:□是,樣式: , 數量: 本,規格: 。
□否。
(十)攝影日化妝:
1.試 妝:□是( 年 月 日);□否。
2.化妝師:□選定(1.化妝師姓名: );□不選定。
(2.化妝師姓名: )
(3.化妝師姓名: )
3.其他服務項目:□新娘整體造型: 組;□指甲修剪;□臉部保養;
□安瓶/定裝液,每瓶 元;□其他 。其 他 項 目 :□側拍:□是;□否。
□謝卡: 款,每款 張;□簽名綢: 款。
□照片光碟_ 片;□美編。婚紗照拍攝費用,小計: 元(含稅)。
二、結婚用品及禮服租用部分:
(一)結婚用品包括:□簽到簿 本;□車綵 _ 個;□禮車門把花 個;
□儀條;□紅包袋;□母舅帖;□親家帖;□春花;□扇子;□其他 。
(二)禮服租用之費用計算:
1.禮服加價:□全區不加價;□加價區每套 元。
2.訂婚/結婚日禮服押金:□不收;□收,押金 元。
3.禮服更換樣式:□不收費;□收費,每件 元。
4.禮服逾期回件:□不收費;□收費,每日每套加計租金 元。
5.禮服清潔費:□不收費;□收費,每件 元。
(三) 結婚用品及禮服租用數量、費用:
項目 | 婚紗照拍攝 | 訂婚日 | 結婚日 | 歸寧日 |
男西服(套) | ||||
男特色服裝(禮服套數) | ||||
女xx(套) | ||||
女晚禮服(套) | ||||
女特色服裝(套) | ||||
伴娘服(套) | ||||
花童服(套) | ||||
新娘棒花/花束 | ||||
胸花 |
飾品/配件 | ||||
手套 | ||||
頭紗 | ||||
結婚典禮用品禮盒 | ||||
費用小計 |
結婚用品及禮服租用費用,小計: 元(含稅)。
(二) 禮服租用及回件日期:
項目 | 婚紗照拍攝 | 訂婚 | 結婚 | 其他 |
禮服挑款日期 | ||||
禮服取件日期 | ||||
禮服回件日期 |
(三) 禮服租用樣式:
項目 樣式/尺寸 | 婚紗照拍攝 | 訂婚 | 結婚 | 歸寧 |
禮服樣式編號 | ||||
新娘尺碼: 胸圍/腰圍/臀圍 |
甲方簽收:乙方簽收:
以上簽約總金額:共計 元(含稅)。
※雙方約定付款方式及日期如下:
(一)定 金: 元;日期:_ 年_ 月_ 日。
(二)拍照付款: 元;日期:_ 年_ 月 日。
(三)看 樣: 元;日期:_ 年 月_ 日。
(四)取件(相片): 元;日期:_ 年 _月 日。
(五)取結婚禮服付清尾款: 元;日期:_ 年_ 月 日。
※加購部分※
三、加購訂婚日/結婚日攝影部分:
訂婚日/結婚日攝影:□是;□否。費用: 元。
(一) 攝影日期:訂婚日: 年 月 日;結婚日: 年 月 日。
(二) 攝影地點:訂婚日: ;車馬費: 元。結婚日: ;車馬費: 元。
(三) 攝影內容:□全程(儀式加婚宴), 小時。費用: 元。
□儀式, 小時。費用: 元。
□婚宴, 小時。費用: 元。
(四) 付款方式及付款日期:
1.□定金: 元(不得逾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日期: 年 月 日。
□不收定金。
2.選定拍照禮服及安排拍照日期付款: 元(不得逾總金額百分之三十);日期: 年 月 日。
3.拍照付款: 元(不得逾總金額百分之十);日期: 年 月 日。
4.車馬費付款: 元;日期: 年 月 日。
5.看樣、挑片、排版付款: 元;日期: 年 月 日。
6.取件(相片): 元;日期: 年 月 日。
7.付清尾款: 元(不得逾總金額百分之十);日期: 年 月 日。 (五) 成 品:□後製;□美編;光碟片 片。交付日期: 年 月 日。
(六) 攝影師:□選定(1.攝影師姓名: )
(2.攝影師姓名: )
(3.攝影師姓名: )
□不選定。
(七)新娘秘書:□選定(1.新娘秘書姓名: )。
(2.新娘秘書姓名: )
(3.新娘秘書姓名: )
□不選定。
(八)攝影當天造型:
1.新娘:□攝影化妝;□攝影髮型;□禮服提供;□其他 。
2.新郎:□攝影化妝;□攝影髮型;□禮服提供;□其他 。
(九)攝影日化妝:
1.試 妝:□是( 年 月 日);□否。
2.化妝師:□選定(1.化妝師姓名: )
(2.化妝師姓名: )
(3.化妝師姓名: )
□不選定。
3.其他服務項目:□新娘整體造型: 組;□指甲修剪;□臉部保養;
□安瓶/定裝液,每瓶 元。□其他 。其 他 項 目 :□側拍:□是;□否。
□謝卡:_ 款,每款 張。□簽名綢: 款。
□照片光碟_ _ 片;□美編。
(十)相本提供:□是,樣式: ,數量: 本,規格: 。
□否。
(十一) 相框提供:□是,樣式: ,數量: 個,規格: 。
□否。
(十二) 放大照相片服務提供:□是,數量: 本,規格: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