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NE PROTECT TRAVEL INSURANCE BY AIRASIA – 回 程 計 劃
TUNE PROTECT TRAVEL INSURANCE BY AIRASIA – 回 程 計 劃
旅 遊 保 險 條 文 及 條 款
鑒於「被保險人」已給付保費,亞洲保險有限公司 ( “本公司”)將依照本保險所載承保條款、除外責任及批單,同意支付賠償予「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如屬死亡賠償)。
本保險之賠償乃按發出之保險單上所列,並可按本公司發出之任何認可批文而修訂。 保險證、旅遊保險條文及條款和批註(如有者)將構成完整的保險契約(以下稱為“保單”)。
保障利益表
保障範圍 | 最高賠償額 (MOP) |
第1項 - 人身意外同行嬰兒免費保障 | 250,000 25,000 |
第2項 - 旅程阻礙保障 | 亞航機票之實際費用 |
2A - 取消旅程 | 但不超過10,000 |
2B - 旅程中斷 | |
第3項A –亞航航班延誤 | 1,500 |
(每連續6小時延誤:MOP300) | |
第3項B –公共交通工具延誤 | 1,500 |
(每連續6小時延誤:MOP300) | |
第3項C–接駁航班誤點 | 1,500 |
(每連續6小時延誤:MOP750) | |
第3項D - 準時保證 (純因亞洲航空班機延誤超過兩小時) | 400 |
第3項E - 航班重定路線 (每連續6小時延誤:MOP300) | 900 |
第3項F - 飛機騎劫 | |
(每連續6小時延誤:MOP1,000) | 2,000 |
第4項A - 個人行李及物品 | 有收據: 3,000 (每件物品限額為 |
每件物品限額 (每宗索償的自負額為 | 1,000, 每宗索償的自負額為100) |
MOP100) | |
沒有收據: 每件物品限額為200 | |
(沒有自負額) | |
第4項B–個人行李延誤 | |
(每滿6小時延誤:MOP500) | 1,000 |
第5項 - 緊急醫療費用及援助 | 意外醫療費用: 40,000 疾病醫療費用: 10,000 |
5A - 醫療費用 (每宗索償的自負額為MOP100) | |
5B - 緊急醫療運送 及 5C - 運返費用 | 200,000 |
第6項 - 家居財物保障 | 2,000 |
第7項 - 24小時緊急支援服務 | 包括 |
保障範圍
第1項 - 人身意外
x「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期間,因遭遇意外而蒙受損害,於事故發生當日起計180日內在直接及並無其他原因下引致以下之損害事項,本公司將按照保障表及其保額百分率賠償。
保障表
意外死亡及永久傷殘 | 保額百分率 |
1. 死亡 | 100% |
2. 永久完全殘廢 | 100% |
3. 一眼或雙眼永久完全失明 | 100% |
4. 喪失任何一肢或雙肢或任何一肢或雙肢永久完全 喪失功能 | 100% |
惟須按下列規定:
按本部分保障而因任何及所有事故作出之賠償總額上限,不得超過上述所屬保險計畫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
失蹤處理
倘「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所乘搭之「公共交通工具」或「亞航公共交通工具」發生意外而導致失蹤、墮毀或沉沒,「被保險人」因而失蹤及於該次意外事件發生後連續12個月內仍無法尋回,則本公司有理由相信「被保險人」已因該次意外死亡,並作出人身意外保障的賠償。但「被保險人」的遺產管理者必須先填妥及遞交保證書,同意日後如發現「被保險人」並未因該次意外導致死亡,將退回此項賠償予本公司。
同行嬰兒免費保障
此部份提供額外保障予「同行嬰兒」,最高為保障權益表所列的最高賠償額。
適用于第1項 - 人身意外的不保事項
于此第1項保障,本公司不負責一切由疾病或病毒引致的受傷。
第2項 – 取消旅程及旅程中斷保障
2A - 取消旅程
x「被保險人」于列於「保險證」上之保險開始日出發前90日內因下列原因(以下第(3)除外)而需要取消「受保旅程」,本公司以不超過保障利益表內所規定之最高賠償額賠償「被保險人」無法由其他途徑取回其已支付及法律上須負責支付之亞航機票費用:
1.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直系家庭成員」身故或因「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而不能成行;
2. 「被保險人」須出任審判證人、陪審員或遭強迫性隔離;
3. 在出發前十日內,「被保險人」因其「澳門」的主要住所受到水災或火災嚴重損毀而須續留在該主要住所而不能成行者。
若「被保險人」已開始其「受保旅程」,此「2A - 取消旅程」保障便不再生效。
2B - 旅程中斷
x「被保險人」于「受保旅程」期間,於到達國家發生下列事件而必須結束及縮短其「受保旅程」返回「澳門」,本公司以不超過保障利益表內所規定之最高賠償額,賠償「被保險人」其不能退回及未享用之亞航機票費用:
1. 「被保險人」身故或因「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
2. 「被保險人」之「直系家庭成員」身故或因「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
第2項 - 旅程阻礙只有在「被保險人」未知道任何將會引致旅程取消或中斷的事件前購買才會有效。
適用于第2項 - 取消旅程及中斷旅程保障的不保事項
以下情況不受保障:
1. 「被保險人」不法的行為。
2. 因暴亂、民眾運動、恐怖行為;因受放射線,流行病、傳染病、污染、自然災害或因天氣問題(如滑雪旅程中缺乏雪等)而取消旅程。
3. 「已存在之傷病」。
4. 懷孕或婦科疾病或有關後遺症引致之損失。
5. 政府規定或法令、順延或更改預定行程、或預約旅程的服務提供者或亞航的失誤(包括錯誤、遺漏或違約)。
6. 「被保險人」不願成行或因經濟問題取消或中斷旅程。
7. 旅程提供者的非法行為或刑事訴訟,由法庭傳令「被保險人」作證人除外。
8. 任何引致「取消旅程」或「旅程中斷」之事故,於投保或安排「受保旅程」時已存在或為公眾所知悉。
9. 「被保險人」在知悉所保事故發生而導致必須取消或縮短旅程時,沒有立即通知旅行社代理、行程負責人、「公共交通工具」或「亞航公共交通工具」或住宿提供者並提出要求退回全部或部份費用。
第3項A -亞航航班延誤
倘若「被保險人」按行程安排乘坐之「亞航公共交通工具」因自然災難(例:地震)、惡劣天氣、發生罷工或工業行動、「恐怖活動」或飛機被騎劫、機械故障而延誤超過六小時或以上,本公司將按每連續六小時之延誤賠償MOP300,而最高賠償為不超過上述之總金額。
惟須按下列規定:
1. 延誤時間的計算乃由「亞航公共交通工具」之原訂開出時間直至改乘由「亞航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所提供最先可啟程的其他交通工具的開出時間為止。假如「被保險人」有連續的接駁航班,則不可累積計算每段航班之延誤時間,而延誤的主因必須為上述事故。
2. 延誤事故並非因「被保險人」未于指定時間內辦理登機手續或抵達登機閘口而引致。
3. 預定之機位在工業行動開始前已獲確定。
4. 按本部分保險提出索償時須提交「亞航公共交通工具」發出之正式證明檔,列述延誤事故發生之日期、時間及延誤持續時間,作為索償證明。
5. 有關之罷工、工業行動或其他情況引致延誤的事故,於投保當日或安排旅程時已存在或為公眾所知悉,本公司將不負責有關的賠償。
6. 「被保險人」因預早安排之公共交通班次取消而必須改變行程之情況。
第3項B-公共交通工具延誤
倘若「被保險人」按行程安排乘坐之「公共交通工具」因惡劣天氣、機械故障、「公共交通工具」職員引致的罷工或劫持(劫機除外)或工業行動而引致「被保險人」在旅程表上列明的到達時間延誤超過六小時或以上,本公司將會為首滿六小時及之後每滿六小時之延誤作出MOP300的賠償,而每位受保人可獲的最高賠償詳述於保障利益表。
延誤時間的計算乃由預定的「公共交通工具」之原訂到達時間改乘實際到達時間為止。按本部分保險提出索償時須提交「公共交通工具」發出之正式證明文件,列述延誤事故發生之日期、延誤持續時間及原因,以作為索償證明。
適用于第3項B -公共交通工具延誤的不保事項
以下情況不受保障:
1. 「被保險人」未于指定時間內辦理登機手續或抵達登機閘口。
2. 「被保險人」未能提交「公共交通工具」發出之正式證明檔,列述延誤事故發生之日期、時間及延誤持續時間。
3. 有關之罷工、工業行動不牽涉「公共交通工具」,及於投保當日或安排旅程時已存在。
4. 「被保險人」未能準時到達機場(因罷工或工業行動導致除外)。
5. 並非因惡劣天氣或機械故障而引致的取消或更改航班。
第3項C –接駁航班誤點
倘若受保航機延遲抵達交接點,引致接駁航班誤時,而於原訂開出時間6小時內未有替補航機接載,本公司將按每連續六小時之延誤賠償 MOP750,而最高賠償為MOP1,500詳述於保障利益表。
本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於受保航程因以下所述事故之延誤:
1. 啟程或到達目的地受惡劣天氣影響。
2. 受保航機遇上意外。
3. 受保航機機械故障。
適用於第3項C -接駁航班誤點的不保事項
x公司將不會直接或間接因以下事故誤點作出賠償:
1. 被保險人的任何非法或不合法的蓄意行為。
2. 被保險人違反政府規例,或未能採取合理防備措施,避免於本保險單內引起的索償,此等皆由於已發出警告的蓄意罷工,暴亂或內戰或由一般傳播媒體引發。
3. 被保險人不依據旅程表登機時間前辦理登機手續。
4. 於安排航機或本保險當日,罷工或工業行動已經存在。
5. 任何由政府或出入境處發出的禁示或條例。
6. 被保險人不適宜旅行,或違反合格執業醫生的醫囑。
7. 被保險人主動取消原訂班機。
8. 接駁班機的啟航時間與受保航班抵達目的地時間相差少於3小時。
9. 接駁班機與受保航班並非於同一機埸接駁。
10. 自然災難包括地震,火山爆發及其後果。
本保險單祗賠償第 3 項A 亞洲航空航班延誤或第 3 項C 接駁航班誤點其中一項。
第3項D - 準時保證
倘若「被保險人」原定的航班純因亞洲航空定期班機延誤超過兩小時,本公司將賠償亞洲航空機票之實際費用但不超過MOP400以每被保險人計。
惟須按下述條款規定:
在出發旅遊時,受保險人必要健康及適宜旅遊,及不知悉任何情況會引致航班取消或阻礙,否則任何索償不會付賠。
適用於第3項D –準時保證的不保事項
x公司不會直接或間接因下事故引致作出賠償:
1) 被保險人的任何非法或不合法的蓄意行為。
2) 被保險人違反政府規例,或未能採取合理防備措施,避免於本保險單內引起的索償,此等皆由於已發出警告的蓄意罷工,暴亂或內戰或由一般傳播媒體引發。
3) 被保險人不依據旅程表辦理登機前登記手續。
4) 於安排飛行當日,罷工或工業行動已經存在。
5) 任何由政府發出的禁示或條例。
6) 被保險人不適宜旅行,或違反合格執業醫生的醫囑。
亞洲航空在不能控制情況下的延誤,如惡劣天氣,空中交通管制,機場關閉,罷工及上帝的行為。
第3項E - 航班重定路線
倘若「被保險人」按行程安排乘坐之「亞航公共交通工具」因發生罷工或工業行動、惡劣天氣、機械故障而比「被保險人」在旅程表上列明的到達時間延誤超過六小時或以上,本公司將會為首滿六小時及之後每滿六小時之延誤作出MOP300的賠償,而每位受保人可獲的最高賠償詳述於保障利益表。
延誤時間的計算乃由預定的航班之原訂到達時間改乘實際到達時間為止。按本部分保險提出索償時須提交「亞航公共交通工具」發出之正式證明文件,列述延誤事故發生之日期、延誤持續時間及原因,以作為索償證明。
適用于第3項E - 航班重定路線的不保事項
以下情況不受保障:
(1) 因航班起飛延遲而導致延誤到達目的地
(2) 被保險人未能獲得亞航書面證明延誤的時間及原因
(3) 不牽涉亞航的罷工或工業行動,並此行動於購買機票時已經存在
第3項F - 飛機騎劫
倘若「被保險人」所乘坐的飛機在澳門以外的地方遭騎劫,「被保險人」的航班被延誤超過連續六個小時,本公司將按每連續六小時之延誤賠償 MOP1,000,而每位受保人可獲的最高賠償詳述於保障利益表。
根據第3項F - 飛機騎劫津貼,任何索賠必須附有一份警方報告,或由承運人發佈的一份報告來確認「被保險人」是在劫持期間的受害者。
第4項A - 個人行李及物品
x部分就「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中攜帶之個人行李,衣服或「個人物品」因「意外」、盜竊、爆竊、搶劫、寄運或托運時不小心處理而有所損失、損壞或毀壞時作出不超過上述所屬保險計畫列明之最高賠償金額之賠償。
惟須按下述條款規定:
1. 所有損失必須於事發或「意外」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事發地點之警方、旅運當局或有關機構報告及索取有關報告。
2. 「被保險人」須小心看管隨身個人行李及「個人物品」,不任由個人行李及「個人物品」在公眾地方缺乏看管,在接回個人行李後立即加以檢查,倘發覺有任何破壞損失或損毀時立刻知會有關方面及索取有關證明。
3. 每項/每對或每套被保物件之最高賠償為 MOP1,000 (攝影機、其鏡頭及其附件合共視作一套論)。
4. 本公司可選擇以現金、更換或修理作為賠償,但最高之賠償不高於上述最高賠償金額。
5. 所有關於破損索償之申請,索償人須自費提供受損之物品予本公司為物證以作檢查。
以下指定物品只受保因偷竊而致的損失,並必須由「被保險人」隨身攜帶:所有首飾,含有全部或部分銀、金或白金成份及以珍貴物料所做的物件,寶石,珍珠,手錶,由毛皮裝點或主要由毛皮製成的對象,可攜式攝影器材,電影器材,電腦,電話設備,存錄聲音或圖片之設備及配件。
高爾夫球用品之額外保障:
本公司將賠償與「被保險人」同一航班寄運及屬於「被保險人」之高爾夫球用品因被偷竊或由「亞航公共交通工具」引致損失或損毀,但以下情況不受保障:
a) 高爾夫球之損失或損毀;
b) 因「被保險人」故意或疏忽行為而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c) 因海關或其他官員沒收或扣留而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適用于第4項A -個人行李及物品的不保事項
以下情況不受保障:
1. 每宗索償的首MOP100。
2. 貨物或貨辦、食物、動物、汽車(包括配件) 、電單車、單車、船隻、發動機、任何其他交通工具、傢俱、古董、鑰匙,樂器,藝術品,收藏品、眼鏡、隱形眼鏡、助聽器、義肢、假牙或者牙齒橋、金錢(包括支票/旅遊支票等) 、電子貨幣(包括信用卡或八達通的信用值等)、證劵、票或文件。
3. 滑雪用品、風帆滑水板、高爾夫球杆、網球拍和其他運動器材 (寄倉行李除外) 。
4. 正常之磨損、消耗、蟲蛀、寄生蟲、固有毛病、或因「被保險人」自行維修、清潔、更改而導致的損失。
5. 租借物品之遺失或損毀;直接或間接因暴動、反叛、革命、內戰、篡權、恐怖行為或政府意圖防止此等動亂所引起的損失;基於海關條例而遭破壞或檢疫;政府充公之違禁品或非法攜帶或交易的物品。
6. 受保於其他保險,或將會獲得公共交通工具機構,酒店及其它服務供應商的退款。
7. 已獲第三者或機構提供維修服務,使操作回復正常的物品。
8. 在公眾場所沒有「被保險人」的看管下,或因「被保險人」疏忽保管其財物而導致行李及個人物品的遺失。
9. 存錄於磁帶、記憶儲存咭、磁片或其他的資料遺失。
10. 易碎物品的破裂或損毀。
11. 任何神秘失蹤之損失。
12. 遺失後24小時內未有向當地警方報失及未能呈交當地警方之遺失報告。
第4項B - 個人行李延誤
x公司將賠償與被保險人按每6個小時MOP500,如攜帶之個人行李因亞洲航空引致的延誤,誤送或誤處理,計算時間由受保航班抵達目的地起直至受保險人接收行李時,最高賠償額為MOP1,000如述於保障利益表。適用於第4項B - 個人xxxx的不保事項
x公司不會賠付有關以下索償:
1. 延誤的行李沒有即時向亞洲航空申報。
2. 被海關入境處或有關機構沒收或拘押。
3. xxxx於返回澳門航程發生。
4. 被保險人未能向亞洲航空或其辦理的代理人索取行李延誤的書面證明確實日期及時間。
本保險單祗賠償任何一次飛航期間行李延誤而及後發覺行李損壞或遺失。
本保險單不會於同一次飛航期間賠償行李損失第4項A及行李延誤第 4項B。
第5項 -緊急醫療費用及援助
5A -醫療費用
x「被保險人」于「受保旅程」期間,在直接及並無其他原因下蒙受損害,本公司將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由第一日遭遇損害首日起計182日以內於「受保旅程」蒙受損害時在該地所需的「實際、合理及慣常」醫療必需費用,但不超過保障利益表所規定之最高賠償額。
醫療覆診費用
「被保險人」返回澳門後3個月內,因以上損害而需要在澳門繼續接受西方醫藥治療,本公司將負責賠償由合格醫生所徵收的「實際、合理及慣常」覆診醫療必需費用,但不超過保障利益表所規定之最高賠償額的百分之十。此意外醫療覆診費用亦包括中醫診治,每天每症限額為 MOP150,最高為MOP1,800。
在任何情況下,「5A - 意外醫療費用」的總賠償額不可超過保障利益表所規定的最高賠償額。
惟須按下列規定:
「被保險人」因「身體受傷」必須先於「澳門」境外接受認可「醫生」第一次治療。
5B - 緊急醫療運送及5C - 運返費用 之緊急救援服務條款乃由AA International Inc. (以下稱為“AAI”)發出及有關服務只提供本保單之「保險證」內列明之「被保險人」。
5B - 緊急醫療運送
x「被保險人」身體受傷,而「AAI」的醫療隊伍及「被保險人」的主診醫生均建議「被保險人」需要于其他醫院接受所需之適當治療,「AAI」會安排並支付:
(a) 運送「被保險人」至最就近的醫院;及
(b) 為了醫療的原因:
- 利用一切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救護機,固定班次之商務客機及救傷車)以運送 「被保險人」至一所在設備上就該項身體受傷更為適合的醫院。
- 直接護送「被保險人」至其「原居地」的醫院。
以上安排須由 「AAI」的醫療隊伍及「被保險人」的主診醫生共同決定。這決定包括運送時間表、運輸工具及目的地。
治療後之護送服務
於接受緊急護送服務後,並在「被保險人」的主診醫生及「AAI」緊急中心的醫生的共同診斷下,「被保險人」作為一位普通乘客仍需被護送回其
「原居地」,而其機票並不能用於護送服務,則「AAI」將妥善安排「被 保險人」乘坐固定班次之航機(一張經濟客位的機票)或其他合適之交通工具 (一張經濟客位的票)返回其「原居地」,一切護送費用包括往來機埸的附加費用將由「AAI」支付,唯「被保險人」須把原有機票之未使用部份交回「AAI」。
「AAI」將決定護送的時間及運送方法。
5C - 運返費用
如「被保險人」不幸因意外身故,「AAI」將支付並安排1)運返其遺體或骨灰至「被保險人」「原居地」內之安葬地點,或2)應「被保險人」之繼承人或代表之要求,安排當地安葬,但該費用不得超過運送「被保險人」遺體返回「原居地」之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5B - 緊急醫療運送」及「5C - 運返費用」的總賠償額不可超過保障利益表所規定的最高賠償額。
適用于第5項 - 緊急醫療費用及援助的不保事項
以下情況不受保障:
1. 每宗索償的首MOP100(只適用於「5A -醫療費用」) 。
2. 一切由疾病或病毒引致的損害 (只適用於「5B - 緊急醫療運送」及「5C - 運返費用」)。
3. 根據合格醫生之意見,在合理的情況下該項手術或治療可延期至返回澳門。
4. 受保旅程之目的為醫治疾病或違反合格醫生之勸告進行受保旅程。
5. 一切毋須由「被保險人」支付及/或已包括於受保旅程中的費用支出。
6. 未能提供合格醫生之醫療報告。
7. 「被保險人」拒絕依循合格醫生之建議返回中國繼續治療,或在身體狀況許可下,拒絕繼續其受保旅程。
8. 任何不經由「AAI」同意及提供服務的費用,除非「被保險人」或其旅游夥伴在緊急及不能控制的情況下無法聯絡「AAI」,在此情形下,本公司只賠償「被保險人」在同一情況下「AAI」會提供的服務而衍生的費用(只適用於「5B - 緊急醫療運送」)。
9. 未經由「AAI」允許及安排之遺體運返(只適用於「5C - 運返費用」)。
10. 任何于於「澳門」以外的覆診費用。
11. 任何醫院內獨立或私人房間、特別或私家看護的額外費用;非醫療的個人服務的額外費用,如收音機、電話及類同的物品;採購或採用特別支架、儀器或裝置的額外費用。
12. 聘用特別看護或私家看護之費用。
13. 私家病房及半私家病房的額外費用。
14. 整容手術、眼鏡、助視及助聽器、惟完全因在「保險期」內發生「意外」之「身體受傷」而引致必須作出上述矯正治療者則除外。
15. 牙科護理或治療費用,因「意外」導致必須的緊急治療費用則除外。
16. 使用或操作車輛引致受傷之有關醫療護理治療或有關服務,惟該項受傷事故可獲發還之賠償費用,已超越「被保險人」在其他保險計畫或賠償下可得之賠償金額則除外。
17. 精神或心理失常 (包括任何初期徵兆或病徵)。
18. 以手術、機械或化學方法控制生育,以及與不育有關之任何及所有
症狀情況或治療。
19. 任何有違「醫生」勸喻,或特為接受醫療或外科治療而作的旅行。
第6項 –家居財物保障
倘若「被保險人」於澳門的主要住所因在旅遊期間空置而遭人使用暴力進出及入屋爆竊,「被保險人」將可獲賠償其家居物品及個人財物損失的重置或修理費用。
適用于第6部分-家居財物保障的不保事項
以下情況不受保障:
1. 因「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魯莽或故意行為引致或使導致的損失或損毀;
2. 遭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查封充公、徵用、扣押「被保險人」的物品,包括住所、財產、運輸工具等等,不論該等物品「被保險人」是合法或不合法擁有;
3. 間接損失;
4. 「被保險人」從其他保險取回其損失
5. 保障利益並不包括:
- 機動車輛或船
- 家畜、禽畜
- 自行車及任何設備或與之有關的配件
- 汽車及其隨附拖車,車屋及其附件;船舶;其他運輸設備
- 個人證件、信用卡、支付卡、儲值卡或具相同功能的卡、旅行票、現金、股票和證券
- 古董
- 文物
- 樂器,藝術品,古董,收藏品,傢俬
- 易腐壞物品及消耗品
第7項 –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被保險人」可于任何時間致電「AAI 」的緊急中心(000-0000-0000)要求提供下列資料及轉介服務:
(a). 最新的免疫及防疫要求及需要、護照 / 簽證要求 |
(b). 領使館位址及電話 |
(c). 代尋並轉送行李 |
(d). 旅遊資料 |
(e). 緊急行程安排 |
(f). 提供翻譯員轉介服務 |
(g). 律師轉介服務 |
不受保專案 - 適用於各保障專案
x保單不承保因下列任何直接或間接原因引致的損失:
1. 「已存在之傷病」。
2. 由於 HIV(人類免疫力缺乏症病毒)及/或與 HIV 有關的任何「疾病」,包括愛滋病(獲得性免疫缺損綜合征)及/或其任何突變衍化物或變種。
3. 遭遇謀殺、綁架或勒索。
4. 騷亂或罷工、戰爭(不論已宣戰與否)、「恐怖活動」侵略、外敵行動、內戰、革命、內亂、為軍隊、警隊或執法機關執勤。
5. 「被保險人」自願招惹不必要之危險 (為企圖拯救別人之生命則除外)、因「被保險人」的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自殺、企圖自殺或自傷、神經失常、墮胎、流產、懷孕生育、性病、服用酒精或藥物而非由註冊「醫生」處方者、非因「意外」
「身體受傷」而須進行之牙齒護理治療。
6. 核裂變、核聚變或放射性污染。
7. 從事專業性質的運動或比賽,或可使「被保險人」從而獲得收入或酬勞之運動。競賽 (跑步除外)、任何形式之策騎或駕駛競賽、騎電單車、狩獵、攀山(輔以繩索、岩釘或需嚮導帶領的)、空
中漫遊、滑翔及跳降傘。
8. 在海拔五千米高度以上進行高山遠足,或在三十米水深以下進行水肺潛水。
9. 參與任何空中飛行活動(以旅客身份乘搭由航空公司或註冊商業公司擁有和控制的註冊航班機除外)。
10. 間接或相生性引致之損失。
11. 任何非法行為。
12. 演藝表演或電影及電視製作。
13. 從事任何體力勞動或與操作機器有關之工作。
14. 大殺傷力核子及生化武器的應用。
15. 已從其他方面獲得的賠償,但第 1 項 – 人身意外及第 3 項 –延誤保障則除外。
16. 任何直接或間接原因由流行病及傳染病引致的損失。
釋義
x保單內所有有關詞語之單數字詞將包含眾數意義而相反亦然;另含陽性的字詞將包含陰性及中性;除非內文另有注明,下列詞語將以下列定義闡釋。
1. 「被保險人」指亞洲航空公司顧客,並已購亞航遊保障回程計劃,及簽發該班航機的保險證。
2. 「意外」指因暴力、外在及可見因素引致而完全非所能控制之事故。
3. 「同行嬰兒」是指在有關受保旅程的亞航機票確認收條中所列名的 受保人的同行嬰兒。
4. 「後天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或「愛滋病」是參照世界衛生組織之定義為標準,指人體免疫不全病毒血清測試呈陽性反應下出現機會性 感染、惡性腫瘤、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性腦病變、人體免疫不全病毒之消瘦症候群或其他病症。
5. 「亞航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任何以機械推動及由亞洲航空公司營運 的空中交通工具。
6. 「身體受傷」乃指純因上述定義之「意外」,而非涉及其他原因所引致之傷亡。
7. 「保險證」指本保單的附頁並構成本保單一部分。
8.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由註冊的航運公司經營以接載付款乘客的巴士、旅遊巴士、的士、渡輪、氣墊船、水翼船、船、火車、電車或地下火車。
9. 「生效日期」是指 1)「保險證」簽發日或 2)取消旅程生效日期,以較遲者為准。
10. 「合理醫療費用」指「被保險人」實際已支付予「醫生」、物理治療師、護士、「醫院」及/或救傷車服務的必需費用,該費用包括「處方之藥物」、手術、護理治療、輔助醫療費用及診斷測試。
11. 「流行病」是指突發性嚴重的疾病於短促時間內迅速蔓延及影響廣大地區的民眾,例如「沙示」。
12. 「醫院」指具適當規模並已註冊為「醫院」,以視生病及受傷人士為付費住院病人提供護理及治療之組織,並須設有下述各項:
診病及手術設施。
由註冊畢業護士提供 24 小時護理服務。有「醫生」監督。
一般診所、酗酒或吸毒人士治療所、療養護理院,或老人院或同類機構,均非「醫院」。
13. 「直系家庭成員」指「被保險人」之合法配偶、子女(親生或領養)、兄弟姊妹、配偶之兄弟姊妹、父母、配偶之父母、祖父母、xxx、法定監護人、 繼父母或繼子女。
14. 「受保旅程」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開始日於澳門入境事務處 櫃枱登記離境開始其受保旅程起,直至保險到期日,或「被保險 人」于旅遊完畢返回澳門入境事務處櫃枱登記入境為止,以較早 者為 准。如「被保險人」離開目的地國家,保險將由「被保險人」從目的地國家入境事務處櫃枱登記離境時暫停,直至「被保險人」
在保險到期日前返回目的地國家入境事務處櫃枱登記入境後保險方才復效。 如「被保險人」離開到境國家機場改變原訂的飛航行程而不依照原訂旅程返回,此保險將即時終止。
15. 「被保險人」指「受保險期」開始生效時年齡為九天至未滿七十五歲的亞航客戶,而其名字顯示在投保書及本公司簽發的「保險證」 上。
16. 「法定受益人」指在沒有簽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或在留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遺囑指定的受益人。惟在任何情況下,身故賠償的賠款將交予代表受益人並獲頒承辦書的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17. 「喪失」或「喪失功能」是指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或手腕或足踝以上之部位完全分離;若套用於眼睛,是指其視力完全失去及無法恢復。
18. 「雙目失明」指雙目完全及不能恢復及不能醫治之失明。
19. 「一目失明」指單目完全及不能恢復及不能醫治之失明。
20. 「喪失一肢」指完全分離或全部及永久喪失一手或手腕以上或喪失一腳或腳眼以上的功用。
21. 「喪失雙肢」指完全分離或全部及永久喪失兩手或兩腳或喪失一手或手腕以上及喪失一腳或腳眼以上的功用。
22. 「澳門」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
23. 「醫生」指在其執業的地區已獲授權、發牌或合法註冊登記從事內/外科診療人士,但「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直系家庭成員」除外。
24. 「傳染病」是指突發的傳染疾病符合世界衛生組的以下指引,廣泛地區散播或至世界性:
(i) 對人類的新緊急病種
(ii) 病毒感染人類,引致嚴重疾病
(iii) 病毒傳播及擴散致人類
25. 「受保日期」是於保險證上所列明之受保旅程的保險開始日至保險到期日的期間,但第2a項「取消旅程」保障除外,其受保日期是由出生效日期直至旅程的開始/出發日期。
26. 「永久完全傷殘」指因發生「意外」而令「被保險人」不能從事其正常工作,而該情況自「意外」發生日後持續至少一年以上,經本公司認可之「醫生」檢定證明該情況將永久完全令「被保險人」失去任何工作謀生能力,且並無康復希望。
27. 「個人物品」指屬於「被保險人」在「受保旅程」期間,屬於其個人之行李、衣服及個人物品,包括穿戴或存放於行李箱內。
28. 「原居地」意指「澳門」。
29. 「家居」是指「被保險人」在澳門的住所。
30. 「家居財物」指「被保險人」的主要居所內擁有的住客傢具、固定裝置及裝修設備、家庭用品、衣服、個人物件,並且「被保險人」屬澳門永久性居民。
31. 「盜竊」指有實質證明下遭入屋爆竊或財物是在沒有經「被保險人」的同意下取走,使其永久地損失財物。
32. 「已存在之傷病」指任何在投保或安排「受保旅程」時已出現病徵或徵兆之「疾病」、症狀或身體受傷狀況,而「被保險人」、
「直系家庭成員」當時已知悉或應已知悉者。
33. 「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當應用于「被保險人」指「被保險人」需接受「醫生」治理並證實身體狀況有生命危險和不適合旅遊或繼續旅程。當應用于「被保險人」之「直系家庭成員」時指
「被保險人」之「直系家庭成員」因受傷或「疾病」並經「醫生」證實其身體狀況有生命危險,以致「被保險人」必須終止或取消其「受保旅程」。
34. 「疾病」指「被保險人」于「受保旅程」間罹患或感染的疾病或病症,惟不包括「已存在之傷病」。
35. 「恐怖活動」指任何人士,不論是個人行動或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或政府有聯繫,為政治、宗教、意識形態等的目的包括意圖影響政府和/或引起公眾恐慌所作出的暴力行為或其威脅。
36. 「實際、合理及慣常」是指(1)在合格醫生之照顧、監管或指示下
為「被保險人」提供必須的治療、醫療設施及服務的收費;(2)不超過同一地區內接受類似治療、醫療設施及服務費用之正常水準的收費;及(3)不包括在沒有保險的情況下便不會收取之費用。
37. 「劫機」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任何非法扣押、使用武力或威脅劫持,並強迫限制「被保險人」行動。
38. 「戰爭」是指戰爭(不論有否宣戰),或任何類似戰爭的行為,包括任何國家利用軍事力量達到經濟、地理、民族、政治、種族、宗教或其他目的。
一般保險條文 - 適合於各保障項目
1. 約因
「被保險人」及有關索償人須適當遵守及履行本保單之章則條款,豁免條款及附加批文,且所提交之各項申請表及聲明內所述之說明及資料均屬真實,本公司方能按本保單承擔賠償之責任。
2. 保單有效性
x保險只於消閒或商務的旅程時有效。商務旅程中的活動只限行政性質及非體力勞動工作。
在此保險生效時,「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必須適合旅遊及未意識到任何可引致取消或擾亂「受保旅程」的狀況,否則會喪失索償的權利。
3. 修改及續保
此保單簽發後,所有保障資料(包括「被保險人」、保險開始日、保險到期日及目的地)已是確實及不能更改。
此保險不能續保或延長,但若「亞航公共交通工具」回程航班延誤,本公司會免費延長受保期最多3日。
4. 旅程期限
此旅遊保險計畫每次旅程的保障期最長為45日。
5. 司法管轄權及法律管制
x保單在所有方面均受「澳門」法律管轄,並按「澳門」法律釋義。對於本保單有關的任何事項所產生的爭議、索償或法律訴訟,澳門法院將具有唯一和獨有的司法管轄權。
6. 重複申請
(a) 「被保險人」不得為同一旅程投保超過一份由本公司承保的旅遊險保單。若「被保險人」受保多於一份由本公司繕發的同類保單,保障將以最高賠償額的保單賠付。如各保單的保障額相同,本公司只接受「被保險人」受最先發出之保單所保障。本公司將向「被保險人」發還重複支付的保費,而重複保險項下的該名「被保險人」的保障則由起保日開始作廢。
(b) 「被保險人」如經「亞洲航空」或其附屬公司投保多於一份同類保險, 保障將以最高賠償額的保單賠付。倘若各保單
的保障額相同時,本公司只接受「被保險人」受最先發出之保單所保障。
7. 代位權
「被保險人」須同意,本公司可就任何本保險提供之賠償專案,以「被保險人」之名義向任何有關之第三者提出訴訟追討賠償,訴訟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而所得回之款項亦歸本公司所有。
8. 合理預防措施
「被保險人」須以謹慎的態度,保護自已免受意外、受傷、疾病或財物損失或損毀。
9. 錯誤xx欺詐行為
倘任何索償出現欺詐成分或蓄意誇大事實或提出索償或申請保險時有任何虛假聲明或xx,則本保單將作廢除,而所有索償均不會獲得賠償。
10. 其他保險
如「被保險人」提出索償時有其他保單保障同類項目,本公司只負責按比例作出賠償(第一項「人身平安險」保障除外)。
11. 保費
「保險證」一經簽發,保費將不獲退還。
12. 索償通知
任何索償須于保單滿期日或旅程完結後三十日內知會本公司(以較早發生者為准),否則本公司將不負責其任何責任及損失。
13. 索償證明
索償需提交索償通知及舉證檔或其他本保單部分項下(如適用)的舉證檔或本公司指定或提出合理要求的其他檔及/或資料,任何有關舉證文件之費用由索償者或「被保險人」負責。索償人或「被保險人」雖未能在限期內提交舉證檔,但能解釋上述限期內提交舉證檔不是合理地可行,並已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提交舉證文件,有關之索償將不會失效,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在本公司提出要求後180日內提交。
舉證檔包括但不限於:
(a). 如屬「人身平安險」:則須提交「醫院」及「醫生」報告,闡述急病或受傷之性質、程度及傷殘期間;有關之警方報告,如引致死亡,則須連同死亡證副本及驗屍報告及遺產承辦書。
(b). 如屬「醫療費用」、「取消旅程」及「中斷旅程」:則須提交所有索償有關之帳單、收據、票據、代用券、合約或協議書,若涉及醫療服務,更須提交「醫生」報告,闡明接受治療之傷病、按「醫生」意見下取消或縮短旅程之建議書、傷殘正式開始之日期及治療過程包括所使用之藥物及服務之撮要。
(c). 如屬「個人行李」、「個人物品」:則須提交所有資料包括列明損失或損壞之物品之購買日期、價格、型號、物品種類之單據;如該損失或損壞於附運途中發生,則須向「公共交通工具」機構報告並索取該公司的正式書面收條或證明;如該損失或損壞於其他情況下發生,則須即時提交知會警方之證明報告。在事件發生後 24 小時內必須向上述有關當局報告。
(d). 如屬「行程延誤」:則須提交「公共交通工具」機構簽發之正式檔,說明延誤之原因、日期及時間。
14. 支付賠償
(a). 除 5B - 緊急醫療運送及 5C - 運返費用 之緊急救援服務外,本保單的所有賠款將支付予「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于達成本保險合約時指定受益人。倘無指定受益人,身故賠償將支付予「被保險人」的「法定受益人」。
(b). 「被保險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就收訖任何賠償後簽訂的收據,均被視為本公司完全履行及最終解除所有本公司的責任。
(c). 在本保單內的保費及賠償金額均以澳門幣計算,支付賠償亦將根據損失當日之兌換率計算。
(d). 按本保單支付的賠償均不帶利息。
15. 私隱條例
在此聲明本公司所負責任的先決條件為受保人同意本公司保留、使用或透露本公司所收集或保留任何有關受保人的個人資料,給有關人士/機構或任何被選定的機構 (在澳門或海外的),用作處理本產品及服務有關的申請及提供其銷後的服務及資料核對等用途,及因此等用途與受保人聯絡。受保人有權向本公司查閱及申請改正所有與受保人有關的個人資料。有關的申請可來函致澳門,南灣大馬路,762號,中華廣場,10樓C-D本公司的個人資料管理員辦理。
(此中文譯本乃供參考之用,如中文譯本與英文有異,一概以英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