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重 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超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医疗保险金中给付。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于同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 保险事故累 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或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分别以保险单载明的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驾驶公共自行车...
中信保诚人寿[2017]医疗保险 1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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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 中信保诚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产品提供交通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
◆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本条款中的概念
• “我们”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您”指投保人,就是购买本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指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 条款目录 | ||
1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 5 | 如何退保 5.1 解除保险合同 |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 6 |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6.1 保险合同的构成 | |
2 | 我们不保什么 2.1 除外责任 | 6.2 保险金额 6.3 保险责任的开始 |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6.4 投保年龄 | ||
3 |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6.5 年龄误告 6.6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6.7 适用主合同条款 | |
4.1 受益人 | 7 | 名词释义 | |
4.2 保险金的申请 |
中信保诚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基本保险金额 | 1.1 | 本附加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
保险责任 | 1.2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见 7 名词释义)或驾驶公务车(见 7 名词释义)或私有车辆(见 7 名词释义)期间、驾驶公共自行车(见 7 名词释义)期 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 7 名词释义)或旅游车辆(见 7 名词释义)期间因交通意 外(见 7 名词释义)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 7 名词释义),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在医院(见 7 名词释义)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内实际支出的合理 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 7 名词释义),我们将给付以下(1)或(2)项所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含意外医疗保险金和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其中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时可只投保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也可同时投保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责任,我们将按照您与我们的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在给付以下(1)、(2)项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他任何个人、机 构的补偿,我们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从我们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我们。 (1) 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我们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②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见 7 名词释义)的,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超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医疗保险金中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我们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 80 元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②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的,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超出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医疗保险金中给付。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于同一种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累 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或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分别以保险xxx的该种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驾驶公共自行车期间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务车、私有车辆、公共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或旅游车辆的期间,不包括公务车、私有车辆、公共交通工具及旅游车辆自始发地出 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船舷以及舱门等之外的期间。 12 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驾驶公共自行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产生医疗费用的, 不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 | ||
保险期间 | 1.3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除外责任 | 2.1 | 被保险人在乘坐或驾驶公务车或私有车辆期间、驾驶公共自行车期间、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或旅游车辆期间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见 7 名词释义)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 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酒后驾驶(见 7 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 名词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 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 7 名词释义); (6) 参加潜水(见 7 名词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 7 名词释义)、蹦极跳、赛 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 7 名词释义)及特技表演(见 7 名词释义)等高风险活动; (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8) 怀孕、流产或分娩; (9) 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视力矫正; |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 名词释义); (11)中暑、高原反应、猝死(见 7 名词释义);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14)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 ||
其他免责条款 | 2.2 | 除第 2.1 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
3 如何缴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 ||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3.1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受益人 | 4.1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保险金的申请 | 4.2 | 申领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 7 名词释义)文件; (4) 社会医疗保险结算清单或者结算证明(若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则需提供); (5) 医院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6) 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医疗费用清单; (7)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当我们赔付的金额未达上述医疗费用收据支出的医疗费用的金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书面向我们申请领回收据正本,但需同时提供将保留收据正本的单位、机构的证明,我们在收据正本加盖印章并注明已赔付的金额后发还收据正本。 |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 ||
解除保险合同 | 5.1 |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您可以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您提出申请之日 24 时起终止,主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合同终止后,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本附加合同的所缴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您提出申请之日 24 时终止,主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合同终止后,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 名词释义)。 |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6.1 |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保险金额 | 6.2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我们根据第1.2条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保险责任的开始 | 6.3 |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约定时间起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
投保年龄 | 6.4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 名词释义)计算。 |
年龄误告 | 6.5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退还您已缴的当期保险费的未满期保险费(见 7 名词释义),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6.6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被保险人身故; (3) 主合同效力终止; (4)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
适用主合同条款 | 6.7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2) 保险事故的通知; (3) 保险金的给付; (4) 诉讼时效 (5) 变更合同生效日; (6) 变更通讯方式; (7) 争议的处理; (8) 特别约定; (9) 适用币种。 |
7 名词释义 | ||
乘坐 | 7.1 |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交通工具。 |
公务车 | 7.2 | 指专门用于执行公务及单位通勤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
私有车辆 | 7.3 | 指私人拥有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
公共自行车 | 7.4 | 指由政府或企业出资,通过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区域投放车辆,采用分时租赁模式,有偿或无偿向公众提供可作为单人代步用途的共享自行车。 |
公共交通工具 | 7.5 | 指拥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具有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站点的民航班机;客运轮船(包括渡轮);列车(包括高速列车、磁悬浮列车及其他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市内公共汽车、电车;长途公共汽车;机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受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站点条件限制)。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均不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 工具。 |
旅游车辆 | 7.6 | 指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的用车。 |
交通意外 | 7.7 | 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以及与其他物体碰撞。 |
意外伤害事故 | 7.8 | 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医院 | 7.9 | 指诊治疾病、护理病人的医疗机构。是面向民众或特定人群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场所,备有一定数量的床位设施、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必要的设备,通过依法获得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住院或门诊患者实施科学、规范的诊疗、护理服务。 不包括各类诊所、卫生站(室)、防疫站、医务室、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 毒、戒酒、护理、养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医疗机构。 |
医疗费用 | 7.10 |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费用:床位费、护理费、药品费、诊疗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注射费、处置费、输氧费、救护车费。 但以下费用不属于医疗费用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 费、其他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杂费、营养性药品费、本附加合同签发地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规定的自费药品和项目。 |
重症监护室 | 7.11 | 指医院内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重症监护及医疗护理之病人而设立的设施,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 24 小时持续护理及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
医疗事故 | 7.12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酒后驾驶 | 7.13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标准。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7.14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学习驾车时,未持学习驾驶证明,或无随车指导人员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
无有效行驶证 | 7.15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 | 7.16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潜水 | 7.17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攀岩 | 7.18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探险活动 | 7.19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特技表演 | 7.20 | 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7.21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猝死 | 7.22 |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法定身份证明 | 7.23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出生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7.24 | 指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手续费比例为35%。 |
周岁 | 7.25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
未满期保险费 | 7.26 | 指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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