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N0125206012022801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大楼修缮项目工程承包协议书
合同编号:11N0125206012022801
甲方:
发包人名称: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 xxx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 0000 x
x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乙方:
承包人名称: 山西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 x 0 xx 00 x
x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发包人(甲方):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承包人(乙方):山西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灵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竞争性磋商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机关大楼修缮项目(项目编号:LZC2022003(1402242022BCS00033),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揽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大楼修缮项目。
2.工程地点: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大楼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灵发改字[2022]34 号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工程内容:(1)包括但不限于对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大楼以及配套附属房屋暖气管道、楼顶防水、门窗、外立面等进行维修改造,具体内容以甲方提供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其中,未纳入本次磋商范围内容及其施工界面划分详见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2)可能出现的修改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以及根据发包人明确指令需在磋商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量及磋商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量。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
工期总日历天数:84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合同金额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佰零伍万叁仟零贰拾元零壹分 (¥3053020.01 元)
2.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工期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4.付款方式:本工程款项共计叁佰零伍万叁仟零贰拾元零壹分
(小写:¥3053020.01 元),合同签订后 3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包人支付合同金额 15%,即人民币肆拾伍万柒仟玖佰伍拾叁元(小写:
¥457953.00 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余款,即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伍仟零陆拾柒元零壹分(小写:¥2595067.01元)。
5.质保金: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3%,即人民币玖万壹仟xx玖拾元陆角(小写:¥91590.6 元)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完成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退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xxx
x、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
x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灵丘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竞争性磋商采购结果签订本协议,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安全施工
1.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2.承包人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3.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在施工现场或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由承包人承担处理和所有的经济赔偿责任。承包人须妥善处理事故,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按规定时限向当地安监等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立即报告发包人,不得迟报瞒报。发包人应积极配合处理。
九、施工管理
1、乙方在施工中接受甲方监督检查,未按图纸和工程量施工,或偷工减料,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返工,同时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的;
2、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接受监理的检查监督,服从监理对施工安全、进度、质量的要求;
3、乙方须整理备存完整的施工资料,在竣工后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一并向甲方提交两套。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延误工期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质保期内乙方拒绝或迟延维修的,甲方另行委托其他工队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乙方应负责补足。
十一、争议解决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灵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签订时间
x合同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签订。
十三、签订地点
x合同在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机关签订。
十四、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合同生效
x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生效。十六、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叁份。
甲方: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乙方:山西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
地址: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x 0000 x 南街 42 号 4 单元 37 号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灵丘支行 司太原并州路支行
帐号:0504048729200093913 帐号:351903199410802
税号:111402240125206016 税号:91140100MA0JXUK38W
邮政编码:034400 邮政编码:030001
签约各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承揽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发包人):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乙方(承包人):山西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项目采购-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大楼 修缮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质 量和材料质量承担免费保修义务,避免出现任何质量劣化现象。具体保修内容为:对暖气管道、楼顶防水、门窗、外立面等进行维修改造。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情况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必须在接到报修通知之 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 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 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1、在甲、乙双方工程结算时,乙方按结算审定金额的 3%缴纳质 量保修金;
2、在质量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质量保修期满,经复验合格,甲方无息返还剩余的质量保修 金。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乙方在保修期间进出单位 的所有维修人员,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定。2.乙方在保修维修施工中所造成的本人及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3.乙方提供的保修施工方案需经甲方认
可后方可施工,责任由乙方承担;4.乙方应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 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建设工程xx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乙方(承包人):山西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名称:[项目采购-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大楼修缮项目]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政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
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高档娱乐性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政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 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严格执行中纪委下发的中纪发【2007】7 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十四、本廉政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