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开利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包含其所有通用附件及专用附件)(“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买方在其采购文件中援引本标准条款和条件的情形,买方的采购文件包括交易文 件、采购订单(包括买方 Ariba 系统发出的采购订单以及买卖双方以纸质盖章方式签署的纸质采购订单或以电子签章方式签署的电子采购订单)、工作内容文件或其他文件 (单独或合称为“订单”),同时本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亦适用于虽无订单但买方接受货物或服务并且支付价款的情形。买方有权随时自行修改本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该等修改自 买方将其发布在...
开利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
本开利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包含其所有通用附件及专用附件)(“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买方在其采购文件中援引本标准条款和条件的情形,买方的采购文件包括交易文件、采购订单(包括买方 Ariba 系统发出的采购订单以及买卖双方以纸质盖章方式签署的纸质采购订单或以电子签章方式签署的电子采购订单)、工作内容文件或其他文件(单独或合称为“订单”),同时本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亦适用于虽无订单但买方接受货物或服务并且支付价款的情形。买方有权随时自行修改本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该等修改自买方将其发布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网站上时立即生效,但该等修改将仅适用于修改发布后卖方收到的订单。订单货物或服务的卖方有义务定期访问前述网站以便查看对本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做出的任何修改。卖方依据订单向买方提供任何产品或服务,则表明卖方承认并同意接受本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及其未来任何修改的约束。
1. 购买。买方同意从卖方采购订单中描述的货物和/或服务,卖方应尽快确认买方发出的订单;卖方确认前买方有权随时撤回或修改订单。如卖方自买方向其发出订单之日起超过两(2)个工作日未对买方订单做出回应,则视为卖方接受买方订单。另外,卖方任何认可与订单标的相关合同存在的行为(包括采取任何行动以实际履行订单的行为)将构成卖方对订单以及订单包含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接受,包括本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
2. 价格。订单上显示的价格为含税价格(“价格”),为买方获得订单项下全部货物及/或服务所需支付的全部对价,卖方因此所需支出的任何其他额外费用或成本均包含在订单价格中。除非买方明确允许,否则卖方不得增加价格,或以任何形式增加额外费用。
3. 付款。订单款项将仅在卖方提供了符合买方要求的发票且在买方完成相关内部审批流程后,并且在买方收到准确发票九十(90)天后的下
一个付款周期得到处理。
4. 交付。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货物/服务应被装配好并交付至订单中指定的地点(“指定地点”),相关运费由卖方承担。卖方满足交货日期的义务是重要的。如果需要使用加急方法来满足订单中的交付条件,则卖方应使用这种方法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约定,或卖方的货物/服务不符合要求时,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重新供货、更换货品,或立即纠正该等缺陷。如买方发出通知后卖方未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纠正,买方可自行选择修理或聘请第三方重新提供服务/货物,卖方应赔偿买方的损失,买方有权从应付给卖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卖方仍需赔偿买方。
5.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除双方另有约定,货物的所有权自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地点转移给买方;货物灭失的风险自买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之日起由买方承担。
6. 验收。在货物交货或服务完成前,如买方要求,双方应共同进行检验,以确定该货物或服务符合约定的标准和规格。共同检验的通过不免
除卖方对隐蔽瑕疵的责任。
7. 质量保证。卖方应保证:(1)货物:卖方保证货物符合有关行业和国家标准、卖方有关货物品质的说明或保证、以及买方的要求,确保货物品牌、质量、型号、规格、性能等符合订单要求,并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不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2)服务:卖方保证按照富有经验的以及专业的标准运用全部技能和尽最大勤勉提供订单项下的服务。卖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提供类似服务的专业公司的专业标准和实践,并以安全、谨慎、周到和勤恳的方式提供服务。
8. 保证。卖方保证:(1) 卖方拥有缔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卖方履行本订单不会违反卖方承担的任何法定和/或约定义务。(2) 卖方 保证其出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担保或任何与之有关的诉讼或争议,亦不存在出现该等情况的风险。(3) 订单项下的货物/服务 符合中国关于环保方面的全部要求和/或订单规定的其他环保要求。一旦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立即向买方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上 述环保合规情况。(4) 卖方保证其已经为其全部在买方现场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足额的保险。如卖方人员发生事故,卖方将自担费用处理,此等事项与买方无关。(5)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货物/服务不侵犯或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或不正当使用。
9. 保密。(1)本订单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一切与双方约定事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客户信息、交易方式、价格条款、单位和人员信息、来往信函、电子邮件、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等,不管其是以何种形式存在,也不管其载体是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电子表格、手机短信或任何其他载体,更不论其是任何一方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只要一方认为这些资料或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或认为其是不适宜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即为本订单所保护的保密信息和资料。(2)未经保密信息所有人或有权人书面同意,对方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订单期限内或期满五(5)年后,均不得对外公开、披露或允许其他任何第三方复制或阅读保密信息,或者向第三人(买方的关联方除外)复述涉及保密信息的内容,或者以其他方式自行或允许第三人(买方的关联方除外)使用或传播涉及保密信息的任何内容。(3)若双方签署过单独的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将优先适用。
10. 合法合规。
10.1 卖方确认,其已获悉且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买方所属美国开利公司《供应商行为守则》的全部内容( 该等行为守则可详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10.2 卖方不得使用、也不允许其参与生产订单和本订单采购的货物的零部件的任何分包商、次级供应商或供应商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
10.3 国际贸易合规。(a) 卖方应当对第三方(包括次级供应商)进行筛查,此类第三方是指由卖方聘请进行货物采购、执行生产活动或订单下 的服务的第三方(“相关第三方”)。 这项要求旨在确保卖方识别出任何可能受到适用的出口管制法或制裁法所禁止或限制的相关第三方。卖方应至少每季度对所有相关第三方进行定期重新筛查。卖方应在筛查完成后的五(5)年内保持其筛查记录,并在买方要求时提供此类 记录。(b)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向买方提供其供应商的身份和/或货物或货物的任何子部件的制造地点(如适用),以确认是否符合法 律、监管和订单的要求。(c) 卖方需配合买方取得任何可能适用的证照许可,包括单不限于原产地证明、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等。
10.4 数据隐私合规。(a) 在履行订单的过程中,双方将会处理个人信息。双方承诺遵守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的数据隐私法律,包括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b) 如果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受数据隐私法保护的个人信息,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此类个人信息符合适用的数据隐私法律,包括在需要时获得相关数据主体的同意或向其提供通知。买方可以为此目的向卖方提供隐私声明。(c) 卖方不得出售在履行订单过程中处理的任何个人信息,亦不能用其交换任何有价物品。
10.5 反不正当支付。卖方不得行贿,不论金额、对象、地点和理由,亦不论代表买方、自己还是其他方。卖方绝不能直接或间接给予、承诺、 授权或提供任何有价之物(包括商业礼品或礼遇),企图或旨在诱使任何人(包括买方客户、买方雇员或者主要或间接供应商)玩忽职守,使买方、卖方或其他人不公平地获得商业优势,包括不得支付疏通费。
10.6 利益冲突。在与买方的交易中,卖方必须避免所有利益冲突,避免出现表面上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卖方必须向买方报告涉及卖方利益和买方利益之间存在实际或表面冲突的任何事例。
11. 违约。卖方逾期交货或完成服务,每逾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1)每天本订单金额百分之三(3%),或者(2)每天壹万贰仟元
(¥12000.00)人民币的违约金或者(3)买方的实际损失,三种方案之中以较高者为准。逾期超过十五(15)天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订单,且卖方应赔偿买方相关损失、成本、相关费用。上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款,买方有权在应付卖方价款或其他任何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卖方在买方书面通知后立即补齐。如卖方存在其它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第 10 条),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违 约行为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2. 赔偿。卖方将自负费用为买方、买方的管理人员、董事、股东、雇员和买方客户(统称“受偿方”)辩护并赔偿受偿方因卖方的过失、故 意或违反本采购订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拒绝履行本采购订单下的义务,且在接到通知后的三十(30)日内仍不加以补救)所产生的、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受偿方遭受的或向受偿方主张的任何损失、费用、支出、损害、索赔、要求或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专业费用和 成本、以及和解、妥协、判决或裁决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卖方不得达成任何 和解。买方也应有权从欠卖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抵销该补偿金额。
13. 取消订单/单方终止。
13.1 如果(1)卖方违反订单和/或本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或者(2)如果卖方破产或成为有关破产或债务人救济的法律规定的对象,或者(3)如果卖方违反开利公司《供应商行为准则》或上述第 10 条合法合规的要求,或者(4)卖方的运营、财务能力和法律状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化,则买方有权随时取消全部订单或部分订单,而无需承担进一步的费用或责任。
13.2 买方有权为买方的便利而单方随时终止全部订单或部分订单。如果买方行使此等便利终止权,截至订单终止之日所产生的合理费用都将补偿至卖方,前提是卖方能证明其有权获得补偿。
14. 转让/分包。未经买方的书面许可,卖方不得转让任何订单中的权利或利益。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聘任第三方来执行工作。即使转让或分包行为得到了买方批准,卖方仍应承担履约责任。卖方应与分包商就分包内容对买方承担连带责任。
15. 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本订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订单产生的或与订单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胜诉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胜诉方在该法律程序中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专家费和鉴定费等。
16. 其他条款。
16.1 非独家采购。附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均不限制买方就订单项下的货物或服务向其它第三方采购。
16.2 效力。本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是订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建筑装饰装修服务、广告服务、车辆服务,买卖双方在遵守本标准采购条款 和条件正文及其通用附件基础上,还应分别遵守对应服务类别的专用附件之约定。如果卖方和买方之前就本次采购订立过单独的采购协议,如该采购协议与本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中的条款不冲突的,本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将作为双方间先前书面采购协议的补充,共同构成双方
间的完整采购协议。如果这些文件存在不一致,则按下列顺序适用:(1)本订单签署后,双方明确表示为修改或取代订单项下的条款所
签署的其他文件;(2)本订单所引用的双方任何具体采购协议;(3)本订单首页及通过引用的其他补充条款;(4)本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5)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文件。任何对订单或本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必须经过买方书面同意后方生效。如果卖方在本订单上加印或附上其他非买方的采购条款和条件均属无效行为。
通用附件
开利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企业尽职调查义务
如下企业尽职调查义务相关规定已纳入开利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您可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onditions/ 获取开利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条款”)。本政策中所有未做定义的术语应具有与条款中对其赋予的相同含义。
开利认识到,不同国家/地区已经制定了包括但不限于《德国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义务法案》(Lieferkettensorgfaltspflichtengesetz)在内的相关法律,要求通过尽职调查、披露以及其他行动确保特定基本人权和环境得到保护。前述相关法律已在本附件中援引,前述法律要求在开利与卖方作为开利供应商适用的合同中必须约定的条款亦在本附件中列举。
《德国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义务法案》(Lieferkettensorgfaltspflichtengesetz)
在《德国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义务法案》适用于开利与卖方作为开利供应商的范围内,如下规定已纳入开利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您可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获取开利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条款”)。本政策中所有未做定义的术语应具有与条款中对其赋予的相同含义。本附件不仅不会影响卖方在条款项下的义务,特别是与行为准则和合规相关的义务,还将对卖方制定额外的义务。
1. 人权
卖方承诺其将尊重和遵守并尽最大努力促使其直接供应商尊重和遵守《德国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义务法案》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七部分第三条
第 二 款对应附 录 ( 请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hains.pdf? blob=publicationFile#linkicon)列举的如下人权相关文书(“人权文书”)所阐明和保护的权利和基本原则(“人权文书”)。
国际劳工组织于 1930 年 6 月 28 日通过的第 29 号公约《强迫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 29 号公约;请见:Convention C029 -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No. 29) (xxx.xxx));
国际劳工组织于 1930 年 6 月 28 日通过的第 29 号公约《强迫劳动公约》的 2014 年议定书 (请见:Protocol P029 - Protocol of 2014 to the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30 (xxx.xxx));
国际劳工组织于 1948 年 7 月 9 日通过并于 1961 年 6 月 26 日修改的第 87 号公约《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 87 号公
约;请见:Convention C087 -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se Convention, 1948 (No. 87) (xxx.xxx) );
国际劳工组织于 1949 年 7 月 1 日通过并于 1961 年 6 月 26 日修改的第 98 号公约《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 98 号公约;请见:Convention C098 - 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 1949 (No. 98) (xxx.xxx) );
国际劳工组织于 1951 年 6 月 29 日通过的第 100 号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 100 号公约;请见:Convention C100 -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1 (No. 100) (xxx.xxx) );
国际劳工组织于 1957 年 6 月 25 日通过的第 105 号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 105 号公约,请见:Convention C105 - Abolition of Forced Labour Convention, 1957 (No. 105) (xxx.xxx) );
国际劳工组织于 1958 年 6 月 25 日通过的第 111 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 111 号公约;请见:Convention C111 -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58 (No. 111) (xxx.xxx) );
国际劳工组织于 1973 年 6 月 26 日通过的第 138 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公约;请见:Convention C138 - Minimum Age Convention, 1973 (No. 138) (xxx.xxx) );
国际劳工组织于 1999 年 6 月 17 日通过的第 182 号公约《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 182 号公约;请见:Convention C182 -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ur Convention, 1999 (No. 182) (xxx.xxx) );
1966 年 12 月 19 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请见:volume-999-i-14668-english.pdf (xx.xxx) );
1966 年 12 月 19 日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请见:ch_iv_03.pdf (xx.xxx) )
2013 年 10 月 13 日通过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请见: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 (Text and Annexes) | 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
2001 年 5 月 22 日通过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请见:Text of the Convention (xxxx.xxx)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请见:Basel Convention > The Convention > Overview > Text of the Convention)
2. 信息要求
卖方应及时提供买方或其授权代表不时要求的与买方遵守人权文书相关的合理信息。
3. 人权尽职调查义务
(a) 卖方应在其供应链中建立和维持一套与其规模和情况相适应的用于识别防止及终止或至少减轻任何违反人权文书所阐明和保护权利或基本原则的人权尽职调查流程。
(b)卖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其供应商和分包商就人权尽职调查流程相关所有事宜(如有)向卖方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c)卖方应建立和实施行动计划以防止、终结或最小化任何卖方或其供应商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违反人权相关或环境相关义务的情形(如《德国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义务法案》第二条第四款以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十二项以及第二条第三款第一至第八项所规定),同时卖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其供应商实施该等行动计划。买方将就该等行动方案的建立和实施提供必要和适当的协助。
(d)卖方应建立和提供充分的合规培训措施,通过该等合规培训措施,卖方的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员将充分掌握并理解人权文书及本附件所阐明的权利和基本原则相关知识。卖方必须确保其相关负责人员参加买方组织的任何培训。但前述内容不构成买方必须提供任何培训的义务。
(e)卖方应尽最大努力就本附件中与卖方直接供应商相关的内容与卖方的直接供应商进行协商并将该等内容同样作为卖方与其直接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要求,并且要求这些直接供应商的直接供应商同样遵守人权文书所述的权利和基本原则。
4. 合规
(a)在获得合理通知的前提下,买方或其授权代表应有权在卖方场所内就卖方遵守本附件所列义务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审阅相关账簿、记录以及其他文件)。在该等审计期间,卖方应及时回复买方相关要求并为买方及其授权代表在买方设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该等审计提供合理的帮助。如买方发现存在严重违反本附件条款的行为或由于卖方的延误造成审计费用增加,则卖方均应承担买方的全部审计费用。
(b)卖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其供应商同样允许买方对其进行该等审计。
(c)进行任何审计都应遵守适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隐私和反垄断法)并且考虑到被审计方的合理利益(例如商业秘密)。
(d)卖方必须采取适当行动以终结或最小化任何在评估中发现的不合规行为并且尽最大努力促使其直接供应商终结或最小化任何被发现的与本附件第三部分所列义务相关的不合规行为。
5. 其他
卖方应阅读并接受买方基于《德国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义务法案》要求的风险分析结果必须对本附件做出的任何修改。
1. 买方的权利义务
专用附件 1
开利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建筑装饰装修专用部分
1.1 开工前向卖方进行现场交底,提供满足施工条件的场地,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施工场地,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并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施工场地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1.2 向卖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等设备设施,并提醒使用注意事项;协助卖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1.3 如施工过程中确实需要拆改建筑、施工场地结构或设备管线的,负责协助卖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1.4 协调有关部门与卖方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1.5 如需要,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
1.6 指派项目驻地代表,负责对接合同的履行及具体执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对未经
买方指派的项目驻地代表书面确认的任何施工相关内容,均不对买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2. 卖方的权利义务
2.1 卖方承诺其拥有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其参与合同履行的所有员工及相应人员亦具备与其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能相适应的各项资质且经过了所有的上岗前培训,具有为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各项技能。卖方进一步承诺并保证,前述所有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应具备资质,在合同开始履行前至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持续有效。
2.2 参加买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现场交底及现场实地勘察,拟定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完成最终的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和图
纸,交买方审定及确认后,依照买方确认的内容执行。
2.3 工程开始前,完成对施工场地的进场勘察和准备,确保施工场地完全满足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必须的施工条件及各项安全保障条件;进场后,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现场管理及安全施工措施的部署及落实,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在工程未竣工、未移交买方之前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并对现场工地及人员安全负全部责任。
2.4 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并处理好因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施工中未经买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进行随意拆改。
2.5 对于项目施工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需要报批、报建、报备的内容,无论是以买方、还是第三方名义发起或申请,均应由卖方负责完成并承担全部费用;所有该等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2.6 指派项目驻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现场安全施工,安全保障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妥善解决及处理由卖方负责
的各项事宜;卖方对其指派的项目驻地代表所同意或认可的事项均视为亦获得了卖方的同意且卖方对此负全部责任。
2.7 因卖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导致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应由卖方负全责,包括因此而给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失及赔偿责任,且不得因此而导致买方被任何第三方主张任何形式的索赔或主张权利。
2.8 卖方承诺并保证其已经为保证合同履行购买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财产险”等在内的保险,如因此而导致或影响到卖方合同义务的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卖方应就此承担全部责任。
3. 竣工验收
3.1 买卖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在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时,卖方应经提前三(3)日书面通知买方后,在约定的竣工验收时间及地点,经各方见证并勘验同意并签署项目竣工验收单,完全竣工验收;如买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卖方,另定验收日期。若买方要求复验时,卖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买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相应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卖方承担,但工期不顺延,卖方应承担工期延误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4. 质量保证
4.1 卖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买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完整的和全部的质量保证责任。卖方应就其合同义务向买方提供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的质保期;或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如遇本条要求的质保 期低于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时,卖方应提供不低于法律法规最低要求的质保期。
4.2 质保期内,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报修通知后两(2)天内派人完成修理工作;否则买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修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卖方自己承担。
4.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各方可以共同委托工程所在地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
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 违约责任
5.1 买方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天,应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0.1‰)向卖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5.2 卖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每迟延一天,应按照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3‰)向买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5.3 卖方迟延完工或合同工期延误的,每迟延一天,应按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一(1%)向买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所有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导致的买方预期利润损失和由此导致的额外成本及费用支出、为处理争议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5.4 卖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买方有权立即单方经书面通知后即解除合同而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此等情形下,卖方仍应依照合同约定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
1. 买方的权利义务
专用附件 2
开利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广告服务专用部分
1.1 买方须向卖方提供拟发布的广告素材,其内容应真实合法。如有需要,还需出具有效的资质证明、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独立承担责任。因买方提供资料、文件不具备真实性而造成的后果,由买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卖方由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由买方承担。
1.2 买方有权对卖方制作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仅在买方以书面方式确认广告内容后,卖方才可进行制作和后续发布。
1.3 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所要求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检查卖方提供的广告服务质量,如派人采用不定期方式予以抽检。如卖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买方要求,或买方对广告发布内容、数量及效果等有异议,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补充和修正。
1.4 买方发布广告内容必须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2. 卖方的权利义务
2.1 为实现合同之目的,买方委托卖方提供的合同服务内容及费用已经自动包含了买方使用卖方这些服务所必须的行政审批/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在涉及广告制作、发布、广告设施架设、拆除等任何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政府行政审批,卖方须全权负责办理并获得该等行政审批/许可,且卖方应事先告知买方该等审批的需求,为审批预留充足的时间。
2.2 卖方需根据买方提供的广告素材进行设计,并就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若广告内容有任何不妥之处,应立即通知买方并进行修改。
2.3 卖方应在得到买方的最终书面确认后,方可将设计的广告内容进行制作并发布。
2.4 卖方应保证发布期内该户外广告正常、合法、有效发布,且发布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发布过程中出现任何问
题,卖方应在买方指定的日期内进行整改,整改费用应由卖方支付。由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5 卖方承诺,在服务期内,应始终确保其提供服务的各项内容,满足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各项质量及安全要求,且如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予免费维护、修理。服务期内如因工程质量给买方及/或第三方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均由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卖方依照合同提供的相应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质量保证期,质保期为自服务结束之日起一(1)年,质保期内出现的问题亦按照本条前述责任约定执行。
2.6 广告服务过程中如遇第三方就服务内容提出任何异议、纠纷的,由卖方负责处理,与买方无关,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该等异议的内容是由买方提供的广告素材引起的,则应由买方负责处理,卖方进行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卖方应同时就其依照合同约定所提供相关服务所使用的各类素材及因此所涉及的任何可能的知识产权纠纷(包括各类多媒体发布平台使用的背景图片或音乐及动图等)而使买方免于任何责任的承担,卖方并有义务自费协助买方进行各种合理的抗辩及免于买方各种责任的承担。
2.7 本合同履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或根据政府部门要求提前终止的,卖方应负责自行自费撤除买方的广告内容。撤除的广告实体物料(如有),卖方应在七(7)个工作日内免费保管,并根据买方的指示交付给买方指定的人员或直接予以销毁。如超过七(7)个工作日买方未予明确指示的,卖方有义务直接销毁该等物料。如因物料未能及时销毁或者流向其他第三人而造成任何第三方投诉或索赔的,所有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2.8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宣传或公布其与买方之间的服务关系,不得使用买方集团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或知识产权。
2.9 若因卖方未尽到专业的广告审查义务导致买方遭受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任何其他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的,由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如因此给买方名誉造成损失的,买方保留进一步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2.10 鉴于广告服务的特殊性,如因卖方提前披露、泄露或者发布买方的广告创意、广告而导致买方的营销策划受到整体影响的,卖方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为明确起见,卖方在此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受本条第 6 款的约束,应以买方营销策划的全部费用为准。如该等费用不能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需得补足买方的损失。
3. 知识产权
3.1 在本合同项下,买方委托卖方制作、发布广告及提供相关服务,故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或向买方提供的、与为本合同实现之目的相关的所有作品(包括设计底稿、半成品、成品)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均归买方所有。卖方特此不可撤销地向买方、其继任者和受让人,转让作品中的所有权益、权利和利益,包括知识产权。卖方不可撤销地放弃不能转让的权利(若有)、任何和所有与该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人身权利
(如署名权等)”,且这一弃权贯穿任何该等权利的整个有效期。
1. 买方的权利义务
专用附件 3
开利标准采购条款和条件:车辆服务专用部分
1.1 服务期间,买方全权拥有服务期限内卖方提供服务车辆的完整使用权和调度权。
1.2 买方应仅为工作及日常目的需要使用合同车辆(含紧急情况下的用车)。
1.3 服务期间,除非遭遇需立即解除紧急情况下车辆使用限制的情形,买方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除正常使用外的其他操作。
1.4 服务期间,因买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车辆灭失,买方应按最终确认的责任范围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车辆灭失除外。
1.5 服务期间,买方可经书面通知卖方即终止服务合同的履行而无需就此向卖方承担任何合同违约责任,但买方应就卖方已经履行的且符合合同约定义务的部分向卖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1.6 买方有在合同实施前,对卖方提供服务的人员(如适用)作必要的各项审查(包括健康、资质、技术状况等)。在车辆使用期间的任何时
候,如买方对卖方服务不满意的,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无条件更换;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的四十八(48)小时内提供买方满意的服务。
2. 卖方的权利义务
2.1 卖方承诺其拥有为提供合同约定服务所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其向买方委派的提供服务人员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以完成合同项下的各项服务。卖方委派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至买方且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委派服务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更换。卖方承诺并保证,前述所有为提供合格服务所需资质,应在服务开始前至服务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持续有效。
2.2 卖方在为买方提供服务期间原则上每周服务五(5)天、每天服务时间为八(8)小时(包括至多四十五(45)分钟的午饭时间)。卖方理解并同意,由于合同服务内容的特殊性,卖方委派人员每天服务时间和休息时间应根据买方用车人员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卖方委派人员的服务时间和休息时间原则上应以买方用车人员时间为准。超出上述时间范围的服务经买方确认的,由买方按照双方另行协商的标准向卖方支付额外的服务费。
2.3 服务期间,卖方应保证其派出的服务人员服从买方相关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买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买卖双方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关
安全生产及安全驾驶要求),规范服务。由于卖方或其委派的人员之原因导致使用车辆受损或灭失,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与买方无关。
2.4 卖方确认车辆服务合同不是劳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委派人员是以卖方员工的身份为买方提供使用车辆服务。
2.5 服务期间,卖方应自负费用保证车辆已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所适用的全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人民币叁佰万元(RMB 3,000,000 元))、不计免赔特约险、全车盗抢险、交通强制险、车上责任险(不低于伍(5)万元/座)及玻璃单破碎险以及买方合理要求的其他险种。并保证该等保险在相应车辆使用期限内持续有效。
2.6 卖方应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与正常维修:频率为不少于每五千(5000)公里(适用于按照使用里程进行维护的车辆)或每五十(50)个小时(适用于按照使用小时数进行维护的车辆,如叉车的使用等,具体仍应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调整)保养一次,以保证买方安全正常地使用车辆。在卖方对车辆进行维修或保养期间,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不低于同等档次的车辆供其替换,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2.7 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同档次车辆,以供买方替换使用。
2.8 因任何原因导致车辆被盗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3. 服务期间发生事故的处理
3.1 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应积极协商,共同处理。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他损失均由卖方负责承担。
3.2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卖方人员致残或死亡,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卖方负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3 非因买方之原因所导致的使用车辆的交通事故或故障,卖方应负全部责任。由此对买方造成的人身损害,由卖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4 交通事故原因以外,车辆因故不能正常行驶,卖方应提前向买方提出维修或维护要求,并由卖方提供备用车辆,买方得按同类车型最优惠价格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