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根据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 urt.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信息、 “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查询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
睢县睢民交界电子屏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 盖章): 中国共产党睢县委员会宣传部
招标代理机构 : 河南源和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编 制 日 期 : 2023 年 12 月
目 录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6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27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3
20、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43
睢县睢民交界电子屏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河南源和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受中国共产党睢县委员会宣传部的委托,就睢县睢 民交界电子屏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欢迎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参加磋商。
序 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采购控制价 (元) | 包最高限价 (元) | 是否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 |
1 | 第 1 标x | x县睢民交界电子屏采 购项目 | 700000.00 | 700000.00 | 否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采购范围(内容):睢县睢民交界电子屏采购及相关伴随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和标准;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标包划分:共划分为 1 个标包;质保期:1 年;
6、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期):接采购人通知 30 日历天。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根据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信息、 “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查询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查询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本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并将查询资料加盖单位公章附入响应文件。
3.1 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关于取消投标报名环节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睢县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 号)文件精神,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好有关要求,继续为投标报名环节“减负”,切实精简投标报名环节流程。系统升级完成后,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取消网上报名环节,所有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在开标前均可自行登录睢县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凡有意参加投标者,登录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内网办公登录模块,请使用企业数字证书(key)进入网站用户界面进行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特别提醒:未在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的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等市场主体,请自行注册、自助绑定数字证书(河南省内数字证书互联互通)。供应商报名操作请在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
本项目全电子不见面开标(各供应商代表无需到开标现场),评标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进行报名投标,自行解密,逾期上传或没有上传的,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具体投标事宜详见“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站发布。
文件费用:0 元
1、时间:2023 年 12 月 14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交易系统。五、响应文件开启
1、时间:2023 年 12 月 14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采购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采购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国共产党睢县委员会宣传部
地址:xxxxxx 0 x中共睢县县委五楼
联系人及电话:xxx 137814438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南源和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 00 xx 00 xx 0000-0 x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3、监督单位:睢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0370-6022957
发布人:河南源和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 年 12 月 1 日
条款号 | 内 容 |
1.1 | 名称:中国共产党睢县委员会宣传部 地址:xxxxxx 0 x中共睢县县委五楼 联系人及电话:郭先生 00000000000 |
1.2 | 名 称:河南源和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 00 xx 00 xx 0000-0 x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3.4 | 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采购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1.3.5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是□、否☑)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 (是 □、否 ☑) |
1.4.8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
2.2 | 项目预算金额:见采购公告 |
8.1 | 如供应商对多个包(段)进行磋商,可以成交多个包(段)(如划分多个标 包(段)) |
12.1 | 磋商有效期:自磋商会开始之日起 60 日 |
14.1 | 响应文件份数:加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份:成功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睢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1 份(文件格式为:XXX 公司 XXX 项目编号.file)。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备份文件 1 份 (文件格式为: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 注:供应商自行承担因上传错误、无法正常打开响应文件或响应文件上传不完整的后果。 |
15.1 | 响应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详见采购公告 |
17.1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详见采购公告 |
18.1 | 磋商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
26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 名 采购人是否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是☑、否☐)由磋商小组在推荐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人。 |
30 |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豫 招协【2023】002 号文件收取,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 |
适用于本供应商须知的额外增加的说明: | |
1 | 如磋商截止时间为当年 6 月 30 日以前,供应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 |
本表是本磋商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度财务审计报告没有出来时,供应商可以提供上上年度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
2 | 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应提供供应商开标前近 6 个月内的任意月份; 如符合不需提供情形的,应做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文件。 |
3 |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应提供供应商开标前近 6 个月内的任意月份; 如符合不需提供情形的,应做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文件。 |
4 | 本项目不要求逐页签字盖章,但采购文件中注明签字和盖章的地方应按照要求签字和盖章以保证该项资料的有效性,否则磋商小组有权利对该项资料不予认可。如果该项资料为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所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将 导致响应无效。 |
5 | 本项目中盖章均指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但写明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或***专用 章的除外。 |
6 | 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 本项目不要求逐页签字盖章,但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注明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应按照要求签字或盖章以保证该项资料的有效性,否则磋商小组有权利对该项资料不予认可。如果该项资料为初步审查所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将导致无效响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 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7 | 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依据《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库[2022]3 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被认定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 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截止到开标当天不足三年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 |
8 | 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评标,供应商不需要再到现场(需要现场演示或样品展示的除外)关于实行全过程不见面交易的通知详见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电子化响应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磋商时,请供应商使用 CA 证书登陆交易平台,开标时间后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响应文件的解密工作。供应商的解密时间为开标开始后,待所有供应商全部解密完成后,再由招标 代理服务机构使用 CA 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具体要求: (一)、投标报名 1.在我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的项目均是在睢县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交易系统 (以下简称“电子化交易系统”)中运行的电子化交易项目。所有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不接受其它形式报名。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 0.xxxxx、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在报名前需先在睢县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诚信库中注册。办理 CA 证书,然后通过 CA 证书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报名。 注:已经办理过 CA 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潜在投标人无需再次办理 CA 证书。 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诚信库注册、CA 证书办理所需时间,由此造成时间延误, |
造成无法报名的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招标文件获取 进入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均为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报名后自行在网上进行下载。 (三)投标文件的制作、签章、上传 1.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电子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人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化投标文件制作教材,请通过 CA 证书登录睢县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组件下载”中查看。 2.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 (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 3.电子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及上传投标 (1)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睢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组件下载”栏目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 作电子投标文件。同时确保 PDF 阅读器、Word2007、北京 CA 驱动已经下载安装。投标人制作生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 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其中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 传的主文件(文件格式为:xxx 公司 xxx 号.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文件格式为:xxx 公司 xxx 号.bin)。制作好的投标文件一个 标包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包,其中包含 2 个文件和 1 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后缀名为“.PDF”的文件用于打印纸质投标文件, “备份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投标人应及时查看 CA证书信息是否过期,从招标文件下载至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整个周 期,投标人 CA 证书不得更换、变更、延期等(包括不能办理延期、变更、更换、丢失补锁、损坏补锁等),否则会造成开标现场无法解密,对此投标人 后果自负。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包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包的招标文件,按标包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2)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将电子化投标文件的主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睢县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四)项目开标、投标解密、唱标、评标 1.(1)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至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睢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包进行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包分别提交。 2.电子投标文件成功提交后,投标人应打印“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 3.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请投标人使用 CA 证书登陆交 |
易平台,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为开标开始后,待所有投标人全部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 CA 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4.电子化投标文件异常的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等异常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致电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首先由交易平台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2)经排查后,因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因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4)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文件进行唱标。 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能够正常工作,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唱标。 3.唱标结果的质疑 开标时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中在开标大厅中点击开标一览表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唱标时投标人如对自己的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唱标内容显示后向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质疑。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并做好书面记录。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唱标内容。 4.评标依据。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下载、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根据文件要求)。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全 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如因系统异常情况无法完成,将以人工方式进行(视情 况)。 (五)其他重要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决办法) 未绑定 CA 数字证书前忘记交易系统注册密码及绑定后 CA 数字证书信息发生 变更无法登录交易系统需携带营业执照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盖章)、情况说明(加盖盖章),到中心综合科重置密码 投标人生成投标文件时投标函乱码如何处理:投标函乱码是电脑上安装有 WPS,生成 PDF 投标文件时调用 WPS 功能导致与签章系统不兼容,建议修改 WPS不是默认关联 word 文件格式重新生成,如果生成依然有问题,可以卸载 WPS后重新生成并签章。 投标人签章时企业锁可以签章,法人锁无法签章如何处理:可能是同时企业锁和法人锁都插在电脑上,或者联系 CA 公司法人锁中是否包含签章或者签章是否有误,最后确认 CA 电子锁驱动是否是最新版本。 投标人需确保电脑已经下载安装 PDF 阅读器、Word2007、北京 CA 驱动。 如招标文件发生变更的,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招标文件(EGP 版)并重新制作、上传投标文件。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同一网络等制作、上传同一项目投标文件的, 有被视为串通投标、判定为无效投标的风险。 |
如遇到投标文件上传慢、上传失败等问题,请进行以下操作:查找是否是个人电脑问题;更换网络环境。 | |
10 | 注 1:中标人中标后需提供纸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份(最终 PDF 格式并和上传的电子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致 ) , 领中标通知书时交给业主负责人(采购人存档)! 注 2:参与同一个标段(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二)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六)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七)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八)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 |
11 | 项目所属类别: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所属行业:工业 |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该项目中接受采购人委托,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机构。本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所投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3.4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 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 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作为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的内容提交。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
合体共同参加磋商,共同磋商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磋商协议磋商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8 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1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5.1 采购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四章 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第五章 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实质性要求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5.3 供应商收到磋商文件后,如发现本文件的内容出现含义不明确、前后描述不一致或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等情况的,应立即与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解决。如果供应商因未按上述提出询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
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得在磋商会后对磋商文件再提出任何疑义。 6、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为了保证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磋商截止期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6.2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除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以外的内容进行澄清或修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公告发布网站上以书面形式(更正、变更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的收受人。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通知所有磋商文件的收受人、不足 5 日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6.4 因在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法获取报名信息,因此采购人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无法直接向潜在供应商告知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潜在供应商应自行注意查看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及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该项目相关信息,否则产生任何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本采购文件内容由采购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其中采购需求等由采购人所提供内容由采购人负责解释,采购文件其他内容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8、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成交准和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的使用
8.1 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磋商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标的服务磋商,除非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8.2 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磋商文件中“采购项目内容”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8.3 无论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标的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4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磋商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9.2 供应商在编制电子响应文件时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电子响应文件制作规定顺序在对应位置上传相关资料,承担上传位置错误产生的任何后果。
10.1 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11、磋商报价
11.1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应按照采购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现场情况、采购范围等 ,并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风险系数,由各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自主考虑、优惠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11.2 报价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2、磋商有效期
12.1 磋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
的磋商,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2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响应文件。
13.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
13.2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4.1 供应商在上传磋商响应文件之前应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5、磋商截止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到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6.1 采购人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于磋商截止日期当天在磋商公告中约定的地点接收该项目磋商响应文件。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将无法递交磋商响应文件。
16.2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登录撤回。
16.3 采购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的磋商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17.1 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不需要再到现场(需要现场演示或样品展示的除外)关于实行全过程不见面交易的通知详见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17.2 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请投标人使用 CA 证书登陆交易平台,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为开标开始后,待所有投标人全部解密完成后,再由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使用 CA 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17.3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应及时点击右下角在线澄清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问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及时处理。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接受供应商针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提出的疑义。供应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17.4 开标结束后、供应商代表应实时关注交易平台信息,以满足评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必要澄清、说明或补正。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7.5 开标后,满足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项目将整体流标。
17.6 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磋商准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磋商的采购人代表或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17.7 采购人及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评审工作。
18.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磋商小组成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主动申请回避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的义务。
18.2 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磋商,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无法评审;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单位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9、响应文件评审与xx
19.1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9.2 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发现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时,将通过评审系统在线向供应商发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通知。
19.3 供应商收到通知后可点击交易平台右上角的澄清答疑按钮,选择要进行回答的项目,查看专家提问的问题(专家问题可以预览和下载)并准备答复材料上传交易系统。需要上传交易系统的澄清说明文件,必须是 PDF 格式并且加盖有供应商电子签章。答复材料准备好后在答疑文件信息选项里提交回答文件。供应商请确认无误后提交,提交之后无法修改。
19.4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9.5 磋商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规定:
磋商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磋商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 致的,以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
19.2 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9.6 磋商报价的审查。
19.6.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磋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 1 小时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必要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主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进行陈述。供
应商书面说明应按照 19.3 款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交易系统。
19.6.2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对其磋商认定为无效响应。
19.6.3 如供应商计划以较低价格参与磋商并有可能会被磋商小组告知需提供书面说明的,可自行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及说明。
本项目中注明“无效响应”的条款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他要求为可以偏离的一般要求。磋商小组应当接受磋商文件中对一般要求的不正规或不一致响应。
21.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条件和规格相符,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
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1.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提供磋商响应文件的;
(2)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未满足磋商文件中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
(4)被视为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参与 磋商活动的;
(5)磋商报价超过项目预算价或最高控制限价的;
(6)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无效响应情形;
(7)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1.3 出现以下情形,视为供应商串通参与磋商。
(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除采购人在磋商过程中提高服务要求并被供应商响应的情况外,供应商第二次报价超过第一次报价的。
(6)有证据证明供应商与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的其他情形;
22.1 经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等内容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详细评审标准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22.2 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磋商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对货物、服务项目其磋商报价扣除 10%-20%后参与评审,对工程项目其磋商报价扣除 3%-5%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报价扣除。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具体办法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终止: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除第 27 条规定外,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第二轮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磋商报价均相同的由采购人决定。
磋商小组将根据评审标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人;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无论是否取得推荐成交供应商资格,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还已接收的响应文件。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8.1 在投标有效期内,成交人确定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29.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成交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过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
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9.4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在资金具备情况下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工程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5 当出现法定的成交无效或成交结果无效情形时,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依法确定排名下一位的为成交人并签订合同,否则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6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成交人须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 31、廉洁自律规定
31.1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1.2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2.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投标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2.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章 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致 :(采购人)
我单位全面研究了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的磋商文件, 决定参加贵单位该项目的磋商,我单位授权 (全名、职务)代表 (供应商名称)提交电子磋商响应文件 1 份,并全权处理该项目磋商的所有事宜。
据此函,宣布如下:
1、我单位在该项目中报价为 。
2、我方报价均真实有效,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不存在以低价谋取成交后提供不良服务或者不诚信履约情况。如我单位磋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磋商小组认为我单位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我方将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磋商小组的评审认定结果。
3、我单位同意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自磋商会开始之日起 日。
4、一旦我单位成交,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尽快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且我单位愿按所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我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我单位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在采购公告发布网站上发布的澄清、变更等公告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知道、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6、我单位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7、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有关事项表述不一致、表述不明确或明显的文字错误的,我单位完全接受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书面解释。
8、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标的,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我方同意接受追加,且追加的采购标的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保持一致。
9、如果我方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我方承诺《中小企业声明函》是真实的,完全符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11、我单位在参与该项目磋商过程中没有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以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
12、我单位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已经如实说明我单位的关联单位,并承诺在该项目磋商过程中,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供应商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地址:
联系人:
电话(或手机号码):传真电话或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采购编号 | ||
磋商范围 | |||
磋商报价 | 大写:小写: | ||
评审报价 | 大写:小写: | ||
质量要求 | |||
供货期 | |||
质保期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如无,可填 “/” | 如无,可填“/” | 如无,可填“/”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供应商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备注: |
说明:
1、以上报价为项目实施总价(含完成本项目供成本、利润、运费、税金、安装调试费、风险等所有费用)。
2、评审报价应为供应商参与报价分计算时的投标价格,即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给予价格折扣后参与评审的价格(对货物、服务项目其投标报价扣除 10%后参与评审,对工程项目其投标报价扣除 3%后参与评审;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致 : (采购人)
1.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现对该项目进行第二轮报价,该项目第二轮报价为(大写) (小写: ),并承担其任何质量缺陷等问题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2.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照我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完成项目。
3.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成交结果通知书、响应文件、磋商过程中对响应文件做出的澄清、解释及本轮报价函将成为约束我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供应商: (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第二轮报价函在交易平台系统内单独提交。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包号: 单位:元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生产厂家 | 主要性能、技术、型号、配置等说明 | 数量/单位 | 投标单价 | 合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额总合计: | ¥: 元 |
说明:
1、供应商应按“分项报价表”详细报出项目所含所有标的的报价(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分项报价表以包为单位填写,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
2、此表报价应与投标函附录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以投标函附录为准。
3、如不提供此表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25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说明: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
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联合体参加磋商应提供联合体各方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参加投标的,出具此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职务 ;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国徽面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人像面
(被授权人参加投标的,出具此证明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 (供应商)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我单位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人像面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国徽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人像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国徽面 |
说明: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信誉良好的证明材料
1、如提供本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章。
2、如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银行证明文件可提供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招标采购单位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3、如果是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4、如截止到开标当天,公司成立不足 6 个月的或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与磋商的,可以不提供该项证明材料。
说明:
1、应提供供应商开标前近 6 个月内的任意月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应提供开标前近 6 个月内的任意月份的纳税凭证((纳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或缴款书或印花税票或其他完税证明);如符合不需提供情形的,应做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指:如为免税企业,提供免税证明;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足起征点,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
3、如果是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4、如截止到开标当天,公司成立不足 6 个月的或机关事业单位参与投标的,可以不提供该项证明材料。
说明:
1、应提供供应商开标前近 6 个月内的任意月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应提供开标前近 6 个月内的任意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如符合不需提供情形的,应做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文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
3、如果是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4、如截止到开标当天,公司成立不足 6 个月的,可以不提供该项证明材料。
说明:提供以下内容即认为具备该项证明材料。 1、供应商的承诺书。
供应商:(盖章)
年 月 日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说明:
1、供应商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如实作出说明。
2、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加盖单位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盖章,需要签字)。
3、如果是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供应商:(盖章)年 月 日
说明:
1.应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无要求,该项内容可以为空。
2.应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无要求,该项内容可以为空。
3、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盖章,需要签字)。
4、如果是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各方需提供的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1、磋商承诺函
致: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磋商
截止时间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四、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
(一)磋商有效期内撤销磋商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资格的;
(三)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七)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
利。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日期: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包号:
序号 | 名称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 |
说明:
1、供应商必须把采购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全部内容列入此表。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偏离情况”栏应当填写“正偏离、无偏离、负偏离”。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
注册资金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后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资质证书(如要求)。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若有) | 学历 | |||
职业(执业)资格(若有) | |||||
参加工作时间 | 职业年限 | ||||
职称证书编号 | 本项目担任职务 | ||||
职业(执业)资格资格证书编号 (若有) |
注:本表后应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如有)、职业资格证明材料(如有)等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采购人名称 | |
合同金额 | |
项目情况说明 | |
备注 |
注:应附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应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参考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部分评分要求编制技术方
案。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1、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详见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详见附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3、如果中标单位享受了价格扣除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该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4、在采购项目中,所投标的应逐项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等内容,否则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除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外,非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供应商为大型企业,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制造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
注: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企业,可不提供。
20、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注:不属于监狱企业的企业,可不提供。
序 号 | 产品名称 | 参数 | 单位 | 数量 |
1 | LED 显示屏 | ★1.显示尺寸:每面长≧23.36m、高≧2.4m,总计 2 面; ★2.每面分辩率:长≧4672 、高≧480 ; ★3.像素结构 SMD 表贴三合一,像素点间距 PH5mm,像素密度为 40000 点/m2; 4.箱体类型:简易箱体; 5.亮度(nit) ≥6500 可调,0-100%无级可调,须支持手动 /自动/程控等模式调节,色温(K) 2000-15000K 可调,可视角度水平视角应≥160°、垂直视角≥160°; 6.像素中心距偏差 ≤1%,亮度均匀性 ≥98%,色度均匀性 在 ±0.003 Cx,Cy 之内,对比度应≥8000:1 ; 7.刷新率≥3840Hz,换帧频率均支持 50&60Hz,LED 像素失控率≤1/150000; 8.电流增益调节级别 ≥10 位,带高功率因数 PFC 电源:功率因数≥0.95,转换效率≥86%,模组、电源、控制系统支持热插拔; 9.支持亮暗线校正:暗线修复、隐亮消除;软件功能设置:支持鬼影消除、低灰偏色补偿、去除坏点、毛毛虫消除、余辉消除、亮度缓慢变亮功能; 10.工作时间:7×24 小时连续工作无故障,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大于等于 100000 小时; 11.支持单点颜色校正、单点色度校正、单点亮度校正,灰度校正、校正数据存储于模组之上,维修更换模组后可自动回读校正数 据,并且与周边屏体亮度颜色设置保持一致,支持现场整屏亮度和颜色校正; 12. 显示屏可实时监控显示屏工作状态,具有故障自动告警功能;LED 显示屏具有多点测温系统,均衡散热,防止局部温度过高造成色彩漂移并提高显示屏寿命;LED 显示屏具有温度控制系统,提供 LED 显示屏实时温度监控,超出设定温度自动报警,防止过温失效; 13. 模块的壳体、面罩、PCB、防护胶的阻燃等级均达到 V-0级; 14.低温性能应满足 LED 屏体在-40℃放置 12h 后通电启动通过接收卡控制画面切换,启动 20 次,循环执行 100 次后,LED显示屏模组仍可正常启动,像素失控率≥B 级,且不许出现缺色、色块、暗块 等现象; 15.湿热存储状态应满足将受试样品放入温度 60℃,湿度 86% 的环境中放置 8 小时,试验后受试样品外观结构和功能均应 | ㎡ | 112.13 |
正常; ★16.防护等级:前/后符合 IP65 级标准; ★17.振动检测应符合以正弦,5 Hz -55 Hz- 5 Hz 频率振动,振幅:0.19mm,扫频速率:1oct/min ,两个方向各扫描 2 次的振动形式进行测验,试验后主机外观和结构不应有明显损坏和异常现象,重新上电性能正常; ★18.盐雾:采用氯化钠溶液浓度为(5±1)%(质量比),pH值:6.5~7.2,盐雾试验箱内温度为(35±2℃),盐雾沉降的速度:每 80cm2 面积上为 1.0~2.0mL/h,试验周期为 16h,表面无起泡、裂纹、毛刺、锈蚀等现; ★19.光生物安全:无危害类的基础是灯在 GB/T 20145-2006标准要求的极限条件下也不造成任何光生物危害: 在 8h(30000s)曝辐中不造成光化学紫外危害(Es),在 1000s(约 16min)内不造成近紫外危害(EUVA),在 10000s(约 2.8h)内不造成对视网膜蓝光危害(Lb),在 10s 内不造成对视网膜热危害(LR),在 1000s 不造成对眼睛的红外辐射危害(ETR); ★ 20. 以上 1-19 项技术参数须提供并通过同时具有 ilac-MRA/CNAS/CMA 标志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文件并加盖设备制造商公章; ★21.LED 屏生产厂家应具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云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3C 认证证书; | ||||
2 | 接收卡 | 标配 16 个 HUB75-E 接口,32 组数据;带载像素:256*512; 支持接收卡自动标定、标序;支持低亮高灰 | 张 | 76 |
3 | 电源 | (输入端带塑胶盖,输入端贴危险标贴)/200-240Vac/40A-5V /3C 认证 | 台 | 600 |
4 | 箱体及线 材 | 960mm*800mm 铁箱 | ㎡ | 112.13 |
5 | 控制系统 | 1U 机箱,390 万像素最宽 8192 像素 最高 4096 像素, DVI*2HDMI*1SDI*1 1920*1200@60Hz 3.5mm 音频口 x1 网口 x6 2*USB(输入、输出)RS232 | 台 | 2 |
6 | 多媒体播放器 | 带载:65W,1U 标准机箱 专业 BS 架构,可通过百兆网口/WiFi/4G 模块接入网络,进行云集群管理; 最大带载面积 65 万像素;最宽 4096 像素,最高 1536 像素,尺寸可灵活设置; 自带 8G 内存,用户可用 5G 存储容量,支持 USB 播放; 支持多种控制平台的控制,LED 精灵,手机、平板电脑 APP控制 支持 U 盘即插即播; 可配置为 WiFi 热点,支持 PC、手机、Pad 等智能终端进行管理; 支持运行环境温度、湿度、亮度等参数监测,自动调节显示屏亮度。 4G 通讯,支持各个国家的 4G 网络(选配) | 台 | 2 |
GPS 定位(选配) | ||||
7 | 框架结构 | 钢结构及防水处理 | ㎡ | 112.13 |
8 | 供电电缆 | 大屏主电缆 | 项 | 1 |
9 | 主网线 | 超六类网线,国标 | 项 | 1 |
★1、供货期限:接采购人通知 30 日历天。
★2、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和标准。
★3、质保期:1 年。
第五章 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
项 目 | 项目及审核内容 | |
资格性证明材料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 是否满足 |
是否具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 证明是否满足 | 是否满足 | |
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 是否满足 | |
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说明: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信誉良好的证明材料 1、如提供本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章。 2、如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银行证明文件可提供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招标采购单位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4、如截止到开标当天,公司成立不足 6 个月的或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与投标的,可以不提供该项证明材料。 | 是否满足 | |
是否具备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说明: 1、应提供开标前近 6 个月内的任意月份的纳税凭证(纳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或缴款书或印花税票或其他完税证明);如符合不需提供情形的,应做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指:如为免税企业,提供免税证明;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足起征点,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4、如截止到开标当天,公司成立不足 6 个月的或机关事业单位参与投标的,可以不提供该项证明材料。 | 是否满足 | |
是否具备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说明: 1、应提供开标前近 6 个月内的任意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如符合不需提供情形的,应做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文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4、如截止到开标当天,公司成立不足 6 个月的或机关事业单位参与投标的,可以不提供该项证明材料。 | 是否满足 | |
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说明:提供以下内容即认为具备该项证明材料。 1、供应商的承诺书。 | 是否满足 | |
是否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 声明 | 是否满足 | |
是否具备信用记录及信用核查报告 | 是否满足 | |
是否具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是否满足 | |
符合性证明材料 | 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 是否满足 |
响应文件的签署和盖章符合要求 | ||
磋商报价≤采购控制价 |
磋商有效期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磋商范围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供应商磋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 1 小时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必要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提供原件 PDF 版本上传系统 | |
响应文件符合采购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 | 是否满足 | |
不存在大数据分析监测大数据分析监测预警的投标(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说明:评标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可参考电子评标系统中给予的大数据分析监测预警提示,依据招标(采购)文件要求作出相应处理。 | 是否满足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分值构成(总分:100 分) | 投标报价:30 分商务部分:10 分 技术部分:60 分 | |
评标标准 | 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 100 分。 | |
价格部分 (30 分)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它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报价)×权重×100,磋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 价,磋商小组认为其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提交书面成本计算说明,经磋商小组评审通过后方可视为有效报价,否则视为报价无效,价格分按零分处理。 价格扣除: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所有有效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报价扣除)。参加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注明应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应予以认定。 所投小微企业报价=所投小微企业报价合计*(1-10%) 所投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报价=所投监狱企业报价合计*(1-10%)所投监狱企业报价=所投监狱企业报价合计*(1-10%) 同一供应商,小微企业和监狱企业报价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如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 |
商务部分 (10 分) | 企业业绩 (10 分) | 供应商提供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份得 5,最高得 10 分,否则不得分(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要求:提供合同协议书,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技术部分 (60 分) | 技术参数 (30 分) | 所投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均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30 分,标“★” 的为重要参数,每出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产品技术指标部分 5 分,扣完 为止;其余为一般参数每出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产品技术指标部分 2分,扣完为止。 |
供货、安装实施方 案(10 分) | 供货实施计划、实施步骤、运输计划、安装计划、质量保证措施、作业时间承诺,评标专家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视其满足用户需求的程度,对各文件进行比较后,承诺最优的得 6-10;适中的得 2-6 分;一般的得 1-2 分;无有效承诺或所承诺内容不可信、不具体的不得分; |
售后服务方案(10分) | 售后服务承诺完善,充分满足用户要求且提供优质服务,响应时间、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服务切实可行,具有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售后服务措施,评标专家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视其满足用户需求的程度,对各文件进行比较后,承诺最优的得 6-10;适中的得 3-6 分;一般的得 1-3 分;无有 效承诺或所承诺内容不可信、不具体的不得分。 | |
合理化建议(8 分) | 根据供应商提出在供货期内服从采购人的工作计划安排,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与措施,合理化建议是否科学适用,评委横向比较,优得 8-5 分、良得 5-3 分、一般得 3-0 分 | |
响应文件及制作(2分) | 响应文件编制完整,格式规范、编制整齐、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得 2 分;响应文件有关内容前后矛盾、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等,磋商小组允许且需要通过询标等程序进行澄清的,该项不得分;响应文件存在其他错漏的, 每项(次)扣 0.5 分,扣完为止。 |
1.1 磋商小组在开始评审之前,应由磋商小组民主推选磋商小组组长。磋商小组组长由评审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磋商小组组长,组长主要负责协调磋商成员之间的事务性工作、组织磋商小组表决需要磋商小组共同认定但存在争议的问题、与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交涉相关事宜、执笔撰写评审报告等。磋商小组组长与其他成员的法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相同,且不得影响和干涉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审。
1.2 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审查事项见本章后附的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内容。资格审查事项有一项不通过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 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符合性审查事项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具体符合性审查事项见本章后附的符合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事项有一项不通过即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 对于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等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反映并在评审报告中注明不同意见。
1.5 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认定为无效响应时,必须以法律、法规或本磋商文件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否则,不得对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1.6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不少于 2 家的,磋商小组应进入磋商程序继续评审。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将有资格进入本次磋商程序,如磋商文件已经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且采购人代表明确表示不再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出变动时,磋商小组有权直接进入第二轮报价程序。
第二轮报价前,采购人代表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据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数据进行核对,特别对认定为无效响应的响应文件应在磋商文件中找到“无效响应”的明确规定,否则应要求磋商小组现场修改审查结论。存在上述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现场修改审查结论,并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原有的相关评审资料自动无效,但应当留存归档。
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人代表应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在复核、校对、核对过程中、磋商小组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评审数据复核及核对完成后,磋商小组编写评审报告并签字认可,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评分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及采购人代表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情况;
(6)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7)磋商小组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采购编号: 供应商名称:
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以书面形式递交至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签字:年 月 日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以最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共 同遵守如下条款:
1、合同标的和合同价格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单位 | 数 量 | 单 价 | 合价 |
总 价 | ||||||
合同总金额(大写)(包含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运输保险等费用):人民币 (¥: ) |
2、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2.1 交货时间: 前
2.2 交货地点: 3、付款方式与比例:
4、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乙方响应文件执行。 5、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
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乙方响应文件执行。 6、验收
6.1 乙方在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向甲方发出验收申请。甲方在 10 日内组织验收(检验与测试的条件和方式:1)投标设备送到交货后,由设备制造厂商授权的技术人员现场安装调试 2)安装调试完成,由采购人组织验收),乙方应给予配合。
6.2 如在验收过程中产生异议,甲乙双方均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组织专家综合评定。
7、售后服务
7.1 质保期、乙方响应时间、费用承担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乙方响应文件执行。
7.2 如货物经乙方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7.3 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7.4 质保期外的售后服务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乙方响应文件执行。(如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规定,可在此约定)
8、违约责任
8.1 乙方未能按期供货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
有权要求追偿其他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8.2 乙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8.3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应向乙方支付拒收设备款总额 的违约金。 9、 合同纠纷处理
9.1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9.2 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经调解,也可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 本合同所涉及的货物在交付验收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甲方直接与乙方协商进行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1、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得违背本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11、其他
11.1 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相关的澄清确认(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 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3(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
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
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
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