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13143X注册资本:5000.000000 万港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佳和华强 A 座 2008 室(仅办公用)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股票简称:怡亚通 股票代码:002183 公告编号:2017-244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公司签署业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易新品牌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新品牌服务”)拟与公司关联方深圳绵俪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俪日化”)签署《业务合同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内容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具体情况
名称:深圳绵俪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13143X注册资本:5000.000000 万港元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佳和华强 A 座 2008 室(仅办公用)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化妆品、护肤品、日用品、卫生用品及其产品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佣金代理(不含拍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生产经营化妆品、护肤品、洗涤用品(按深环批[2010]100777 号批复经营;从事无纺布面膜棉、无纺布眼膜棉、化妆棉、压缩毛巾的生产加工(按深坪环批[2015]141 号批复经营)
最近一年绵俪日用的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度 | |
项目 | 金额(万元) |
资产总额 | 13,743.83 |
净资产 | 5,801.09 |
营业收入 | 26,073.00 |
净利润 | 327.59 |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监事xxx在绵俪日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2014 年修订)》第 10.1.5 条第(二)项之规定,绵俪日用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政策和定价依据
x次交易以绵俪日化向其他合作方提供同类产品的市场最优价格作为定价依据。
四、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业务合作协议:《业务合同书》及其附件《自有品牌委托生产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等
2、服务需方:深圳市易新品牌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新品牌服务”,即为甲方)
服务供方:深圳绵俪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俪日化”,即为乙方) 3、主要业务合作内容:
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代表甲方按本协议书及《业务合同书》等合同约定的价
格和要求,采用由甲方在中国大陆拥有或注册的商标生产和供应货品。
4、供货价格: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的产品价格,该价格应包括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及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及其他税金),且为乙方向市场提供该产品的最优价格。
5、结算条款:
5.1.货款结算
5.1.1 货款支付方式:
按照货到付款的方式,即乙方交付产品,甲方完成验收入库后 5 个工作日内,
甲方开始与乙方结算。甲乙双方对账完毕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 2 个工作日内,依据签订的三方付款协议(参见附件),支付给乙方由怡亚通出具的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5.2 货款结算的条件
5.2.1 进入结算期的可结算金额为:以甲方已到结算期的应付款扣除乙方逾期未付的降价款、退货款、商业折扣款、以及其他乙方应支付的款项后的余额为准。
5.2.2 乙方在结算前 7 个工作日须按甲方要求提供以乙方名义开具,与入库单产品数量、型号一致,金额一致且可以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2.3 乙方在结算前须向甲方提交当期货款所涉的结算单据及文件材料,并整理相关票据。
5.2.4 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结算时间相应顺延。
5.2.5 乙方满足以上结算条件时甲方给予结算,否则甲方可以拒绝付款。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x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股权转让等安排。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x次合作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公司及易新品牌服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易新品牌服务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及易新品牌服务的独立性。
七、2017 年以来公司与本次交易关联方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交易外,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公司(包括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深圳绵俪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10.47 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认真审核本次关联交易后,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易新品牌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绵俪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签署业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易新品牌服务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的业务合作,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本次交易以绵俪日化向其他合作方提供同类产品的市场最优价格作为定价依据。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深圳市易新品牌服务有限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影响公司及深圳市易新品牌服务有限公司的独立性,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事项时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上述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监事会表决情况
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易新品牌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绵俪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签署业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监事xxx回避表决。
十、备查文件
1、《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公司签署业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