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科司所屬學門之研究學者,於申請本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時,須提供「研究學者合作對象同意書」(格式如下),並請轉成 PDF 檔後上傳。
科技部
生科司延聘國內研究學者專案-研究學者合作對象同意書
說明:
生科司所屬學門之研究學者,於申請本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時,須提供「研究學者合作對象同意書」(格式如下),並請轉成 PDF 檔後上傳。
科技部
生科司延聘國內研究學者專案研究學者合作對象同意書
本人申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合作對象為:
□ 1.學術單位(公私立大學之各級學術單位及研究中心)
單位名稱:
單位主管姓名: 職稱:
□ 2.研究人員(公私立大學編制內之專任教學及研究人員)姓名: 職稱:
服務機關:
本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提出申請時,已獲得上述合作對象之同意。
研究學者(受延攬人): (簽章)
合作對象: (簽章)
(合作對象為學術單位者,請單位主管簽x)
科技部
自然司延聘國內研究學者專案-研究學者合作對象同意書
說明:
自然司所屬學門之研究學者,於申請本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時,須提供「研究學者合作對象同意書」(格式如下),並請轉成 PDF 檔後上傳。
科技部
自然司延聘國內研究學者專案研究學者合作對象同意書
本人申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之合作對象為:
□ 1.學術單位(公私立大學之各級學術單位及研究中心)
單位名稱:
單位主管姓名: 職稱:
□ 2.研究人員(公私立大學編制內之專任教學及研究人員)姓名: 職稱:
服務機關:
本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提出申請時,已獲得上述合作對象之同意。
研究學者(受延攬人): (簽章)
合作對象: (簽章)
(合作對象為學術單位者,請單位主管簽x)
一、基本資料
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申請書
107.10 修訂
受延攬人姓名 (計畫主持人) | 中文: | 聯絡電話 | ||||
英文: (last) (first) (middle) | 傳真 | |||||
目前居住(聯絡)地址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 ||||
國籍 | 居住地區 | |||||
申 請 機 構 | 申請 系所 | |||||
全程補助延攬期間 |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全程計 年) | |||||
執行計畫地點 | □國內 □國外 (勾選國外者,請檢附與科技部簽訂雙邊合約協定之證明文件) | |||||
補助延攬類別 | □科技部講座 | □研究學者 | ||||
計 畫 歸 屬 | □自然司 □人文司 | □工程司 □生科司 □科國司 | ||||
重點研究領域歸屬 | □亞洲‧矽谷 □生技醫藥 □綠能科技 □智慧機械 □國防 □新農業 □循環經濟 □數位國家創新經濟 □文化科技 □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產業 □其他 | |||||
研 究 學 門 | 學 門 代 | 碼 | 學 | 門 名 稱(如為其他類,請自行填寫學門) | ||
計 畫名 稱 | 中文 | |||||
英文 | ||||||
全 執 | 程 行 | 計 期 | 畫 間 |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全程計 年) | ||
最近一次擔任博士後研究所參與執行中之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 | □有 (請資訊處連結「所參與執行中之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 計畫編號 計畫主持人 計畫名稱 □無 |
補助期間結束後之 規劃 | □向本部申請繼續補助 □由申請機構(學校)納編 □轉任產業界 □轉任法人機構 □赴國外研習 □返回旅居地 □其他 | |||
另請依本部個人資料表格式(表 C301 至表 C303)填寫;若擬自國外延攬人才者,請填國籍,並檢附 本人護照影本乙份,以及加填下列欄位。 | ||||
配 偶 姓 名 | 中文: | 年齡 | ||
英文: (last) (first) (middle) | ||||
隨行直系親屬二名 | 中文: | 年齡 | ||
英文: (last) (first) (middle) | ||||
中文: | 年齡 | |||
英文: (last) (first) (middle) | ||||
在 臺 聯 絡 人 | 姓 名 | 聯絡電話 | ||
傳真 |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
表 CIF1101 共 頁第 頁
二、研究學者之工作內容(請詳盡填寫):
請說明具體工作項目及詳細內容。
(一年期以上之計畫,請分年列述。如屬繼續補助申請案,請填寫並線上繳交前一補助期間之「研究工作報告」表。)
三、近三年內曾參與或執行之研究計畫(請務必填寫近三年所有研究計畫)
計畫名稱 (本部補助者請註明編號) | 計畫內擔任之工作 | 起迄年月 | 補助或委託機構 | 執行情形 | 經費總額 |
四、申請機構之相關配合措施(請申請機構之單位主管填寫及簽章)一、請概述申請機構對本延攬案之配合措施:
(如其他相關之研究計畫或工作環境之安排及研究資源之提供與協助等)。
二、申請機構是否有職缺及未來延攬該學者之可能性?
單位主管: (簽章) 年 月 日
科技部補助
「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切結書
(機構名稱)申請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
究計畫」,申請名冊所列 件申請案之研究學者(受延攬人)資格經
審查均符合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特立此切結為憑,如有不實,願繳回該研究計畫經費及研究學者人事費全部補助款並無異議接受貴部之處分,且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科技部
申請機構: (請加蓋關防)
代表人: (簽章)
(申請機構首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研究學者聲明書
x研究計畫申請補助之內容(申請條碼編號: ),並未向貴部或其他機構重複申請補助,如有不實情事,本人願負一切責任。特此聲明,以玆為憑。
此致科技部
研究學者(受延攬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計畫主持人: «A01» 申請條碼編號: «A00» 共 1 頁 第 1 頁
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
一、基本資料: 申請條碼: | |||||
計 畫 歸 屬 | 🞎自然司 🞎工程司 🞎生科司 🞎人文司 | ||||
申請機構/系所(單位) | |||||
本計畫主持人姓名 | 職 稱 | 身分證號碼 | |||
本計畫名稱 | 中 文 | ||||
英 文 | |||||
全 程 執 行 期 限 |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 ||||
研 究 學 門 | 學 門 代 碼 | 學 門 名 稱 | |||
【請考量己身負荷,申請適量計畫】 本年度申請主持科技部各類研究計畫(含預核案)共 件。(共同主持之計畫不予計入)本件在本年度所申請之計畫中優先順序(不得重複)為第 。 | |||||
本計畫是否為國際合作研究 🞎否;🞎是,合作國家: ,請加填表 IM01、IM02 | |||||
本計畫是否申請海洋研究船 | 🞎否; 🞎是,請務必填寫表 CM15。 | ||||
1.本計畫是否有進行下列實驗/研究:(勾選下列任一項,須附相關實驗/研究同意文件) 🞎人體試驗/人體檢體 🞎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 🞎基因重組實驗 🞎基因轉殖田間試驗 🞎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 🞎動物實驗(須同時加附動物實驗倫理 3R 說明) 2.本計畫是否為人文司行為科學研究計畫 🞎是(請檢附已送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文件); 🞎否 3.本計畫是否為臨床試驗研究計畫 🞎是(請增填性別分析檢核表 CM16); 🞎否 | |||||
計 畫 連 絡 人 | 姓名: 電話:(公) (宅/手機) | ||||
通 訊 地 址 | |||||
傳 真 號 碼 |
表 CM01 共 頁 第 頁
計畫主持人簽章: 日期:
二、研究計畫中英文摘要:請就本計畫要點作一概述,並依本計畫性質自訂關鍵詞。
(一) 計畫中文摘要。(五百字以內)
(二) 計畫英文摘要。(五百字以內)
請概述執行本計畫可能產生對社會、經濟、學術發展等面向的預期影響性 (一百五十字內)。
表 CM02
共 頁 第 頁
三、研究計畫內容(以中文或英文撰寫):
(一) 研究計畫之背景。請詳述本研究計畫所要探討或解決的問題、研究原創性、重要性、預期影響性及國內外有關本計畫之研究情況、重要參考文獻之評述等。如為連續性計畫應說明上年度研究進度。
(二) 研究方法、進行步驟及執行進度。請分年列述:1.本計畫採用之研究方法與原因及其創新性。2.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3.重要儀器之配合使用情形。4.如為須赴國外或大陸地區研究,請詳述其必要性以及預期效益等。
(三) 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成果。請分年列述:1.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2.對於參與之工作人員,預期可獲之訓練。3.預期完成之研究成果(如實務應用績效、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專書、技術報告、專利或技術移轉等質與量之預期成果)。4.學術研究、國家發展及其他應用方面預期之貢獻。
(四) 整合型研究計畫說明。如為整合型研究計畫請就以上各點分別說明與其他子計畫之相關性。
四、整合型研究計畫項目及重點說明:(總計畫及子計畫之主持人均需分年填寫此表) (一) 整合型研究計畫項目:
計 畫 項 目 | 主持人 | 服務機構/系所 | 職稱 | 計 畫 名 稱 | 申請經費 (新臺幣元) |
總計畫 | |||||
子計畫一 | |||||
子計畫二 | |||||
子計畫三 | |||||
子計畫四 | |||||
子計畫五 | |||||
. | |||||
合計 |
(二) 整合型研究計畫重點說明:請就下列各點分xxx:
1. 整合之必要性:包括總體目標、整體分工合作架構及各子計畫間之相關性與整合程度。
2. 人力配合度:包括總計畫主持人協調領導能力、各子計畫主持人之專業能力及合作諧和性。
3. 資源之整合:包括各子計畫所需各項儀器設備之共用情況及研究經驗與成果交流情況。
4. 申請機構或其他單位之配合度。
5. 預期綜合效益。
五、申請補助經費:
(一) 請將本計畫申請書之第七項(表 CM07)、第八項(表 CM08)、第九項(表 CM09)、第十項(表 CM10)、第十一項(表 CM11) 、第十二項(表 CM12\CM12-1)所列費用個別加總後,分別填入「研究人力費」、「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國外學者來臺費用」、「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及「國外差旅費-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等欄內。
(二) 管理費為申請機構配合執行本計畫所需之費用,其計算方式係依本部規定核給補助管理費之項目費用總和及各申請機構管理費補助比例計算後直接產生,計畫主持人不須填寫「管理費」欄。
(三) 「貴重儀器中心使用額度」係將第十三項(表CM13)所列使用費用合計數填入。
(四) 請依各年度申請博士後研究之名額填入下表,如於申請時一併提出「補助延攬博士後研究(含大 陸)員額/人才進用申請書」(表 CIF2101、CIF2102),若計畫核定僅核定名額者應於提出合適人選後,另依據本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規定向本部提出進用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始得進用該名博士後研究。
(五) 申請機構或其他單位(含產業界)提供之配合項目,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執行年次 補助項目 | 第一年 ( 年 月~ 年 月) | 第二年 ( 年 月~ 年 月) | 第三年 ( 年 月~ 年 月) | 第四年 ( 年 月~ 年 月) | 第五年 ( 年 月~ 年 月) | |||||
業 | 務 | 費 | ||||||||
研 | 究 | 人 | 力 | 費 | ||||||
耗材、物品、圖書及雜 項 費 用 | ||||||||||
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 ||||||||||
研 | 究 | 設 | 備 | 費 | ||||||
國 | 外 | 差 | 旅 | 費 | ||||||
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 | ||||||||||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 ||||||||||
出國參訪及考察 | ||||||||||
管 | 理 | 費 | ||||||||
合 | 計 | |||||||||
貴重儀器中心使用額度 | ||||||||||
博士後研究 | 國 內 、 外 地 區 | 共 名 | 共 名 | 共 名 | 共 名 | 共 名 | ||||
大 陸 地 區 | 共 名 | 共 名 | 共 名 | 共 名 | 共 名 | |||||
申請機構或其他單位(含產業界)提供之配合項目(無配合補助項目者免填) | ||||||||||
配 合 單 位 名 稱 | 配合補助項目 | 配合補助金額 | 配 合 年 次 | 證明文件 | ||||||
六、主要研究人力:
(一) 請依照「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研究人員」及「博士後研究」等類別之順序分別填寫。
類 別 | 姓名 | 服務機構/系所 | 職稱 | 在本研究計畫內擔任之具 體工作性質、項目及範圍 | * 每週平均投入 工作時數比率(%) |
※ 註:每週平均投入工作時數比率係填寫每人每週平均投入本計畫工作時數佔其每週全部工作時間之比率,以百分比表示(例如:50%即表示該研究人員每週投入本計畫研究工作之時數佔其每週全部工時之百分五十)。
(二) 如申請博士後研究,請另填表 CIF2101 及 CIF2102(若已有人選者,請務必填註人選姓名,並將其個人資料表(表 C301~表 C303)併同本計畫書送本部)。
七、研究人力費:
(一) 凡執行計畫所需助理人員費用,均得依預估研究人力(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需求填寫,並請述明該助理人員在本計畫內擔任之具體內容、性質、項目及範圍,以利審查。
(二) 請分年列述。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 金額 | 請述明在本計畫內擔任之具體內容、性質、項目及範圍 |
合計 |
表CM07 共 頁 第 頁
八、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一) 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耗材、物品(非屬研究設備者)、圖書及雜項費用,均可填入本表內。 (二) 說明欄請就該項目之規格、用途等相關資料詳細填寫,以利審查。
(三) 若申請單位有配合款,請於備註欄註明。 (四) 請分年列述。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名 稱 | 說明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金額 | 備註 |
合 計 |
九、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一) 因執行研究計畫(亦包括「雙邊協議專案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邀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者來臺得申請本項經費。(邀請對象為諾貝爾獎級者,請另依本部補助邀請國際科技人士短期訪問作業要點申請,不隨計畫核給)
(二) 請詳列邀請國外學者來臺之目的、必要性說明及行程等。
(三) 請詳列預定邀請國外學者之姓名、天數及預估經費等,並檢附受邀者個人資料(C.V.)及同意書
(格式不拘,以 PDF 上傳)。來臺停留期間 8 日以上者,請敘明理由。部份「雙邊協議專案型國際合作計畫」經雙方協議議定由共同合作之國外計畫下負擔其研究人員來臺之生活費或(/及)機票費者,不得於本表重覆編列。
(四) 生活費、機票費及其他費用之標準,請依照「科技部補助國外學者專家來臺從事科技合作研究活動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填列(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xxx)。
(五) 請分年列述。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 姓名及職稱 (中文/英文) | 國籍 | 任職機構及所在地 | 來臺天數 | 申請補助經費 | |||
生活費 | 機票費 | 其他費用 | 小計 | |||||
合 計 |
※ 邀請國外學者來臺之目的、必要性說明及行程:
※ 邀請來臺天數 8 日以上之理由:
十、研究設備費:
(一) 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屬之。各類研究設備金額請於金額欄內分別列出小計金額。
(二) 購置設備單價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須檢附估價單。
(三) 若申請機構及其他機構有提供配合款,請務必註明提供配合款之機構及金額。
(四) 儀器設備單價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含)以上者,請詳述本項設備之規格與功能(諸如靈敏度、精確度…等),其他重要特性與重要附件,以及申購本設備對計畫執行之必要性。本項設備若獲補助,主持人應負維護保養之責,並且在不妨礙個人研究計畫或研究群計畫之工作下,同意提供他人共同使用,以避免設備閒置。
(五) 計畫主持人執行本項研究計畫,如欲申請購置單價新臺幣一千萬元(含)以上之大型儀器,請填表 CM10-1。該項設備若獲本部核定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含)以上,則單獨核給一個規劃計畫,主持 人須遵守本部大型儀器之管考規定。
(六) 請分年列述。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 設備名稱 (中文/英文) | 說 明 | 數 量 | 單 價 | 金 額 | 經費來源 | |
本部補助經費需求 | 提供配合款之機構名稱 及金額 | ||||||
合 計 |
科技部研究計畫大型儀器申請書
一、大型儀器基本資料:
計 畫 全 程 執 行 期 限 |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 ||
申 請 機 構 / 系所( 單位) | |||
研究計畫主持人姓名 | 職 稱 | ||
計 畫 名 稱 | 中 文 | ||
英 文 | |||
儀 器 名 稱 | 中 文 | ||
英 文 | |||
儀 器 負 責 人 姓 名 | 職 稱 | ||
儀器所屬計畫學門(請參考本申請書所附之學門專長分類表填寫) | x x x x | x x(xxxxx,xxxxxxx) | |
研究計畫主持人簽章: 日期:
學校研發長簽章: 日期:
校長簽章: 日期:
二、大型儀器經費:
(一) 執行研究計畫,如欲申請本部補助單價新臺幣一千萬元(含)以上之各項大型儀器之購置,必須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各項週邊設備金額請於金額欄內分別列出小計金額。
(二) 購置之儀器設備,須檢附估價單。
(三) 申請機構或其他單位有提供配合款,請務必註明提供配合款之機構、金額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 設備/儀器名稱 (中文/英文) | 說 明 | 數 量 | 單 價 | 金 額 | 經費來源 | |
本部補助 經費需求 | 提供配合款之機 構名稱及金額 | ||||||
合 計 | |||||||
申請機構或其他單位提供之配合項目(無配合補助項目者免填);請謹慎評估配合補助金額(購置儀器設備時, 配合補助金額必須優先使用) | |||||||
配 合 單 位 名 稱 | 配合補助項目 | 配合補助金額 | 配 合 年 次 | 證明文件 | |||
三、儀器之簡介(請說明儀器含附件及週邊設備之規格、功能及用途)。
四、儀器與研究主題之相關性(請詳述購置儀器之需求性、必要性及急迫性)。五、本儀器國內現況(請詳述申請機構及國內同功能儀器之數量及使用狀況)。
六、計畫主持人對此儀器之專業能力(請詳述對本儀器的使用經驗及過去利用類似儀器所獲之研究成果等) 。
七、計畫執行期間儀器使用之規劃。八、儀器維護管理之規劃。
九、儀器置放之規劃(請說明置放地點、空間及週遭環境等)。
十、儀器後續維運之規劃(請詳述計畫結束後,依儀器屬性作研究使用或提供服務等之規劃)。
十一、培育儀器操作及維護人員之規劃(說明碩/博士生、全時儀器技術人員、兼職技術人員使用情況及培訓課程…等)。
十二、請詳細說明此儀器其他可能之使用者及用途。十三、過去曾管理本部大型儀器之績效。
十一、國外差旅費-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
(一)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因計畫需要必須與國外合作研究、從事實驗、xx調查、採集樣本或使用國外研究設施等移地研究得申請本項經費。
(二) 請詳述預定各出國人員之出國行程、預估經費、天數及地點。部份「雙邊協議專案型國際合作計畫」經雙方協議議定由共同合作之國外計畫下負擔我方研究人員到訪之生活費者,不得於本表重覆編列。
(三) 生活費、機票費及其他費用之標準, 請依照行政院頒布之「中央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 填列( 網 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 )。
(四) 請將所列各項費用換算為新臺幣,並註明估算匯率。 (五) 請分年列述。
十二、國外差旅費-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一)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得申請本項經費。 (二) 請詳述預定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性質、預估經費、天數及地點。
(三) 機票費、生活費及其他費用之標準,請依照行政院頒布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填列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0)。
(四) 請詳述計畫主持人近三年參加國外舉辦之國際學術會議論文之發表情形。(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發表之論文題目、補助機構,及後續收錄於期刊或專書之名稱、卷號、頁數、出版日期)
(五) 請分年列述。
十二之一、國外差旅費-出國參訪及考察:
(一)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因執行本部規劃推動計畫需要出國參訪及考察得申請本項經費。
(二) 請詳述預定各出國人員之出國行程、預估經費、天數及地點。
(三) 機票費、生活費及其他費用之標準,請依照行政院頒布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填列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0)。 (四) 請將所列各項費用換算為新臺幣,並註明估算匯率。
(五) 請分年列述。
十三、貴重儀器使用中心之使用額度:
(一) 若需使用本部補助之貴重儀器,請於下表內分年列述使用之貴重儀器所屬機構、儀器名稱、使用目的、對本研究之貢獻及所需費用。
(二) 貴重儀器之使用方法與計費標準請至本部網站之「貴重儀器資訊管理系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項下查詢。
(三) 核有貴重儀器使用額度者,貴儀使用費之 10%需以現金繳交予貴儀中心,並將繳交現金部分列入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四) 本項費用獨立計算,不列入計畫總經費之中。 (五) 請分年列述。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貴重儀器所屬機構及設備名稱 | 說 明 | 使 用 費 用 | 備 註 |
合 計 |
十四、近三年內執行之研究計畫
(請務必填寫近三年所有研究計畫,不限執行本部計畫)
計畫名稱 (本部補助者請註明編號) | 計畫內擔任之工作 | 起迄年月 | 補助或委託機構 | 執行情形 | 經費總額 |
十五、海洋研究船使用申請表:
計 畫 名 稱 | ||||
申 請 機 關 | ||||
執 行 單 位 | ||||
主 持 人 | 姓名: | 職稱: | ||
計 畫 期 限 | ||||
x 計 畫 | 使 用 研 究 船 需 求 | |||
研究船 (Ⅰ,Ⅱ,Ⅲ) | 作 業 | 內 容 | 作 業 海 域 | 天 數 |
合 計:Ⅰ號 天 | Ⅱ號 天 Ⅲ號 天 | |||
計畫聯絡人: | (簽章) | |||
□ 本人已依科技部海洋學門海洋量測資料釋出規定,繳交研究計畫量測資料(請檢附資料庫核發已繳交資料證明電子檔) 主持人簽名: | ||||
聯絡電話: | 傳真: | |||
填表日期: |
十六、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涉及臨床試驗之性別分析檢核表:
研究人員 姓 名 | |||
任職機關 系 所 | 職 稱 | ||
計畫名稱 | |||
說明: 本年度專題研究計畫若涉及臨床試驗,應填寫「性別分析檢核表」,填寫後請以附件上傳申請系統。 | |||
項次 | 項目 | 說明 | 備註 |
1 | 本計畫涉及臨床試驗 之研究對象。 | ||
2 | 本計畫預計之收案件數及其性別比例。 | ||
3 | 本計畫如未進行性別分析(進行性別統計分析及差異評估),請說明理由。若已有文獻證明無性別差異,請提供相關資料。 |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資料表
一、基本資料: 申請條碼:
(一)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指與外國研究者進行合作研究,且與外國合作研究者有共同發表成果或申請專利潛力之專題研究計畫。
(二) 外國合作計畫經費來源若為本部協議單位者,可於表內選項勾選;若否,則請以全名填列,避免只用縮寫。
(三) 外國合作計畫核准情形請依提出申請國內計畫時間為準,據實勾選填列,俾憑參考。
主持人姓名 | 申請機構/系所 | ||
合作國家 | □與單一國家合作,國家名稱: □與多國合作,主要國家名稱: 其他參與國家:1. 2. 3. 4. | ||
外國合作計畫名稱 | 英文 | ||
中文 | |||
外國合作計畫主持人 | 姓名(英文): (中文): 職稱(英文): 電話: 傳真(Fax): E-mail: _ 任職機構:(英文) (中文) | ||
外國合作計畫經費來源 | □ 為本部雙/多邊協議機構(勾選): □ 其他,機構名稱(英文) | ||
外國合作計畫核准情形 | □ 待核准,預計核准時間(yyyy/mm) □ 已核准,核准總經費(折合新臺幣) 千元, 共 年全程執行起迄日期(yyyy/mm/dd) ~ | ||
合作研究方式(可複選) | □我方派員出國至對方參與研究 □國外人員來我國參與研究 □共同派員赴第三國 (地) 參與研究 □赴國外使用大型或貴重儀器設施 設施名稱: 地 點: | ||
合作研究性質(可複選) | □分工收集研究資料 □交換分析實驗或調查結果 □共同執行理論建立模式並驗証 □共同執行歸納與比較分析 □元件或產品分工研發 □其他 (請填寫) | ||
智財權約定情形 | □未約定 □已約定(可複選): □共同發表成果 □共同申請專利 □技術移轉 |
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摘要說明:
(一) 請精簡說明本計畫進行國際合作研究之必要性。
(二) 請說明本計畫與外國合作計畫之具體分工項目及內容。並請檢附外國合作計畫摘要或專案徵求之雙邊協議型國合計畫所需英文共同申請表件、外國合作計畫主持人履歷、雙方研究人員連繫或簽署之合作文件等,合併為一個 PDF 檔後上傳併同送審。
(三) 外國合作計畫之經費來源若非屬本部協議單位者,請提供該單位之背景資料或提供該單位網址以供查閱。
(四) 本計畫如屬國際大型方案計畫(Program Plan)或專題計畫(Project Plan)之子計畫,請說明其大型方案或專題計畫之架構及本計畫在國際大型計畫中之定位。
(五) 赴國外使用大型或貴重儀器設施者,請說明儀器設施名稱、設置機構、地點及使用此設施之必要性。
(六) 每一出國人員請說明其出國或來我國執行本計畫之研究方法,使用設施及須完成之工作項目,與外國人或我國研究人員之合作或指導關係。
表 IM02 共 頁 第 頁
科技部個人資料表使用說明
一、 凡申請本部各項學術研究補助者,均需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以作為學術審查之用。
二、 資料項目:
(一) 基本資料:包括「身分證號碼」、「中、英文姓名」等資料。外籍人士若無身分證號碼可填寫居留證號,若無居留證號時,請將西元出生年月日八碼再加英文姓氏(Last Name)前二碼,組成十碼後填入身分證號碼欄位,例如
「YYYYMMDD□□」。
(二) 主要學歷:以獲有學位之學歷為主,或個人之最高學歷。 (三) 現職及經歷:限與研究相關之編制內專任職務。
(四) 專長:請自行填寫與研究方向有關之專長學科。
(五) 著作目錄:建議呈現與計畫相關之著作目錄,頁數以 2 頁為限。
(六) 研發成果應用績效:指個人研發成果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及其應用績效,分為:(1)專利 (2)技術移轉 (3)著作授權 (4)其他具體績效等類別。
三、 請登入本部網站(xxxx://xxx.xxxx.xxx.xx/)「學術研發服務網」,輸入上述各項資料,若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亦請隨時上網更新。
四、 登入方式:
(一) 首次使用者,請至本部網站首頁「線上申辦登入」處,點選「新人註冊」,輸入個人基本資料後按「確認」,即可列印「研究人員基本資料表」,經本人及單位主管簽名後,請傳真至本部資訊處(Fax:(00)0000-0000),本部在收到傳真後四個工作小時內,會完成身份確認,並自動寄送確認信函(內含帳號及密碼)。
(二) 欲使用自然人憑證者,須先使用本部核發之帳號密碼,登入本部「學術研發服務網」後,先點選右側「註冊自然人 IC 卡憑證」之功能,再點選「變更登入方式」,變更完成後,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三) 忘記帳號密碼者,可透過本部首頁「線上申辦登入」處,點選「忘記帳號密碼」,輸入提示語確認後,即取得計畫主持人之原帳號及新密碼。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本部服務電話 (00)0000-0000、0000-000-000。
五、 「著作目錄」部分,由計畫主持人自行上傳電子檔(頁數以 2 頁為限),共同主持人請於簽署同意確認時,一併上傳電子檔(頁數以 2 頁為限)。
六、 研究人才基本資料中,有關個人的姓名、服務機關、連絡電話(公)及著作目錄等,將於本部網站,提供外界查詢;至於個人身分證號碼、連絡電話(私)、戶籍地址、出生年月日等個人私密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不對外公開。另有關個人傳真、E-mail、學歷、經歷、專長等資料,視個人表達同意與否,於本部網站提供外界查詢。
科技部個人資料表
1. 個人資料 (C301 至 C304 表) 均將收錄於本部研究人才資料庫,供本部學術補助獎勵業務使用。
2.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九款,您於本部核定通過之獎補助案件其計畫名稱、核定金額、執行期限、成果報告等將公開於本部網站供外界查詢。
3. 基於促進學術交流之公共利益,您的中英文姓名、服務機關、職稱、聯絡電話 ( 公 ) 及著作目錄(C302表)將公開於本部網站供外界查詢,其餘個人資料如 E-mail、 學歷、經歷等您可自行設定是否公開 ( 請至本部學術研發服務網→個人資料維護→基本資料 C301 中進行設定 ) 。
4. 基於執行機構學術著作資源典藏需求之公共利益,著作目錄 (C302 表) 將提供現任職機構查詢及下載。
一、基本資料: 簽名:
身分證號碼 | 填表日期: | 20 / / | ||||||||||||
中 文 姓 名 | 英文姓名 | |||||||||||||
( Last Name) | ( First Name) | (Middle Name) | ||||||||||||
國 | 籍 | 性 | 別 | □男 □女 | 出生日期 | 19 年 月 日 | ||||||||
聯絡地址 | □□□□□ | |||||||||||||
聯絡電話 | (公) | (宅 | /手機) | |||||||||||
傳真號碼 |
二、主要學歷 由最高學歷依次填寫,若仍在學者,請在學位欄填「肄業」。
學校名稱 | 國別 | 主修學門系所 | 學位 | 起訖年月(西元年/月) |
自 / 至 / | ||||
自 / 至 / | ||||
自 / 至 / | ||||
自 / 至 / |
服務機構 | 服務部門/系所 | 職稱 | 起訖年月(西元年/月) |
現職: | 自 / 至 / | ||
經歷: | 自 / 至 / | ||
自 / 至 / | |||
自 / 至 / |
三、現職及與專長相關之經歷 指與研究相關之專任職務,請依任職之時間先後順序由最近者往前追溯。
四、專長 請填寫與研究方向有關之學術專長名稱。
1. | 2. | 3. | 4 |
表 C301 共 頁 第 頁
五、著作目錄(建議呈現與計畫相關之著作目錄,頁數以 2 頁為限) :
備註:
(一)版面設定:A4 紙,即長 29.7 公分,寬 21 公分。
(二)格式:中文打字規格為每行繕打(行間不另留間距),英文打字規格為 Single Space。
(三)字體:以中英文撰寫均可。英文使用 Times New Roman Font,中文使用標楷體,字體大小以 12
號為主。
表 CM302 共 頁 第
頁
六、研發成果應用績效:
(一) 請將個人研發成果所產生之應用績效分別填入下列表中。如欄位不足,請自行加印填寫。 (二) 填寫順序請依專利期間起始日排列,或技術移轉及著作授權之簽約日期排列。
1.專利:
請填入目前仍有效之專利。「類別」請填入代碼:(A)發明專利(B)新型專利(C)新式樣專利。
類別 | 專利名稱 | 國別 | 專利號碼 | 發明人 | 專利權人 | 專利核准日 期 | 科技部計畫編號 |
2.技術移轉:
技術名稱 | 專利名稱 | 授權單位 | 被授權單位 | 簽約日期 | 科技部計畫編號 |
產生績效:(可另紙繕寫) |
3.著作授權「類別」分(1)語文著作(2)電腦程式著作(3)視聽著作(4)錄音著作(5)其他,請擇一代碼填入。
著作名稱 | 類別 | 著作人 | 著作財產權人 | 被授權人 | 科技部計畫編號 |
產生績效:(可另紙繕寫) |
4.其他具體績效
表 C303 共 頁 第 頁
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
109 年度申請作業方式說明
108 年 12 月
壹、依據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辦理。
貳、申請機構與受延攬人資格:符合作業要點第 2 點及第 3 點規定者。
參、申請期限:應符合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
肆、線上申請注意事項:本計畫申請案,採線上申辦方式,請各申請機構及申請機構擬延攬之申請人,自行依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分別依下列步驟進行計畫申請:
一、申請機構擬延攬之申請人:
(一)請至本部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登入」項下,申請 ID 及
Password。
(二) 輸入申請人之 ID 及 Password 後,進入「學術研發服務網」,在「學術獎補助申辦及查詢」項下,點選「專題研究計畫」,再點選「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類別後,進行線上製作及傳送電子檔。
(三) 請申請人依申請機構規定之截止申辦期間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二、申請機構之承辦人:
(一)請至本部網站首頁「學術研發服務網登入」項下點選「研發機構行政人員登入」,輸入承辦人之 ID 及 Password 後,於左方「所有申辦作業」項下「專題計畫」之「專題研究計畫線上申請彙整(新版)(含構想書、申覆、產學、博後著作獎)」功能,點選「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並選擇「專題研究計畫線上申請彙整」製作並執行「彙整送出」及列印「申請名冊(按計畫歸屬處別列印)」一式 2 份。
(二)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並於申請名冊之備註欄內 逐案確認申請人資格,符合者始得將其申請案彙整送出,並連同申請人資格切結書 1 式 2 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備函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 申請機構應於109 年3 月2 日(星期一) 前備函送達本部提出申請。伍、申請文件內容
一、計畫申請人線上製作之申請文件均需掃描成電子檔後上傳,並應包括如下:
(一)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申請書 (表 CIF1101 至表CIF1103) 。
(二)補助延攬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含研究學者聲明書)。 (三)個人資料表(表C301 至表C303)。
(四)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現職、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本國籍者應提供身分證影本)。國外科 技人才應加附現職機構提供之正式留職停薪(leave of absence)、休假研究(sabbatical leave)、離職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學經歷無法提供者,得以現職證明替代,倘未及提供者,請於報到及研究計畫
開始執行時,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符合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 受延攬人資格者,應提供博士學位證書。申請人如為應屆畢業者,得先出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1.申請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2.申請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二、依本部規定應增填申請截止日前一定年限之研究績效或成果相關表格 (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再延長二年,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仍服兵役現役者,於申請時得先提供經系所驗證用印之服(兵)役證明書,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服研發替代役第 3 階段之服役證明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四、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1 項女性受延攬人曾有生育事實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請上傳至「生產或請育嬰假/曾服國民義務役者之證明文件」(表 WRITINGSA01))
五、其他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本部各單位規定,應提供之文件【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所有學門之申請人須提供「研究學者合作對象同意書」,並轉成 PDF 檔後上傳】。
陸、xx
x、本部將依作業要點,視受延攬人之學經歷、學術地位、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近年來論著價值、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由本部酌情審定本部補助類別及支給金額。
二、審查通過獲核定之研究學者將授予「MOST Research Scholar」證書。柒、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作業要點、申請表件及申請作業方式說明等文件,請至本部網站(xxxx://xxx.xxxx.xxx.xx/)「學術研究」項下「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中「延攬科技人才」之「補助延攬研究學者」項下下載參閱使用,並 請申請機構及受延攬人務必先行詳閱,未依規定辦理、線上申請文件不全或逾期者,均不予受理。
二、本作業要點規定內容如有疑義,請電洽本部xxxxxxx,xxxx:(00)0000-0000、7104、7106。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本部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話:0000-000-000、(02)2737-7590、7591、7592。
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2 年 3 月 24 日國科會臺會綜一字第 0920014883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15 日國科會臺會綜一字第 095004834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12 日國科會臺會綜一字第 0980059324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10 日國科會臺會綜一字第 1000017370A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13 日國科會臺會綜一字第 1010009958A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國科會臺會綜一字第 102007282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5 日科技部科部科字第 103006330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科技部科部科字第 1030088996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31 日科技部科部科字第 107005401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4 日科技部科部科字第 1090003760 號函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充實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學 術研究人力,補助延攬研究學者在國內執行中長期研究計畫或在國 外執行與本部簽訂雙邊合作協定之重大國際合作計畫之相關計畫,以提升我國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機構如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部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
三、本要點補助之受延攬人,分科技部講座及研究學者二類,並由本部審定其補助資格,受延攬人在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以下簡稱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應不得為國內任一機構編制內或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並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科技部講座,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國外專家、學者。但諾貝爾獎得主,不限國外科技人才: 1.諾貝爾獎得主、國家科學院院士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2.現任或曾任國外著名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最近三年內有研究成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 3.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具國際知名度,而為國內學術界所無者。 4.在應用科學或技術上有特殊成就,並曾在國外擔任相同性質 |
工作一定期間者。
(二) 研究學者,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之國內外科技人才,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2.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或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專長為國內所欠缺之國外科技人才。
符合前項第二款第二目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之女性受延攬人,於獲得博士學位後,曾有生育事實者,每生育一胎次得延長二年。
第一項各款受延攬人不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之人士。
第一項各款之國內外科技人才於申請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不得為國內任一大學或研究機構退休人員;且國外科技人才須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大學或研究機構,連續服務一年以上。
(二)現為本部依本要點補助執行研究計畫之受延攬人且符合第八點規定者。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須義務兵役服役期滿退伍、退役(替代役)或免役。
申請機構對第一項各款受延攬人之申請補助資格,應依相關審查程序審定後予以推薦。經本部審查後未符合原申請補助資格者,不予補助。第一項各款受延攬人於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資格,或同時執行本部專題研究計畫者,不得依本要點提出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
四、受延攬人應至本部學術研發服務網內「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項下,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送至申請機構,經
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於規定期限內函送本部申請;逾期、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補助延攬研究學者申請書。 (二)個人資料表。
(三)補助延攬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 (四)申請機構完成審查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現職、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本國籍者應提供身分證影本)。國外科技人才應於申請時、報到時或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檢附現職機構提供之正式留職停薪(leave of absence)、休假研究 (sabbatical leave)、離職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學經歷無法提供者,得以現職證明替代;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受延攬人資格者,應提供博士學位證書;惟應屆畢業者,得於申請時先出具下列文件,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博士學位證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1.受延攬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2.受延攬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六)依本部規定應增填申請截止日前一定年限之研究績效或成果相關表格(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再延長二年,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須檢附義務兵役服役期滿退伍、退役(替代役)或免役之證明文件。但本國籍男性受延攬人,仍服兵役現役者,於申請時得先提供經系所驗證用印之服(兵)役證明書,並於報到及研究計畫開始執行時,提供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服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之服役證明書,供申請機構查核。
(八)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於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
博士學位之女性受延攬人曾有生育事實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及本部相關公告、函要求,應提供之文件。
研究計畫如屬連續性計畫,應以多年期計畫提出申請,並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查受延攬人所提各項申請及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審查不實情形,經本部查證屬實,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依本要點。
五、申請期限如下:
(一)研究計畫申請期限:
1.科技部講座:採隨到隨審方式。
2.研究學者:依本部規定期限,以每年辦理一次,補助期間以當年八月一日起為原則。
(二)多年期研究計畫第二年以後人事費補助之申請期限:
科技部講座、研究學者之研究計畫經核定為多年期者,受延攬人應於前一年補助期滿前二個月,登入本部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前一年研究學者工作報告後,再至「研究學者續聘申請」項下,申請次年度受延攬人人事費補助。
申請機構應依本部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經核定之全程研究計畫未完成者,同一受延攬人不得提出新研究計畫申請案。但執行一年期或多年期之最後一年研究計畫者,不在此限。
六、審查期間如下:
(一)本部審查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二)本部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之;必要時,得進行面試。七、補助項目包括研究計畫經費及受延攬人人事費。
研究計畫經費之補助項目包括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及
管理費,其各項補助基準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但不得核給研究主持費。
受延攬人人事費之補助項目包括教學研究費、機票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保險費及薪給差額補助金。各項補助基準如下:
(一)教學研究費:
1.受延攬人之教學研究費,依本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表(附表)規定視受延攬人之學經歷、學術地位、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近年來論著價值、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由本部酌情審定本部補助資格及支給金額。申請機構應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按月扣繳其所得稅,所得稅之申報由受延攬人自行辦理,但申請機構應予協助。
2.科技部講座如係諾貝爾獎得主或國家科學院院士,其教學研究費之支給基準,經審核通過最高得以其原國外服務單位待遇基準支給。
3.受延攬人得支給年終獎金,有關年終獎金之發放,準用行政院規定辦理。
(二)機票費:
1.依下列基準補助由居住地至目的地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補助對象為受延攬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二人:
(1)科技部講座:補助往返商務艙機票。 (2)研究學者: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
2.機票費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第八點申請次年度人事費補助或已獲得國內其他單位之旅費補助者,本部不另予補助。
(三)保險費:
1.於本部補助期間內,由申請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為受延攬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部補助。
2.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於本部補助期間內,得由申請機構協助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
綜合保險」最高總保額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整,保險費由本部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3.受延攬人如遇提前離職或中斷投保情形,自離職日或中斷投保日起,本部不再補助保險費。
(四)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申請機構應就與受延攬人間之實質契約關係,於本部補助期間內,分別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提存離職儲金: 1.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提
繳勞工退休金,其中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由本部補助。
2.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之規定辦理離職儲金,其中公提儲金部分由本部補助。
(2)申請機構如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情形者,得改以提繳勞工退休金,其中雇主應按月提繳部分由本部補助。
(五)薪給差額補助金:
1.科技部講座如資格符合諾貝爾獎得主或國家科學院院士或經專案審查通過之資深講座,經延攬返國即納入本部受補助單位之編制內專任職位者,本部得補助其原國外服務單位與納編單位之薪給差額,補助期間以三年為限。但該期間內不再補助本要點規定之其他補助費用。
2.為配合推動重大研究計畫,符合本要點補助延攬之科技部講座或研究學者資格,經補助延攬一年以上者,在補助期間,經納入受補助單位之編制內專任職位者,本部得補助教學研究費與納編單位之薪給差額,補助期間以三年為限,但期間不再補助本要點規定之其他補助費用。
研究計畫延長執行期間內,不另予補助研究計畫經費及受延攬人人事費。
本部依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補助期間內,由本部各項補助經費以外自籌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
費。
x、同一受延攬人在同一補助年度內,以執行一件研究計畫為限。補助期間依研究計畫執行期間,至少為一年,至多為三年。
受延攬人人事費之補助期間,以一年為一期,總補助期間最長為六年。但本部主動推動之重要任務導向所需之研究計畫,不受總補助期間之限制。
經核定之全程研究計畫完成後,受延攬人另有新研究計畫提出者,應依第四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不以一次為限。
九、申請機構應對下列事項負責,其未能確實履行,經本部查證屬實,並經催辦仍未辦理者,本部得終止補助或將應繳回而未繳回之補助經費於該申請機構之其他延攬科技人才補助經費項內扣除,亦得視情形暫停該申請機構向本部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一)申請機構應發給受延攬人聘書,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定。契約內容須包括補助延攬期間、補助經費、雙方應遵守之權利義務、差假管理、出國之事項及工作內容等項目。申請機構應優先將確有長期延攬需要之研究學者納入編制。
(二)受延攬人因特殊事故(如出國開會、考察或為執行研究計畫及蒐集資料等)需暫時離臺者,應經申請機構同意,其每年出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三星期(含例假日)為限,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在職期間比例計算。超過之離臺天數,各該機構應核實扣發其教學研究費。但研究工作性質特殊,確有需要者,得經由申請機構同意後函轉本部審核。
(三)申請機構應協助延攬之國外研究學者辦理出入境手續、攜帶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儀器、影片或書籍等必要之手續。
(四)申請機構應提供受延攬人研究所需相關空間及設備,並負責辦理研究計畫經費及人事費之相關撥款及結報等行政作業。
(五)申請機構應督導受延攬人依審定之研究計畫執行,並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本要點相關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六)受延攬人除事先以書面報請所屬主管及申請機構許可後,得在
該機構兼任教學工作外,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受延攬人於補助期間如有違背應履行義務之情事者,申請機構應負責查證,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函報本部。
十、受延攬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其未能確實履行者,經申請機構或本部查證屬實,並經催辦仍未辦理者,本部得終止補助或將應繳回而未繳回之補助經費於其補助經費項內扣除,並得視情節暫停受理其向本部申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案:
(一)受延攬人於本部補助期間內,應專任於研究學者職務。
(二)研究計畫經本部審定後,受延攬人應依審定之內容執行,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三)受延攬人每年依下列方式辦理報告繳交事宜:
1.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報告。
2.受延攬人人事費補助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登入本部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十一、受延攬人於執行研究計畫期間,因故轉任本部受補助單位之人員,並符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原申請機構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研究計畫執行機構變更申請,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變更前之受延攬人人事費經費結報事宜。
(二)受延攬人應於新任職單位報到前,至本部學術研發服務網內之
「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辦理研究學者提前離職申請,並繳交研究學者工作報告。
(三)受延攬人應於新任職單位繼續執行研究計畫,並於該計畫結束後,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四)受延攬人轉任後,得由新任職單位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向本部申請追加核給研究主持費,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五)於研究計畫結束後,由轉任後之執行機構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計畫經費結報事宜。
十二、經費之撥付,依本部核定通知函及經費核定清單規定辦理。
申請機構向本部申請撥付受延攬人人事費第一期款時,應同時檢附第三點第一項各款受延攬人之「科技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暨執行專題研究計畫研究學者聲明書」正本至本部備查。
十三、申請機構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規定,辦理研究計畫經費結報相關事宜。
申請機構應於受延攬人人事費補助期滿後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向本部辦理研究學者人事經費結報,如有餘款並應繳回,或有不足者,應附領據由本部補發差額:
(一)本部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應依本部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檢附各項費用收支報告(總)表函送本部辦理結報。
(二)本部補助研究計畫原始憑證未實施就地查核者,申請機構應將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按補助項目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後,併同下列各件函送本部辦理經費結報:
1.研究學者經費核定清單。
2.收支報告總表。
3.教學研究費印領清冊。
4.結報機票費者,應加附機票費印領清冊,並檢附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收據、發票或相關書面文件核實結報。
(三)申請機構對受延攬人人事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受延攬人應依補助用途支用,並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本部補助經費之支用,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之處置,準用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四點及第二十五點規定。
十五、受延攬人因執行研究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
用,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表:本部補助延攬研究學者教學研究費支給基準表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本部主管會報第 33 次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5 日科部科字第 105001774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1 日科部科字第 107001970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4 日科技部科部科字第 1090003760 號函修正
補助延攬資格 | 教學研究費 | |
科技部講座 | 每月新臺幣 144,200 元至 259,560 元。 | |
研究學者 | 1. 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學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員之國內外科技人 才,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2. 曾任國內外大學副教授或研究機構副研究員之三年以上之國內外科技人才,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 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 每月新臺幣 92,700 元至 194,090 元。 |
1. 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學副教授或研究機構副研究員之國內外科技人才,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2. 曾任國內外大學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之國內外科技人才,最近三年內曾發表 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 每月新臺幣 77,250 元至 149,300 元。 | |
1. 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學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之國內外科技人才,最近三年內曾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 2. 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請截止日前於國內外教學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曾 發表有價值之研究成果者 | 每月新臺幣 66,950 元至 104,410 元。 | |
至申請截止日前最近三年內獲得博士學位,成績傑出且具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專長為國內所欠缺 之國外科技人才。 | 每月新臺幣 62,830 元至 77,250 元。 |
備註:
一、表列各類研究學者除補助教學研究費外,均補助年終獎金及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二、申請機構應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按月扣繳其所得稅;所得稅之申報由受延攬之研究學者自行辦理,但申請機構應予協助。
三、前述教學研究費應依其學經歷、學術地位、國內是否缺乏該領域研究教學人才、特殊技術及工作經驗、重要發明、近年來論著價值、在臺教學課程、受延攬之研究學者之研究或教學對國內學術科技領域助益及貢獻程度等評估其擬支額度。由本部酌情審定本部補助之金額,並明列於核定函內。但情形特殊者,得視受延攬之研究學者特殊專長,且敘明具體理由並經專案核定酌予提高。
四、本部依本要點補助之各款補助項目為部分補助性質,申請機構得於
補助期間內,由本部各項補助經費以外自籌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