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大型仪器对外共享服务协议
(拟订版)
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究院
香港科技大学分子神经科学实验室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究院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粤兴一道 9 号香港科大深圳产学研大楼 415 室电话:0000-00000000
丙方:香港科技大学分子神经科学实验室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粤兴一道 9 号香港科大深圳产学研大楼 702 室电话:0000-00000000
经三方即 (以下称甲方)、
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究院(以下称乙方)、香港科技大学分子神经科学实验室(以下称丙方)
友好、平等协商,由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乙方提供相关服务场所,并由三方共同恪守。
一、服务名称:
大型仪器对外共享服务
二、服务内容:
1. 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具体场所。
2. 协议服务地点:香港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7 楼分子神经科学实验室(702 室)。
3. 甲方提供给丙方实验样本,进行测试分析。
4. 甲方提供给丙方测试方案,由丙方参考。
5. 上机分析: 丙方对实验样本进行上机分析。
6. 数据分析:丙方获得测试原始数据后提供给甲方。
三、结果报告及数据保存:
1. 实验结束后,由丙方向甲方提供实验原始数据及图表。
2. 测试过程及实验结果产生的数据和文件,由丙方在结果给付后免费保留半年,半年后丙方将删除文件。若要继续保存该数据,请在本协议中明确,丙方将收取部分费用。
四、服务收费办法及付款方式:
1. 服务收费办法参见附件 1《香港科技大学分子神经科学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及收费办法》。
2. 服务收费明细参见附件 2《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收费明细》,如遇价格调整变动,丙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3. 乙方依据附件 2《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收费明细》对甲方所使用的仪器进行收费,丙方确认款项到账后,提供协议服务。
4. 本协议由丙方委托乙方进行收费,甲方需将协议总金额全额付款至乙方指定账户并及时
通知丙方。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究院纳税人识别号:440300455752380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xx园支行
银行账号:000000000000000
地址、电话: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 0 x 416 室
0755-22673602
五、保密约定
1. 任何一方都应遵守对方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工作。
2. 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征得知识产权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与本协议有关情况、机密信息和专有技术等。在协议合作过程中,一方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的原始资料、技术路线、实验报告及与项目有关的资料结果等),应按照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使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进行复制、交流或转移含有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在学术会议、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以及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批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
3. 保密时限为永久,不以合同到期为止。
六、基本条款
1. 甲、丙双方可以就实验设计进行讨论。丙方提供实验设计的参考建议,最终方案由甲方确定。丙方仅保证实验数据的可靠性,对数据的生物学解释不承担责任。
2. 一般情况下,丙方在确认甲方付款到达乙方指定帐户后,开始接收甲方样品进行实验。
3. 丙方对甲方的实验内容和结果严格保密,不得透露给第三方。
4. 该协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5. 该协议的履行地为丙方所在地。
6. 为了保证甲方人员在丙方工作场所人身安全,以及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损坏,丙方仪器采取专人操作的方式,由丙方委派有资质的人员专人操作。甲方可将实验方案提交至丙方负责人。仪器工作时,可由甲方人员可陪同,如对实验结果或操作有任何疑问,甲、丙双方可协商讨论。
7. 甲方人员因进入丙方工作场所如发生意外而导致需要赔偿,必须由甲方负责。丙方无须负任何责任及赔偿。
七、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或其它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 签约三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将事故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况下,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协议的执行问题。
八、违约责任
1. 甲方未遵守合同无正当理由拒收实验结果的,甲方向丙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 5%的违约金,丙方扣留甲方预付款。
2. 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各方均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规定,侵犯合同一方知识产权的,应赔偿给该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其他事项
1. 本协议有效期为 6 个月。
2. 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其他协作单位,各方应通报协商解决。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各方协商解决。
3. 对本协议之所有增补或修订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须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 本协议当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双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5.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6.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丙方签字后生效,如对执行本协议内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诉诸于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 地址: 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 乙方: 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究院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xx技术产业园区南 区粤兴一道 9 号香港科大深圳产学研大楼 415 室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深圳xx园支行 银行帐号:811980557810001 |
签署人 : 签署人 :
姓名 : 法人/ 法 : xxx
人授权
职衔 : 职衔 : 法定代表人
日期 : 日期 :
签约地 : 深 圳 签约地 : 深 圳
我们乃本协议中项目的首席研究员。在细阅本协议后,我们均同意根据本协议之各项条文进行有关之工作,我们也同意确保所有参与与本协议有关工作之工作人员均获通告其据本协议所负的义务。
丙方: 香港科技大学分子神经科学实验室
签署人 | : |
姓名 | : |
职衔 | : |
日期 | : |
签约地 : | 深 圳 |
附件 1
香港科技大学分子神经科学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及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广东省脑科学及疾病与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香港科技大学分子神经科学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科学配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现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香港科技大学分子神经科学实验室(简称医药中心)的仪器设备属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究院的固定财产,医药中心作为科大深圳研究院科研教育和交流的平台,负责这些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医药中心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面向院内和院外系统开放和共享,但由于部分仪器设备存在着使用寿命、使用中的消耗材料和人力消耗等原因,须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仪器的维护和补充等,故制订本办法,凡本办法没有提及的问题可在使用中与中心管理人员协商解决。
第一条 x办法适用于非医药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医药中心的仪器设备面向科大本部、科大深圳研究院院内、外部高校、和企业开放,实行仪器共享制度。
第三条 仪器设备共享的基本原则:长期使用本中心开放实验区域的课题组,其使用费在总费用中计算;对于间断使用者,医药中心根据使用次数和时间,收取少量费用用于设备维护、消耗材料的补充及维修费用的分担。
第四条 x办法中仪器收费制度适用于科大深圳研究院院内和外部高校、企业。
第二章 仪器操作方式
第五条 为了保证外来人员在本实验室人身安全及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损坏,本医药中心仪器采取专人操作的方式,由依托单位委派有资质的人员专人操作。委托使用本中心仪器者可将操作程序/参数提交至仪器负责人。仪器工作时,可 由委托方人员陪同,如对实验结果或操作有任何疑问,委托方人员可现场调整实 验方案。
第三章 收费制度
第六条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及维护,鼓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有设备均实行有偿使用,医药中心依托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究院对使用者适当收取仪器使用费。使用费由人工费、电费、维护费、折旧费、管理费和开票费组成。具体费用见附件。
第七条 为了方便管理,收费合理,现根据仪器的使用时间及使用特点将仪器计费方式划分为三类:
1. 按小时计费:平台仪器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此类计费方式,30 分钟为一时间节点,不足 30 分钟按 30 分钟计费。
2. 按天计费:使用时间在一天或几天以上的设备,采用此类计费方式,不足一天按一天计费。
3. 按月收费:长时间使用的设备或集中存放在一个实验室的小型设备采用此类计费方式,每月收取固定的使用费即可。
4. 按季度收费:长时间使用的设备(如冰箱)或集中存放在一个实验室的小型设备采用此类计费方式,每季度收取固定的使用费即可。
5. 按合同收费:委托方根据实验所需,与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究院及香港科技大学分子神经科学实验室/广东省脑科学及疾病与药物研究重点实验室签订合同,根据合同内容收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x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经医药中心与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究院讨论后形成修订意见,并对外公布。
第九条 x办法由医药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