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xx高級中學清潔勞務投標須知
公開招商議價校園清潔勞務,清潔維護期間自民國 1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7 月 31日止,凡有意願之廠商,請注意以下之公告事項。
第一條 招標依據:
1. 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 xx高級中學採物採購投標須知辦理。
3.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第二條 標的名稱:111 學年校園清潔勞務駐點人員招標。第三條 標的物內容: 詳清潔勞務契約書
第四條 廠商資格:經政府登記營業項目中有相關之廠商。
第五條 繳交證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登記執照及最近ㄧ期納稅證明及最近半年內信用證明無退票紀錄(以上均影本)。
第六條 工作範圍:請廠商親赴學校勘查,如有未明者洽庶務組長詢問。第七條 領標及投標期限:自即日起至 111 年 06 月 28 日
第八條 收件開始時間:自 111年 6 月 22 日 時起收件截止時間至111 年6月 28 日12 時止第九條 請有意提供報價單及企劃書之投標廠商,敬請密封後遞交學校警衛室轉庶務組。
第十條 開標前當場審查資格證件。
第十一條 說明會地點:本校依納爵樓總務處第十二條 押標金 略
第十三條 承攬服務時間:111 年 8 月 1 日至 112 年 7 月 31 日第十四條 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應詳細審閱規格說明如有不明瞭之處 開標前一日得向本校總務處請求解釋逾期則不受理。
2、訂約後如欲物價上漲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加價或補貼(償)損失。
3、得標廠商應於開標日之後十天內到校簽訂合約,否則視同棄權論,並重新招標。第十五條 其他
1、得標總價應包含政府規定應負擔之一切稅金在內。
2、本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如有字句不明或疑問發生時,講解權屬於本校。
3、本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於訂約時視作契約附件之一。
4、本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必要時得以修正說明方式酌予修正,其效力優於原補充說明須知並作為合約附件之一。
第十六條 履約保證金參萬伍仟元整。
清潔勞務服務契約書
負責人: ( 以下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x因
負責人: ( 以下稱乙方)
甲方將 校區清潔維護 交乙方承攬,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以茲遵行,其條款如后:
一、服務標的與範圍:
1 、 地點: 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路一號
2、範 圍:配合甲方總務單位指定之範圍清潔維護工作及廢棄物處理相關事宜。二、 合約期限: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工作時間:
1、週一 ~ 週五 工作數每日 8 小時( 07: 30 至 17: 00 ), 國定例假日休息。
2 、 中午休息 1.5 小時,含用餐時間(11 : 30 至 13 : 00)
3 、 週六工作數 4 小時(07 : 30 至 11 : 30)( 第一週)
4 、 甲方如有臨時狀況,需調配工作時間,乙方應全力配合,不得推諉。 四、服務費用:
1 、 清潔維護服務費用新台幣 元正﹙ 含稅)
2 、 乙方應於每月二十五日以前, 出具上月份服務費用統一發票送交甲 方請款,甲方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上一月份應給付之維護費扣除乙方 依本合約規定應給付之罰款後撥付乙方。
五、 乙方責任:
1 、 乙方應提供必要之清潔掃具器材不含垃圾袋及衛生紙,並自行妥善保 管清潔所需之工具與材料,經甲方確認後概由乙方負責保管,使用後 之工具應存於甲方指定之地點。
2 、 乙方應飭所屬員工認真確實履行合約,不得有任何不軌及不法之行 為,甲方如發現有工作未盡妥善之處,得隨時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人 員應儘速改正。
3 、 甲方如發現乙方工作人員品行不端或屢勸不聽之怠惰行為及有安全顧 慮等問題,甲方得以書面或由管理單位主管電話通知乙方更換前述工 作人員。
4、乙方應造具員工名冊 送交甲方備查, 中途如有異動並應以書面通知
甲方。
5 、 乙方工作人員應由乙方自行管理, 並負一切人事、 薪資及勞健保等保險措施之責任,應不定期派員督促所屬員工作時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安全衛生規範,如有任何意外事件發生傷亡,經主管機關認定非甲方 之責任時,其責任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6 、 乙方所派人員需遵守甲方各種管理規定, 並由甲方所指定人員指揮管理。
7 、 乙方工作人員如有破壞毀損建築物及任何設備情事發生、 無論出於何種原因,乙方無條件負責恢復原狀或照市價賠償。
8 、 乙方工作人員於工作場所不得撿拾任何廢品或有價質物品, 供其使用或變賣,亦不得閱覽、讀取任何置放於甲方辦公處所之檔案、卷宗、 文件資料等。
9 、乙方於清潔工作中,應放置立牌標示,以確保工作區域內作業安全。
10 、乙方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外出,如有特殊情事需報請甲方同意方得 請假外出。
11 、甲方若有各種活動需乙方機動人員配合支援時,所延長工作時間以 元/ 小時計算。
12 、乙方應至甲方提供之感應機位置確實打卡,以紀錄乙方工作人員出 缺勤狀況,乙方不得遲到或早退。
13 、乙方工作人員在甲方工作場所如有任何不法行為,乙方應自負一且 法律責任,均與甲方無關,如致甲方受有損害並應賠償之。
六、乙方必須直營不得外包,如外包時則視同違約,甲方得隨時解約,乙方 不得異議。
七、 乙方未依合約規定,甲方得以口頭或書面通知乙方,xxx不聽勸告且 未改善完成,甲方得要求更換駐點人員,並扣發當日清潔費用。
八、 甲方責任:
1 、 乙方所需之工具材料儲存庫房及休息空間,由甲方無條件提供。
2 、 辦公室及廁所所用之小垃圾袋、衛生紙、擦手紙、洗手液及肥皂由甲 方供應。
3 、 甲方應要求所屬人員共同維護環境清潔。 九、罰則:
甲方如發現乙方違反本合約任一義務時,得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逾期 不改善者得處每月總費用百分之二之罰款,並在每月給付維護費扣除, 乙方不得表示異議。
九、甲方如因業務需要以致本約任務增減時,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甲方增加合約範圍以外之臨時性工作時, 其計算方式為以人/ 時計算, 每人每小時工時費率為新台幣 元正﹙ 含稅﹚。
2 、 甲方增加合約範圍以外之長期性工作時, 由雙方進行協商並以加減 帳方式辦理。
十、 合約效力:
1 、 甲方認為乙方不能履行合約義務或技術不佳致無法勝任本合約約定工 作時,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乙方不得異議或為任 何請求。
2、乙方有違反本合約之情 事,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影響甲方作業,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乙方未能於期限內改善者,乙方 除應依本合約規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外,甲方並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 止本合約;如有任何損害, 乙方並應賠償之。
3 、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乙方不得將合約全部或一部份轉包,如甲方查 獲乙方違反,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如未在限期內改善,甲方得逕 行終止本合約,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4、雙方對本合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協商,經雙方同意後生效。
5 、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合約,惟甲方應於預定終止日 90 日前以書面通知乙 方, 乙方不得異議或為其他請求。
6 、 如甲方因特殊情事發生或業務上需求,得向乙方提出自契約屆期或終 止日起,依原契約內容延長二個月,乙方不得拒絕。但甲方應於契約 終止前 30 日提出。
十一、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所產生任何糾紛,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
十二、契約生效:
本契約自訂立之日起生效,於保固期滿自動失效。 十三、 文件往來:
因本契約所產生之情事,均以書面掛號向本簽約地址送達,一方如有變 更地址而未通知他方致無法送達 時,仍以郵局第壹次投遞日期為送達生 效日期為之。
十四、 未盡事宜: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誠信原則,依政府有關法令及工程 慣例協議之。
十五、 契約附件:
本契約所有附件及與本契約有關之文件、協議書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 份,並具同等效力。
十六、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貳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副本壹份由甲方執存。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負 責 人: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乙 方:負 責 人: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