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G 527-2015 《固定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规程》
合同
编号: 11N01031148620227204
采购单位(甲方): 额敏县公安局
服务单位(乙方): 新疆泰斯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新市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检测服务”项目-新疆泰斯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检测服务”项目-新疆泰斯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检测服务”项目-新疆泰斯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采购计划文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2022]2785号 | 智能交通监测记录系统检测技术服务 | - | - | 品牌: | 1 | 次 | 24000. 00 | 24000.00 |
合同总价(元) | 240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贰万肆仟元整 |
二、付款方式
序号 | 采购计划文号 | 采购目录 | 数量 | 预算 | 资金来源性质 | 资金支付方式 |
1 | [2022]2785号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1 | 24000.00 | 一般预算资金 | 授权支付 |
三、服务条款
第一条:技术服务内容
1、检验范围:对额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管辖区内的16条车道的智能交通监测记录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内容按乙方工程师编制的检验记录表进行检验。
注:如2次复检均不合格甲方应做整改,整改后复测合格需另收取费用。
2、检验时间: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执行标准:
JJG 527-2015 《固定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规程》
4、检验地点:额敏县。
5、出具报告时间:检测及整改完成后一周内。
6、经双方协商遵守以下条款:
(1)乙方派出专门工程技术人员,对甲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测工作;
(2)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并按照本合同要求进行复检。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拒绝乙方干预正常工程施工的权利。
2、甲方应积极与乙方进行磋商,审定检验方案。
3、甲方应提供给乙方开展检验工作所需的相关工程资料。
4、在检验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检验工作,提供开展检验工作所需的便利条件,如测试车辆及厂家工程师现场调试工作。
5、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甲方应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被检测的工程,其质量不符合检测方案规定的,有提出整改意见、措施的权利。
2、甲方对检测中提出的整改项未监督落实整改的,乙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3、有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收取检验技术服务费的权利。
4、对甲方提供的用于乙方开展检验工作的相关工程资料,乙方不得泄露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代表以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
5、对该项目的检测内容应落实,并需要得到使用方的认可。第四条:技术服务费
检验技术服务费合计:人民币24000元整(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元整)。第五条: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待乙方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定证书前支付结算金额的100%技术服务费,乙方收到技术服务费后发放检定证书。如合同约定车道数量与现场不符,最终按实际测试车道数量支付相应测试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一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承担义务和责任,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该方自行承担。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协议未作明确规定或协议以外的分歧和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谦让”的原则协商解
决。
3、如乙方未能按时出具检测报告,造成甲方的损失及不良影响,由乙方承担5%的违约金。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所有对本协议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如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政策相违背时,双方应及时修改协议或终止协议。
4、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
xx: xx: 65050189638600001137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