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為開闢麻豆區南 59 線 4K+000~4K+290(含一座橋梁)道路拓寬工程(都市計畫區)需要,擬徵收坐落臺南市麻豆區北勢寮段 382-13 地號等 3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6200 公頃。茲依照土
臺南市政府為開闢麻豆區南 59 線 4K+000~4K+290(含一座橋梁)道路拓寬工程(都市計畫區)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00 xx等 3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6200 公頃。茲依照土
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
附件計 13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開闢麻豆區南 59 線 4K+000~4K+290(含一座橋梁)道路拓寬工程(都市計畫區)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00 xx等 3 筆土
地,合計面積 0.00620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計畫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並已依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徵收土地為都市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規定、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及市區道路條例第 10 條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府工務局 109 年 2 月 4 日 1090138756 號簽呈,於 109 年
度籌備用地經費金額為 66,172,000 元,所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臺南市區道南59線為連接下營區與xxxxxxxxxxxxx,xxxx起下營市區,往南通往麻豆市區,沿途經多處排水溝,包含大埤中排、麻豆大排、總爺排水溝等。本道路工程接近總爺排水線,範圍橫跨都市計畫區與非都市土地,其中非都市土地路段工程用地已全數協議價購取得,本次徵收係針對都市計畫區辦理用地取得。
區道南59線(4K+000~4K+290)路段工程位於臺南市麻豆區北勢里,橫跨都市計畫區與非都市計畫區全長290公尺,原有寬度6公尺,都市計畫路段長度約178公尺,範圍北起總爺排水溝,南至麻豆區北勢寮段382-13地號西側止,完工前東西兩側多為農業使用及部分水井、水溝等水利設施。
本計畫原有道路寬度為6公尺,因前後路段寬度皆已開闢為10公尺寬,路寬不一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為易肇事路段,形成交通瓶頸。為維護用路人之安全與降低交通意外發生,並滿足道路車流量使用需求,透過工程手法改善既有橋梁設計外,並將全線道路拓寬為計畫路寬 10公尺,以提高路廊運輸容量與民眾用路安全。
本計畫都市計畫路段於規劃拓寬時,尚未完成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作業,為加速工程之進行,本府工務局於 105年3月3日召開配合先行施工說明會,並取得全體土地
所有權人配合先行施工同意書,故已於106年3月21日開工、107年4月10日完工。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x道路工程所需土地包含非都市土地及都市土地。其中都市計畫區道路範圍,係於 105 年 12 月 7 日辦理「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溝渠用地為溝渠用地兼道路使用)(配合南 59 線道路拓寬工程)案」個案變更公開展覽,並以本府
107 年 1 月 11 日府都規字第 1061387094A 號公告自 107
年 1 月 19 日發布實施生效之路線及寬度。
本計畫道路長度約 178 公尺、路寬 10 公尺,設計標準行政等級為區道系統,採交通部函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100.04)」五級路平原區標準,設計速率 Vd=50(公里/小時);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故本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道路之都市計畫段,係依據民國 107 年「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溝渠用地為溝渠用地兼道路使用)(配合南 59 線道路拓寬工程)案」所規劃之路線及寬度辦理。
其規劃係因本路段車道瞬間縮減,會車困難,造成交通瓶頸。為加強行車安全,減少交通事故,拓寬與前後段道路銜接有助於改善xx居民出入順暢及用路人通行安全,更能帶動地方發展。經評估本計畫擬興闢路線已為最佳路線,無其他可替代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用地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分析概述如下:
1.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 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係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依工程屬性不適合聯合開發,且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有其不可行性。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工程範圍內無所有權人提出捐贈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惟依據本府 108 年 3 月 25 日府都管字第 1080347567B 號公告,於協議當時本市(108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故無從辦理。
5.協議價購:已於 108 年 8 月 16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同意協議面積比例為 92.40%,惟仍有部分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其派下員眾多無法達成共識,致協議不成,需以徵收辦理。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計畫位於xxxx 00 x,4K+000~4K+112 屬非都市土地、4K+112~4K+290 為都市計畫區土地,其中橋梁坐落於 4K+108~4K+127 橫跨總爺排水溝,因該座無名橋原有淨寬及標高不足,於汛期xxx水問題,本道路工程為配合於汛期前一併改建橋梁以改善水患問題,故於都市計畫完成變更前,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配合施工,以完善防汛功能並一併新設道路排水系統。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道路工程申請徵收範圍位於臺南市麻豆區北勢里,截至 108 年 8 月,麻豆區北勢里戶數 487 戶,人口數共計 1,251 人,男性人口為 671 人,女性人口 582 人。麻豆區北勢里年齡結構以 31~64 歲為主。
本道路工程涉及臺南市麻豆區北勢寮段,共計 27 筆
土地,總面積為 1,797.00 平方公尺;公有土地 9 筆,面
積 981.00 平方公尺;私有土地 18 筆,面積 816.00 平方公尺, 其中私有總面積佔 45.41% , 公有總面積佔 54.59%。實際工程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共 6 人。此外,本案工程範圍內並未拆除建物,故對人口居住及遷徙未有影響。
本道路工程完工後受益對象為麻豆區北勢里及其xx地區交通通行人口,而本工程為道路開闢對人口年齡結構較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xx
xxx 00 xxxxx麻豆區與下營區往來聯絡道路之一,道路拓寬後可改善道路品質、提升交通通行安全,更便利地區居民、農業出入使用,非都市路段亦配合改善範圍內橋梁結構使用,強化地區性交通路網健全,進而帶動地方發展。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周遭無弱勢族群生態,多屬農路及農作使用,經評估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無負面影響。
工程完竣後不僅提升地區交通便利性,健全地區路網完整性,亦有助於農業發展亦能增加地區防災機能,藉由提升環境機能性與安全性改善周遭弱勢族群生活型態。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x道路工程施工期間業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完工後可提供建全的通行路網,提升地區交通通行安全性及道路服務品質,並新設道路側溝改善排水系統,因此對當地居民健康風險具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x計畫為交通設施之興建,有助於鄰近地區進出交通便利及土地開發帶動區域發展,減少產業交通運輸成本,對於xx地價稅等地方稅收均有正面影響,且道路工程完工後,能建全地區整體建設與xx土地銜接,有助於改善整體居住環境,提高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x計畫工程已完工,完工前雖有部分農地,其剩餘部分仍可維持原耕作之使用,故尚無影響糧食安全之疑慮。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計畫工程範圍xx土地皆屬農業區,其相關產業為農業,僅影響部分農田,且未造成該坵塊農田後續無法使用,僅工程施作期間須休耕,故不影響人口轉業及減少就業情形。
此外道路工程完工後可提升交通運輸之效率及安全性,有利增加就業人口,降低人口外移,對於提升xx環境之就業條件有正面影響。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申請徵收土地共計 3 筆,所需經費計 155,000
元,為辦理本道路工程,本府工務局 109 年 2 月 4 日
1090138756 號簽呈,籌備用地經費金額為 66,172,000 元,所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不致對財政造成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計畫工程範圍內土地,完工後皆為道路使用,xx產業僅有農業,故對xxx產業鏈無影響。
本道路工程透過建立安全、便捷的聯繫路廊,聯接原有之農路或產業道路,以促進麻豆區與鄰近地區農業往來、輸送之順暢,以增進產業整體發展。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計畫工程範圍內土地經都市計畫劃定為道路用地,工程完竣後可提升交通便利性,健全路網完整性,並改善交通安全性,增進xx土地可及性,帶動地方發展,有利於本地區整體土地利用。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x計畫工程完工後使用現況皆為道路使用,透過道路工程開闢改善沿線區域景觀風貌,並於施作工法納入自然生態理念,以減少對當地環境衝擊,並透過地理環境條件與現況使用作為工程設計依據,減低城鄉自然風貌改變及影響。
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9 月 12 日環綜字
第 1080096631 號函認定, 本案「麻豆區南 59 線 4K+000~4K+290(含一座橋梁)道路拓寬工程(都市計畫區)」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查臺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徵收計畫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施工
過程亦無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計畫工程範圍xx土地屬農業區,完工後大型農業機具行駛時,尚不致無法會車造成道路回堵,不僅改善麻豆及下營地區往來交通,減少交通安全疑慮,亦提高該地區道路服務品質。
本道路工程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共 6 人,並未拆除建物,未造成人口居住及遷徙,故不影響範圍內居民生活條件及模式。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x道路工程依據工程施工計畫進行施工,以降低對自然環境影響,工程完工後增加地區防災機能,以達到節能減碳及防災之目的。
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9 月 12 日環綜字
第 1080096631 號函認定,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x道路工程係為解決區道南 59 線現況道路寬窄不一問題,強化交通路網之完整性、xx地區可及性、改善交通安全及降低事故發生之風險。道路拓寬也有助於重塑城鄉新風貌,改善地區景觀及促進合理之土地使用,促進地區發展,爰此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105 年 3 月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政策內涵之「永續經濟」政策領域-交通發展。在運輸部門的永續發展,即為「永續運輸」,強調交通施政應以維護、營運與管理為重點,並朝向更人性
化與環境調和化等方面發展。
本計畫為地區交通建設開發,工程完工後,有利於改善地區交通路網及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並有助於土地之完整利用,縮短城鄉差距,符合永續發展建設政策之理念。
2.永續指標
提升道路通行安全及道路服務品質,減少交通工具因道路服務品質而產生的耗能,符合永續發展、節能減碳之目標,以下為永續發展指標:
1.可完善地區交通路網系統,減少交通安全疑慮,提升交通轉運效能。
2.發展在地運輸服務,帶動地區發展。
3.交通建設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使交通系統與整體環境相生相成,實施節能減碳的功效,並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
3.國土計畫
x道路工程範圍橫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其中非都市土地非屬交通用地部分,業依規定辦理變更編定,都市土地業經都市計畫劃定為道路用地。另外,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並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都市土地勘選範圍內無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符合現行都市計畫規範。
綜合以上,本計畫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國土計畫。
(五)綜合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x道路工程為麻豆市區與下營市區聯絡道路之一,工程範圍施工前道路寬度僅 6 公尺,影響行車安全及地
區性產業輸送之效益,並考量xx道路系統國道 1 號、
台 84 線東西向快速道路及省道台 19 甲線等銜接,故拓寬本道路以改善地區道路與交通路網,提高通行安全並促進土地利用及區域整體發展,符合其公益性。
2.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
麻豆區道南 59 線道路為麻豆區與下營市區主要聯絡道路,該路段於都市計畫交界處有總爺排水溝作為天然地界,受限於現況橋梁設計寬度與聯外道路接口過窄使來往車輛有安全之虞;再者沿線道路寬度不一致(6~10公尺),致使大型車輛駛入時,形成部分路段無法會車,危及民眾通行安全。
爰此,為維護用路人之安全與降低交通意外發生,並滿足道路車流量使用需求,透過工程手法改善既有橋梁設計外,並將全線道路拓寬為 10 公尺計畫道路,以提高路廊運輸容量與民眾用路安全,符合其必要性。
3.興辦事業計畫之適當性
x道路工程規劃係需符合相關設計規範為前提,且為使本工程道路建構完整街廓,提高該區土地使用之潛力,考量道路路線銜接與通行安全,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低。另道路開闢、拓寬工程,係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利用之目的,及保障公共利益,應取得開闢道路範圍之土地所有權,故不宜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取得土地。
本徵收計畫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文化古蹟及生態
環境;徵收範圍均為道路開闢、拓寬必需使用之土地,並已考量土地現況、權衡計畫對於居民生活影響及道路開闢需求,由於道路開闢對社會及居民生活將更加便利,符合適當性原則。
4.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
x計畫道路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係依據下列規定辦理,具備興辦事業之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交通事業。
(2)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
(3)市區道路條例第 10 條
(4) 107 年 1 月 19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溝渠用地為溝渠用地兼道路使用)(配合南 59 線道路拓寬工程)案」。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x計畫工程業於 107 年 4 月完工,現況為道路,都市計畫段徵收土地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用地範圍。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本案工程已完工,現況工程範圍內為道路使用。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本案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已全數協議價購取得,無需辦理徵收。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道路工程範圍北起總爺排水溝, 南至麻豆區北勢寮段
382-13 地號西側止,東西兩側為農田、水利設施、部分建築
改良物使用及荒地。南北兩側為區道南 59 線。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8 年 6 月 4 日、108 年 7 月 2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麻豆區公所、麻豆區北勢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北勢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以郵寄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於 108
年 6 月 5 日、108 年 7 月 3 日刊登在中華日報,及 108 年 6
月 4 日、108 年 7 月 3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於 108
年 6 月 21 日、108 年 7 月 19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公告等文件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7 月
1 日、108 年 7 月 31 日將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麻豆區公所、麻豆區北勢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北勢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郵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等文件影本。
(四)已於 108 年 7 月 19 日第二場公聽會已針對 108 年 6 月 21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8 年 7 月 31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80883116C 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
(五)本計畫申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依據該祭祀公業之規約賦予時任管理人郭○饒權限,於 105 年 3 月 3 日簽署配合先行施工同意書,同意本府工務局就本計畫工程範圍先行施工,後經臺南市麻豆區公所 108 年 6 月 28 日
麻所民字第 1080449151 號函,查復現任管理人、規約及派下現員名冊等資料,其新任管理人郭○昇業經派下員大會選任並經該所 107 年 3 月 14 日麻所民字第 1070166597
號函同意准予備查,惟土地登記簿遲未變更,故本府於 108 年 7 月 2 日寄發第二場公聽會通知單時,已通知新任管理人與會。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8 年 8 月 1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80885196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協議價購之市價係依據
「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要點」,參考地政機關提供之地價資訊,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經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會議審查後,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本案協議價購金額:2,700 元/㎡,於 108 年 8 月 16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
(二)申請徵收前,已將xx意見書併同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寄送土地所有權人。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投遞地址,以掛號附回執方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分別給予xx意見至 108 年 8 月 26 日。
(三)所有權人王○勝於期限內提出之xx意見,本府已個別回覆,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合併通知,通知函均已合法送達。
(五)部分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依據派下現員名冊約 200 人,人數眾多無法達成共識,故無法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爰依程序辦理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工程未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未徵收土地改良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規定須擬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改善交通,俾利行車順暢。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已於 107 年 4 月 10 日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55,00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55,000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66,172,000 元。所列預算足敷支應。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府工務局109 年2 月4 日1090138756號簽呈,於 109 年度籌備用地經費金額為 66,172,000 元,所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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