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司LED产业链优势,加快实现公司LED汽车照明在国内整车供应体系的布局,积极有效地切入国内整车灯供应市场,2017年5月2日,鸿利智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丹阳市新晨车灯厂及郭志强签署了
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17-046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书》仅为意向性增资协议,股权收购的具体事项尚需各方签署正式协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因此,该意向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股权收购意向书》的签署对公司当年经营业绩及长期收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司LED产业链优势,加快实现公司LED汽车照明在国内整车供应体系的布局,积极有效地切入国内整车灯供应市场,2017年5月2日,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丹阳市新晨车灯厂及xxx签署了
《股权收购意向书》,公司拟出资2.3亿元人民币收购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51%股权。
本《股权收购意向书》仅为意向性协议,暂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丹阳市新晨车灯厂
成立日期:1998 年 11 月 11 日
住 所:丹阳市丹北镇新桥线束厂内
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 40 万元
经营范围:交通灯具、塑料件、装饰件、来料加工、自产自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xxxx有其 100%股权。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 2017年3月3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资产总额 | 9,537,068.56 | 9,537,068.56 |
负债总额 | 9,188,922.06 | 9,188,922.06 |
所有者权益 | 348,146.50 | 348,146.50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9,537,068.56 | 9,537,068.56 |
项 目 | 2017年1-3月 | 2016年度 |
营业收入 | 0.00 | 0.00 |
营业利润 | 0.00 | 0.00 |
净利润 | 0.00 | 0.00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二)xxx
身份证号码:3211191959XXXXXX18;
个人简历:xxx,男,1959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镇江科技大学。1998 年至今任职于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根据交易对手方签署的确认函,公司与丹阳市新晨车灯厂、xxx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 日
住 所: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 1057.824472 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车辆灯具制造设备、车辆灯具及塑料件;加工车辆灯具零部件;开发设计模具;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丹阳市新晨车灯厂及xxx分别持有其 72.59%、27.41%股权,其中xxx为丹阳市新晨车灯厂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将尽快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 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乙 方:丹阳市新晨车灯厂(以下简称“新晨车灯”)
x x: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善车灯”)签署日期:2017 年 5 月 2 日
(二)交易标的
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51%股权。 (三)股权收购价格
(四)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甲方将依照本意向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金。
2、乙方、丙方及xx承诺,自甲方支付本意向书保证金之日起,将严格按照以下方式解决以下问题:
2.1 逐步解除xx的全部对外担保(含未被银行录入征信系统的对外担保)。
2.2 尽快依法推动“xx案”和“xxx案”的妥善解决,解除对xx名下丹房权证新桥字第 28000297 号、第 28001186 号,丹国用(2007)第 02011 号、丹国用(2013)第 15025 号、丹国用(2004)第 01058 号不动产和全部受限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2.3 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解决丙方与xx的同业竞争问题。
2.4 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依法重新编制xx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如实申报和办理环评手续,并依法取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
2.5 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完善xx的消防设施和措施,依法办理消防核准和验收手续,并依法取得消防设计批复和验收合格文件。
2.6 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补办xx 2007 年至 2014 年间自建房屋 (共计 8,106 平方米)的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7 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实际已对外转让的机动车进行财务处理。
2.8 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调整xx“装配 5 科”的运营模式,由乔国富独立设立主体经营。
2.9 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xx应及时收回对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并解除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及回收无偿租赁予关联方房产。
2.10 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xx应完成对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和对外担保的梳理,并取得甲方聘请的会计师的认可。
2.11 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整顿和规范xx的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清查和回收空白签章页,并取得甲方认可。
2.12 在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xx历史出资问题的追认和补足事宜。
2.13 乙方、丙方及xx承诺,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xx现有债务、潜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未披露或是披露不实的债务(包括潜在债务)均由乙方、丙方全额承担。各方同意乙方或丙方质押一定比例的股权予甲方作为担保,待收购股权手续完成 2 年后如无新增债务(甲方认可的银行贷款、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除外)方可解除质押。如股权交割日(甲方持有xx 5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之前既存的未披露事实或状态导致xx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甲方有权处置质押股权,并获得处置的全部收益。
(五) 业绩承诺及补偿
业绩承诺期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乙方、丙方承诺业绩如下(本意向书所指“净利润”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单位:万元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0 年度 |
收入 | 50,000 | 65,000 | 84,500 | 110,000 |
净利润 | 3,000 | 4,500 | 6,000 | 8,300 |
如在承诺期内,xx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在xx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60 日内,向甲方支付现金补偿或是股权回购。
(六)业绩奖励
如果承诺期累积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和高于承诺期承诺净利润的总和的,甲方将对乙方、丙方作出奖励,奖励对价为承诺期累积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和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原甲方应享有部分(即 51%)的 50%。乙方、丙方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奖励予xx核心骨干员工;获得的奖励对价的奖励对象及奖励对价的具体分配,由乙方、丙方自行确定;奖励对价相关的纳税义务由实际受益人自行承担。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丙方或xx未能依法全面、及时履行本意向书第 2.2 条、2.3 条的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在甲方发出终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x,乙方、丙方须无条件按照甲方指示配合将 500 万元保证金及托管账户利息返
还予甲方。逾期超过 30 日未返还的,除返还 500 万元保证金及托管账户利息外,
乙方、丙方还应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50 万元。乙方、丙方和xx就该等款项的返还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2、如各方未能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终止。在甲方发出终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丙方须无条件按照甲方
指示配合将 500 万元保证金及托管账户利息返还予甲方。逾期超过 30 日未返还的,
除返还 500 万元保证金及托管账户利息外,乙方、丙方还应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
x 250 万元。乙方、丙方和xx就该等款项的返还和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3、除本意向书另有约定外,本意向书任何一方违反本意向书中的约定的,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调查取证费等)。
(八)协议有效期
1、本意向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 6 个月,守约方对违约方违约责任的追究不受有效期约束。
2、除本意向书另有约定外,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意向书。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x协议的签署,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司 LED 产业链优势,加快实现公司 LED汽车照明在国内整车供应体系的布局,积极有效地切入国内整车灯供应市场。如本协议最终顺利实施,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公司的影响
x该协议能够顺利履行,将加一步加快公司进入国内整车市场的步伐,目前本次股权收购事宜尚处于筹划阶段,在公司未完成法律程序、未实施完成股权收购事项之前,该筹划活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重大影响。
(三)存在的风险
1、本《股权收购意向书》仅为意向性增资协议,股权收购的具体事项尚需各方签署正式协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因此,该意向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将根据此次事项的后续进展,按照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待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3、最近三年签署的协议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 披露日期 | 协议名称 | 公告索引 | 进展情况 |
1 | 2014-6-25 | 战略合作协议 | 公告名称: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4-066) | 已履行完毕 |
2 | 2014-8-19 | 投资合作协议 | 公告名称:关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暨复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4-083) | (1) 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 1 亿元;公司自筹资金投入 1.5 亿元。 (2)于 2016 年通过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 41,709.43 万元。 |
3 | 2015-6-4 | 互联网金融战略合作协议 | 公告名称:关于签署互联 网金融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2) | 本合作协议为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
4 | 2015-7-18 | 关于购买深圳市慧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暨增资之意向协议 | 公告名称:关于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 |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慧视通进行尽职调查了解情况后,公司认为慧视通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公司投资预期,同时,根据《投资意向协议》的约定,如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各方仍无法 签署正式交易协议,本意向协 |
议将自动终止。(公告名称:关于终止筹划资产收购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5-076) | ||||
5 | 2016-11-29 | 股权投资协议 | 公告名称:关于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6-119) | 公司已实缴出资 2000 万元,持有浙江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 司 5%股权。 |
6 | 2017-2-11 | 项目投资合同 | 公告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项目投资意向协议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17-014) |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实施本合同。 |
4、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限售股份即将解除限售情况;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未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通知,不排除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有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该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股权收购意向书》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 日